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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駁斥墮胎陣營的言論


  一、胎兒只是一團細胞組織,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她應有權除去
  科學家對身體的一部分的 定義,是指同一基因組成的細胞。移植的器官,因基因不同,要賴特別藥物阻止被身體的免疫系統排斥。每一個胎兒都是一個新的個體,有不同的基因,故此造物者 把母親及胎兒的循環系統徹底隔離,才免任何一方受損,胎兒暫棲母腹,像未獨立前的孩子住在家中,遇意外事件,母親及胎兒,可一存一歿,證實是兩個不同的生 命。一團細胞組織,也不正確。科學家指出,自精、卵配合後,一連串驚奇的變化,使這配子分為二百餘種不同功能的細胞。
  二、胎兒出生才有生命和人格,故墮胎不算殺害生命
   前人以胎動為生命開始,醫界依嬰兒的心跳或腦波知道其實較早時已開始。其實,生命不因科技可測而定。現在,科技日新月異,約半公斤重的胎兒可以被養大, 尚在母腹中的胎兒,藉剖開母腹,接受複雜的手術,且政府及一些保險公司亦照樣付賬。試管嬰兒證明,胎兒在最初時能在母體外生存,基因分析也可顯示其日後的 特徵!
  一九八三年,澳洲墨爾本大學,有一對體外受精的孿兒交合子(試管嬰兒),只等其身家百萬的父母旅行回來,便植入母親體內;不料飛機墜毀,留下這對還未成胎的交合子。很多人願作借腹母親,澳洲國會為這雙可能是遺產的合法承繼人激辯了多日!誰說胎兒沒有位格?天主教及大多數基督教學者亦同意,精子及卵子既已配合就有了位格。在聖經中,當天使告訴馬利亞要從聖靈懷孕時,他所指的聖者已是有位格的人,也是完全的上帝(見《路加福音》第一章)
  三、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若須在母親及胎兒間作取捨時,應犧牲胎兒。
   首先要指出,憲法並未賦予婦女任何基本權利,且在文明社會,任何人的權利皆以不傷害他人生命為本。生存權利,不受年齡、種族、智力的影響,不錯,在母親 的生命有危險時,醫者為了保存她的生命可以犧牲胎兒,但這是極不尋常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墮胎,並非因母親的生命,而是其生活型態使然。
  四、人有選擇權,婦女不應在不情願下被迫經歷懷胎的恥辱和艱辛。
  受孕是兩個成年人合作的結果,若不願懷孕,只有保持貞潔一途,因沒有任何避孕工具萬無一失。墮胎者把懷孕當作可羞和負累,置母親與孩子於敵對,該不是大部分婦女同意的吧?況且,生產後的十多年養育,要更多犧牲,難道可以同樣理由把孩子殺死嗎?
  墮胎陣營常自稱贊成選擇但選擇什麼呢?反墮胎者亦贊成選擇,包括住區、職業、學校、政府、宗教自由……其實,大部分反墮胎者力主自由和平等,但反對虐待兒童及婦女、兇殺、施暴,因這危害他人安全。相反地,墮胎陣營贊成選擇,其實只是選擇墮胎,每年奪去七十五萬女孩生命的選擇。她們為何反對少女聽取父母及丈夫(或男友)的意見。為何反對有二十四小時冷靜考慮的時間,亦反對有選擇生命輔導?難道一時衝動是最好的選擇?
  五、墮胎是婦女與她的醫生間的私事
  不要忘記胎兒還有父親。父親常為此而受很大的創傷,且私隱權應該在生存權之下,否則殺人犯法者必三緘其口。注意,大夫執行墮胎手術,並不減少墮胎者的責任及良心要承受的譴責。
  六、墮胎權利保證婦女解放及男女平等
  婦女解放運動先鋒,如甦珊安東尼,為婦女爭得投票權,是強力反墮胎者,稱之為謀殺孩子,痛罵力主墮胎合理者剝削婦孺;伊利沙伯斯坦頓則說︰婦女曾被人當財產,但當婦女把自己的孩子當作貨物,可以隨一己的喜好拋掉,那更是一種貶黜了。
  墮胎運動推動者,如桑格等,曾承認故意把墮胎帶進婦解運動,以得更大支持。今天,很多婦女解放者支持選擇生命,如艾麗絲保羅及其他如尊重生命女權組織,仍極力反對墮胎,並曾稱墮胎陣線為婦解恐怖分子」——不惜殺生以達其教條!
  七、社會問題的藉口
  墮胎陣營的主要機構親子計劃的口號︰沒有不想要的孩子!看 似有理,實質上卻是主張墮胎。在其九十年代一份年報中指出,引導十二萬多婦女墮胎,卻只有四千七百個案是幫助父母親養育孩子。其實,約有一百五十萬個家庭 等待領養孩子,問題是墮胎者漠視生命,不要懷孕的麻煩。他們又稱︰不想要的孩子易愛虐待,墮胎會減低虐孩事件。事實上適得其反,在一九七三年,就是所謂墮 胎合法開始時,美國共有十六萬宗虐兒案件;及後十年,這數字上升了五倍;九十年代,竟有二百五十萬宗;近年,殺害孩子的案件每年遞增!是因孩童與胎兒只是 年齡的差別吧!胎兒既可墮去,孩子也可殺了。
