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基督徒婚姻觀——夫妻溝通與處理衝突的異同


  一般妻子常埋怨丈夫在面臨婚姻危機時,採用三十六計為上策的戰術,或抱著鴕鳥心態,一頭埋進沙堆裡,對問題老是避而不談,導致妻子覺得丈夫毫不在乎這段婚姻。對許多女人而言,不講話就等於不在乎。丈夫則多覺得妻子太容易鬧情緒、不講理,為了一些芝麻綠豆的小事就鬧翻天。
  婚姻學者的客觀研究發現,其實夫妻在婚姻中有許多共通之處,他們都希望在婚姻中有尊重、親密、友誼、和諧的關係。只是通常女人是以口頭的溝通(如坐下來閑聊)來定義親密,男人則以共同的活動(如散步、做愛)來定義親密。而在許多婚姻協談當中,女人的第一個目標是溝通,男人的第一個目標是減少衝突。女人的第二個目標是減少衝突,男人的第二個目標是溝通。所以其實一般夫妻對婚姻的希望或許有優先次序的差別,卻沒有能力或興趣的差別。
   有一個研究,請參與者邀請他們同性的好友到研究室談話,並接受錄影。結果女人多談關係、感覺和家庭等較親密的、與人相關的話題,男人則多談體育、車子、 女人等話題。後來研究員明確地要參與者彼此談些較親密、較個人性的話題,結果,評估員無法分辨其內容是出自男性還是女性之口。這個研究明確地指出,男人不 是不會談一些與自己相關的話題,只是沒有可以選擇如此做而已。顯然應對之道不是勉強對方配合自己,而是學習用多種方式(例如︰溝通、活動、性愛等),特別是包括對方的方式來表達親密的關係。
  男女之間最大的差異可能在於他們處理衝突的方式不同。在夫妻衝突時,沉寂多半是丈夫。在衝突之海中,女人游泳於海面,男人則淹死在海底。

這 句話雖然有些誇張,但可用來描述這類的情景。其根本原因可能是男女處理衝突的規則有別︰一般而言,男人對處理規則的清楚的運動、軍事和事業衝突的能力似乎 比女人強。有研究顯示,在游戲中踫到衝突時,女生通常就不再玩下去了。男生則較容易藉著現有的遊戲規則或創造新的遊戲規則來解決衝突並使遊戲繼續下去。女 性不再玩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怕衝突,而是因為關係比遊戲更重要。而對男孩子而言,遊戲的本身就是關係——一種以活動為本的親密。
  由於在親密的婚姻關係中,少有大是大非的問題,多與主觀的感受有關,而處理這類情緒上的衝突的規則較不明顯,因此男人遂傾向逃避,女性則習慣繼續藉著口頭的溝通來處理此類的問題。馬克曼(Markman)等人提議,不論是對男性或女性,明確處理婚姻關係之爭議的規則大有助於改善婚姻的關係。好的規則並沒有拿掉或避開爭端中的感性部分,但卻使它變成可處理的。

基督徒婚姻觀——丈夫的角色

  晚近福音派的聖經學者已漸有一致的共識,姑且不論彼此順服是否包括丈夫對妻子的順服(參弗五21)。也不論字的意義是源頭還是權柄”(參弗五23),在基督徒的夫妻關係中,妻子對丈夫的順服是不能和丈夫對妻子的愛分開來談的。丈夫對妻子愛的落實(參弗五25-28),至少包括無悔的愛、捨己的愛、潔淨的愛、成全的愛合永遠的愛等五方面︰


  一、無悔的愛︰如同基督愛教會(參弗五25C)。就如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在教會被設立、有任何表現以前,他已經因愛我們的緣故,按著自己的旨意,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參弗一45)。一個兄弟可以選擇要不要結婚以及其結婚的對象是誰。一旦結了婚,他除了無悔地愛妻子以外,別無選擇。因為這種無悔的、無條件的愛與婚後妻子的表現毫無關係。


