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新約倫理學

一、登山寶訓:
  1.原則:
   A.外在行為源於內在生命(太五3-12) 。
   B.榮耀神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動機(太五13-16)。
   C.恩典並不廢掉律法,反要活出更高的義(太五17-20)。
  2.更高的義:
   A.由行為提昇到動機。
   B.由外在提昇到內在。
   C.由消極提昇到積極。
  3.內容:
   A.「不可殺人」---尊重人的生命(5:21-26)
    不可懷恨、輕視別人的生命,要積極主動和好。
   B.「不可姦淫」---尊重異性(5:27-30)
    以壯士斷腕的心態面對試探。
   C.「不可離婚」---尊重配偶(5:31-32)
    婚姻是神聖的,「二人成為一體」,只有一方破壞此一體性時,才構成離婚的要件,且是充要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D.「不可起誓」---尊重真理 (5:33-37)
    真實、坦誠是人類溝通最直接的通路。
   E.「不可報復」---放下自我(5:38-42)
    公平是對法官的要求,放下自我、卸下防衛才是基督門徒的胸懷。公平維護真理,但犧牲、無我顯出美、善。
   F.「愛仇敵」---多走一哩(5:43-48)
    重生的人要追求「超義務」的抉擇。

二、哥林多前書:
  1.教會倫理(1:10--4:21,6:1-20)
   A.不可結黨,反要相和。
   B.傳道人是神的僕人,屬於信徒,而非信徒屬於傳道人。該得榮耀的是神。
   C.4:8-13信徒的地位與生活應該與傳道人一樣,為主受苦而得榮耀。
   D.6:1-11信徒之間不可彼此訴訟。
  2.婚姻倫理(林前5、7章)
   A.淫亂的人,教會要制裁(5:5、9-13),交給撒旦的意思,應是指像約伯,肉體受苦而人得救。
   C.獨身是一種恩賜,沒有恩賜就可結婚。夫妻間要用合宜的身份彼此對待。
   B.基督徒是自由的,但卻不能像「性解放者」--使自己成為性的奴隸。(7:1-7),不可分居。
   D.獨身是好的,但,是特別的恩賜。寡婦再嫁也是合宜的,都不可輕視(7:7、8),但要嫁給信徒。
   E.不可離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而且是對雙方本來都不信主而說的 。
   F.結婚不是犯罪,但要小心不能專心服事的試探。不結婚是一種理想,但要小心性慾的試探。
  3.女權倫理(11:2-16)
   A.11節--男女彼此需要、互相依靠。
   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權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權威之下。
   C.其他經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

三、書信中的倫理:
  1.政治倫理:
   太二十二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羅十三1-7 ,提多三1 ,彼前二13-17。
  2.婚姻倫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三18-19,彼前三1-7。
  3.工作倫理:
   弗六5-9,西三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

舊約中數種觀念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1.舊約的排外觀

(1)上帝偏愛以色列人
      
從創世記到瑪拉基書,雖然穿插著埃及、亞述、巴比倫、瑪代波斯等國家的歷史,但主要都是談到以色列的起源、出埃及、進迦南、建立王國、被擄以及歸回的歷史,因此令一些人覺得上帝偏愛以色列人,因而對道德是否有客觀的標準產生困惑。
 
(2)上帝愛世人
 
其實上帝沒有偏愛以色列人,祂愛以色列人,也愛世上所有的人。說明如下:
 
a.權利與責任成正比
 
上帝不否認在地上萬國中,惟獨以色列人蒙上帝揀選,但揀選不是上帝對他們的偏愛,乃為著託付他們把福音傳到萬國的責任。阿摩司書三1~2記著說:「以色列人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因此我必追討你們一切的罪孽。」「認識」(Yada)原指夫婦間肉體與心靈的關係與經驗,在創四1譯 作「同房」,表明上帝與以色列人有非常親密的關係。「認識」又有「注意」與「揀選」的含義,表明上帝在地上萬族中,看中以色列人,特別揀選他們,跟隨在上 帝的身邊,上帝訓練、塑造他們,以承擔上帝託付給他們把救恩傳至外邦的責任。但以色列人沒有達到上帝的要求,他們離棄上帝,偏向偶像;他們獨得揀選的福 份,卻沒有善盡事奉的本份,因此上帝要「追討」他們「一切的罪孽」。可見揀選是為事奉,事奉失敗,上帝必追究。由此可以看出上帝並沒有偏愛以色列人。整卷 舊約,看起來似乎以以色列人為主角,其實正是說明阿摩司書三l~2的道理:「揀選這特殊的福份是為著承擔與此成正比的事奉責任,若事奉失敗,若承擔的責任配不上揀選的福份,上帝必追討這過犯。」上帝不偏愛,祂完全公義。
 
b.上帝是全人類的創造者和救贖者
        
上帝照祂的形像不是只造出以色列人,乃是造出所有的人類;祂拯救的對象,不只是以色列人,祂也曾領敘利亞人出吉珥,領非利士人出迦斐託(摩九7),祂也曾派約拿至尼尼微傳福音,派但以理幫助尼布甲尼撒、大利烏,秉公行義(但四37,六26),所以自創世以來,上帝是以色列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祂是所有人類的上帝,祂不偏待人。
 
c.上帝愛惜照顧所有的人
        
上帝愛以色列人,祂也愛外邦人。祂命令以色列人不可欺壓寄居的(出廿三9),乃要看寄居的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人如己(利十九33~34)。具體的作法,第一,當以色列人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總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第二,不可向寄居的人屈枉正直,否則必受咒詛(申廿七19)。「寄居的」,指生活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善待他們,正表明了上帝愛世人。
 
d.萬民要登耶和華的山
        
先知的末世觀表明上帝是萬民的上帝。以賽亞指出,「末後的日子,……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罷,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上帝的殿」(賽二2~3;參考彌四1~2),因為上帝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賽五十六7)。可見上帝是萬民的上帝。
 
e.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上帝並非偏愛以色列人而排斥外邦人,人人為祂所造,人人為祂所救,人人為祂所愛惜所照顧。在新約更清楚指出「上帝愛世人」(約三16),上帝為拯救世人,差祂的兒子,為每一個人的罪作挽回祭(約壹四10)。上帝不偏愛,祂至公至義。

2.舊約的報復觀
    
(1)上帝鼓勵報復
    
在出埃及記廿一23~25,上帝提到有關傷害的條例時,說:「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含義相同的經文也出現在利未記廿四19~20以及申命記十九21。因此有人疑惑上帝是否鼓勵人們私自報復?若是如此,孤兒寡婦窮人等等沒有報復能力的人,豈不任人宰割?人們凡事私自報復,豈不冤冤相報,形同今日黑道火拚?
 
(2)刑罰與罪過相等
 
其實以上三段經文所揭示「以牙還牙」的原則,不是在支持私自報復,乃是提供審判官一個原則:使犯人所受的懲罰適合他 所犯的罪,使補償與損失相等,不多也不少。若由出埃及記廿章至廿三章來看,這些誡命、律例、典章組成以色列全體百姓應遵守的法律,而執行法律的不是每個以 色列人,乃在司法官長和民事官長的手中,這可由舊約中吩咐他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的經文(如:出廿三2;利十九1535;撒上八3;彌三11)得到支持。當這些法官執行審判時,上帝給他們的原則是:「所判的刑罰不能超過他所犯的罪。他若只傷人右眼,不可判他還右眼又還左眼。」因此,我們不當把公平審判的原則解說為私自報復的原則。
   
(3)愛你的仇敵
      
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是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內容,在出廿三4~5我們讀到:「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這經文強烈要求以色列人要愛仇敵,既然如此,同屬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聖約內容的出埃及記廿一23~25,若真是鼓勵人私自報復,那豈不自我矛盾?可見鼓勵人愛仇敵的上帝,絕對不會鼓勵人私下報復。
 
3.舊約的功利觀

(1)敬畏上帝是為換取物質上的祝福
      
摩西向以色列人重申上帝的誡命之後(申一至廿七章),於申命記廿八章結論時指出:遵行誡命必蒙福祉(申廿八1~14);違逆主言必受重禍(申廿八15~68)。因此有人質疑;這樣一來,舊約倫理豈不降級為功利主義?
 
