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認識同性戀


   每一個時代有它可想像匪夷所思的價值觀!在歷史洪流中,一代復一代,一度認為匪夷所思的事,竟慢慢變成可想像的事。現在美國同性戀不但走出壁櫥,更要求合法婚姻地位!他們的要求,將對社會及家庭有長遠並巨大的影響,是值得基督徒關注的。
  [什麼是同性戀]
  異性相吸是自然生理,若這正常性取向失常,便可能產生同性戀了。注意這不是指同性摯友,其關系不涉及性領域。有少數性取向正常者,為尋找感官刺激、滿足肉慾,性伴侶中有同性也有異性。

若不計算這些人,真正的同性戀者,只佔人中13%。《羅馬書》曾描述當日社會的性問題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聖經說他們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羅一2627)

縱觀古今中外,同性戀被視為禁忌及可羞恥的行徑,但近三十年來,同性戀者藉所謂沒有絕對真理人人可我行我素處境倫理,公開地爭取權利。
  [同性戀者的長遠陰謀]

  遠在一九七三年時,同性戀人士在美國精神病醫學年會中擾亂,威脅要他們把同性戀精神病改為正常列!當日精神醫學會竟漠視科學資料,與他們妥協。八十年代,同性戀者如基克和馬德森制訂方略,要獲取合法婚姻地位,破壞傳統婚姻制度。他們很成功,近日,麻省法院給同性戀者以等同異性結合的婚姻法律地位;舊金山自由派官員,違法為五千多對同性伴侶證婚。他們的戰略,第一步是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並以之為榮,覓機宣告,他們知道世人,見怪不怪後,將以之為正常
   另一策略︰自稱是歧視受害者,呼籲人們容忍及接納,降低人的反感,又利用傳媒,稱同性戀只是另一種性選擇的生活方式。一九九三年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游 行,提出多項要求。要求把同性戀、多性伴侶及同性結合合法化;修改家庭定義後,同性戀及變性者可作兒童監護人及收養子女;要求學校性教育包括同性戀;降低 性交合法年齡;娼妓合法化;亂倫合法化,並要求禁止宗教組織的反同性戀言論……
  他們誇稱約一成人是同性戀者,使政客看重其票源。但歐、美曾作廣泛性生活調查,真正同性戀者只有13%。一九九四年,美國國家衛生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只有28%的男性、14%的女性,自稱是同性戀者,這其中包括了雙性戀者!
  注意他們不單是要求社會的接納,更是要以宣教精神改造人群!使之成為一個同性戀文化的社會。
  [斥同性戀者論點]

  一、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一九九一年時,西門利維曾稱同性戀腦的松果體特大,是先天的證明。但被英國科學家駁回,因病例不當且太少,也未建立二者因果關系,且皆是愛滋病人或帶菌者。而對照組亦沒有確立。一九九四年,迪安哈默又稱同性戀者在X染色體某區有異。但很多專業人士並不同意。
  其實,稱同性戀具先天性,有不能改變的性傾向,是沒有科學根據的。若真的有這樣的基因,將在一代後消失,因他們不能留後;且這種影響習性的基因,不像影響發色或膚色的基因,不是不能改變的。一個證明︰很多雙胞胎,具有不同性傾向,可見後天影響力是重要因素(孿生子中同性戀者比例較常人高,是與長成環境有關)。科學家亦稱,酗酒有先天因素,難道就可任由他們在醉鄉度日?這些人中,許多曾被虐待或受性騷擾;有些被過度寵溺,混亂性別教養,有些缺乏父愛或母愛;有些因家庭破碎、父母酗酒,不正常的心理或性別模範……其實,有過半的同性戀者,在接受治療及合宜的心理療法或信福音後,能與異性組成幸福家庭。
  二、同性戀者是被歧視者?
  美國最高法院對受歧視者的定義,有三項指標︰

其一,有不能更改的特質。但他們承認性生活方式是自己選擇的;且信福音或受心理治療後,很多能夠組織正常家庭。

其二,經濟受剝削,九十年代中,《華爾街日報》曾統計,同性戀者平均收入近五倍於非裔,六成是大學畢業生,近半數是專業人士。

其三,政治力量微弱。同性戀者財力雄厚,不乏政客買好他們,自誇同性戀權勢。其實同性戀者已因民事結合,享有相若權利,不需另加婚姻條例。
  三、同性戀是基本人權
  通常社會給予的人權,非絕對的。多以不傷害自己或他人為前提。同性戀既為害自己,故談不上什麼基本權利。否則戒不了酒或賭的人,豈不亦要求特別權利!
  四、相愛為何不可委身?
   婚姻乃人類社會基石,兩性家庭合乎自然生理,健康家庭亦必須有兩性參與,叫下一代可效法父母的模範。結婚既有前提,便有限制。如︰任何人皆不能與父母子 女或兄妹結合,這是亂倫。破壞家庭結構,對下一代有害。同性戀團體雖稱其伴侶相愛委身,關係穩定持久,應得婚姻地位,並領養子女。但大衛麥克沃特與安德魯馬蒂森研究,發現大多數同性戀,事實上只維持數月至兩三年的關係,且常在此期間有多至四個性伙伴;長達五年關系者極少;無固定伙伴者,則常有數個至數十個性伙伴。他們關係既不持久,又不能給兒女以父母親雙性孕育,故不宜於設立家庭,他們的目的是要令兒童耳濡目染,墮入陷阱(三倍於一般青年)
  [同性戀者基他問題]
  一、對下一代之影響
   同性戀者因不能生育,故必須招募新人加入,才能保持其人數,故處心積慮打進公校,灌輸不正常心態。利用兒童成長發育中有排斥異性、選擇同性朋友的階段, 使他們誤以為是同性戀傾向,其實,青少年過了這時期,自然對異性發生興趣,但若被誤導,就易入同性戀行列。一九九二年,他們企圖把認同同性戀觀念的彩虹兒 童教材引進公校,課程內有很多墮落的教導,後來他們又向中學及校園宣傳,不少青少年抱著不應歧視別人,同情他們而被利用。
  二、同性戀的一些統計
  (有關性伙伴的問題
  * 75%——同性戀,曾與素昧平生的人發生性關係
  * 30%——一生中有上千個性伙伴
  * 100%——同居達五年的同性戀,對伙伴不忠(正常婚姻,只佔4%)
  50%——曾與十九歲以下男孩有性關係(孌童狂更甚)
  * 30%——少年性侵害案中與同性戀者有關
  關係不穩、變態心理、爭吵以致暴力。
  (有關公眾衛生的一些統計
  同性性交及濫交,易傳染疾病,故患病率遠比一般人高︰
  淋病及梅毒…………………………1020%
  肝炎…………………………………………8

