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離婚(Divorce)


大多數近代社會都容許以離婚來終止婚姻關係;就是禁止離婚的國家,也會容許分居來使婚姻中斷。這種情形是在現代的社會才有,例如在十九世紀初英國人要申請離婚,必須獲得國會批准才生效,離婚自然就不普遍了。

禁 止離婚的力量,大多數來自宗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理由。回教認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合約,可單由男方來宣告無效。《可蘭經》說,人的婚姻生活不快 樂,就可以把妻子休了。但在很多天主教國家,離婚是非常困難的事;他們認為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因此其關係是終生的,不可分離。舉例說,意大利1970年通過離婚法,但教會拒絕承認這種民事的離婚程序,於是一些想離婚的夫妻,只好利用分居來中斷關係。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容許離婚,但像天主教會一樣,他們也拒絕接受信徒從民事法律獲准離婚;想離婚的夫婦必須先向教會申請,而不是向法庭申請。絕大部分復原教(Protestantism)教會都容許離婚,可是是不鼓勵的。

1. 教會歷史的看法

早期教父論離婚的文章不多,若有討論的,他們的立場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項︰

1)離婚並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

2)情況若實在壞得非離婚不可,教會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接納;

3)離婚者不可以再婚。

這些立場是從一個基本的信念而來︰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因此婚姻關係是不容許人中止。

奧古斯丁(Augustine)把這基本信念提高到另一層次︰婚姻(不僅是婚禮)是教會的聖禮(Sacrament)之一。在中世紀,他們一方面仍然持守婚姻是不容破壞的信念;但另一面又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已名存實亡,叫人不能忍受下去,不過那時,多數的人只好強忍或自動分居,申請離婚是少有的。

改教家嘗試從聖經找證據,一方面他們拒絕奧古斯丁以婚姻為聖禮的看法,認為這沒有聖經支持;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新約某些地方是容許人離婚的;換句話說,婚姻關係不是絕對不可破的。

英國的克藍麥(Cranmer)曾建議修改教會律例(Canon Law),認為在下列情況下,教會應容許人離異︰通姦、惡意的遺棄、長時間不在又沒有消息、蓄意謀害對方及殘暴。英國教會對離婚問題,一直有贊成和反對兩派意見。不過,最後還是接納離婚的申請。除了上述基於道德問題而批准離異外,男女雙方若分居兩年又同意分離,即構成離婚的條件。

華人教會對離婚的看法,一方面是容忍的,另一方面卻大力教導不可離婚,因為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部分大宗派(包括天主教)仍然持守西方母會的立場,但較為獨立的地方教會,對此問題沒有一致的看法或堅持,他們不贊成離婚,也不為離婚人士舉行再婚的儀式。甚至也有一些教會拒絕離婚人士參加聖餐。贊成及反對離婚者都認為,自己的立場有聖經和神學的根據。
 
2. 聖經與神學的根據

舊約被虜前期,以色列人的婚姻觀頗受鄰近米所波大米文化的影響,一方面看婚姻上帝所設立的,另一方面看婚姻是出於父母的安排、是一生之久的、妻子要對丈夫忠貞、犯姦淫的會被處死,而離婚是少見的。

現 代猶太人仍然堅持婚姻是一生之久。以色列國之外的拉比法庭則相信,社會的民事法是要遵守的;若有以色列人要求拉比法庭批准他們離異,就必須先得到民事法庭 的批准,他們才會批准。不管時代怎樣接納離婚,以色列人仍然認為離婚是人間悲劇,一個不義的離婚就算為民事法批准,仍然是違背上帝的旨意。不過在有些情況 下,離婚的申請也獲批准,就如叛教、性無能、拒絕同居,或對方患上不可治癒的精神病。猶太人反對離婚,其實是本於舊約聖經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離婚經文, 是申命記二十四1-4。它為男女雙方合法的性關係,定出範圍和準則︰範圍即是只限於夫妻二人之內,逾此範圍即屬姦淫;準則即是二人在婚姻關係上是聯成一體。

申二十四2-4論到被 休之婦人,她可以再嫁。再嫁後又離異,前夫不能再娶她,不然就算是犯姦淫。猶太律法還算是保護被休的婦人︰首先,丈夫要給她休書,證明她自由之身;第二, 前夫要供養所休的妻子,直到她再嫁人;第三,前夫不能再娶再嫁後又被休的前妻,此舉可能是防止男人無良心,把妻子當作貨物。根據新約的解釋,摩西是因人心 剛硬,才定離婚之例(太十九8)。猶太人最早的休妻公式語,可在何西阿書二2讀到︰「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