  二、捨己的愛︰如同基督為教會捨己(參弗五25D)。 從一個角度來看,丈夫為了要保護妻子而喪生,算得上是單純而乾脆,一次死了也就結束了。但要丈夫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為了妻子捨己,就困難多了。什麼時候丈 夫要捨己?就是當夫妻的興趣、利益、需要、偏好和價值有所不同的時候,丈夫為了愛的緣故,肯放下自己而成全妻子。一般來說,基督徒夫妻之間極少有大是大非 的事情。經過充分的溝通(參雅一19)以後,丈夫在必要時,當為了堅持夫妻彼此和睦而不相爭的原則(參貼前五13;創十三8),選擇採納妻子的意見、滿足妻子的需要。


   基督為教會的捨己,也包含著赦罪(參太二十六28)。在婚姻之旅中,丈夫因著妻子的軟弱、失敗,甚至犯罪,對妻子難免會有失望、不滿、生氣的時刻。在這些情況之下,丈夫當以恩賜和憐憫相待(參弗四32),不歸咎妻子,竭力幫助妻子堵住破口,更不扣留對妻子的愛,繼續切實地、不間斷地、熱切地愛她,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四8)


  三、潔淨的愛︰如同基督把教會洗淨(參弗五26)。 許多姊妹因著長久以來文化、社會與家庭對女性的歧視,或者因著自身不幸的遭遇,身心靈帶著許多的傷痕進入婚姻當中。有的自我形象很低,有的依賴心很強,有 的帶著極深的罪惡感、自卑感或不安全感。然後作丈夫的不但不拿妻子的傷痕和弱點來羞辱她,也不勉強她做令她良心不安的事情,反倒因著基督,對妻子流露真誠 的接納和肯定,促成妻子在基督裡的潔淨與醫治。


  四、成全的愛︰基督的愛使教會在他再來的時候,得以成為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參弗五27)。丈夫在基督裡對妻子的愛,不但有助於妻子從過去的污穢與傷痕中得以潔淨,更是積極地促成妻子充分發揮其恩賜,完成其心願,得以在基督裡自信滿足、喜樂幸福。這樣的愛,使得妻子無論在家庭、教會或職業上都增加了許多彈性以及可發揮的空間。


  五、永遠的愛︰基督在創世以前就愛教會,兩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捨己,今天聖靈仍不斷地在我們身上做潔淨的工作。而當基督再來的時候,教會如聖潔無瑕疵而榮耀的新婦,獻給基督(參弗五25-27)。丈夫對妻子的愛也是永遠的愛,遠在結婚前就定意愛自己的妻子;如今,在婚姻當中,常常放下自己,為妻子捨己、討她的喜悅;認識她、接納她、醫治她的傷痛;成全她,讓她的恩賜得以充分的發揮。將來無論遭遇到任何景況,都定意永遠地愛她,直到死亡暫時將兩人分離。

 

基督徒婚姻觀——妻子的角色


  《彼得前書》第三章以至七節是新約中闡述妻子順服丈夫的主要經文。在當時的時代背景裡,男人的的確確是一家之主,在家庭生活裡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威。他的信仰決定全家人的信仰。然而從彼得的教導裡,我們可以看到︰

  一、夫妻是平等、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參彼前三7)。《腓立比書》第二章六至八節提到基督與上帝原為同等,他卻不以此為強奪,反倒虛己、存心順服……這也應當是妻子順服丈夫時的基本心情。

  二、妻子可以有獨立的思想、有聰明智慧,所以縱使丈夫尚未信主,妻子還是可能先信主(參彼前三1)

  三、妻子可以對丈夫有極大的企圖心與影響力,要帶領尚未信主的丈夫信主(參彼前三1)

  四、妻子不是要對丈夫完全盲目地服從,因為她需要先在上帝面前有貞節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參彼前三2)。她要行善,也就是行眼上帝中看為對的事,並在必要時為此付出代價(參彼前二19)
 
