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英國的兩名醫生成功以體外人工受孕的方法令一名婦人懷孕,並誕下了一名女嬰。「試管嬰兒」的出生即時帶來了震撼性的回想。該兩名醫生收到了數以百計的、來自世界各地的婦女的查詢。這些婦女深受不育的困擾,急欲解決不孕的問題。
何謂不育?基本上,沒有使用任何避孕措施,正常行房長達一年卻不能成孕的夫婦,便會被視為不育。而估計每七對夫婦便有一對會面對不育的問題。在所謂不育的夫婦中,約三分一的問題出在男性身上,另外三分一在於女性,其他的則原因不明。
對於沒有生育困難的夫婦,我們是不容易理解不育人士的痛苦的。不育的夫婦往往有一份孤獨的感覺。通常妻子比丈夫更覺孤獨,沒有生育能力的一方感覺則更為
強烈。因此,他們不僅跟別人疏離。而令問題更複雜的是他們誤認為不育是上帝的懲罰,上帝已經離開他們而去。然而,事實是不育並不一定跟罪有關(參路1:5-7),上帝更是看顧不育的人(參詩113:9)。
1979年,全球第一家施行體外人工受孕的診所在英國投入服務,立刻便收到二千五百多份來自全球各地的申請,申請者大多是因為輸卵管閉塞而不能自然受孕
的婦女。當時體外人工受孕的收費約為一千五百至四千美元左右,但以今天的角度看,當時所用的科技卻是相當簡單的。首先,醫生在婦女的卵巢中用腹腔鏡尋找成
熟的卵子,並以空吸針將之取出,放到盛載了養料及精子的培養碟內,讓卵子受精。在受精後兩至三天,當受精卵分裂為八個細胞的階段時,便用套管將它放進已經
接受荷爾蒙而預備懷孕的子宮內。受精卵會發展為胚泡,並在子宮內著床,意思是它會附在子宮壁上,開始吸收母體供給的養料。在受精後兩星期,受精卵會發展成
胚胎,八星期後則會成為胎兒。然而,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至今,生殖科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亦帶來了好些值得我們思考的道德問題。
第一、生殖科技是利用科學的技術,藉著男女的生殖細胞,透過在性交以外的途徑,令女性受孕。但是,人以人工而非天然的方法懷孕會否違反上帝的旨意呢?首
先我們要明白,任何現代人都會同意,子女應該是父母愛情的結晶品,而性交則是夫妻表達愛意的途徑,性交是最理想的懷孕方法。然而,如果一對不育的夫妻,他
們都深深地愛著對方,但卻只可以藉著生殖科技的幫助,才能夠令妻子懷孕,則我們可否說那將要出生的孩子並不是他們愛情的結晶品呢?除非我們相信性交是上帝
惟一認可的成孕方法,否則利用生殖科技克服不育的問題又有何不可呢?如果將性交絕對化為惟一合上帝心意的方法,我們又是否過分重視形式而忽略了愛情在生育
所扮演的首要角色?亦完全漠視了不育者的痛苦呢?
第二、為了確保成功,醫療人員通常都會預備多個受精卵,然後選擇數個優質的植入母體。但是,如果有多個受精卵成功著床,母體卻不能同時懷那麼多個孩子,
則他們便要將部分著了床的胚胎取出。而如何處理那些並未植入母體的受精卵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我們將這些胚胎或受精卵殺死又算不算殺人呢?
