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湯樸威廉談社會秩序

 

提到基督教對社會秩序的看法﹐或許很多人會隨即想到英國聖公會坎特伯裡大主教湯樸威廉(William Temple)﹐以及他所寫的《基督教與社會秩序》。由於一般人對教會為何關心世事不甚瞭解﹐如英國首相就曾經不客氣地說﹕「假若將教會關於信條的糾紛交給鋼鐵協會處理﹐不知主教們將做何感想。」
 
所以湯樸威廉在《基督教與社會秩序》一書中﹐從「教會有何資格過問世事」開始討論﹐他主張「因為教會的職務是執行上帝的旨意﹐而上帝的旨意又是貫徹萬有﹐所以教會必須『過問世事』。」
 
當他論述「教會當如何幹涉世事」時﹐他提出三點,分別為﹕「教友們必須以基督教的精神貫注其 私人生活的各層面﹔教友們必須以基督教的精神盡其國民責任﹔教會必須有系統地將基督教的政治原則和經濟原則予以明白地宣示﹐使教友有所遵循。這自然也包括 排斥一切與基督教原則不相符合的習慣﹑制度﹑和社會活動的責任。」
 
接著他提出「基督教的社會原則:基本的原則和間接的原則。」
 
湯樸威廉認為「教會對於社會的影響應該是雙重的﹕一面宣揚基督教的社會原則﹐一面指明現行的社會秩序與此原則不相符合之點。」
 
他因而提出一項基本原則,即:「上帝與上帝的旨意」和「人類的尊嚴﹑悲劇﹑和究竟」。
 
湯樸威廉認為,教會當協助人認清人的真實處境﹐也就是人既有從上帝的形像而來的尊嚴﹐又有因墮落而來之悖逆所產生的悲劇﹐因此教會要以盡美盡善的上帝國作為基督教的社會原則。至於他所說的間接原則有三﹐即由人為上帝兒女之信仰所推演出來的「自由」﹑「團契」與「服務」。
 
湯樸威廉所提的原則並不包括仁愛和公義﹐因為他認為這兩個原則「是屬乎另一個世界的原則」﹐它們是用來「調整我們以上所提出來的幾條原則」。
 
他說﹕「仁愛應該是基督徒生活的主要動力,在現實社會的組織中﹐仁愛的主要表現只是公義。......所以仁愛與公義只能用以管制其他的社會原則﹐而不能直接應用在實 際問題之上。」
 
很可惜的是,湯樸威廉並未清楚說明仁愛和公義的原則如何在現實社會中管制前述諸原則。我們或許可以評論說﹐他並未進一步論述仁愛與公義原則 的實踐問題﹐乃是因為他沒有處理社會秩序的核心因素﹐也就是「權力」的問題。
 
雖然湯樸威廉以自由﹑團契﹑服務等三大原則來談論社會秩序﹐也說明個人自由和社會關係兩者並重﹐但是他並未就個人自由與社會關係兩者中間的緊張性﹐也就是權力此一關鍵因素的作用加於探討﹐因而其建構社會秩序的理論也就缺乏實踐性的意義。
 

政治倫理

一、問題所在:
  1.基督徒個人及群體可否參政?若可則如何參政?如何行動?
  2.政教分離的意義是什麼?傳道人可否參政?
  3.基督徒可否參與流血革命、推翻政權?
  4.基督徒要否組織一個基督教政黨?

二、歷史中的教訓:
  1.初代教會至君士坦丁大帝:
   a.耶穌基督---政教分離(太22:21),但常批判統治者(路13:32,可8:15)。
   b.使徒---羅13:1-7 ,彼後2:13-17
    ---尊重政權 ----順從神不順從人(徒四)
  2.君士坦丁至改教時期:
   政教合一,宣教事業蓬勃發展,建立基督教文化。 但
   a.主權者定歸信仰的形式、內容。
   b.信徒品質低落,傳道人員使命模糊。
   c.主權者與教會領袖鬥爭。
  3.改教之後:
   a.路得宗:
    .政教分離,無條件順服政權,不犯罪,但不以暴力反抗政權。
    .後期均為政治勢力控制,20世紀才鼓勵個人參政。
    .二次大戰後,教會對國家較為主動。
   b.重洗派(門諾會)
    .政教分離,除非令信徒違背神旨,否則無條件順服政府。
    .堅持教會獨立,拒絕政府干預,不服兵役。
   c.貴格會:致力社會改良,卻不從政。
   d.浸信會:
    .政教分離,教會教導。徒個別參政
    .修正派認為應保有對國家的影響力。
   e.改革宗:
    .神治的政教關係觀:教會有權要求免受國家干涉,而教會可要求國家完成神所託付的使命。
    .常以舊約先知支持政府應支持教會,但也讚許新約對救恩的重視。
    .最佳政制是代議制,對政權抱持高度的批判性。
    .加爾文宗的改良主義者認為教會與國家是兩個獨立而不能分割的群體。