(2)對耶和華的信仰完全排斥功利主義
 
撒但在約伯記曾質疑約伯的信仰純粹是為換取上帝物質的祝福,牠更因此向上帝提出挑戰:「你且伸手,毀他一切所有的,他必當面丟掉你」(伯一11。但當撒但毀掉約伯的財產、兒女,甚至使約伯從腳掌到頭頂長毒瘡,約伯仍然敬畏上帝,伏地下拜,說:「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基督徒的信仰不以物質福氣作交換,基督徒的信仰絕不是功利主義的信仰。

(3)至正至公的自然結果
 
人吃飯,肚子自然會飽,這是自然的結果。人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就是行在善道正路上面,自然而然通往生 命、平安與祝福;反之,人不謹守遵行上帝的律例、誡命、典章,就是行在惡道歪路上面,自然而然引向滅亡。災禍與咒詛,這種自然的結果正顯明上帝至公至義, 正是人們心中所渴望的公平公理。
 
上帝把這公平公理的原則擺在人類面前,人可以自由抉擇,但人也必須負起自由抉擇的責任。因此,人不應以「遵行主命必蒙福祉,違逆主命必受災禍」作為信仰的動機,而應以此作為這一生究竟是行在善道正路或行在惡道歪路的參考指標。
 
3.總結

面對以上諸項舊約倫理的難題以及由此而生的道德困惑,若我們能夠考慮下列三點事實,必有助於我們走出舊約倫理的困惑。
 
(1)考慮舊約的整體性:
 
詳細研究舊約整體如何論及這個倫理問題,而不是根據該節經文而下結論。
    
(2)考慮舊約的忠實性:
 
舊約記錄下很多人所作的事,獲得上帝的稱讚,這可作為我們效法的榜樣;舊約也忠實記錄下不少偉人的錯誤,目的是使我們知所警惕,免得重蹈覆轍;而不是要我們效法這些偉人的錯誤。
 
(3)考慮舊約的漸進性:
 
處理舊約倫理難題,若能參照新約有關的教訓,當能更清楚聖經對該問題的立場,自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上帝所重用的人中品格瑕疵所引起之倫理問題


1.上帝稱讚品格瑕疵的行為

在出埃及記一15~16,埃及王吩咐收生婆殺希伯來男嬰,她們不聽命,當埃及王召她們來問的時候,她們回答說:「希伯來婦人本是健壯的,收生婆還沒有到,他們已經生產了」(出一19)。由出一15~20整段來看,顯然收生婆的回答並不是實話,但為什麼在一20:上帝卻厚待收生婆呢?

類似的例子也出現在約書亞記。在書二6。喇合明明將約書亞派來窺探耶利哥城的二位探子藏在房頂所擺的麻階中,但面對耶利哥王的官員卻回答說:「天黑要關城門的時候,他們出去了。往那裡去,我卻不知道」(書二5)。顯然喇合說謊,但上帝卻救了她們全家,在希伯來書十一31也稱喇合為信心的偉人。為什麼呢?上帝對這些品格上有瑕疵的行為,為什麼如此厚待呢?

(1)上帝厚待他們,是因他們敬畏上帝

其實上帝厚待收生婆,在出埃及記一21清楚指出是因為她 們「敬畏上帝」,而「敬畏上帝」是以冒著被法老刑罰的代價不照埃及王的吩咐來殺害以色列的男嬰。殺以色列男嬰這件事與上帝起誓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多如眾星 相違背,當法老的命今明顯違背上帝的旨意,收生婆雖有來自法老的潛在威脅與刑罰,她們卻寧可聽從上帝。喇合也同樣冒著生命的危險來接待探子,以這付代價的 行動表明對上帝的信靠與敬畏 (參考書二9~11)。

(2)惡人因惡行喪失知道真理的權利

法老有資格問收生婆為什麼以色列人的男嬰沒有死。法老也問了(出一18); 但法老因謀殺男嬰的惡使他沒有資格知道真理。固然沒有人有權柄說謊,相信上帝恩待收生婆絕不是因為收生婆說謊;但也不是每個人有權利知道一切真相,惡人的 惡行就剝奪了他們知道真相的權利,免得他們知道真相後.繼續行惡。耶利哥王存心擊殺約書亞派至耶利哥窺城的探正是抗拒上帝賜迦南地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他和 法老一樣,都因自己的惡行而喪失知道事情真相的權利。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清楚看出,上帝並沒有稱讚收生婆說謊(或未說出事實真相),上帝也沒有同意喇合說謊。上帝所同意的只是:一個抗拒上帝旨意的人因自己的惡行,是沒有資格知道事情的真相,免得他們殺了上帝所要使用的人,惡上加惡;而上帝所稱讚的,是收生婆和喇合因敬畏上帝而冒著生命的危險堅拒來自惡人的命令。

上帝對她們在這件事上的認可,並不等於(也不可以延伸)說明在那人品格或行為的每一方面都得認可。我們有了以上的分辨和認識,就不致於因收生婆和喇合在堅強的信心夾雜著軟弱而產生道德的困惑了。

2.上帝使用有瑕疵品格的人
    
舊約聖經中,有多位上帝重用、悅納、稱讚的人,在個人品格上卻有明顯的瑕疵,有些人每念及此,心裡頭不禁發出和先知哈巴谷同樣的問題:「聖潔的上帝為什麼使用不聖潔的人作祂的器皿?」(參哈一12~13)這類問題中,最令人心生困惑的莫過於下列的例子:亞伯拉罕亂倫、以利沙咒詛童子,以及大衛多妻。

(1)亞伯拉罕亂倫
      
在羅馬書,保羅稱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羅四11~12,17)。但這位信心之父,所娶的妻子竟然是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妹(創廿12),這豈不是犯了亂倫?上帝怎麼揀選一個亂倫的人成為信心之父呢?

亂倫是舊約三個難解的倫理問題之一(其他二個是:多妻制和滅絕敵人),因此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似乎不宜視為獨立事件,而應以整個聖經的立場來討論。 

a.摩西律法之前
        
在上帝藉著摩西於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我們看到當時的人,親屬間互有通婚的現象。比如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亞伯拉罕的弟弟拿鶴則娶姪女哈蘭為娶(創十一29;這種親屬通婚,可能原因之一是當時人口不多,交通不便,人與人較少有機會接觸,可是又不得不繁衍後代,以致上帝雖不贊許(也許撒拉、利百加、拉結的不孕症可視為上帝不贊許近親婚姻的佐證),卻也沒有對律法之前親屬間通婚的情形加以斥責,因此,我們似乎不應以目前我們的情形,作為評論摩西律法前人們近親通婚的依據,而應考慮他們特殊的處境。惟獨羅得與女兒生子的個案不同,雖然他們也是為了存留後裔,甚至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羅得父女所住的洞裡(創十九31~32),但父女生子這種直系親屬的婚姻關係,與同父異母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這種旁系親屬的婚姻關係,畢竟不同,因此上帝禁止羅得與女兒們所生的後代,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

b.摩西律法之後
        
在上帝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法中。很清楚禁止亂倫(利未記十八6~18),稱之為「大惡」(利十八17)。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行淫,必受咒詛(申廿七22)。      在撒母耳記下,大衛的兒子暗嫩強姦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阻止他並勸告他,說:「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當這樣行,你不要作這醜事。……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撒下十三12~13)。他瑪指出,同父異母的兄妹淫亂是件醜事,符合利未記十八9,11的記載,是耶和華明確的禁令。但撒下十三13,「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是否暗示在大衛時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是可行的?由撒下十三21,大衛王聽見這事,「就甚發怒」,卻過了二年,也沒有什麼表示(十三23)來看,他瑪在13節 的建議,似乎不是指當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可以獲准,比較可能的倒是他瑪在危急無助,向存心玷辱她的暗嫩提出一個相當渺茫的緩兵計;也有可能是因大衛曾 和拔示巴犯淫亂,能體會暗嫩受情慾所困的處境,而允許這樣的婚姻。不管如何,在摩西律法之後,同父異母的兄妹婚姻有明文的律法加以禁止。

c.新約時代
        
在新約聖經,雖未有直接的經文禁止亂倫,但有二個實例,反映出新約對亂倫持反對的立場。第一,施洗約翰曾對希律說,「你娶妳兄弟的妻子是不合理的」(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第二,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吩咐他們要把那位「收了他的繼母」的人施行懲戒(林前五4~8)。從以上這二個例子,新約聖經對亂倫的立場是反對的。

d.小結
        
以上的說明,只有在摩西律法之前。因為人口較少、交通不便,且為著存留後裔的前題下,上帝默認了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或表兄妹婚(如雅各和拉結);但對於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如羅得父女)則明顯加以咒詛。至於在摩西律法之後,不只明文立法禁止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就是旁系的婚姻關係也都明令禁止(利未記十八6~18)。 至於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上帝雖默認,但這婚姻顯然存有不少負面的因素;如:亞伯拉罕二次遇到危急時都要撒拉以他妹子的名義,好幫他逃避災難; 此外。撒拉不孕,也可能是上帝對旁系親屬婚姻不悅的一種表示。可見上帝對這種婚姻關係,有一定程度的不悅。至於亞伯拉罕成為信心之父,這是他的信心經過考 驗,生出忍耐,且忍耐成功的結果(見羅四17~21;來十一8~12,17~19)。上帝在他信心的表現上稱許他,並不等於上帝在他婚姻的事上也稱許他。上帝揀選一個有瑕疵的人,經過精雕細琢,把他磨成信心的偉人,這點倒是我們要用心去思想的。

