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對牧者/傳道同工/長老的紀律

    
    教牧同工或是教會長老不只是一間教會的負責人,更是世上主耶穌基督聖潔教會的見證人,是信徒和世人的榜樣。任何犯錯,就是羞恥了主名,使教會和信徒蒙羞。處理步驟如下。
 
. 如有信徒上告教會長執會關於某牧者或長老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
 
. 這時教會掌執會必須立刻要求兩至三位指定長執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是否有犯錯行為。指定長執都必須和這位牧者或長老是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人。
 
. 不管是否證實犯錯,該調查小組必須把調查結果提上長執會。
 
. 如果證實犯錯:
 
1. 如果是有教區的制度教會,長執事會必須向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報告。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必須親自再次調查並肯定報告的內容。
 
2. 如果是沒有教區制度的獨立教會,一般會請友好教會中有權威的牧者或到附近神學院請求處理這事情。肯定犯錯(不管是聖經真理或道德行為)皆必須有清楚證據。
 
一般對牧者/長老的紀律處分如下:
 
一.  教區議長/主任牧者與教區委員開會議決(凡是與犯錯者有親戚關係者必須退席)。通常是先責備、要求悔改,輕微的加上暫停會籍和職位六個月或一年,並要求守行為。如果是嚴重的犯罪,責備後趕出教會。如果是在錢財上有虧欠,那可要求賠償。
 
二.  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將親臨教會向會眾交待和報告所執行的紀律。
 
三.  停職後再續職的話,多數會被調走到另一個地區任職。
 
四.  在還沒有執行以上任何懲治紀律之前,長執會也開放給任何犯錯者一段三/六個月的上訴時間。時間一過,就執行所指定的紀律。
 

對信徒領袖(執事)紀律


信徒領袖(執事)平日負起教導和帶領教會的職責,更是信徒的屬靈榜樣,受人尊敬,比其他信徒更懂得真理,如果犯錯,將受更嚴厲和直接的紀律處分。處理步驟大約如下。
 
. 如果牧師/牧者或傳道人發現一個信徒領袖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有犯錯的行為,他/她必須立刻親自證實,或親自向該信徒領袖證實所犯錯的行為。
 
. 如果證實是犯錯,不管輕微或嚴重,牧師/牧者(或傳道人)就必須提上長執會執行適當紀律處分。
 
另外:
 
. 或是有另一位信徒上告牧師/牧者或教會執事會關於某信徒領袖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
 
. 這時教會長執會必須立刻要求牧師/牧者(或教會傳道人),連同最少另外兩位指定長執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是否有犯錯行為。牧師/牧者和指定長執都必須和這位信徒領袖是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人。
 
. 不管是否證實犯錯,該調查小組必須把調查結果提上長執會。如果是證實犯錯,長執會必須給與適當紀律處分。肯定犯錯(不管是聖經真理或道德行為)皆必須有清楚證據。
 
一般對信徒領袖的紀律處分如下:
 
一.  執事會開會議決(凡是與犯錯者有親戚關係者必須退席,當然該犯錯執事也不在席),按犯錯程度去信給犯錯者,說明議決情況。通常是先責備、要求悔改、加上暫停會籍(暫停領聖餐三或六個月)並要求守行為。如果是嚴重的犯罪,責備後趕出教會。如果是在錢財上有虧欠,那可要求賠償。
 
二.  犯錯者不只需向長執作,也要向會眾有交待。
 
三.  如果是趕出教會,長執會將向會眾報告。
 
四.  在還沒有執行以上任何懲治紀律之前,長執會也開放給任何犯錯信徒領袖一段三/六個月的上訴時間。時間一過,就執行所指定的紀律。
 

對信徒的紀律

 
一般發生的步驟如下:
 
一. 如果牧師/牧者或傳道人發現一個信徒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有犯錯的行為,他/她必須立刻親自證實,或親自向該信徒證實所犯錯的行為。
 
二. 如果證實是犯錯,牧師/牧者(或傳道人)必須按聖經和牧養的標準,確定犯錯行為是否可以用挽回的方法(要求犯錯信徒悔改)立刻解決信徒的犯錯行為,或是嚴重的犯錯行為就必須提上執事會執行適當紀律處分。
 
另外:
 
一. 或是有另一位信徒上告牧師/牧者或教會長執會關於某信徒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
 
二. 這時教會長執會必須立刻要求牧師/牧者(或教會傳道人),連同最少另外兩位指定執事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是否有犯錯行為。牧師/牧者和指定長執都必須和這位信徒是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人。
 
