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基督徒的影響力
馬太福音五章13~16節指出,我們要作世上的鹽,也要作世上的光。
1.基督徒是世上的鹽
為什麼主耶穌把基督徒比喻作世上的鹽呢?我們要從鹽的意義和鹽的功能兩方面來加以討論。
(1)鹽的意義
基督徒是世上的鹽,究竟是什麼意義呢?根據上文,基督徒的鹹味指的就是八福所描述的 基督徒成熟、平衡、完整的品格,這樣的品格正是基督徒對這社會產生影響力的所在。基督徒如果被世俗同化或污染,就好像鹽失了味,即含有很多雜質的氯化鈉在 不正確的提煉過程中流失了,只剩下沒有鹽的味道,也沒有鹽的功能的一塊泥土,那就再也沒有防腐與調味的功能了。
(2)鹽的功能
a.防腐
這世界科技愈來愈進步,但道德卻愈來愈腐化。以臺灣社會為例,充滿著政治與黑金掛勾、官商勾結而降低公共工程品質、炒地皮炒股票等急功近利的心態、色情氾濫、暴力橫行、司法不公、經濟上互相欺詐,整個社會充滿罪惡,發出陣陣惡臭。
鹽的功用就是滲透到肉裡面而防止它腐敗,基督徒既然是世上的鹽,就應走入社會,以他 的好品格來防止罪惡的蔓延。比如:有幾個人正用猥褻的言語交談,一個基督徒進入當中,雖然沒有講一句話,但那些人已開始修飾他們的用字。這樣,一個基督徒 便藉著他的品格發揮了鹽的作用,達到控制罪惡的功用。每個基督徒不但在家裡、學校、工場、辦公室,都應當以他的好品格使腐化和污染的趨勢受到抑止。
b.調味
鹽的另一功用就是調味。約伯記六6指出:「物淡而無鹽,豈可吃嗎?」在傳道書我們看到人們藉著追求知識、追求物質享受、追求藝術古董、追求權勢財富,卻仍然找不到人生的意義與價值,經歷過這些事,至終卻說:「虛空的虛空,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傳一2)。在最後一章倒數第二節,作者則指出:「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祂的誡命」(傳十二13)。從以上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出,生活如果沒有基督信仰,便會淡而無味。當人們活在一個酗酒、兇殺、搶劫、綁票的社會裡,以至感到生活乏味的時候,每個基督徒要能在自己的圈子發揮調味的功能,日日行善,好叫人們能夠因此而感受到在這個社會裡,仍然可以找到溫暖和情義。
2.基督徒是世上的光
基督徒不只是世上的鹽,消極的防止社會腐化和防止社會淡而無味;基督徒也是世上的光,積極地照亮黑暗。首先我們來看光的意義,其次來思想光的功能。
(1)光的意義
在馬太福音五16主耶穌清楚指出這光就是我們的「好行為」,也就是八福所描述的成熟品格。一個結出八福所描述的平衡、完整品格的基督徒,他的生活方式便像點亮的燈,使世人開始思想,然後感到詫異、羞愧,進而影響世人的生活方式,這就發揮了光的作用。
(2)光的功能
光至少有三種功能。第一,光揭露黑暗;第二,光解釋黑暗的原因;第三,光指示人脫離黑暗。
a.光揭露黑暗
光第一個功用就是揭露黑暗和一切屬於黑暗的事。一個基督徒以他的好行為可以對比出世俗中的人所行的種種暗昧無益的事,令他們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羞愧,這是光所發揮的第一個作用。
b.光解釋黑暗的原因
約翰福音三19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 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世人「不愛光倒愛黑暗」,顯示出世人那沈淪、罪惡、敗壞的本性,這是人類仇恨、謀殺、姦淫、貪婪、糾紛、嫉 妒、奢侈、荒宴、結黨、紛爭等種種問題的原因所在。光顯明人墮落的本性,解釋黑暗的原因。
c.光指示脫離黑暗
約翰福音三章19節,告訴我們,人真正的需要就是一個喜愛真光而恨惡黑暗的本性,而這樣的本性是藉著「重生」而來的。所以基督徒以好行為照亮世人的時候,便是向世人顯示「愛光不愛黑暗」,也就是「重生」,是脫離黑暗惟一的道路。
3.結論
根據以上的討論,「鹽」和「光」所指的都是八福所描述的基督徒品格,可見我們對社會 的影響力建基於我們的品格。惟有這平衡、完整、成熟的品格,使我們能夠作「世上的鹽」和「世上的光」。而作鹽作光一方面不只可以防止社會道德腐化和防止人 生淡而無味,更可藉此行為吸引人來就光,引領人們認識並接受救恩,使榮耀歸給上帝。
基督徒的品格
馬太福音五3~12記載著寶訓的第一段:八福。八福,如同聖靈果子的九種特性,刻劃出一個基督徒平衡、完整、成熟的品格;這些特性沒有一個是與生俱來的性格,而是藉著上帝的恩典產生的品格。透過這些品格,使世人看到基督徒是一個怎樣的人。
第一福:虛心(太五3)
基督徒是一個「虛心」的人,這是什麼意義?又如何才能成為一個虛心的人呢?
1)錯誤的虛心觀
虛心不是軟弱又缺乏勇氣而縮在後面;也不是去模仿一個謙遜人的形象;更不是像僧侶般避世隱居,與世無爭。雖然這些自我克制、不出風頭、犧牲小我的態度,往往令人感動,卻不能因此而成為基督徒「虛心」的品格。
2)虛心的真諦
「虛心」一方面是指人不敢倚賴自己的聰明、才幹、身世、教育、財富等等可誇口的事,保羅在認識基督之後,即把這些可誇口的事當作糞土(腓三4~8)。摩西也是如此,當上帝呼召他的時候,他一再的推辭(出三11,13;四1、10、13),因為他深感自己不配肩負這麼神聖又艱鉅的工作;以賽亞也是一樣,在他看見異象之後也曾說:「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5)。真正認識自己一無所有和不配,這是「虛心」第一方面的意義。
「虛心」另一方面,則是完全順服上帝並倚靠祂的恩典和憐憫。路加福音十八章13節那個稅吏是個好例子。他低頭捶胸喊著:「上帝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在上帝面前承認自己靈裡貧乏,需要主的恩典和憐憫,這是虛心。可見,惟有虛心的人,才不會驕傲誇口,才會倚靠上帝順服上帝,才可讓聖靈充滿,在上帝的恩典和憐憫下,結出美善的基督徒品格。
3)虛心的途徑
一個人要成為一個虛心的人,他必須時刻仰望上帝──讀聖經,默想經上的話,進而明白上帝對他的期望和計劃,這樣的人慢慢會醒悟到自己所誇口的一切都如糞土,也會更倚靠主的憐憫。愈仰望上帝,便愈感到自己一無所有,也就愈「虛心」。
第二福:哀慟(太五4)
基督徒不只是「虛心」的人,也是「哀慟」的人。首先我們來看「哀慟」的意義;接著來思想「哀慟」的途徑。
1)哀慟的意義
「虛心」是看到自己靈裡的貧乏,看到自己的罪惡;「哀慟」則是為罪憂傷痛悔。保羅深深體驗到「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他也明白「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的痛苦與無力感(羅七19) ,因此他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七24)
基督徒不只會為自己的罪哀慟,也會為他人的罪哀慟。羅得在天火焚毀所多瑪、蛾摩拉,他卻獲救,因為他常為惡人的淫行憂傷(彼後二7),為他們不法的事,義心天天傷痛(彼後二8)。
發覺自己有罪,並且明白上帝對罪的憎惡,以及上帝要審判罪,以至為罪憂傷痛悔,這就是「哀慟」。
2)哀慟的途徑
第一是面對上帝的聖潔和祂的話語,默想自 己應過的生活方式;第二則是面對自己,檢討自己的言行和動機;如此一來,必會為自己的罪和遠離聖潔的標準而哀慟,真正哀慟的人,才能真正轉向基督,罪得赦 免,重新有正直的靈。大衛就是如此,他與拔示巴犯罪之後,以憂傷痛悔的心寫下這樣的禱告詞:上帝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不要丟 棄我,使我離開你的面;不要從我收回你的聖靈;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詩五十一10~12)。
上帝不輕看罪人憂傷痛悔的心,他必得到罪獲赦免而有的平安與喜樂。
第三福:溫柔(太五5)
