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主義(Legalism)的定義
從聖經神學的角度來說,律法主義不是單純地遵守律法,也不是追求聖潔生活。耶穌和使徒們都呼召信徒順服上帝的旨意。因此,律法主義的問題不在於「有律法」,而在於「錯誤地使用律法」。
可以從三個層面來定義:
一、神學上的定義
律法主義是:把人的行為、順服、宗教表現或道德成就,當作獲得、維持或增加上帝接納的條件。
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反對的,就是這種思想:「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加 2:16)
因此,律法主義的核心不是「順服」,而是:把順服當作稱義的根據。
二、屬靈生命上的定義
律法主義是:以表現建立身份,而不是以恩典建立身份。
福音說:
- 因信被接納
- 因被接納而順服
律法主義則說:
- 先順服
- 才能被接納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次序。
三、牧養上的定義
律法主義是:以規條取代與上帝的關係,以控制取代聖靈的工作。
其特徵包括:
- 強調外在行為勝過內在生命
- 強調規範勝過恩典
- 強調服從勝過信靠
- 強調表現勝過身份
結果常產生:
- 驕傲(我比別人好)
- 自義(我靠自己做到了)
- 論斷(別人沒有做到)
- 羞恥(我永遠做不好)
四、耶穌對律法主義的批判
法利賽人是新約中最典型的例子。
耶穌指出他們:「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可 7:6)
問題不是他們太認真遵守律法,而是:
- 外表敬虔
- 內心遠離上帝
因此,律法主義可以被定義為:把宗教行為與上帝的恩典分離,只剩下外在的順服形式。
五、改革宗神學的表述
加爾文認為,律法的正當功能是:
- 顯明上帝的聖潔
- 顯明人的罪
- 引導重生者過感恩的生活
當人把律法變成得救的途徑時,就扭曲了律法的目的。
《威斯敏斯德信條》也強調:信徒不是藉律法稱義,而是在恩典之約中因基督得稱為義。
因此,律法主義可以簡潔地定義為:將律法從「感恩順服的指南」變成「稱義得救的途徑」。
一句話總結
律法主義不是太重視順服,而是把順服當成獲得上帝恩典的條件;福音則宣告,人先因基督的恩典被接納,然後才活出順服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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