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對信徒的紀律
設計教會規章
許多教會都有規章,特別是那些歷史悠久,或是有制度的教會。但是,許多獨立教會,或剛成立的教會沒有規章。一般的教會規章包括以下的範圍:
一. 教會的歷史。
二. 教會規則:信仰規條、教會的定義、組織架構。
三. 特別規則:基督徒的受託、禁止規條、婚姻與離婚、教會職事。
四. 行政形式:包括母會和分堂的行政形式、會友資格、準會友資格、轉換會籍、教會會議、教會節期、牧者資格、執事會、各司事、信託委員、教會資產註冊、教會學校(主日學)、青年團契、成年團契等等。
五.牧養事工:牧師/牧者和牧養職責、傳道人、教師、聖樂教師、執事、長老。
六. 訓練資料。
七. 教會紀律。
八. 聖禮和禮儀。
九. 各類表格。
十. 附錄。
教會規章的設定
教會在決定是否執行紀律前,必須先分辨過犯的性質。有些所謂(過犯),僅是人與人之間的私人恩怨,或對事物的不同看法而引起的衝突,在聖經中並沒有清楚絕對教導,這不能用紀律來處理,而須以輔導調解雙方必須彼此接納,互相包容,彼此饒恕,使關係和好。如因私人的恩怨,沒有好好處理,而影響到教會的運作,就需要牧者,甚至集體的教會紀律處理。
倘若信徒在道德品行上直接抵觸了聖經的教訓,教會就需要執行紀律懲治,一切審判是由教會整體性處理的,不是個別信徒任意裁斷,並且處理的方法是公開的。然而我們要知道,聖經雖說明要施行懲治,但卻沒有列出一套清楚絕對的處分,教會有責任按聖經的原則,照著聖靈的帶領,在不同文化環境下,對不同的罪行,作出合適的判斷。
一般教會會制訂紀律手冊。其實凡違反聖經的行為,犯者又不肯悔改的話,都是紀律問題,但因各種限制,未能逐一列明。因此,在紀律手冊內容處理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 並清晰的表明立場。這些問題是:婚前/婚外性行為,離婚與再婚,與未信主者結婚,墮胎,虧空與賴賬和傳講假道理。這些定規必須是按著聖經,又顧及現在的社會和文化來設定。
教會應該對甚麼罪惡執行紀律? 聖經中曾明確地責備一些罪:「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9,10)
「情慾的事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加5:19-21)
在加6:1提及那些有過犯的人,我們要挽回他們。因此,嚴格來說,任何行為或教義,如果違背了聖經的標準,都需要一些不同形式的教會紀律。有些可能去提醒或勸他,有些需要嚴厲責備,有些需要進一步的紀律處分。這樣,才可維持教會的聖潔,也提醒弟兄姊妹尊重聖經的權威和行為標準。
「惟用愛心說誠實話(真理)。」(弗4:15)
弟兄姊妹才能成長,在愛中被建立,教會聖潔沒有瑕疵,成為榮耀的教會。
拉尼(Carl Laney)這位聖經學者曾提到應執行教會紀律的罪可分為四大類:
一. 違反基督的愛心: 如弟兄姊妹的不和。(參太5:23-24)
二. 違反基督裏的合一:一些結黨紛爭的行為而使教會分裂。(羅16:17; 多3:10)
三. 違反基督教的律法或道德標準:在新舊約聖經中,上帝給我們在道德上的指引。
四. 違反基督教的真理教導:例如一些異端的教導,敗壞人的信心(提前6:3-5; 多3:10; 約II 7-11)。
這是給予我們很好的指引去分辨那些需要執行紀律。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基督徒對「安樂死」之看法
「安樂死」一詞乃源自希臘文,字面的意思是「美好、幸福的死亡」。然而,何謂美好、幸福的死亡卻可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或許中國人視「壽終正寢」為安樂的死亡;但在某些歷史的時空,人或許視戰死沙場或是為了信仰而殉道為幸福的事。因此,僅僅知道安樂死一詞的字面意義並不能夠幫助我們明白今天所面對的是什麼道德問題。
基本上,今天所講的安樂死是指有意地、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地殺死那些被視為沒有價值生存的人。從前某些國家或許為了社群整體的利益而拋棄老、弱、傷、殘 的成員。自十九世紀開始,現代的安樂死問題開始受到關注。及至二十世紀,納粹德國於一九四零至四一年間,假優生學的名義,在德國及奧地利,將超過八萬名患 上精神病、癲癇病、弱智及畸形的人合法地送進毒氣室。這件殘酷的歷史事實也令好些人反對立法容許安樂死,因為他們恐怕這些法例會被濫用而令無辜的人被殺 害。
