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上帝的本性及作為所引起之倫理難題


1.上帝的本性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在舊約我們讀到很多經文,使我們覺得耶和華「善變」「恨惡」人,「欺騙」人。舉例說明如下:

(1)耶和華善變

在創世記一章26~31節記著說,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27),而且祂看著所造的都甚好(31)。可是在創世記六6卻說:「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為什麼上帝對自己看著是「好」的創造事工「後悔」呢?祂既然會「後悔」,為什麼民數記廿三19卻說:「上帝……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

在撒母耳記上十五章11節耶和華告訴撒母耳,說:「我立掃羅為王,我後悔了。因為他轉去不跟從我,不遵守我的命令。」可是在同章29節則又聲稱「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因為祂迥非世人,決不後悔。」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到底上帝後不後悔?如果上帝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那麼道德的標準在那裡呢?同樣一件事,上帝會不會一下子看為善,一下子又看為惡呢?

其實我們如果了解上帝後悔的意義,也了解上帝不後悔的意義,以上的困惑就沒有了。根據創六6、撒母耳記上十五11,我們看到當人在道德倫理愈來愈壞時,上帝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因人離開祂.不遵守祂的命令,反去行惡,心裡憂傷(創六6)、難過、嘆息(撒上十五11)。若從出埃及記卅二14以及約拿書三10來看,當犯罪的人棄絕惡道,回轉歸向祂的時候,上帝也會「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本來要降災禍給惡人,卻因惡人及時悔改.而不降災禍了。

雖然上帝有以上二方面的「後悔」,但這種後悔基本上是上帝對人善惡表現的反應。人由 善而惡,上帝「後悔」,即憂傷難過;當人由惡而善,上帝「後悔」,即取消原定的刑罰。在這二方面的後悔中,上帝聖潔、公義、慈愛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 喜歡聖潔、恨惡罪惡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希望人「愛祂、棄絕偶像,謹守遵行祂的誡命」一點也沒有改變。上帝的本性不變,上帝對人的道德要求沒有改變, 這是祂永不後悔的意義(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瑪三9)。可見上帝的後悔絕不是祂本性善變。從道德屬性而言,雅各指出:「上帝是眾光之父‥‥…在祂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雅一17)
   
(2)耶和華恨惡

a.我…愛雅各,惡以掃(瑪一2~3;羅九13)

很多人讀到「上帝-….愛雅各,惡以掃」而認為上帝不公平,上帝偏心。如果上帝真的公平,真的偏心,那麼「道德的標準」何在?其實這種「愛……惡」的描述法並不是如字面上的「愛」「惡」,而是一種比較。「愛」是愛得比較深,「惡」是愛得比較少。在太十37我們就讀到:「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路加福音十四26,內容與太十37一樣,「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本節經文底下以小一號的字體附註:「愛我勝過愛」原文作「恨」。可見「恨」或「惡」,不是真正「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因為愛耶穌不等於不愛父母,而是在不得不作輕重取捨的時候,作為基督徒必須愛主勝過愛親人,這是為了更高的目的(如全時間事奉主,或殉道),而必須付上的代價。

從聖經的記載裡,我們看到,其實上帝並沒有恨惡以掃,像恨惡罪一樣。從創世記廿五29~34以掃體貼肉體而出賣長子的名分,這是他失去上帝祝福的主因,因罪而失去上帝的祝福,也就是上帝愛以掃少一點(惡以掃)的意思。在創世記卅六章我們讀到以掃的後裔,也相當發達,可見以掃並非完全被隔絕在上帝的恩典之外。