(2)以利沙咒詛童子
      
以利沙是以利亞的門徒,那感動以利亞的靈曾經加倍感動以利沙,使他一生所行的上帝蹟是以利亞的二倍(參見王上十七章至王下九章)。這位以利沙從耶利哥上伯特利去.正上去的時候,有些童子從城裡出來,戲笑他,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回頭看見,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聖經說:「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撕裂他們中間四十二個童子」(王下二24)。

為什麼上帝重用的以利沙,咒詛戲笑他的童子,又有母熊撕裂其中四十二個人,這豈不是人殘忍的反應嗎?上帝使用這麼殘忍的人作祂的僕人,怎麼與耶和華慈愛的性格相調和?此外。詩篇中也有一些咒詛的詩篇,甚至求主發怒,使敵人消滅(參考詩五十九13),這與愛仇敵的教訓(太五44)又怎麼調和呢?難道新約、舊約對待仇敵,有二套不同的標準嗎?

a.以利沙事件

要了解這四十二個童子被母熊撕裂,是否意味著以利沙人性殘忍,或上帝手段太過激烈,我們需要根據整段經文(王下二23~24)的背景及釋義來分析。

(a)咒詛的意義
          
第24節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咒詛」指的是「宣佈審判」。根據代下卅六16「譏誚上帝的先知,-…耶和華的忿怒向他……發作」,因此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宣佈上帝的審判。

(b)咒詛的對象
          
第23和24節都指出被咒詛的對象是「童子」,此字可指自「嬰孩」(出二6;撒下十二16)直到成年反叛父親的押沙龍(撒下十四21;十八5),也可指年紀在十至二十歲之間的人(創卅七2)。因此在本處的童子,應指大男孩,而非嬰孩或幼童。

(c)咒詛的原因

在23節指出咒詛的原因,在於這群大男孩從伯特利城出來,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在以利亞被提升天之後,又活了大約60年,因此當時以利沙大概20多 歲,應當尚未禿頭。可見這些大男孩戲笑以利沙「禿頭」是另有所指。原來在當時,「禿頭」通常是長大痲瘋的嫌疑。而「上去罷」乃在譏誚以利亞被提升天,以此 激動以利沙。由此背景來看這群大男孩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乃在咒詛以利沙,咒詛他長大痲瘋,跟隨他的師傅以利亞上天吧(不是被接升天,而是死亡)! 這樣的理解似可由這些童子所居住的城伯特利是個拜金牛犢、也是拜巴力的中心得到支持。這些拜偶像的童子咒詛耶和華的先知死亡,這是他們受咒詛的主因。引出 母熊,撕裂這四十二個童子的,正是他們離棄耶和華,卻偏向金牛犢和巴力的惡行,他們是死在自己的惡行之下,而非以利沙殘忍,也不是上帝不慈愛。

b.咒詛詩篇

詩篇中有十六首詩含有咒詛的成分(5、7、10、18、28、31、35、40、52、58、59、69、71、109、137、140),其中以35、69、109這三首詩咒詛的成分最重。比如:詩六十九28說,「願他們從生命冊上被塗抹,不得記錄在義人之中。」又如詩一0九13也如此說,「願他的後人斷絕,名字被塗抹,不傳於下代。」詩篇的作者為什麼如此咒詛人呢?這與愛人如己的教訓(雅二8)如何協調呢?為解開這些困惑,下面提供幾項思考的方向。

(a)咒詛的對象
          
咒詛詩篇的作者是大衛,根據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和歷代志上的記載,大衛不是一個喜歡報仇的人(參見撒上廿四、廿六;撒下一、十六),因此咒詛的對象不是大衛的仇敵;大 衛是 君王,代表上帝(萬王之王),當他寫咒詛詩篇時,乃是代表萬王之王宣告對那些敵對上帝的人的審判。

(b)咒詛的原因
          
被咒詛的人,是作孽、流人血的人(詩五十九2),是埋伏、要害人命的人(五十九3),是行詭詐的惡人(五十九5),是口裡噴出惡言、嘴裡有刀的人(五十九7),是無故挖坑要陷害人的人(卅五7),是以惡報善、以恨報愛的人(一0九5。因此,上帝對這種罪人的咒詛,就是對他們的罪惡宣告審判。上帝是慈愛的上帝。但愛不等於容忍罪惡,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因此在新約,上帝照樣咒詛惡人(太廿五41)。

至於「愛人如己」,那是在雙方關係中愛的表達方式,換句話說,在純粹個人與個人的相處中,愛的表達是捨己、犧牲、讓步,但在多方關係中,愛的表達則是公義,因為我不能獨厚某人而犧牲別人的權利,可見上帝對惡人宣告審判,不等於違反「愛人如己」的教訓。

(3)大衛多妻

上帝廢了掃羅,就選立大衛作以色列的王,上帝又為大衛作見證,說,「我尋得耶西的兒子大衛,他是合我心意的人,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徒十三22;參考撒上十三14)。但大衛上希伯崙時,即有亞希暖和亞比該兩位妻子(撒下二2;)在希伯崙,又增加了瑪迦、哈及、亞比他、以格拉四位妻妾(撒下三3~5)。難道一個合上帝心意的人可以擁有多位妻妾?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角度來說明。

a.舊約多妻的事實

在舊約,君王、首領及富人往往擁有多位妻妾。大衛、所羅門這些作君王的有多位妻妾,亞伯拉罕、雅各、摩西(參見出二21;民十二1)也多妻,士師時代,連利未人也有妾侍(士十九1)。可見多妻的現象,在舊約是個事實。但這不等於上帝贊同多妾,因為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同時多妻者不幸的遭遇也顯明上帝不祝福多妻的家庭。

(a)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制
          
創世記二22記著說,「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並為亞當夏娃主持婚禮,宣告:「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可見從起初,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就是一夫一妻制。瑪拉基書為此「一夫一妻」制提出道德的理由,說:「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二15)。此外,舊約中充滿以夫婦關係來比喻上帝和以色列之間的關係,以色列人離棄上帝,偏向偶像,則被稱作「淫婦」(耶三1~2;三8;何三1);這種比喻,說出了上帝反對、厭惡一夫多妻。

(b)信心受損及家庭不和顯示上帝不悅多妻制
          
因多妻以致信心大受虧損的例證,首推所羅門。這位蒙上帝揀選建造聖殿的人,竟被妃嬪誘惑,隨從亞斯他錄、米勒公、基抹、摩洛(王上十一3~8),以致種下王國分裂成南國北國的禍因(王上十一11),這顯明了上帝極其不悅多妻制。

至於因多妻而招致家庭不和的例證,有亞伯拉罕(創廿一9~11)、基甸(士八29~九57)、以及大衛(撒下十三)等等;此外箴言二十一9、19提到「不要與爭吵的婦人同住」似乎也暗示有許多妻妾的家庭必有爭吵、使氣、不和的事。家庭悲劇告訴我們,多妻制不為上帝所悅納。

(c)小結
          
根據以上的說明,雖然多妻在舊約是一項事實,但上帝不只不悅納,更是恨惡;所以多妻的事實只是反映出人們違背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的心意,顯明人不誠誠實實專心順從上帝,反偏向私慾的犯罪事實。

b.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以主耶穌和保羅對婚姻的觀點為例,來說明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a)主耶穌的立場:一夫一妻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辯論休妻的時候,引用創世記二24強調上帝從起初所設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太十九4~5;可十6~7)。