   多年來,蓋洛普公司及各大報章刊物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人認為不可墮胎;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不應墮胎,只在強姦、亂倫、健康等特殊情況下 可以墮胎;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餘,認為因經濟、事業、方便、無男子負責、情緒等可以墮胎。一般人對此並不知情,以為墮胎代表了大部分婦女。
  八、墮胎若被禁止,數以千計的人將會非法墮胎,對貧窮人尤不公平。
  非裔和西裔在百分比上雖較高,但以總數計,大多數墮胎及支持墮胎者,卻是中上階層的人。他們稱,估計五千至上萬人將因非法墮胎而死亡,但在路爾對維特案之前,一般總計,包括墮胎機構親子計劃發表的數字,在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五年代,因廣泛應用抗生素,死亡率大減,一九七二年時只有三十九宗。
  九、反對者多是宗教人士,有違國教分立原則。
  其實,很多非宗教人士亦反對墮胎,維持道德水平人人有責,不論是否有宗教背景,更不能說因宗教人士反對就可置之不理。威廉克里在印度傳道時,力爭不可燒死寡婦陪葬,最後成功。當無辜者的性命攸關時,他沒有以其道德觀念源於基督教而閉口,事實上,大多基本律法都源於聖經教訓,若照墮胎者所言,恐沒有多少法律留存,社會亦全無法紀了。
  十、墮胎是很安全的手術
  七十年代末,美國停止統計墮胎死亡數字,故一九八一年墮胎陣營稱無人因墮胎死亡,這是不可思議的,其實美國婦產科刊物及其他統計不時透露墮胎死亡數字。因為手術無例外地有並發癥,但墮胎後因肺炎、腹膜炎、流血、宮外孕而死亡,死亡原因欄卻沒有註明是墮胎。
  墮胎也有後遺癥,因內疚而自殺比常人多九倍;日後有子宮外孕、不育、前置胎盤、乳癌,是三至十倍;再懷孕時,早產、嬰兒重量不足等都比正常婦女為高。證明墮胎並非無後果的手術,可惜墮胎中心並不把這些告訴求助的婦女。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墮胎之問題起源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歐美社會受自由歪風影響,公開漠視傳統道德,實行性開放,私生子問題亦接踵而至。美國激進的墮胎陣營,在一九六七年提出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認為婦女有權處置自己身體及胎兒,選擇墮胎或懷孕,但這與當時很多政府法例相牴觸。一九七三年,美國傾向自由開放的最高法院,在路爾對維特案中,裁定婦女在受孕的最初一季時有權選擇墮胎;第二季因較危險,州政府可立例限制;第三季,胎兒已能在母體外生存,故生命應受保障。
  此判決本是只在最初一季允許婦女選擇墮胎,但在自由傳媒渲染下,竟被說成墮胎合法化令墮胎狂潮一瀉千里。婦女解放團體及自由機構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更是推波助瀾,先後興訟,欲判多州限制墮胎的法例為不合法,並要求所有墮胎合法。很多處於第二、三季的胎兒,被冠以莫須有的名目,結束其生命。最後導致產中墮胎。以墮胎之名將正在出生過程的生命殺死,實在是傷天害理。
  墮胎被濫用為避孕工具後,數字也從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多萬(估計)急 劇上升至每年超過一百五十萬!過去三十年,有四千餘萬胎兒被殺害。數字亦顯示,約三分之一的受孕以墮胎結束;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未婚,百分之六十為二十五 歲以下。墮胎問題涉及道德、社會、醫學、法律、政治、家庭及女權等領域,故三十年來也分割了社會,且因新醫學的進展、個人或社團的爭訟、立法及經費的改 變,而引起廣泛的連鎖反應,成為棘手問題。

