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是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基督教倫理學特別注意的,是把人對上帝的了解,和上帝對人的要求相連起來,作為人行為的指標;這是基督對門徒的要求,也是基督使之為可行的生活守則。我們將從聖經神學的角度,闡釋基督教倫理學的特性。
1. 以上帝為中心
聖經的倫理教訓,基本上是以上帝為中心。我們認為善的能力完全是建基於那位善者(上帝)身上。這個以上帝為中心的基礎告訴我們,基督教倫理必須本於聖經來建立,二者是分不開的;因此,十誡是以救贖為基礎,而耶穌登山寶訓的道德教訓,則是從宗教的基準歸納出來(參太五43-48)。我們若要探究善的本質,聖經的重點是上帝自己的本性,耶穌說只有上帝是善的(可十18)。耶和華應許摩西說︰「我要顯我一切的美善(和合本作「恩慈」),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出三十三19);上帝讓摩西認識祂自己的本性(出三十四6-7)。所以聖經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就是要人效法上帝。
舊約不斷出現的命令是︰「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如︰利十一44-45);這與耶穌的要求是一致的,祂要門徒反映天父的完全(太五48;路六36)。要達到這標準,新約鼓勵信徒效法基督︰「你們該效法上帝……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弗五1-2)
愛(agape)是上帝性的總歸(約壹四8)。因此上帝對人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能在他的生活上,反映出這種agape(可十二28-31)。只有當人學效基督對他的愛,才能如此愛世人(約十五9、12)。
新約對agape的解釋是詳細的(林前十三),這是一種超乎家庭、友誼及國家的愛(路十25-37),包括愛那不可愛的和沒有反應的(參西一21-22),且是不求回饋(路六32-35,十四12-14)。有些學者認為耶穌如此重視愛,是表明與舊約律法的倫理有別;但這是誤解了新舊約律法(Law)與愛的關係。舊約的律法,是放在盟約(Covenant)的範圍來討論,它代表上帝對祂子民的愛;詩人視守律法是人愛上帝的表現(詩十九7-11,一一九33-36、72)。耶穌也不認為愛與律法有任何衝突,二者都是以上帝為中心的倫理(約十五10;約壹二3-6);祂肯定律法,並且強調人必須本於愛來守律法(太五17-20),二者是和諧並重的。
聖經有很多地方討論律法的問題,充分說明基督徒倫理必須以上帝為中心。我們認為善與惡的知識,不能僅靠哲學思辨來獲取,人必須接受上帝的啟示(Revelation),以知道什麼是善?什麼是惡?因此,聖經是宣告和命令,這就是律法和啟示。
2. 上帝創造萬物,而人有上帝的形像
聖經論到創造(Creation)的經文為基督徒倫理奠下了重要的根基。首要乃是宣告男人和女人,都是按上帝的形像(Image of God)來造的(創一27),它顯示出人的價值與地位;因此基督徒對墮胎(Abortion),和生命倫理學(Bioethics)的問題不只注重,也從人有上帝的形像這角度去衡定。假如有人基於種族(Race)、階級或性別來壓迫人或團體,基督徒是不能緘默的(參徒十七26;加三28)。因為上帝的本性就是善,按上帝形像創造的人,就等於具有某種天生的善惡意識。人即使不認識特別啟示,上帝的律也會寫在人的心版上,透過良知的活動,人不能推諉說不知道(羅二14-15)。
婚姻(Marriage)制度尤為重要。女人的受造記載(創二18-24),是新約婚姻觀的基礎,它指出只有婚姻中的性(Sexuality)關係,才是合法的性關係(太十九3-6;弗五28-31)。因此與妓女茍合,就是冒犯自己的身體,因為身體「不是為淫亂」(林前六13-18);同樣地,同性戀(Homosexuality)也為聖經所定罪,因為與同性的人用性器官來表達愛意,是「不自然」的,與上帝創造人的原意相違背(羅一25-27)。
政府也是上帝賜下的制度,是人不應忽略的。但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個人抗拒政府命令亦被允許,這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但三14-18;徒十六35-39);不過人既群居,就必須有某種管理制度,這是合乎創造者旨意的(羅十三1-7)。
