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中年的家庭


  與家庭生活週期的其他階段相比較之下,中年時期似乎是較容易出狀況的一個階段,以致在整個家庭生活週期中享有中年危機之盛名。在這期間,子女多在青少年階段且相繼離家求學或就業。他們在詢問我是誰?我活著的意義是什麼?我的一生該如何活得有價值?等關乎自我認同的根本問題。他們也在挑戰、省思並整合來自父母、教會和學校等權威所灌輸給他們的價值觀。因此,他們實在需要家人給他們相當的空間、時間、愛心與耐心來陪他們走過人生中這一段辛苦但精彩的一程。
  在此同時,許多中年人像回到青春期一般,也在重新思考自我的認同。隨著子女的相繼成年離家和父母的衰老,夫妻的關係也需要隨著調整。中年夫妻多在教會、社區、工作單位與家庭生活(包括教養子女與照顧父母)中 肩負主要的責任,這使最基本的夫妻關係容易受到忽略。由於父母和青少年子女都處於一種危機狀態,打從結婚以來,夫妻在各個角色互動的結果,持續而重大地影 響噹前的婚姻與家庭關係。這使中年階段極易成為整個家庭生活週期中婚姻關係最低迷的一個階段,外遇與離婚的機會也相對地增大。

   
我們看到了一些中年問題家庭較常見的現象︰
  一、外遇
  不和諧的婚姻易導致外遇,但偶爾少數人在中年階段時,卻因外遇而帶來婚姻的危機。一旦外遇事件浮上檯面之後,當先瞭解各人目前對婚姻的感覺、委身以及尋求幫助的意願。太低者,很難再持續下去。以下是夫妻尋求復合的一些原則︰
  (一方面當事人應當擔起全部的責任。配偶則避免不斷地責怪外遇的配偶,一味定罪,無補於事。
  (需要時間,急不得。在這過程中,雙方可能需要保持適度的距離和獨處的時間。
  (不做太簡單的二分法︰傷害者、被害者;好人、壞人。
  (配偶有權知道事情的真相。但不斷地重覆相同的問題或細節,無補於事。若把第三者講的太好,配偶會嫉妒、自疑;若把第三者描述的太差,配偶會不相信,而導致更多的問題。配偶當知道問題的關鍵不在第三者,而在他們夫妻之間。
  (配偶會變得較多疑,可說是一種常態。恰當的懷疑,有助於配偶採取主動和預防的措施。但過度的懷疑,會產生極強烈的反效果。
  (必須能夠饒恕,能多忘記背後,努力面前。受傷者的追問應適可而止,而肇事者也應選擇留在婚姻當中,否則他們的關係沒有前途。
  (不要只集中在外遇這件事上,在客觀地瞭解導致外遇的過程之後,夫妻應逐漸轉移焦點於夫妻的戶主模式以及個人在婚姻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
  ()  將焦點分散在兩人身上,而不只專攻一人。也就是說,為了要解決問題,雙方都需要有所改變。
  (重建對婚姻關係的信心。這一步很難,也很慢。配偶可能會有苦毒,當事人中止了關係以後,會若有所失,且有罪惡感。
  (先在日常家務事上一起同工,然後才逐漸恢復身心靈的親密關係。
  (十一配偶的終極目標︰為自己負責,自我檢討改進,做一個身心靈更成熟的人。從一個角度來說,當事人是否悔改、婚姻是否和好,已成次要。
  二、隱藏問題、溝通不良
   因著人的軟弱,夫妻之間和親子之間,有些過去的事情,不知道也罷。有些偶然發生的事情,不要太追究,讓它過去算了。有時太多問題同時出現,我們也只能選 擇地去處理,不要每一筆賬都算。但是當一個人經常避著家人,言語閃爍、行蹤鬼鬼祟祟,看不該看的、做不該做的、去不該去的……你 知道這個家庭是出了問題。家庭中不能踫的禁忌可能包括家人賺錢來源不正當、家人之中有人酗酒、吸毒或犯罪下獄、父親在外面和別的女人生了孩子、母親是別人 的小老婆、家人為躲債而逃避他鄉等。這些問題,家人可能不說、不談,甚至不知道,但已經根本影響家人之間彼此的關係和角色的扮演。
  
