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 創二24、25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一、理性上的優先——人要離開父母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給人的印象是,男人離開父母而在其他地方與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實上,以色列的婚姻乃是男性家長制,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婚後繼續住在父親家裡或附近,而女人婚後會離開父母搬到丈夫家裡。“離開”可另譯為“丟棄”(參申十二19,十四27,二十九25,三十一8;書一5)。在聖經的用法中,“離開父母”是個相對而非絕對的用詞,就如同主耶穌所說的︰“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愛我勝過)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十四26)所以“離開父母”這句話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結婚,優先次序必須改變,以婚姻為主,但絕不是真的丟棄父母。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社會大家庭中,夫妻感情的好壞親疏是相當次要的。一個結婚男子所扮演的兒子/父親角色,比他做丈夫的角色來得重要。同樣的,一個結婚女子所扮演的媳婦/母 親角色,比她做妻子的角色來得重要。婚姻的主要功能在於傳宗接代、奉養父母、服侍夫家和增加生產等,無怪乎孝道在整個中國文化中有其非常獨特而重要的地 位。也是因著這種傳統的影響,今天在華人的婚姻裡,仍有因為父母與配偶相處不來的緣故而離婚的。西方社會中離婚的比率固然比華人高出許多,但以此為離婚的 主要理由幾乎不存在。而近代工業革命及所帶來的知識爆炸、遷移頻繁、小家庭制度的興起、擇偶自由及社會福利提高的現象下,整個家庭的主要功能逐漸偏重於感 情上的需要,人不再需要依賴父母傳授技能與產業,也不全然需要養兒防老。長期來說,親子關係的重要性也逐漸次於婚姻關係。
從表面上看來,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規定的第一個原則“人要離開父母”,一直要到近代社會才有落實的可能。然而,過去數十年來家庭研究與輔導經驗累積的結果,卻發現“離開父母”有其更深一層的意義。它並不是全然贊成小家庭制度,也不是說父母與配偶有爭執時,就自然而然地站在配偶這一邊,其深層的意義似乎在於人要超越父母的影響而在心理上長大成熟。
當一個人不能成熟地割斷依賴父母供輸生命養分的心理臍帶時,在他的生命中通常會出現下列幾種現象︰
(一)過 去家庭中的問題,會以各種方式出現於現今的家庭生活中。有的人因父母酗酒而深受其害,長大後自己或配偶仍是酗酒;有的人因著父母的緣故厭煩自己的兄弟姊 妹,自己結婚後,一個孩子也不要;有的人自小得不到父母之愛,自己當父母後,竭力想與子女建立美好得關係,卻不知如何行,也遭到子女的拒絕;也有的人覺得 自己的父母太嘮叨、管教太苛,結果發現自己也是一樣,或者自己與上一代相反,然後培養出來的子女卻又與祖父母相同。他們也極可能卷入當前大家庭問題裡面 去,導致自己的婚姻不斷地出現危機。
(二)未能在心理上成熟而離開父母的人,當他們有機會自由擇偶時,下意識裡他們所尋找或主觀覺得“來電”的異性,多與他們的父母之一相似。不管是男女,其基本性格與角色,均像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而找的對象則扮演另一位的角色,如此來延續以往他們所熟悉的男女、夫妻與親子關係。
(三)這一類人比較容易得到因壓力而導致的生理疾病。當父母不睦而以某一個孩子為拉攏的對象時,這個孩子可能藉著生病來表達他所承受不了的心理負荷。他也可能藉著疾病作為一種力量(POWER)來制衡父母的關係。若是後者,孩子的病症一有起色,父母的婚姻很容易就再出現危機。
(四)這類不能在心理上離開父母的人,通常是因父母為滿足自己某些心理的需要,不要他們離開,不要他們長大成熟並為自己生活負責任。當然這類的兒女在年紀大了以後,縱使結了婚,仍難扮演好成人的角色。