(b)保羅的立場:一夫一妻

保羅在回答哥林多教會有關婚姻問題時,說,「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各」和「自己的」強調:婚姻是由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結合而成,並且男女二人都必須是對方能合法地稱為「自己的」。他在論及監督與執事資格的時候也提出相同的立場:「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多一6):在以弗所書,提到夫妻關係時,保羅不只引用創二24來聲明他「一夫一妻」制的觀點,他更以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來強化這觀點。(弗五31~32)不 論是主耶穌或保羅,對婚姻的看法都回到創世記上帝起初設立婚姻時所宣示的「一夫一妻」制;保羅則將舊約中「上帝和以色列人的關係」轉化為「基督與教會的關 係」,而以這樣聖潔、忠貞的關係來強化一夫一妻制中夫妻應有的關係;因此若有人以舊約中亞伯拉罕、大衛等人的多妻而質疑今日基督徒為何不能多妻,那他就誤 解聖經在婚姻上一貫的教訓。

上帝的本性及作為所引起之倫理難題


1.上帝的本性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在舊約我們讀到很多經文,使我們覺得耶和華「善變」「恨惡」人,「欺騙」人。舉例說明如下:

(1)耶和華善變

在創世記一章26~31節記著說,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27),而且祂看著所造的都甚好(31)。可是在創世記六6卻說:「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為什麼上帝對自己看著是「好」的創造事工「後悔」呢?祂既然會「後悔」,為什麼民數記廿三19卻說:「上帝……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

在撒母耳記上十五章11節耶和華告訴撒母耳,說:「我立掃羅為王,我後悔了。因為他轉去不跟從我,不遵守我的命令。」可是在同章29節則又聲稱「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因為祂迥非世人,決不後悔。」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到底上帝後不後悔?如果上帝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那麼道德的標準在那裡呢?同樣一件事,上帝會不會一下子看為善,一下子又看為惡呢?

其實我們如果了解上帝後悔的意義,也了解上帝不後悔的意義,以上的困惑就沒有了。根據創六6、撒母耳記上十五11,我們看到當人在道德倫理愈來愈壞時,上帝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因人離開祂.不遵守祂的命令,反去行惡,心裡憂傷(創六6)、難過、嘆息(撒上十五11)。若從出埃及記卅二14以及約拿書三10來看,當犯罪的人棄絕惡道,回轉歸向祂的時候,上帝也會「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本來要降災禍給惡人,卻因惡人及時悔改.而不降災禍了。

雖然上帝有以上二方面的「後悔」,但這種後悔基本上是上帝對人善惡表現的反應。人由 善而惡,上帝「後悔」,即憂傷難過;當人由惡而善,上帝「後悔」,即取消原定的刑罰。在這二方面的後悔中,上帝聖潔、公義、慈愛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 喜歡聖潔、恨惡罪惡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希望人「愛祂、棄絕偶像,謹守遵行祂的誡命」一點也沒有改變。上帝的本性不變,上帝對人的道德要求沒有改變, 這是祂永不後悔的意義(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瑪三9)。可見上帝的後悔絕不是祂本性善變。從道德屬性而言,雅各指出:「上帝是眾光之父‥‥…在祂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雅一17)
   
(2)耶和華恨惡

a.我…愛雅各,惡以掃(瑪一2~3;羅九13)

很多人讀到「上帝-….愛雅各,惡以掃」而認為上帝不公平,上帝偏心。如果上帝真的公平,真的偏心,那麼「道德的標準」何在?其實這種「愛……惡」的描述法並不是如字面上的「愛」「惡」,而是一種比較。「愛」是愛得比較深,「惡」是愛得比較少。在太十37我們就讀到:「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路加福音十四26,內容與太十37一樣,「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本節經文底下以小一號的字體附註:「愛我勝過愛」原文作「恨」。可見「恨」或「惡」,不是真正「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因為愛耶穌不等於不愛父母,而是在不得不作輕重取捨的時候,作為基督徒必須愛主勝過愛親人,這是為了更高的目的(如全時間事奉主,或殉道),而必須付上的代價。

從聖經的記載裡,我們看到,其實上帝並沒有恨惡以掃,像恨惡罪一樣。從創世記廿五29~34以掃體貼肉體而出賣長子的名分,這是他失去上帝祝福的主因,因罪而失去上帝的祝福,也就是上帝愛以掃少一點(惡以掃)的意思。在創世記卅六章我們讀到以掃的後裔,也相當發達,可見以掃並非完全被隔絕在上帝的恩典之外。

上帝愛雅各.也不是指上帝愛雅各的一切所作所為,上帝所愛的只是雅各那份追求長子名分(屬靈福份)的心。雅各以不正當的手段得到這名分,上帝照樣刑罰他的罪,使 他離開父母身邊,在拉班手下被十次更改工價,騙人的被人所騙,這是上帝的懲罰。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看到:上帝愛雅各,但雅各犯罪,上帝照樣處罰雅各;祂惡以掃,是惡他的罪,以掃有需要,上帝照樣施恩。可見上帝並非不公平,也不偏心。

b.上帝使法老的心剛硬又定他的罪
        
有不少人讀出埃及記四至十四章,為法老大打不平,因為他們從這幾章聖經,得到一個印 象:上帝一方面使法老的心剛硬,一方面又定他的罪,法老實在倒霉,而上帝為什麼如此恨惡法老,作弄法老?會不會有一天,上帝以對待法老的方式對待我?果真 如此,天理何在?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有以下幾點說明:我們讀十災中的前六災,我們可以看出,是法老自己心裡固執、剛硬(出七1322~23;八151932)

上帝施行十災,目的是使人透過這些大災害心裡得警惕,因而知道祂是耶和華(出七517;八1022;九141629;十2;十四418),而法老也有多次幾乎就要回轉了(8;八2528;九27;十17)。可見當上帝使災禍鬆緩,法老就硬著心,不是上帝故意叫他心裡剛硬,而是法老自己的心,對上帝 的警告,對人的要求,本就置之不理(參考出七14;八15)。在出埃及記四2l 清楚指出:「上帝要使法老的心剛硬」,意思是指「上帝任憑法老的心剛硬。」「任憑」指的是上帝乾脆放手,上帝不在法老心裡作工、感動他,而讓法老憑己意行。所以法老剛硬,是他自己剛硬。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上帝使一個人的心剛硬,指的是上帝一而再,再而三地警告他,他仍然感而不動,置之不理;那麼上帝就乾脆放手,讓他照著他自己的意念行,直到他自己的罪把他自己推到受審判的終局。所以上帝絕不會故意使一個人心裡剛硬,然後又定他的罪。

(3)耶和華欺騙

有人讀到下列的經文,誤以為耶和華欺騙人,而產生困惑。說明如下:

a.出埃及記三18~20
        
在這段聖經,上帝派摩西去見法老,求法老容以色列人往曠野去,走三天的路程,好祭祀耶和華(參閱出埃及記五3;八27)。但後來以色列人一離開埃及,卻去了迦南。以致有人覺得上帝欺騙法老。

其實上帝不是欺騙法老,祂吩咐摩西向法老提出三天旅程的要求,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的要 求,如果法老同意,則以色列人就不會超越這個範圍。若要超過,則以色列人也必須在法老同意後,再作更困難的請求。但法老連這個並不是那麼難的要求一直都不 同意,以至後來在第十災「埃及無一家不死一個人」的情況下,法老及埃及人都催促以色列人快快離開埃及(出十二31~33)。可是不久,法老及其臣僕又後悔,帶領六百輛特選的車追趕以色列人,追得以色列人走頭無路(前有紅海,後有追兵,二旁是高山),上帝於是將這位心裡剛硬的法老及其最精銳的部隊一舉殲滅在紅海,而救以色列人永遠離開埃及。

b.王上廿二2~23

在這段經文,記著亞哈執意只聽自己想聽的話,而不肯聽上帝要告訴他的話,因此當有一 個上帝靈出來,表示他要去在亞哈私人的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來引誘亞哈時,耶和華說:「這樣,你必能引誘他,你去如此行罷。」有人據此而認為耶和華誘 騙亞哈,使他上基列的拉抹與亞蘭王打仗而戰死。如果上帝真的會誘騙人步上死亡之路,那怎能說上帝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      其實,王上廿二22耶 和華對那上帝靈說,「你去如此行罷。」這只表示耶和華對那上帝靈的作法「容許」而非「贊同」,至於上帝為何容許?那是因為亞哈已經棄絕耶和華,定意不聽其 先知米該雅從上帝來的話。而只想聽假先知虛謊的話,因此耶和華容許那位上帝靈在亞哈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好降禍給亞哈,作為他偏向虛無之上帝和假先知之 罪的刑罰。上帝對惡的刑罰,顯明了祂的聖潔與公義。

c.撒上十六1~3
        
這段經文提到耶和華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膏大衛作王,但撒母耳怕掃羅知道後要殺他。於是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你可以帶一隻牛犢去,就說,我來是要向耶和華獻祭。你要請耶西來喫肉,我就指示你所當行的事。」有人根據這段經文,而認為耶和華為撒 母耳出主意,來欺騙掃羅。如果上帝為了解撒母耳的圍而以不盡實在的話來欺騙掃羅,那基督徒可不可以作類似的事呢?

