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基督徒婚姻觀——妻子的角色


  《彼得前書》第三章以至七節是新約中闡述妻子順服丈夫的主要經文。在當時的時代背景裡,男人的的確確是一家之主,在家庭生活裡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威。他的信仰決定全家人的信仰。然而從彼得的教導裡,我們可以看到︰

  一、夫妻是平等、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參彼前三7)。《腓立比書》第二章六至八節提到基督與上帝原為同等,他卻不以此為強奪,反倒虛己、存心順服……這也應當是妻子順服丈夫時的基本心情。

  二、妻子可以有獨立的思想、有聰明智慧,所以縱使丈夫尚未信主,妻子還是可能先信主(參彼前三1)

  三、妻子可以對丈夫有極大的企圖心與影響力,要帶領尚未信主的丈夫信主(參彼前三1)

  四、妻子不是要對丈夫完全盲目地服從,因為她需要先在上帝面前有貞節的品行和敬畏的心(參彼前三2)。她要行善,也就是行眼上帝中看為對的事,並在必要時為此付出代價(參彼前二19)
 
  在這些大前提之下,彼得教導妻子要順服丈夫——在愛裡甘心樂意地、自願地讓步。妻子藉著順服看得見的丈夫,來表明她順服那看不見的主。而這種裡面長久溫柔安靜的心所表現出來的品行,不但可能感動丈夫信主,且在上帝面前是極其寶貴的(參彼前三4)

彼得也鼓勵世世代代的姊妹當效法撒拉、做撒拉的女兒(參彼前三56)。撒拉的順服在於聽從亞伯拉罕,稱他為主。而根據《創世紀》中有關亞伯拉罕的婚姻與家庭生活的記載,我們知道撒拉不是一個毫無個性主見的妻子(參創十六4-6,二十一8-12),但總的來說,我們可以體會到撒拉的順服絕不只是嘴巴說說而已。每逢他們的生活出現危機的時候,她的反應都在考驗她能否尊主為大,而撒拉多能以溫柔安靜順服的心態來和亞伯拉罕一起做各樣的決定。

 
  當基督徒夫妻面對一般的決定時,雙方都當本著人人都應該快快地聽,慢慢地說,慢一點動怒(雅一19,《新譯本》)”的 原則,彼此溝通協調,而妻子在不指摘、不歸咎丈夫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觀察、想法、感覺和意圖告訴丈夫,並藉此影響他。在確定彼此聽見、明白雙方的心意後, 若丈夫仍堅持己見,妻子選擇在愛裡順服而甘心讓步,藉著禱告交托仰望上帝,也讓丈夫有機會學習負責任,並從錯誤和失敗中成長。妻子則繼續幫助丈夫、成全 他。必要的時候還要幫他堵破口。事實上,對許多尊主為大的基督徒丈夫而言,當他們真的相信妻子只有期待而沒有要求,再加上生活經驗的積累,他們反倒容易從善如流,打從心底甘心樂意採納妻子的意見,而不故意和妻子唱反調,使得家中每一個大小決定都流於權力鬥爭

基督徒婚姻觀——在基督裡互為肢體


經文︰創二24;羅十二5;林前十二13;弗四25
   在基督的身體裡,所有的弟兄姊妹,部分種族、身分或者性別,彼此互為肢體(參羅十二5;林前十二13;弗四25)

而夫妻不但在主裡是弟兄姊妹,在婚姻中更是成為一體的骨肉(參創二24),是在基督裡互為肢體最徹底的表達。因此以下這些肢體的相互關係理當優先落實在夫妻關係裡︰
  彼此洗腳(參約十三14)
  彼此相愛(參約十三34)
  彼此親熱、彼此推讓(參羅十二10)
  彼此同心(參羅十二16)
  彼此接納(參林前十二25)
  互相服侍(參加五13)
  互挑重擔(參加六2)
  以恩慈和憐憫彼此相待(參弗四32)
  彼此包容(參弗四2;西三13)
  彼此饒恕(參弗四32)
  彼此和睦(參帖前五13;羅十二18;西三15)
  彼此代禱(參提前二1)
  彼此順服(參彼前五5;弗五21)
  彼此傾聽(參雅一19)
  除了這些以外,夫妻更要︰
  彼此愛慕(參歌一8-3,四1-5,五10-16,六4-9,七1-6)
  彼此相屬(參林前七45)
  彼此取悅(參林前七3334;羅十五1-2)
  彼此委身(參歌二16,六3)
  一個急驚風的姊妹嫁給了一個慢郎中的弟兄之後,基於彼此接納的原則,可能是姊妹逐漸變慢一點而弟兄變快一點,兩人雖不近亦不遠矣。也有可能姊妹在這一方面就認了,完全接納說話做事都慢三拍的弟兄,但是弟兄卻在其他方面遷就姊妹,接受她對休閑或與姻親來往的期盼。