三、聖經、神學:
  1.不參與的神學:
   a.末世論:這世界非我家。
   b.政教分離。
   c.政制容易被利用。
  2.參與者的神學:
   a.聖經(新約)
    .政教分離--太17:24-27 納稅,太22: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拒絕武力--太26:52-53、約18:11、36--拒絕武力。
    .順服政權--羅13:1-7,彼前2:13-17。
    .批判政權--路13:32、可8:15,徒4:19。
    .神賜政權--徒5:29、約19:11。
   b.神學:
    .創造神學:世界屬神,神並不將世界讓渡給魔鬼。
    .救贖神學:基督仍然是主,信徒當與主同作王。
    .管家職分:採取行動,維護人權。
    .大誡命:愛神,愛人如己。
   c.理由:
    .不關心政治使教會失職,政治複雜,但不可因曀廢食。
    .只傳福音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縱容罪惡亦有分於罪。
    .世界屬神,神關注受壓者。

四、行動準則:
  1.代禱--提前2:2。
  2.福音永遠是最高關懷。
  3.個人參政,盡公民責任;按照呼召,選擇不同參政角色。
  4.教會群體任監察角色,使政權按真理執政。
  5.瞭解、認識,收集資料;專業人士集合討論。
  6.以善勝惡,用盡一切合平手段;不可流無辜者的血。
  7.重新分配教會資源,幫助窮乏人、受欺壓者。

五、結論:
  民主、自由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而是手段;真理才是目的,只有真理叫人得著真正的自由。

公義


公義(Justice)所牽涉的有公平、民主、人權等事項,應該和一般的名詞"正義"比較相當。我們對公義的認識有:

聖經的意義

舊約認為公義是上帝的相對屬性,因此也要求以色列人遵守和追求的。用來描述上帝的希伯來詞語,包括sedaq及希臘文之dikaiosyne;最常用之中文譯法為「公義」。用在人身上的,則是指正當的法則、行為,或人要得他應當得的,無論是好是壞。

從上帝的角度而言,祂不能忍受不公義的行為。為此,祂訂下公平的法則要人遵守︰違反祂公義之律者,就是違反祂聖潔的要求;遵守祂公義之律者,就是尊重祂的聖潔權柄。為此,祂定下順者蒙福,逆者受禍;人也要本於相同的原則制定民事/社會法律。今天研究法律的學者,皆承認上帝的公義或聖經所講的公義法則也是現今任何社會法律的基礎法則。

西方教會所瞭解的公義,則是本於希臘哲學(特別是亞里斯多德的),藉著阿奎那(Thomas Aquinas)把它神學化,而傳到現在,成為西方文化重要的支柱。

亞里斯多德把公義分成兩種︰一般的或法律上的公義,和特別的公義。一般的公義是指人與人之關係;特別的公義又可分成「可換公義」(commutative justice)和「分配公義」(distributive justice)

「可換公義」處理人與人之間交往的問題,包括自願的交易,如合約,是兩者之間同意的,也必須按合約的條款完成交易;非自願的,像搶劫,那是只有一方願意,而另一方不願意的。「可換公義」是按法律來裁定這等行為,主要是關乎民事法律多於刑事法律。

「分 配公義」則是本於群體整體的利益,而把責任與權利分配給群體每一成員︰責任者如稅項,權利者如財富,生存或個人者如人權和民主。自十一世紀開始,「社會公 義」一詞就成了西方社會一個重要價值指標;它包括群體的公共利益,共同分擔責任和享受權利,以至尊重別人的權利等。近代的社會行動家,就是本於這種思想, 來為受剝削之人爭取權益,為每一個人謀求人權、民主、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督教神學的意義