所以不論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結構如何,“離開父母”仍是一個應被普遍接受的原則。當子女逐漸成年的時候,父母應引導他們自己面對和解決困難,不把自己未實現的夢想和需要強加在子女身上。同時也為了後代子孫的緣故,避免讓自己成為子女婚姻生活中爭執的焦點。看重子女作丈夫/妻子的角色,過於兒子/女婿、女兒/媳 婦的角色。而子女本身,也當以成人的立場,從客觀的角度來全面地認識自己地父母;他們的時代背景、生活經歷與長短之處,然後在主裡完全地接納、饒恕、肯 定、關愛自己的父母。如此,子女才能很自由地取父母之長,補父母之短,不讓舊戲任意重演於自己的家庭重。進而真正接納自己的配偶,不會在下意識裡對他有太 強烈、不合理的要求。無疑的,對於那些來自父母關係不和諧、破碎家庭背景的人,“離開父母”乃是他們建立幸福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必要條件。
然後從整本聖經的亮光中來看“人要離開父母”的 意義時,我們絕對可能肯定,它並不表示人在結婚之後就可以拋棄父母,宣告脫離親子關係。《出埃及記》第二十章十二節、《馬可福音》第七章九至十三節,以及 《提摩太前書》第五章八節,都肯定孝順父母乃是敬畏上帝的必然結果之一。但無論是真正孝敬父母或關愛子女,我們都必須視婚姻關係為首要之務。
二、意志上的委身——與妻子聯合
“連合”含有“激情”和“永久”的意思(參創三十四3;民三十六7,9;申十20,十一22,十三5)。《呂振中譯本》將此句譯為“膠結”。它和“離開/丟棄”二詞在聖經當中都是用來描述上帝和以色列百姓中間立約的用語,可見舊約也把婚姻看成是一種盟約。
晚近由於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加與經濟獨立,再加上子女數目減少以及社會世俗化,離婚率逐漸上升且居高不下似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然而對於 婚姻的永久性這一點,聖經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一人要離開父母後要用強烈的意志,下定決心,窮追不舍,如膠似漆般與妻子“聯合”,二人緊緊依附在一起。《雅歌》第八章六至七節描寫 夫妻之愛乃是水不能熄滅,大水不能淹沒的。《瑪拉基書》第二章十四至十六節更提及婚姻是上帝所見證的盟約,而上帝恨惡離婚的事情。
上帝與以色列百姓的關係,在舊約裡被比喻成立約的夫妻關係(參《何西阿書》)。 以色列對上帝的愛不但多次受到嚴重的考驗,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失敗。在這種的關係裡,有兩方面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因為以色列故意地犯罪、離棄上 帝,它必須承擔各種自然的災害、戰爭的禍患,甚至亡國之痛等犯罪的後果。另一方面,上帝的愛是永遠不止息、充滿盼望的愛。當以色列嘗到了苦頭,回心轉意 時,上帝總是接納。甚至在以色列屬靈的光景最敗壞、最暗淡的景況下,我們仍然讀到上帝那滿了愛的應許(參何十四章)。
在基督徒的婚姻裡,也可能會有些時候,夫妻雙方性格的不合、單方面的過錯、工作生活的壓力,或外來的試探等,如洶湧波濤一般要淹沒夫妻之間的愛情。但靠 著上帝的恩典,沒有一個太敗壞的人我們不能接受,沒有一個太大的罪過我們不能饒恕。也靠著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聖靈的大能,我們的婚姻也可能破鏡 重圓、死裡復活。
當然,基督徒對婚姻的委身,不僅只是消極地停留在一個宛如人間地獄的痛苦婚姻裡,更是積極地讓基督與教會之間那種合一的愛的見證,從我們婚姻生活中流露出來。不但是消極地不在身、心方面以強暴對待配偶(參瑪二16),更是積極地在屬靈的層次上促成我們的配偶“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五27)。
做丈夫的尤當記住如此積極的委身,乃是上帝所給我們的特別托付。求主幫助我們,不管我們已經結婚多久,還是定意在身心靈各方面對我們的配偶全然委身。
三、身體上的合一——二人成為一體
基本上,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宣告的第三個原則——“成為一體”,乃是指著夫妻之間的性愛而言(參林前六16)。
三、身體上的合一——二人成為一體
基本上,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宣告的第三個原則——“成為一體”,乃是指著夫妻之間的性愛而言(參林前六16)。
