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墮胎之問題起源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歐美社會受自由歪風影響,公開漠視傳統道德,實行「性開放」,私生子問題亦接踵而至。美國激進的墮胎陣營,在一九六七年提出「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認為婦女有權處置自己身體及胎兒,選擇墮胎或懷孕,但這與當時很多政府法例相牴觸。一九七三年,美國傾向自由開放的最高法院,在「路爾對維特案」中,裁定婦女在受孕的最初一季時有權選擇墮胎;第二季因較危險,州政府可立例限制;第三季,胎兒已能在母體外生存,故生命應受保障。
此判決本是只在最初一季允許婦女選擇墮胎,但在自由傳媒渲染下,竟被說成「墮胎合法化」令墮胎狂潮一瀉千里。婦女解放團體及自由機構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更是推波助瀾,先後興訟,欲判多州限制墮胎的法例為不合法,並要求所有墮胎合法。很多處於第二、三季的胎兒,被冠以莫須有的名目,結束其生命。最後導致「產中墮胎」。以「墮胎」之名將正在出生過程的生命殺死,實在是傷天害理。
墮胎被濫用為「避孕」工具後,數字也從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多萬(估計)急 劇上升至每年超過一百五十萬!過去三十年,有四千餘萬胎兒被殺害。數字亦顯示,約三分之一的受孕以墮胎結束;其中約百分之八十為未婚,百分之六十為二十五 歲以下。墮胎問題涉及道德、社會、醫學、法律、政治、家庭及女權等領域,故三十年來也分割了社會,且因新醫學的進展、個人或社團的爭訟、立法及經費的改 變,而引起廣泛的連鎖反應,成為棘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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