複製生命


          複製是指無性生殖(Clone,或稱「單源」), 即是來自同一親代,具有相同遺傳形質的群體,也就是不靠生殖細胞的精卵結合,而遺傳全由提供細胞核的一方來承擔,之中並沒有經過基因重組的過程。因此,所 衍生出來的「下一代」會與原本提供細胞核的母體,基因結構或外在特徵均完全相同,自然界裡的單細胞生物如:細菌、珊瑚,便是如此繁衍。

難度極高的工程

至於製造複雜人,科學家先從一名女子身上抽出一顆卵子並去除基因物質,之後從複製對象身上抽出幹細胞,再在那幹細胞抽出細胞核DNA載有個人基因資料,繼而植入卵子細胞內。

如過程順利,卵子會如普通受精卵分裂,發展成新胚胎,最後植入母體內孕育。美國Baylor College of Medicine 細胞生物系研究員 鍾志剛 博士說:「其實原理十分簡單,但實踐起來卻一點不容易,失敗率也很高,如桃莉,之前都有好幾百次失敗經驗才成功,至今也只有一隻,更何況人的卵子比動物少,成功受孕的機會也相對少,所以複製過程比動物複雜。」

動物複製研究顯示,現時每60粒卵子中,只有一顆可在子宮成功孕育。而外國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

複製進程

60年:曾有胚胎學家嘗試複雜脊椎動物青蛙。

84年:著名胚胎學者索特(Davor Solter)歷經無數次老鼠核移植實驗後,在《科學》雜誌上表示,雖核移植可行,但以單純細胞核移轉來複製哺乳類,在生物上仍有困難。

96年:英國愛丁堡洛斯林研究所(Roslin Institute)開始研究利用細胞核移植的無性生殖方式來培育母羊。

97年:多莉誕生,複製技術跨前一大步。

02年:法國「複製援助(Clonaid)」公司聲稱首名複製人已出生。

03年:英國有十六對女同性戀者透過ManNotIncluded.com網站購買精液,成功進行自助受孕生子。

前所未有問題多多

複 製技術最困難的地方是要把原整的細胞核放入卵子細胞,由於細胞核很細小,容易受損,如果細胞核在複製過程中受到傷害,問題自然多。因此,有不少胚胎在開始 發展初期巳失敗,胎死腹中,就算誕生,也可能是畸胎。「過去許多例子顯示,複製的動物在嬰兒出現嚴重的健康問題,如肺臟有缺陷,所以有不少在出生後不久便 夭折。」

有科學家懷疑,複製動物有缺陷,是由於卵子快速重新設計成人細胞基因材料時出了差錯,以致有些基因啟動得過遲或過早,有些甚至不會啟動。

另外,被複製的動物最有可能出現基因突變、提早衰老及患有遺傳病,桃莉不單衰老、而且出現過胖及患上關節炎。「即複製對象已30歲,其細胞核也已30歲,從本體的細胞核已老化,把它放入新的卵子上,因此被複製的也會出現未老先衰的現象。如本體患有先天性遺傳病,被複製的一樣會患上。」另外.由 高齡 女士提供的卵子,其細胞質內的粒體基因,有可能出現突變。」

新澤西州聖巴拿巴斯醫學中心輔助生殖研究主任Jacques Cohen是複製猴子的權威,從300次實驗所得,儘是醜陋怪異胚胎,如有沒細胞沒有染色體,有些細胞竟有多個細胞核。 鍾 博士說:「動物都經過許多實驗,但人卻不能,說不定最先誕生的複製人,也只是實驗品之一。」
       
公眾如何面對?