  愛滋病…………………………最初時5
  帶菌者…………………………………50%
  自殺率是常人的二十五倍!藉酒或藥物逃避現實、虐待伴侶、變態心理、自卑感、自戀狂比例亦很高。
  愛滋病者自診斷至死亡,治療費用高達數十萬元,令其他需要照顧的病者,因資源不足而得不到照顧。
  同性戀者的平均壽命,尤其是男性,比正常人短二十至三十年。
  [同性結合合法化對社會的衝擊]
  同性結合合法化後,其他的結合,重婚、多伴侶結合、亂倫……且娼妓合法、性行為不限年齡,以致多妻者,將接踵而來。性變態者,亦會稱這是性傾向,他們亦有權利啊!如此,社會豈不全無章法?婚姻制度於是徹底破產,這是他們至終目的吧!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真理教導將因歧視而成為罪犯,是煽動仇恨!相反地,所有公校將接受認可同性交合的教育。
  因一部分教會已承認他們,其他教會將被標簽為頑固的極右分子,是偏見者!
  教會被逼為他們舉會結合儀式,否則被視為歧視,將失去免稅資格。他們若提出訴訟,亦會使教會破產。
  他們雖不生育,卻可享夫婦減稅優惠,漠視健康之道,卻得到醫療及退休福利。但因他們的關系短暫,這些制度將趨混亂,社會亦漸陷無秩序狀況。
  [同性結合合法化對家庭的衝擊]
  一、同性婚姻合法後,家庭將需有新定義。如︰兩位或多位不論性別者,同住一處,分擔經濟、養育兒女。
  二、父母不再是家庭的必要成員!孩子成附屬,可被買被賣!
  三、婚姻之爭及多年來離婚的問題,帶來離婚症
  四、正常家庭日減,終達臨界數字,至終在社會中不再起作用。
  五、青少年更易步向頹廢與墮落,因這些轉變將使社會及家庭不再一樣。
  [聖經觀點]
  《創世記》第二及三章,說明上帝從一人造男造女,再要他們結合成為完整的個體(故兩性相慕以至結合,實源於創造)。這是上帝賜福人類的計劃,同性的結合,不能達到上帝這目的。聖經又多處以婚姻關係預表上帝與子民的關係。《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五節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又見林後十一2;啟十九、二十一章)故此婚姻更表明上帝對教會的愛。
  因此,上帝極重視婚姻盟約,厭惡一切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利未記》第二十章十三節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提摩太前書》第一章十節將行淫和親男色,列入“……敵正道的事。接受同性結合,破壞上帝的藍圖,歐洲一些國家——如法國,已因民事結合開始懷疑婚姻的價值,美國亦有很多人,選用民事結合,因可減少對對方終身的承諾。
  [基督徒態度]
  一、同性戀者的激進行動,以少數人脅持大多數人,成了社會一股破壞的力量。信徒應看見他們是否定上帝對兩性的安排,是對上帝的叛逆。《羅馬書》第一章三十二節說︰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聖徒是天國國民,但在世時對世上的社會及其道德安危,一樣有責任,我們若在民主社會,應努力參與投票,選遵行上帝道德標準的人,又去信議員、教育委員會,倡議並參與修憲努力(婚姻=一男+一女),去信報刊及電台,評議不合道德的事。我們若沒有行動,便等同默許,豈能安然見主?
   二、但信徒必要知道,社會道德之事,不是主要的戰場,若世人不再墮胎,也反對同性戀,仍對他們必沉淪的靈魂無助!我們需要敵擋一切歪曲真理的行徑,但要 分別除了激烈鼓吹這罪行的人,亦有很多人是掉入圈套,不能自拔,這兩種人都是可憐的,我們要為他們禱告,關心並找機會與他們溝通,告訴他們自己也是罪人, 蒙基督福音把捆綁釋放了。因為哥林多的教會,有些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三、嚴格來說,這是教會本身的失敗,因信徒在婚姻中失敗,離婚的人數與不信的人不相上下,墮胎的人也不少,這是我們衛道無力的主因。我們要悔改,向上帝認罪,更要求上帝讓我們明白他的心意,是憐憫而不是定罪,要得回一些走入歧途的人。
  四、愛滋病造成很多孤兒寡婦,非洲有超過千萬的愛滋病孤兒,這也是我們實行基督之愛的機會。
  五、有少數教牧人員自承是同性戀者,不肯悔改離開錯誤,造成教會風波。我們既知上帝恨惡這些犯罪行為,當以所多瑪及蛾摩拉的結局為警戒,不容這些情形存在,免得得罪上帝。
  [ ]
  其實,婚姻雖包括性行為,但卻遠超性慾的滿足,否則人又何異於禽獸?愛,不是只求自己的性滿足,更是願為所愛的人犧牲。基督徒對此應有更深的省思,不要把數千年人類文明基石輕易拋去。但更要認定改變人及社會的,不是立法,而是基督的生命。
  從舊約我們知道羅得所往之城所多瑪,是座同性戀罪城,故當天使到達,合城老少都要與他們親近,因此上帝把那城和城中所有居民都毀滅了。新約兩次把主再來的日子,比作羅得的日子,指的是什麼呢?就是指這同性戀肆無忌憚的時代。希望我們警醒,因為主回來的日子近了,很近了,你預備好迎見你的上帝了嗎?