  一對夫妻為了妻子返鄉探親時該住娘家還是婆家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結果丈夫因著生活中另一件小事而藉題發揮,長達三個月之久拒絕與妻子說話。妻子極痛心地說︰一年也只有十二個月而已
 
有一個姊妹對丈夫的冷漠有感而發地說︰我寧可丈夫和我吵架,這樣至少還承認我的存在,把我當人看待
 
還有一個家庭中的獨子功課不佳,假期回來,父親看到他像陌生人似的,連打一聲招呼也沒有。結果這個兒子大學念了許多年,老是不畢業,其間還加入了類似狂熱教派的組織。
  雖然夫妻與親子之間偶然發生的小問題,不談也罷,幫對方補補破洞也就過去了。但若事態嚴重或一再發生,就當竭力避免冷戰,總需要傚法亞伯拉罕待羅得的榜樣,願意談,也願意聽,如果不是現在,也許今晚;如果今天不行,明、後天總該可以。
  三、教養不當、界限不清
  (管 教不當︰作父母的可能忙工作、忙應酬,甚至忙事奉到一個地步,除了供孩子吃住、受教育、給他零用錢外,對孩子的學業、朋友、信仰和興趣等都一無所知。小心 孩子也會用火燒良田來引起父母的注意。有的把頭髮剪得奇形怪狀;有的偷用父母的信用卡打電話給色情營業站,一個月就花了好多錢;有的濫交朋友、徹夜不歸; 有的耳朵、鼻子、舌頭、胸部甚至肚臍都穿了好幾個洞!從某種角度而言,這些可能是青少年成長過程中一時的迷失,但也很可能是孩子缺乏父母的關愛或家中有其 他嚴重問題的徵兆。
  ()界 限不清︰管教子女基本上是父母的事。父母可能婚姻不和諧,遂把情感轉移到某一個孩子身上;父母親也可能偏愛或溺愛孩子到一個地步,讓孩子騎到頭上去。兒女 要什麼,父母不一定馬上給,但只要哭,只要鬧,只要纏個不停,遲早他們所要的都能到手。電話愛打到幾點就打到幾點,晚上出門要什麼時候回來就什麼時候回 來,平時孩子愛看什麼電視節目,要看多久,父母也都管不著。可以想像的是,當孩子兩三歲的時候,父母如果讓他當小皇帝,等他到了十幾歲以後,難免會變 成小暴 君。
  一個有問題的家庭,難免會危機不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且時間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像癌細胞一般到處蔓延、擴散。
  嚴格說,在大衛一生當中,他不是個完美的丈夫,更不是一個完美的父親。他的家庭生活是他最大的弱點。從他的失敗,我們學到兩個很重要的功課——面對問題、溝通良好、界限明確、管教得當。
 
感謝主,不管今天一個人的婚姻與家庭的光景如何,我們要回到上帝的面前,相信上帝的恩典總是夠我們用,萬事誠然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

