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之考量


  一般而言,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及「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15)、「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林前七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一、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最後選擇,難免會發生。所有離婚者都應自省、認罪、悔改、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的信徒,教會當有紀律處置,包括暫停事奉和領聖餐。
  二、初離婚者,應當先尋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自我的成長,安靜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發展。
  三、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徒,當盡量尋求婚前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子女、工作、財務、姻親等)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徒姻親的認知等。
  四、對於已離過婚而決定再婚的基督徒,若是他們能持慎重的態度,也盡了上述諸般的義,教會應當能接納他們,約翰斯 托得就教會為再婚者舉行婚禮所提供的具體建議值得我們參考︰首先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其次,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乃屬於聖經 所允許的範圍;第三,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理想;第四,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悔改的成分,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上帝對婚姻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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