性倫理-----同性戀

一、何謂同性戀(Homosexuality)?
  1.同性戀傾向(orientation)
   同性戀行為(act)
  2.同性婚姻v.s同性濫交
  3.同性戀是病態嗎?一定不道德?

二、同性戀的類型:
  1.類型:
   a.炫耀型
   b.自我不協調型(Ego-dystonic):自厭型同性戀者
   c.自我協調型(Ego-stonic)
   d.隱密型
   e.暫時型:境遇型同性戀
   f.雙性型:佔同性戀中54%左右
  2.量尺:根據金賽同性戀量尺
   0 級:完全的異性戀
   一級:幾乎都是異性戀,偶而作同性戀的夢或幻想。
   二級:大多時候是異性戀,偶而明顯的同性戀。
   三級:同性戀與異性戀各半。
   四級:大多時候是同性戀,偶而明顯的異性戀。
   五級:幾乎都是同性戀,偶然異性戀。
   六級:完全的同性戀。

三、同性戀的成因:
  1.先天因素:
   a.賀爾蒙:雙偶素
   b.染色體-性染色體突變,染色體末端分裂。
  2.後天因素:
   a.家庭因素:強勢的母親或懦弱、分居或去世的父親。
   b.養育方式不當,造成性別角色混亂。
   c.弗洛伊德:早期性心理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衝突。
   d.動機挫折的轉向。
   e.極端女權主義者。

四、同性戀的治療:
  1.精神分析導向的治療。
   2.行為治療法:嫌惡、增強刺激。

五、法令:
  英1967合法,美1975 工作權,1984 結婚權。
  「凡年滿21歲且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者為合法」,中西大致相同。

六、聖經、神學:
  1.聖經:
   創19:1-13 ,士師記19 ,利:18:22 ,20:13
   羅1:18-32 ,林前6:9-10 ,提前1:8-11
  2.神學:
   a.創1.2--男女有別,一夫一妻制。
   b.創1:28--生養眾多。
  3.傳統:
   a.天主教:阿奎那以自然律反對,因同性戀無法生育兒女。
   b.更正教:歷史中一致反對。

七、問題討論:
  1.先天性就一定合理?
  2.私事、人權?非關道德?
  3.品味選擇---單純性取向問題?
  4.慾求v.s.聖靈能力。
  5.A.I.D.S.(Acquired Immune Dificiency Syndrome)是天譴?

八、教會的責任:
  1.我們都是罪人。
  2.給予輔導、幫助。

男女關係與上帝形像

從創世記一章廿六至廿八節短短三節經文中四次提到上帝按其形像或樣式造人,可見上帝的形像就是人本質的焦點,是其獨特身份的來源。但上帝的形像到底是什麼意思?一般改革宗神學家按新約復原形像去解釋,那就包括了真知識,仁義和聖潔 (歌三10;弗四24)。但創世記九章六節印証已失去品德質素的墮落人,仍因上帝的形像尚存而保留其生命崇高的價值,可見上帝的形像是世人現今仍擁有的特質。

    克萊安 (Meredith G. Kline) 因從聖經發現「上帝的形像」與「上帝的兒子」之雙胞觀念 (創五章1-3及路三38),故認為父子關係就是明白神人關係的類推。

    含彌頓 (Victor P. Hamilton) 也因古米索波大米社會稱君王或宮侯貴族為上帝的形像而認為那是一個皇族術語。換句話說,人按上帝形像被造,就有與生俱來作上帝兒女的皇族身份與地位。

    男女既同按上帝形像被造,他們在上帝眼中必然有同樣的尊貴與榮耀。有些人卻基於女人是男人「幫助者」而堅持男上女下為天意。但按詞字研究,創世記二章之「骨肉」與「幫助者」在詞意上平行:前者除字面解釋外還有「至近親人」之意味 (士九2,撒下十九12) 及 彼此支持互助的義務;後者指軍事上的戰友同盟,且大多數用來描述耶和華以色列的幫助者。所以二詞都表明了男女之間同盟互助的恩惠關係。此外,「配合他」是 與他面對面之意,而那人稱她為「女人」,意即女人既出自己身,同稱一名字是最恰當不過的,因而認定女人為自己的最佳配偶。本章最後的宣告「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更表明了上帝所命定的婚姻關係比一切人際關係來得親密。所以本章的總意就是引証男女同等合一、佳偶同盟的親密關係。

    按上帝形像被造不但奠定了男女同等豐榮的身份,也同時賦予他們同等豐榮的使命,因為上帝在聲明按其形像造男造女後,隨即宣告讓他們管理眾生與全地 (創一26-28)。由於其他萬物同樣有繁殖、增多、充滿全地的福份 (創一22),惟有按上帝形像被造的人才有管理的特權與使命,所以好比上帝的形像,管理是一個形容皇族的術語。這祝福與使命既同時賦予男女,女人與男人顯然有 共同管理的能力與責任。