為了回應這種反對安樂死的態度,遂有人以自願、不自願和非自願及主動或有所作為和被動或有所不為作標準,將安樂死分為幾類。
第一,如果病人是不自願的,則不論是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而令其死亡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
第二,如果病人是非自願的,意思是病人或許太年老,或許太年輕,或許是精神病患者,或許是弱智人士,或許是已經昏迷而不能夠自己作出決定,則其代理人將 會為其作決定。該代理人或許是他在神志清醒時所指定的某些人或組織,或許是他的至親,或許是法律所認可的組織,例如醫院的生命倫理委員會等。而該代理人的 責任是以病人的利益作為其考慮的前設。如果病人的腦部或腦幹已經死亡,他僅是靠著機器來維持呼吸和心跳,則撤除這些機器也僅是承認其死亡的事實,則該代理 人可以決定以被動的、有所不為的方式讓病人離開世界。而基督教也不讚成無止境地以機器支援一個已經死亡的人軀體。而既然病人事實上是已經死去,這種做法也 不可以算是安樂死。但是,如果該病人的腦部或腦幹並未死亡,而該代理人卻決定主動地、有所作為地將他殺死,則該決定將會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法的。
第三,如果病人在失去判斷能力前已經留下清晰的指引給其代理人,就是當那能夠令其死亡的疾病發作時,不要以特殊的醫療方法勉強救回其生命。特殊的醫療方 法是指那些使用後卻不能給予病人合理的生命前景的醫療方法。例如;某患有嚴重心臟病的病人,在他神志清醒時曾經要求有關方面,當他再度病發時,不要再用任 何只能短暫地延遲其死亡時間的方法救他,因為縱使他暫時被救活,他也只能夠等待下一次病發,他是沒有可能在相當程度內自己照顧自己,也沒有可能過著近似一 般人的生活。所以,與其延續其極低素質的生命,不如讓他安然離世。這是一種自願的和有所不為的安樂死。而這種的安樂死也並沒有什麼道德爭議性,因為我們並 沒有權利或義務,也不能夠無止境地或無約制地使用現代的醫療技術,令人長期生活在毫無意義的痛苦中。當然生命是寶貴的,或許我們以為這樣做是為了救人,但 我們可曾想過,這種做法是否濫用了現代科技,意圖扮演上帝的角色叫上帝也願意他離開世界的人被迫留下來忍受上帝所不願意他受的痛苦呢?
第四,或許病人是自願的,但他選擇的是被動的、有所不為地面對死亡。意思是病人拒絕治療而讓疾病取其性命。問題是基督教相信,信徒是生命的管家,他們的 責任是在可行的範圍內保持身體的健康,但放棄治療是否有違管家的職分呢?首先我們要明白,基督教也相信,上帝賜人自由的意志,自主的人生才是有意義的人 生。所以,病人的選擇必須要體現其自主性。意思是病人必須要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充分瞭解拒絕治療所帶來的後果,然後作出負責任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才可以 算是自主的決定。而如果所謂的治療根本並不能夠給病情帶來任何幫助,即治療只能夠稍微延長其生存的時日,卻不能夠有效地減輕疾病為他所帶來的痛苦;或治療 所帶來的生存機會並不比死亡高,那麼病人拒絕治療便是一個合理的決定。然而,如果治療是有相當的機會,能夠幫助病人戰勝病魔的,則病人更不應該放棄治療。 因此,如果病人拒絕那能夠令他有相當機會康復的治療,那我們便要嘗試瞭解病人是否不明白接受和拒絕治療的後果,或是他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而放棄治療。或許是 因為經濟的因素,或許是感到親友的厭棄等。而作為信仰的群體或個人,我們又可以給他提供什麼幫助,鼓勵他接受治療呢?
第五,可能我們可以接受被動安樂死,因為病人在失去判斷能力前留下的指引或是放棄沒有意義的治療,都可以幫助他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而按著上帝所定下的自 然規律接受生命的終結。然而,如果他所選擇的是主動地、有所作為地自己了結自己的生命,或找人協助其自殺,那又如何呢?或許病人認為自己所患的既然是不治 之症,或許他是為了避免病發末期的痛苦而希望提早結束其生命;或許他希望能夠有尊嚴地死去,不願意在病前像廢物般被人「主宰」,而要求提早結束其生命。如果自主是那麼重要的,人可否選擇死亡呢?