三. 不管是否證實犯錯,該調查小組必須把調查結果提上長執會。如果是證實犯錯,長執會必須給與適當紀律處分。肯定犯錯(不管是聖經真理或道德行為)皆必須有清楚證據。
一般對信徒的紀律處分如下:
 
紀律一般可分為責備、暫停會籍(禁止領聖餐一般時間)、趕出教會。相反的,悔改、道歉、賠償,是犯錯者的回應。
 
一. 長執會開會議決(凡是與犯錯者有親戚關係者必須退席),按犯錯程度去信給犯錯者,說明議決情況:或責備並要求悔改、或暫停會籍(暫停領聖餐三或六個月)並要求悔改和守行為、或責備然後趕出教會。如果是在錢財上有虧欠,那可要求賠償。
 
二. 如果是責備並要求悔改,犯錯者需向長執認罪並承諾不再犯,就完成了。
 
三. 如果是暫停會籍並要悔改守行為,長執會將向會眾報告「某某信徒將暫停領聖餐三/六個月」(不詳細向會眾說明事情,也要求會眾不要隨意傳說並以愛心接納該信徒)。
 
四. 如果是趕出教會,執事會將向會眾報告。
 
五. 在還沒有執行以上任何懲治紀律之前,長執會也開放給任何犯錯信徒一段三/六個月的上訴時間。時間一過,就執行所指定的紀律。
 
 
 

設計教會規章

      許多教會都有規章,特別是那些歷史悠久,或是有制度的教會。但是,許多獨立教會,或剛成立的教會沒有規章。一般的教會規章包括以下的範圍:

  一.     教會的歷史。

  二.    教會規則:信仰規條、教會的定義、組織架構。

  三.    特別規則:基督徒的受託、禁止規條、婚姻與離婚、教會職事。

  四.  行政形式:包括母會和分堂的行政形式、會友資格、準會友資格、轉換會籍、教會會議、教會節期、牧者資格、執事會、各司事、信託委員、教會資產註冊、教會學校(主日學)、青年團契、成年團契等等。

  五.牧養事工:牧師/牧者和牧養職責、傳道人、教師、聖樂教師、執事、長老。

  六.  訓練資料。

  七.    教會紀律。

  八.    聖禮和禮儀。

  九.  各類表格。

  十.    附錄。

教會規章的設定

 

      教會在決定是否執行紀律前,必須先分辨過犯的性質。有些所謂(過犯),僅是人與人之間的私人恩怨,或對事物的不同看法而引起的衝突,在聖經中並沒有清楚絕對教導,這不能用紀律來處理,而須以輔導調解雙方必須彼此接納,互相包容,彼此饒恕,使關係和好。如因私人的恩怨,沒有好好處理,而影響到教會的運作,就需要牧者,甚至集體的教會紀律處理。

      倘若信徒在道德品行上直接抵觸了聖經的教訓,教會就需要執行紀律懲治,一切審判是由教會整體性處理的,不是個別信徒任意裁斷,並且處理的方法是公開的。然而我們要知道,聖經雖說明要施行懲治,但卻沒有列出一套清楚絕對的處分,教會有責任按聖經的原則,照著聖靈的帶領,在不同文化環境下,對不同的罪行,作出合適的判斷。

      一般教會會制訂紀律手冊。其實凡違反聖經的行為,犯者又不肯悔改的話,都是紀律問題,但因各種限制,未能逐一列明。因此,在紀律手冊內容處理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 並清晰的表明立場。這些問題是:婚前/婚外性行為,離婚與再婚,與未信主者結婚,墮胎,虧空與賴賬和傳講假道理。這些定規必須是按著聖經,又顧及現在的社會和文化來設定。

  教會應該對甚麼罪惡執行紀律? 聖經中曾明確地責備一些罪:「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9,10)

  「情慾的事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加5:19-21)

  在加6:1提及那些有過犯的人,我們要挽回他們。因此,嚴格來說,任何行為或教義,如果違背了聖經的標準,都需要一些不同形式的教會紀律。有些可能去提醒或勸他,有些需要嚴厲責備,有些需要進一步的紀律處分。這樣,才可維持教會的聖潔,也提醒弟兄姊妹尊重聖經的權威和行為標準。

  「惟用愛心說誠實話(真理)。」(弗4:15)

  弟兄姊妹才能成長,在愛中被建立,教會聖潔沒有瑕疵,成為榮耀的教會。

  拉尼(Carl Laney)這位聖經學者曾提到應執行教會紀律的罪可分為四大類:

  一. 違反基督的愛心: 如弟兄姊妹的不和。(參太5:23-24)

  二. 違反基督裏的合一:一些結黨紛爭的行為而使教會分裂。(羅16:17; 多3:10)

  三. 違反基督教的律法或道德標準:在新舊約聖經中,上帝給我們在道德上的指引。

  四. 違反基督教的真理教導:例如一些異端的教導,敗壞人的信心(提前6:3-5; 多3:10; 約II 7-11)。

  這是給予我們很好的指引去分辨那些需要執行紀律。

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基督徒對「安樂死」之看法


  安樂死一詞乃源自希臘文,字面的意思是美好、幸福的死亡。然而,何謂美好、幸福的死亡卻可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或許中國人視壽終正寢為安樂的死亡;但在某些歷史的時空,人或許視戰死沙場或是為了信仰而殉道為幸福的事。因此,僅僅知道安樂死一詞的字面意義並不能夠幫助我們明白今天所面對的是什麼道德問題。
   基本上,今天所講的安樂死是指有意地、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地殺死那些被視為沒有價值生存的人。從前某些國家或許為了社群整體的利益而拋棄老、弱、傷、殘 的成員。自十九世紀開始,現代的安樂死問題開始受到關注。及至二十世紀,納粹德國於一九四零至四一年間,假優生學的名義,在德國及奧地利,將超過八萬名患 上精神病、癲癇病、弱智及畸形的人合法地送進毒氣室。這件殘酷的歷史事實也令好些人反對立法容許安樂死,因為他們恐怕這些法例會被濫用而令無辜的人被殺 害。
  為了回應這種反對安樂死的態度,遂有人以自願、不自願和非自願及主動或有所作為和被動或有所不為作標準,將安樂死分為幾類。
  第一,如果病人是不自願的,則不論是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而令其死亡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
   第二,如果病人是非自願的,意思是病人或許太年老,或許太年輕,或許是精神病患者,或許是弱智人士,或許是已經昏迷而不能夠自己作出決定,則其代理人將 會為其作決定。該代理人或許是他在神志清醒時所指定的某些人或組織,或許是他的至親,或許是法律所認可的組織,例如醫院的生命倫理委員會等。而該代理人的 責任是以病人的利益作為其考慮的前設。如果病人的腦部或腦幹已經死亡,他僅是靠著機器來維持呼吸和心跳,則撤除這些機器也僅是承認其死亡的事實,則該代理 人可以決定以被動的、有所不為的方式讓病人離開世界。而基督教也不讚成無止境地以機器支援一個已經死亡的人軀體。而既然病人事實上是已經死去,這種做法也 不可以算是安樂死。但是,如果該病人的腦部或腦幹並未死亡,而該代理人卻決定主動地、有所作為地將他殺死,則該決定將會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法的。
   第三,如果病人在失去判斷能力前已經留下清晰的指引給其代理人,就是當那能夠令其死亡的疾病發作時,不要以特殊的醫療方法勉強救回其生命。特殊的醫療方 法是指那些使用後卻不能給予病人合理的生命前景的醫療方法。例如;某患有嚴重心臟病的病人,在他神志清醒時曾經要求有關方面,當他再度病發時,不要再用任 何只能短暫地延遲其死亡時間的方法救他,因為縱使他暫時被救活,他也只能夠等待下一次病發,他是沒有可能在相當程度內自己照顧自己,也沒有可能過著近似一 般人的生活。所以,與其延續其極低素質的生命,不如讓他安然離世。這是一種自願的和有所不為的安樂死。而這種的安樂死也並沒有什麼道德爭議性,因為我們並 沒有權利或義務,也不能夠無止境地或無約制地使用現代的醫療技術,令人長期生活在毫無意義的痛苦中。當然生命是寶貴的,或許我們以為這樣做是為了救人,但 我們可曾想過,這種做法是否濫用了現代科技,意圖扮演上帝的角色叫上帝也願意他離開世界的人被迫留下來忍受上帝所不願意他受的痛苦呢?