    總括來說,男女既同有上帝的形像,就當彼此尊重、互相肯定;既同出自一体,就當彼此相愛、同盟合一;既同受托使命,就當彼此幫助、同領同導。這樣才能彰顯出上帝形像的榮耀,滿足父神對男對女的期望。

婚姻的本質與倫理


1.       按聖經啟示上帝對婚姻的心意

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一夫一妻的結合, 是離開父母, 身心靈整體最深的結合。 (1:27-28; 2:7,22-25; 2:15-16; 19:4-5)

2.       婚姻的時間性

婚姻是終身的給合之約,(19:4-6) 且婚姻是帶有約束性的, 只有一方死後, 婚約才會解除。 (7)

故從某角度看, 婚姻是一個很大的祝福, 但同時也是很大的擔子, 當事人要有很高的成熟度才能承擔。婚姻, 乃是一非常嚴肅的抉擇。

3.       婚姻是愛的承擔

以弗所書第五章論及婚姻的關係: 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 作丈夫的要愛妻子。這是意志的抉擇(The will of love), 不是盲目地愛, 也不是任意去愛。妻子和丈夫的角色均有特別意義。

4.       婚姻與性

只有在婚姻內的性關係, 才會被視為聖潔(林前7:2; 13:4)。舊約的律法表明有了婚前性的關係就必須結婚 (22:28-29)

婚前性行為被視作淫行(fornication) (15:20; 林前6:18), 婚外性行為則是姦淫(adultery) (20:14; 19:9)

婚姻是伴侶的關係, 不只是性的層面; 這涉及身心靈全人及社會性的各個層面。婚內性關係的目的為: 繁殖(1:28), 聯合(2:24), 及滿足(5:18-19)

性倫理原則


1. 舊約的性倫理

舊約聖經只接納婚姻範圍內的性關係,而性行為的目的,雖不排除性歡愉,生育(傳宗接代)卻仍是最重要的目的,這對昔日農業社會,的確有其真實價值。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主前十世紀王國建立,以色列人的婚姻,偶有一夫多妻的情況出現(創二十九21-30;撒下五13-16;王上十一13);男人可能因著納妾(創十六1-4,三十1-13),或兄弟過世,寡婦歸入兄長之名(為保留兄弟的名字及產業),而有一個以上的妻子。

離婚(Divorce)之權多在男人手上(申二十四1-4;瑪二14-16)。婚姻之外的性關係是違法的,特別對女人而言。違法者可被處死刑(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出二十14;利十八20;申五18)。以色列人的律法,基本上是男女平等,但社會的發展漸漸變得重男輕女;女人常被視為男人的附屬,有時則是男人的產業,在家屬於父親,出嫁後屬於丈夫,故女人犯姦淫所受的刑罰,會比男人嚴厲。少女若已許配人,就算是那人的妻子,假如她出於自願,而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就要被治死;若是被強姦,而她又能證明是在呼救無援的情況下發生的,就不算有罪(申二十二23-27)。男人若與沒許配於他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他惟一的責任,只是娶她為妻,卻毌須接受其他刑罰。古代以色列社會容許妓女存在,卻不讚成男人召妓(箴五,七525-27)。同性戀(Homosexuality,男與男,女與女)被禁之列;獸交是絕對禁止的,違法者均被處死(出二十二19;利十八23,二十15-16)。此外,亂倫、裸體,及女人月經時性交,都在被禁之列(利二十11-121417-21)

無可否認,舊約以色列人的性道德,受古代近東文化的影響頗深,卻與創世記所載之男女受造,和十誡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以色列人對傑出的女性,是接納且推崇的,撒拉、利百加、拉結、利亞、底波拉、拿俄米、路得等,全是以色列社會的典範,及後代羨慕與學習的對象(箴三十一3-31)。在男女關係上,雅歌佔了一個凸顯又重要的位置,把男人與女人的關係發揮到極點。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男女間精神與肉體的關係,全無保留地聯結與昇華。

2. 新約的性倫理

雅歌式的男女關係,既非舊約的主要傳統,在新約也極少提及。事實上,新約或者說聖經,極少以性關係當作獨立題目來處理,它總是在另一更大的背景下來闡釋︰舊約是上帝的創造和與上帝立約,新約則是福音與要來的國度;二者重視的,不是個人的歡愉,而是順服與盼望;在這角度下,愛才有意義,包括現在與將來。

新約看重婚姻中的男女關係,但人與上帝及信仰群體的關係,不再是以婚姻、家庭及宗族為本,像女人在舊約社會那樣;而是以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係為主(太十37,十二46-50;可三31-35,十29-30;路八19-21,十四26)。耶穌許多教訓都是以家庭為背景,祂反對姦淫(太五27-28;約八3-11)、離婚(太五31-32,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林前七10-11)。男人與女人在婚姻中成為一體(太十九3-8;可十2-9),因此男女都必須忠於對方。但耶穌的性倫理不是以道德為本,而是信仰;是藉悔改而進入上帝國,因此男女關係必須顯出上帝子民的特性(可一14-15)