首先,我們應該知道,生命雖然是那麼珍貴的,「生命神聖」也是多名重要的原則,但生命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人會為了某些更有價值的事物或為了堅守某些更重要的原則而放棄生命。耶穌「基督為了擔當許多人的罪」而「把自己」的生命「獻上」,而孔子也於《論語‧衛靈篇》云︰「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但是,那是否表示人便可以為了避免疾病的痛苦或臨終無助的情況,而決定進行自願的、主動的、有所作為的安樂死呢?
基督教並不認為人應該被無意義的痛苦所折磨,因為耶穌基督在世時也致力治病,叫人脫離疾病的煎熬。但是,會否有些事情發生的意義是屬於奧秘的層次,是人所不能瞭解,只有上帝才知道呢?然而,那又是否表示我們應該袖手旁觀地看著別人受苦呢?
或許我們並不知道為何某些人在臨終時飽受痛苦的折磨,但我們卻以盡力減輕病人所受的痛苦。隨著醫學的發展,人類在止痛方面的科技也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我們應該留意,儘管我們希望減輕病人的痛苦,卻要儘量在「不損害病人意識」的情況下用藥,要由非類固醇抗炎藥,到不易上癮的止痛藥,最後才使用容易上癮的止痛藥。或許使用某些藥性猛烈的止痛藥會縮短病人的生命,但這可能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因為對於身患絕症的臨終病人而言,能夠減輕痛苦往往比延遲死亡重要。
死亡是人生必經的階段,而人既然是有尊嚴的,人也應該享有尊嚴地離世的權利。但是,人是否尊嚴地離世卻並非僅僅在於病人臨終時身體的狀況,卻也在乎他和他家人如何面對死亡、獲得怎樣的關顧和他跟家人的關係。而安寧(或稱善終)服 務的設立正是嘗試滿足病人在這幾方面的需要。安寧服務除了照顧當事人,讓他能夠有準備面對死亡。此外,該服務也希望為病人提供一個能夠盡力提高病人的自主 和自尊,鼓勵病人積極面對死亡的支援系統。最後,安寧服務也希望能夠為病人的家屬提供支援,幫助他們學會如何跟身患絕症的家人相處和如何面對親人的逝去。
或許病人要求安樂死是為了逃避痛苦的煎熬,他們的決定是否理智往往是爭議的焦點。或許尋求安樂死的是因為家人不懂得跟他們相處,而令他們誤以為家人厭棄 他們。尋求安樂死背後的訴求也許是希望獲得別人的安慰和支持。如果我們希望制止自願的、主動的安樂死,則應該選擇支持安寧服務。
基督教相信,人是生命的管家。在沒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下,人不應該藉著醫療科技延長那些應該離世的人的生命,也不應該提早結束那些未及死期的人的生命。而作為生命的管家,上帝對我們的要求︰「要忠心!」
基督徒對「器官移植」之看法
器官移植是一種將身體的器官或組織從身體的某部分轉移到另一部分,或由某人的身體轉移到另一人的身體的醫療程序,目的是為了替補身體那些已經被破壞或補 充身體所欠缺的部分,以增加病者存活的機會或生命的素質。而涉及的器官和組織包括血液、荷爾蒙、皮膚、骨骼、骨髓、角膜、心、肺、腎臟、肝臟、中耳、神 經、卵巢、小腸、睪丸等。
現代器官移植的歷史可追溯到十六世紀意大利的波倫亞,當時的外科醫師已經發現器官接受者的身體「排斥」那 植入的器官。原因是身體的免疫系統視植入的器官為外來的入侵者而對它展開攻擊,並將它殲滅。而人類第一宗成功腎臟移植的個案發生在一九五四年,由於捐贈和 接受器官的是一對雙胞胎,雙方擁有相同類型的組織,植入的器官才沒有被排斥。但是,排斥一直是器官移植手術失敗的主要原因。及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一些既 能夠防止排斥,又不會破壞病人免疫系統的新藥面世,雖然這些藥仍然會給病人帶來好些嚴重的副作用,但其效用也足以令器官移植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基本上,因應捐贈者的身體能否生產補充被捐出的器官,我們將可供移植的器官分為可再生與不可再生兩類。其中像血液、骨髓等屬於可再生類,而心、肺、腎臟 等屬於不可再生類。如果器官是可以再生的,捐贈者則可以是活人;但如果器官是不可再生的,那麼捐贈者原則上也只可以是死去的人。