除了姦淫外,以色列人也可用宗教理由申請離異(拉十344;另參申七3;再比較林前七12-1315)。無後卻是離婚或納妾的常見理由(瑪二15)。以色列人把妻子休了,她若未再嫁人,男人仍可與她重建夫妻名分(賽五十四6);假如他以姦淫為理由休妻,後來證實是誣告,他就要再娶她(申二十二19)。男人若引誘少女,後來因此成婚,就一生不能休她(申二十二29)。男人若娶奴婢為妻,後來想與另一人家結婚,不能把原為奴的前妻離棄。值得注意的是,希伯來文「離婚」一詞(brytwt),意思是砍樹或砍頭,表示離婚其實是一種「截肢術」,無論誰對誰錯,離婚都會造成雙方的傷害。為此,舊約社會只是容忍離婚,卻從不鼓勵。婚姻既不能挽救,他們就立法保護被休的婦人,免受進一步的傷害。瑪拉基先知說明此點︰「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6)

新約的離婚觀融合了舊約的傳統,和羅馬的民事法。整個問題發生在申二十四1-4應該怎樣解釋、應用︰什麼是容許離婚的條件,而整個宗教法與民事法又要怎樣配合。羅馬人在法律平等的原則下,容許男人與女人以均等地位和權利,提出離婚的要求。昔日對妻子具有「無上夫權」的婚姻,在耶穌時代已名存實亡;在那時候男女都向對方要求離婚;他們只要預備一紙法律的休書,申明離異的理由,待法庭批准,便可離去。法利賽人曾試探耶穌,相信是按羅馬的法律來問耶穌︰「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太十九3)原來屬於煞買學派(Shammai)法利賽人,對申命記離婚法(申二十四1-4)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只有姦淫,才是離婚惟一的合法理由;希列學派(Hillel)比較自由開放,認為申二十四1說,丈夫若「不喜悅她」,就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不喜悅她」的情形,從移情別戀,到她「煮的菜不可口」,都可以構成休妻的理由。這兩派在後來猶太社會中都有支持者。不過,不管社會如何開放,猶太人對離婚一事還是極嚴格的。

昔日猶太人看通姦(姦淫)是一件嚴重的罪行,應處以死刑。但此法雖在猶太律中存在,但在羅馬的大法律之下,少有執行;耶穌時代的猶太法庭相信更沒有這樣做,才引起法利賽人用淫婦來問難耶穌一幕(約八1-9)。但怎樣處置通姦的人呢?他們就是以離婚作為一種懲罰。故此他們極可能對犯通姦罪的人執行強迫的離婚。有了這些背景,我們就要看耶穌怎樣回答法利賽人有關離婚的問題(太十九3-12;可十2-12)

第一,耶穌是以上帝在創造時顯出的心意(婚姻是所所設立的),來闡釋婚姻的原意(太十九4;可十6)。這是人最容易忘記的,結果就把婚姻簡化為一種禮儀、責任、律例、規條。

耶穌指出婚姻是一種人間最親密的關係,祂透過馬太福音十九5(引用創二24)把婚姻的意義歸納為︰

1.「離開父母」──這是婚姻的社會意義,是公開的宣告;

2.連合──表明一種本於愛與忠誠而建立的親密關係;

3.「成為一體」──不僅是外在的形式成立家庭,也是藉著性行為來深化的關係。

第二,婚姻關係有更高層次的神學基礎︰結婚的男與女都是上帝造的,耶穌引用創世記一27,也是猶太人熟悉的;意思是,男與女不僅是上帝造的,且是按著祂的形像而造的。換句話說,婚姻是反映出上帝創造的模式,和上帝與人立約的模式;這種模式與關係是可預見、可維持和可倚靠的,故此它就是永恆的和不應破壞的了。

第 三,離婚與再婚的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耶穌是歸在「姦淫」的項目下處理。耶穌明顯地不像希列派的人輕視婚約,因此耶穌才用亞當與夏娃的例子,說明婚姻的原意 是各為對方預備的,除了對方以外,不可能有第三者!他們的關係是一生之久。因此,耶穌一開始就指出,離婚是錯的。請注意,耶穌沒有說不可以離婚,若然,那就是律法;祂只是說離婚是錯的,這是原則。