上帝愛雅各.也不是指上帝愛雅各的一切所作所為,上帝所愛的只是雅各那份追求長子名分(屬靈福份)的心。雅各以不正當的手段得到這名分,上帝照樣刑罰他的罪,使 他離開父母身邊,在拉班手下被十次更改工價,騙人的被人所騙,這是上帝的懲罰。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看到:上帝愛雅各,但雅各犯罪,上帝照樣處罰雅各;祂惡以掃,是惡他的罪,以掃有需要,上帝照樣施恩。可見上帝並非不公平,也不偏心。

b.上帝使法老的心剛硬又定他的罪
        
有不少人讀出埃及記四至十四章,為法老大打不平,因為他們從這幾章聖經,得到一個印 象:上帝一方面使法老的心剛硬,一方面又定他的罪,法老實在倒霉,而上帝為什麼如此恨惡法老,作弄法老?會不會有一天,上帝以對待法老的方式對待我?果真 如此,天理何在?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有以下幾點說明:我們讀十災中的前六災,我們可以看出,是法老自己心裡固執、剛硬(出七1322~23;八151932)

上帝施行十災,目的是使人透過這些大災害心裡得警惕,因而知道祂是耶和華(出七517;八1022;九141629;十2;十四418),而法老也有多次幾乎就要回轉了(8;八2528;九27;十17)。可見當上帝使災禍鬆緩,法老就硬著心,不是上帝故意叫他心裡剛硬,而是法老自己的心,對上帝 的警告,對人的要求,本就置之不理(參考出七14;八15)。在出埃及記四2l 清楚指出:「上帝要使法老的心剛硬」,意思是指「上帝任憑法老的心剛硬。」「任憑」指的是上帝乾脆放手,上帝不在法老心裡作工、感動他,而讓法老憑己意行。所以法老剛硬,是他自己剛硬。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上帝使一個人的心剛硬,指的是上帝一而再,再而三地警告他,他仍然感而不動,置之不理;那麼上帝就乾脆放手,讓他照著他自己的意念行,直到他自己的罪把他自己推到受審判的終局。所以上帝絕不會故意使一個人心裡剛硬,然後又定他的罪。

(3)耶和華欺騙

有人讀到下列的經文,誤以為耶和華欺騙人,而產生困惑。說明如下:

a.出埃及記三18~20
        
在這段聖經,上帝派摩西去見法老,求法老容以色列人往曠野去,走三天的路程,好祭祀耶和華(參閱出埃及記五3;八27)。但後來以色列人一離開埃及,卻去了迦南。以致有人覺得上帝欺騙法老。

其實上帝不是欺騙法老,祂吩咐摩西向法老提出三天旅程的要求,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的要 求,如果法老同意,則以色列人就不會超越這個範圍。若要超過,則以色列人也必須在法老同意後,再作更困難的請求。但法老連這個並不是那麼難的要求一直都不 同意,以至後來在第十災「埃及無一家不死一個人」的情況下,法老及埃及人都催促以色列人快快離開埃及(出十二31~33)。可是不久,法老及其臣僕又後悔,帶領六百輛特選的車追趕以色列人,追得以色列人走頭無路(前有紅海,後有追兵,二旁是高山),上帝於是將這位心裡剛硬的法老及其最精銳的部隊一舉殲滅在紅海,而救以色列人永遠離開埃及。

b.王上廿二2~23

在這段經文,記著亞哈執意只聽自己想聽的話,而不肯聽上帝要告訴他的話,因此當有一 個上帝靈出來,表示他要去在亞哈私人的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來引誘亞哈時,耶和華說:「這樣,你必能引誘他,你去如此行罷。」有人據此而認為耶和華誘 騙亞哈,使他上基列的拉抹與亞蘭王打仗而戰死。如果上帝真的會誘騙人步上死亡之路,那怎能說上帝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      其實,王上廿二22耶 和華對那上帝靈說,「你去如此行罷。」這只表示耶和華對那上帝靈的作法「容許」而非「贊同」,至於上帝為何容許?那是因為亞哈已經棄絕耶和華,定意不聽其 先知米該雅從上帝來的話。而只想聽假先知虛謊的話,因此耶和華容許那位上帝靈在亞哈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好降禍給亞哈,作為他偏向虛無之上帝和假先知之 罪的刑罰。上帝對惡的刑罰,顯明了祂的聖潔與公義。

c.撒上十六1~3
        
這段經文提到耶和華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膏大衛作王,但撒母耳怕掃羅知道後要殺他。於是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你可以帶一隻牛犢去,就說,我來是要向耶和華獻祭。你要請耶西來喫肉,我就指示你所當行的事。」有人根據這段經文,而認為耶和華為撒 母耳出主意,來欺騙掃羅。如果上帝為了解撒母耳的圍而以不盡實在的話來欺騙掃羅,那基督徒可不可以作類似的事呢?