基督徒品格的第三特性是溫柔,我們一方面要思想溫柔的意義;另一方面則要思想達到溫柔的途徑。
1)溫柔的意義
a.溫柔不是柔弱
溫柔不是優柔寡斷,也不單是對人友善;即使不堅持己見,也不是這裡所講的溫柔。
b.溫柔是對自己有真正的認識
由「虛心」而「哀慟」而「溫柔」,提醒我們「溫柔」是隨著「虛心」與「哀慟」而來。換句話說,一個人必 須認識到自己是一個需要上帝開恩可憐的罪人,他才會「虛心」,人能虛心,才會為自己的罪而「哀慟」;懂得哀慟,才會有一顆溫柔的心。所以「溫柔」的人,必 定很深的體會到自己一無所誇;因此也不會對別人的批評有敏感的反應。我們可以在上帝面前誠實承認自己是罪人,但我們很難由別人來數算我們的不是。溫柔的 人,就是因對自己的本相有真正的認識,因此上帝說我是罪人,我承認;別人數算我的不是,只要是事實,我也謙卑承認。當拿單以比喻而指出大衛的罪,大衛雖貴 為君王,卻對拿單說:「我得罪耶和華了」(撒下十二13),大衛真是一個溫柔的人。
c.溫柔是在態度和行為上尊重別人
大衛的溫柔,不只表現在他對自己有真正的認識而肯謙卑在人前認錯;他的溫柔也表現在他對別人的尊重上。他雖然受膏,也知道自己會作王,但掃羅二次追殺他,而他有機會報復時,他卻尊重掃羅是耶和華的受膏者,攔阻隨從起來害掃羅(撒上廿四6~7;廿六9~11)。因尊重上帝的主權,以至情願接受掃羅的折磨和無理的對待,這是溫柔。亞伯拉罕尊重羅得,讓他有優先權選地(創十三8~11);摩西寧可和上帝的百姓同受苦害,也不願法老女兒之子的名號和埃及的財物,這是對上帝的尊重,正是溫柔的表現。
2)溫柔的途徑
怎麼才能成為溫柔的人呢?第一,就是看見自己的敗壞和一無所有,以至願意聽一聽別人的意見,特別是聖 經上上帝的話和聖靈的教導;第二,我們要學習捨己,天天把「己」釘死在十字架上,這樣才不會自憐、自怨、自傲、自大,「自我」是一切煩惱的根源,是一個人 無法溫柔的障礙,因此我們必須學習捨己的功課。
第四福:飢渴慕義(太五6)
「飢渴慕義」是基督徒品格的第四特性,究竟它指的是什麼?又如何達到的呢?
1)義的真諦
a.「義」指的是人與上帝之間正常的關係
罪使人和上帝隔離,而人和上帝的關係一旦破裂,便會犯更多的錯誤和罪惡,一個飢渴慕義的人便是明白罪所引致的嚴重後果,而渴想脫離罪惡的轄制,與上帝和好,恢復人與上帝之間那種暢通無止的正常關係。
b.「義」指的是討上帝喜悅的品格和行為
一個人在上帝話語的光照下,不只看見自己受罪惡捆綁,更可怕的是,看見自己有喜歡犯罪的墮落本性。一個飢渴慕義的人則渴望從貪愛犯罪的慾望中得著釋放,從外表行為上的罪和內心動機上的罪得到釋放,不僅如此,更渴望倚靠聖靈,而在言語行為中,結出聖靈的果子。
c.「義」指的是社會性的公義
一個與上帝和好又結聖靈果子的人,他一定也渴望社會中商業買賣誠實公平,司法審判秉公行義,政治不與黑金派系掛勾,官商不互相勾結而降低公共工程的品質,好使人們在公平、公理、公義的社會中生活。
2)義的途徑
如何才能有以上的「義」呢?這節經文告訴我們三個關鍵性的字:「飢」、「渴」、「慕」。飢餓、乾渴、切慕,說出了健康熱切的屬靈胃口。聖經說,有這樣胃口的人「必得飽足」(太五6;詩一○七9),也就是說,必結出以上義的果子來。
第五福:憐恤(太五7)
基督徒也是一個憐恤人的人。我們先思考憐恤的意義;接著思考憐恤的途徑。
1) 憐恤的意義
憐恤指的是我們看見一個人的痛苦、憂傷、煩惱,不只動了慈心,更希望要作一些事,幫助對方脫離困境。好撒瑪利亞人(路十33~35)便是憐恤的好例子。當這位撒瑪利亞人看見和自己不相往來的猶太人被強盜打得半死,他不只沒有幸災樂禍的心,反而對落在絕望中的仇敵(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沒有來往,約四9)動了慈心,並且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為他包紮傷口,並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這便是憐恤。
2)生發憐恤的途徑
a.思想自己蒙上帝憐恤的經歷
一個罪人罪得赦免,不是因為他付出了什麼代價,而是因著上帝的恩典與憐憫,體會這真理的人,必會憐恤別人。馬太福音十八章23~33以比喻來闡釋這項真理:上帝動了慈心,免了罪人還不起的債(一千萬銀子),因此罪得赦免的人應當憐恤他的同伴(同伴即使得罪他,也只不過欠他 十兩 銀子),像主憐恤他一樣。可見,上帝赦罪的恩典和上帝對罪人的憐憫,是我們憐恤人的基礎。
b.把罪和罪人分開來看,恨惡罪,卻憐恤罪人
基督為什麼肯憐恤罪人以致為罪人受死在十字架上,因為祂把罪和罪人分開來看,祂受死,表明祂恨惡罪,罪 必須受到公義的刑罰;但祂受死,也使那些凡相信祂的人不必死亡,表示祂愛罪人。我們要能憐恤罪人,也必須把罪和罪人分開來看,才能看出每一個生活在罪中的 人,都是憐恤的對象。
第六福:清心(太五8)
基督徒品格第六方面的特徵是「清心」,茲將清心的意義及達到清心的途徑說明如下:
1)清心的意義
a.清心就是單一的心
單一的心指的是專一而單純的心,詩篇八十六11為此下了一個很好的定義:「求使我專心敬畏。」專心就是單純、沒有虛偽。人的問題就是心不能專,一面渴望認識上帝、敬拜上帝、對上帝喜悅,可是卻同時渴慕其他的東西。清心是不會把心思意念分成二半的,一半愛上帝,一半愛世界;清心乃是專一的愛上帝。
b.清心就是潔淨的心
清心就是思想與動機,不摻雜任何不正當的、卑劣的惡念:虛偽、詐欺、狡計、謊言;因此清心指的正是一顆完全誠實、毫無玷污的心。
2)清心的途徑
a.聖靈的工作
只有聖靈在我們心內運行,一方面顯明我們隱藏的惡,使我們內心自責、認罪;另一方面則引導我們行在上帝的旨意上,我們才能有一顆清潔的心。
b.人的角色
清心是聖靈的工作,並不等於人只須袖手旁觀。雅各指出:「心懷二意的人哪!要清潔你們的心」(雅四8),這句話表示我們若盼望有一顆清潔的心,除了聖靈的工作外,人應盡他的角色。這角色就是:
a)思念上面的事(西三2上)──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都要思念(腓四8);
b)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三2下) ──靠著聖靈不去思想種種的邪情私慾(西三5,8,9)。持之以恒,這顆心有一天必專一愛上帝又潔淨無瑕。
第七福:和睦(太五9)
基督徒也是一個「使人和睦的人」,和睦的意義與途徑是我們討論的重點。
1)和睦的意義
和睦就是和好,包括人與上帝、人與人、人與己三種關係的和好;而每種關係的和好都得付上昂貴的代價。
a.人與上帝關係的和好
罪破壞了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上帝為了與人和好,祂付上昂貴的代價,就是祂獨生愛子為罪人代受刑罰,捨命流血;人若要與上帝和好,也必須付上代價,就是撕破面子,認罪悔改,歸向基督。
b.人與人關係的和好
要恢復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和好,付代價是必須的。我們一定得為自己造成對方的傷害懊悔、賠罪、請求原諒;若對方得罪我們,我們就要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太十八15),並忍耐等候對方的悔改,才在饒恕下恢復和好。
c.人與己關係的和好
罪人的本性是自我中心:自私自利,過度敏感,渴望保護自己和榮耀自己,堅持己見;以至常常自憐、自怨、自傲、自大;這是一種與自己過不去而自我傷害的表現,他必須為脫離自我中心而付代價,求聖靈幫他成為一個捨己的人。
2)和睦的途徑
如何才能達到使人和睦的目的呢?底下提出幾點建議:
a.對自己有正確的看法
由虛心而哀慟而溫柔而飢渴慕義而清心,必能認清自己本是一個敗壞的罪人,也不會再堅持自己的權利和益處,也不再渴望保護自己和榮耀自己,這樣,才有可能使人和睦。
b.對別人有正確的看法
他必須能按聖經的觀點去看別人,他不會定別人的罪,他只會體諒那愚蒙和失迷的人,進而憐恤他們,願意盡力去幫助他們,這樣,才能引人和睦。
c.勒住自己的舌頭