相信現時絕大部分人都會接受,只要捐贈者和接受者的血型吻合,輸血便沒有什麼問題。然而,耶和華見證人會卻以《利未記》第十七章十一至十四節等經文為依據,認為「動物的生命在血裡」,我們既「不可吃血」,也不可以接受輸血。通常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的如果是成年人,他們也完全明白拒絕輸血所帶來的後果,則人也會尊重他們的決定。但是,如果當事的是由成年人代為決定的未成年人,則法庭也可能會以當事人的利益為理由,而否認了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的決定。
腎臟並不是一個能夠再生的器官,但由於每個人都擁有兩個腎臟,而除了在特殊的時刻外,例如婦女在懷孕後期,否則一個腎臟也可以應付日常身體的需要。所以,理論上人是可以捐出其中一個腎臟,以幫助有迫切需要的人。
此外,雖然人只有一個肝臟,但由於人在切除部分肝臟後,肝臟是可以再生而回覆原狀的,因此,如果遇著非常緊急的情況,為了挽救臨危的性命,活人也可以冒 著非常大的風險捐出部分肝臟。而由於活人捐贈器官是頗為危險的,所以,多數人也只會為了自己的至親好友,才會捐出器官。
由於捐贈器官的人需要面對相當大的風險,所以,捐贈者必須清楚知悉他們可能要付出的代價,並且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作決定。然而,如果捐贈者是兒童、智障 人士、精神病患者或是一些不能自己作決定的人,則問題是我們如何肯定其代理人代其作出的是無私,而也是估計當事人都會同意的決定呢?
由於活人捐贈器官是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所以,如果人能夠於死後捐出器官,便能夠減少活人冒這類風險的機會。但是,現代科技的發展令人可以用機器維持其心 跳和呼吸,我們也不可以以停止心跳或呼吸為死亡的定義。而法國約在一九五九年,美國則在一九六八年於哈佛醫學院發表的一份報告,分別提出了腦幹死亡的概 念。腦幹的死亡不僅令人永遠不能夠恢復意識,也會令人停止呼吸,身體的其他功能也因此相繼停止。所以,人的腦幹如果已經死亡,則那便會被視為一個死去的 人。但是,如果我們以機器維持腦幹死亡者的心跳和呼吸,則其體內其他的器官便能夠獲得氧氣的供應而繼續生存,也可供作移植之用。
此外,照顧病者和取走器官作移植之用,應該由兩個不同的醫療單位負責,以避免角色的衝突而導致對病人的不公平對待。照顧病人的是要令病人在死前獲得適當 的護理,而移走器官卻是為了挽救那些急需移植的病人。如果照顧病人和移植器官的是由同一個單位負責,則他們會否為了急於救人,而在未確定捐贈者是否死去 前,便匆匆將他的器官拿走呢?
器官移植面對最大的難題是可供移植的器官遠遠少於實際的需求。所以,可供移植的器官也成了珍貴的醫療資源,如何將它們分配給適合的病者也是器官移植所要 處理的另一難題。問題是︰或許某幾個病人身體的組織都適合接受某器官,則我們應該將這這器官移植到哪個病人的體內呢?這是個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卻更是一 個生死存亡的問題。或許有人認為應該以病人的年齡或對人類的貢獻等為考慮的標準,但可能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或以抽籤的方法處理是較為公平的做法。
為瞭解決器官不足的問題,也有人主張將器官買賣合法化。但是,如果將器官買賣合法化,那會否令出於捨己的心而願意捐贈器官的人減少呢?到時出現的情況可 能是富有的人將會有大量的器官供他們選擇,但貧窮的人將會更難找到願意將器官捐贈給他們的人。而且,那要將器官出售的將會是富有的人或是貧窮的人呢?貧窮 的人會否最終成為器官買賣合法化的受害人?器官商品化會否加深了社會的不義呢?