   第四,或許病人是自願的,但他選擇的是被動的、有所不為地面對死亡。意思是病人拒絕治療而讓疾病取其性命。問題是基督教相信,信徒是生命的管家,他們的 責任是在可行的範圍內保持身體的健康,但放棄治療是否有違管家的職分呢?首先我們要明白,基督教也相信,上帝賜人自由的意志,自主的人生才是有意義的人 生。所以,病人的選擇必須要體現其自主性。意思是病人必須要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充分瞭解拒絕治療所帶來的後果,然後作出負責任的決定。這樣的決定才可以 算是自主的決定。而如果所謂的治療根本並不能夠給病情帶來任何幫助,即治療只能夠稍微延長其生存的時日,卻不能夠有效地減輕疾病為他所帶來的痛苦;或治療 所帶來的生存機會並不比死亡高,那麼病人拒絕治療便是一個合理的決定。然而,如果治療是有相當的機會,能夠幫助病人戰勝病魔的,則病人更不應該放棄治療。 因此,如果病人拒絕那能夠令他有相當機會康復的治療,那我們便要嘗試瞭解病人是否不明白接受和拒絕治療的後果,或是他是因為其他的原因而放棄治療。或許是 因為經濟的因素,或許是感到親友的厭棄等。而作為信仰的群體或個人,我們又可以給他提供什麼幫助,鼓勵他接受治療呢?
   第五,可能我們可以接受被動安樂死,因為病人在失去判斷能力前留下的指引或是放棄沒有意義的治療,都可以幫助他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而按著上帝所定下的自 然規律接受生命的終結。然而,如果他所選擇的是主動地、有所作為地自己了結自己的生命,或找人協助其自殺,那又如何呢?或許病人認為自己所患的既然是不治 之症,或許他是為了避免病發末期的痛苦而希望提早結束其生命;或許他希望能夠有尊嚴地死去,不願意在病前像廢物般被人主宰,而要求提早結束其生命。如果自主是那麼重要的,人可否選擇死亡呢?
  首先,我們應該知道,生命雖然是那麼珍貴的,生命神聖也是多名重要的原則,但生命並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人會為了某些更有價值的事物或為了堅守某些更重要的原則而放棄生命。耶穌基督為了擔當許多人的罪把自己的生命獻上,而孔子也於《論語衛靈篇》云︰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但是,那是否表示人便可以為了避免疾病的痛苦或臨終無助的情況,而決定進行自願的、主動的、有所作為的安樂死呢?
  基督教並不認為人應該被無意義的痛苦所折磨,因為耶穌基督在世時也致力治病,叫人脫離疾病的煎熬。但是,會否有些事情發生的意義是屬於奧秘的層次,是人所不能瞭解,只有上帝才知道呢?然而,那又是否表示我們應該袖手旁觀地看著別人受苦呢?
  或許我們並不知道為何某些人在臨終時飽受痛苦的折磨,但我們卻以盡力減輕病人所受的痛苦。隨著醫學的發展,人類在止痛方面的科技也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我們應該留意,儘管我們希望減輕病人的痛苦,卻要儘量在不損害病人意識的情況下用藥,要由非類固醇抗炎藥,到不易上癮的止痛藥,最後才使用容易上癮的止痛藥。或許使用某些藥性猛烈的止痛藥會縮短病人的生命,但這可能是無可奈何的選擇。因為對於身患絕症的臨終病人而言,能夠減輕痛苦往往比延遲死亡重要。
  死亡是人生必經的階段,而人既然是有尊嚴的,人也應該享有尊嚴地離世的權利。但是,人是否尊嚴地離世卻並非僅僅在於病人臨終時身體的狀況,卻也在乎他和他家人如何面對死亡、獲得怎樣的關顧和他跟家人的關係。而安寧(或稱善終)服 務的設立正是嘗試滿足病人在這幾方面的需要。安寧服務除了照顧當事人,讓他能夠有準備面對死亡。此外,該服務也希望為病人提供一個能夠盡力提高病人的自主 和自尊,鼓勵病人積極面對死亡的支援系統。最後,安寧服務也希望能夠為病人的家屬提供支援,幫助他們學會如何跟身患絕症的家人相處和如何面對親人的逝去。
   或許病人要求安樂死是為了逃避痛苦的煎熬,他們的決定是否理智往往是爭議的焦點。或許尋求安樂死的是因為家人不懂得跟他們相處,而令他們誤以為家人厭棄 他們。尋求安樂死背後的訴求也許是希望獲得別人的安慰和支持。如果我們希望制止自願的、主動的安樂死,則應該選擇支持安寧服務。
  基督教相信,人是生命的管家。在沒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下,人不應該藉著醫療科技延長那些應該離世的人的生命,也不應該提早結束那些未及死期的人的生命。而作為生命的管家,上帝對我們的要求︰要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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