比較詳細討論性問題的,只有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因為人不能因血緣關係,加入教會或進上帝的國,也因為末日已臨,上帝的國立刻就要完全在地上成就(林前七262931b)。保羅認為婚嫁與性生活,均會叫人分心,不能完全投入天國的事,這是他個人的領受,卻不認為婚嫁與性生活不合法。保羅認為獨身者較容易專心愛主事主(林前七7-838-40),這思想與希伯來人視獨身為咒詛不相同。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新約性道德的思想,深入分析的話,是比較受希臘斯多亞派(Stoicism)的影響。斯多亞派傾向壓抑人的感情及肉慾。新約不如斯多亞派那樣重視理性,卻以靈性代替。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新約同時要抗拒另一更危險的陷阱,就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輕視肉身的言行。它認為肉身是靈魂的監牢,性慾既以生育為其至終目的,無疑就是造出另一監牢了。新約否定這些思想,堅持肉身也是上帝的創造,因此是好的。同樣地,婚姻也是上帝設立的制度,故也是善的,所以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但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就是這個意思。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3. 教父時期及中世紀

從主後二世紀到改教運動前,教會時常強調獨身和童貞的價值,合法的性行為只為生育而有。作丈夫的為得到性滿足而要求的性行為,只被視為可接受,卻不被鼓勵;女人滿足丈夫的性要求,被視為是婚姻的責任,她自己的慾求則完全不被重視。特別在教父時期,主再來的期盼遠超過婚姻與家庭的滿足。

特土良(Tertullian)認為基督再來是迫在眉睫,因此就算結了婚,也應避免房事,能在家庭內過獨身生活,便算是眾信徒的榜樣,因為這能表明他是真心地等待主的再來。這種性觀念在孟他努派(Montanism)發揮到極點,他們禁止信徒嫁娶,嚴守獨身;特土良接受這思想,後來還成為孟他努主義者。與特土良同時代之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也承認禁慾比性關係更尊貴;不過他也承認,婚姻制度出於上帝,因此是善的。影響後代至深的,首推奧古斯丁(Augustine)。他承認獨身及禁慾比婚姻更高尚;但他同時反對摩尼教(Manichaeism),否認物質是惡,因此肉慾本身也是邪惡這看法。奧古斯丁強調物質及社會的建制均是善的,因為是上帝創造和建立的;只不過自夏娃亞當墮落後,人就有需要節制慾求。他認為婚姻只有三個目的︰

1.生兒育女;

2.對伴侶忠貞,不因性慾驅使而濫交;

3.婚姻是一種聖禮,表徵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奧古斯丁的性倫理,有許多正面的肯定︰他認為男與女在婚姻建立的關係,是一生一世,互為伴侶;但一方面可能與他信主前的放蕩生活有關,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他刻意反對社會的淫風敗俗,他特意著重理性駕馭感情和情慾的功能。他說,理性功能是人最高的功能,身體和感情皆應屈服它的駕馭之下。
中世紀教會的性倫理,可從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學總論》(Summa Theologica)看出來。他認為上帝造男女(及百物),各有其屬性(nature),此屬性與其存在和活動,有密切的關係。在人來說,此屬性就是他的道德責任,其中最要緊的,即繁衍後代的責任。他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4. 改教運動

改教家中,以馬丁路德對性倫理的反擊最為猛烈,特別是反對獨身(他的妻子曾是修女)。路德認為獨身是一種特殊恩賜,只有少數人獲得,婚姻卻是上帝為絕大多數基督徒設立的。人若硬性規定教士守獨身,只會引發更多性罪行。他重新按聖經闡釋性倫理,肯定婚姻中的性關係,是男女的正常關係;男女受造原是平等的,但因為女人先受引誘,她就受制於男人,男人則要辛勞才得餬口。但女人失去的地位,卻在生兒育女上得回部分的權利。他像奧古斯丁一樣,肯定性行為是為了傳宗接代;但與天主教立場不同的是,他否認婚禮是一個聖禮,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容許人離婚。

加爾文比較重視性行為(婚姻)的伴侶意義;男女的結合,是全人的結合,包括人的身體與靈魂,這是婚姻的社會和神學意義。女人必須聽命於男人,就像墮落前的夏娃與亞當的關係一樣。

一般說來,改教家認為婚姻是一種聖召(Vocation),目的是更有效地事奉上帝,這在後期的聖公會和改革宗神學,最能表明出來。他們否認婚姻是教會的聖禮,無形中也為信徒在這方面解除了教廷的箝制,而且對性倫理也不像以前一樣,空有嚴格的規條,卻與現實遠離;他們在教導之餘,也留下較多空間,讓人自己決定。

5. 現代的性觀念

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現代人不再以天主教的指引為依歸,反以愛及個人關係作性倫理的抉擇。

天主教本於兩項原則,仍然持守著昔日的性倫理觀念︰

1.對自然律(Natural Law)的信服,因此反對不自然的墮胎(Abortion)、避孕、及同性戀等;

2.教會的教導功能(magisterium)仍然是信徒性倫理的最高指引。

更 正教在不同的大宗派,均設有性倫理的委員會,由不同的專業人士組成︰他們本於現代人對某問題的專門知識,制定一套守則給教會,由教會審定,然後公佈作為信 徒的指引。這些守則並沒有強制性,因此不是教會的法律,只是一種指引。就以同性戀為例,有些更正教宗派不單接受同性戀的行為,視其與異性戀有同等地位,還 按立同性戀者為神職人員,甚至替同性戀者舉行婚禮;另有些宗派仍然視同性戀者為一病態,需要接受醫治與幫助。

更正教中的基要(Fundamentalists)可能是個例外,他們認為聖經仍然是任何倫理問題惟一合法和足夠的依據,故此視同性戀者為罪人,不能進入天國。但與過去不一樣的是,包括基要派在內,現代人比較重視愛,對付倫理問題的異己者,已放棄昔日指責定罪的態度,而採取容忍甚至接納的態度。

