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罪的種類


「因為凡世界上的事,就像肉體的情欲,眼目的情慾,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約壹二:16)

 

有的倫理學家,把所有的罪,歸納到這三種惡的趨向以內:肉慾、食婪、驕傲。所謂肉體的情慾,即指追求聲色之樂的非法願望。眼目的情慾乃指愛看非法的事情,看了之後,感覺罪惡的快樂。今生的驕傲乃指誇耀的虛榮。


驕傲與輕看人是緊密相連的。嫉妒與猜忌也與它接近。如果驕傲遭到反抗,很可能發生憤怒、暴動、仇恨。在宗教範圍以內,驕傲算是主要的一種罪;它與高抬自己、崇拜自己的老根性相連,可能發展到侮慢褻瀆的地步。代表虛偽的偽善,也是驕傲的一種表現,曾受耶穌極嚴重的指責。誹謗、欺詐、以及陰謀,通常都是出自驕傲的心。


肉體的情慾,可能藉饕饗、宴樂、以及聲色之追求發出來。它是許多惡事的根源,例如怒氣、分爭、鬥毆、謀殺、懶散、疏忽、欺騙。


眼目的情慾,可能表現的形式為:貪婪、圖利、羡慕財富、無憐恤、放重利、行詐騙,實行盜劫。這三種主要的罪都是互相連帶的,它們也能交相滲離,好像一根樹幹上的三個枝子。這種分法也能叫我們看出罪的性質,但我們需要記得,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同一的罪可能由這三樣不同的主要罪根中生長出來。嫉妒或虛謊均可由任何罪根發出,而且同樣敏捷。


我們也可以用輕罪、重罪、不信的罪,來區分罪的不同種類。所謂輕罪,即人因選擇錯誤,以致作事損害一已。重罪乃指人犯罪損害別人。不信的罪乃指對上帝抱反對態度。耶穌說聖靈來要使世人知罪,「因為他們不信我」(約十六:9)

 

人對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有的啟示說「不」,罪的本質即藏於此。人對上帝藉著耶穌基督所彰顯的善良、正義、聖潔抱消極否認的態度,這是主要的罪。受罪的心表現在這樣一個態度上面,而無效單獨的罪,都是起源於這種性情氣質。罪的本質,表現在不向耶穌所想所行的事發出擁護羡慕的心,而世人之所以被定罪,就是因為拒絕了他。


罪也可分為積極的罪與消極的罪。完成律法的是愛。愛不單是不作惡事,也是作善事。有太多的人只以不作惡事為道德的行為。新約說耶穌為人無罪,但也說 「他周遊行善事」。

 

在孔子主義中有所謂消極的金規,那就是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耶穌卻把金規用積極的說法說:「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 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

 

這句話的著重點是積極的。對那些義人將要這樣說:「你們給我吃,你們給我喝,你們要留我住,你們給我穿,你們來看 我。」他並沒有說:「你們沒有起過誓,你們沒有殺過人,你們沒有偷過東西。」

 

乃是說他們作過什麼,注重積極方面。對那些惡人將要這樣:「你們沒有給我 吃,你們沒有給我喝,你們沒有給我穿,你們沒有留我住,你們沒有看顧我」,都是著重在消極的罪(太廿五:31以下)

 

基督教倫理對於有關犯罪的事說「不要作」,但對於善事卻說「要去作」。路德看出了此間真諦,所以他在解釋十條誡命時,總是抓住這個積極方面的旨趣,說:「但在每有需要的時候,呼籲他,用祈禱、頌讚和感謝、敬拜他。」

 

「這奉他的道為聖,甘心樂意的聽從學習。」

 

「但要孝敬、服侍、順從、親愛、尊重他們。」

 

「但在每有需要的時候,幫助人、友愛 人。」

 

「使我們在言語和行為上,得以貞潔自守的度日

 

「要幫助人,改善保全他的產業和生活。」

 

「但要寬容原諒人,揚人的善,用好意解釋人一切所作的事。」

 

「但要幫助他,保全他所有的。」

 

「但要設法維持他們,使他們各盡職務。」

 

(以上乃引路德解釋自第二條誡至第十條誡的話,見基督徒要學問答一至五面)

 

路德解釋每一條誡命,大都是由消極方面入手,「我們應當敬畏敬愛上帝,使我們不致……」,但是積極的方面,在任何解釋中都不缺少。基督教倫理這個積極的方面,應該值得我們更加注意。


我們也可以用思想,言詞、行為來作罪的區分。我們上面已經指明,基督徒的倫理行為不但涉及外表的行動,也講到人的性情氣質。在解說禁止殺人的第五條誡命時,耶穌講到發怒與罵人同是違犯這條誡命的罪(太五:2126)

 

人有愛人之心,決不致殺人。發怒以及出口罵人的脾氣是殺人的起源,耶穌所指責的乃是這種脾氣。對於違犯姦淫的律法,耶穌也用福音的眼光來看,其中包括有:「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

 

