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基督徒對「器官移植」之看法


   器官移植是一種將身體的器官或組織從身體的某部分轉移到另一部分,或由某人的身體轉移到另一人的身體的醫療程序,目的是為了替補身體那些已經被破壞或補 充身體所欠缺的部分,以增加病者存活的機會或生命的素質。而涉及的器官和組織包括血液、荷爾蒙、皮膚、骨骼、骨髓、角膜、心、肺、腎臟、肝臟、中耳、神 經、卵巢、小腸、睪丸等。
  現代器官移植的歷史可追溯到十六世紀意大利的波倫亞,當時的外科醫師已經發現器官接受者的身體排斥那 植入的器官。原因是身體的免疫系統視植入的器官為外來的入侵者而對它展開攻擊,並將它殲滅。而人類第一宗成功腎臟移植的個案發生在一九五四年,由於捐贈和 接受器官的是一對雙胞胎,雙方擁有相同類型的組織,植入的器官才沒有被排斥。但是,排斥一直是器官移植手術失敗的主要原因。及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一些既 能夠防止排斥,又不會破壞病人免疫系統的新藥面世,雖然這些藥仍然會給病人帶來好些嚴重的副作用,但其效用也足以令器官移植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基本上,因應捐贈者的身體能否生產補充被捐出的器官,我們將可供移植的器官分為可再生與不可再生兩類。其中像血液、骨髓等屬於可再生類,而心、肺、腎臟 等屬於不可再生類。如果器官是可以再生的,捐贈者則可以是活人;但如果器官是不可再生的,那麼捐贈者原則上也只可以是死去的人。
  相信現時絕大部分人都會接受,只要捐贈者和接受者的血型吻合,輸血便沒有什麼問題。然而,耶和華見證人會卻以《利未記》第十七章十一至十四節等經文為依據,認為動物的生命在血裡,我們既不可吃血,也不可以接受輸血。通常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的如果是成年人,他們也完全明白拒絕輸血所帶來的後果,則人也會尊重他們的決定。但是,如果當事的是由成年人代為決定的未成年人,則法庭也可能會以當事人的利益為理由,而否認了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決定。
  腎臟並不是一個能夠再生的器官,但由於每個人都擁有兩個腎臟,而除了在特殊的時刻外,例如婦女在懷孕後期,否則一個腎臟也可以應付日常身體的需要。所以,理論上人是可以捐出其中一個腎臟,以幫助有迫切需要的人。
   此外,雖然人只有一個肝臟,但由於人在切除部分肝臟後,肝臟是可以再生而回覆原狀的,因此,如果遇著非常緊急的情況,為了挽救臨危的性命,活人也可以冒 著非常大的風險捐出部分肝臟。而由於活人捐贈器官是頗為危險的,所以,多數人也只會為了自己的至親好友,才會捐出器官。
   由於捐贈器官的人需要面對相當大的風險,所以,捐贈者必須清楚知悉他們可能要付出的代價,並且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作決定。然而,如果捐贈者是兒童、智障 人士、精神病患者或是一些不能自己作決定的人,則問題是我們如何肯定其代理人代其作出的是無私,而也是估計當事人都會同意的決定呢?
   由於活人捐贈器官是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所以,如果人能夠於死後捐出器官,便能夠減少活人冒這類風險的機會。但是,現代科技的發展令人可以用機器維持其心 跳和呼吸,我們也不可以以停止心跳或呼吸為死亡的定義。而法國約在一九五九年,美國則在一九六八年於哈佛醫學院發表的一份報告,分別提出了腦幹死亡的概 念。腦幹的死亡不僅令人永遠不能夠恢復意識,也會令人停止呼吸,身體的其他功能也因此相繼停止。所以,人的腦幹如果已經死亡,則那便會被視為一個死去的 人。但是,如果我們以機器維持腦幹死亡者的心跳和呼吸,則其體內其他的器官便能夠獲得氧氣的供應而繼續生存,也可供作移植之用。
   此外,照顧病者和取走器官作移植之用,應該由兩個不同的醫療單位負責,以避免角色的衝突而導致對病人的不公平對待。照顧病人的是要令病人在死前獲得適當 的護理,而移走器官卻是為了挽救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如果照顧病人和移植器官的是由同一個單位負責,則他們會否為了急於救人,而在未確定捐贈者是否死去 前,便匆匆將他的器官拿走呢?
   器官移植面對最大的難題是可供移植的器官遠遠少於實際的需求。所以,可供移植的器官也成了珍貴的醫療資源,如何將它們分配給適合的病者也是器官移植所要 處理的另一難題。問題是︰或許某幾個病人身體的組織都適合接受某器官,則我們應該將這這器官移植到哪個病人的體內呢?這是個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卻更是一 個生死存亡的問題。或許有人認為應該以病人的年齡或對人類的貢獻等為考慮的標準,但可能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或以抽籤的方法處理是較為公平的做法。
   為瞭解決器官不足的問題,也有人主張將器官買賣合法化。但是,如果將器官買賣合法化,那會否令出於捨己的心而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減少呢?到時出現的情況可 能是富有的人將會有大量的器官供他們選擇,但貧窮的人將會更難找到願意將器官捐贈給他們的人。而且,那要將器官出售的將會是富有的人或是貧窮的人呢?貧窮 的人會否最終成為器官買賣合法化的受害人?器官商品化會否加深了社會的不義呢?
  為瞭解決器官不足的問題,也有人主張將動物的器官移植到人類體內,供人類使用。目前研究的重點是如何克服跨物種所導致的排斥問題。《創世記》第一章記載上帝創造萬物時各從其類, 但為了挽救人類的生命,我們也要考慮動物器官移植。然而,如果某移植入人體內的動物器官感染了該種動物才會染上的疾病,但由於該器官存留在人體內,則會否 令該種疾病變種為一種能夠感染人類,但人類卻沒有任何抗體抵禦的疾病,從而令數以十萬計的人類染病死亡呢?因此,或許人造的器官將會是更佳的選擇。
  捐贈器官具體地肯定了信徒對鄰舍的愛,也貫徹了人與人要彼此分擔的原則。所以,在猶太——基 督教傳統中,只有少數反對解剖屍體及移走器官的正統猶太教徒反對器官移植。大部分接受猶太教及基督教信仰的人都支持可再生器官和腎臟的移植,也鼓勵人自主 地決定在死後捐出器官,以幫助有需要的病人。而雖然捐贈器官是極有愛心的行為,但他們並不鼓勵,甚至反對活人為了捐贈某器官而要冒近乎自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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