從撒上十六1~3來看,上帝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裡的工作有二,第一是向耶和華獻祭;第二是膏立大衛作王。上帝告訴撒母耳,當掃羅問你為什麼到耶西家裡去,只需回答掃羅,說,去向耶和華獻祭。這是隱瞞一部份事實,而不是欺騙。

(4)謊言或欺騙必須具有下列四要素:

a.所說的必須是"不實在的事"

b.所說的必須是自己明知是"不實在的事"

c.當我們說這些"不實在的事",是存心或企圖欺騙聽者,並要他導致錯誤。

d.聽者必須具備有"知道真理"的資格。

在以上四要素下,如比賽中,作假動作贏球;在戰爭中,用計欺敵以逃命;在遇見野獸、蟒蛇,用計欺騙對方以逃命;這些場合,與第九誡所討論的謊言定義中的「陷害別人」不同,大概也不致有人認為以上三種情況是犯了說謊的罪。

我們無權欺騙別人,但可以不說出某些事實。只有在有責任說出事實,而仍加以隱瞞才是罪。在撒上十六1~3的情況,由於掃羅離棄耶和華,已經喪失得知"大衛將取代他為王"這真理的資格,所以上帝授權撒母耳隱瞞此事。當然掃羅有權追問撒母耳:除了獻祭以外,還作了什麼事。只是有權發問和有權知道真理二者也必須加以區分,掃羅因不聽上帝的話,上帝定意要廢掉他的王位,是沒有資格知道取代他的是誰,免得他又想辦法把上帝揀選的人殺掉,罪上加罪。

    以上所討論的是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本性而誤以為「祂善變」、「祂恨惡」、「祂欺騙」,以致在倫理上產生困惑。接著我們要來討論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2.上帝的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上帝的某些作為,令人有錯誤的印象,以致質疑上帝是否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這些令人易生誤會的作為包括:祂命人獻人祭;祂命以色列人殺滅迦南人;祂命以色列人向埃及人借飾物卻不歸還。分別說明如下:

(1)耶和華命人獻人祭
      
律法很清楚禁獻人祭(利十八21;廿2),但上帝卻吩咐亞伯拉罕,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創廿二3)。根據利未記第一章的記載,燔祭是把祭牲切成塊子(利一612),擺在壇上火的柴上,全然奉獻,燒在壇上(利一12~13)。因此有人對耶和華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切成塊子,燒在壇上,這樣的命令深感困惑。

其實創廿二1很清楚指出這件事是個試驗(missah)。在舊約missah共出現八次。其中六次是以色列人受試驗(出十五22~26;十六4;廿18~20;申八21621~22;三1~4),一次是希西家受試驗(代下卅二31);另一次則是大衛受試驗(詩廿六2)。 全部八次,試驗都與人是否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話語有關。由此可見,耶和華試驗亞伯拉罕,旨在看看亞伯拉罕對耶和華的吩咐存心如何。亞伯拉罕是愛 上帝,謹守遵行上帝的吩咐;還是愛以撒,拒絕上帝的吩咐。此外,判斷上帝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這個事件,不是根據引言的命令(即根據創廿二2)來判斷,而應根據整個事件來判斷。

根據整個事件,有二件寶貴的功課、值得我們深思:

a.第一,亞伯拉罕的順服。

希伯來書十一18論到獻以撒的真正困難在於上帝的應許和上帝的命令互相衝突。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樣無數(創十五5),且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他的後嗣(創十七18~19)。可是當以撒還只是一個童子(創廿二12),卻又吩咐把以撒獻為燔祭,如此一來,從以撒生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般無數,到底怎麼成就呢?希伯來書十一19說,「亞伯拉罕以為上帝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以為」這字的希臘文是logisamenas,其動詞是logizesthal,保羅在羅六ll;八18用指根據堅定的證據而得的結論,因此「以為」這字背後是一種論證:上帝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命令不可違背,但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參考來十一18)這應許也必不落空,因此,亞伯拉罕根據他在以撒出生一事上所經歷過的、上帝介入的大能力,而得到惟一可能的結論:上帝要使以撒從死裡復活。因此亞伯拉罕懷著這堅定的信念順服上帝的吩咐,把以撒獻上。

b.第二,上帝的慈愛。

當亞伯拉罕在考驗中,以付代價的行動,順服上帝的命今,上帝就吩咐使者,及時攔阻亞伯拉罕在以撒身上下手,並預備一隻公羊,代替以撒,被獻作燔祭。同時對先前後裔的應許加上「起誓」為證(創廿二16),以示該應許必然成就。

因此,任何以色列人聽到這故事,絕不會認為耶和華要的是人祭,而會認為民族能夠存在,是因為上帝的慈愛,民族能夠昌大,是因為他們祖先的信心與順服。
   
(2)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滅盡迦南人

摩西在申命記七章l~2節告訴以色列人,說耶和華你上帝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同樣的吩咐也出現在申廿16~17。為什麼上帝吩咐以色列人滅絕迦南人呢?最主要的原因記在申廿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上帝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上帝滅盡迦南人是屬於「末世性質的審判」。上帝給他們相當長的時間(自從上帝應許亞伯拉罕迦南地起,至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止,至少670年:包括以撒一生180歲,加上雅各入埃及後以民在埃及430年,以及曠野40)他們卻未曾悔改。過了上帝忍耐寬容的期限,上帝只有施行公義的審判。

(3)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借飾物卻不還
      
在出埃及記,有三處所謂奪取埃及人財物的記載,那就是出埃及記三21~22;十一2~3;以及十二35~36。上帝在十誡明明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為什麼在以上三段經文,卻又吩咐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器、銀器、和衣裳」。上帝豈不是自我矛盾?而以色列人如此行,豈不犯了貪戀別人財物的罪?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分二方面說明如下:
      
a.以民大膽的要求
        
以上出埃及記三段經文,提到二件事。第一,向埃及人「要」金器。「要」這個字,一點 也沒有「還要歸還」的含意。第二,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奪」這個字是用強力取得,但絕沒有欺詐或詭計的含意。根據以上三段經文,以色列人只向埃及 人開口要,並未以武力強行搶奪,因此較接近實際的情形應該是:以色列人向埃及人提出大膽的要求。

b.埃及人願意給
        
在出埃及十二36指出,埃及人給他們(以色列人)所要的。可見埃及人面對以色列人大膽的要求,不但沒有拒絕,而是願意給。為什麼呢?出埃及記十一3解 釋原因,說:「耶和華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並且摩西在埃及地法老臣僕和百姓的眼中,看為極大。」可見埃及人願意給,那是由於耶和華使埃及地法老臣僕和 百姓對摩西心生尊敬,並使埃及對以色列人四百年來為他們作苦工心生同情,埃及人的心軟化下來了,因此以色列人提出要求,埃及人也就願意回應。所以表面上, 似乎是以色列人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事實上是以色列人在埃及人眼前蒙了恩。                    

c.上帝公義的刑罰與補償
        
耶和華應許亞伯拉罕得迦南地為業的時候,曾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侍他們四百年。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創十五13~14)。 以色列人服事埃及人四百年,埃及人卻苦待他們,因此上帝要刑罰埃及人,而刑罰方式之一就是當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的時候,把埃及人的財物帶出來。可見上帝並非 要以色列人貪戀別人的財物。上帝如此行,是對埃及人苦待以色列人所施公義的刑罰:從另一個角度說,則是對受苦四百年的以色人一項公義的補償。

3.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上帝的本性和作為本來是不會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它們之所以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基本上出在下列幾個原因上:

(1)我們對該段經文欠缺完整性的了解。

(2)我們對該段經文的背景欠缺了解。

(3)我們對該段經文的關鍵字眼按照所譯的中文來了解,而非按照原文的意義或上下文來理解,以致造成誤解。

我們若能得到完整又正確的資料,上帝的本性和上帝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困惑,自可冰釋於無形。

