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舊約的性倫理
舊約聖經只接納婚姻範圍內的性關係,而性行為的目的,雖不排除性歡愉,生育(傳宗接代)卻仍是最重要的目的,這對昔日農業社會,的確有其真實價值。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主前十世紀王國建立,以色列人的婚姻,偶有一夫多妻的情況出現(創二十九21-30;撒下五13-16;王上十一1、3);男人可能因著納妾(創十六1-4,三十1-13),或兄弟過世,寡婦歸入兄長之名(為保留兄弟的名字及產業),而有一個以上的妻子。
離婚(Divorce)之權多在男人手上(申二十四1-4;瑪二14-16)。婚姻之外的性關係是違法的,特別對女人而言。違法者可被處死刑(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出二十14;利十八20;申五18)。以色列人的律法,基本上是男女平等,但社會的發展漸漸變得重男輕女;女人常被視為男人的附屬,有時則是男人的產業,在家屬於父親,出嫁後屬於丈夫,故女人犯姦淫所受的刑罰,會比男人嚴厲。少女若已許配人,就算是那人的妻子,假如她出於自願,而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就要被治死;若是被強姦,而她又能證明是在呼救無援的情況下發生的,就不算有罪(申二十二23-27)。男人若與沒許配於他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他惟一的責任,只是娶她為妻,卻毌須接受其他刑罰。古代以色列社會容許妓女存在,卻不讚成男人召妓(箴五,七5、25-27)。同性戀(Homosexuality,男與男,女與女)在被禁之列;獸交是絕對禁止的,違法者均被處死(出二十二19;利十八23,二十15-16)。此外,亂倫、裸體,及女人月經時性交,都在被禁之列(利二十11-12、14、17-21)。
無可否認,舊約以色列人的性道德,受古代近東文化的影響頗深,卻與創世記所載之男女受造,和十誡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以色列人對傑出的女性,是接納且推崇的,撒拉、利百加、拉結、利亞、底波拉、拿俄米、路得等,全是以色列社會的典範,及後代羨慕與學習的對象(箴三十一3-31)。在男女關係上,雅歌佔了一個凸顯又重要的位置,把男人與女人的關係發揮到極點。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等)。男女間精神與肉體的關係,全無保留地聯結與昇華。
2. 新約的性倫理
雅歌式的男女關係,既非舊約的主要傳統,在新約也極少提及。事實上,新約或者說聖經,極少以性關係當作獨立題目來處理,它總是在另一更大的背景下來闡釋︰舊約是上帝的創造和與上帝立約,新約則是福音與要來的國度;二者重視的,不是個人的歡愉,而是順服與盼望;在這角度下,愛才有意義,包括現在與將來。
新約看重婚姻中的男女關係,但人與上帝及信仰群體的關係,不再是以婚姻、家庭及宗族為本,像女人在舊約社會那樣;而是以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係為主(太十37,十二46-50;可三31-35,十29-30;路八19-21,十四26)。耶穌許多教訓都是以家庭為背景,祂反對姦淫(太五27-28;約八3-11)、離婚(太五31-32,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林前七10-11)。男人與女人在婚姻中成為一體(太十九3-8;可十2-9),因此男女都必須忠於對方。但耶穌的性倫理不是以道德為本,而是信仰;是藉悔改而進入上帝國,因此男女關係必須顯出上帝子民的特性(可一14-15)。
比較詳細討論性問題的,只有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因為人不能因血緣關係,加入教會或進上帝的國,也因為末日已臨,上帝的國立刻就要完全在地上成就(林前七26、29、31b)。保羅認為婚嫁與性生活,均會叫人分心,不能完全投入天國的事,這是他個人的領受,卻不認為婚嫁與性生活不合法。保羅認為獨身者較容易專心愛主事主(林前七7-8、38-40),這思想與希伯來人視獨身為咒詛不相同。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新約性道德的思想,深入分析的話,是比較受希臘斯多亞派(Stoicism)的影響。斯多亞派傾向壓抑人的感情及肉慾。新約不如斯多亞派那樣重視理性,卻以靈性代替。