  在這些大前提之下,彼得教導妻子要順服丈夫——在愛裡甘心樂意地、自願地讓步。妻子藉著順服看得見的丈夫,來表明她順服那看不見的主。而這種裡面長久溫柔安靜的心所表現出來的品行,不但可能感動丈夫信主,且在上帝面前是極其寶貴的(參彼前三4)

彼得也鼓勵世世代代的姊妹當效法撒拉、做撒拉的女兒(參彼前三56)。撒拉的順服在於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而根據《創世紀》中有關亞伯拉罕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的記載,我們知道撒拉不是一個毫無個性主見的妻子(參創十六4-6,二十一8-12),但總的來說,我們可以體會到撒拉的順服絕不只是嘴巴說說而已。每逢他們的生活出現危機的時候,她的反應都在考驗她能否尊主為大,而撒拉多能以溫柔安靜順服的心態來和亞伯拉罕一起做各樣的決定。

 
  當基督徒夫妻面對一般的決定時,雙方都當本著人人都應該快快地聽,慢慢地說,慢一點動怒(雅一19,《新譯本》)”的 原則,彼此溝通協調,而妻子在不指摘、不歸咎丈夫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觀察、想法、感覺和意圖告訴丈夫,並藉此影響他。在確定彼此聽見、明白雙方的心意後, 若丈夫仍堅持己見,妻子選擇在愛裡順服而甘心讓步,藉著禱告交托仰望上帝,也讓丈夫有機會學習負責任,並從錯誤和失敗中成長。妻子則繼續幫助丈夫、成全 他。必要的時候還要幫他堵破口。事實上,對許多尊主為大的基督徒丈夫而言,當他們真的相信妻子只有期待而沒有要求,再加上生活經驗的積累,他們反倒容易從善如流,打從心底甘心樂意採納妻子的意見,而不故意和妻子唱反調,使得家中每一個大小決定都流於權力鬥爭

基督徒婚姻觀——在基督裡互為肢體


經文︰創二24;羅十二5;林前十二13;弗四25
   在基督的身體裡,所有的弟兄姊妹,部分種族、身分或者性別,彼此互為肢體(參羅十二5;林前十二13;弗四25)

而夫妻不但在主裡是弟兄姊妹,在婚姻中更是成為一體的骨肉(參創二24),是在基督裡互為肢體最徹底的表達。因此以下這些肢體的相互關係理當優先落實在夫妻關係裡︰
  彼此洗腳(參約十三14)
  彼此相愛(參約十三34)
  彼此親熱、彼此推讓(參羅十二10)
  彼此同心(參羅十二16)
  彼此接納(參林前十二25)
  互相服侍(參加五13)
  互挑重擔(參加六2)
  以恩慈和憐憫彼此相待(參弗四32)
  彼此包容(參弗四2;西三13)
  彼此饒恕(參弗四32)
  彼此和睦(參帖前五13;羅十二18;西三15)
  彼此代禱(參提前二1)
  彼此順服(參彼前五5;弗五21)
  彼此傾聽(參雅一19)
  除了這些以外,夫妻更要︰
  彼此愛慕(參歌一8-3,四1-5,五10-16,六4-9,七1-6)
  彼此相屬(參林前七45)
  彼此取悅(參林前七3334;羅十五1-2)
  彼此委身(參歌二16,六3)
  一個急驚風的姊妹嫁給了一個慢郎中的弟兄之後,基於彼此接納的原則,可能是姊妹逐漸變慢一點而弟兄變快一點,兩人雖不近亦不遠矣。也有可能姊妹在這一方面就認了,完全接納說話做事都慢三拍的弟兄,但是弟兄卻在其他方面遷就姊妹,接受她對休閑或與姻親來往的期盼。

一個喜歡運動流汗的丈夫娶了一個只喜歡散步的妻子後,基於彼此取悅的原則,養成清早或傍晚陪妻子散步的習慣,但仍找機會自己出去做較激烈的運動。

一個對做愛要看心情、憑感覺的妻子嫁給一個希望每個星期六晚上都固定同房的丈夫,雖然沒有辦法如此機械地滿足丈夫的需要,但基於身子彼此相屬的原則,幾經商討與調整後,不乏在星期六晚上預備自己的身心或在其他時機主動向丈夫發出愛的邀請。