年輕之家庭


  家庭研究學者藉著家庭生活週期的概念,按一個家庭中大孩子的年齡和學業,將家庭大致劃分為新婚而無子女期幼齡子女期學齡子女期青少年子女期子女離家期空巢期退休期等。

一般而言,現代夫妻多半在結婚兩三年內開始陸續生育一至數個孩子不等。若是一對夫妻結婚多年後仍然沒有子女、子女間的年紀相差大或子女成年後未離開家等,這個家庭的生活週期就會異於常態,需要另外的考量。
   新婚期的夫妻最主要的任務是繼續在婚前已經開始的彼此認識與接納,按著聖經對夫妻角色的教導,學習藉著溝通與差異的處理來超越原生家庭的影響,進而在工 作、生活作息、娛樂、飲食、性愛、財務、朋友和姻親等各方面彼此調適。雖然這一段婚姻初期的經歷對一生的婚姻與家庭關係有極其重大的影響。
   當孩子陸續出生以後,夫妻一方面繼續上一個階段的任務,一方面學習以父母親的角色養育子女,同時還要致力於工作責任、親子關係、夫妻關係以及教會事奉等 方面的平衡。這段期間,夫妻比較可能面臨時間不足、夫妻矛盾持續加深、夫妻不善教養子女或教養觀不同、經濟壓力、靈性倒退或事奉減少等危機。
當 然在每一個家庭生活階段中,難免會遭遇許多的風浪。我們夫妻當同舟共濟,創造雙贏的局面。要麼我們都贏,要麼我們都輸,我們就能以極寬大的態度來包容對 方、成全對方。子女是耶和華所賜給我們的產業,我們是上帝的管家,有責任使我們的子女在智慧和身量、上帝和人喜愛他的心都一起增長。我們如果真愛我們的孩 子,我們都得愛我們的配偶,而如果我們真愛我們的孩子,我們夫妻都得同心合一。
  願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成為上帝賜福的器皿,把祝福帶給我們週遭的人;每一對父母都能成為恩典的管道,把上帝全備的愛帶給我們的子女。所以,年輕家庭最重要之任務就是預備自己成為好的父母。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是否再婚」與「何時再婚」之考量


  一般而言,離婚者雖然曾經在婚姻關係中受到傷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國四分之三離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離婚的女性遲早會再婚。根據上述有關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以及「那人獨居不好」(創二18)、「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15)、「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林前七28)等原則,教會可考慮就信徒再婚的問題持下列的立場︰
  一、離婚是我們基督徒的最後選擇,難免會發生。所有離婚者都應自省、認罪、悔改、饒恕以及尋求婚姻復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卻堅持離婚的信徒,教會當有紀律處置,包括暫停事奉和領聖餐。
  二、初離婚者,應當先尋求在主裡療傷止痛和自我的成長,安靜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發展。
  三、對於計劃再婚的基督徒,當盡量尋求婚前輔導,查驗當事人是否已處理好過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子女、工作、財務、姻親等)是否實際,以及對基督徒姻親的認知等。
  四、對於已離過婚而決定再婚的基督徒,若是他們能持慎重的態度,也盡了上述諸般的義,教會應當能接納他們,約翰斯 托得就教會為再婚者舉行婚禮所提供的具體建議值得我們參考︰首先強調福音的救贖性,容許在教會再婚;其次,在舉行婚禮前,牧者需先確定此次再婚乃屬於聖經 所允許的範圍;第三,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為終身結合的理想;第四,在舉行婚禮的過程中,需要加上管教與悔改的成分,宣告離婚(即使是在聖經許可範圍之內)乃是破壞了上帝對婚姻的理想。