先知書中之倫理教訓


  先知根據耶和華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來傳信息。根據這「約」,耶和華是以色列人獨一的上帝,以色列人必須盡心、盡性、盡力愛祂(申六4~5),因此先知們一再呼喚以色列人回轉,順服上帝,遵守聖約。所以我們將以下列二個角度來探討先知書的倫理教訓:一、從聖約來看以色列倫理的敗壞;二、從聖約來看以色列倫理的重建。

1.從聖約來看以色列倫理的敗壞
  從先知們對以色列的指責中,以色列倫理的敗壞在兩樣罪上顯明出來,一是信仰上的罪,一是道德上的罪。

(1)以色列人信仰上的罪
   
先知們一直呼喚以色列人離棄偶像,歸向真上帝,並呼籲他們離棄形式主義的宗教活動。
   
a.離棄耶和華去叩拜外邦偶像的罪
     
「約書」在以色列歷史上的演變及角色時,列王記提到猶大國的惡王,他們之所以是惡王,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就是「離棄耶和華去叩拜外邦諸偶像。」先知書上對拜偶像描繪得最深刻的,莫過於以西結書八章3~16節 所記猶大國在聖殿內拜偶像的情形:「祂帶我到耶路撒冷朝北的內院門口,在那裡有觸動主怒偶像的坐位。……祂領我到院門口,我觀看,見牆上有個窟窿。……我 進去一看,誰知,在四面牆上畫著各樣爬物和可憎的走獸,並以色列家一切的偶像。在這些像前,有以色列家的七十個長老站立,沙番的兒子雅撒尼亞也站在其中, 各人手拿香鑪,煙雲的香氣上騰。……祂領我到耶和華殿外院朝北的門口,誰知,在那裡有婦女坐著為搭模斯哭泣。……祂又領我到耶和華殿的內院,誰知,在耶和 華的殿門口、廊子和祭壇中間,約有二十五個人,背向耶和華的殿,面向東方拜日頭。」這段聖經告訴我們有關猶大國叩拜偶像的四件事:

(a)耶路撒冷的聖殿被玷污:在朝北的內院門口,有惹動耶和華忿怒的偶像座位。

(b)政治領袖叩拜偶像:這七十個長老是照摩西律法規定而被揀選出來作領袖的,但他們竟然全部離棄上帝,去跪拜偶像。

(c)婦女們跪拜搭模斯(古巴比倫專司植物生長和雨水的偶像)

(d)宗教領袖叩拜偶像:在聖殿的內院,那是祭司才可進入的地方(參考代下四9;珥二17),二十五個祭司竟然叩拜巴比倫的日上帝沙馬士(Shamsh)。叩拜偶像,是離棄耶和華的行為,違反第一誡至第四誡,是以色列人信仰上所犯的大罪,致命的大罪:國破家亡、被擄至異邦當亡國奴,皆由此罪招致的。

b.以色列人形式主義的宗教活動
    
在先知時代,有時候以色列人拜偶像,但有時候以色人卻來到聖殿獻祭、守節、守嚴肅會,可惜的是:他們只有外在的宗教活動,在聖殿內的宗教活動完畢之後,在聖殿外他們卻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先知以賽亞和耶利米都嚴厲斥責這種虛假的崇拜。在以賽亞書一章11~15節 以賽亞宣告說:耶和華說,你們所獻的許多祭物,與我何益呢?公綿羊的燔祭、和肥畜的脂油,我已經彀了。公牛的血,羔羊的血,公山羊的血,我都不喜悅。…… 香品是我所憎惡的。……宣召的大會,也是我所憎惡的。作罪孽,又守嚴肅會,我也不容忍。……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們多多的祈禱,我也不聽。 為什麼耶和華對以色列人到聖殿來獻祭、守嚴肅會、祈禱,表現出那麼憎惡的態度呢?那是因為他們在聖殿裡面裝得一臉敬虔,誤以為所獻的祭物和宗教活動足以使 上帝心滿意足,卻在聖殿外面,雙手「滿了殺人的血」(賽一15)。他們欺壓孤兒寡婦(賽一16~17),他們的社會沒有公義、沒有商業道德,也沒有司法道德(賽一21~23)。誤以為在聖殿外作姦犯科,為非作歹,犯罪之後,以獻祭來洗手,藉著獻上公牛山羊,只要香氣上騰,上帝就會滿足,什麼罪都洗乾淨了。以賽亞用〝上帝不能容忍〞、〝上帝憎惡〞這種強烈的字眼,希望能喚醒這些假冒為善的人,希望能喚醒這些沈迷在形式主義宗教活動中的人心。

耶利米的聖殿講章,和以賽亞的宣告遙相呼應,他站在耶和華殿的門口,對那些進入殿內 敬拜耶和華的一切猶太人,呼喚他們要聽耶和華的話: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如此說:你們改正行動作為,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你們不要倚靠虛謊的 話,說,這些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是耶和華的殿。你們若實在改正行動作為,在人和鄰舍中間誠然施行公平,不欺壓寄居的、和孤兒寡婦,在這地方不流 無辜人的血,也不隨從別上帝陷害自己。我就使你們在這地方仍然居住,就是我古時所賜給你們列祖的地,直到永遠 (耶七3~7)

耶利米的聖殿講章,清楚指出:沒有聽從上帝的吩咐和倫理道德生活的聖殿崇拜是沒有意義的,上帝厭棄這種虛有其表的宗教活動,上帝所要求的是:「改正行動作為,過倫理道德的生活。」根據以上的說明,以色列人信仰上的罪在於不把耶和華當作上帝敬畏祂,遵行凡耶和華所吩咐的 (參考出廿四37)。反而把耶和華上帝當作偶像,以為祂「有眼不能看,有耳不能聽」(詩一一五5~7),聽不見孤兒寡婦的冤聲,看不見以色列人偷盜、殺害、姦淫以及流無辜人的血。以色列人錯了,耶和華不只聽見,不只看見,且要按著背約該受的咒詛降禍給以色列人。以色列人在信仰上的罪,實在是把十誡中前四誡都破壞掉了。

(2)以色列人道德上的罪
  
破壞了十誡中的前四誡,也必違反後面的六條誡命。因為前四誡關乎一個人的信仰,後六誡關乎一個人的道德。而基督教倫理學的特徵就是倫理道德是信仰的果子。信仰錯誤、敗壞,正如根部腐爛掉了,怎能結出倫理的果子呢?先知一再指責的以色列人道德上的罪,主要有下列數項:

a.公義盪然
    
(a)阿摩司的呼喚
    
主前第八世紀的先知阿摩司,聲聲呼喚:「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摩五24)。為什麼阿摩司如此呼喚?因為當時的人「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用詭詐的天平欺哄人。好用銀子買貧寒人,用一雙鞋換窮乏人,將壞了的麥子賣給人」(摩八5~6)

(b)彌迦的感嘆
      
彌迦同樣呼喚當時的人:「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六8)。彌迦呼喚以色列人「行公義」,主要是針對當時社會、司法與經濟道德上的不義。當時的首領與官長,「厭惡公平,在一切事上屈枉正直,以人血建立錫安,以罪孽建造耶路撒冷」(彌三9~10);他們又「惡善好惡,從人身上剝皮,從人骨頭上剔肉」(彌三2)。至於司法公義,也是盪然無存:「君王徇情面,審判官要賄賂,位分大的吐出惡意,都彼此結聯行惡」(彌七3);經濟道德,更是全然崩潰:「那些在床上圖謀罪孽造作奸惡的,……他們貪圖田地就佔據,貪圖房屋便奪取」(彌二1~2) 。面對這一切的不公不義,彌迦感嘆說,「地上虔誠人滅盡,世間沒有正直人」(彌七2)

(c)哈巴谷的困惑
     
第六世紀的先知哈巴谷也為社會公義盪然無存而向上帝呼求:「耶和華啊!為何看著奸惡而不理呢:律法放鬆,公理也不顯明,惡人圍困義人,公理顯然顛倒」(哈一2~4)。人心沒有公義的上帝,地上又怎能有公理有正義?正義盪然,是以色列人(也是世人)道德上的大罪。
b.愛心變質