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新約同時要抗拒另一更危險的陷阱,就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輕視肉身的言行。它認為肉身是靈魂的監牢,性慾既以生育為其至終目的,無疑就是造出另一監牢了。新約否定這些思想,堅持肉身也是上帝的創造,因此是好的。同樣地,婚姻也是上帝設立的制度,故也是善的,所以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但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就是這個意思。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3. 教父時期及中世紀
從主後二世紀到改教運動前,教會時常強調獨身和童貞的價值,合法的性行為只為生育而有。作丈夫的為得到性滿足而要求的性行為,只被視為可接受,卻不被鼓勵;女人滿足丈夫的性要求,被視為是婚姻的責任,她自己的慾求則完全不被重視。特別在教父時期,主再來的期盼遠超過婚姻與家庭的滿足。
特土良(Tertullian)認為基督再來是迫在眉睫,因此就算結了婚,也應避免房事,能在家庭內過獨身生活,便算是眾信徒的榜樣,因為這能表明他是真心地等待主的再來。這種性觀念在孟他努派(Montanism)發揮到極點,他們禁止信徒嫁娶,嚴守獨身;特土良接受這思想,後來還成為孟他努主義者。與特土良同時代之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也承認禁慾比性關係更尊貴;不過他也承認,婚姻制度出於上帝,因此是善的。影響後代至深的,首推奧古斯丁(Augustine)。他承認獨身及禁慾比婚姻更高尚;但他同時反對摩尼教(Manichaeism),否認物質是惡,因此肉慾本身也是邪惡這看法。奧古斯丁強調物質及社會的建制均是善的,因為是上帝創造和建立的;只不過自夏娃亞當墮落後,人就有需要節制慾求。他認為婚姻只有三個目的︰
1.生兒育女;
2.對伴侶忠貞,不因性慾驅使而濫交;
3.婚姻是一種聖禮,表徵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奧古斯丁的性倫理,有許多正面的肯定︰他認為男與女在婚姻建立的關係,是一生一世,互為伴侶;但一方面可能與他信主前的放蕩生活有關,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他刻意反對社會的淫風敗俗,他特意著重理性駕馭感情和情慾的功能。他說,理性功能是人最高的功能,身體和感情皆應屈服它的駕馭之下。
中世紀教會的性倫理,可從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學總論》(Summa Theologica)看出來。他認為上帝造男女(及百物),各有其屬性(nature),此屬性與其存在和活動,有密切的關係。在人來說,此屬性就是他的道德責任,其中最要緊的,即繁衍後代的責任。他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4. 改教運動
改教家中,以馬丁路德對性倫理的反擊最為猛烈,特別是反對獨身(他的妻子曾是修女)。路德認為獨身是一種特殊恩賜,只有少數人獲得,婚姻卻是上帝為絕大多數基督徒設立的。人若硬性規定教士守獨身,只會引發更多性罪行。他重新按聖經闡釋性倫理,肯定婚姻中的性關係,是男女的正常關係;男女受造原是平等的,但因為女人先受引誘,她就受制於男人,男人則要辛勞才得餬口。但女人失去的地位,卻在生兒育女上得回部分的權利。他像奧古斯丁一樣,肯定性行為是為了傳宗接代;但與天主教立場不同的是,他否認婚禮是一個聖禮,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容許人離婚。
加爾文比較重視性行為(婚姻)的伴侶意義;男女的結合,是全人的結合,包括人的身體與靈魂,這是婚姻的社會和神學意義。女人必須聽命於男人,就像墮落前的夏娃與亞當的關係一樣。
一般說來,改教家認為婚姻是一種聖召(Vocation),目的是更有效地事奉上帝,這在後期的聖公會和改革宗神學,最能表明出來。他們否認婚姻是教會的聖禮,無形中也為信徒在這方面解除了教廷的箝制,而且對性倫理也不像以前一樣,空有嚴格的規條,卻與現實遠離;他們在教導之餘,也留下較多空間,讓人自己決定。
5. 現代的性觀念
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現代人不再以天主教的指引為依歸,反以愛及個人關係作性倫理的抉擇。
天主教本於兩項原則,仍然持守著昔日的性倫理觀念︰
1.對自然律(Natural Law)的信服,因此反對不自然的墮胎(Abortion)、避孕、及同性戀等;