一個喜歡運動流汗的丈夫娶了一個只喜歡散步的妻子後,基於彼此取悅的原則,養成清早或傍晚陪妻子散步的習慣,但仍找機會自己出去做較激烈的運動。

一個對做愛要看心情、憑感覺的妻子嫁給一個希望每個星期六晚上都固定同房的丈夫,雖然沒有辦法如此機械地滿足丈夫的需要,但基於身子彼此相屬的原則,幾經商討與調整後,不乏在星期六晚上預備自己的身心或在其他時機主動向丈夫發出愛的邀請。

一個工作與侍奉兩忙的丈夫,在聽到妻子被忽略或負擔太沉重的埋怨後,本著彼此同心的原則,雖然滿腹為誰辛苦為誰忙的委屈,仍願意盡早調整自己工作與侍奉的腳步。

一個成長於看重節氣、禮尚往來的家庭的妻子,在接受丈夫不是不愛自己而是過去沒有這樣榜樣的解釋之後,基於彼此包容的原則,居然養成平常只要有機會就送妻子禮物的習慣。

這一切就好比是一個生來就習慣左手的人,出於父母的要求或自己的選擇,慢慢練習優勢。雖然過程可能漫長而且不容易,卻逐漸習慣成自然。平時還是用左手,但是必要的時候,右手仍能運用自如。
   顯然,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的角色實在需要藉著溝通達成分工的共識,包括賺錢養家、養育教管、料理家務、記賬理財、休閑娛樂以及各種大小事情的決定與 執行等。因著原生家庭背景、社會習俗、家庭生活階段、身體狀況、工作職責與個人才幹等因素,這些角色的分配也會有所不同。然而以上所述肢體互相彼此的原則,讓我們可以超越傳統僵化的角色,不執著於自己的習慣,不以自我為中心,不堅持己見。畢竟在夫妻之間,老是單方面的忍讓、遷就與付出,或長期的口服而心不服,絕對不是上策。

有 一對夫妻住在一個華人不多的城鎮。丈夫因為腸胃的緣故不能喝牛奶,妻子需要自己做豆漿。由於當時丈夫個性相當暴躁而且自我中心,妻子心中充滿了委屈,卻敢 怒不敢言,對丈夫的服侍也很不甘心。這種不平的心態積壓到一個地步,連為丈夫特別做豆漿都成了一個難以承受的重擔。後來這個妻子經常趁著每天早上為丈夫預 備早點的時候,先吐口水在杯子裡,再倒入豆漿,攪動之後,然後端給丈夫喝。我們見微知著,不難想像丈夫那種領導說的算的作風,對他的婚姻家庭生活其實是有害無益。
  在基督裡互為肢體的原則帶給夫妻關係極大的彈性。基督徒夫婦無論如何扮演他們各自的角色,都應當不違背上述這些肢體關係的原則。有了這些根基,我們可再進一步思想聖經對夫妻角色的明確教導如何落實在當前的生活中。