或許有人認為,卵子在受精的一刻開始,由於它已經擁有發展為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所以,受精卵應該被視為人。
當然,《詩篇》第139篇的作者說︰「我的臟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
「我未成形的身體,你的眼睛早已看見;為我所定的日子,我還未度一日,都完全記在你的冊上了。」
上帝的話臨到耶利米,說︰「我使你在母腹中成形以先,就認識你;你還未出母胎,我已把你分別為聖,立你作列國的先知。」(耶一5)
《以賽亞書》第四十九章的作者說︰「我在母胎的時候,耶和華就呼召了我;我出母腹的時候,他就提了我的名。」
「他自我還在母胎的時候,就造就了我作他的僕人。」(5節)
但是,問題是我們應否字面來理解《詩篇》的誇張文學手法和先知信心的語言?而如果我們字面地接受這些經文的意義,則問題是︰「身體未成形前所指的是否便是受精卵和胚胎呢?」
「上帝是否在以賽亞仍是受精卵或胚胎時便呼召他?」
或許我們需要瞭解,縱使在卵子受精後,仍然又百分之四十的胚胎會著床失敗而流出體外;也有百分之二十會在著床後自然流產。意思是不論我們接受受精卵或胚
胎是人,都會有百分之六十至二十的人類在出生前夭折。問題是雖然我們並不能夠完全瞭解上帝的奧秘,但上帝會否讓那麼多人在未出生前便死亡,卻始終是一個令
人困擾的問題。
此外,雖然受精卵擁有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但原則上人體的任何細胞也擁有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如果我們視受精卵為人,則是否也應該視每個人的體細胞
為人呢?況且,擁有成為人的潛質的受精卵跟人是有著明顯的差異的,正如我們能夠清楚分辨受了精的雞蛋跟雞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一樣。因此,受精卵和胚胎是否是
人,是一個十分具有爭議性的問題。然而,正是由於受精卵擁有成為人的潛質,我們亦不可以將它們等同於一般的廢物。所以,我們應該儘量減少剩餘受精卵和胚胎
的數目,而最理想的是我們只需要培養少量卻完全是優質的、僅足以滿足當事人需要的受精卵。
第三,或許有人會擔心,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會視那些由此獲得的孩子為工具,以滿足他自己的私慾。相信我們不能夠否認,人生育往往是夾雜著好些不同的原
因,或是為了建立家庭,或是為了增加家庭成員的數目,或是為了彌補失去家庭成員的創傷,或是為了滿足祖父母或其他長輩的意願,或是為了找尋繼承產業的人
等。但是,那是否表示夾雜不同動機生育的父母都是為了自私的慾望而生育呢?當然,我們不能夠否認某些父母是自私自利的,但是否表示每對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
都是自私自利的呢?或許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要撫心自問,自己是為了什麼原因而生育?我們是否願意為孩子付出愛和犧牲?
第四,基督徒可否使用第三者捐贈的生殖細胞生育呢?或許有人認為,《申命記》第二十五章五至六節記載︰「兄弟住在一起,他們中間如果有一個死了沒有留下兒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和她同房。她所生的長子要歸亡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字從以色列中被塗抹了。」
而
且,上帝因為猶大的次子俄南並沒有盡兄弟的本分而取去他的性命。所以,我們應該容許不育的夫婦接受第三者捐精的人工受孕。但這僅是古代以色列社會在特殊的
情況下為某家族留下血脈的一種做法,而且,這是死者的兄弟才可以盡的本分,所生的長子才歸入死者的名下,如果所生的是女兒,則相信會歸入該兄弟的名下。因
此,有關古代以色列收繼婚制度的教導是不容易應用到今天捐精人工受孕的問題上的。
此外,《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指出,丈夫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雖然這成為一體也不一定是身體的連合,但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細胞生育是否違背了成為一體的意義呢?
而且,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細胞出生的孩子長大後是否有權知道自己的血緣的父(捐精者)或母(捐卵者)是誰呢?利用第三者的生殖細胞會否令那些因而出生的孩子要面對不可知的心理和感情的危機呢?這種做法是否值得鼓勵呢?
當然,亦有人會指出,如果經由夫妻的生殖細胞受精而借助第三者的子宮代孕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對於代孕母的問題,好些人均指出,代孕母可能會令生育商業化。雖然當事人跟代孕母所簽訂的合約能夠訂明財政的安排和其他的細節,其中包括如果出生的是一個不正常嬰兒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始終這種合約所安排的是將某人的子宮租借給其他人。「子宮租借」是否道德呢?這種做法是否將人貶抑為生育的機器呢?而且,這類安排是否往往由能夠負擔的夫妻出資,而由較有經濟需要的年輕女性代孕呢?那是否是另一種對貧窮女性的剝削呢?
或許也有人指出,可能有些親朋摯友願意義務代孕又如何呢?問題是生殖科技已經令一個孩子可以擁有一位血緣的父親、一位血緣的母親、一位代孕的母親、一對
養育他長大成人的父親和母親。而如果代孕的是如此親近的人,那又會否令那孩子在心裡和感情方面面對更大的困擾呢?我們能否只是為了滿足生育的需要或慾望,
而忽略了其他人可能要面對的問題呢?
相信我們不能夠否認不育會令人陷在相當痛苦中,我們亦不能夠否認現代科技能夠在某程度內幫助我們克服不育的困難。基本上,爭議較少的是由夫妻的生殖細胞
進行體外人工受孕,然後由妻子懷孕生產。但是,並不是科技所能夠做到的都是信仰可以認可的,或是道德可以接受的。或許我們始終都要接受子女是上帝賜的,如
果為了生育而違背了信仰及道德的原則,那將會是得不償失的。況且,我們是否必然要獲得從夫妻血緣而來的子女呢?我們又是否必然要經驗懷孕的經歷呢?世上還
有好些等待領養的棄嬰或孤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