第四,耶穌知道他們心中是懷著摩西之離婚法(申二十四1)問起的。摩西說人若「不喜悅她」,或發現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就可以離婚了。耶穌若推翻摩西之律,猶太人一定會說耶穌僭越;這是耶穌真正要面對的難題。祂應付之法是重釋摩西之離婚法,指出摩西並沒有命令人去離婚,只是容許人在不能容忍的情況下離婚。換句話說,摩西之離婚法只是在罪惡世界下的一種權宜之法,一種不得已的出路,因此,這離婚法並沒有推翻創二2324更高的婚姻原則︰二人要成為一體;「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7;可十9)

我們若比較太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三處經文︰馬可和路加明顯地是直接地禁止離婚的,沒有加上任何解釋;馬太則加上一句「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意思是在一特別情況下,即雙方犯姦淫,離婚是許可的。

簡 單的說,耶穌的意思確是指婚姻是一個聖約,人不可分開;離婚是破壞聖約的關係,是罪,也是破壞盟約的淫行,就如當日在何西阿時代的猶太人拜偶像背棄了和上 帝所立的約。但在一個罪惡的世界,加上人的軟弱,有時我們要面對許多實況,這時教會也不得不接受社會中有容許離婚的法律。但在婚姻為聖約的原則下,教會必 須肯定離婚不是必須的,包括對方犯了不忠的淫亂(何西阿之妻即為一例),它也可以透過饒恕、引導,而達致復和之道。這可把聖經兩個原則揉合應用的方法,也是新約其他地方採用的方法。就如保羅在羅馬書七1及哥林多前書七10,他說婚姻是一生之久的,直到死才能把兩人分開來。但他同樣正視現實生活有離婚的可能(林前七11),甚至有人為了不能忍受配偶信耶穌而求離開的(林前七15,但這必須由不信主的人先提出來,即使這樣,保羅要求信徒積極地帶領不信主的配偶信主)

3. 現代的離婚問題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的離婚率急遽上升。今天倫理要面對的是我們該怎樣看這些數字,什麼因素促使離婚率上升,和離婚率與什麼因素有密切的關係等問題。

第一,離婚率與國家情況有較直接的關係。歷史研究指出,當國家陷於經濟困難的時候,離婚率會低於當國家處於經濟高成長的時候。再者,太平盛世的時候,離婚率又低於戰爭的時候。從已有的數字顯出,美國在第二次大戰期間的離婚率,差不多雙倍於大戰發生之前的那一年。

第二,離婚率與社會條件有密切的關係,其中包括種族(混婚)、宗教、階級,和經濟背景等因素。例如,美國最近一個研究顯出,黑種男人與白種女人結婚,比之白種男人與黑種女人結婚,前者更能維持婚姻穩定,離婚率也較低。

第三,離婚率與家庭生活的週期有較直接的關係。意思是,婚姻若能維持開始幾年的,它較有機會繼續維持下去;只能維持一、二年便離婚的,再婚後不久又以離婚收場的也較為普遍。還有,我們常說兒女是穩定婚姻的要素,研究顯出它的實際效能,遠比常人以為的低。

. 教會的行動

1. 強調婚姻的聖約意義

今天基督徒的離婚率和分居的情況,與教外人士同樣是有增加,只不過基督徒比教外人士低吧了。 華人教會沒有獨立的調查數字可供引用,但明顯的,離婚個案的發生是越來越多,牧者需要學習處理離婚個案的輔導技術也越來越大。這種趨勢反映出,基督教看婚 姻為聖約的倫理觀被大大的衝擊,教會在這方面的教導實應急起直追。我們不僅要告訴會友不要做什麼,也要結合具代表性的倫理學和社會學研究,以聖經為基礎, 向會友指出婚姻之道,特別指出婚姻不僅是滿足羅曼蒂克的幻想,也具有聖約的責任。要履行婚姻責任,我們就必須正視現代社會威脅婚姻和家庭的種種危機。從近 代對離婚人士所做的研究指出,80年代離婚人士引發的強烈情緒爆發,針對的幾乎只是離異的對象,不是婚姻這個制度;而離婚者感受到的傷害和憤怒,是來自對方的不忠,遠多於來自制度的遺害。簡言之,守約與忠貞仍然是人冀求的,這些品格既具有社會和倫理的特性,也具有豐富的神學含義,因此是教會責無旁貸的努力目標。