一個工作與侍奉兩忙的丈夫,在聽到妻子被忽略或負擔太沉重的埋怨後,本著彼此同心的原則,雖然滿腹為誰辛苦為誰忙的委屈,仍願意盡早調整自己工作與侍奉的腳步。

一個成長於看重節氣、禮尚往來的家庭的妻子,在接受丈夫不是不愛自己而是過去沒有這樣榜樣的解釋之後,基於彼此包容的原則,居然養成平常只要有機會就送妻子禮物的習慣。

這一切就好比是一個生來就習慣左手的人,出於父母的要求或自己的選擇,慢慢練習優勢。雖然過程可能漫長而且不容易,卻逐漸習慣成自然。平時還是用左手,但是必要的時候,右手仍能運用自如。
   顯然,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的角色實在需要藉著溝通達成分工的共識,包括賺錢養家、養育教管、料理家務、記賬理財、休閑娛樂以及各種大小事情的決定與 執行等。因著原生家庭背景、社會習俗、家庭生活階段、身體狀況、工作職責與個人才幹等因素,這些角色的分配也會有所不同。然而以上所述肢體互相彼此的原則,讓我們可以超越傳統僵化的角色,不執著於自己的習慣,不以自我為中心,不堅持己見。畢竟在夫妻之間,老是單方面的忍讓、遷就與付出,或長期的口服而心不服,絕對不是上策。

有 一對夫妻住在一個華人不多的城鎮。丈夫因為腸胃的緣故不能喝牛奶,妻子需要自己做豆漿。由於當時丈夫個性相當暴躁而且自我中心,妻子心中充滿了委屈,卻敢 怒不敢言,對丈夫的服侍也很不甘心。這種不平的心態積壓到一個地步,連為丈夫特別做豆漿都成了一個難以承受的重擔。後來這個妻子經常趁著每天早上為丈夫預 備早點的時候,先吐口水在杯子裡,再倒入豆漿,攪動之後,然後端給丈夫喝。我們見微知著,不難想像丈夫那種領導說的算的作風,對他的婚姻家庭生活其實是有害無益。
  在基督裡互為肢體的原則帶給夫妻關係極大的彈性。基督徒夫婦無論如何扮演他們各自的角色,都應當不違背上述這些肢體關係的原則。有了這些根基,我們可再進一步思想聖經對夫妻角色的明確教導如何落實在當前的生活中。

