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安樂死(Euthanasia)


英文安樂死一詞是由兩個希臘詞語eu()+ thanatos()合成,指一種最少痛苦的死亡;但這個字源學的資料,對安樂死引起的倫理問題,似乎沒有什麼幫助,因為沒有人希望別人痛苦地死去。

在倫理學(Ethics)的範疇內,它最基本的問題是︰人有沒有權力奪去人的生命?不管這是別人的生命〔如戰爭、墮胎(Abortion)、死刑〕,或自己的生命(如自殺)。譬如,墬機現場一個人的腿被燒著的重物壓住了,救援無望,他求別人一鎗了結他,減少痛苦的時間,可以嗎?

醫生應否竭盡所能,來拯救一個先天嚴重缺陷的嬰兒?什麼時候才可以拔去支持植物人存在的昂貴醫療系統,讓他帶著尊嚴地離世?這些都不是容易下判斷的道德兩難,在醫學愈發達的地方,人碰上這種問題的機會就愈多,兩難的困境就愈為凸顯,要求簡單易行的指導原則就愈不可能。

在基督教前期的西方,或東方社會,某種形式的「安樂死」,是社會接受的一種行為,如糧食有限,而人口不斷增長的社會,他們會把沒生產力的嬰孩及老人放在山野間,讓他自然地死去(日本之《楢山節考》電影,便是以這情節為主題)。近代人對此問題的重視,可追溯到十九世紀;現代人就是贊成安樂死,也不會用功用主義式的倫理來為它辯護,說安樂死可以減少浪費有限資源,好給在生者較大的機會;因為這種論調正好為納粹德國的濫殺提供了理論基礎。現代人多會就一獨特個案來討論,避免提出空泛又一般的原則。譬如,假如一個人患了不治又極度痛苦的病症(如癌症末期),人能否採取科學認可的方法,來減低他受苦的時間,例如不再給他延長生命的藥物,這有兩種方式︰強迫的和自願的。

強迫的安樂死指非由病人提出,是旁人(如親友或醫生)給予病人最無痛苦的死亡,有人稱之為「仁慈殺害」(mercy killing), 如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末期的、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成年病患等。贊成者認為終止這些人的生命,對病者及其家人都是仁慈的舉動;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醫藥謀殺 與基督教教義不合。生命是上帝給人的權利,活下去就是人的責任,不管有沒有病者的同意,沒有人有權利終止另一無辜者的生命;人若這樣行,就是對病者不公, 對上帝不義;不論在什麼情況下,人均需有憐憫。人雖然有責任減少別人的痛苦,卻不能不計任何手段。有時我們會說,在醫生與病者家屬的默契下,醫生實際上就在實行某種程度的安樂死,但這個說法缺乏明確的資料支持;分別在於醫生開給病人的藥是止痛式的(analgesic),或是終止其生命的(lethal), 二者有明顯的不同。止痛式的是麻醉其痛感神經,減輕痛楚,這種藥雖有縮減病人壽命的副作用,此副作用卻不是醫生開藥時的目的;終止生命的藥方,卻是以結束 生命為主要目的,止痛反成了第二目的。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刻意終止病人的生命,無論是否得到病人的同意,都犯了謀殺罪。

自 願的安樂死,是指病人頭腦清醒時主動要求醫生結束其受苦的生命。現代人要求法律容許末期病人有權求死,認為只要修改法律,加強監察系統,減少出錯的可能, 病人在醫生證明是頭腦清醒,又有第三者在場作見證的話,一個不斷受痛苦的末期病人,有權要求醫生給他藥方來結束生命。反對自願安樂死的人認為,幾乎所有上 述理由都構成無可解決的問題︰什麼條件才算是「頭腦清醒」?在什麼時候才算具法律認可的地位?譬如末期癌症病患入院時作了這樣的要求,他陷入痛得昏迷之 際,能否改變主意呢?他若改變主意,醫生或家人怎麼知道呢?誰可以判斷呢?更重要者,誰有權制定呢?什麼叫做加強監察系統,免得這權利被人濫用呢?關乎生 死的問題,單純說「減少出錯的可能」,明顯是不夠的,只要有可能出錯,就不能有一條法律容許取去人的生命,包括自願的與非自願的在內。基於人道的考慮,反 對死刑者亦常是贊成自願安樂死的人,其間有原則的衝突。毌怪乎1950年的「世界醫療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宣告,任何形式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此宣告得到許多地區的醫療組織支持,禁止醫生開致命的藥給病人,或拔去維生系統。

基督徒的立場

基 督教群體大致上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是上帝創造及救贖的,因此至終說來,真正擁有生命主權者,不是人自己,是上帝;巨大的痛苦是難受的,也容易引起人的同 情,但求死不是惟一的出路,因為受苦與否不是最終極的準則,至少,上帝的榮耀和別人的好處,應該比個人受不受苦的考慮更具價值。再說,肉身受苦固然難當, 但有些精神上的折磨,心靈受的煎熬,顯然更難受;容許安樂死無疑表示,我們應不惜代價來逃避受苦,甚至取去生命,這是與基督教信仰矛盾的。

贊成自願安樂死的基督徒,是從功用主義來辯論。他們認為末期病人已走到生命最後一步,就算活著也不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但這理據較弱,因我們實在不能確定什麼叫做末期病人,當醫生說病人只有三個月的生命時,他只是就或然率來說,不是一個定律的宣判,說他三個月後非死不可。至於末期病人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那更難定準,因為人忍受苦難的態度,可以讓上帝得榮耀,使人得幫助。我們承認這種說法,會冒犯現代人的自我中心精神,認為不應讓自己受苦,來使別人得幫助;這只說明以功用主義來支持或反對安樂死的理由而已。

「消極的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一 詞,只會使問題更複雜,它是指停止給病人藥物,或支持生命的醫療器材,使病人自然地去世。醫學界一個守則是,直到死亡臨到前,醫生都有責任給予任何藥物和 幫助,使病人活過來。但現代醫療器材進步,代價高昂,嚴守此通則明顯地不智,且不切實際,它會讓醫院有限的醫療資源,不能發揮最高效應的分配,更會使一個 普通家庭陷於經濟危機。因此我們要分辨,什麼是在可能範圍內,應給予的醫療幫助,什麼是不問後果,只求病人能活下去;前者可能引致治癒,後者只會延長死亡 過程,增加其痛苦,減低其尊嚴。我們承認這種分辨有時並不容易。

要從聖經找理據來斷定安樂死是否合法實不容易,不單因為聖經沒有直接討論這個問題,聖經好些求死的例子,也不是十分明顯,如亞比米勒(士九50-55)、掃羅(撒上三十一;撒下一1-16)、猶大(太二十七5),他們求死不是為避免痛苦,只是逃避受辱,與現代安樂死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

人多從聖經原則來找理據。反對安樂死的,以生命的神聖和上帝的主權(Sovereignty of God)為理由;贊成安樂死的,則以仁慈和愛心為理據。這兩類原則不常能共守而沒有矛盾,故強化一方而完全不考慮另一方的實際情況,是不應該的。

在近代醫療事工的發展,善終服務(台灣稱為「安寧照顧」)愈來愈受重視,不僅是美國、英國如是,東南亞如日本和香港亦如此。有人認為善終服務可取代安樂死所面對的問題。

沒有留言: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