要維持和睦,必須不說閒言,也不轉述破壞性的話;對所聽到的閒言閒語,則按照聖經所記載的原則來思想。思想問題的成因,思想問題對教會的影響,思想問題解決的辦法,而不要只為個人利益得失去思想,那麼和平就會露出曙光。
第八福:為義受逼迫(太五10~12)
基督徒飢渴慕義,然後成為憐恤人的人,成為清心的人,成為使人和睦的人,難免因此而受逼迫。首先我們來看為義受逼迫的意義,其次來看為義受逼迫的原因。
1)為義受逼迫的意義這段經文最重要的一點,便是「為義」這二個字。這二個字告訴我們,有福的人不是因盲目熱中而受逼迫的人,也不是因政治理由而受逼迫的人,乃是「為義」受逼迫的人。正如太五6所述,「義」指的是人與上帝之間正常的關係,是討上帝喜悅的品格和行為,是社會性的公義,為這樣的「義」而受逼迫的人有福了。
2)為義受逼迫的原因
義人受逼迫是因為他的義行如同光,光常揭露黑暗,因此黑暗恨惡光。文士和法利賽人為什麼恨惡主耶穌,因為主耶穌的義勝過文士法利賽人的義(太五20),令他們感到自己的義一無可取,良心受到指摘,面子受到傷害。但以理為什麼被同事用計丟在獅子坑,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忠心辦事,毫無錯誤過失」(但六4)令同事感到難堪,於是他們同謀,為要除掉他。保羅提醒我們,「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要受逼迫」(提後三12),因為敬虔度日的義人,他的義行如同一面鏡子,反映出世俗人的錯誤,令他們受到傷害。
小結
綜合以上對八福的討論,我們看到前四福顯明基督徒是一個追求靈命成長的人。我們先要「虛心」,承認自己靈性上的貧乏;之後,才能為我們的罪「哀慟」,在為罪憂傷痛悔下,對人的態度改變,懂得「溫柔」待人,在溫柔待人,愈感自己本性的敗壞,以至生出「飢渴慕義」的心。
從後四福,我們則看到基督徒追求靈命成長的目的在於成為一個「憐恤人的人」,成為「清心的人」,成為「使人和睦的人」,甚至為此受逼迫亦甘心忍受。八福描繪出基督徒平衡、完整的品格,也把基督徒是個什麼樣的人,呈現在世人面前,這是耶穌倫理教訓的第一個重點。
新約倫理學
一、登山寶訓:
1.原則:
A.外在行為源於內在生命(太五3-12) 。
B.榮耀神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動機(太五13-16)。
C.恩典並不廢掉律法,反要活出更高的義(太五17-20)。
2.更高的義:
A.由行為提昇到動機。
B.由外在提昇到內在。
C.由消極提昇到積極。
3.內容:
A.「不可殺人」---尊重人的生命(5:21-26)
不可懷恨、輕視別人的生命,要積極主動和好。
B.「不可姦淫」---尊重異性(5:27-30)
以壯士斷腕的心態面對試探。
C.「不可離婚」---尊重配偶(5:31-32)
婚姻是神聖的,「二人成為一體」,只有一方破壞此一體性時,才構成離婚的要件,且是充要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D.「不可起誓」---尊重真理 (5:33-37)
真實、坦誠是人類溝通最直接的通路。
E.「不可報復」---放下自我(5:38-42)
公平是對法官的要求,放下自我、卸下防衛才是基督門徒的胸懷。公平維護真理,但犧牲、無我顯出美、善。
F.「愛仇敵」---多走一哩(5:43-48)
重生的人要追求「超義務」的抉擇。
二、哥林多前書:
1.教會倫理(1:10--4:21,6:1-20)
A.不可結黨,反要相和。
B.傳道人是神的僕人,屬於信徒,而非信徒屬於傳道人。該得榮耀的是神。
C.4:8-13信徒的地位與生活應該與傳道人一樣,為主受苦而得榮耀。
D.6:1-11信徒之間不可彼此訴訟。
2.婚姻倫理(林前5、7章)
A.淫亂的人,教會要制裁(5:5、9-13),交給撒旦的意思,應是指像約伯,肉體受苦而人得救。
C.獨身是一種恩賜,沒有恩賜就可結婚。夫妻間要用合宜的身份彼此對待。
B.基督徒是自由的,但卻不能像「性解放者」--使自己成為性的奴隸。(7:1-7),不可分居。
D.獨身是好的,但,是特別的恩賜。寡婦再嫁也是合宜的,都不可輕視(7:7、8),但要嫁給信徒。
E.不可離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而且是對雙方本來都不信主而說的 。
F.結婚不是犯罪,但要小心不能專心服事的試探。不結婚是一種理想,但要小心性慾的試探。
3.女權倫理(11:2-16)
A.11節--男女彼此需要、互相依靠。
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權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權威之下。
C.其他經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
三、書信中的倫理:
1.政治倫理:
太二十二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羅十三1-7 ,提多三1 ,彼前二13-17。
2.婚姻倫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三18-19,彼前三1-7。
3.工作倫理:
弗六5-9,西三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
1.原則:
A.外在行為源於內在生命(太五3-12) 。
B.榮耀神是基督教倫理學的動機(太五13-16)。
C.恩典並不廢掉律法,反要活出更高的義(太五17-20)。
2.更高的義:
A.由行為提昇到動機。
B.由外在提昇到內在。
C.由消極提昇到積極。
3.內容:
A.「不可殺人」---尊重人的生命(5:21-26)
不可懷恨、輕視別人的生命,要積極主動和好。
B.「不可姦淫」---尊重異性(5:27-30)
以壯士斷腕的心態面對試探。
C.「不可離婚」---尊重配偶(5:31-32)
婚姻是神聖的,「二人成為一體」,只有一方破壞此一體性時,才構成離婚的要件,且是充要條件而非必要條件。
D.「不可起誓」---尊重真理 (5:33-37)
真實、坦誠是人類溝通最直接的通路。
E.「不可報復」---放下自我(5:38-42)
公平是對法官的要求,放下自我、卸下防衛才是基督門徒的胸懷。公平維護真理,但犧牲、無我顯出美、善。
F.「愛仇敵」---多走一哩(5:43-48)
重生的人要追求「超義務」的抉擇。
二、哥林多前書:
1.教會倫理(1:10--4:21,6:1-20)
A.不可結黨,反要相和。
B.傳道人是神的僕人,屬於信徒,而非信徒屬於傳道人。該得榮耀的是神。
C.4:8-13信徒的地位與生活應該與傳道人一樣,為主受苦而得榮耀。
D.6:1-11信徒之間不可彼此訴訟。
2.婚姻倫理(林前5、7章)
A.淫亂的人,教會要制裁(5:5、9-13),交給撒旦的意思,應是指像約伯,肉體受苦而人得救。
C.獨身是一種恩賜,沒有恩賜就可結婚。夫妻間要用合宜的身份彼此對待。
B.基督徒是自由的,但卻不能像「性解放者」--使自己成為性的奴隸。(7:1-7),不可分居。
D.獨身是好的,但,是特別的恩賜。寡婦再嫁也是合宜的,都不可輕視(7:7、8),但要嫁給信徒。
E.不可離婚,除非不信的一方提出,而且是對雙方本來都不信主而說的 。
F.結婚不是犯罪,但要小心不能專心服事的試探。不結婚是一種理想,但要小心性慾的試探。
3.女權倫理(11:2-16)
A.11節--男女彼此需要、互相依靠。
B.男女依然有次序,但男人的權威不是至上的,是在 神的權威之下。
C.其他經文:林前十四34-36,提前二11-12,徒二十一9。
三、書信中的倫理:
1.政治倫理:
太二十二21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羅十三1-7 ,提多三1 ,彼前二13-17。
2.婚姻倫理:
太十九3-12,弗五22-33,西三18-19,彼前三1-7。
3.工作倫理:
弗六5-9,西三22-25、四1,提前六1-2,彼前二18-25。