基督教神學所討論的公義,是連結聖經的亮光來尋求可落實之道,目的是締造一個公平和公義的社會。

1. 上帝是公義的。祂這樣對人,也要求人能以同一的原則對人,這是人能快樂地生活的基礎。上帝本於祂與以色列民立的盟約(Covenant),而顯出祂這方面的特性,以及對人的要求。人的行為適當與否,端視乎他能否達到與他立約之上帝的要求,這要求在舊約是藉著律法與先知顯明,在新約則是透過耶穌基督,故整本新舊約聖經便滿了基於立約而發出的公義要求(創十八25,三十33;出九27;利十九15;申十六18,三十二4;撒上二十六23;王上三6;拉九15;尼九8;詩五8,十一7,四十五7,七十二2;耶五1,九24;彌六8;太二十二23;路十一42;徒十七31;羅七12;帖後一6;來一9;啟十五3,十九11)

這些經文都有一個共同焦點︰人要按著上帝的救贖模式來對待別人──這是基督教道德神學(Moral Theology)的要點。天主教的神學家則朝另一模式來發展︰人的道德行為怎樣才能與上帝的心意符合?這是阿奎那道德神學的模式,他說自然的道德律必須能反映上帝永恆的律法。基督教尋求人公義的行為能反映上帝的公義救贖;而天主教則要求人能洞察及回應上帝在物界和靈界的公義秩序。

2. 公 平與公義是傳統的重要美德,與人的謹慎、節制和剛毅有關,叫人能甘心樂意把人該得的歸給人,這能促進群體安和樂利的關係。但要公義落實,明顯地不能倚靠人 自發的、自然的性情,特別在基督教所瞭解的人性和罪性下是不可能的;因此公義要求洞察什麼最能叫公義得伸,控制私慾,以致能一心追求至善,和就算會違反私 利,也義無反顧。基督教倫理神學家認為,能助長公義發展的,是上帝的愛和由此激發的善行。人一方面要因上帝的愛與救贖,常有虧欠上帝的心;另一方面也要知 道,他的鄰舍也是上帝所愛的。這些都叫人能越過一己之私心,而關顧別人應得之權益。

3. 近代在這方面的討論,多關心愛與公義的關係;它們自然有相衝突的時候,但更常見的,是能互助及互相補充的情況。舉例,我們與鄰舍的關係可以是愛及犧牲,當這關係涉及第三者,公平與公義的原則就大派用場。但公義的關係常會因著人的有限(不知全部實現)和罪性(私慾)而受到破壞,強勢一方就會容易做出剝削弱勢一方的行徑。要恢復和諧和可容忍的關係,單純依靠對愛全不感興趣的法律,有時是於事無補的;基督教所言之愛與公義的原則,仍然是解決人際糾紛的有效方法。

此原則考慮的有︰

1. 平等權益;

2. 個人自由;

3. 按需要而分配利益;

4. 從道德立場來評估指導行為的原則等。

其後果有時比單靠法律的裁決更具人性,也更容易重建一個遭破壞的關係。一個和諧共存的群體關係,肯定比一個單純以法律裁定為合理的關係,更有利於群體的生活。

這樣說來,基督教把愛和公義放在一起看這問題,是比僅以法律維持的公義關係更勝一籌了。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大企業內的勞資糾紛,資方可以花很多錢聘請律師來興訟,這樣得來的勝訴,在法律上他是公義的,但在人際關係上就完全失敗了。

我們如何實行公義


在公義上傚法上帝。我們應當遵守基督的金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太七12

你不要人得罪你,照樣,你也不要去得罪他們﹔我們寧願忍受別人得罪我們,我們也不要去得罪他人。

"……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林前六7

哦,要作公義的好榜樣!讓公義成為你的裝飾。

"我……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伯廿九14

長袍是指它的優美﹔我就穿上了公義。法官白天穿著他的長袍,晚上就脫掉﹔但,約伯如此的穿上公義,到死也不脫下﹔永遠穿著。我們要穿著公義袍,到死為止。

如果我們得與上帝的性情有份,我們將會像祂。在你每一個不義的行為上,你就否定了你是基督徒,你在你信仰告白的榮耀上將它玷污了。在審判時,外邦人將起來指控你。

太陽可能離開它運行的軌道,上帝卻不可能不行公義。

基督徒的祭祖

. 引言


    對一個出身傳統民間宗教的基督徒,任何敬祖方式都會使他聯想到以往祭祖心態所造成的良心不安,到底基督徒當如何處理這問題,才不失聖經中對基督徒所應許在主裡的自由?