基督徒婚姻觀——婚姻的意義


 經文: 創二2425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一、理性上的優先——人要離開父母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給人的印象是,男人離開父母而在其他地方與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實上,以色列的婚姻乃是男性家長制,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婚後繼續住在父親家裡或附近,而女人婚後會離開父母搬到丈夫家裡。離開可另譯為丟棄”(參申十二19,十四27,二十九25,三十一8;書一5)。在聖經的用法中,離開父母是個相對而非絕對的用詞,就如同主耶穌所說的︰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愛我勝過)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十四26)所以離開父母這句話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結婚,優先次序必須改變,以婚姻為主,但絕不是真的丟棄父母。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社會大家庭中,夫妻感情的好壞親疏是相當次要的。一個結婚男子所扮演的兒子/父親角色,比他做丈夫的角色來得重要。同樣的,一個結婚女子所扮演的媳婦/母 親角色,比她做妻子的角色來得重要。婚姻的主要功能在於傳宗接代、奉養父母、服侍夫家和增加生產等,無怪乎孝道在整個中國文化中有其非常獨特而重要的地 位。也是因著這種傳統的影響,今天在華人的婚姻裡,仍有因為父母與配偶相處不來的緣故而離婚的。西方社會中離婚的比率固然比華人高出許多,但以此為離婚的 主要理由幾乎不存在。而近代工業革命及所帶來的知識爆炸、遷移頻繁、小家庭制度的興起、擇偶自由及社會福利提高的現象下,整個家庭的主要功能逐漸偏重於感 情上的需要,人不再需要依賴父母傳授技能與產業,也不全然需要養兒防老。長期來說,親子關係的重要性也逐漸次於婚姻關係。
  從表面上看來,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規定的第一個原則人要離開父母,一直要到近代社會才有落實的可能。然而,過去數十年來家庭研究與輔導經驗累積的結果,卻發現離開父母有其更深一層的意義。它並不是全然贊成小家庭制度,也不是說父母與配偶有爭執時,就自然而然地站在配偶這一邊,其深層的意義似乎在於人要超越父母的影響而在心理上長大成熟。
  當一個人不能成熟地割斷依賴父母供輸生命養分的心理臍帶時,在他的生命中通常會出現下列幾種現象︰
  ()過 去家庭中的問題,會以各種方式出現於現今的家庭生活中。有的人因父母酗酒而深受其害,長大後自己或配偶仍是酗酒;有的人因著父母的緣故厭煩自己的兄弟姊 妹,自己結婚後,一個孩子也不要;有的人自小得不到父母之愛,自己當父母後,竭力想與子女建立美好得關係,卻不知如何行,也遭到子女的拒絕;也有的人覺得 自己的父母太嘮叨、管教太苛,結果發現自己也是一樣,或者自己與上一代相反,然後培養出來的子女卻又與祖父母相同。他們也極可能卷入當前大家庭問題裡面 去,導致自己的婚姻不斷地出現危機。
  ()未能在心理上成熟而離開父母的人,當他們有機會自由擇偶時,下意識裡他們所尋找或主觀覺得來電的異性,多與他們的父母之一相似。不管是男女,其基本性格與角色,均像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而找的對象則扮演另一位的角色,如此來延續以往他們所熟悉的男女、夫妻與親子關係。
  ()這一類人比較容易得到因壓力而導致的生理疾病。當父母不睦而以某一個孩子為拉攏的對象時,這個孩子可能藉著生病來表達他所承受不了的心理負荷。他也可能藉著疾病作為一種力量(POWER)來制衡父母的關係。若是後者,孩子的病症一有起色,父母的婚姻很容易就再出現危機。