2.教會的教導功能(magisterium)仍然是信徒性倫理的最高指引。
更
正教在不同的大宗派,均設有性倫理的委員會,由不同的專業人士組成︰他們本於現代人對某問題的專門知識,制定一套守則給教會,由教會審定,然後公佈作為信
徒的指引。這些守則並沒有強制性,因此不是教會的法律,只是一種指引。就以同性戀為例,有些更正教宗派不單接受同性戀的行為,視其與異性戀有同等地位,還
按立同性戀者為神職人員,甚至替同性戀者舉行婚禮;另有些宗派仍然視同性戀者為一病態,需要接受醫治與幫助。
更正教中的基要派(Fundamentalists)可能是個例外,他們認為聖經仍然是任何倫理問題惟一合法和足夠的依據,故此視同性戀者為罪人,不能進入天國。但與過去不一樣的是,包括基要派在內,現代人比較重視愛,對付倫理問題的異己者,已放棄昔日指責定罪的態度,而採取容忍甚至接納的態度。
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對
聖經及教父的教導,仍然忠貞如一,強調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合法,婚前及婚外性行為都是罪;同性戀的問題不需要爭辯,因為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是清楚
的。他們仍然堅持性交的結果是生育,但有些地方的教長,則容許人用計算日期來達致避孕的結果。無論怎樣,未婚生子仍然在禁止之列。
近代性倫理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且不容忽視的聲音,就是婦權運動(Feminist Theology)。
她們認為昔日的社會和文化,是以男性為中心,造成不少性歧視的釋經前設,結果就是把性行為和生育,變成男性享樂制度化下的產物,完全忽視女人在這方面的意
見與感受。整體上說,現代教會比以前任何一代,都更願意修改昔日歧視女人的傳統,包括刪除婚姻誓約中,女方要一生聽從男方的條款;正視不少家庭及社會的問題,是由男女不平等的關係造成;肯定女方亦有權利要求性歡愉及滿足,和接納成熟的性關係,必須是互饋、互愛、互助的。
現代信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是生育。在弗洛伊德之後,人不再看性慾與性交是等同的,性慾是人之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就像人具有音樂天分,又能給予發展一樣,叫人感到滿足(fulfilled)。這種新的肯定,對性倫理有深遠的影響,他們認為︰
1.生育不再被視為性交惟一的目標,而是愛及互相滿足;
2.婚姻仍然被重視,但在違反愛及互相滿足的條件下,離婚愈來愈被接納;
3.以婚姻為性行為惟一合法基礎的原則,仍為絕大多數的教會接納,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只要能表達愛,婚前和婚外性行為,仍然是可接納的;
4.在同一原則下,好些教會及信徒也接納同性戀者。
結論:基督徒對性倫理的看法
1. 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2. 以愛為性倫理的基礎,自然不難從聖經找到理據,但單純的愛是否為惟一足夠的條件?特別是現代人所指的是人的愛。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3. 舊約的性倫理並不是只固守在一個傳統上,如「要生養眾多」這基礎上。舊約另有書卷-雅歌-凸顯了另一個性倫理傳統。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等)。
4. 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在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5. 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
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奧古斯丁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6. 現代基督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只是生育。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但這並不表示人可隨意癲倒本性(如同性戀),或因著性倫理產生問題(如不能滿足)而隨意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