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馬太福音,耶穌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五:32,十九:9)在馬可 (十:2-12)與路加(十六:18)二福音書中,耶穌也講到離婚的問題,但這兩處他都不說到離婚的條件。在林前七:15保羅寫著說:「倘若那不信的人要 離去,就由他離去罷;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
根據以上所引二處章節,許多教會認為離婚只有兩個合法的理由,一為淫亂、一為有意離棄。
馬可和路加並未記載因淫亂可離婚的事。有的學者以為馬太所記載「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一句話是後來人加上的,不屬乎原有福音之內。他們也說,耶穌在登 山寶訓中立下了理想的法律,連起誓他也絕對的禁止(太五:43)。所以在他們看來,耶穌簡直禁止離婚,指明婚姻在理想上說來乃是終生的結合,把離棄這個理 想看為是罪,或由罪所引起。
馬可和路加並未記載因淫亂可離婚的事。有的學者以為馬太所記載「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一句話是後來人加上的,不屬乎原有福音之內。他們也說,耶穌在登 山寶訓中立下了理想的法律,連起誓他也絕對的禁止(太五:43)。所以在他們看來,耶穌簡直禁止離婚,指明婚姻在理想上說來乃是終生的結合,把離棄這個理 想看為是罪,或由罪所引起。
「基督要制止當時人們對離婚觀念的過於寬縱,故宣告婚姻是絕對不可解散的。既然新約其他各處均把基督徒婚姻看為是不可解散的, 唯有馬太提及這個例外,是以好些現代學者,或是多數學者,都主張此處以及十九:9所記,「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一語,是由猶太基督徒插入的,要使那原來過 於嚴峻的說法,來得緩和一點,不要人以為基督是全然的禁止離婚。依現在所持評定經文原則看,這種主張是大有可能的。」
我 們已經幾次鄭重的申明,新約書並不是一本法典,事實上要把它當作法典應用是不可能的。既是這樣,那麼我們為什麼在離婚問題上又要把它當作法典來應用呢?這 樣作是行不通的,連那些要這樣作的教會,也不能不拿離婚問題加以辯論。有時人單為了求得離婚合法的理由,而不惜去犯姦淫。照上帝的道,婚姻不可解散。這是 教會所當教導的。離婚發生總是由於罪,應當嚴加斥責。連那些准許因淫亂和有意離棄而離婚的人,也承認這個道理。由上帝的旨意和耶穌的理想來看,婚姻是不可 解散的。耶穌高舉這個理想,為的是要斥責當時那些縱容犯罪的,要為離婚找到一個合法立場的人。教會也當高舉這個理想,牧師不可為那些棄絕這種高尚理想的人 證婚。
然而耶穌也沒有反對摩西,他也承認因為人道德的墮落離婚也有必要(太十九:8)。耶穌也不是為一種基督徒與非基督徒混合的社會立法。上面說過,耶穌好像是絕對的禁止起誓(太五:33-36)。 然而耶穌自己又起過一回誓。而且那位在這問題上瞭解基督心意的使徒保羅,也這樣行過。耶穌沒有說起誓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惡的,但起誓是起源於惡。因為在世 界有虛偽的事,所以起誓是需要的。等到社會情形到了理想的地步,便無需起誓了,但因為世間有罪,所以起誓還有必要。照樣,理想的婚姻原是終生的結合,但因 為世間有罪,所以人類社會中總難免有離婚的事,以前如此,現在還是如此。但不可輕易離婚,已經結婚的人應當多行道德的懲治,離婚的問題好似總不能取任何法 律的形式去解決。也許教會所應取的立場是著重婚姻的理想,指明離婚是由於罪惡,然後, 如 有人因為「人心的剛硬」鬧出離婚的問題,也只有本福音恩典的立場設法解決。正如同因罪有起誓的必要,也因為有罪,法律也要准許離婚。離婚總是無可寬恕的 事,然而我們也要知道人的本性不過如此。而且我們也要知道馬太福音中那兩段話,不能拿來當作標準,視同法典。因為他們所講的只有丈夫如何的休妻,並沒有講 到無辜的一方面可否重行嫁娶。
在 那些承認離婚為惡的人看來,美國今日的離婚率是驚人的,而且這種離婚率猶在不斷的增加之中。對於這種離婚率之增加,好些見解是錯誤的。生理的不適合或道德 的墮落不能算為增高離婚率的原因。離婚率之迅速增高,不能就以為是由於生理不適合或道德的墮落。宗教的退步也不能算為原因,因為有相對的事實可以證明,宗 教之退步與離婚之增加並不成正比。離婚率之寬鬆也不能算為原因,因為離婚一面加多,離婚率也跟著加緊。也不能說離婚率增加,是因著想要離婚的人,可以遷移 到離婚律寬鬆的州去住。因為由遷移而離婚的人,在離婚案中反佔很小的百分比。人以此為離婚原因之一,無疑的是因報紙的宣傳。據調查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中離婚案的統計,那些遷移至別州而離婚的案件,僅占全數案件百分之二十。而這百分數也不比人口移動的百分數大許多。離了婚的人又不多另找對象。離了婚之後 又另行嫁娶的,僅占全數三分之一,而這個比例又不比那些鰥寡重行結婚的高。
離婚的原因不能在任何特殊的一方面去找。女 的原因是深藏在人的本性和社會的組織之內。求解決離婚最好的方法,是要在人生處境之中去找那釀成婚姻離異的原因。現代工廠制度即為造成這種環境之一因。幾 十年以前,那種以家庭為工業中心的景象已消失無形。人在這種受拘束的機器時代,自然要產生各種不安定、不滿意的情緒。城市很快的長大,各種敗壞道德的勢力 隨之而起,又為造成社會惡劣環境之一因。離婚率領婦女進入工廠工作數目之增大而增高。快樂而永久的婚姻是於一個固定的家庭生活連在一起的。家庭沒有穩固的 建立好,這是造成離婚的一大原因。結婚以後不生子女,亦為離婚之一大原因。無子女離婚的常多於有子女離婚的許多倍。一九二七年中,有百分之六十的離婚案是 出在無子女的家庭。講求揮霍、不顧量入為出的生活,亦常引起夫婦間之糾紛,走到離婚的地步。離婚也有一部分要歸咎於電影和小說,因為它們把婚姻的標準降 低,使婚姻的結合鬆懈。結婚過早、過速、以及秘密結婚,都是造成離婚的原因。結婚而受家庭親屬的干預,亦為造成離婚的一個原因。最近有一位社會學家說,在 他所研究的夫妻反目的事件中,有百分之三十是由於親屬干預而結婚的。作一點可能消除以上所提各種造成離婚原因的事,都是我們道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