舊約中數種觀念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1.舊約的排外觀
(1)上帝偏愛以色列人
從創世記到瑪拉基書,雖然穿插著埃及、亞述、巴比倫、瑪代波斯等國家的歷史,但主要都是談到以色列的起源、出埃及、進迦南、建立王國、被擄以及歸回的歷史,因此令一些人覺得上帝偏愛以色列人,因而對道德是否有客觀的標準產生困惑。
(2)上帝愛世人
其實上帝沒有偏愛以色列人,祂愛以色列人,也愛世上所有的人。說明如下:
a.權利與責任成正比
上帝不否認在地上萬國中,惟獨以色列人蒙上帝揀選,但揀選不是上帝對他們的偏愛,乃為著託付他們把福音傳到萬國的責任。阿摩司書三1~2記著說:「以色列人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因此我必追討你們一切的罪孽。」「認識」(Yada)原指夫婦間肉體與心靈的關係與經驗,在創四1譯 作「同房」,表明上帝與以色列人有非常親密的關係。「認識」又有「注意」與「揀選」的含義,表明上帝在地上萬族中,看中以色列人,特別揀選他們,跟隨在上 帝的身邊,上帝訓練、塑造他們,以承擔上帝託付給他們把救恩傳至外邦的責任。但以色列人沒有達到上帝的要求,他們離棄上帝,偏向偶像;他們獨得揀選的福 份,卻沒有善盡事奉的本份,因此上帝要「追討」他們「一切的罪孽」。可見揀選是為事奉,事奉失敗,上帝必追究。由此可以看出上帝並沒有偏愛以色列人。整卷 舊約,看起來似乎以以色列人為主角,其實正是說明阿摩司書三l~2的道理:「揀選這特殊的福份是為著承擔與此成正比的事奉責任,若事奉失敗,若承擔的責任配不上揀選的福份,上帝必追討這過犯。」上帝不偏愛,祂完全公義。
b.上帝是全人類的創造者和救贖者
上帝照祂的形像不是只造出以色列人,乃是造出所有的人類;祂拯救的對象,不只是以色列人,祂也曾領敘利亞人出吉珥,領非利士人出迦斐託(摩九7),祂也曾派約拿至尼尼微傳福音,派但以理幫助尼布甲尼撒、大利烏,秉公行義(但四37,六26),所以自創世以來,上帝是以色列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祂是所有人類的上帝,祂不偏待人。
c.上帝愛惜照顧所有的人
上帝愛以色列人,祂也愛外邦人。祂命令以色列人不可欺壓寄居的(出廿三9),乃要看寄居的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人如己(利十九33~34)。具體的作法,第一,當以色列人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總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第二,不可向寄居的人屈枉正直,否則必受咒詛(申廿七19)。「寄居的」,指生活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外國人,上帝吩咐以色列人善待他們,正表明了上帝愛世人。
d.萬民要登耶和華的山
先知的末世觀表明上帝是萬民的上帝。以賽亞指出,「末後的日子,……必有許多國的民前往,說,來罷,我們登耶和華的山,奔雅各上帝的殿」(賽二2~3;參考彌四1~2),因為上帝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賽五十六7)。可見上帝是萬民的上帝。
e.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上帝並非偏愛以色列人而排斥外邦人,人人為祂所造,人人為祂所救,人人為祂所愛惜所照顧。在新約更清楚指出「上帝愛世人」(約三16),上帝為拯救世人,差祂的兒子,為每一個人的罪作挽回祭(約壹四10)。上帝不偏愛,祂至公至義。
2.舊約的報復觀
(1)上帝鼓勵報復
在出埃及記廿一23~25,上帝提到有關傷害的條例時,說:「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含義相同的經文也出現在利未記廿四19~20以及申命記十九21。因此有人疑惑上帝是否鼓勵人們私自報復?若是如此,孤兒寡婦窮人等等沒有報復能力的人,豈不任人宰割?人們凡事私自報復,豈不冤冤相報,形同今日黑道火拚?
(2)刑罰與罪過相等
其實以上三段經文所揭示「以牙還牙」的原則,不是在支持私自報復,乃是提供審判官一個原則:使犯人所受的懲罰適合他 所犯的罪,使補償與損失相等,不多也不少。若由出埃及記廿章至廿三章來看,這些誡命、律例、典章組成以色列全體百姓應遵守的法律,而執行法律的不是每個以 色列人,乃在司法官長和民事官長的手中,這可由舊約中吩咐他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的經文(如:出廿三2;利十九15,35;撒上八3;彌三11等)得到支持。當這些法官執行審判時,上帝給他們的原則是:「所判的刑罰不能超過他所犯的罪。他若只傷人右眼,不可判他還右眼又還左眼。」因此,我們不當把公平審判的原則解說為私自報復的原則。
(3)愛你的仇敵
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是上帝與以色列人立約的內容,在出廿三4~5我們讀到:「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這經文強烈要求以色列人要愛仇敵,既然如此,同屬出埃及記廿至廿三章聖約內容的出埃及記廿一23~25,若真是鼓勵人私自報復,那豈不自我矛盾?可見鼓勵人愛仇敵的上帝,絕對不會鼓勵人私下報復。
3.舊約的功利觀
(1)敬畏上帝是為換取物質上的祝福
摩西向以色列人重申上帝的誡命之後(申一至廿七章),於申命記廿八章結論時指出:遵行誡命必蒙福祉(申廿八1~14);違逆主言必受重禍(申廿八15~68)。因此有人質疑;這樣一來,舊約倫理豈不降級為功利主義?
(2)對耶和華的信仰完全排斥功利主義
撒但在約伯記曾質疑約伯的信仰純粹是為換取上帝物質的祝福,牠更因此向上帝提出挑戰:「你且伸手,毀他一切所有的,他必當面丟掉你」(伯一11。但當撒但毀掉約伯的財產、兒女,甚至使約伯從腳掌到頭頂長毒瘡,約伯仍然敬畏上帝,伏地下拜,說:「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基督徒的信仰不以物質福氣作交換,基督徒的信仰絕不是功利主義的信仰。
(3)至正至公的自然結果
人吃飯,肚子自然會飽,這是自然的結果。人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就是行在善道正路上面,自然而然通往生 命、平安與祝福;反之,人不謹守遵行上帝的律例、誡命、典章,就是行在惡道歪路上面,自然而然引向滅亡。災禍與咒詛,這種自然的結果正顯明上帝至公至義, 正是人們心中所渴望的公平公理。
上帝把這公平公理的原則擺在人類面前,人可以自由抉擇,但人也必須負起自由抉擇的責任。因此,人不應以「遵行主命必蒙福祉,違逆主命必受災禍」作為信仰的動機,而應以此作為這一生究竟是行在善道正路或行在惡道歪路的參考指標。
3.總結
面對以上諸項舊約倫理的難題以及由此而生的道德困惑,若我們能夠考慮下列三點事實,必有助於我們走出舊約倫理的困惑。
(1)考慮舊約的整體性:
詳細研究舊約整體如何論及這個倫理問題,而不是根據該節經文而下結論。
(2)考慮舊約的忠實性:
舊約記錄下很多人所作的事,獲得上帝的稱讚,這可作為我們效法的榜樣;舊約也忠實記錄下不少偉人的錯誤,目的是使我們知所警惕,免得重蹈覆轍;而不是要我們效法這些偉人的錯誤。
(3)考慮舊約的漸進性:
處理舊約倫理難題,若能參照新約有關的教訓,當能更清楚聖經對該問題的立場,自可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上帝所重用的人中品格瑕疵所引起之倫理問題
1.上帝稱讚品格瑕疵的行為
在出埃及記一15~16,埃及王吩咐收生婆殺希伯來男嬰,她們不聽命,當埃及王召她們來問的時候,她們回答說:「希伯來婦人本是健壯的,收生婆還沒有到,他們已經生產了」(出一19)。由出一15~20整段來看,顯然收生婆的回答並不是實話,但為什麼在一20:上帝卻厚待收生婆呢?