. 基督徒的祭祖

    「祭祖」的問題在新約時代並沒有出現,新約時代被人「神化」的不是祖宗,而是國家和君王,然而,在華人中的祭祖問題卻是比初代教會君王的神化問題更嚴重在傳統中國,祭祖不僅是國家社會價值體制的中心,更是傳統信仰的精髓,因此每位華人基督徒都要面對這問題.但是,近代民間宗教把祖先神化後,基督徒在傳福音上和華人 在接受福音上同樣都遇到攔阻.

歷史背景

    中國商朝把「祖宗與鬼神」並列,春秋時代儒家主張「慎終追遠」,近代民間宗教將兩者混合,天主教為瞭解決這混亂的現象,便以政府公佈的立場作為對祭祖的看法.然而其中牽涉幾個問題:

1.     倘若祭祖不是拜偶像,那基督徒可否燒香?

2.     基督徒可否向祖先跪拜?

祭祖和敬祖的區別

舉兩個例子:路加福音16:19-31,以及哥林多前書8-10,列出原則如下:

1.     財主和拉撒路的原則

這是耶穌說過的比喻中極特殊且重要的一個

2.     有關祖先死後的靈魂

亞伯拉罕和財主都是猶太人,然為何死後卻住在不同境域,有深淵限定?根據比喻本身的解釋,是在於是否遵守摩西和先知的話(舊約的摩西五經和先知書)(16:31),因此死後就有不同的歸宿.亞伯拉罕的懷裡和極其痛苦的火焰裡正代表天堂和地獄,是人類死後靈魂的去處.

3.     祖先與後代的關係

祖先對後代有影響,但不能決定後代子孫的命運.這有三個特點:

a.     耶穌曾說:猶太人殺害先知,他們的後裔也要承受這個罪惡行動的結果(馬太23:29-36) .

b.     財主和拉撒路同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但死後卻有不同的歸宿,而且亞伯拉罕對財 主在世弟兄們的命運,同樣也無能為力,所以祖先不能決定後代子孫的命運.施洗約翰 嚴重警告猶太人說:「不要自己心裡說,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3:8),耶穌也說:人若不悔改,亞伯拉罕的後裔也會被趕出上帝的國(8:11-12).依此,傳統民間宗 教祈求祖先改命運,或是超渡作法等,都不能改變人的歸宿.

c.      在上帝國裡,祖先與後裔已不只是血緣的關係,而且是因信承受同一屬靈生命的關係,所以真正亞伯拉罕的後裔是心裡受割禮的真猶太人(2:28).諷刺的是,猶太人雖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享有某些特權,卻因不信上帝而罪加一等;外邦人原不敬拜真神,卻因悔改而承受亞伯拉罕的福(參羅2:3-5,3:7-9).

哥林多教會的原則

哥林多是東西方交流的海港城市,城中充滿各族群的宗教習俗,以致上帝賜給哥林多教會有辨別諸靈的恩賜.其中拜偶像和吃祭偶像之物,也成為教會所面對的棘手問題之一,經分析後,有以下三個問題和三個原則:

三個問題 --- 哥林多教會的信徒有以下疑問:

1.     當時市場上的肉經常是祭過偶像的,基督徒可以買回家吃嗎?

2.     在非基督徒家中,基督徒可以吃他們祭過偶像的東西嗎?

3.     基督徒可以參加當地廟會的的筵席嗎?

三個原則 --- 針對以上疑問,整理出以下原則:

a.     每個文化中的物品,本身沒有聖潔和污穢的分別,上帝所造的都是好的(提前4:4)

b.     用品和方式的意義與使用的場合和動機有關,基督徒必須注意場合和動機的問題 .

c.      用品和方式的意義也因一個人的知識和良心而不一樣,對有些人(strong group)沒問題,對有些人(weak group)卻有問題.

因此,世上各地的基督徒必須在他們原有文化史,根據聖經的原則生活時,知所取捨,體驗一個人信從耶穌基督以後所享有的自由( 14:1-23).

結論

根據財主和拉撒路的原則,以及哥林多教會的原則,基督徒對祖先的態度應該是 「敬祖」而不是「祭祖」,而且「敬祖」不是在祖先死後才開始,應該在他們這活著時,就要孝敬他們,這也是十誡中「孝敬父母」的本意(參可7:8-13,6:2).然而,每個文化都是人類回應上帝自然啟示的一部份,上帝既容許基督徒活在不同的文化中,所以我們也要考慮上帝所賦予每個文化的意義,凡事都為榮耀上帝而行.