教會對離婚者之輔導


   教會對信徒婚姻最主要的責任在於積極地從事婚前與婚後教導,並促進它不斷地增長。近年來隨著婚姻危機的嚴重,也隨著風氣的開放,許多有難處的基督徒夫妻 遲早會尋求幫助。他們求助的對象可能是較親密的弟兄姐妹、教會牧者或外面的專業輔導。顯然地,光是靠牧者的輔導,恐怕會有分身乏術、顧此失彼之慮。長遠來 說,預防遠勝於治療。離婚、再婚以及一般的婚姻輔導不是教會婚姻事工的主軸,但它仍是一個必須面對的事實,也是一個我們幫助信徒經歷上帝的恩典慈愛的機 會。一個從事基督徒婚姻輔導的人,不集結其所受輔導技巧的訓練是屬於哪一種派別,都當以聖經的婚姻與家庭觀為其基本的價值。我們縱使現今對上帝的話語有不 同的領受,然而當上帝話語的精意越多向我們顯明的時候,我們的價值觀勢必跟著調整。在這些大前提下,我們來談教會中的婚姻輔導事工︰
   一、盡量與雙方交談︰在輔導一對瀕臨婚姻破裂的基督徒夫妻時,輔導者為了避免根據所聽到的片面之詞下結論,應當盡量找機會與雙方交談,一方面全面評估造 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也探索雙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姻的意願。如果輔導者不能與雙方交談,需要告訴受輔導者,我們所得的結論與建議是根據其認知推 論的結果,不一定與客觀事實(例如,受輔導者的角色與責任)完全一致。
   二、鼓勵基督徒盡己責︰通常我們努力幫助基督徒夫妻看清自己在婚姻中當負的責任,靠著上帝的恩典,按著主的教訓,認罪悔改,竭盡所能,調整自己,縱使配 偶的眼中真的有樑木,而受輔導者的眼中只有刺,他也都應該先主動除掉自己眼中的刺,且善盡自己身為配偶的本分。受輔導者如此行,是給彼此最大的機會,重建 合上帝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牽涉到夫妻之間有重大差異而無法和睦相處的個案中,我們除了鼓勵受輔導者善盡己責,也要禱告交托、忍耐等候。感謝上帝,筆者親眼 見證一些基督徒的夫妻在此原則下,終得恢復夫妻的關係。
   三、諒解而不論斷︰如果受輔導者在這些原則下,努力了一段相當的時間以後,配偶仍然以不變應萬變,使其身心靈都無法再承擔下去而認真考慮離婚時,我們可 以下列的立場來回應︰「你知道聖經的教導,我也能見證你這些日子來確實是盡了心力。如今,如果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離婚,你知道將來會單獨來到上帝的面 前向他交賬。我接納你,我也不論斷你。你如此行,多少會受到一些批評與拒絕,請你先有心理準備,並且存寬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傷害。」
  四、成立單親團契︰教會有一些喪偶或離婚者,他們的需要是一般團契所難滿足的。如何在教會內服侍他們,或聯合其他教會,讓這些背景相似的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機會,是我們應當認真考慮的。

教會對離婚的預防


   為了力挽離婚的狂瀾,教會的對策絕對不能夠只是一味地批評指摘,而應當積極地預防。離婚的決定常是日積月累的結果,且早有蛛絲馬跡可循。婚姻學者發現離 婚的夫妻中,有嚴重衝突的不及三分之一,換言之,絕大多數的離婚案件若盡早介入,都有挽回的機會。就此而言,教會大致可採取下列的行動︰
  一、教會本身對於婚姻當有清楚的信念,對如何處理與婚姻相關的總題(如同居、虐待配偶、離婚、墮胎和再婚等),亦當有清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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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會應藉著講台的教導、退修會的節目設計、主日學課程、圖書室內書籍、錄音帶與錄影帶的供應等,多幫助弟兄姐妹對如何經營合上帝心意的婚姻和如何處理難免的婚姻危機有一定認識。
  三、提供婚前輔導︰由於絕大多數婚姻總題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經存在。在這些婚姻婚前教育及輔導中不但可以呈現出來,還有機會修正超越,這顯然是對婚後夫妻關係的最佳投資,也是減少基督徒離婚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四、同時輔導訓練︰目前許多教會都有系統地提供門徒訓練。這些信心和愛心有根基的弟兄姐妹,若能再受一些同時輔導的訓練,必可擴大接觸面,有效地在弟兄姐妹的婚姻太嚴重以前,防止其惡化,減少其傷害,幫助他們和好。
   五、積極發展「夫妻成長」的事工︰利用許多教會現有的夫婦小組,鼓勵他們定期以經驗性學習的方式,在小組當中,花一點時間查考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提供夫 妻面對面溝通分享的機會,並鼓勵大家在小組當中互相分享、扶持。這種自發式的分享,一方面提供夫妻成長的好榜樣,另一方面也讓弟兄姐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 切實代禱扶持、互擔重擔。所應特別注意的是,弟兄姐妹應本著愛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難處當作閑談的好材料,到處宣傳。
   六、教導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較缺乏好男人、好丈夫、好父親的榜樣,也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學習。然而他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都扮演極關鍵的角色。教導的主題包 括合上帝心意的丈夫、認識自己的妻子、溝通、性、饒恕、解決衝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壇、設定健康的家庭步調與付諸行動等。