雖然目前複製人技術未臻成熟,失敗率很高,但他表示:「只是時間的問題,科技不斷進步,遲早都會成功。」在桃莉出生後一週內,美國奧岡州海狸市靈長類研究中心,也成功完成彌猴核移植的首例。人類複製技術,已非遙不可及。

不過,面對這門新的科技,他認為公眾要有批判性思考,以及反思以下問題:

1. 之前已有不少科學家複製動物,但一直只收到桃莉的消息(2002年挑莉因提果衰老而死),那麼其他複製動物的最新進展是如何?是否科學家仍有些事實隱瞞公眾?或報喜不報憂?

2. 研究科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病毒、提升健康、改善生活,但如為了滿足個人的野心,科學便失去真正意義。

3. 有些科學家努力研究複製技術,但為的是得到基金贊助,把研究變成生財工具,研究科學同樣失去意義。

4. 人死了,複製只為了延續它的生命,是否正挑戰自然定律?

兩極意見

反對:

1. 破壞人類尊嚴: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美國國家生物倫理委員會(NBAC)都提出這觀點,應尊重個人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2. 科學的不確定性:在研究中會犧牲許多卵子,且造成胎兒的夭折,這是道德所不能容許的。

3. 違反自然:複製人不是經正常的生育過程,即由男女共同創造的生命,而是製造出來的生命。

4. 破壞家庭:一旦複製人成功,一個女性可以無性生殖,不需要透過男女情愛的關係就能生育孩子。

5. 恐被濫用:若被獨裁者濫用,為使自己的權力不滅而複製自己,在他死後,權力就轉移。

贊成:

1. 器官移:複製技術可為病人提供適合器官,如長期洗腎或血癌的人可獲重生。

2. 協助生育:肋不孕夫婦。另一貢獻為同性戀者可以生育自己的孩子。

3. 複製有特殊才能:如科學家、音樂家、運動家、電影明星等傑出及特殊貢獻的人,發揮其才能,造福人群。

基因圖譜研究工作

人類在半個世紀前發現脫氧核糖核酸(DNA)的雙螺旋結構,時至今日,這項重大發現終於進入另一新里程,美英等六國科學家昨日宣佈,已完全排列出人類的基因圖譜,精確程度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

有份參與人類因圖譜編製工作的科學家認為,成功排列全部人體基因組,有助專家辨認出廿五萬至卅萬個基因,包括涉及癌症和糖尿病基因,是治療人類疾病的重大突破。

人體內有一百萬億個細胞,而每個細胞內含三十一億組DNA鹼基「密碼字母」。要完全紀錄個人DNA資料,所需記事簿疊起來時高達二百呎,或需要二百本五百頁厚的電話簿。由於人體基因密碼浩如海,故美英等科技強國,亦未必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獨力完成破譯工作。而在解譯密碼過程中,科學家更要動用可進行極速運算的腦及機械定序器,將三十一億組DNA密碼逐一破解。

早於三年前,來自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的科學家,已宣佈完成人類基因圖譜的「第一草圖」。然而,這項被譽為生物科學界登月創舉」的解碼工作尚未完善,原因是基因密碼浩繁,難免在破譯過程中出缺損或錯誤。

較早前完成的人類基因圖譜覆蓋百分之九十七的人類基因組,基因圖譜排列完成後,其準確程度已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美國科學家柯林斯強調,由於每個人的基因排列方式獨一無二,因此科學家沒有預期基因組序的準確度達至百分之百。