類似的例子也出現在約書亞記。在書二6。喇合明明將約書亞派來窺探耶利哥城的二位探子藏在房頂所擺的麻階中,但面對耶利哥王的官員卻回答說:「天黑要關城門的時候,他們出去了。往那裡去,我卻不知道」(書二5)。顯然喇合說謊,但上帝卻救了她們全家,在希伯來書十一31也稱喇合為信心的偉人。為什麼呢?上帝對這些品格上有瑕疵的行為,為什麼如此厚待呢?
(1)上帝厚待他們,是因他們敬畏上帝
其實上帝厚待收生婆,在出埃及記一21清楚指出是因為她 們「敬畏上帝」,而「敬畏上帝」是以冒著被法老刑罰的代價不照埃及王的吩咐來殺害以色列的男嬰。殺以色列男嬰這件事與上帝起誓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多如眾星 相違背,當法老的命今明顯違背上帝的旨意,收生婆雖有來自法老的潛在威脅與刑罰,她們卻寧可聽從上帝。喇合也同樣冒著生命的危險來接待探子,以這付代價的 行動表明對上帝的信靠與敬畏 (參考書二9~11)。
(2)惡人因惡行喪失知道真理的權利
法老有資格問收生婆為什麼以色列人的男嬰沒有死。法老也問了(出一18); 但法老因謀殺男嬰的惡使他沒有資格知道真理。固然沒有人有權柄說謊,相信上帝恩待收生婆絕不是因為收生婆說謊;但也不是每個人有權利知道一切真相,惡人的 惡行就剝奪了他們知道真相的權利,免得他們知道真相後.繼續行惡。耶利哥王存心擊殺約書亞派至耶利哥窺城的探正是抗拒上帝賜迦南地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他和 法老一樣,都因自己的惡行而喪失知道事情真相的權利。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清楚看出,上帝並沒有稱讚收生婆說謊(或未說出事實真相),上帝也沒有同意喇合說謊。上帝所同意的只是:一個抗拒上帝旨意的人因自己的惡行,是沒有資格知道事情的真相,免得他們殺了上帝所要使用的人,惡上加惡;而上帝所稱讚的,是收生婆和喇合因敬畏上帝而冒著生命的危險堅拒來自惡人的命令。
上帝對她們在這件事上的認可,並不等於(也不可以延伸)說明在那人品格或行為的每一方面都得認可。我們有了以上的分辨和認識,就不致於因收生婆和喇合在堅強的信心夾雜著軟弱而產生道德的困惑了。
2.上帝使用有瑕疵品格的人
舊約聖經中,有多位上帝重用、悅納、稱讚的人,在個人品格上卻有明顯的瑕疵,有些人每念及此,心裡頭不禁發出和先知哈巴谷同樣的問題:「聖潔的上帝為什麼使用不聖潔的人作祂的器皿?」(參哈一12~13)這類問題中,最令人心生困惑的莫過於下列的例子:亞伯拉罕亂倫、以利沙咒詛童子,以及大衛多妻。
(1)亞伯拉罕亂倫
在羅馬書,保羅稱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羅四11~12,17)。但這位信心之父,所娶的妻子竟然是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妹(創廿12),這豈不是犯了亂倫?上帝怎麼揀選一個亂倫的人成為信心之父呢?
亂倫是舊約三個難解的倫理問題之一(其他二個是:多妻制和滅絕敵人),因此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似乎不宜視為獨立事件,而應以整個聖經的立場來討論。
a.摩西律法之前
在上帝藉著摩西於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我們看到當時的人,親屬間互有通婚的現象。比如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亞伯拉罕的弟弟拿鶴則娶姪女哈蘭為娶(創十一29;這種親屬通婚,可能原因之一是當時人口不多,交通不便,人與人較少有機會接觸,可是又不得不繁衍後代,以致上帝雖不贊許(也許撒拉、利百加、拉結的不孕症可視為上帝不贊許近親婚姻的佐證),卻也沒有對律法之前親屬間通婚的情形加以斥責,因此,我們似乎不應以目前我們的情形,作為評論摩西律法前人們近親通婚的依據,而應考慮他們特殊的處境。惟獨羅得與女兒生子的個案不同,雖然他們也是為了存留後裔,甚至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羅得父女所住的洞裡(創十九31~32),但父女生子這種直系親屬的婚姻關係,與同父異母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這種旁系親屬的婚姻關係,畢竟不同,因此上帝禁止羅得與女兒們所生的後代,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
b.摩西律法之後
在上帝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法中。很清楚禁止亂倫(利未記十八6~18),稱之為「大惡」(利十八17)。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行淫,必受咒詛(申廿七22)。 在撒母耳記下,大衛的兒子暗嫩強姦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阻止他並勸告他,說:「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當這樣行,你不要作這醜事。……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撒下十三12~13)。他瑪指出,同父異母的兄妹淫亂是件醜事,符合利未記十八9,11的記載,是耶和華明確的禁令。但撒下十三13,「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是否暗示在大衛時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是可行的?由撒下十三21,大衛王聽見這事,「就甚發怒」,卻過了二年,也沒有什麼表示(十三23)來看,他瑪在13節 的建議,似乎不是指當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可以獲准,比較可能的倒是他瑪在危急無助,向存心玷辱她的暗嫩提出一個相當渺茫的緩兵計;也有可能是因大衛曾 和拔示巴犯淫亂,能體會暗嫩受情慾所困的處境,而允許這樣的婚姻。不管如何,在摩西律法之後,同父異母的兄妹婚姻有明文的律法加以禁止。
c.新約時代
在新約聖經,雖未有直接的經文禁止亂倫,但有二個實例,反映出新約對亂倫持反對的立場。第一,施洗約翰曾對希律說,「你娶妳兄弟的妻子是不合理的」(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第二,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吩咐他們要把那位「收了他的繼母」的人施行懲戒(林前五4~8)。從以上這二個例子,新約聖經對亂倫的立場是反對的。
d.小結
以上的說明,只有在摩西律法之前。因為人口較少、交通不便,且為著存留後裔的前題下,上帝默認了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或表兄妹婚(如雅各和拉結);但對於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如羅得父女)則明顯加以咒詛。至於在摩西律法之後,不只明文立法禁止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就是旁系的婚姻關係也都明令禁止(利未記十八6~18)。 至於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上帝雖默認,但這婚姻顯然存有不少負面的因素;如:亞伯拉罕二次遇到危急時都要撒拉以他妹子的名義,好幫他逃避災難; 此外。撒拉不孕,也可能是上帝對旁系親屬婚姻不悅的一種表示。可見上帝對這種婚姻關係,有一定程度的不悅。至於亞伯拉罕成為信心之父,這是他的信心經過考 驗,生出忍耐,且忍耐成功的結果(見羅四17~21;來十一8~12,17~19)。上帝在他信心的表現上稱許他,並不等於上帝在他婚姻的事上也稱許他。上帝揀選一個有瑕疵的人,經過精雕細琢,把他磨成信心的偉人,這點倒是我們要用心去思想的。
(2)以利沙咒詛童子
以利沙是以利亞的門徒,那感動以利亞的靈曾經加倍感動以利沙,使他一生所行的上帝蹟是以利亞的二倍(參見王上十七章至王下九章)。這位以利沙從耶利哥上伯特利去.正上去的時候,有些童子從城裡出來,戲笑他,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回頭看見,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聖經說:「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撕裂他們中間四十二個童子」(王下二24)。
為什麼上帝重用的以利沙,咒詛戲笑他的童子,又有母熊撕裂其中四十二個人,這豈不是人殘忍的反應嗎?上帝使用這麼殘忍的人作祂的僕人,怎麼與耶和華慈愛的性格相調和?此外。詩篇中也有一些咒詛的詩篇,甚至求主發怒,使敵人消滅(參考詩五十九13),這與愛仇敵的教訓(太五44)又怎麼調和呢?難道新約、舊約對待仇敵,有二套不同的標準嗎?