在傳統的社會裡,“性”與“生育”二者一向密不可分,且常被認為是污穢而不能啟齒之事。然而口服避孕藥在1950年代間的問世,再加上墮胎的普及,性的開放成了所謂的“革命”,勢不可擋,連愛滋病的蔓延都無法扭轉。諸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類的口號,誠然反映了許多人的心聲。
(一)性在婚姻中是純潔的,自從亞當與夏娃仍在伊甸園當中,未曾犯罪之前,上帝就定規夫妻在婚姻當中有性愛的關係而成為一體,顯然它是上帝創造中“甚好”一部分。
(二)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嚴重的後果︰“人人都應該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為上帝一定審判淫亂的和奸淫的人。”(參來十三4,《新譯本》)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三)婚前的性行為不合上帝心意︰在舊約的《雅歌》中,先後三次當王與書拉密女有極強烈的吸引與激情時,書拉密女不是沒有慾望,不是沒有掙扎,卻藉著告知耶路撒冷眾女子來提醒自己,不要在時機未成熟的時候就激動愛情(參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婦乃是關鎖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歌四12)來誇獎書拉密女婚前的貞潔。及至末了,我們發現書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淵源。當她還小時,兄長即已決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牆”一般阻止外來的引誘,他們就願使其更加美麗。反之,若妹妹如“門”一般任人隨意進出,他們就要加以保護。而在“門”與“牆”之間,書拉密女選擇了“牆”(參歌八8-10)。不但如此,從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來,我們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護角色,沒有乘虛而入,反而在時機不對時裝聾作啞,幫助書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貞潔。也許有人不同意聖經對婚外和婚前性行為的價值觀,但他們決不能說聖經在這些事上的立場不清楚。
(四)性愛在婚姻當中有其非常積極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節到五章一節所述,乃王與書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對話。在五章一節的前半段,王描寫新婚夫妻間的魚水之歡如同進入流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婦,我進了我的園中,采了我的沒藥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節下半,則代表聖經對婚姻中性愛的肯定︰“請吃……請喝!且多多地喝!”(《新譯本》譯為︰要開懷吃喝……要不醉而歸。)《箴言》第十五章十五節至十九節對此亦有極直接而生動的描述。
(五)在婚姻當中,夫妻雙方對性愛皆具主動性與創意性;在《雅歌》的第四章和第七章前半段,是丈夫采取主動。到了第七章後半段,妻子深知被愛、深具自信,遂能主動向丈夫發出邀請︰“我的良人哪!來吧!讓我們往田間去;讓我們在鳳仙花叢中過夜吧我們早晨起來往葡萄園去,去看葡萄樹發芽沒有,花朵開放沒有;也看看石榴開花沒有。我在那裡要把我的愛給你。風茄正在散發香氣;在我們的門旁有各樣佳美的果子,新的舊的都有。我的良人哪,這些都是我為你保存的。”(歌七10-13,《新譯本》)
(六)婚姻中的性愛是不自私、不自我中心的︰“丈夫對妻子應該盡他的本分,妻子對丈夫也應當這樣。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權在丈夫;照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權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雙方才可以同意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的時候誘惑你們。”(林前七3-5,《新譯本》)保羅在兩千年前蒙聖靈啟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則,實在令我們對設立婚姻、創造性愛的主產生敬畏!