  ()這類不能在心理上離開父母的人,通常是因父母為滿足自己某些心理的需要,不要他們離開,不要他們長大成熟並為自己生活負責任。當然這類的兒女在年紀大了以後,縱使結了婚,仍難扮演好成人的角色。
  所以不論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結構如何,離開父母仍是一個應被普遍接受的原則。當子女逐漸成年的時候,父母應引導他們自己面對和解決困難,不把自己未實現的夢想和需要強加在子女身上。同時也為了後代子孫的緣故,避免讓自己成為子女婚姻生活中爭執的焦點。看重子女作丈夫/妻子的角色,過於兒子/女婿、女兒/媳 婦的角色。而子女本身,也當以成人的立場,從客觀的角度來全面地認識自己地父母;他們的時代背景、生活經歷與長短之處,然後在主裡完全地接納、饒恕、肯 定、關愛自己的父母。如此,子女才能很自由地取父母之長,補父母之短,不讓舊戲任意重演於自己的家庭重。進而真正接納自己的配偶,不會在下意識裡對他有太 強烈、不合理的要求。無疑的,對於那些來自父母關係不和諧、破碎家庭背景的人,離開父母乃是他們建立幸福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必要條件。
  然後從整本聖經的亮光中來看人要離開父母的 意義時,我們絕對可能肯定,它並不表示人在結婚之後就可以拋棄父母,宣告脫離親子關係。《出埃及記》第二十章十二節、《馬可福音》第七章九至十三節,以及 《提摩太前書》第五章八節,都肯定孝順父母乃是敬畏上帝的必然結果之一。但無論是真正孝敬父母或關愛子女,我們都必須視婚姻關係為首要之務。
  二、意志上的委身——與妻子聯合
  連合含有激情永久的意思(參創三十四3;民三十六79;申十20,十一22,十三5)。《呂振中譯本》將此句譯為膠結。它和離開/丟棄二詞在聖經當中都是用來描述上帝和以色列百姓中間立約的用語,可見舊約也把婚姻看成是一種盟約。
   晚近由於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加與經濟獨立,再加上子女數目減少以及社會世俗化,離婚率逐漸上升且居高不下似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然而對於 婚姻的永久性這一點,聖經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一人要離開父母後要用強烈的意志,下定決心,窮追不舍,如膠似漆般與妻子聯合,二人緊緊依附在一起。《雅歌》第八章六至七節描寫 夫妻之愛乃是水不能熄滅,大水不能淹沒的。《瑪拉基書》第二章十四至十六節更提及婚姻是上帝所見證的盟約,而上帝恨惡離婚的事情。
  上帝與以色列百姓的關係,在舊約裡被比喻成立約的夫妻關係(參《何西阿書》)。 以色列對上帝的愛不但多次受到嚴重的考驗,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失敗。在這種的關係裡,有兩方面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因為以色列故意地犯罪、離棄上 帝,它必須承擔各種自然的災害、戰爭的禍患,甚至亡國之痛等犯罪的後果。另一方面,上帝的愛是永遠不止息、充滿盼望的愛。當以色列嘗到了苦頭,回心轉意 時,上帝總是接納。甚至在以色列屬靈的光景最敗壞、最暗淡的景況下,我們仍然讀到上帝那滿了愛的應許(參何十四章)
   在基督徒的婚姻裡,也可能會有些時候,夫妻雙方性格的不合、單方面的過錯、工作生活的壓力,或外來的試探等,如洶湧波濤一般要淹沒夫妻之間的愛情。但靠 著上帝的恩典,沒有一個太敗壞的人我們不能接受,沒有一個太大的罪過我們不能饒恕。也靠著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聖靈的大能,我們的婚姻也可能破鏡 重圓、死裡復活。
  當然,基督徒對婚姻的委身,不僅只是消極地停留在一個宛如人間地獄的痛苦婚姻裡,更是積極地讓基督與教會之間那種合一的愛的見證,從我們婚姻生活中流露出來。不但是消極地不在身、心方面以強暴對待配偶(參瑪二16),更是積極地在屬靈的層次上促成我們的配偶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五27)