. 生活應用

比較聖經的新約和舊約,對敬拜的表達方式極不一樣.在舊約,所羅門王以後以色列人必須在耶路撒冷的聖殿敬拜,才能蒙祝福;到了新約,耶穌告訴撒瑪利亞婦人,敬拜上帝不一定在耶路撒冷,要緊的是用「心靈按真理」來敬拜(4:24).

因此,現今的基督徒也可依此原則,在原屬的文化背景和生活方式下作基督徒,然而要按以上所討論 的原則,以外在的場合和動機配合內在的良心和知識,凡事都為榮耀上帝而行.

「紅字」小說的人物



『紅 字』這部小說主要是在描述在清教徒時代,一位有夫之婦海絲特‧白蘭以及一位年輕牧師亞瑟‧丁代爾之間發生不軌的行為被揭發,海絲特被審判並終身要配戴一個 紅字 A 在胸前,繼而其丈夫展開一系列的報復行動,還有那位沒有一起站在審判台上的牧師內心的自責與掙扎的歷程。

『紅字』,這個代表著罪惡和恥辱的標誌,對他們這幾個當事人,究竟有怎樣不同的意義?

1.海絲特‧白蘭--犯姦淫的婦人

海絲特,一個在思想上具有極度的熱情,渴望思想自由的女子,如果不是因為犯罪被發現,根據她激進的個性,很有可能就成為一個教派的女建樹者。但當審判決議她必須帶著 A 字在胸口,這樣的羞辱讓她的一生從此改變。

紅字對於海絲特來說,一開始是極大的羞辱。在群眾面前,和手中的嬰兒在審判台前被所有的人唾棄辱罵。其實她大可以逃開的!逃離這個地方,按著她的個性,過 她想要的生活。但海絲特仍留在那,因為她相信那曾經是她犯罪的場所,理當是她受懲罰的地方。 她也相信她日常所受的痛楚或羞辱,至終會洗刷乾淨她的靈魂,而產生出另一種純潔來。況且也因著這些恥辱、絕望、寂寞,讓她更堅強。

因此,因這個恥辱所生下的孩子珠兒對她來說,一方面可以說是上帝給她的懲罰,就 彷彿那個 A字; 另一方面也是她生命中唯一的祝福!因為這彷彿是保存這位母親的靈魂, 使之不會一直往罪惡的淵源墮落。如果這個母親可以把孩子領至天國,那孩子也便能夠把她母親拉上去!

而漫長的七年過去後,當人們開始遺忘一些敵意時,在海絲特身上的 A 字在人們的眼中,也開始有了新的意義。或許人的秉性,除去私心特別活躍時以外,愛總是比恨容易的。因此原有的憤恨在一切漸漸歸於平靜後,甚至都可變為愛。 人們甚至不用原有的 意思來解釋紅字 A --- 他們說那字的意思是『能幹』。

2.丁代爾--活在陰影下的牧師

當時丁代爾牧師沒有馬上承認他就是那個罪人,因為如此一來,他會立刻被吊死,且海絲特也不准他如此行,這樣會壞了他的名聲,毀了他的前途。因而在左右為難的情況下,儘管牧師心裡百般願意承認他的罪,這個秘密仍隱藏了七年,直到他死的那一天才真正公諸於世。

因此,在這之前,在他內心深處,一方面要受到犯罪的譴責,他沒有辦法饒恕自己;而海絲特一個人默默承受,承擔眾人的恥辱,他的心就更痛了!在海絲特的胸前的紅字雖然沒有在他身上,但彷彿刻在他的心上,且烙的更深!

其實在牧師心中,心裡有太多的矛盾。他不能承認,因為承認的話,他馬上就得死。這樣他就永遠沒有機會去行善,而過去的罪行也無法用良好服務來贖罪!且忍受自己不能說出的痛苦,這種罪惡的斑痕,使他簡直無法擺脫!

他曾經不僅一次決心要在講台上說出他的罪,告訴他的聽眾他才是最卑劣的人。但,也正因為這種罪惡的煎熬,這種重壓,使得他對於人類犯罪的同胞能有那麼親切 的同情, 透過他憂傷動人的辭令,穿過千萬人的心。他的話他們都聽見了,但只是讓人們越發尊敬他,認為一個純潔靈魂的人都能辨認自己是最卑劣的,那在你我心中又是個 怎樣的情景?