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之價值觀


   婚姻學者預測在二十一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成為少數。換句話說,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既是如此,一般專家 學者就致力於婚前教育、強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基督教會處在如此的大環境中,教會的成員難免會反應出此種社會現象。有 的在信主前就已經結過婚,有的則是在信主之後才離婚,而這兩類人在教會中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篤信聖經且願意尊主為大的基督徒,往往需要面對一些更根本的 問題,諸如「基督徒能不能離婚?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哪些服侍?」等。
   一般學者認為聖經中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包括《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瑪拉基書》第二章六至十六節;《馬太福 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十九章三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羅馬書》第七章一至六節和《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十至十五節、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等。嚴謹的聖經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一、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二、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三、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可以離婚與再婚;

四、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 人基督徒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對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只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 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在後續的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William A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提供離婚婦人證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他們的問題是「能不能離婚」,主耶穌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上帝起初的心意回答他們,而沒有談到「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主耶穌也不是在回應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掙扎的人。他對後者的回應可能比較像對那在行淫被抓的婦女(參約七5311)以及那位有五個丈夫的井旁婦女的回答一般(參約四429)。而對那些另結新歡,為再婚而離婚的人,主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的回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耶穌強調縱使他們用的是社會所許可離婚與再婚的途徑,但在上帝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亂。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拉比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略,而性的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和羞辱等則歸類為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被視為淫亂。
  ()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167)。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英斯通布 魯爾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的教導相連結︰《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十二至三十四節中「世上 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質的需要,《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至五節中「不可彼此虧負」指的是性的需要。這個原則也在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以弗所書》第 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的「愛……保養(使滿足)……顧惜(使溫暖)」而表達出來。雖然在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可用分居的方式而自動生效,保羅卻不要基督徒主動藉著分居(參林前七1011)或忽略婚姻中「物質」與「感情」責任而導致離婚。然而對那些被不信的配偶離棄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的「不受拘束」確實是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後可以再婚的法律用詞。值得注意的是,基督徒若離棄了配偶,應該主動力求和好(參林前七1011),若是被遺棄了,就本著「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的務實原則,接受對方用離棄所造成的離婚事實,且可自由再婚。
  ()總 的來說,作者根據整本聖經中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新約時代的拉比文學以及大量從古代近東到早期教會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原始文件,主張新約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 由︰兩個是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被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會傳統間 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 礎。
   面臨離婚與再婚快擇的基督徒夫妻,有的縱使配偶犯了淫亂罪,仍願饒恕對方,一面自我成長改變,一面等候配偶迷途知返,終能經歷破鏡重圓。有的飽受配偶長 期的身心折磨而對方又沒有任何改善意願的情況下,而黯然選擇主動離婚,卻得不到其他弟兄姐妹的諒解。有的因與配偶個性嚴重不和,離婚數年後考慮再婚,亦得 不到弟兄姐妹折接納。有一個弟兄在這方面飽受誤會與傷害後,感慨地說︰「我有一百個理由離開教會……」幸好人縱然不可信,上帝還是可信。
   顯然,對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頗有兼顧「恩典」與「真理」的傾向。當我們面對陷在婚姻痛苦中、面臨離婚的掙扎而真心願意順服聖經 教導的基督徒時,我們當鼓勵他們,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參何十四1-4)。如果他們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姐妹定意離婚時(參何十四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渡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我們大可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經歷了基督完全的接納、饒恕與大愛,明白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後,自然願意在基督的恩典裡,靠著聖靈的大能大力, 竭力照著聖經的教導去建造、保守與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 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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