耶穌所指責的,是那使行動所由發生的思想和態度。凡有意看著婦女而動淫念,這便算為違反了第六條誡命。一個人把眼睛放在女人身上,把她當作縱慾的工具,便算是已經犯了姦淫。

 

對於解說起誓之律,耶穌並沒有反對政府頒佈起誓的條例。他自己也曾照官府所吩示的起誓(太廿六:63)。在目前社會情勢之下,起誓是免不了的,但耶穌所著重的乃是一個內心的清潔與真摯。這種真摯的理想應該在人心作主,以致人能說「是」便是「是」,說「否」便是「否」。如果能作到這個地步,起誓便沒有必要了。起誓之所以必要,實足以證明人說話通常是不可靠的。社會中需要起誓,是因為罪常假不誠實的形式表現出來。

 

在基督徒當中,精誠真摯應該發展到如此地步以致在人與人之交接中總不需要起誓。這也可見耶穌所著重的是內心的動機,內心的清潔。福音所講不光是外表的行動,也是行動所由發生的內心態度。假如那個態度是惡的,那麼,單是這態度的自身便是罪。惡言與惡行固然是罪,但那可以發展到外表行動的惡意,也是罪。


我們也能把罪看作得罪上帝,得罪自己與得罪鄰人的各種。妄稱上帝的名,以及一切違反第三條誡的罪都屬乎第一種。醉酒、宴樂以及縱淫,屬乎第二類。救人和偷竊屬乎第三類。


罪也有特意犯的與出乎軟弱而犯的之分別。把這兩樣的罪分清,有時不很容易,然而區分是實在有的。彼得不認基督,猶大出賣基督,兩相衡量,孰重孰輕,無法決定。然而我們不難知道二者之中實有區別。猶大的罪是事先預計好了的。他預先就與主的敵人商議妥了。無論猶大的動機如何,他事先所想到的結果與以後發生的事實不同,總歸他的這一行動是出乎有意。(參太廿六:1416,又4750)

 

彼得的情形便不同(太廿六:6975),在他未否認基督以前,並沒有事先特意如此設計。在耶穌被捕的當兒,彼得與其他門徒一樣恐懼戰兢,逃之夭夭。但他在逃遁之前有一會兒工夫,強自壓抑住這種恐懼跟著耶穌,進入大祭司宮庭的外院,坐在那裏烤火,出乎不意的有人告他與耶穌一夥。是在這種情形之下,彼得出自軟弱的否認了耶穌。他的罪與猶大的罪比較起來,其間自有區別。


情勢最惡劣的一種罪便是褻瀆聖靈的罪。新約中有好些章節,講到一種無可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可三:2829 ;路十二:10;來九:46;約壹五:16)。照希伯來書講,所犯不可赦免的罪,只是指那些在生活上經驗過福音能力的基督徒。在馬太福音耶穌講過那些法利賽人,因為說過了,「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蔔」,他們是犯了,或是幾乎要犯了這樣的罪。

 

那些法利賽人,親眼看見了上帝的恩典,彰顯在基督的身上。可見犯這樣罪的,是那些作過基督徒,或是親眼見過上帝啟示的人。人的品格能發展到這樣一種地步,以致他再不能分清是非善惡。法利賽人親自遇見了上帝的愛,他們卻辨識不出,反用褻瀆的話指基督為撒但的化身。

 

褻瀆聖靈不是單獨的言語或行動,像酒醉了的人所講所作的,乃是一種品格,是一種人生的態度,不是一 個特別的行為。「對於那顯示出來,而又已經知道了上帝完全的旨意,加以有意的徹底而肯定的拒絕,這真可算為罪大惡極(褻瀆聖 )。」(FosterChristianity in Its Modern Expression, p127)

 

褻瀆聖靈的罪乃是堅決的存心不信,就是一個人曾經拒絕,而且繼續的拒絕那彰顯得最完全的上帝的恩典,即上帝藉基督所彰顯的恩典,而且他抱這種堅決拒絕的態度,乃是在他與上帝的恩典發生過親密的接觸,多少嘗試過這恩典的能力之後。」(Norrby,Den Kyrkliga SjalavardenP.289)


單是絕望的心境也不一定就是犯了褻瀆聖靈的罪的結果。也許有時是這樣表現出來,不過只要一個人有尋求赦免的心意,這事實即足以證明,他不曾犯過這種罪。只有那不要尋求饒恕的罪,才算是不得赦免的罪。只要有心求饒恕,愛慕良善,而又有心與上帝交往,即足以證明沒有犯過褻瀆聖靈的罪。

 

「有些基督徒有時自覺愁苦萬分,以為自己於無意之間犯了至死的罪;褻瀆聖靈的罪。但我們應該確實相信這個罪並不是一個罪惡的行動,無論那行動是何等的惡劣;乃是一種心境,就是一個人特意的以惡為善,關閉心門,反抗聖靈……我們可以說,剛硬不受感動的神情,是靈死來臨的一種狀況。」(Inhe,Every Man's Biblep339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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