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之考量
一般而言,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及「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15)、「你若(再)娶妻,並不是犯罪」(林前七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一、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最後選擇,難免會發生。所有離婚者都應自省、認罪、悔改、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的信徒,教會當有紀律處置,包括暫停事奉和領聖餐。
二、初離婚者,應當先尋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自我的成長,安靜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發展。
三、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徒,當盡量尋求婚前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子女、工作、財務、姻親等)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徒姻親的認知等。
四、對於已離過婚而決定再婚的基督徒,若是他們能持慎重的態度,也盡了上述諸般的義,教會應當能接納他們,約翰‧斯 托得就教會為再婚者舉行婚禮所提供的具體建議值得我們參考︰首先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其次,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乃屬於聖經 所允許的範圍;第三,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理想;第四,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悔改的成分,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上帝對婚姻的理想。
教會對離婚者之輔導
教會對信徒婚姻最主要的責任在於積極地從事婚前與婚後教導,並促進它不斷地增長。近年來隨著婚姻危機的嚴重,也隨著風氣的開放,許多有難處的基督徒夫妻 遲早會尋求幫助。他們求助的對象可能是較親密的弟兄姐妹、教會牧者或外面的專業輔導。顯然地,光是靠牧者的輔導,恐怕會有分身乏術、顧此失彼之慮。長遠來 說,預防遠勝於治療。離婚、再婚以及一般的婚姻輔導不是教會婚姻事工的主軸,但它仍是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也是一個我們幫助信徒經歷上帝的恩典慈愛的機 會。一個從事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不集結其所受輔導技巧的訓練是屬於哪一種派別,都當以聖經的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本的價值。我們縱使現今對上帝的話語有不 同的領受,然而當上帝話語的精意越多向我們顯明的時候,我們的價值觀勢必跟著調整。在這些大前提下,我們來談教會中的婚姻輔導事工︰
一、盡量與雙方交談︰在輔導一對瀕臨婚姻破裂的基督徒夫妻時,輔導者為了避免根據所聽到的片面之詞下結論,應當盡量找機會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造 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姻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推 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觀事實(例如,受輔導者的角色與責任)完全一致。
二、鼓勵基督徒盡己責︰通常我們努力幫助基督徒夫妻看清自己在婚姻中當負的責任,靠著上帝的恩典,按著主的教訓,認罪悔改,竭盡所能,調整自己,縱使配 偶的眼中真的有樑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他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分。受輔導者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 合上帝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禱告交托、忍耐等候。感謝上帝,筆者親眼 見證一些基督徒的夫妻在此原則下,終得恢復夫妻的關係。
三、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在這些原則下,努力了一段相當的時間以後,配偶仍然以不變應萬變,使其身心靈都無法再承擔下去而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 以下列的立場來回應︰「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來會單獨來到上帝的面 前向他交賬。我接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傷害。」
四、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如何在教會內服侍他們,或聯合其他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真考慮的。
教會對離婚的預防
為了力挽離婚的狂瀾,教會的對策絕對不能夠只是一味地批評指摘,而應當積極地預防。離婚的決定常是日積月累的結果,且早有蛛絲馬跡可循。婚姻學者發現離 婚的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盡早介入,都有挽回的機會。就此而言,教會大致可採取下列的行動︰
一、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總題(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亦當有清楚的原則。
二、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兄姐妹對如何經營合上帝心意的婚姻和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認識。
三、提供婚前輔導︰由於絕大多數婚姻總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在這些婚姻婚前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四、同時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有根基的弟兄姐妹,若能再受一些同時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效地在弟兄姐妹的婚姻太嚴重以前,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和好。