2. 教會組成愛的團契

教 會必須發展成為一個愛的團契,為信徒提供一塊關顧、支援與醫治的綠洲。在一個年輕家庭漸多的教會,教會應多發展以家庭為單位的活動。這種以家庭為單位來發 展的關係,有兩種作用︰積極方面,它能讓成員從實際經驗體會美滿家庭的重要,可以幫助成員以解決困難的正面角度,來處理他們自己的問題,不會動輒就以離婚 來解決問題。消極方面,對婚姻已亮起紅燈的男女,教會若是一個親密的團契,人就比較容易找到支持,容易努力謀求諒解、饒恕、醫治和恢復的途徑。

3. 提供適切的輔導

破裂家庭的上升,顯出教牧在輔導工作上應該加重。一個真實關心會友的牧者,很多時候能防範未然,適時給予提醒、幫助、鼓勵,甚至是督責,不致每個個案都是會友來找他,告訴他問題已過了能補救的地步。

4. 使教會成為離婚者可更新的地方

當 婚姻已經破裂,教會的責任有兩方面。首先是接納,不是拒絕和定罪。教會群體應該表現出基督身體的特性︰對罪人的接納,讓他有悔改和重建的希望。當然,教會 必須保持她是一個聖潔的地方,願意回來的人必須是真正悔改、不再犯姦淫的人。再者,牧師應該盡力幫助離婚男女重回教會團契的生活。研究顯出,離婚人士比未 結過婚的人更感孤獨,更需要支持的群體,而男比女更不能面對由離婚帶來的混亂和傷害,因為女性容易建立她們的支持系統(從朋友、同事、親戚),男性很多時候只是單獨承受。教會若是一個寬容、溫暖的小團體,受離婚傷害的男女就更容易重建自我,經歷上帝更新的恩典。

離婚的原因與影響


  放眼全世界華人集中之地區,離婚率居高不下,雖然最近的離婚率上升轉趨遲緩,不是因為形勢好轉,而是同居人口的大量增加,既沒有結婚,也就談不上離婚了。

   近代社會中離婚率高漲的原因,從大環境來看,包括社會世俗化造成婚姻觀的改變,經濟壓力大、離婚法寬鬆、婦女因就業而經濟獨立、對婚姻期望高,以及離婚 現象的惡性循環等。然而仔細從個別的夫妻關系來看,離婚的原因顯然比以前更加複雜,如︰個性極端不合、日常生活中長久而嚴重的衝突、分擔家務與養育子女的 分配不均、姻親問題、外遇淫亂、身心虐待毆打、精神失常、心理疾病,耽溺於酗酒、賭博、吸毒或色情等,都屢見不鮮。
  從事婚姻與家庭咨商的專家,以往對離婚持著比較寬容的態度,認為它不失是一個選擇。但1990年 代以來,他們對離婚的態度已有漸趨保守的傾向;一般認為家庭生活中充滿了太多的暴力與衝突對家庭的每一分子都不好,而離婚對子女的影響比從前估計的影響還 要深遠。然而美國近年來的研究資料顯示,離婚者自殺、得精神症狀、酗酒的可能性大約是未離婚者的二至三倍,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壽命則減少四年。不 但如此,其影響更深及下一代。單親或再婚家庭的子女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會經歷到下列各種現象的可能也都在兩倍左右;未能順利完成高中畢業、未 來也會離婚、女兒未滿二十歲就成為媽媽和兒子坐監等。而孩子遲早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的可能更高達二至三倍之間。

亞居拉家之工作觀

  一、主居首位

   亞居拉夫婦的事業應該做得不錯,以至他們搬到任何地方,他們的家都大到可以開放成為家庭教會的聚會點。顯然賺錢不是他們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他們才會有時 間來追求主話並關心傳道人與信徒。生意人很講究地緣和人脈,亞居拉夫婦若純以生意的眼光來看,理當固定在一個地方好好經營他們織帳棚的事業,然而為了福音 的緣故,他們卻在羅馬、哥林多和以弗所之間經常遷移。

  二、成就新釋

   近代的中國人仍不免有「男主外、女主內」和「妻以夫為貴」的觀念。所謂的成功,基本上就是指丈夫事業的成功。因此許多時候「一將功成萬骨枯」,為了丈 夫、父親的成就,妻子與兒女必須作許多的犧牲。一些關於婚姻與家庭的研究已注意到,許多人已經在重新定義「成功」的意義。為了顧全家人的關係、為了配偶與 子女各方面的需求,不少人寧可放棄較高薪的事業。基督徒需要整全地思考何謂「成功」,重新定位「事業」在我們有限生命中所扮演的角色。