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對 聖經及教父的教導,仍然忠貞如一,強調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合法,婚前及婚外性行為都是罪;同性戀的問題不需要爭辯,因為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是清楚 的。他們仍然堅持性交的結果是生育,但有些地方的教長,則容許人用計算日期來達致避孕的結果。無論怎樣,未婚生子仍然在禁止之列。

近代性倫理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且不容忽視的聲音,就是婦權運動(Feminist Theology)。 她們認為昔日的社會和文化,是以男性為中心,造成不少性歧視的釋經前設,結果就是把性行為和生育,變成男性享樂制度化下的產物,完全忽視女人在這方面的意 見與感受。整體上說,現代教會比以前任何一代,都更願意修改昔日歧視女人的傳統,包括刪除婚姻誓約中,女方要一生聽從男方的條款;正視不少家庭及社會的問題,是由男女不平等的關係造成;肯定女方亦有權利要求性歡愉及滿足,和接納成熟的性關係,必須是互饋、互愛、互助的。

現代信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是生育。在弗洛伊德之後,人不再看性慾與性交是等同的,性慾是人之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就像人具有音樂天分,又能給予發展一樣,叫人感到滿足(fulfilled)。這種新的肯定,對性倫理有深遠的影響,他們認為︰

1.生育不再被視為性交惟一的目標,而是愛及互相滿足;

2.婚姻仍然被重視,但在違反愛及互相滿足的條件下,離婚愈來愈被接納;

3.以婚姻為性行為惟一合法基礎的原則,仍為絕大多數的教會接納,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只要能表達愛,婚前和婚外性行為,仍然是可接納的;

4.在同一原則下,好些教會及信徒也接納同性戀者。

結論:基督徒對性倫理的看法

1. 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2. 以愛為性倫理的基礎,自然不難從聖經找到理據,但單純的愛是否為惟一足夠的條件?特別是現代人所指的是人的愛。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3. 舊約的性倫理並不是只固守在一個傳統上,如「要生養眾多」這基礎上。舊約另有書卷-雅歌-凸顯了另一個性倫理傳統。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

4. 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在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5. 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

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奧古斯丁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6. 現代基督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只是生育。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但這並不表示人可隨意癲倒本性(如同性戀),或因著性倫理產生問題(如不能滿足)而隨意離婚。

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事奉者的職業道德


  雖然工人比工作重要,工人需要在工人的資格上盡上應盡的倫理責任,他也要在他所從事的工作上顯出應有的職業道德。

1.工作品質要有良心
  
根據教牧書信,保羅期勉提摩太把教會牧養成具有下列品質的家:
   
(1)愛心之家(提前一5)
   
傳道人務必幫助在教會中的每一個人真正重生(提前一15~16),使他們真正對上帝有無偽的信心,以至聖靈更新他們,使他們有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由此生出對眾人的愛心(提前一5);這是事奉品質的第一項要求。
   
(2)禱告之家(提前二1)
    
傳道人教導禱告、帶領禱告,幫助弟兄(8)、姊妹(9)學習禱告,使教會、家庭成為禱告的殿,為自己敬虔度日禱告(2)、為平安度日度告(2)、為萬人得救禱告(4);這是第二項品質要求。
   
(3)真理之家(提前三15)
   
保羅指出,教會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這是怎麼建立起來的呢?第一,傳道人要謹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訓,並且要在這事上殷勤、專心、恒心(15~16),且宣讀、勸勉、教導(13)純正的教訓(提多一9);第二,藉著真道,操練敬虔(6~7),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以榜樣(12,參考三2~7)帶領長執同工(8~13),使全教會不只持守真實的道理,並活出真實的道理來。這樣,才能抵擋異端(提前四1~5;提後三1~9)、遠避世俗的虛談(提後二16)、荒渺無憑的話語(提前一4;提前四7)和無窮的家譜(提前一4)。把教會建立成真理之家,這是事奉第三項的品質要求。
   
(4)屬靈之家 (提前五1~2)

一個家庭由父母、兄弟姊妹組成,大家親如手足,患難與共。在提前五章,保羅勸勉提摩太以父親、母親、弟兄、姊妹的關係來牧養各年齡的會友,好把教會建立成一個屬靈的大家庭。這樣,事奉上常見的三個問題:1)金錢:既然傳道人及寡婦,在經濟上有需要,家人怎麼會袖手旁觀?而傳道人又怎麼會在家人的錢財上出問題?2)色情:既然教會的婦女親如自己的姊妹,那有傳道人與自己的姊妹陷入情慾的網羅?3)權柄:傳道人果真尊重年老的會友如父母,年長的如兄姊,年幼的如弟妹,又怎會在教會誤解誤用權柄?把教會建立成喜樂大家分享、重擔彼此分擔的屬靈之家,以有效防範錢、色、權的問題,是事奉第四項品質的要求。
   
(5)福音之家 (提後一8)

保羅在提後一8對提摩太說:「你不要以給我們的主作見證為恥,也不要以我這為主被囚的為恥,總要按上帝的能力,與我為福音同受苦難。」教會應該是一個對外廣傳福音的據點,傳道人有責任挑旺每一位會友的恩賜(提後一6),使他們按上帝所給的恩賜各盡其職,配搭事奉,興旺福音;傳道人也有責任挑旺每一會友從上帝領受的那顆剛強、仁愛、謹守的心,不以福音為恥(提後一7)。栽培出像阿尼色弗這種不以福音鎖鍊為恥的福音家庭,是教會成為福音據點的祕訣,也是事奉品質的第五項要求。

(6)敬虔之家 (提後三10~12)