為瞭解決器官不足的問題,也有人主張將動物的器官移植到人類體內,供人類使用。目前研究的重點是如何克服跨物種所導致的排斥問題。《創世記》第一章記載上帝創造萬物時「各從其類」, 但為了挽救人類的生命,我們也要考慮動物器官移植。然而,如果某移植入人體內的動物器官感染了該種動物才會染上的疾病,但由於該器官存留在人體內,則會否 令該種疾病變種為一種能夠感染人類,但人類卻沒有任何抗體抵禦的疾病,從而令數以十萬計的人類染病死亡呢?因此,或許人造的器官將會是更佳的選擇。
捐贈器官具體地肯定了信徒「對鄰舍的愛」,也貫徹了人與人要「彼此分擔」的原則。所以,在猶太——基 督教傳統中,只有少數反對解剖屍體及移走器官的正統猶太教徒反對器官移植。大部分接受猶太教及基督教信仰的人都支持可再生器官和腎臟的移植,也鼓勵人自主 地決定在死後捐出器官,以幫助有需要的病人。而雖然捐贈器官是極有愛心的行為,但他們並不鼓勵,甚至反對活人為了捐贈某器官而要冒近乎自殺的風險。
基督徒對「人工生殖科技與代孕母」之看法
1978年,英國的兩名醫生成功以體外人工受孕的方法令一名婦人懷孕,並誕下了一名女嬰。「試管嬰兒」的出生即時帶來了震撼性的回想。該兩名醫生收到了數以百計的、來自世界各地的婦女的查詢。這些婦女深受不育的困擾,急欲解決不孕的問題。
何謂不育?基本上,沒有使用任何避孕措施,正常行房長達一年卻不能成孕的夫婦,便會被視為不育。而估計每七對夫婦便有一對會面對不育的問題。在所謂不育的夫婦中,約三分一的問題出在男性身上,另外三分一在於女性,其他的則原因不明。
對於沒有生育困難的夫婦,我們是不容易理解不育人士的痛苦的。不育的夫婦往往有一份孤獨的感覺。通常妻子比丈夫更覺孤獨,沒有生育能力的一方感覺則更為 強烈。因此,他們不僅跟別人疏離。而令問題更複雜的是他們誤認為不育是上帝的懲罰,上帝已經離開他們而去。然而,事實是不育並不一定跟罪有關(參路1:5-7),上帝更是看顧不育的人(參詩113:9)。
1979年,全球第一家施行體外人工受孕的診所在英國投入服務,立刻便收到二千五百多份來自全球各地的申請,申請者大多是因為輸卵管閉塞而不能自然受孕 的婦女。當時體外人工受孕的收費約為一千五百至四千美元左右,但以今天的角度看,當時所用的科技卻是相當簡單的。首先,醫生在婦女的卵巢中用腹腔鏡尋找成 熟的卵子,並以空吸針將之取出,放到盛載了養料及精子的培養碟內,讓卵子受精。在受精後兩至三天,當受精卵分裂為八個細胞的階段時,便用套管將它放進已經 接受荷爾蒙而預備懷孕的子宮內。受精卵會發展為胚泡,並在子宮內著床,意思是它會附在子宮壁上,開始吸收母體供給的養料。在受精後兩星期,受精卵會發展成 胚胎,八星期後則會成為胎兒。然而,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至今,生殖科技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亦帶來了好些值得我們思考的道德問題。
第一、生殖科技是利用科學的技術,藉著男女的生殖細胞,透過在性交以外的途徑,令女性受孕。但是,人以人工而非天然的方法懷孕會否違反上帝的旨意呢?首 先我們要明白,任何現代人都會同意,子女應該是父母愛情的結晶品,而性交則是夫妻表達愛意的途徑,性交是最理想的懷孕方法。然而,如果一對不育的夫妻,他 們都深深地愛著對方,但卻只可以藉著生殖科技的幫助,才能夠令妻子懷孕,則我們可否說那將要出生的孩子並不是他們愛情的結晶品呢?除非我們相信性交是上帝 惟一認可的成孕方法,否則利用生殖科技克服不育的問題又有何不可呢?如果將性交絕對化為惟一合上帝心意的方法,我們又是否過分重視形式而忽略了愛情在生育 所扮演的首要角色?亦完全漠視了不育者的痛苦呢?
第二、為了確保成功,醫療人員通常都會預備多個受精卵,然後選擇數個優質的植入母體。但是,如果有多個受精卵成功著床,母體卻不能同時懷那麼多個孩子, 則他們便要將部分著了床的胚胎取出。而如何處理那些並未植入母體的受精卵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如果我們將這些胚胎或受精卵殺死又算不算殺人呢?