亞居拉家之事奉觀


  一、追求主話
   亞居拉夫婦雖然忙於家庭事業和家庭教會的種種服侍,他們仍然在主的話語上下工夫,以至他們可以到處開拓和建立家庭教會,甚至可以教導年輕而有口才的傳道 人亞波羅,因為他們有上帝話語的供應。絕大多數的教會都有各樣不同的團契或小組,弟兄姐妹對上帝話語的追求與供應,是小組與教會成長的必備條件之一。

  二、愛護主僕
  亞居拉夫婦不僅關心成熟而蒙上帝重用的保羅的生命與生活,為他將自己的性命置之度外。他們也一樣關心年輕而不太成熟群的階傳道人如亞波羅和提摩太,扶持他們,成全他們,堵住他們事奉的破口。

  三、發揮恩賜
   亞居拉和百基拉有在庶務上服侍保羅和家庭教會的恩賜,有教導亞波羅的恩賜,也有輔導勸化提摩太的恩賜,他們對初代教會的重大貢獻不難想像。許多時候,恩 賜是因著事奉的需要和常有機會操練的緣故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不管我們在事奉的經歷上是老練還是生疏,都當抱著「不爭、不搶、不拒」而「樂意、謙卑、感恩」 的心態,把自己所有的恩賜如五餅二魚一般獻上,讓主破碎、賜福、使用。

全家事奉的典範

   對絕大多數的人而言,一個家庭如果能夠生活安康、和樂融融、夫妻恩愛、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復何求?然而對我們基督徒而言,還有一個更高但可及的境 界,那就是讓我們的家庭能夠被上帝所使用而成為多人的祝福。《使徒行傳》第十八章提到亞居拉和百基拉這對夫妻。他們夫妻同心同工,彼此互相配搭、互相成 全,愛基督、愛他的僕人,愛他的教會。這一切都是值得我們效法的好榜樣。
   《使徒行傳》第十八章一至四節告訴我們,亞居拉是一個猶太人,出生在亞洲的本都,位於現在土耳其北邊,靠近黑海一帶的地方,移民到歐洲的羅馬,在那裡與 百基拉結婚。百基拉也是猶太人。這個名字顯示,她可能與羅馬的貴族有關,也可能是很有錢的資產階級。就拿我們今天的情形而言,就像有一個人本籍是中國,也 生在日本,移民到美國,然後和當地的華僑結婚。
   第三節告訴我們,他們有一個家庭事業就是製造帳棚。不但是丈夫做,妻子也做。今天我們說婦女就業對社會、對婚姻關係、對子女教養都有很大的衝擊,其實全 職的家庭主婦這個角色,在人類社會當中,是個極短暫而少有現象。主後四十九年,福音在羅馬的猶太人之間引起很大的騷動,當時羅馬皇帝革老丟下令把所有的猶 太人逐出羅馬。亞居拉夫婦被迫移民到希臘的哥林多定居。哥林多是個海陸交通、文化和商業的中心,是一個人口不斷增加,很有發展的城市。
  第二節那裡說,亞居拉他們一家人剛搬到哥林多沒有多久,保羅也來了。因為都是猶太人、都是基督徒,再加上又都是製造帳棚的,保羅便和他們住在一起。雖然,亞居拉一家人剛到哥林多不久,人生地不熟,百廢待舉,他們卻立即接待了保羅。
   從五到十一節,我們看到保羅這一住,就是一年半。他傳道傳得相當辛苦,受很大的壓力。到一個地步,需要主在異象中向他顯明。我想這對我們中間許多人是一 個激勵,服侍主是要付代價的,有時我們實在是感覺到力不能勝,但主對我們說︰「不要怕,只管服侍,不要退卻。」而在這期間,保羅並不是完全的孤單。後來亞 居拉一家人搬回羅馬去以後,保羅在《羅馬書》第十六章三節提到了這一段經歷︰「問百基拉和亞居拉安!他們在基督耶穌裡與我同工,也為我的命,將自己的頸項 置之度外,不但是我感謝他們,就是外邦的眾教會也感謝他們。」當我們服侍主的時候會有壓力、會有逼迫,但讓我們不要害怕,只要我們是以聖潔的手來服侍他, 主會與我們同在,有弟兄姐妹為我們代禱、與我們同工。讓我們對主說︰「主啊!為了你的緣故,我願將自己的頸項置之度外。」
   到了十八和十九節,我們看到亞居拉、百基拉夫婦和保羅一起搬到亞洲的以弗所去。聖經學者幾乎都同意,亞居拉一家人這一次移民的目的,不再是政治的或是經 濟的,而是宣教的。二十四到二十八節這段經文讓我們進一步看到了亞居拉夫婦對初代教會的貢獻。他們不但幫助建立以弗所的教會,而且栽培年輕的傳道人亞波 羅,使他能更有效地服侍主。在這期間,亞居拉的家就成了教會聚會的地方。保羅還在以弗所時寫了一封書信給哥林多教會,其中特別提到︰「亞細亞的眾教會問你 們的安!亞居拉和百基拉並在他們家裡的教會,因主多多地問你們安。」(林前十六19)這封信大概寫於主後五十五年左右。顯然亞居拉在以弗所的時候,他們的住家就是教會。
  主後五十七年左右,保羅由哥林多寫信給羅馬的教會,不但向亞居拉夫婦問安,也向在他們家中的教會問安(參羅十六3-5)。顯然這時猶太人已經可以回到羅馬自由地生活。而亞居拉一家人為了福音的緣故,也返回了羅馬。而他們在羅馬的家也成了家庭教會。今天有無數的家庭教會,這跟初代教會的情景非常相似。
  主後六十六年左右,保羅在羅馬監獄中寫了最後一封書信給在以弗所牧會的提摩太,也就是《提摩太後書》。在四章十九節,他又特別向這時也在以弗所教會的亞居拉夫婦問安。我們可以想像此時亞居拉夫婦對那位年輕而又膽怯的傳道人提摩太,必然有很大的幫助。
   從以上所讀的經文,我們可以大致得到下列結論︰亞居拉和百基拉乃是初代教會的一對猶太裔基督徒夫婦。他們有家庭事業,以織帳棚為業。為了政治、經濟和福 音的緣故,分別在羅馬、哥林多和以弗所住過。不管他們到什麼地方,他們的家就是家庭教會。他們曾經接待保羅,與他同住同工,並為他冒生命危險。他們更用愛 來包容、接納並教導年輕的傳道人亞波羅,也很可能包括提摩太。而他們的名字在聖經中一共出現了六次。每次都是夫妻的名字一同出現。而且其中有四次是妻子的 名字百基拉出現在前面。