本來海絲特以為她自己處在最困難的心境中,而讓牧師接受她自己以為比較容易的懲罰。然而紅字公開的戴在胸口,跟秘密燃燒在牧師的心中,究竟哪樣才是比較輕 鬆的呢? 對海絲特來說,由於一開始長期被社會隔絕,她便習慣了不必對任何旁人負責。世界的法則並不是她心靈的法則,因為在世人的眼中,她已經被摒棄。但牧師卻是眾 人所景仰的對象。當他聽見讚美他的聲音從他的面唱來,聽見那崇拜他的居民說他的講道如何造福,但是,在他內心的紅字不斷的燃燒著,痛苦的折磨著他的靈魂, 也使得他日漸消瘦,終至虛弱而死。


3.海絲特的丈夫 -- 最無辜的受害者?

海絲特的丈夫,曾經是一個花了大半生年華歲月給知識的夢想的醫生,當他先把妻子送到這樣一個清教徒所在地時,也許想都沒想到妻子竟會背著他跟別人通姦,還 生了一個孩子,尤其當他因為海難失蹤,好不容易從蠻荒之地逃出來到妻子所在的城市時,第一眼所見到的,竟是自己的妻子,如同一個恥辱的雕像,站在人民面 前。

他內心的憤怒,他不明白為什麼,為什麼這樣的事會臨到他!且他覺得倍受傷害,他的自尊心驅使他連承認是海絲特的丈夫都不肯。他不願意遭遇到一個不忠實的婦 人之丈夫所要蒙受的恥辱。他要報復,他要知道那個讓他受辱的男人是誰!正如他自己說的:『我曾受過最卑劣的傷害,現在只為了悲慘的復仇,才繼續生存。』且 他也要報復海絲特,讓她一輩子掛著紅字的恥辱。

因此,原本他只是無辜的受害者,但他卻把他的靈魂賣給了『撒旦』。他沒有辦法去饒恕,他也無法理解,甚至不願意去理解,為什麼這樣的事會臨到他,所以他讓復仇的心 侵蝕了他,把他推向墮落的深淵。

而這個不幸的人,曾經把追求復仇,與有系統的復仇,當作他人生唯一的目的;可是 也因為此,在牧師去世後不久,也就是他那種邪惡的目的再也尋不到什麼東西支持他的時候,他便全然枯凋萎縮而過世了。

4.面對罪惡的問題

曾經有批評家說到這部小說:這是一個無情的故事;那些人物都奇異的擺脫了『自憐心』,都把他們的命運認為應得而接受著;他們絕不饒恕自己,也沒有互相饒恕的形跡,甚至把上帝的饒恕也遺忘在一種未來的陰影底下。

但其實我們從來不知道,一個人的『個人行為』在當時的社會情況背景下,需要承受多少社會的壓力。

在那個時代當中,屬於『清教徒』的他們,追求的是一種聖潔的靈魂。他們過著簡單的生活,嚴肅的面對他們的生命。

如果牧師和海絲特是個無神論者,他們大可以很快獲得平靜。但在他們那個時代,責任的意識是何等的強烈,他們對於彼此的靈魂尊重,以至於他們如此嚴肅的來看 待自己犯罪的問題。因為在他們心目中,犯罪相當於對神的褻瀆,既不能像『舊教』一般買『贖罪券』還債,但他們是多麼渴望仍成為聖潔,是可以上天堂的,所以 海絲特在這樣 的光景下才這樣的渴望可以藉著苦難洗淨她自己,而牧師也想藉著善行或其他來彌補。

他們無時無刻不在為他們所犯過的罪而懺悔,然而不論是彰顯在外受人辱罵,或是在內心被譴責,同樣都是一種煎熬。他們不是不自憐,而是他們對罪的敏感讓他們害怕。相反的,海絲特的丈夫,一個原本可能沒有罪的人,卻讓自己掉入了犯罪的陷阱。

寫到這,我不禁想問,如果今天的劇中人換做是我們自己,你會用怎樣的想法和態度來面對之?在那個時空背景下,海絲特應不應當坦誠供出一切?牧師是否應當走出來?而丈夫有沒有可能饒恕?

而換到今天這樣的時代背景中,我們又當如何來面對別人,甚至於自己所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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