四、 情感上的親密——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夫妻之間因著身心靈合一所帶來的親密感,大概沒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可以超過。這裡的“赤身露體”表面的意思是說亞當與夏娃是赤裸的。但這字還可以有更深的意義︰表示“透明、無所隱藏”的意思。
(一)性在婚姻中是純潔的,自從亞當與夏娃仍在伊甸園當中,未曾犯罪之前,上帝就定規夫妻在婚姻當中有性愛的關係而成為一體,顯然它是上帝創造中“甚好”一部分。
(二)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嚴重的後果︰“人人都應該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為上帝一定審判淫亂的和奸淫的人。”(參來十三4,《新譯本》)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三)婚前的性行為不合上帝心意︰在舊約的《雅歌》中,先後三次當王與書拉密女有極強烈的吸引與激情時,書拉密女不是沒有慾望,不是沒有掙扎,卻藉著告知耶路撒冷眾女子來提醒自己,不要在時機未成熟的時候就激動愛情(參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婦乃是關鎖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歌四12)來誇獎書拉密女婚前的貞潔。及至末了,我們發現書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淵源。當她還小時,兄長即已決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牆”一般阻止外來的引誘,他們就願使其更加美麗。反之,若妹妹如“門”一般任人隨意進出,他們就要加以保護。而在“門”與“牆”之間,書拉密女選擇了“牆”(參歌八8-10)。不但如此,從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來,我們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護角色,沒有乘虛而入,反而在時機不對時裝聾作啞,幫助書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貞潔。也許有人不同意聖經對婚外和婚前性行為的價值觀,但他們決不能說聖經在這些事上的立場不清楚。
(四)性愛在婚姻當中有其非常積極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節到五章一節所述,乃王與書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對話。在五章一節的前半段,王描寫新婚夫妻間的魚水之歡如同進入流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婦,我進了我的園中,采了我的沒藥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節下半,則代表聖經對婚姻中性愛的肯定︰“請吃……請喝!且多多地喝!”(《新譯本》譯為︰要開懷吃喝……要不醉而歸。)《箴言》第十五章十五節至十九節對此亦有極直接而生動的描述。
(五)在婚姻當中,夫妻雙方對性愛皆具主動性與創意性;在《雅歌》的第四章和第七章前半段,是丈夫采取主動。到了第七章後半段,妻子深知被愛、深具自信,遂能主動向丈夫發出邀請︰“我的良人哪!來吧!讓我們往田間去;讓我們在鳳仙花叢中過夜吧我們早晨起來往葡萄園去,去看葡萄樹發芽沒有,花朵開放沒有;也看看石榴開花沒有。我在那裡要把我的愛給你。風茄正在散發香氣;在我們的門旁有各樣佳美的果子,新的舊的都有。我的良人哪,這些都是我為你保存的。”(歌七10-13,《新譯本》)
(六)婚姻中的性愛是不自私、不自我中心的︰“丈夫對妻子應該盡他的本分,妻子對丈夫也應當這樣。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權在丈夫;照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權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雙方才可以同意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的時候誘惑你們。”(林前七3-5,《新譯本》)保羅在兩千年前蒙聖靈啟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則,實在令我們對設立婚姻、創造性愛的主產生敬畏!
四、 情感上的親密——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夫妻之間因著身心靈合一所帶來的親密感,大概沒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可以超過。這裡的“赤身露體”表面的意思是說亞當與夏娃是赤裸的。但這字還可以有更深的意義︰表示“透明、無所隱藏”的意思。
《希伯來書》第四章十三節︰“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夫妻之間的關係需要敞開、透明、誠實。
夫妻間的親密關係還需要道德上的純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覺得羞恥或丟臉。《約翰一書》第二章二十八節、三章三節提到︰“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夫妻間的親密關係還需要道德上的純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覺得羞恥或丟臉。《約翰一書》第二章二十八節、三章三節提到︰“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我們若要無所羞恥,就得潔淨自己。每一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能在所有的為人處世上,尤其在親密的夫妻關係上能夠潔淨,像主潔淨一樣,是敞開的、透明的、是誠實的、無所隱藏的,免得我們羞辱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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