基督徒夫妻角色的落實

1.在基督裡互為肢體

    在基督裡,我們所有的弟兄姊妹,不分種族、身份或性別,彼此互為肢體(林前十二13),應當彼此洗腳(約十三14)、彼此相愛(約十三34)、彼此接納 (羅十五7)、彼此相顧(林前十二25)、互挑重擔(加六2)、以恩慈和憐憫彼此相待、彼此饒恕(弗四32)、彼此包容(西三13)、彼此謙讓(彼前五 5)。夫妻更要彼此相屬(林前七4)、彼此取悅(林前七33-34)。

    這些教導帶給夫妻關係極大的彈性。基督徒夫婦無論如何扮演他們各自的角色,都應當不違背上述這些肢體關係的原則。

2.妻子的角色

    彼得前書第三章1-7節是新約聖經中闡釋「妻子順服丈夫」的主要經文。在當時的時代背景裡,男人的確是一家之主,在家庭生活中擁有近乎絕對的權威。他的信仰決定了全家人的信仰。然而從彼得的教導裡,我們可以看到夫妻是平等、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彼前三7

    腓立比書第二章6-8節的經文提到基督與上帝原為同等,祂卻不以此為強奪,反倒虛己、存心順服。這也應當是妻子順服丈夫時的基本心態。

    妻子可以有獨立的思想、有聰明智慧。所以縱使丈夫尚未信主,妻子還是可能先信主(彼前三1)。妻子可以對丈夫有極大的影響力來帶領尚未信主的丈夫(彼前三 1)。妻子不必要對丈夫完全盲目地服從,因為她需要先在上帝面前有貞潔的品行(彼前三2);她要行善,就是行上帝眼中看為對的事。