或許有人認為,卵子在受精的一刻開始,由於它已經擁有發展為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所以,受精卵應該被視為人。
當然,《詩篇》第139篇的作者說︰「我的臟腑是你所造的,在我母腹中你塑造了我。」
或許我們需要瞭解,縱使在卵子受精後,仍然又百分之四十的胚胎會著床失敗而流出體外;也有百分之二十會在著床後自然流產。意思是不論我們接受受精卵或胚 胎是人,都會有百分之六十至二十的人類在出生前夭折。問題是雖然我們並不能夠完全瞭解上帝的奧秘,但上帝會否讓那麼多人在未出生前便死亡,卻始終是一個令 人困擾的問題。
此外,雖然受精卵擁有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但原則上人體的任何細胞也擁有人的整套遺傳基因組合。如果我們視受精卵為人,則是否也應該視每個人的體細胞 為人呢?況且,擁有成為人的潛質的受精卵跟人是有著明顯的差異的,正如我們能夠清楚分辨受了精的雞蛋跟雞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一樣。因此,受精卵和胚胎是否是 人,是一個十分具有爭議性的問題。然而,正是由於受精卵擁有成為人的潛質,我們亦不可以將它們等同於一般的廢物。所以,我們應該儘量減少剩餘受精卵和胚胎 的數目,而最理想的是我們只需要培養少量卻完全是優質的、僅足以滿足當事人需要的受精卵。
第三,或許有人會擔心,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會視那些由此獲得的孩子為工具,以滿足他自己的私慾。相信我們不能夠否認,人生育往往是夾雜著好些不同的原 因,或是為了建立家庭,或是為了增加家庭成員的數目,或是為了彌補失去家庭成員的創傷,或是為了滿足祖父母或其他長輩的意願,或是為了找尋繼承產業的人 等。但是,那是否表示夾雜不同動機生育的父母都是為了自私的慾望而生育呢?當然,我們不能夠否認某些父母是自私自利的,但是否表示每對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 都是自私自利的呢?或許利用生殖科技的夫妻都要撫心自問,自己是為了什麼原因而生育?我們是否願意為孩子付出愛和犧牲?
第四,基督徒可否使用第三者捐贈的生殖細胞生育呢?或許有人認為,《申命記》第二十五章五至六節記載︰「兄弟住在一起,他們中間如果有一個死了沒有留下兒子,死者的妻子就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向她盡兄弟的本分,娶她為妻,和她同房。她所生的長子要歸亡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字從以色列中被塗抹了。」
此外,《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指出,丈夫要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雖然這成為一體也不一定是身體的連合,但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細胞生育是否違背了成為一體的意義呢?
而且,借助第三者的生殖細胞出生的孩子長大後是否有權知道自己的血緣的父(捐精者)或母(捐卵者)是誰呢?利用第三者的生殖細胞會否令那些因而出生的孩子要面對不可知的心理和感情的危機呢?這種做法是否值得鼓勵呢?
當然,亦有人會指出,如果經由夫妻的生殖細胞受精而借助第三者的子宮代孕又是否可以接受呢?
對於代孕母的問題,好些人均指出,代孕母可能會令生育商業化。雖然當事人跟代孕母所簽訂的合約能夠訂明財政的安排和其他的細節,其中包括如果出生的是一個不正常嬰兒如何處理的問題,但始終這種合約所安排的是將某人的子宮租借給其他人。「子宮租借」是否道德呢?這種做法是否將人貶抑為生育的機器呢?而且,這類安排是否往往由能夠負擔的夫妻出資,而由較有經濟需要的年輕女性代孕呢?那是否是另一種對貧窮女性的剝削呢?
或許也有人指出,可能有些親朋摯友願意義務代孕又如何呢?問題是生殖科技已經令一個孩子可以擁有一位血緣的父親、一位血緣的母親、一位代孕的母親、一對 養育他長大成人的父親和母親。而如果代孕的是如此親近的人,那又會否令那孩子在心裡和感情方面面對更大的困擾呢?我們能否只是為了滿足生育的需要或慾望, 而忽略了其他人可能要面對的問題呢?
相信我們不能夠否認不育會令人陷在相當痛苦中,我們亦不能夠否認現代科技能夠在某程度內幫助我們克服不育的困難。基本上,爭議較少的是由夫妻的生殖細胞 進行體外人工受孕,然後由妻子懷孕生產。但是,並不是科技所能夠做到的都是信仰可以認可的,或是道德可以接受的。或許我們始終都要接受子女是上帝賜的,如 果為了生育而違背了信仰及道德的原則,那將會是得不償失的。況且,我們是否必然要獲得從夫妻血緣而來的子女呢?我們又是否必然要經驗懷孕的經歷呢?世上還 有好些等待領養的棄嬰或孤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