保羅提醒提摩太,作為一個傳道人,消極方面,不可「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三5);積極方面,傳道人必須敬虔加上知足(提前六6)。知足,指的是「只要有衣有食」,便心存感恩,心滿意足(提前六8);敬虔,則指要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提前六11);要服從純正的「教訓、品行、志向、信心、寬容、愛心和苦難(提後三10~11)。傳道人本身如此,更以此榜樣帶領會友在基督裡敬虔度日(提後三12),好把教會建立成一個敬虔的家,這是事奉的第六項品質。
  
(7)光鹽之家 (提多三1~8)

保羅要提多在教會中提醒會友,叫他們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豫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多三1)。「善事」指的是合乎上帝旨意的事,保羅在此吩咐信徒要積極參與一切有益於社會人群的善舉,這些善行除了三章一節的奉公守法之外,由三章2~3節來看,「善行」也包括一個人稱義(7)重生(5)之後,應有的基督徒美德。可見保羅心中所想到的,就是要基督徒以救恩的果子──善行──來作世上的鹽、世上的光,把教會牧養成世上的光、世上的鹽,正是事奉的另一項品質。
   
(8)和睦之家 ()
   
在腓利門書,本是腓利門奴隸的阿尼西母不只虧負主人(18), 又從主人家裡逃走,這使得腓利門家的家庭教會出現破口。保羅為了彌補這個破口,親自站在逃奴阿尼西母的立場向腓利門求情,這種中保的工作,正是使彼此有嫌 隙的會友和好的事奉。會友與會友間,甚至會友與牧者間,難免有誤會,有爭執,如果不加以處理,可能造成同心合意、彼此相愛上的破口,把破口堵住,使教會成 為和睦之家,是事奉上必要的品質之一。
 
2.工作態度要有良心
  
傳道是良心工作,但保羅指出,卻有人丟棄良心(提前一19)。 傳道人把所事奉的教會從遠離以上八大工作品質的家,一步一步的朝著這八大品質長進,那是在工作品質上有良心,要能使教會朝此八大品質長進,在工作態度上也 必須要有良心,二者互相配合,才能顯出成果。那麼,傳道人工作態度合乎良心,是什麼意義呢?提摩太後書二章和四章,保羅列舉出良心工作應有的幾項態度,分 述如下:
  
(1)由提後二章看良心工作的態度
   
在提後二章,保羅從七個角度描繪出主工人的形像圖,透過這幅圖的七個面,可以幫助我們認識良心工作態度的真理。

a.兒子 (提後二1~2)
    
在提後二1~2保羅以「兒子」來描寫主的僕人在福音真理上接棒交棒的傳承角色,這角色有二個重點。第一,要在基督耶穌的恩典上剛強起來。「剛強起來」(endunamoo)指的是得著能力而堅強勇敢,提摩太的時代,社會激烈反對福音(提後一15~16),保羅為福音而被下監;異端邪說又甚猖獗(提後二16~18),有些人不信復 活的福音;在這種背景下作為福音真理的傳承者,保羅說,「要在基督耶穌的恩典上剛強起來」,這才對得住良心。

第二,要把教訓交託那忠心能教導別人的人。「教訓」指的是福音真理;「交託」是法律 用語,被託保管的人,要為所託管的物負法律責任,因此保管者必須保護他人所託的東西完整無缺。作為福音真理的傳承者,必須把福音真理完完整整的傳遞下去, 並且把它鄭重交託那忠於福音真理又具有教導恩賜的人,好使福音真理完整地一代傳一代,作到這一點,那是合乎良心。
   
b.精兵 (提後二3~4)
    
保羅接著以「精兵」來說明傳道人要專一忠誠為福音真理而戰。

第一,保羅提到傳道人要如同精兵般忍受苦難。提後二3「同受苦難」(sunkakopatheo)指的是分擔苦難和困境。保羅勸勉提摩太要具有為福音受苦的心志。艱辛、冒險和苦難是士兵理所當然要面對的事。

第二,精兵必須不將世務纏身。精兵指良好的士兵,其對手便是那些抵擋福音的人,包括 假師傅和敵基督的政權;要贏得勝利,必須不將世務纏身。世務指生活上的種種事情,纏身指被纏擾,精兵不能被生活上任何一件事情所纏累,以致分心,漠視軍 紀,不能盡服兵役的責任,在此強調當兵的要〝全神貫注的服役〞。第三,精兵要討那招他當兵的人喜悅。「招他當兵的人」指耶穌基督;「喜悅」則指對良好的服 役態度和表現深感滿意而喜形於色。軍人要能如此,必須完全服從、忠誠、犧牲。這是「精兵」這角色所要闡明的良心工作之態度。
   
c.選手 (提後二5)
    
提後二5保羅指出:「人若在場上比武,非按規矩,就不能得冠冕。」在場上比武(athleo)指在比賽中競爭;規矩(nomimos)指比賽的規定。在此保羅把傳道喻成一項難苦的競賽:要實行艱苦的自我操練(林前九24~27)、要拋開各樣重擔(來十二1~2)、要守規矩──包括忠心,在受訓期間要有節制(平日循規蹈矩,下工夫鍛鍊)、比賽時則按規定(不取巧、不犯規)、付代價、才能得冠冕,這樣才算達到良心工作的標準。

d.農夫 (提後二6)
    
保羅第四幅圖是以勞力的農夫來比喻傳道的工作。為了收成,農夫必須勞力。「勞力」指工作至筋疲力盡,這是良心工作的另一層面的意義。
   
e.無愧的工人 (提後二15)
    
保羅如何以「無愧的工人」來說明良心工作的態度呢?