基督徒的立場

1. 基督教不像天主教的把生育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 神學。基督徒認為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讚成:一,神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 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神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2. 面對人類,複製生命不是科技的問題,而是需要顧及人類的倫理道德問題。動物複製研究顯示,現時每60粒卵子中,只有一顆可在子宮成功孕育。而外國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 。雖然如此,我們相信科學的發達,可能會在複製生命的技術上會越來越成功。但這只不過是技術問題。但是,人類要面對的是生命的意義和價值,也就是倫理問題。如果,一天複製技術成以完全成功複製人類,其核心問題在於為什麼要複製人類。如果基因工程(複製人類的工程)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控制疾病,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複製人類是為了保存某些人種而相對地貶值了某些人種,這是人的尊嚴和價值問題,是不能接受的。基督教更要提出警告,人類的敗害(人的野心和獨裁者等)是否是可以正確而有意義地使用基因工程呢?相信答案是不可以。因此,基督徒還要要求世界有監督系統去控制基因工程的使用。

安樂死(Euthanasia)


英文安樂死一詞是由兩個希臘詞語eu()+ thanatos()合成,指一種最少痛苦的死亡;但這個字源學的資料,對安樂死引起的倫理問題,似乎沒有什麼幫助,因為沒有人希望別人痛苦地死去。

在倫理學(Ethics)的範疇內,它最基本的問題是︰人有沒有權力奪去人的生命?不管這是別人的生命〔如戰爭、墮胎(Abortion)、死刑〕,或自己的生命(如自殺)。譬如,墬機現場一個人的腿被燒著的重物壓住了,救援無望,他求別人一鎗了結他,減少痛苦的時間,可以嗎?

醫生應否竭盡所能,來拯救一個先天嚴重缺陷的嬰兒?什麼時候才可以拔去支持植物人存在的昂貴醫療系統,讓他帶著尊嚴地離世?這些都不是容易下判斷的道德兩難,在醫學愈發達的地方,人碰上這種問題的機會就愈多,兩難的困境就愈為凸顯,要求簡單易行的指導原則就愈不可能。

在基督教前期的西方,或東方社會,某種形式的「安樂死」,是社會接受的一種行為,如糧食有限,而人口不斷增長的社會,他們會把沒生產力的嬰孩及老人放在山野間,讓他自然地死去(日本之《楢山節考》電影,便是以這情節為主題)。近代人對此問題的重視,可追溯到十九世紀;現代人就是贊成安樂死,也不會用功用主義式的倫理來為它辯護,說安樂死可以減少浪費有限資源,好給在生者較大的機會;因為這種論調正好為納粹德國的濫殺提供了理論基礎。現代人多會就一獨特個案來討論,避免提出空泛又一般的原則。譬如,假如一個人患了不治又極度痛苦的病症(如癌症末期),人能否採取科學認可的方法,來減低他受苦的時間,例如不再給他延長生命的藥物,這有兩種方式︰強迫的和自願的。

強迫的安樂死指非由病人提出,是旁人(如親友或醫生)給予病人最無痛苦的死亡,有人稱之為「仁慈殺害」(mercy killing), 如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末期的、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成年病患等。贊成者認為終止這些人的生命,對病者及其家人都是仁慈的舉動;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醫藥謀殺 與基督教教義不合。生命是上帝給人的權利,活下去就是人的責任,不管有沒有病者的同意,沒有人有權利終止另一無辜者的生命;人若這樣行,就是對病者不公, 對上帝不義;不論在什麼情況下,人均需有憐憫。人雖然有責任減少別人的痛苦,卻不能不計任何手段。有時我們會說,在醫生與病者家屬的默契下,醫生實際上就在實行某種程度的安樂死,但這個說法缺乏明確的資料支持;分別在於醫生開給病人的藥是止痛式的(analgesic),或是終止其生命的(lethal), 二者有明顯的不同。止痛式的是麻醉其痛感神經,減輕痛楚,這種藥雖有縮減病人壽命的副作用,此副作用卻不是醫生開藥時的目的;終止生命的藥方,卻是以結束 生命為主要目的,止痛反成了第二目的。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刻意終止病人的生命,無論是否得到病人的同意,都犯了謀殺罪。