五、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利用許多教會現有的夫婦小組,鼓勵他們定期以經驗性學習的方式,在小組當中,花一點時間查考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提供夫 妻面對面溝通分享的機會,並鼓勵大家在小組當中互相分享、扶持。這種自發式的分享,一方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弟兄姐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 切實代禱扶持、互擔重擔。所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姐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當作閑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
六、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教導的主題包 括合上帝心意的丈夫、認識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
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之價值觀
婚姻學者預測在二十一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成為少數。換句話說,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既是如此,一般專家 學者就致力於婚前教育、強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基督教會處在如此的大環境中,教會的成員難免會反應出此種社會現象。有 的在信主前就已經結過婚,有的則是在信主之後才離婚,而這兩類人在教會中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篤信聖經且願意尊主為大的基督徒,往往需要面對一些更根本的 問題,諸如「基督徒能不能離婚?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哪些服侍?」等。
一般學者認為聖經中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包括《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瑪拉基書》第二章六至十六節;《馬太福 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十九章三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羅馬書》第七章一至六節和《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十至十五節、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等。嚴謹的聖經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一、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二、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三、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可以離婚與再婚;
四、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
人基督徒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對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只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
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在後續的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William A‧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一)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二)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三)提供離婚婦人證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一)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二)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一)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二)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他們的問題是「能不能離婚」,主耶穌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上帝起初的心意回答他們,而沒有談到「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主耶穌也不是在回應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掙扎的人。他對後者的回應可能比較像對那在行淫被抓的婦女(參約七53‧八11)以及那位有五個丈夫的井旁婦女的回答一般(參約四4~29)。而對那些另結新歡,為再婚而離婚的人,主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的回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耶穌強調縱使他們用的是社會所許可離婚與再婚的途徑,但在上帝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亂。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一)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一)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拉比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略,而性的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和羞辱等則歸類為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被視為淫亂。
