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瞭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週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三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
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墬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三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
三、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姦成孕:
婦女因姦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
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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