自 願的安樂死,是指病人頭腦清醒時主動要求醫生結束其受苦的生命。現代人要求法律容許末期病人有權求死,認為只要修改法律,加強監察系統,減少出錯的可能, 病人在醫生證明是頭腦清醒,又有第三者在場作見證的話,一個不斷受痛苦的末期病人,有權要求醫生給他藥方來結束生命。反對自願安樂死的人認為,幾乎所有上 述理由都構成無可解決的問題︰什麼條件才算是「頭腦清醒」?在什麼時候才算具法律認可的地位?譬如末期癌症病患入院時作了這樣的要求,他陷入痛得昏迷之 際,能否改變主意呢?他若改變主意,醫生或家人怎麼知道呢?誰可以判斷呢?更重要者,誰有權制定呢?什麼叫做加強監察系統,免得這權利被人濫用呢?關乎生 死的問題,單純說「減少出錯的可能」,明顯是不夠的,只要有可能出錯,就不能有一條法律容許取去人的生命,包括自願的與非自願的在內。基於人道的考慮,反 對死刑者亦常是贊成自願安樂死的人,其間有原則的衝突。毌怪乎1950年的「世界醫療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宣告,任何形式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此宣告得到許多地區的醫療組織支持,禁止醫生開致命的藥給病人,或拔去維生系統。

基督徒的立場

基 督教群體大致上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是上帝創造及救贖的,因此至終說來,真正擁有生命主權者,不是人自己,是上帝;巨大的痛苦是難受的,也容易引起人的同 情,但求死不是惟一的出路,因為受苦與否不是最終極的準則,至少,上帝的榮耀和別人的好處,應該比個人受不受苦的考慮更具價值。再說,肉身受苦固然難當, 但有些精神上的折磨,心靈受的煎熬,顯然更難受;容許安樂死無疑表示,我們應不惜代價來逃避受苦,甚至取去生命,這是與基督教信仰矛盾的。

贊成自願安樂死的基督徒,是從功用主義來辯論。他們認為末期病人已走到生命最後一步,就算活著也不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但這理據較弱,因我們實在不能確定什麼叫做末期病人,當醫生說病人只有三個月的生命時,他只是就或然率來說,不是一個定律的宣判,說他三個月後非死不可。至於末期病人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那更難定準,因為人忍受苦難的態度,可以讓上帝得榮耀,使人得幫助。我們承認這種說法,會冒犯現代人的自我中心精神,認為不應讓自己受苦,來使別人得幫助;這只說明以功用主義來支持或反對安樂死的理由而已。

「消極的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一 詞,只會使問題更複雜,它是指停止給病人藥物,或支持生命的醫療器材,使病人自然地去世。醫學界一個守則是,直到死亡臨到前,醫生都有責任給予任何藥物和 幫助,使病人活過來。但現代醫療器材進步,代價高昂,嚴守此通則明顯地不智,且不切實際,它會讓醫院有限的醫療資源,不能發揮最高效應的分配,更會使一個 普通家庭陷於經濟危機。因此我們要分辨,什麼是在可能範圍內,應給予的醫療幫助,什麼是不問後果,只求病人能活下去;前者可能引致治癒,後者只會延長死亡 過程,增加其痛苦,減低其尊嚴。我們承認這種分辨有時並不容易。

要從聖經找理據來斷定安樂死是否合法實不容易,不單因為聖經沒有直接討論這個問題,聖經好些求死的例子,也不是十分明顯,如亞比米勒(士九50-55)、掃羅(撒上三十一;撒下一1-16)、猶大(太二十七5),他們求死不是為避免痛苦,只是逃避受辱,與現代安樂死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

人多從聖經原則來找理據。反對安樂死的,以生命的神聖和上帝的主權(Sovereignty of God)為理由;贊成安樂死的,則以仁慈和愛心為理據。這兩類原則不常能共守而沒有矛盾,故強化一方而完全不考慮另一方的實際情況,是不應該的。

在近代醫療事工的發展,善終服務(台灣稱為「安寧照顧」)愈來愈受重視,不僅是美國、英國如是,東南亞如日本和香港亦如此。有人認為善終服務可取代安樂死所面對的問題。

墮胎 (Abortion)


