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 星期一

主耶穌對門徒的要求



    「有極多的人和耶穌同行.他轉過來對他們說、人到我這裏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凡不背自己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5-27

    耶穌說這話的時候,祂正在上耶路撒冷的路上。祂知道祂正向著十字架前進;而與祂一起的群眾卻以為祂是邁向一個王國。這就是祂要對他們這樣說的原因。指出成為祂的門徒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凡跟從祂的並不是前去承受世上的權勢和榮耀,反倒必須預備一顆忠心,準備犧牲生命中最珍貴的東西,並要忍受苦難,就好比人掛在十字架上的苦難。主耶穌導出作門徒苛刻的條件,乃是因為祂是要尋找具有素質的人,避免引來一群不中用的追隨者,單從數量而言,絕不會引起主耶穌的興趣。

    要真正作門徒,必須具有三項不可或缺的條件

A. 對主至高無上的愛

  作門徒首要條件,要是對基督懷有一份至高無上的愛。祂不容門徒在愛慕祂的領域裡,有仇敵存在。

  在路加福音十四章25-33節中,「不能作我的門徒」這句語重複出現了三次;每次出現時,句子前面都列明了一項無人可豁免的條件。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愛我勝過愛:原文是「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6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太十37

    經文中所用的「恨」字,一直以來起無數的誤解。基督所用的這個字,與現今語文中該字一般的涵義相去甚遠。祂並非叫我們去愛和尊重自己的父母,同時又叫我們去恨惡他們。耶穌使用的是一種誇大對比的語言。「恨」在這裡不過是解作「愛得較少」;因此,門徒是指那些基督追隨者,他們對基督的愛超越一俗世一切的愛。

    但要留意,不是因為我們要以至高無上的愛去愛基督,便意味著我們愛親人應愛得較現時為少。事實上,情況正好相反,因為當基督在我們的愛中居首,我們愛的能力得以大大擴增。羅馬書五章5節給我們一個較完滿的解釋,「所賜給我們的聖靈將上帝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作門徒的條件還有另一個方面,那是「(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生命。門徒對基督的愛必須超越對自己的愛。我們甚至不重視自己的性命。愛自己會破壞靈性,但對基督的愛卻可豐富靈性。若門徒還未準備遵從這項條件,那麼,答案是明確不過:「就不能作我的門徒。」(第26節)

B. 不斷的背負十字架

    「凡不背著自己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7

    「不背著他的十字架跟從我的,也不配作我的門徒。」(太十38

  耶穌所說的十字架是指甚麼?有人以為某一身體毛病、某一性格弱點、或某一性格弱點,或某一家庭問題說成是他們的十字架。這些都不是猶太人對十字架的聯想,釘十字架的酷刑對猶太人來說,是再熟悉不過的事情。他們會認為十字架是一種使人飽受痛苦,最終導致死亡的工具。

  那麼,十字架對耶穌又有何含義?十字架是祂自願承擔,而非強加給身上的東西。十字架包含犧牲和苦難,並且要祂作出代價高昂的捨命,十字架還是世界拒絕祂的標記。

  門徒常被呼召要背負的,就是這種性質的十字架。那是甘願為祂的緣故,而遭到排斥,不為世界所歡迎,我們只須遵照世俗的標準生活,便可避開所要背負的十字架。

  跟人們的預期反的是,背起我們的十字架和追隨基督,並不是一種毫無歡樂可言的經驗。正如聖徒羅塞福(Samuel Rutherford )所理解的:「那些著眼於基督十字架美好的一面,而且昂然高舉的人,會發現這樣的負擔猶如鳥兒所背負雙翼。」

  若門徒不願意達到這項條件,耶穌說:「他不能作我的門徒。」

C. 毫無保留的捨棄

    「你們無論什麼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33

    第一項條件要對付的是內心的情感問題,第二項條件與生活的操守有關,而第三項條件則是關乎個人的財產問題。三者之中,第三項可能是我們這個貪婪而又講求物質主義的世代最不受歡迎的。

    主耶穌並不是要我們將一切所有的變賣,捐給教會;不過,祂倒是要求得到處理我們財產的權利。祂曾將這些財產賜給我們,是要我們成為財產的託管者,而非物主。

    這是耶穌給那位前來詢問永生之道的少年人的考驗:「耶穌說:『你若願意作完全人,可以變賣你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太十九21 )那少年人必須在基督和他那無數的家產之間作出抉擇。結果,他通不過這個考驗。又因為他不願意拋棄一切,他不能成為基督的門徒。對基督的重視應超越世間一切財富。

    有兩種方法讓我們保存個人的財富。我們可以將財物緊握在手,並且說:「這都是我的,我可按己意使用。」我們亦可把手張開,手指輕輕捧著財物。並且說:「主,感謝,借給我這些財物。我認識到我只是一個受託人,而非物主。如果要索回其中任何一樣東西,告訴我,我就會放手歸還給。」後者才是門徒應有的態度。

    我們對於財富的態度,是顯露我們的門徒身分光景的一個索。當我們想到看管錢財,我們持著的是怎樣的態度呢?是「我會拿多少錢交給上帝?」,還是「上帝的錢財我可為自己保留多少?」

    有鑑於這些條件要求嚴格,可能有人會問:「主有權要求以這些作門徒的條件嗎?」答案是祂不會要求門徒作祂自己未曾作過的。

    難道祂不是以至高無上的愛去愛祂的父,甚於愛祂的母親、兄弟、姊妹和祂自己的生命嗎?

    難道祂沒有背負,並死在那真實且使人極度痛苦的十字架上,以確保我們得著救恩嗎?

    難道祂沒有拋棄作為萬物繼承人所擁有的一切?祂死的時候,祂個人的財物就只有兵丁留給祂的那一塊纏腰布,而祂的外衣則為兵丁分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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