從撒上十六1~3來看,上帝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裡的工作有二,第一是向耶和華獻祭;第二是膏立大衛作王。上帝告訴撒母耳,當掃羅問你為什麼到耶西家裡去,只需回答掃羅,說,去向耶和華獻祭。這是隱瞞一部份事實,而不是欺騙。

(4)謊言或欺騙必須具有下列四要素:

a.所說的必須是"不實在的事"

b.所說的必須是自己明知是"不實在的事"

c.當我們說這些"不實在的事",是存心或企圖欺騙聽者,並要他導致錯誤。

d.聽者必須具備有"知道真理"的資格。

在以上四要素下,如比賽中,作假動作贏球;在戰爭中,用計欺敵以逃命;在遇見野獸、蟒蛇,用計欺騙對方以逃命;這些場合,與第九誡所討論的謊言定義中的「陷害別人」不同,大概也不致有人認為以上三種情況是犯了說謊的罪。

我們無權欺騙別人,但可以不說出某些事實。只有在有責任說出事實,而仍加以隱瞞才是罪。在撒上十六1~3的情況,由於掃羅離棄耶和華,已經喪失得知"大衛將取代他為王"這真理的資格,所以上帝授權撒母耳隱瞞此事。當然掃羅有權追問撒母耳:除了獻祭以外,還作了什麼事。只是有權發問和有權知道真理二者也必須加以區分,掃羅因不聽上帝的話,上帝定意要廢掉他的王位,是沒有資格知道取代他的是誰,免得他又想辦法把上帝揀選的人殺掉,罪上加罪。

    以上所討論的是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本性而誤以為「祂善變」、「祂恨惡」、「祂欺騙」,以致在倫理上產生困惑。接著我們要來討論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2.上帝的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上帝的某些作為,令人有錯誤的印象,以致質疑上帝是否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這些令人易生誤會的作為包括:祂命人獻人祭;祂命以色列人殺滅迦南人;祂命以色列人向埃及人借飾物卻不歸還。分別說明如下:

(1)耶和華命人獻人祭
      
律法很清楚禁獻人祭(利十八21;廿2),但上帝卻吩咐亞伯拉罕,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創廿二3)。根據利未記第一章的記載,燔祭是把祭牲切成塊子(利一612),擺在壇上火的柴上,全然奉獻,燒在壇上(利一12~13)。因此有人對耶和華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切成塊子,燒在壇上,這樣的命令深感困惑。

其實創廿二1很清楚指出這件事是個試驗(missah)。在舊約missah共出現八次。其中六次是以色列人受試驗(出十五22~26;十六4;廿18~20;申八21621~22;三1~4),一次是希西家受試驗(代下卅二31);另一次則是大衛受試驗(詩廿六2)。 全部八次,試驗都與人是否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話語有關。由此可見,耶和華試驗亞伯拉罕,旨在看看亞伯拉罕對耶和華的吩咐存心如何。亞伯拉罕是愛 上帝,謹守遵行上帝的吩咐;還是愛以撒,拒絕上帝的吩咐。此外,判斷上帝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這個事件,不是根據引言的命令(即根據創廿二2)來判斷,而應根據整個事件來判斷。

根據整個事件,有二件寶貴的功課、值得我們深思:

a.第一,亞伯拉罕的順服。

希伯來書十一18論到獻以撒的真正困難在於上帝的應許和上帝的命令互相衝突。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樣無數(創十五5),且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他的後嗣(創十七18~19)。可是當以撒還只是一個童子(創廿二12),卻又吩咐把以撒獻為燔祭,如此一來,從以撒生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般無數,到底怎麼成就呢?希伯來書十一19說,「亞伯拉罕以為上帝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以為」這字的希臘文是logisamenas,其動詞是logizesthal,保羅在羅六ll;八18用指根據堅定的證據而得的結論,因此「以為」這字背後是一種論證:上帝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命令不可違背,但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參考來十一18)這應許也必不落空,因此,亞伯拉罕根據他在以撒出生一事上所經歷過的、上帝介入的大能力,而得到惟一可能的結論:上帝要使以撒從死裡復活。因此亞伯拉罕懷著這堅定的信念順服上帝的吩咐,把以撒獻上。