基督徒婚姻觀——婚姻的意義


 經文: 創二2425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一、理性上的優先——人要離開父母
  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給人的印象是,男人離開父母而在其他地方與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實上,以色列的婚姻乃是男性家長制,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婚後繼續住在父親家裡或附近,而女人婚後會離開父母搬到丈夫家裡。離開可另譯為丟棄”(參申十二19,十四27,二十九25,三十一8;書一5)。在聖經的用法中,離開父母是個相對而非絕對的用詞,就如同主耶穌所說的︰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恨(愛我勝過)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門徒。”(路十四26)所以離開父母這句話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結婚,優先次序必須改變,以婚姻為主,但絕不是真的丟棄父母。
  在傳統中國的農業社會大家庭中,夫妻感情的好壞親疏是相當次要的。一個結婚男子所扮演的兒子/父親角色,比他做丈夫的角色來得重要。同樣的,一個結婚女子所扮演的媳婦/母 親角色,比她做妻子的角色來得重要。婚姻的主要功能在於傳宗接代、奉養父母、服侍夫家和增加生產等,無怪乎孝道在整個中國文化中有其非常獨特而重要的地 位。也是因著這種傳統的影響,今天在華人的婚姻裡,仍有因為父母與配偶相處不來的緣故而離婚的。西方社會中離婚的比率固然比華人高出許多,但以此為離婚的 主要理由幾乎不存在。而近代工業革命及所帶來的知識爆炸、遷移頻繁、小家庭制度的興起、擇偶自由及社會福利提高的現象下,整個家庭的主要功能逐漸偏重於感 情上的需要,人不再需要依賴父母傳授技能與產業,也不全然需要養兒防老。長期來說,親子關係的重要性也逐漸次於婚姻關係。
  從表面上看來,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規定的第一個原則人要離開父母,一直要到近代社會才有落實的可能。然而,過去數十年來家庭研究與輔導經驗累積的結果,卻發現離開父母有其更深一層的意義。它並不是全然贊成小家庭制度,也不是說父母與配偶有爭執時,就自然而然地站在配偶這一邊,其深層的意義似乎在於人要超越父母的影響而在心理上長大成熟。
  當一個人不能成熟地割斷依賴父母供輸生命養分的心理臍帶時,在他的生命中通常會出現下列幾種現象︰
  ()過 去家庭中的問題,會以各種方式出現於現今的家庭生活中。有的人因父母酗酒而深受其害,長大後自己或配偶仍是酗酒;有的人因著父母的緣故厭煩自己的兄弟姊 妹,自己結婚後,一個孩子也不要;有的人自小得不到父母之愛,自己當父母後,竭力想與子女建立美好得關係,卻不知如何行,也遭到子女的拒絕;也有的人覺得 自己的父母太嘮叨、管教太苛,結果發現自己也是一樣,或者自己與上一代相反,然後培養出來的子女卻又與祖父母相同。他們也極可能卷入當前大家庭問題裡面 去,導致自己的婚姻不斷地出現危機。
  ()未能在心理上成熟而離開父母的人,當他們有機會自由擇偶時,下意識裡他們所尋找或主觀覺得來電的異性,多與他們的父母之一相似。不管是男女,其基本性格與角色,均像自己的父親或母親,而找的對象則扮演另一位的角色,如此來延續以往他們所熟悉的男女、夫妻與親子關係。
  ()這一類人比較容易得到因壓力而導致的生理疾病。當父母不睦而以某一個孩子為拉攏的對象時,這個孩子可能藉著生病來表達他所承受不了的心理負荷。他也可能藉著疾病作為一種力量(POWER)來制衡父母的關係。若是後者,孩子的病症一有起色,父母的婚姻很容易就再出現危機。