終止懷孕,使活的胎兒從母體離去。有時墮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產;但現今所指之墮胎,多是指刻意的,透過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引起近代神學及倫理上的爭辯者,亦是集中在人工墮胎這方面。

按傳統來說,教會一直強烈反對用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特土良(Tertullian)可算是古代教會反對墮胎最強烈的典型人物,他認為墮胎是「謀殺的方法」,因為胎兒「也是人」(Apologia 9)。奧古斯丁(Augustine)的立場沒有那麼激烈,他認為胎兒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開始具有靈魂,在胎兒有靈魂之前把他打掉,雖是犯法,罪卻不至於死;然而若等到胎兒已超過八十天大才打掉,那就跟謀殺一個真人沒有分別。

但這種雙重標準的理論,在今天是沒有人會信服的。今天教會反對墮胎的主要神學理由是很清楚的︰從成孕那天開始,人就是按著上帝的形像來造(創一27)。取掉生命和賜下生命一樣,都屬於上帝的範圍,人要有特別的諭旨,才能終止一個人肉身的存在(譬如行刑的劊子手)。聖經中只有在特別的環境准許下,才可殺人,通常都是因為受刑者侵犯公義(特別指謀殺犯和在戰爭中;創九6;王上二5-6),而胎兒是完全無辜的,自然就不應取去他的生命;因此,墮胎在道德上是錯的。舊約有不少地方都提到誕生前的生命(詩一三九13-17;耶一5;傳十一5);而新約常用同一個希臘詞語brephos,來指胎兒和孩子(路一41,二12);這些經文都是指誕生前後的生命。

但堅決拒絕任何形式的墮胎,也有它的困難;反對的理由共分三方面︰

首先,羅馬天主教雖然堅決反對墮胎,但他們仍然接納,在某種情形下墮胎是可行的,在倫理法之「雙重效應原則」下,有一種墮胎是為要拯救母親的性命(像割除母體內的癌腫瘤),而不得不犧牲胎兒。

第 二,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認為,胎兒只是具有成為人之潛能,而不是真正有潛能的人。我們當然要小心照顧及尊重胎兒每一個成長期,但胎兒的生存權,與他的成長 期是成正比例的。這個理論看似合理,但不易與聖經論及生命之延續性的經文相吻合,再者,真要實施起來,也不見得具有特別的指導力。

第三,最極端的例子,是來自基督徒的情境倫理論者(Situation Ethics),他們認為只有愛是最高的,因此只有愛能決定是否應該進行墮胎。只有對女人的愛(就如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或對胎兒的愛(他是否會成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才能決定是否應該終止懷孕。再者,他們認為本於愛而作的選擇,一定會為最多的人謀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讓胎兒生下來的問題,便得由有關之家庭、社會,甚至是人口已過度擁擠的世界來決定。對那些接受聖經權柄的基督徒來說,情境倫理自然不能接受。聖經從沒有說過愛可以取代上帝的律法或原則,或說只靠數點人數,就可以定出是非的標準。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情境倫理者強調的慈悲為懷,卻絕對符合聖經。對那些事事只求原則,講究律法主義的信徒來說,他們一定要重新尋找一個合乎人道和實際的方案,來解決要終止懷孕之婦女的問題(例如因姦成孕的;雅二14-17)

生命倫理---墮胎

一、瞭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週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三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

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墬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三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

三、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姦成孕:
   婦女因姦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

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


現代醫療科技深深影響人的生命,生命倫理學就是本於倫理學來思考醫學、生物學、衛生保健的問題。具爭議的問題無數,與神學和倫理學相關的,如對生育的控制、人工受精或死亡的過程;與上帝之權能有關的,人的價值、管理大地資源的託付、上帝對婚姻制度的旨意、雙親的責任,和人之本質等等,都十分複雜。

有些基督徒認為,生育科技會干涉上帝的主權,因為誰要懷孕,和什麼時候生育,都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該用人工控制生育。聖經似乎說,在為人父母一事上,上帝是有分參與的(創四125;詩一○○3),因此那些企圖在實驗室創造生命的,難免看嬰兒為人努力的成果,與聖經的教導有衝突。