(二)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三)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第167頁)。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四)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二)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三)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第167頁)。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四)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五)英斯通‧布 魯爾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的教導相連結︰《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十二至三十四節中「世上 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質的需要,《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至五節中「不可彼此虧負」指的是性的需要。這個原則也在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以弗所書》第 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的「愛……保養(使滿足)……顧惜(使溫暖)」而表達出來。雖然在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可用分居的方式而自動生效,保羅卻不要基督徒主動藉著分居(參林前七10、11)或忽略婚姻中「物質」與「感情」責任而導致離婚。然而對那些被不信的配偶離棄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的「不受拘束」確實是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後可以再婚的法律用詞。值得注意的是,基督徒若離棄了配偶,應該主動力求和好(參林前七10、11),若是被遺棄了,就本著「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的務實原則,接受對方用離棄所造成的離婚事實,且可自由再婚。
(六)總 的來說,作者根據整本聖經中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新約時代的拉比文學以及大量從古代近東到早期教會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原始文件,主張新約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 由︰兩個是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被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會傳統間 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 礎。
面臨離婚與再婚快擇的基督徒夫妻,有的縱使配偶犯了淫亂罪,仍願饒恕對方,一面自我成長改變,一面等候配偶迷途知返,終能經歷破鏡重圓。有的飽受配偶長 期的身心折磨而對方又沒有任何改善意願的情況下,而黯然選擇主動離婚,卻得不到其他弟兄姐妹的諒解。有的因與配偶個性嚴重不和,離婚數年後考慮再婚,亦得 不到弟兄姐妹折接納。有一個弟兄在這方面飽受誤會與傷害後,感慨地說︰「我有一百個理由離開教會……」幸好人縱然不可信,上帝還是可信。
顯然,對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頗有兼顧「恩典」與「真理」的傾向。當我們面對陷在婚姻痛苦中、面臨離婚的掙扎而真心願意順服聖經 教導的基督徒時,我們當鼓勵他們,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參何十四1-4)。如果他們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姐妹定意離婚時(參何十四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渡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我們大可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經歷了基督完全的接納、饒恕與大愛,明白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後,自然願意在基督的恩典裡,靠著聖靈的大能大力, 竭力照著聖經的教導去建造、保守與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 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混婚 (Mixed Marriage)
混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男或女一個是基督徒,另一個不是,不是的一方可以是某宗教的信徒,或是一個沒有信仰的人。
牧師不肯為這樣的婚姻主持婚禮,而教堂也不願借給這樣的男女舉行婚禮。他們的立場大多數是根據哥林多後書六14-七1而有(林後6:14-7:1「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上帝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
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
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
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上帝,得以成聖。」
反對這立場的人一般認為現實不容許作這樣的堅持、或教會陰盛陽衰,應給人有多選擇,或青女男女認為愛可以克服一切分別和困難,或甚至說保羅在這段經文中不是談論婚姻的事(編者回答:即使這段經文不是直接談論婚姻的事,但其中的意義和原則,加上婚姻關係是男和女最親密的結合(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是神聖的(是上帝所設立的),已說明信和不信是不能同負一軛的)。
1. 經文的意義
保羅是借助舊約禁止混合的命令,叫哥林多人與不信者分別出來,這是大城巿如哥林多面對的真實問題,也是哥林多教會面對的嚴重危機。故保羅寫給他們的信,就不斷提出要分別出來的警告︰林前六1-6禁止信徒把訴訟帶到不義者的面前尋求解決;七12-16、39,指出信徒若再婚,只能選擇信徒,不可與不信的結合;十21禁止信徒飲鬼的杯;林後六14-七1則禁止信與不信的相結合。
保羅看婚姻是人際關係中最親密的一種,是「二人成為一體」的聯合(弗五31),因此「同負一軛」雖不僅是指婚姻的關係,它卻必然包括這最親密的關係。婚姻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教會有一個時期視婚禮為聖禮(Sacrament)的一種,亦是重視其神聖的一面。婚姻的確有其神聖層面的意義,因為它是上帝所設立的。
