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舊約中數種觀念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1.舊約的排外觀

(1)上帝偏愛以色列人
      
從創世記到瑪拉基書,雖然穿插著埃及、亞述、巴比倫、瑪代波斯等國家的歷史,但主要都是談到以色列的起源、出埃及、進迦南、建立王國、被擄以及歸回的歷史,因此令一些人覺得上帝偏愛以色列人,因而對道德是否有客觀的標準產生困惑。
 
(2)上帝愛世人
 
其實上帝沒有偏愛以色列人,祂愛以色列人,也愛世上所有的人。說明如下:
 
a.權利與責任成正比
 
上帝不否認在地上萬國中,惟獨以色列人蒙上帝揀選,但揀選不是上帝對他們的偏愛,乃為著託付他們把福音傳到萬國的責任。阿摩司書三1~2記著說:「以色列人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因此我必追討你們一切的罪孽。」「認識」(Yada)原指夫婦間肉體與心靈的關係與經驗,在創四1譯 作「同房」,表明上帝與以色列人有非常親密的關係。「認識」又有「注意」與「揀選」的含義,表明上帝在地上萬族中,看中以色列人,特別揀選他們,跟隨在上 帝的身邊,上帝訓練、塑造他們,以承擔上帝託付給他們把救恩傳至外邦的責任。但以色列人沒有達到上帝的要求,他們離棄上帝,偏向偶像;他們獨得揀選的福 份,卻沒有善盡事奉的本份,因此上帝要「追討」他們「一切的罪孽」。可見揀選是為事奉,事奉失敗,上帝必追究。由此可以看出上帝並沒有偏愛以色列人。整卷 舊約,看起來似乎以以色列人為主角,其實正是說明阿摩司書三l~2的道理:「揀選這特殊的福份是為著承擔與此成正比的事奉責任,若事奉失敗,若承擔的責任配不上揀選的福份,上帝必追討這過犯。」上帝不偏愛,祂完全公義。
 
b.上帝是全人類的創造者和救贖者
        
上帝照祂的形像不是只造出以色列人,乃是造出所有的人類;祂拯救的對象,不只是以色列人,祂也曾領敘利亞人出吉珥,領非利士人出迦斐託(摩九7),祂也曾派約拿至尼尼微傳福音,派但以理幫助尼布甲尼撒、大利烏,秉公行義(但四37,六26),所以自創世以來,上帝是以色列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祂是所有人類的上帝,祂不偏待人。
 
c.上帝愛惜照顧所有的人
        
上帝愛以色列人,祂也愛外邦人。祂命令以色列人不可欺壓寄居的(出廿三9),乃要看寄居的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人如己(利十九33~34)。具體的作法,第一,當以色列人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總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第二,不可向寄居的人屈枉正直,否則必受咒詛(申廿七19)。「寄居的」,指生活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善待他們,正表明了上帝愛世人。
 
d.萬民要登耶和華的山
        
先知的末世觀表明上帝是萬民的上帝。以賽亞指出,「末後的日子,……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罷,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上帝的殿」(賽二2~3;參考彌四1~2),因為上帝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賽五十六7)。可見上帝是萬民的上帝。
 
e.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上帝並非偏愛以色列人而排斥外邦人,人人為祂所造,人人為祂所救,人人為祂所愛惜所照顧。在新約更清楚指出「上帝愛世人」(約三16),上帝為拯救世人,差祂的兒子,為每一個人的罪作挽回祭(約壹四10)。上帝不偏愛,祂至公至義。

2.舊約的報復觀
    
(1)上帝鼓勵報復
    
在出埃及記廿一23~25,上帝提到有關傷害的條例時,說:「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含義相同的經文也出現在利未記廿四19~20以及申命記十九21。因此有人疑惑上帝是否鼓勵人們私自報復?若是如此,孤兒寡婦窮人等等沒有報復能力的人,豈不任人宰割?人們凡事私自報復,豈不冤冤相報,形同今日黑道火拚?
 
(2)刑罰與罪過相等
 
其實以上三段經文所揭示「以牙還牙」的原則,不是在支持私自報復,乃是提供審判官一個原則:使犯人所受的懲罰適合他 所犯的罪,使補償與損失相等,不多也不少。若由出埃及記廿章至廿三章來看,這些誡命、律例、典章組成以色列全體百姓應遵守的法律,而執行法律的不是每個以 色列人,乃在司法官長和民事官長的手中,這可由舊約中吩咐他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的經文(如:出廿三2;利十九1535;撒上八3;彌三11)得到支持。當這些法官執行審判時,上帝給他們的原則是:「所判的刑罰不能超過他所犯的罪。他若只傷人右眼,不可判他還右眼又還左眼。」因此,我們不當把公平審判的原則解說為私自報復的原則。
   
(3)愛你的仇敵
      
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是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內容,在出廿三4~5我們讀到:「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這經文強烈要求以色列人要愛仇敵,既然如此,同屬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聖約內容的出埃及記廿一23~25,若真是鼓勵人私自報復,那豈不自我矛盾?可見鼓勵人愛仇敵的上帝,絕對不會鼓勵人私下報復。
 
3.舊約的功利觀

(1)敬畏上帝是為換取物質上的祝福
      
摩西向以色列人重申上帝的誡命之後(申一至廿七章),於申命記廿八章結論時指出:遵行誡命必蒙福祉(申廿八1~14);違逆主言必受重禍(申廿八15~68)。因此有人質疑;這樣一來,舊約倫理豈不降級為功利主義?
 
(2)對耶和華的信仰完全排斥功利主義
 
撒但在約伯記曾質疑約伯的信仰純粹是為換取上帝物質的祝福,牠更因此向上帝提出挑戰:「你且伸手,毀他一切所有的,他必當面丟掉你」(伯一11。但當撒但毀掉約伯的財產、兒女,甚至使約伯從腳掌到頭頂長毒瘡,約伯仍然敬畏上帝,伏地下拜,說:「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基督徒的信仰不以物質福氣作交換,基督徒的信仰絕不是功利主義的信仰。

(3)至正至公的自然結果
 
人吃飯,肚子自然會飽,這是自然的結果。人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就是行在善道正路上面,自然而然通往生 命、平安與祝福;反之,人不謹守遵行上帝的律例、誡命、典章,就是行在惡道歪路上面,自然而然引向滅亡。災禍與咒詛,這種自然的結果正顯明上帝至公至義, 正是人們心中所渴望的公平公理。
 
上帝把這公平公理的原則擺在人類面前,人可以自由抉擇,但人也必須負起自由抉擇的責任。因此,人不應以「遵行主命必蒙福祉,違逆主命必受災禍」作為信仰的動機,而應以此作為這一生究竟是行在善道正路或行在惡道歪路的參考指標。
 
3.總結

面對以上諸項舊約倫理的難題以及由此而生的道德困惑,若我們能夠考慮下列三點事實,必有助於我們走出舊約倫理的困惑。
 
(1)考慮舊約的整體性:
 
詳細研究舊約整體如何論及這個倫理問題,而不是根據該節經文而下結論。
    
(2)考慮舊約的忠實性:
 
舊約記錄下很多人所作的事,獲得上帝的稱讚,這可作為我們效法的榜樣;舊約也忠實記錄下不少偉人的錯誤,目的是使我們知所警惕,免得重蹈覆轍;而不是要我們效法這些偉人的錯誤。
 
(3)考慮舊約的漸進性:
 
處理舊約倫理難題,若能參照新約有關的教訓,當能更清楚聖經對該問題的立場,自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沒有留言: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