天主教的道德把生育的看法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神學。意思是說,性交的自然結果就是懷孕分娩,因此不管是人工避孕,或者是經由捐贈式人工受孕及體外受精(簡稱IVF,即試管嬰兒),或複製人類(細胞移植或基因工程),都違反自然,因此是錯誤的。反對上述看法的,引用聖經受託(或管家職分)的原理(創一28)。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有兩種看法產生︰

第一,上帝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

第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上帝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聖經關於創造的教導,為人的價值及尊嚴立下了尊重和欣賞的基礎。尤其聖經說,上帝照祂自己的形像來造男造女,基督教倫理學家更以此為據,指把人當作物品或工具來使用是錯誤的。這個原則明顯地指出今天代孕(借助第三者的精子、卵子或子宮而生兒育女,以胎兒作實驗等做法)是不對的。渴望為人父母是人之常情,但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是有問題的。利用別人的精子,或借別的女人的身體來得到嬰兒,無疑就是使被利用的男或女變成借用的「物」;同樣地,為了人類將來的幸福,而利用嬰兒作試驗,也等於是犧牲無助的生命來造福其他人。
 
在生命的另一端,我們有死亡的問題︰「安樂死」(Euthanasia)就 是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若眼見一個人受苦,像見一頭動物受苦那樣的不忍心,於是以人工的辦法提早結束他的生命,其間牽涉不少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同樣地,假 如我們眼見一個人已藥石罔效,卻用種種昂貴先進的醫療器材,去延長死亡的過程,特別在某些情況下,延長生命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病者的利益著想,這種做法也是 違反自然的。生機學說(vitalism,一種相信要不惜一切代價來維持生命存在的學說)在基督教神學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種偶像意識而已。
 
羅馬天主教把婚姻中性交的兩個重要目的不正當地分開了。1968年羅馬教廷發出《人的生命》教諭(Humanae Vitae),把反對的理由作如下的撮述︰「婚姻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能本乎自己的意念而把它分開,因為婚姻中性行為所代表的兩種意義,是不能分割的,即︰聯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大 多數更正教的倫理學家也承認,婚姻中的性行為在聯合與生育的目標不應分割,但他們認為這個關係是指整個婚姻而言,而不是指婚姻中每一個性交的行為。但另一 些則認為,不管是用什麼方法來促成人工受孕,都是不道德地把父母在社會上及生物上的角色分開了。畢竟,從道德的層次來說,精子或卵子的捐贈者,都離棄了對 那孩子應盡的教養責任。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代父或代母,也可能在無意間危害到婚姻關係的「一體」性。我們不能說代父或代母是犯了姦淫,因為其間並不 牽涉任何性交、性慾或不貞在內,但精子與卵子與捐贈者的關係,遠比捐贈血液或器官深切。

在生命倫理學所引起的生命本質及意義的問題,可能是最複雜的。從一方面而言,今天先進的維生系統及使人恢復呼吸的方法,已令我們不得不對死亡重新定義(今天醫學稱死亡為沒有腦幹活動的狀態);另一方面,人對生命究竟在什麼時候才算是正式存在,也產生嚴重的爭論(是否是一開始受精或是在懷孕期某一週才算真正有生命,或認為生命是在「原痕」('primitive-streak',受精後十五天)才出現)

生命倫理學牽涉的問題極其廣泛,從安樂死、各種動機的墮胎、器官移殖,到較前衛的遺傳工程學(genetic engineering),或低溫生物學(cryobiology,即把一個現代醫學無法醫治的病人,死後置於液體氮的低溫箱,保持至醫學能醫治這種病,再拿出來醫治),其間牽涉的問題異常複雜,基督徒不宜過分簡化視之,以為具備了一切答案,而不肯面對真正的問題;這種態度對解決現代人面對的倫理問題毫無幫助,因為此類問題牽涉的,不僅是個人道德的抉擇,還有神學上的、法律上的和社會上的種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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