    在這些大前提之下,彼得教導妻子要順服丈夫──在愛裡甘心樂意地、自願地讓步(voluntary yielding in love)。妻子藉著順服看得見的丈夫來表明她順服那看不見的主。而這種長久溫柔安靜的心所表現出來的品行,不但可能感動丈夫信主,且在上帝面前是極為寶貴的。(彼前三4

    當基督徒夫妻面對一般的決定時,妻子在不指責、不歸咎於丈夫的前提下,把自己的觀察(perception)、想法(thinking)、感覺 (feeling)和意圖(intention)告訴丈夫,確定丈夫明白自己的心意,並藉此來影響丈夫。當丈夫堅持己見時,妻子選擇在愛裡甘心順服,交託 仰望上帝,也讓丈夫有機會學習負責任,並從錯誤和失敗中成長。

3.丈夫的角色

    姑且不論「彼此順服」是否包括丈夫對妻子的順服(弗五21),也不論「頭」字的意義是「源頭」還是「權柄」(弗五23);在基督徒的夫妻關係中,「妻子對丈夫的順服」是不能和「丈夫對妻子的愛」分開來談的。丈夫對妻子愛的落實(弗五25-28),至少包括無悔的愛、捨己的愛、潔淨的愛、成全的愛和永遠的愛等五個方面:

1無悔的愛:

如同基督愛教會。(v.25c)就如上帝在創立世界以前,在教會被設立、有任何表現以前,祂 已經因愛我們的緣故,按著自己的旨意,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份(弗一4-5)。一個弟兄可以選擇要不要結婚以及其結婚的對象是誰。一旦結了婚, 他除了無悔地愛妻子以外,別無選擇。因為這種無悔的、無條件的愛與婚後妻子的表現毫無關係。

2捨己的愛:

如同基督為教會捨己。(v.25d)從這個角度來看,丈夫為了要保護妻子而喪生,算得上 是單純而乾脆,一次死了也就結束了。但要丈夫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為妻子捨己,就困難多了。什麼時候丈夫要捨己?就是當夫妻的興趣、利益、需要、偏好和價值 有所不同的時候,丈夫為了愛的緣故,肯放下自己而成全妻子。

   
嚴格地說,夫妻之間極少有大是大非的事情。經過充分的溝通(雅一19)以後,丈夫在必要時,當為了堅持夫妻合一而不相爭的原則(參創十三8),選擇採納妻子的意見、滿足妻子的需要。

   
基督為教會的捨己,也包含著赦罪(太二十六28)。在婚姻之旅中,丈夫因著妻子的軟弱、失敗、甚至犯罪,對妻子難免會有失望、不滿、生氣的時刻。然而「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在這些情況之下,丈夫當不歸咎於妻子,竭力幫助妻子堵住破口,更不減弱對妻子的愛。

3潔淨的愛:

如同基督把教會洗淨。(v.26)許 多妻子因著長久以來文化、社會與家庭對女性的歧視,或者因著自身不幸的遭遇,身心靈帶著許多的傷痕進到婚姻當中。有的自我形象很低;有的依賴心很強;有的 帶著極深的罪惡感、自卑感或不安全感。然而,丈夫不但不拿妻子的傷痕和弱點去羞辱她,也不勉強她做令她良心不安的事情,反倒因著基督的緣故,對妻子流露著 真誠的接納和肯定,促成妻子在基督裡的潔淨與醫治。

4成全的愛:

基督的愛使得教會在祂再來的時候,得以成為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v.27)丈夫在基督裡對妻子的愛,不但有助於妻子從過去的污穢與傷痕中得以潔淨,更是積極地促成妻子充分發揮其恩賜,完成其心願,得以 在基督裡自信滿足、喜樂幸福。這樣的愛使得妻子無論在家庭、教會或職業上都增加了許多彈性以及可發揮的空間。

5永遠的愛:

基督在創世以前就愛教會,兩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捨己。今天,聖靈仍不斷地在我們身上 作潔淨的工作。而當基督再來時,教會將如聖潔無瑕疵而榮耀的新婦,獻給基督(v.25-27)。丈夫對妻子的愛也是永遠的,遠在結婚前就定意愛自己未來的 妻子;如今,在婚姻中,常常放下自己,為妻子捨己、討她的喜悅;認識她、接納她、醫治她的傷痛;成全她,讓她的恩賜得以充分發揮。將來無論遭遇到任何景況,都定意永遠地愛她,直到死亡暫時將二人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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