a.以利沙事件
要了解這四十二個童子被母熊撕裂,是否意味著以利沙人性殘忍,或上帝手段太過激烈,我們需要根據整段經文(王下二23~24)的背景及釋義來分析。
(a)咒詛的意義
第24節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咒詛」指的是「宣佈審判」。根據代下卅六16「譏誚上帝的先知,-…耶和華的忿怒向他……發作」,因此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宣佈上帝的審判。
(b)咒詛的對象
第23和24節都指出被咒詛的對象是「童子」,此字可指自「嬰孩」(出二6;撒下十二16)直到成年反叛父親的押沙龍(撒下十四21;十八5),也可指年紀在十至二十歲之間的人(創卅七2)。因此在本處的童子,應指大男孩,而非嬰孩或幼童。
(c)咒詛的原因
在23節指出咒詛的原因,在於這群大男孩從伯特利城出來,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在以利亞被提升天之後,又活了大約60年,因此當時以利沙大概20多 歲,應當尚未禿頭。可見這些大男孩戲笑以利沙「禿頭」是另有所指。原來在當時,「禿頭」通常是長大痲瘋的嫌疑。而「上去罷」乃在譏誚以利亞被提升天,以此 激動以利沙。由此背景來看這群大男孩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乃在咒詛以利沙,咒詛他長大痲瘋,跟隨他的師傅以利亞上天吧(不是被接升天,而是死亡)! 這樣的理解似可由這些童子所居住的城伯特利是個拜金牛犢、也是拜巴力的中心得到支持。這些拜偶像的童子咒詛耶和華的先知死亡,這是他們受咒詛的主因。引出 母熊,撕裂這四十二個童子的,正是他們離棄耶和華,卻偏向金牛犢和巴力的惡行,他們是死在自己的惡行之下,而非以利沙殘忍,也不是上帝不慈愛。
b.咒詛詩篇
詩篇中有十六首詩含有咒詛的成分(5、7、10、18、28、31、35、40、52、58、59、69、71、109、137、140),其中以35、69、109這三首詩咒詛的成分最重。比如:詩六十九28說,「願他們從生命冊上被塗抹,不得記錄在義人之中。」又如詩一0九13也如此說,「願他的後人斷絕,名字被塗抹,不傳於下代。」詩篇的作者為什麼如此咒詛人呢?這與愛人如己的教訓(雅二8)如何協調呢?為解開這些困惑,下面提供幾項思考的方向。
(a)咒詛的對象
咒詛詩篇的作者是大衛,根據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和歷代志上的記載,大衛不是一個喜歡報仇的人(參見撒上廿四、廿六;撒下一、十六),因此咒詛的對象不是大衛的仇敵;大 衛是 君王,代表上帝(萬王之王),當他寫咒詛詩篇時,乃是代表萬王之王宣告對那些敵對上帝的人的審判。
(b)咒詛的原因
被咒詛的人,是作孽、流人血的人(詩五十九2),是埋伏、要害人命的人(五十九3),是行詭詐的惡人(五十九5),是口裡噴出惡言、嘴裡有刀的人(五十九7),是無故挖坑要陷害人的人(卅五7),是以惡報善、以恨報愛的人(一0九5。因此,上帝對這種罪人的咒詛,就是對他們的罪惡宣告審判。上帝是慈愛的上帝。但愛不等於容忍罪惡,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因此在新約,上帝照樣咒詛惡人(太廿五41)。
至於「愛人如己」,那是在雙方關係中愛的表達方式,換句話說,在純粹個人與個人的相處中,愛的表達是捨己、犧牲、讓步,但在多方關係中,愛的表達則是公義,因為我不能獨厚某人而犧牲別人的權利,可見上帝對惡人宣告審判,不等於違反「愛人如己」的教訓。
(3)大衛多妻
上帝廢了掃羅,就選立大衛作以色列的王,上帝又為大衛作見證,說,「我尋得耶西的兒子大衛,他是合我心意的人,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徒十三22;參考撒上十三14)。但大衛上希伯崙時,即有亞希暖和亞比該兩位妻子(撒下二2;)在希伯崙,又增加了瑪迦、哈及、亞比他、以格拉四位妻妾(撒下三3~5)。難道一個合上帝心意的人可以擁有多位妻妾?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角度來說明。
a.舊約多妻的事實
在舊約,君王、首領及富人往往擁有多位妻妾。大衛、所羅門這些作君王的有多位妻妾,亞伯拉罕、雅各、摩西(參見出二21;民十二1)也多妻,士師時代,連利未人也有妾侍(士十九1)。可見多妻的現象,在舊約是個事實。但這不等於上帝贊同多妾,因為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同時多妻者不幸的遭遇也顯明上帝不祝福多妻的家庭。
(a)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制
創世記二22記著說,「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並為亞當夏娃主持婚禮,宣告:「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可見從起初,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就是一夫一妻制。瑪拉基書為此「一夫一妻」制提出道德的理由,說:「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二15)。此外,舊約中充滿以夫婦關係來比喻上帝和以色列之間的關係,以色列人離棄上帝,偏向偶像,則被稱作「淫婦」(耶三1~2;三8;何三1);這種比喻,說出了上帝反對、厭惡一夫多妻。
(b)信心受損及家庭不和顯示上帝不悅多妻制
因多妻以致信心大受虧損的例證,首推所羅門。這位蒙上帝揀選建造聖殿的人,竟被妃嬪誘惑,隨從亞斯他錄、米勒公、基抹、摩洛(王上十一3~8),以致種下王國分裂成南國北國的禍因(王上十一11),這顯明了上帝極其不悅多妻制。
至於因多妻而招致家庭不和的例證,有亞伯拉罕(創廿一9~11)、基甸(士八29~九57)、以及大衛(撒下十三)等等;此外箴言二十一9、19提到「不要與爭吵的婦人同住」似乎也暗示有許多妻妾的家庭必有爭吵、使氣、不和的事。家庭悲劇告訴我們,多妻制不為上帝所悅納。
(c)小結
根據以上的說明,雖然多妻在舊約是一項事實,但上帝不只不悅納,更是恨惡;所以多妻的事實只是反映出人們違背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的心意,顯明人不誠誠實實專心順從上帝,反偏向私慾的犯罪事實。
b.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以主耶穌和保羅對婚姻的觀點為例,來說明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a)主耶穌的立場:一夫一妻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辯論休妻的時候,引用創世記二24強調上帝從起初所設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太十九4~5;可十6~7)。
(b)保羅的立場:一夫一妻
保羅在回答哥林多教會有關婚姻問題時,說,「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各」和「自己的」強調:婚姻是由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結合而成,並且男女二人都必須是對方能合法地稱為「自己的」。他在論及監督與執事資格的時候也提出相同的立場:「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多一6):在以弗所書,提到夫妻關係時,保羅不只引用創二24來聲明他「一夫一妻」制的觀點,他更以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來強化這觀點。(弗五31~32)不 論是主耶穌或保羅,對婚姻的看法都回到創世記上帝起初設立婚姻時所宣示的「一夫一妻」制;保羅則將舊約中「上帝和以色列人的關係」轉化為「基督與教會的關 係」,而以這樣聖潔、忠貞的關係來強化一夫一妻制中夫妻應有的關係;因此若有人以舊約中亞伯拉罕、大衛等人的多妻而質疑今日基督徒為何不能多妻,那他就誤 解聖經在婚姻上一貫的教訓。
上帝的本性及作為所引起之倫理難題
1.上帝的本性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在舊約我們讀到很多經文,使我們覺得耶和華「善變」「恨惡」人,「欺騙」人。舉例說明如下:
(1)耶和華善變
在創世記一章26~31節記著說,上帝按照祂的形像造男造女(一27),而且祂看著所造的都甚好(一31)。可是在創世記六6卻說:「耶和華就後悔造人在地上。心中憂傷。」為什麼上帝對自己看著是「好」的創造事工「後悔」呢?祂既然會「後悔」,為什麼民數記廿三19卻說:「上帝……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
在撒母耳記上十五章11節耶和華告訴撒母耳,說:「我立掃羅為王,我後悔了。因為他轉去不跟從我,不遵守我的命令。」可是在同章29節則又聲稱「以色列的大能者必不至說謊,也不至後悔,因為祂迥非世人,決不後悔。」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到底上帝後不後悔?如果上帝一下子後悔,一下子不後悔,那麼道德的標準在那裡呢?同樣一件事,上帝會不會一下子看為善,一下子又看為惡呢?