  ()這類不能在心理上離開父母的人,通常是因父母為滿足自己某些心理的需要,不要他們離開,不要他們長大成熟並為自己生活負責任。當然這類的兒女在年紀大了以後,縱使結了婚,仍難扮演好成人的角色。
  所以不論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與社會結構如何,離開父母仍是一個應被普遍接受的原則。當子女逐漸成年的時候,父母應引導他們自己面對和解決困難,不把自己未實現的夢想和需要強加在子女身上。同時也為了後代子孫的緣故,避免讓自己成為子女婚姻生活中爭執的焦點。看重子女作丈夫/妻子的角色,過於兒子/女婿、女兒/媳 婦的角色。而子女本身,也當以成人的立場,從客觀的角度來全面地認識自己地父母;他們的時代背景、生活經歷與長短之處,然後在主裡完全地接納、饒恕、肯 定、關愛自己的父母。如此,子女才能很自由地取父母之長,補父母之短,不讓舊戲任意重演於自己的家庭重。進而真正接納自己的配偶,不會在下意識裡對他有太 強烈、不合理的要求。無疑的,對於那些來自父母關係不和諧、破碎家庭背景的人,離開父母乃是他們建立幸福婚姻與家庭生活的必要條件。
  然後從整本聖經的亮光中來看人要離開父母的 意義時,我們絕對可能肯定,它並不表示人在結婚之後就可以拋棄父母,宣告脫離親子關係。《出埃及記》第二十章十二節、《馬可福音》第七章九至十三節,以及 《提摩太前書》第五章八節,都肯定孝順父母乃是敬畏上帝的必然結果之一。但無論是真正孝敬父母或關愛子女,我們都必須視婚姻關係為首要之務。
  二、意志上的委身——與妻子聯合
  連合含有激情永久的意思(參創三十四3;民三十六79;申十20,十一22,十三5)。《呂振中譯本》將此句譯為膠結。它和離開/丟棄二詞在聖經當中都是用來描述上帝和以色列百姓中間立約的用語,可見舊約也把婚姻看成是一種盟約。
   晚近由於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就業機會增加與經濟獨立,再加上子女數目減少以及社會世俗化,離婚率逐漸上升且居高不下似乎是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然而對於 婚姻的永久性這一點,聖經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一人要離開父母後要用強烈的意志,下定決心,窮追不舍,如膠似漆般與妻子聯合,二人緊緊依附在一起。《雅歌》第八章六至七節描寫 夫妻之愛乃是水不能熄滅,大水不能淹沒的。《瑪拉基書》第二章十四至十六節更提及婚姻是上帝所見證的盟約,而上帝恨惡離婚的事情。
  上帝與以色列百姓的關係,在舊約裡被比喻成立約的夫妻關係(參《何西阿書》)。 以色列對上帝的愛不但多次受到嚴重的考驗,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失敗。在這種的關係裡,有兩方面值得我們注意。一方面,因為以色列故意地犯罪、離棄上 帝,它必須承擔各種自然的災害、戰爭的禍患,甚至亡國之痛等犯罪的後果。另一方面,上帝的愛是永遠不止息、充滿盼望的愛。當以色列嘗到了苦頭,回心轉意 時,上帝總是接納。甚至在以色列屬靈的光景最敗壞、最暗淡的景況下,我們仍然讀到上帝那滿了愛的應許(參何十四章)
   在基督徒的婚姻裡,也可能會有些時候,夫妻雙方性格的不合、單方面的過錯、工作生活的壓力,或外來的試探等,如洶湧波濤一般要淹沒夫妻之間的愛情。但靠 著上帝的恩典,沒有一個太敗壞的人我們不能接受,沒有一個太大的罪過我們不能饒恕。也靠著那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聖靈的大能,我們的婚姻也可能破鏡 重圓、死裡復活。
  當然,基督徒對婚姻的委身,不僅只是消極地停留在一個宛如人間地獄的痛苦婚姻裡,更是積極地讓基督與教會之間那種合一的愛的見證,從我們婚姻生活中流露出來。不但是消極地不在身、心方面以強暴對待配偶(參瑪二16),更是積極地在屬靈的層次上促成我們的配偶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五27)