做丈夫的尤當記住如此積極的委身,乃是上帝所給我們的特別托付。求主幫助我們,不管我們已經結婚多久,還是定意在身心靈各方面對我們的配偶全然委身。
  三、身體上的合一——二人成為一體
  基本上,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宣告的第三個原則——“成為一體,乃是指著夫妻之間的性愛而言(參林前六16)

在傳統的社會裡,生育二者一向密不可分,且常被認為是污穢而不能啟齒之事。然而口服避孕藥在1950年代間的問世,再加上墮胎的普及,性的開放成了所謂的革命,勢不可擋,連愛滋病的蔓延都無法扭轉。諸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類的口號,誠然反映了許多人的心聲。
  ()性在婚姻中是純潔的,自從亞當與夏娃仍在伊甸園當中,未曾犯罪之前,上帝就定規夫妻在婚姻當中有性愛的關係而成為一體,顯然它是上帝創造中甚好一部分。 
  ()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嚴重的後果︰人人都應該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為上帝一定審判淫亂的和奸淫的人。”(參來十三4,《新譯本》)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婚前的性行為不合上帝心意︰在舊約的《雅歌》中,先後三次當王與書拉密女有極強烈的吸引與激情時,書拉密女不是沒有慾望,不是沒有掙扎,卻藉著告知耶路撒冷眾女子來提醒自己,不要在時機未成熟的時候就激動愛情(參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婦乃是關鎖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歌四12)來誇獎書拉密女婚前的貞潔。及至末了,我們發現書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淵源。當她還小時,兄長即已決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一般阻止外來的引誘,他們就願使其更加美麗。反之,若妹妹如一般任人隨意進出,他們就要加以保護。而在之間,書拉密女選擇了”(參歌八8-10)。不但如此,從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來,我們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護角色,沒有乘虛而入,反而在時機不對時裝聾作啞,幫助書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貞潔。也許有人不同意聖經對婚外和婚前性行為的價值觀,但他們決不能說聖經在這些事上的立場不清楚。
  ()性愛在婚姻當中有其非常積極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節到五章一節所述,乃王與書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對話。在五章一節的前半段,王描寫新婚夫妻間的魚水之歡如同進入流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婦,我進了我的園中,采了我的沒藥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節下半,則代表聖經對婚姻中性愛的肯定︰請吃……請喝!且多多地喝!”(《新譯本》譯為︰要開懷吃喝……要不醉而歸。)《箴言》第十五章十五節至十九節對此亦有極直接而生動的描述。
  ()在婚姻當中,夫妻雙方對性愛皆具主動性與創意性;在《雅歌》的第四章和第七章前半段,是丈夫采取主動。到了第七章後半段,妻子深知被愛、深具自信,遂能主動向丈夫發出邀請︰我的良人哪!來吧!讓我們往田間去;讓我們在鳳仙花叢中過夜吧我們早晨起來往葡萄園去,去看葡萄樹發芽沒有,花朵開放沒有;也看看石榴開花沒有。我在那裡要把我的愛給你。風茄正在散發香氣;在我們的門旁有各樣佳美的果子,新的舊的都有。我的良人哪,這些都是我為你保存的。”(歌七10-13,《新譯本》)
  ()婚姻中的性愛是不自私、不自我中心的︰丈夫對妻子應該盡他的本分,妻子對丈夫也應當這樣。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權在丈夫;照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權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雙方才可以同意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的時候誘惑你們。”(林前七3-5,《新譯本》)保羅在兩千年前蒙聖靈啟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則,實在令我們對設立婚姻、創造性愛的主產生敬畏!
  四、 情感上的親密——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夫妻之間因著身心靈合一所帶來的親密感,大概沒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可以超過。這裡的赤身露體表面的意思是說亞當與夏娃是赤裸的。但這字還可以有更深的意義︰表示透明、無所隱藏的意思。

《希伯來書》第四章十三節︰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夫妻之間的關係需要敞開、透明、誠實。
  夫妻間的親密關係還需要道德上的純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覺得羞恥或丟臉。《約翰一書》第二章二十八節、三章三節提到︰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我們若要無所羞恥,就得潔淨自己。每一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能在所有的為人處世上,尤其在親密的夫妻關係上能夠潔淨,像主潔淨一樣,是敞開的、透明的、是誠實的、無所隱藏的,免得我們羞辱主名。

基督徒婚姻觀——上帝之成全


經文: 創二21 – 23

  上帝在指認人的需要以後,並沒有馬上供應他、成全他,反倒讓亞當有機會去感受他的孤寂。上帝讓所有走獸飛鳥一一在他面前走過。他運用上帝所給的權柄(參一2628)給他們命名,卻找不到一個配偶幫助他。當亞當深深體會到自己的孤獨與不足之後,上帝終於開始了他創造的最高峰。他先讓亞當沉沉地睡得很熟,然後取出他身上的肋骨來造出一個女人。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創二23)

這句話是最早被記錄下來的人類口中的話語。在原文當中它也是一首詩,滿了興奮、滿了狂喜,而英文聖經RSV中的兩個字at  last……,即終於……”去感受出來。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這句話可表達亞當的心境。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這樣的表達在舊約中至少出現了四次(參創二十九14;士九2;撒下五1;撒下十九1314)。它固然意味著兩者間有骨肉之親的血緣關係,更強調彼此間互相結盟、互相協助、互相支援的關係。

當亞當說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時候,他不僅在強調一個簡單的、生理層面的事實,使他們與其他動物有所區別,更在強調亞當呼應、認同夏娃誠然如上帝在第二章十八節所說的,是他的伙伴、是他的盟友,是他強有力的幫助。光是如此的認識,就足以革命性地改變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對彼此的角色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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