其實我們如果了解上帝後悔的意義,也了解上帝不後悔的意義,以上的困惑就沒有了。根據創六6、撒母耳記上十五11,我們看到當人在道德倫理愈來愈壞時,上帝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因人離開祂.不遵守祂的命令,反去行惡,心裡憂傷(創六6)、難過、嘆息(撒上十五11)。若從出埃及記卅二14以及約拿書三10來看,當犯罪的人棄絕惡道,回轉歸向祂的時候,上帝也會「後悔」。這種「後悔」指的是:上帝本來要降災禍給惡人,卻因惡人及時悔改.而不降災禍了。
雖然上帝有以上二方面的「後悔」,但這種後悔基本上是上帝對人善惡表現的反應。人由 善而惡,上帝「後悔」,即憂傷難過;當人由惡而善,上帝「後悔」,即取消原定的刑罰。在這二方面的後悔中,上帝聖潔、公義、慈愛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 喜歡聖潔、恨惡罪惡的本性一點也沒有改變,祂希望人「愛祂、棄絕偶像,謹守遵行祂的誡命」一點也沒有改變。上帝的本性不變,上帝對人的道德要求沒有改變, 這是祂永不後悔的意義(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瑪三9)。可見上帝的後悔絕不是祂本性善變。從道德屬性而言,雅各指出:「上帝是眾光之父‥‥…在祂並沒有改變,也沒有轉動的影兒」(雅一17)。
(2)耶和華恨惡
a.我…愛雅各,惡以掃(瑪一2~3;羅九13)
很多人讀到「上帝-….愛雅各,惡以掃」而認為上帝不公平,上帝偏心。如果上帝真的公平,真的偏心,那麼「道德的標準」何在?其實這種「愛……惡」的描述法並不是如字面上的「愛」「惡」,而是一種比較。「愛」是愛得比較深,「惡」是愛得比較少。在太十37我們就讀到:「愛父母過於愛我(主)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路加福音十四26,內容與太十37一樣,「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本節經文底下以小一號的字體附註:「愛我勝過愛」原文作「恨」。可見「恨」或「惡」,不是真正「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因為愛耶穌不等於不愛父母,而是在不得不作輕重取捨的時候,作為基督徒必須愛主勝過愛親人,這是為了更高的目的(如全時間事奉主,或殉道),而必須付上的代價。
從聖經的記載裡,我們看到,其實上帝並沒有恨惡以掃,像恨惡罪一樣。從創世記廿五29~34以掃體貼肉體而出賣長子的名分,這是他失去上帝祝福的主因,因罪而失去上帝的祝福,也就是上帝愛以掃少一點(惡以掃)的意思。在創世記卅六章我們讀到以掃的後裔,也相當發達,可見以掃並非完全被隔絕在上帝的恩典之外。
上帝愛雅各.也不是指上帝愛雅各的一切所作所為,上帝所愛的只是雅各那份追求長子名分(屬靈福份)的心。雅各以不正當的手段得到這名分,上帝照樣刑罰他的罪,使 他離開父母身邊,在拉班手下被十次更改工價,騙人的被人所騙,這是上帝的懲罰。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看到:上帝愛雅各,但雅各犯罪,上帝照樣處罰雅各;祂惡以掃,是惡他的罪,以掃有需要,上帝照樣施恩。可見上帝並非不公平,也不偏心。
b.上帝使法老的心剛硬又定他的罪
有不少人讀出埃及記四至十四章,為法老大打不平,因為他們從這幾章聖經,得到一個印 象:上帝一方面使法老的心剛硬,一方面又定他的罪,法老實在倒霉,而上帝為什麼如此恨惡法老,作弄法老?會不會有一天,上帝以對待法老的方式對待我?果真 如此,天理何在?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有以下幾點說明:我們讀十災中的前六災,我們可以看出,是法老自己心裡固執、剛硬(出七13,22~23;八15、19、32)。
上帝施行十災,目的是使人透過這些大災害心裡得警惕,因而知道祂是耶和華(出七5,17;八10,22;九14,16,29;十2;十四4,18),而法老也有多次幾乎就要回轉了(七8;八25,28;九27;十17)。可見當上帝使災禍鬆緩,法老就硬著心,不是上帝故意叫他心裡剛硬,而是法老自己的心,對上帝 的警告,對人的要求,本就置之不理(參考出七14;八15)。在出埃及記四2l 清楚指出:「上帝要使法老的心剛硬」,意思是指「上帝任憑法老的心剛硬。」「任憑」指的是上帝乾脆放手,上帝不在法老心裡作工、感動他,而讓法老憑己意行。所以法老剛硬,是他自己剛硬。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上帝使一個人的心剛硬,指的是上帝一而再,再而三地警告他,他仍然感而不動,置之不理;那麼上帝就乾脆放手,讓他照著他自己的意念行,直到他自己的罪把他自己推到受審判的終局。所以上帝絕不會故意使一個人心裡剛硬,然後又定他的罪。
(3)耶和華欺騙
有人讀到下列的經文,誤以為耶和華欺騙人,而產生困惑。說明如下:
a.出埃及記三18~20
在這段聖經,上帝派摩西去見法老,求法老容以色列人往曠野去,走三天的路程,好祭祀耶和華(參閱出埃及記五3;八27)。但後來以色列人一離開埃及,卻去了迦南。以致有人覺得上帝欺騙法老。
其實上帝不是欺騙法老,祂吩咐摩西向法老提出三天旅程的要求,這是一個比較簡單的要 求,如果法老同意,則以色列人就不會超越這個範圍。若要超過,則以色列人也必須在法老同意後,再作更困難的請求。但法老連這個並不是那麼難的要求一直都不 同意,以至後來在第十災「埃及無一家不死一個人」的情況下,法老及埃及人都催促以色列人快快離開埃及(出十二31~33)。可是不久,法老及其臣僕又後悔,帶領六百輛特選的車追趕以色列人,追得以色列人走頭無路(前有紅海,後有追兵,二旁是高山),上帝於是將這位心裡剛硬的法老及其最精銳的部隊一舉殲滅在紅海,而救以色列人永遠離開埃及。
b.王上廿二2~23
在這段經文,記著亞哈執意只聽自己想聽的話,而不肯聽上帝要告訴他的話,因此當有一 個上帝靈出來,表示他要去在亞哈私人的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來引誘亞哈時,耶和華說:「這樣,你必能引誘他,你去如此行罷。」有人據此而認為耶和華誘 騙亞哈,使他上基列的拉抹與亞蘭王打仗而戰死。如果上帝真的會誘騙人步上死亡之路,那怎能說上帝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 其實,王上廿二22耶 和華對那上帝靈說,「你去如此行罷。」這只表示耶和華對那上帝靈的作法「容許」而非「贊同」,至於上帝為何容許?那是因為亞哈已經棄絕耶和華,定意不聽其 先知米該雅從上帝來的話。而只想聽假先知虛謊的話,因此耶和華容許那位上帝靈在亞哈眾先知口中作謊言的靈,好降禍給亞哈,作為他偏向虛無之上帝和假先知之 罪的刑罰。上帝對惡的刑罰,顯明了祂的聖潔與公義。
c.撒上十六1~3
這段經文提到耶和華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膏大衛作王,但撒母耳怕掃羅知道後要殺他。於是 耶和華對撒母耳說:「你可以帶一隻牛犢去,就說,我來是要向耶和華獻祭。你要請耶西來喫肉,我就指示你所當行的事。」有人根據這段經文,而認為耶和華為撒 母耳出主意,來欺騙掃羅。如果上帝為了解撒母耳的圍而以不盡實在的話來欺騙掃羅,那基督徒可不可以作類似的事呢?