做丈夫的尤當記住如此積極的委身,乃是上帝所給我們的特別托付。求主幫助我們,不管我們已經結婚多久,還是定意在身心靈各方面對我們的配偶全然委身。
  三、身體上的合一——二人成為一體
  基本上,當上帝設立婚姻時所宣告的第三個原則——“成為一體,乃是指著夫妻之間的性愛而言(參林前六16)

在傳統的社會裡,生育二者一向密不可分,且常被認為是污穢而不能啟齒之事。然而口服避孕藥在1950年代間的問世,再加上墮胎的普及,性的開放成了所謂的革命,勢不可擋,連愛滋病的蔓延都無法扭轉。諸如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類的口號,誠然反映了許多人的心聲。
  ()性在婚姻中是純潔的,自從亞當與夏娃仍在伊甸園當中,未曾犯罪之前,上帝就定規夫妻在婚姻當中有性愛的關係而成為一體,顯然它是上帝創造中甚好一部分。 
  ()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嚴重的後果︰人人都應該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為上帝一定審判淫亂的和奸淫的人。”(參來十三4,《新譯本》)有耳可聽的就應當聽!
  ()婚前的性行為不合上帝心意︰在舊約的《雅歌》中,先後三次當王與書拉密女有極強烈的吸引與激情時,書拉密女不是沒有慾望,不是沒有掙扎,卻藉著告知耶路撒冷眾女子來提醒自己,不要在時機未成熟的時候就激動愛情(參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婦乃是關鎖的園、禁閉的井、封閉的泉源”(歌四12)來誇獎書拉密女婚前的貞潔。及至末了,我們發現書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淵源。當她還小時,兄長即已決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一般阻止外來的引誘,他們就願使其更加美麗。反之,若妹妹如一般任人隨意進出,他們就要加以保護。而在之間,書拉密女選擇了”(參歌八8-10)。不但如此,從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來,我們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護角色,沒有乘虛而入,反而在時機不對時裝聾作啞,幫助書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貞潔。也許有人不同意聖經對婚外和婚前性行為的價值觀,但他們決不能說聖經在這些事上的立場不清楚。
  ()性愛在婚姻當中有其非常積極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節到五章一節所述,乃王與書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對話。在五章一節的前半段,王描寫新婚夫妻間的魚水之歡如同進入流奶與蜜的應許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婦,我進了我的園中,采了我的沒藥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節下半,則代表聖經對婚姻中性愛的肯定︰請吃……請喝!且多多地喝!”(《新譯本》譯為︰要開懷吃喝……要不醉而歸。)《箴言》第十五章十五節至十九節對此亦有極直接而生動的描述。
  ()在婚姻當中,夫妻雙方對性愛皆具主動性與創意性;在《雅歌》的第四章和第七章前半段,是丈夫采取主動。到了第七章後半段,妻子深知被愛、深具自信,遂能主動向丈夫發出邀請︰我的良人哪!來吧!讓我們往田間去;讓我們在鳳仙花叢中過夜吧我們早晨起來往葡萄園去,去看葡萄樹發芽沒有,花朵開放沒有;也看看石榴開花沒有。我在那裡要把我的愛給你。風茄正在散發香氣;在我們的門旁有各樣佳美的果子,新的舊的都有。我的良人哪,這些都是我為你保存的。”(歌七10-13,《新譯本》)
  ()婚姻中的性愛是不自私、不自我中心的︰丈夫對妻子應該盡他的本分,妻子對丈夫也應當這樣。妻子對自己的身體沒有主權,權在丈夫;照樣,丈夫對自己的身體也沒有主權,權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為了要專心禱告,雙方才可以同意暫時分房。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的時候誘惑你們。”(林前七3-5,《新譯本》)保羅在兩千年前蒙聖靈啟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則,實在令我們對設立婚姻、創造性愛的主產生敬畏!
  四、 情感上的親密——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夫妻之間因著身心靈合一所帶來的親密感,大概沒有其他的人際關係可以超過。這裡的赤身露體表面的意思是說亞當與夏娃是赤裸的。但這字還可以有更深的意義︰表示透明、無所隱藏的意思。

《希伯來書》第四章十三節︰並且被造的,沒有一樣在他面前不顯然的,原來萬物在那與我們有關係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夫妻之間的關係需要敞開、透明、誠實。
  夫妻間的親密關係還需要道德上的純淨,沒有任何理由需要覺得羞恥或丟臉。《約翰一書》第二章二十八節、三章三節提到︰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我們若要無所羞恥,就得潔淨自己。每一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能在所有的為人處世上,尤其在親密的夫妻關係上能夠潔淨,像主潔淨一樣,是敞開的、透明的、是誠實的、無所隱藏的,免得我們羞辱主名。

基督徒婚姻觀——上帝之成全


經文: 創二21 – 23

  上帝在指認人的需要以後,並沒有馬上供應他、成全他,反倒讓亞當有機會去感受他的孤寂。上帝讓所有走獸飛鳥一一在他面前走過。他運用上帝所給的權柄(參一2628)給他們命名,卻找不到一個配偶幫助他。當亞當深深體會到自己的孤獨與不足之後,上帝終於開始了他創造的最高峰。他先讓亞當沉沉地睡得很熟,然後取出他身上的肋骨來造出一個女人。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創二23)

這句話是最早被記錄下來的人類口中的話語。在原文當中它也是一首詩,滿了興奮、滿了狂喜,而英文聖經RSV中的兩個字at  last……,即終於……”去感受出來。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這句話可表達亞當的心境。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這樣的表達在舊約中至少出現了四次(參創二十九14;士九2;撒下五1;撒下十九1314)。它固然意味著兩者間有骨肉之親的血緣關係,更強調彼此間互相結盟、互相協助、互相支援的關係。

當亞當說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時候,他不僅在強調一個簡單的、生理層面的事實,使他們與其他動物有所區別,更在強調亞當呼應、認同夏娃誠然如上帝在第二章十八節所說的,是他的伙伴、是他的盟友,是他強有力的幫助。光是如此的認識,就足以革命性地改變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對彼此的角色期望!