(a)何西阿的傷害
     
何西阿書以歌蔑的淫亂刻劃出以色列人辜負上帝對他們的愛。何西阿書二章19~20節上帝以婚姻愛情的貞潔和恒久刻劃出祂對以色列人的愛: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婚姻的關係是永遠的(聘你永遠歸我為妻),它的特色是忠心、恒久的愛,這樣的愛有待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誠實」來澆灌、來維持。這是上帝對以色列人的愛,也是先知何西阿「娶」歌蔑為妻(何一2)的愛。但歌蔑的淫亂辜負了何西阿的愛,她的罪使何西阿的內心感受著恥辱的傷害。以色列人拜偶像 (何四12)、無人認識上帝 (何六1~3)、拜牛犢 (何八4~5)、柱像(2) 、邱壇(8),深深辜負上帝對他們的愛,使上帝的心感受著無言的傷害。這種傷害在耶和華藉著「先知愈發招呼他們,他們卻愈發走開,向諸巴力獻祭,給雕刻的偶像燒香」(何十一2)下愈發嚴重。人既然不愛上帝,罪 (何八13,九9;十10) 與惡行 (2)也就接踵而生:起假誓、殺害、偷盜、姦淫、行強暴、殺人流血 (2)、詭詐、欺騙 (十二7)

(b)耶利米的哀傷
      
耶利米同樣為以色列人愛心的變質心裡憂傷。他指出以色列人昔日在出埃及到達西乃山的日子,與上帝立約,彼此間的關係,有如新婚夫婦的甜蜜(耶二2~3)。誰知道在猶大國歷史中,卻一而再、再而三地離棄耶和華,偏向虛上帝。他們這種狂熱、公開的巴力崇拜,竟然要以「年輕的駱駝」(走起路來東歪西斜,狂亂奔走)和「雌性的野驢」(難耐性慾衝動而狂奔) (耶二2324)來刻劃其任意妄為的醜態。猶大離棄耶和華的結果就是行惡。這些罪惡包括:沒有一個義人 (耶五1);臉硬過磐石、不肯回頭 (23);齊心將軛 (上帝的法則)折斷 (5);不為孤兒伸冤、也不為窮人辨屈 (耶五28)。愛是律法的精髓(太廿二37~40),愛心變質、褪色,甚至由愛生恨,違反律法的事就層出不窮。不再愛上帝,是以色列人第二項大罪。

c.聖潔玷污

先知以賽亞在烏西雅王崩的那一年,在異象中看見主坐在高高的寶座上,祂的衣裳垂下,遮滿聖殿。其上有撒拉弗侍立,……彼此呼喊說:「聖哉!聖哉!聖哉!萬軍之耶和華,祂的榮光充滿全地」(賽六3)。這異象左右以賽亞的信息,他稱上帝為「以色列的聖者」(賽四十三315;四十九7)。面對這位聖者,以賽亞看見自己的罪,也看見猶大國百姓的罪,更看見聖潔上帝定意刑罰罪。他說:「禍災!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聖潔」指的是甚麼呢?基本上「聖潔」就是「分別出來」,從世俗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生活方式等種種罪惡分別出來,而以上帝的心意和要求作為我們新 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生活方式的標準。蒙上帝從埃及為奴之家拯救出來,並領進迦南美地的以色列人,上帝在西乃山與他們立約,賜他們律法,啟示出祂對 他們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以及生活方式的要求和心意,指望他們結出好葡萄,誰知,卻結出野葡萄。以賽亞在第五章以六個「禍哉」引出以色列人遍地野葡萄 的罪惡:

(a)以不正當的手段擴張自己的產業(賽五8~10)

(b)不正當的金錢使人以暴發戶的姿態奢侈宴樂(11~17)

(c)在罪中囂張求上帝審判(18~19)

(d)顛倒公理,是非不分(20)

(e)自恃聰明而任意妄為(21)
(f)貪贓枉法(22~24)。這些野葡萄正是與「聖潔」相對立的「罪惡」不把「以色列的聖者」當「聖者」,自然在行事為人上背離「聖潔」,背離「聖潔」就是罪。這是以色列人第三項大罪。

從以上的說明,以色列人道德上種種的罪,如:偷盜、姦淫、屈枉正直、殺人、貪戀房 屋、奪取土地,實在是把十誡中後六誡都違背了,因為違背第六至第十誡,必定令父母心裡愁煩、嘆氣、心裡沒有安息,如此一來,連第五誡也違背了。以色列人之 所以在道德上違反後六誡,乃因為他們違反前四誡,不以耶和華為「公義」、「慈愛」、「聖潔」的真上帝,以至公義盪然、律法放鬆、聖潔玷污。

2.從聖約來看以色列倫理的重建
  以色列倫理的敗壞既然主因在於他們背了聖約,不把耶和華當作他們獨一聖潔、公義、慈愛的主,也不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申六4~5),不謹守遵行上帝所吩咐的(出廿四37);因此,以色列倫理的重建就在於恢復上帝人之間的聖約:以色列人實在聽從耶和華的話,遵守祂的約(出十九5)

(1)耶利米的新約

以色列人如何才能聽從耶和華的話?遵守祂的約?耶利米和以西結兩位先知的話是倫理重建的關鍵。耶利米書卅一章33~34節 說:「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 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

這新立的約具有三個特性:

a.第一,新約的性質是內在而屬靈的。耶和華說,祂要把祂的律法,也就是道德律,放在他們的心靈裡(不再像舊的約將律法刻在石版上),不只使他們「記得」祂的吩咐(申六6~9);更是使他們從心裡遵行祂的旨意。放在人們心靈裡的律法(即上帝的旨意),成為人們內在的原則,也成為內在約束與驅使的力量。這應許暗示百姓將要得著一顆新的心,這新心是上帝的靈在他們裡面運行的結果(結卅六26~27)

b.第二,上帝子民每一分子在新約裡對上帝都有直接和個人的認識。這是因為聖靈在人內心引導人明白上帝的旨意,並賜力量和心願去實踐上帝的旨意,如此一來,對上帝自然而有實際經歷上的認識。這種認識,比人的教導更直接、更清楚。

c.第三,新約的訂立及維持之所以可能,端賴上帝赦罪的恩典。在新約下,上帝的子民雖有內在的律法作為行事為人的準則,但仍難免有時軟弱失敗,上帝赦罪的應許使新約不會因人的犯罪而失敗。

根據以上三個特性,在新的約之下,百姓人人從內心遵守上帝的心意,如此一來,倫理生活就重建起來了。問題是:上帝怎麼把祂的律法放在人的心靈裡呢?這就引我們來看以西結書卅六章2627節。

(2)以西結的新心
   
上帝能把律法寫在以色列人心上,在於上帝將新靈放在百姓裡面,使他們有一顆新心。以西結書卅六章26~27節說:「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整段話的重點在於上帝要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新靈就是聖靈。上帝把聖靈放在人們裡面,將導致下列三大結果。

a.第一,聖靈更新人的心,把拜偶像的石心,更新為敬拜耶和華的肉心(
  順服的心)

b.第二,聖靈內住人心,啟示出上帝的心意,這正是耶利米卅一章33節所說的:「耶和華要將祂的律法放在人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的意義。」

c.第三,聖靈藉著上帝的心意,約束人心不行不該行的,驅使人心去行應當行的,並且賜人力量,拒惡行善。這是以西結書卅六章第27節上帝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的真諦。

根據以上的說明,可以看出耶利米提出的「新約」和以西結提出的「新靈」、「新心」,是以色列倫理重建的根基。惟獨「新靈」與「新心」才能建立「新約」,以色列重新順從上帝的律例,謹守上帝的典章。

3.先知書倫理結論

  先知的倫理教訓,實在秉承西乃之約。先知們所責備的罪,就是以色列人離棄耶和 華,偏向虛上帝,以至不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為此,耶利米和以西結二位先知提出「新約」和「新心」,當上帝把祂的靈放在以色列人裡面,以色列 人才能由石心更新為肉心,從心裡真正順從上帝的律例,謹守遵行上帝的典章。敬拜真上帝,並由此結出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的果子,正是先知書倫理 教訓的精髓。

聖潔律法


利未記十八~廿章被稱為聖潔律法,其實若包含利未記廿一~廿二章則會更完整。這幾章聖經的主題是:「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是聖潔的」(利十八1,十九23637,廿726,廿一8,廿二1632)。可見除非認識上帝的聖潔,否則不能真正了解舊約的倫理學。換言之,舊約倫理是以上帝的聖潔為基礎,而上帝是我所信仰的上帝,因此我必須聖潔。