不管現代教會的實際情況是男多於女,或女多於男,信與不信的結合,是人故意漠視親密關係中最具決定性的一項原則:婚姻是人最親密關係的結合;勉強結合的人只可以在身體上結合,也許精神上他們也能共同分享某些價值,但是在靈性上他們是不能結合共鳴的。換句話說,他們仍然不能達到靈魂和身體的真結合,這關係是不美滿的,不能合乎上帝計畫中二人結合所應達至的深度和諧。
2. 正視混婚的現象
有許多混婚或信主與不信主者談戀愛的人常這樣說︰「你的教會不是那樣蠻不講理,反對我們的婚姻/戀愛……」,「為什麼我們不能決定自己的幸福……」,或「只要我們相愛,沒有困難是不能克服的」。他們以為使混婚成為問題的是教會,卻不知道同負一軛所要求的,是遠比有形宗教的禁令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人若是屬於同一的信仰,共同的信仰便成了他們解決問題的共同基礎,不需永遠只讓強的一方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二人若有不同的信仰,這個共同基礎是非常難以建立的。也許這是為什麼歷來在不同地方做的調查都顯示,混婚的離婚率高於同信仰者的離婚率;近年美國一些數字更顯出,混婚比兩個都不是基督徒的離婚率更高。
3. 引致混婚增加的因素
教會女多男少常被看為混婚增加的主因,這是不對的。支持此說的,只是想把責任諉過於客觀條件,不知道混婚的成因與後果遠比這一點廣闊,其性質也是非個人的;不把握它的成因,只會混淆了問題的性質。
促成混婚上升的原因的因素可歸納為四個:
1.教會沒有在這方面給與清楚的教導;
2.社會越來越開放,造成年輕人愈來愈看婚姻純為二人之間的事,父母不再是被諮詢的對象;
3.男女求學與就業機會均等,增加雙方面的接觸機會,間接也促進了「開放的婚姻」;從一而終的思想不斷受離婚高漲之消息的挑戰,許多人不再相信婚姻制度,有時視婚姻為一種嘗試,不是一個戀愛的結果,年輕人與教外異性的往來也加增,他(她)們開始時不相信這種交往會結出愛果情花,到真的戀愛了,又不相信自己不能應付隨之而來的問題,混婚就成了結果;
4.個人的自由高舉,二十來歲便能在自己的專業上出人頭地。這種職業上的成就感,易於令人輕視人生較深層次的問題;由個人成就而誘發的個人主義,叫人更不相信自己不能勝過信仰不同所產生的困難。
研究婚姻問題的社會學家也指出,有時混婚常是一種「逃避」的行為,逃避宗教的制約。
我們必須強調,上述四類成因不算是完備的,因為混婚者的成因幾乎是各有不同;個別地正視尋求輔助者的背景,才是真正解決問題之道。
4. 一些建議
1. 家長與牧長
家
庭與神職人員在年輕人的心目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具有權威的地位。特別對第二代信徒來說,一個關心的家長,一個具同情心的牧者,仍然是年輕人遇到人
生困難時,第一個會想到的求助對象。家長與牧者可以對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採取嚴謹的立場,當年輕人愛上教外人而向他們求助時,必須以同情心及聆聽的態度
來獲得求助者的信任,好讓輔導的關係能維持下去。
輔導者有兩個角色是必須履行的︰
(1) 公正不偏地分析他們的問題,並指出不同抉擇的後果;
(2) 倘若混婚者是屬兩個不同的信仰,輔導者應分別指出兩個信仰在這方面的要求,和有關的問題可能引起的衝突,讓他們多一個考慮的角度。輔導員的角色,是要信徒敢於面對問題,不是妥協或找廉價的出路。
在輔導過程要留意以下四點︰
(1) 認為二人的宗教背景,找出他們的屬靈程度,讓他們認識及面對這事實;
(2) 強調忠於信仰或聖經的教導是真實的;
(3) 讓對方清楚知道面對的是真實的人和物(婚姻),而婚姻的關係是最親密的,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不只是羅曼蒂克的愛情吧了;
(4) 提出可行的方案,讓雙方暫處冷靜期,重新思考將來的關係。
2. 對已陷於混婚關係者
(1) 必須承認混婚是違反聖經的明訓,迂迴曲折地解釋有關經文(例如,認為林後6:14-7:1解釋成說保羅不是在這段經文中討論婚姻的事),對除去個人內咎是一無助益的。別想以一個錯誤(信和不信者談戀愛)代替另一個錯誤(混婚),積極地解決當前的困難(適當的輔導/認識婚姻的意義,或帶領不信者認識和接受主)才是達致幸福的途徑。
(2) 坦誠又公開地討論宗教問題,也許在開始時會引起不快,卻能防止內心的不滿及挫折藉另一途徑加倍的宣洩出來;只要在適當的時候,用溫柔的方法,夫妻或男女二人討論彼此的宗教問題,也不是必然引起磨擦的。
(4) 請對方閱讀基督教信仰的福音作品,有關書目可請牧者介紹。最後,引導對方信主是惟一能解決混婚困難的方法;自己放棄信仰則肯定是個悲劇。
5. 結論
熱戀中人的世界是只有一個人,不是兩個人,他(她)連自己也忘掉了,只有對方。面對混婚的問題,教會和牧者必須在混婚,甚至一位信主者和未信主者談戀愛之前,或甚至在有年青信徒出現時,就有措施和行動。二人若有相同的宗教背景,婚姻關係就可以自然地發展下去;不然的話,一方若是以宗教信仰為他(她)人生之企盼和價值,而另一方則對宗教冷淡甚至反對,他(她)就會覺得對方是反對他(她)這個人;更悲哀的是,反對他(她)的是他(她)最愛的人,混婚的苦果就愈加苦澀了。
因此,「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就不僅是一個命令,也是一個結論了。
從聖經的角度看離婚
1. 從舊約的角度看離婚
婚姻乃上帝所設立, 目的是叫二人成為一體, 是整個身心靈的結合 (創2:18-25) 。上帝看這關係是美好的, 所以沒理由終斷這關係. 婚姻關係不單是為人設立, 更是為著上帝的榮耀, 所以婚姻關係不能終止。
從墮落的角度看, 因罪入了世界, 令人與上帝, 人與人的關係破裂, 婚姻的關係也受損.
申24:1-4關於休妻的討論, 1-3節非命令式的, 只有第4節才是. 目的為限制其行動, 要其小心處理. 摩西所定的條例乃為限制他們隨意離婚 (申22:13-19; 瑪2:16) 。
上帝恨惡休妻的事, 上帝看婚姻為要「保持的關係」。雖然舊約有很多關於休妻與多妻的例子, 但這都不表示是上帝的心意. 我們現雖身處一敗壞的世界, 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始終如一.
2. 從主耶穌的教導看離婚-
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也是從創造的角度, 看離婚是上帝不喜悅的. 然而, 若有犯淫亂的, 則屬例外. (太19:1-9; 可10:1-12)
3. 保羅對婚姻的教導
夫妻不能離棄自己的婚姻, 除不信的一方提出要求外, (這主要是因為一方信仰基督的原故) 信徒不能主動地提出離婚. (林前7:10-17) 婚姻之約是惟有死亡才能終止. (羅7:1-3)
按弗5:22-33, 婚姻是預比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是愛的承擔, 亦是屬靈的使命; 婚姻又可比喻作同為身體, 是不能分割的.
婚姻是上帝為人類設定的, 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上訴於上帝創造的本意. 婚姻也是一生一世的結合, 人是不能藉故而分離的; 甚至離了婚的夫婦在上帝眼中也仍然是夫妻的關係. 故婚姻與性都是上帝看為十分嚴肅的事. 我們要好好建立自己的婚姻與家庭, 使成為榮神益人的所在. 亦因為婚姻的盟約是上帝看為算數的, 除非一方因犯淫亂, 才被主看為合法離異.
另方面, 若遇有一方因同住有生命危險, 或身體會受到傷害等情況, 我們的立場是可建議暫時分居等形式作為冷靜期, 在「上帝配合的, 人不可分開」的原則下, 尋找合情合理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