基督徒婚姻觀——那人獨居不好


 經文: 創二18 – 20

  在整個創造的過程中,上帝先後七次看著是好的。然而在他造了亞當之後,卻說那人獨居不好

亞當的困境在於他仍然獨居,無法單靠自己完成上帝對人的計劃。上帝決定造一個配偶來幫助他

然而上帝沒有立刻採取行動來解決亞當的困境,他讓亞當先為一切的活物命名,而在命名的過程當中,亞當充分體會到上帝所賜給他管理這些活物的主權。他也更清楚地經歷到,作為一個人,光有權力還不夠,他實在是寂寞。誠如上帝所說的,他需要配偶的團契和幫助。
  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如果翻得比較完整的話,可以翻成我要造一個同等於他,同時又能配合他、滿足他的欠缺的幫助者。

幫助者這個字在舊約中一共用了十九次,其中十二次是指著上帝而言(參出十八4;申三十三7 撒上七12;詩二十2)

幫助這個字有三次在先知書中是指軍事援助(參書一14,十46;代上十二17192122)

換句話說,妻子是丈夫的幫助,一點不表示妻子是弱者、是次等公民。相反的,這一段經文教導我們夫妻是同等的,雙方具有伴偶的關係。妻子還可以在丈夫軟弱不足的地方成為他的扶持與幫助。女人的名字是弱者這句話顯然與當初上帝創造女人的心意不符。
因此,基督徒要看重婚姻,因為這是上帝賦予人之重要關係。也因為這樣,夫妻要儘可能不要分居兩地或聚少離多。

正心養性 - 活出心性的聖潔


胡志偉牧師

1.       心性的整全 :

1.1身體的尊貴 - 整全的人(包括身體在內)是按著神的形像受造(創1:26-27),身體就本源而言,有其神聖而美麗的尊貴。即或始祖亞當犯罪墮落後,罪扭曲了人對身體本身的判斷(創3:9-11; 1:24-27),神由始至終沒有低貶身體的價值 (結16:6-14; 7:1-9),祂更差派獨生愛子耶穌「道成肉身」(約1:14),並以血肉軀體死在十架 (約19:28-36; 西1:20-22),重申神對身體的期盼 (林前6:19-20; 15:42-54)。

1.2身体與心性 - 人與生俱來的「心性」(sexuality),指涉的層面非局限於性別角色(gender roles),及生理功能(如性愛、生育等),還包含人本體的獨特性(individuality)與社群性(community)。人格(或稱為仁性)之具體浮現,不單表露於身體的構造各有不同,更不可缺欠的是本性(sexual identity)的獨特。心性的自然流露,必然反映於人際之間的正常往來;沒有社群性的表達,衹會停留於本能的性衝動,困囿於永不滿足的性需求之內。不還原心性的整全面目,確認身体的任何正常接觸必有其社群性的伸延,我們就不能正確看待色情文化。

2.       心性的分割 :

2.1性的誇大 - 色 情文化可理解為現今世俗化社會內把人體(特別是身體某些部位的表露)偶像化為膜拜的對象,造成人對性事存不合理的期望,甚至淪為價高者得的商品。祇求性的 享樂,不講愛的關係,就成為現代人扭曲了的性觀念。當人將異性低貶為即用即棄的性玩物,卻把自己視為追逐情慾、感官滿足的動物,確實否定了人本身受造的尊 嚴。

2.2心的貶低 - 我 們信仰的立場不應視性為污穢,乃是還原身體在創造與救贖方面恰如其分的地位。面對現今對身體的過分迷戀,我們按著聖經真理指出性愛的闊度並不規限於第之 間的事情。整全的性愛,必然包括心靈的溝通與身體的結合,二者不可偏失其一。達至此二人成為一體的境界,就有賴合法婚姻的保障,一男一女可於互信互諾的關 係內,不斷發展各自不同的心性,從而邁向成熟的性愛。色情文化只能向世人傳輸可見的身體部位,卻不能把看不見的內心情感傳送(大多媒體針對的是人的視覺, 而非聽覺)。故此,色情文化狹窄了心性的原本意義,混淆了世人對性愛的理解,更低貶世人淪為性慾的奴隸。

3.       心性的困擾

3.1婚前性行為 - 在所謂「新同居時代」,政府傳媒教育「安全的性」(safe sex),不少人認為傳統的倫理規范不再適用於現今性隨意的社會。性行為被視為成年人之間私底下的親密行為,毋須外界干預 ; 只要二人盡情享受,又有何不妥? 據家計會「青少年與性」調查顯示,近七成的男性與過半數的女性受訪者接受婚前性行為,表示現今青少年較以往對性更為開放。婚後才有性行為的男女,成為現今社會僅餘的稀有品種。