第一,無愧的工人必須囑咐人不可為言語爭辯。為「言語爭辯」(logmacheo) 指故意在神學問題上作無益的辯論以炫耀自己的辯才,其實這種辯論對信仰的實質毫無幫助。

第二,無愧的工人必須按著意分解真理的道。按著正意分解指正確的分割,工人工作的態度是將「真理的道」(可指聖經),但按上下文及保羅在弗一13,西一5的用法,指的是福音,也就是基督教的整個信仰,提摩太要把真道,按其本意,作正確的分析,又要解得通俗易明,讓人容易明白、跟隨、實踐。第三,無愧的工人要遠避世俗的虛談。遠避指繞過去,世俗的指不虔誠的,虛談指空洞對人靈性無益的言論。在第18節以錯誤的復活觀為例,說明這種虛談會敗壞人的信仰,使人過著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人生觀;以致偏向縱慾主義或禁慾主義;將使人不盡力事奉,也不樂意奉獻。工人能夠按正意分解真理的道,良心必定平安。

f.貴重的器皿 (提後二21)
    
良心另一層面的意義就是作貴重的器皿。貴重(time)指尊貴、有價值。保羅在提後二21從三方面來描述這貴重的器皿:

(a)成為聖潔(hagiazo),指分別為聖,遠離罪惡;

(b)合乎主用(euchrcstos):能被主重用;

(c)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即隨時準備妥當,能照主的心意被使用。這才合乎良心的標準。

g.智慧的教師 (提後二24~26)
    
智慧的教師是保羅論及良心工作的另一面。在事奉中,難免會遇見抵擋真道的人,面對這樣人,良心工作就是「存心忍耐」、「溫柔勸戒」。存心忍耐(anexikos),指忍受凌辱困苦,面對那些對真道持敵對立場的人,不只不立即發怒反擊,倒要耐心聆聽,忍受頂撞;「溫柔勸戒」,則指以謙遜的態度、理性的言詞勸導警戒,好讓聖靈有作工的空間,使敵擋真道的人醒悟過來,離棄罪惡,歸向真神。
   
(2)由提後四章看良心工作的態度
   
a.在提後四章,保羅提醒提摩太,在背逆的世代,要凡事謹慎、忍受苦難、作傳道的工夫,盡責至打完仗、跑盡路、守住道,這是良心工作應有的態度。保羅首先在提後四3~4提到背逆世代的特徵:

(a)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在背逆時代裡人們不能忍受基督教那正確、健全的教訓,而橫加排斥;

(b)耳朵發癢:比喻病態的慾望,喜愛聽新奇、滿足其好奇心的言論教訓,反而對有益靈性健康、純正的真理表示厭煩;

(c)人們隨從自己的情慾,增添好些師傅:「情慾」指的是那驅使人犯罪的慾望;增添們口味的教師,以致一些專門迎合他們口味的假傳就應運而生;

(d)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也就是說,人們把耳朵轉離純正的福音真理,反而去依附那些只會引起人們幻想的不真言論。

b.在異端邪說橫行,人心抗拒福音,蒙召者怎麼傳道,保羅勸勉提摩太守住四項原則:

(a)凡事謹慎:「謹慎」指頭腦清楚、思想清醒,惟有善於控制情緒,才能洞悉周圍發生的事情的來龍去脈。保羅提醒提摩太,惟有如此,才不會受假師傅假教訓的迷惑,也才能夠以真道駁斥異端

(b)忍受苦難:當人們厭煩真理,提摩太卻要堅持傳「真道」,一定會被排斥;假師傅迎合聽眾口味而名利雙收,提摩太傳真道卻備受排斥,保羅說,你要「忍受苦難」指無怨無尤忍受臨到他的一切痛苦,包括外在的排斥,和內心的折磨;

(c)作傳道的工夫:指的就是要作傳福音的工作,一個蒙召者,心中永遠不可忘記那些還沒有得救者的名字,務必將基督降世為要拯救世人這好消息向背逆的世代勇敢的宣揚;

(d)盡傳道的職份:提摩太既然蒙召為傳道,因此保羅勸勉他莫問艱辛,不因環境而灰心,不因敵對而喪膽,不因利誘而迎合聽眾口味,不因排斥而閉口不言,而是在種種艱難下忠心完成主的託付。
   
c.如何才算是完成主的託付呢?保羅以他為例對提摩太說,良心工作必須作到下列三點:

(a)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仗」指任何要決勝負的競賽,保羅作證,自蒙召以來,任何一場有價值,且要決勝負的福音爭戰,他已經打完了。

(b)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當跑的路(dromos)指一般路程,保羅顯然以路程隱喻上帝託付的使命;保羅不負基督耶穌的託付,如今已完成了他那傳福音的使命;

(c)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指我已守住了信仰。在面對異端邪說,虛渺言語的干擾下,保羅持守住純正的信仰來表示他對上帝至死忠心。
 
3. 結論
  
有殘缺的人不能當祭司,這是指祭司個人的聖潔,是事奉者個人的倫理;有瑕疵的祭物, 上帝不悅納,則指向事奉的品質和態度,是事奉者的職業道德。重生的人,聖靈賜給他一顆新心,這新心是清潔的心,有這樣新心的人,他必有無虧的良心,合乎無 虧良心的工作品質和工作態度,是事奉者應有的職業倫理。

    蒙召為傳道,一生從事良心工作,必須在個人倫理和職業道德合乎無虧的良心,這樣,教會中的人際關係,各年齡階層的牧養和教養,教會中的金錢、行政,事奉中 撒但在錢、色、權方面的攻擊,必因上帝的恩典和憐憫而得勝有餘。傳道人是上帝眼中的瞳人,傳道人愛惜自己,持守事奉的倫理,上帝怎能不愛惜和保護祂從萬民 中所選召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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