人與自然界的關係,最重要的聖經觀念就是「管理」。創造者把男人與女人放在祂創造的世界,並且命令他們管理世界的資源(創一26-28;詩八3-8)。因此基督徒對世界,有兩項倫理責任──即保存(因為浪費表明管理失職)和開發(因為管理責任之一,就是物盡其用;參路十九12-26)。這種管理的責任,正是聖經論到工作(Work)的倫理。從上帝學的角度而言,工作是做人的重要意義──這也是基督徒反對失業的原因之一;但聖經卻不鼓勵人只以工資為工作的全部意義。聖經常說上帝是工作的上帝(賽四十五;詩十九1),效法上帝而工作,就成了聖經對工作的肯定;這也是十誡論工作與安息的態度(創二2-3;出二十9-11)。
3. 罪惡
上帝為創造主這觀念為我們呈現出一種以上帝為中心的倫理思想,聖經的罪惡觀卻讓我們看到一個人的最大的困境是背叛上帝而迷糊了道德知識,並削弱了行善的意志,上帝人關係的破壞,以及道德判斷力混亂等等。罪惡使良知(Conscience)引導歪曲、敗壞,人又因不斷的犯罪而麻木起來(多一15;提前四2),因此人的善惡感也就模糊了。人可以按著良知指引,做出非常錯誤的事(徒二十六9),但另有些人卻作出完全合法的事,且深受良心譴責(約壹三19-20)。有時人的良知,可以與上帝的旨意完全配合,惡上帝所惡,愛上帝所愛(羅二15)。人是絕對的清楚知道什麼應該做,什麼是不該做的。罪把人的意志力削弱(羅七15-23),並把善惡觀扭曲(羅七8-9);而聖經對這方面的討論經文卻特別多(可九41-48)。人既不能本於愛上帝來立志行善,上帝就必須藉著刑罰(Punishment),來警惕人免於行惡。
人際關係也因罪而受損。聖經記述首宗罪時,也提到人犯罪並影響了男女間的關係。他們視彼此為性對象,而非整全的人;故此赤身露體引來羞恥與害怕(創三7-10;對比二25)。男人要推諉罪責,使愛與忠誠的連結中斷(創三12-13);而女人生產則要多受苦楚(創三16)。另外,工作關係也會因著人的自私而受到破壞。例如賣方欺騙買方,或雇員欺騙雇主(申二十五13-16;雅五4)。國際事務亦無不同,強國為己利欺凌弱國,窮兵黷武,這是舊約先知對巴比倫一類的強國,發出嚴厲審判的原因;他們宣告上帝的公義不容忽視,祂要為受欺壓的人伸冤,以彰顯祂的慈愛(耶五十)。
在今天的一個罪惡世代,倫理問題變得異常複雜,有時人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無論採取什麼行動都不理想,聖經也承認有這種情況,這時通常是揀選較少罪惡的一種。就以離婚(Divorce)來說,它永遠是惡的(瑪二16),但有時卻無可避免(太十九9;林前七12-15)。或說殺人,在某些情況下也是被接納的(創九6)。
4. 救贖
在罪惡肆虐的世界內,上帝的救贖為人的道德困境提供了出路。聖經的贖罪論(Atonement)包含了四個方面的提醒︰
1)墮落的男女要認識上帝,並且跟隨祂的腳步;
2)人行善去惡提供動力;
3)人的道德生活設下目標;
4)屬天的能力源頭,叫人的軟弱意志從新得力。
聖經要人向上帝的性情和行動學習,如律法要求人善待奴隸,因為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之時,上帝也是這樣恩待他們。聖經又要求做生意的不要欺詐顧客,因為古時的人惡待以色列人先祖,上帝也為他們伸冤,這就顯出上帝是公義的了(申十五12-15;利十九35-36)。
聖經強調上帝的愛與公義,並鼓勵我們要行善。我們作為與上帝立約的子民,有責任回應上帝的大愛,但本與我們是不配得的(利二十二31-33);新約把這思想強化起來,提醒我們,基督常與我們同在,聖靈亦住在我們中間。因此聖經要信主的兒女孝順父母,因為這是主喜悅的;而信主的奴隸也要順服主人,因為這是作在主身上,不是作在人身上(西三20、23)。再者,人要逃避不道德的性行為,因為身體是聖靈的殿(林前六18-20)。
基督論到上帝的國,亦給教會的倫理一種迫切感,因為上帝的國已然來到,它最後的完成逼在眉睫,那時人要接受或賞或罰的審判,這是叫人立志過討上帝喜悅的生活的強大推動力(可一15)。一個自私自利、只顧追求肉慾滿足的基督徒,在他想不到的時候,就要面對他的君王和審判的主了(路十二16-21)。要來的國度也為基督徒立下了社會倫理的目標。儘管上帝的國還未完全實現,要等待大君王的突然介入,但上帝國的價值,已遍佈我們的世界(太十三31-33)。基督已經完成祂要做的工作,祂的國度已然建立,因此基督徒就是一班蒙召,要向鄰居見證新價值、新關係的人,不論其中會有多少衝突與挑戰(路四18-19)。
假如基督徒完全無能力去履行,他們的蒙召豈不是空洞的嗎?新約便在這裡提出最具體的貢獻。因為上帝的國已經是個事實,凡跟從祂和順服祂的,祂的能力亦在他們身上,這就是聖靈的能力;聖靈要在信徒身上結出果子來(加五22-23)。保羅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可不是勝利主義,卻是一種潛能的應許;能支取聖靈能力,過以上帝為首的生活,必須是一個謙卑順服的人。聖經倫理學的寶貴,不只是提出一個倫理標準,然後泛論罪的為禍;它乃是讓信徒認識救贖的能力,進而使用這能力,好改變他的生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