就讓我們在此方面甘作少數派!基督徒仍然堅守婚前貞潔,乃是因為我們確信性愛不能抽離婚姻的關係以外(來13:4)。 只有在婚約之內,相愛的男女視對方為獨特的個體,並依託對方為心之所屬,二人建立忠信恆久的關係。神透過婚約關係,保護熱戀中男女減少被遺棄的身心傷害 (不負責任的性行為造成心理的罪咎,或性慾放縱的惡性循環,已反映於真實的輔導個案)。沒有婚約的性愛,容易使純潔的相愛關係異化 : 利 用對方的身體來滿足一己私慾,而非在愛中付上節制忍耐(克制情慾、等候在合法婚姻關係內享受圓滿的性愛、用愛尊重自己與對方的身體)。不能等待的性愛,意 味著即時滿足的衝動,此種有性無愛的關係必然用後即棄,不能持久。婚前性行為更易導致未婚媽媽與私生子女的湧現、或墮胎(間接殺害生命的行為)、或奉子成 婚(佔三分一已婚者)等由情慾放縱而衍生的倫理困惑。

3.2婚外情 - 聖經清楚表明神對婚姻的心意 : 建立男女結合一夫一妻的制度  (創2:24; 19:4-6)。聖經禁止一切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稱之為姦淫。舊約十誡明文禁止 (出20:14; 5:18),而新約亦肯定(太19:18; 13:9);舊約倫理,干犯此罪者更要被治死(利20:10-12),而新約同樣視姦淫為嚴重罪行(加5:19; 21:8)。隨著香港經濟轉型,北上就業增多 ; 兩地分隔催生「包二奶」現象,造成婚姻的衝擊。無論一夜情或包二奶,聖經指出基督徒的身體乃是「聖靈的殿」(林前6:19),是基督「重價買來的」,「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故此我們豈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麼」(林前6:15) ! 韋約翰醫生認為性罪獨特之處在於「使我們成為那些假神的奴隸,在不知不覺間向它們屈服」(還我本性,52頁)。性罪與偶像崇拜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而撒但一直「以性為操縱人類的主要工具」(61頁)。婚外情不單損害夫婦二人建立的誠信盟約關係(史密茲稱為 sexual covenant),並造成下一代的遺害,更不容忽視的是破壞了神國度的整全。從神的原本設計,性愛成全婚姻,婚姻成全家庭,而家庭伸延上帝國度。倘若不信者的婚外情損毀神設立的家庭制度,信徒的婚外情更動搖了教會的根基 : 與神立約的群體。不要誤信婚外情是成年人的私隱生活,它的泛濫正侵蝕一切人倫關係。

3.3自瀆/自慰 - 教會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開明的看自慰為神賜的禮物,專為未婚年青人過渡而預備 ; 另一些則看此為犯罪。從醫學角度來看,自慰不會造成任何生理的傷害 ; 而聖經對此沒有直接評論。有人認為自慰是青春期個人成長不完整的性經驗(見史密茲 : Sex In The Real World),而偶發為了消除性緊張的自慰是可接納 (David Seamands)。然而,韋約翰醫生卻看我們身體的設計不是用作「荒島式的性」(自瀆),乃要榮耀神(羅6:13 -14;林前6:20)。他更指出自瀆是偶像崇拜,「我們應當將身體獻上給神,自瀆卻是將自己身體的激情奉為神,要把感受中的張力卸除。」(《還我本性》,147-48頁)。 從神學對身體的理解,自慰的性並非神設計的心意,性指向與異性建立正常與健康的關係(反映於性別之間的一般相處),而自瀆本身誘發人沉溺於扭曲的自閉式性 表達,而嚴重的甚至藉此逃避正常社交生活!伴隨自慰而來的性幻想,使信徒的思想困於不潔與歪曲的性愛(只求感官滿足、不講關係的溝通),因而妨礙信徒的靈 命成長。

4.       心性的聖潔
   
4.1分辨試探與性罪 - 我們活在色情文化泛濫的都市生活裡,無可避免地接觸各樣刺激性慾的訊息 - 電視、電影、電腦網頁、報章、周刊等。基督徒需要分辨性慾的試探與性罪 ; 一方面我們求神保守思想的純潔於日常生活當中(腓4: 8-9),盡可能遠離試探(提後2:22),另一方面我們也預備好怎樣面對。謹記路德的忠告 : 「我們不能禁止飛鳥在頭上飛翔,但我們卻能禁止雀鳥在其上築巢。」