1.上帝聖潔的描述

聖潔的上帝不能容忍罪惡。在利十八28節和二十章22節 很戲劇性的指出,聖潔的上帝對邪惡的拒絕,好像人身體必然會以嘔吐來拒絕毒物。利十八章和二十章記著:迦南人的亂倫、種種的淫亂、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同 性戀、與獸淫合等等的邪風惡俗,十分可憎,以致「地……吐出他的居民」。「嘔吐」在此用來描述上帝的聖潔不能容忍或「消化」罪與惡,這些罪惡不僅讓祂覺得 不是滋味,更是壓惡至極;祂憎惡到非把這些東西吐出去不可。

2.信徒生活的聖潔
   
聖潔的上帝如此強烈地不能容忍罪惡,並且警告以色列人(代表今日的基督徒),如果他們作出同樣的惡行,地也會將他們吐出來(利十八28;廿22)。那麼這位聖潔的上帝所要求的聖潔百姓應有什麼樣的聖潔生活呢?茲分下列各點來
看:
   
(1)個人的聖潔
     
個人聖潔,根據利十九章和廿一章,包括下列三方面的意義:
     
a.聖潔指的是心思的純潔
       
利未記十九章十九節可以說明這方面的真理。這節指出「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 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作衣服,穿在身上。」這節經文所禁止的三項律例,著眼點都在於禁止「攙雜」。為什麼要禁止攙雜?因為攙 雜違背上帝「各從其類」的創造秩序。各從其類表明「單純」,上帝看「單純」是好的。因此聖潔指的就是一個人的心思必須純潔。心思若攙雜著某種動機,那就失 去純一清潔的特性,也就被上帝所禁止了。
     
b.聖潔指的是行為的正直
利未記十九章35~ 36節的例證顯明了這方面的真理。這兩節記著說:「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碼、公道升斗、公道秤。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在耶和華上帝的眼中,公道和絕對誠實是待人的準則。「公道和誠實」是上帝創造的次序(order)。祂分開光與暗(創一4),也分開天與地(創一7~8),也分開海洋與旱陸(創一9~10)。分開以後,上帝看著是好的。這表明光暗不分的行為為上帝所禁止。在使用尺、秤、升、斗上,若公道與不義不分,那是上帝所憎惡的。因此聖潔從行為這角度來看,指的是合乎「是非分明」的行為。
     
c.聖潔指的是人格的完整
       
利未記一再強調所獻的祭物必須沒有瑕疵(利九2~3);不只祭物不可以有瑕疵。利未記廿一17~20指 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餘的、折手折腳的、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進前 來獻他上帝的食物。」為什麼?因為瑕疵就是不完整、不對稱、不平衡。在上帝的創造裡,有光有暗、有晝有夜,有海洋有陸地,有飛鳥有水族,又對稱又完整,上 帝看「對稱、完整」為好的。從這角度來看,聖潔指的是人格的完整、道德的健全。有忍耐也有喜樂,有公義也有慈愛。對稱、完整的人格是聖潔的第三要義。以上 有關聖潔意義的真理在利未記十一章「食物的條例裡」作了綜合的說明。潔淨可吃的

a)地上的走獸:具有倒嚼又分蹄的特性(利十一3)

b)海裡的水族:具有有翅又有鱗的特性(利十一9)

c)空中的飛鳥:具有翅膀、有足有腿的特性(利十一21)

為什麼具有這些特性的動物就是潔淨可吃,因為這些特性正表明純而不雜,完整又對稱,是上帝創造時本來的順序。聖潔就是純潔的心思,就是正直的行為,就是完整的道德與人格。

(2)家庭的聖潔

根據利十八至廿章,家庭的聖潔包括二方面,一是婚姻的聖潔,一是孝敬的聖潔。
     
a.婚姻的聖潔
       
迦南人之所以被上帝吐出來,基本原因在於亂倫(十八6~18,廿11121417~21)、行淫(十八20,廿10)、同性戀(十八22,廿13)、與獸淫合(十八23,廿15~16),這提醒以色列人在婚姻上一定要聖潔。

b.孝敬的聖潔
       
迦南人被上帝吐出來的另一項原因在於咒罵父母(廿9)、不尊敬老人(十九32)、賣女為娼(十九29),因此上帝在利十九3命令以色列人當孝敬父母。孝敬在此是敬畏(yare),表示兒女對父母當有無限的敬意,不只尊重,更是聽命、順從。使父母心裡得到「安息」:滿足。而作父母的則當按著主的教訓來教養兒女,好叫他們仰望上帝,不忘記上帝的作為,惟要守祂的誡命(詩七十八7)

(3)社會的聖潔

利未記十九2提到個人的聖潔,在第三節則以個人聖潔的生活為基礎來建立聖潔的家庭生活,在9~18則擴展為聖潔的社會生活。分五方面來說明。

a.相愛相顧
       
利未記十九章9~10指出:「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 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這二節的精上帝在於照顧貧窮人和有需要的人。貧窮人包括孤兒寡婦,寄居者 則指類似難民的外國人。這些人只能靠勞力謀生,應存著愛心照顧他們的生活。最感人的故事莫過於路得的田園拾穗(參閱路得記)

b.誠實無偽
       
在十一節指出:「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十二節更指出「不可指著上帝的名起假誓的目的在於不可欺騙人。」人與人相處,上帝的要求是心靈誠實,行為無偽,那是愛心的果子。

c.重體恤
       
十三節指出:「不可欺壓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這是對人格和財產的尊重。至於十四節所指「不可咒罵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則要人面對殘疾人士有體恤、照顧的關懷,而不應存心作弄。這是愛心的見證。

d.公義正直

第十五節指出:「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 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當人與人因紛爭需要處理時,「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的人」指出向所有階層秉公處理的原則。而公義正直的人也不會在民 中往來搬弄是非,或暗設陰謀尋索鄰人的性命。

e.和睦相處
       
十七節指出:「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指摘」含有 譴責人,指出錯處的意思。當弟兄有錯,愛也就是誠懇且沒有惡意地勸誡對方,而不是口裡不說,心裡卻討厭他。愛是恨惡罪卻把罪人從罪惡中拯救出來。十八節進 一步指出「不可報仇,不可埋怨,卻要愛人如己。」「埋怨」原意是「找機會」,人若心裡存著「找機會出對方洋相」的意念,必演至兇殺的慘劇。惟有愛人如己才 能避免這些慘劇。

(4)敬拜的聖潔

個人的聖潔、家庭的聖潔、社會的聖潔,其根基在於敬拜的聖潔,惟獨敬拜獨一真上帝、虔守安息聖日,並且誠實奉獻祭物,才能有個人、家庭、社會的聖潔見證。

a.敬拜獨一真上帝
       
迦南人被上帝吐出去,另一項重要的原因是:使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十八21;廿2~5)、偏向交鬼和行巫術(十九31,廿6)、和偏向虛無的上帝(十九4)。因此在利十八至廿二章一再強調祂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十八252130,十九3410142531323436,廿72426,廿一823,廿二9163233)。耶和華是以色列人獨一的真上帝,因此以色列人必須盡心、盡性、盡力愛上帝(申六4~5)。「盡心」指的是對獨一真上帝,在思想和意志上要完全忠心。「盡性」指的是對獨一的真上帝,在感情和意識上要完全忠心;「盡力」則指對獨一的真上帝,在才能和時間上完全忠心。可見盡心、盡性、盡力愛上帝,必能生出道德的動力,過聖潔的生活。

b.虔守安息聖日
       
利十九章三節,上帝吩咐以色列人當守安息日的意義與過聖潔生活的關係。

c.誠實奉獻祭物
       
利未記十九6~8,廿一章至廿二章規定祭司及祭物蒙悅納 的條件,若再參照利未記一至七章那些詳細的獻祭條例,提醒我們有關獻祭與聖潔關係的真理。真正倚靠聖靈和真理的敬拜,絕不是欠缺準備或所謂隨著聖靈感動的 敬拜。以上這些經文提醒敬拜者在敬拜的程序和內容上,務必遵照上帝的指示,小心仔細的準備,達到敬拜者沒有瑕疵,祭物也沒有瑕疵的地步。這樣的敬拜既從敬 拜者心靈裡生出敬畏的心來敬拜,那麼在敬拜中,敬拜者必能感受到上帝的聖潔、公義、慈愛,而生出敬畏、順服、效忠的心。這樣的心是倫理果子的根基。也是 「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聖潔的,所以你要聖潔」的真諦。

3.結論
    
聖潔律法提醒我們所信的上帝是聖潔的上帝。聖潔的上帝恨惡且排斥一切不潔的事物,認識這一點,以及在個人的敬拜、信仰、動機、意念、言語、行為上沒有一樣是不潔的,正是聖潔律法所強調的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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