b.第二,上帝的慈愛。

當亞伯拉罕在考驗中,以付代價的行動,順服上帝的命今,上帝就吩咐使者,及時攔阻亞伯拉罕在以撒身上下手,並預備一隻公羊,代替以撒,被獻作燔祭。同時對先前後裔的應許加上「起誓」為證(創廿二16),以示該應許必然成就。

因此,任何以色列人聽到這故事,絕不會認為耶和華要的是人祭,而會認為民族能夠存在,是因為上帝的慈愛,民族能夠昌大,是因為他們祖先的信心與順服。
   
(2)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滅盡迦南人

摩西在申命記七章l~2節告訴以色列人,說耶和華你上帝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同樣的吩咐也出現在申廿16~17。為什麼上帝吩咐以色列人滅絕迦南人呢?最主要的原因記在申廿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上帝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上帝滅盡迦南人是屬於「末世性質的審判」。上帝給他們相當長的時間(自從上帝應許亞伯拉罕迦南地起,至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止,至少670年:包括以撒一生180歲,加上雅各入埃及後以民在埃及430年,以及曠野40)他們卻未曾悔改。過了上帝忍耐寬容的期限,上帝只有施行公義的審判。

(3)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借飾物卻不還
      
在出埃及記,有三處所謂奪取埃及人財物的記載,那就是出埃及記三21~22;十一2~3;以及十二35~36。上帝在十誡明明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為什麼在以上三段經文,卻又吩咐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器、銀器、和衣裳」。上帝豈不是自我矛盾?而以色列人如此行,豈不犯了貪戀別人財物的罪?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分二方面說明如下:
      
a.以民大膽的要求
        
以上出埃及記三段經文,提到二件事。第一,向埃及人「要」金器。「要」這個字,一點 也沒有「還要歸還」的含意。第二,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奪」這個字是用強力取得,但絕沒有欺詐或詭計的含意。根據以上三段經文,以色列人只向埃及 人開口要,並未以武力強行搶奪,因此較接近實際的情形應該是:以色列人向埃及人提出大膽的要求。

b.埃及人願意給
        
在出埃及十二36指出,埃及人給他們(以色列人)所要的。可見埃及人面對以色列人大膽的要求,不但沒有拒絕,而是願意給。為什麼呢?出埃及記十一3解 釋原因,說:「耶和華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並且摩西在埃及地法老臣僕和百姓的眼中,看為極大。」可見埃及人願意給,那是由於耶和華使埃及地法老臣僕和 百姓對摩西心生尊敬,並使埃及對以色列人四百年來為他們作苦工心生同情,埃及人的心軟化下來了,因此以色列人提出要求,埃及人也就願意回應。所以表面上, 似乎是以色列人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事實上是以色列人在埃及人眼前蒙了恩。                    

c.上帝公義的刑罰與補償
        
耶和華應許亞伯拉罕得迦南地為業的時候,曾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侍他們四百年。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創十五13~14)。 以色列人服事埃及人四百年,埃及人卻苦待他們,因此上帝要刑罰埃及人,而刑罰方式之一就是當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的時候,把埃及人的財物帶出來。可見上帝並非 要以色列人貪戀別人的財物。上帝如此行,是對埃及人苦待以色列人所施公義的刑罰:從另一個角度說,則是對受苦四百年的以色人一項公義的補償。

3.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上帝的本性和作為本來是不會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它們之所以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基本上出在下列幾個原因上:

(1)我們對該段經文欠缺完整性的了解。

(2)我們對該段經文的背景欠缺了解。

(3)我們對該段經文的關鍵字眼按照所譯的中文來了解,而非按照原文的意義或上下文來理解,以致造成誤解。

我們若能得到完整又正確的資料,上帝的本性和上帝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困惑,自可冰釋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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