耶穌明言「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太 5:28),針對的不是男性眼目欣賞的異體,不然大多數弟兄必然干犯心裡的姦淫。霎時的眼目刺激,並不構成弟兄因自然生理反應而有的性罪,但弟兄卻要留意一掠而過的思想或衝動,不可繼續發展,否則就陷溺在性幻想,而確實干犯心裡的姦淫了(雅1:14-15)。因著我們各人身心構造不同,反應不一,試探的程度與信徒謹守的限度就不能劃清界限。無論未婚或已婚的信徒,各人檢視個人軟弱之處,我們不能假裝有足夠的能力抗拒性慾的誘惑,我們應該躲避容易惹動內裡情慾的處境。

4.2正本清源 - 性 慾的困擾除了延長的青春期 (遲婚的普遍現象)造成之外,往往反映內心的情緒的需要。性慾的誘惑傳遞的正是個人內在尚未處理的成長困惑。一位經常耽溺於色情物品的弟兄,潛伏問題底下 的可能是性屬身分的混淆、或是個人成長當中的困擾、或是性侵犯的受害者、或是未能與別人建立友情而陷入極度孤獨。已婚的男性渴想與異性有更多或更深的交 往,顯露的是婚姻關係的沈悶與不滿。成年男性意欲召妓或一夜情,無非想証明個人的性慾能力,反映出內裡的不安感。故此,適當的情緒輔導與醫治幫助上癮的信 徒破除慣性的不當習慣(如偷窺、召妓、手淫、沉溺於色情物品等)。

4.3祈求從上而來的能力 - 面對性慾的誘惑,我們必須瞭解性慾的行為模式 : 不 能正面壓抑,祇能從旁轉化。當信徒把注意力集中火力對付身體誘發的偏差行為,我們必然受困於撒但的網羅裡,陷於永不休止的爭戰中而徒勞無功。就如一位信徒 想以祈禱讀經來停止某些習慣,其後還是再犯而不斷內咎,然後又重頭再立志、祈禱、讀經。合宜的處理是轉移你的關注,不再注目自己; 專注於神的身上,默想祂的信實、恩慈與忍耐,確信性罪並非不可赦免的惡行 (亦不是表明我們毋須負責,基督徒追求負責的性(responsible sex),而非妥協於安全的性 (safe sex)。謹記我們受造的心性乃是聖靈的居所(林前6:19),支取聖靈的能力,克服肉體的自然傾向與軟弱 (羅8章有詳盡的討論)。奧古斯丁長期耽溺於性慾捆綁中(他17歲時開始與一女子同居,維持 13年,且生下私生子),然而當他聽見神透過聖經向他說話 : 「不可好色邪蕩 ...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13:13-14)。惟有聖靈充滿的生命,透過與神的契合,與罪與脫離,「成為聖潔,合乎主用」(提後2:21)。

4.4建立團契生活 - 個 人心性的正常表達,反映於個體與異性之間的正常往來(或單獨的相處、或集體的生活)。在不同性別的互動過程中,弟兄從而認清及發揮男兒氣概,而姊妹則瞭解 並發展女性氣質。教會的肢體生活正提供此健康而安全的成長空間,讓個體能夠無懼地正心養性,回復神設計我們身心的原本心意。惟有在基督與祂的身體之中,我 們才能充份享受性自由。原來,性慾的表達與愛心的委身不可分割。對現時單身的信徒來說,尚未進入婚姻之內的圓滿關係(二人成為一體),就必須物色互信的同 路人,建立主內互相扶持的情誼,在有所屬的關係釋放內在的渴求。對已婚的肢體而言,男女二人忠誠於婚約的委身,不斷在其中發展心性,無論        平淡燦爛、得失成敗,因而更深諳愛的功課(林前 13章)。沒有溫暖的肢體關係,心性的偏差就造成自私貪婪,利用別人來滿足私慾 ; 而心性的救贖與醫治就是歸回其原本的社群性。三一神本身啟示的相愛關係(聖父、聖子與聖靈之間),而我們受造的心性構成了與其他人建立社群的動力。

參考書目

1.       韋約翰著 《還我本性》(香港 : 突破出版社,1994
2.  Stanley Grenz, Sexual EthicsVancouver: Word, 1990
3.  Lewis Smedes[史密茲], Mere Morality[祇是道德]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3
4.       ______________, Sex in the real world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6

(本文曾刊登於宣道牧函,199710月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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