從撒上十六1~3來看,上帝派撒母耳到耶西家裡的工作有二,第一是向耶和華獻祭;第二是膏立大衛作王。上帝告訴撒母耳,當掃羅問你為什麼到耶西家裡去,只需回答掃羅,說,去向耶和華獻祭。這是隱瞞一部份事實,而不是欺騙。
(4)謊言或欺騙必須具有下列四要素:
a.所說的必須是"不實在的事"
b.所說的必須是自己明知是"不實在的事"
c.當我們說這些"不實在的事",是存心或企圖欺騙聽者,並要他導致錯誤。
d.聽者必須具備有"知道真理"的資格。
在以上四要素下,如比賽中,作假動作贏球;在戰爭中,用計欺敵以逃命;在遇見野獸、蟒蛇,用計欺騙對方以逃命;這些場合,與第九誡所討論的謊言定義中的「陷害別人」不同,大概也不致有人認為以上三種情況是犯了說謊的罪。
我們無權欺騙別人,但可以不說出某些事實。只有在有責任說出事實,而仍加以隱瞞才是罪。在撒上十六1~3的情況,由於掃羅離棄耶和華,已經喪失得知"大衛將取代他為王"這真理的資格,所以上帝授權撒母耳隱瞞此事。當然掃羅有權追問撒母耳:除了獻祭以外,還作了什麼事。只是有權發問和有權知道真理二者也必須加以區分,掃羅因不聽上帝的話,上帝定意要廢掉他的王位,是沒有資格知道取代他的是誰,免得他又想辦法把上帝揀選的人殺掉,罪上加罪。
以上所討論的是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本性而誤以為「祂善變」、「祂恨惡」、「祂欺騙」,以致在倫理上產生困惑。接著我們要來討論由於誤解耶和華的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2.上帝的作為所引起的倫理難題
上帝的某些作為,令人有錯誤的印象,以致質疑上帝是否是聖潔、公義、慈愛的上帝。這些令人易生誤會的作為包括:祂命人獻人祭;祂命以色列人殺滅迦南人;祂命以色列人向埃及人借飾物卻不歸還。分別說明如下:
(1)耶和華命人獻人祭
律法很清楚禁獻人祭(利十八21;廿2),但上帝卻吩咐亞伯拉罕,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創廿二3)。根據利未記第一章的記載,燔祭是把祭牲切成塊子(利一6,12),擺在壇上火的柴上,全然奉獻,燒在壇上(利一12~13)。因此有人對耶和華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切成塊子,燒在壇上,這樣的命令深感困惑。
其實創廿二1很清楚指出這件事是個試驗(missah)。在舊約missah共出現八次。其中六次是以色列人受試驗(出十五22~26;十六4;廿18~20;申八2,16,21~22;三1~4),一次是希西家受試驗(代下卅二31);另一次則是大衛受試驗(詩廿六2)。 全部八次,試驗都與人是否遵行上帝的誡命、律例、典章、話語有關。由此可見,耶和華試驗亞伯拉罕,旨在看看亞伯拉罕對耶和華的吩咐存心如何。亞伯拉罕是愛 上帝,謹守遵行上帝的吩咐;還是愛以撒,拒絕上帝的吩咐。此外,判斷上帝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這個事件,不是根據引言的命令(即根據創廿二2)來判斷,而應根據整個事件來判斷。
根據整個事件,有二件寶貴的功課、值得我們深思:
a.第一,亞伯拉罕的順服。
希伯來書十一18論到獻以撒的真正困難在於上帝的應許和上帝的命令互相衝突。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樣無數(創十五5),且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他的後嗣(創十七18~19)。可是當以撒還只是一個童子(創廿二12),卻又吩咐把以撒獻為燔祭,如此一來,從以撒生的後裔要像天上的眾星一般無數,到底怎麼成就呢?希伯來書十一19說,「亞伯拉罕以為上帝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以為」這字的希臘文是logisamenas,其動詞是logizesthal,保羅在羅六ll;八18用指根據堅定的證據而得的結論,因此「以為」這字背後是一種論證:上帝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命令不可違背,但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參考來十一18)這應許也必不落空,因此,亞伯拉罕根據他在以撒出生一事上所經歷過的、上帝介入的大能力,而得到惟一可能的結論:上帝要使以撒從死裡復活。因此亞伯拉罕懷著這堅定的信念順服上帝的吩咐,把以撒獻上。
b.第二,上帝的慈愛。
當亞伯拉罕在考驗中,以付代價的行動,順服上帝的命今,上帝就吩咐使者,及時攔阻亞伯拉罕在以撒身上下手,並預備一隻公羊,代替以撒,被獻作燔祭。同時對先前後裔的應許加上「起誓」為證(創廿二16),以示該應許必然成就。
因此,任何以色列人聽到這故事,絕不會認為耶和華要的是人祭,而會認為民族能夠存在,是因為上帝的慈愛,民族能夠昌大,是因為他們祖先的信心與順服。
(2)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滅盡迦南人
摩西在申命記七章l~2節告訴以色列人,說耶和華你上帝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亞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共七國的民。…耶和華你上帝將他們交給你擊殺,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同樣的吩咐也出現在申廿16~17。為什麼上帝吩咐以色列人滅絕迦南人呢?最主要的原因記在申廿18:「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上帝所行的,以致你們得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上帝滅盡迦南人是屬於「末世性質的審判」。上帝給他們相當長的時間(自從上帝應許亞伯拉罕迦南地起,至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止,至少670年:包括以撒一生180歲,加上雅各入埃及後以民在埃及430年,以及曠野40年)他們卻未曾悔改。過了上帝忍耐寬容的期限,上帝只有施行公義的審判。
(3)耶和華命令以色列人借飾物卻不還
在出埃及記,有三處所謂奪取埃及人財物的記載,那就是出埃及記三21~22;十一2~3;以及十二35~36。上帝在十誡明明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偷盜」、「不可貪戀」,為什麼在以上三段經文,卻又吩咐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器、銀器、和衣裳」。上帝豈不是自我矛盾?而以色列人如此行,豈不犯了貪戀別人財物的罪?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分二方面說明如下:
a.以民大膽的要求
以上出埃及記三段經文,提到二件事。第一,向埃及人「要」金器。「要」這個字,一點 也沒有「還要歸還」的含意。第二,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奪」這個字是用強力取得,但絕沒有欺詐或詭計的含意。根據以上三段經文,以色列人只向埃及 人開口要,並未以武力強行搶奪,因此較接近實際的情形應該是:以色列人向埃及人提出大膽的要求。
b.埃及人願意給
在出埃及十二36指出,埃及人給他們(以色列人)所要的。可見埃及人面對以色列人大膽的要求,不但沒有拒絕,而是願意給。為什麼呢?出埃及記十一3解 釋原因,說:「耶和華叫百姓在埃及人眼前蒙恩,並且摩西在埃及地法老臣僕和百姓的眼中,看為極大。」可見埃及人願意給,那是由於耶和華使埃及地法老臣僕和 百姓對摩西心生尊敬,並使埃及對以色列人四百年來為他們作苦工心生同情,埃及人的心軟化下來了,因此以色列人提出要求,埃及人也就願意回應。所以表面上, 似乎是以色列人把埃及人的財物「奪」去了,事實上是以色列人在埃及人眼前蒙了恩。
c.上帝公義的刑罰與補償
耶和華應許亞伯拉罕得迦南地為業的時候,曾對亞伯拉罕說:「你的後裔必寄居別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侍他們四百年。並且他們所要服事的那國,我要懲罰。後來他們必帶著許多財物,從那裡出來」(創十五13~14)。 以色列人服事埃及人四百年,埃及人卻苦待他們,因此上帝要刑罰埃及人,而刑罰方式之一就是當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的時候,把埃及人的財物帶出來。可見上帝並非 要以色列人貪戀別人的財物。上帝如此行,是對埃及人苦待以色列人所施公義的刑罰:從另一個角度說,則是對受苦四百年的以色人一項公義的補償。
3.結論
根據以上的說明,上帝的本性和作為本來是不會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它們之所以引起倫理上的難題,基本上出在下列幾個原因上:
(1)我們對該段經文欠缺完整性的了解。
(2)我們對該段經文的背景欠缺了解。
(3)我們對該段經文的關鍵字眼按照所譯的中文來了解,而非按照原文的意義或上下文來理解,以致造成誤解。
我們若能得到完整又正確的資料,上帝的本性和上帝某些作為所引起的倫理困惑,自可冰釋於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