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基督徒對離婚與再婚之價值觀


   婚姻學者預測在二十一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成為少數。換句話說,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既是如此,一般專家 學者就致力於婚前教育、強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基督教會處在如此的大環境中,教會的成員難免會反應出此種社會現象。有 的在信主前就已經結過婚,有的則是在信主之後才離婚,而這兩類人在教會中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篤信聖經且願意尊主為大的基督徒,往往需要面對一些更根本的 問題,諸如「基督徒能不能離婚?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哪些服侍?」等。
   一般學者認為聖經中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包括《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瑪拉基書》第二章六至十六節;《馬太福 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十九章三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羅馬書》第七章一至六節和《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十至十五節、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等。嚴謹的聖經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一、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二、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三、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可以離婚與再婚;

四、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 人基督徒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對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只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 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在後續的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William A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提供離婚婦人證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他們的問題是「能不能離婚」,主耶穌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上帝起初的心意回答他們,而沒有談到「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主耶穌也不是在回應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掙扎的人。他對後者的回應可能比較像對那在行淫被抓的婦女(參約七5311)以及那位有五個丈夫的井旁婦女的回答一般(參約四429)。而對那些另結新歡,為再婚而離婚的人,主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的回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耶穌強調縱使他們用的是社會所許可離婚與再婚的途徑,但在上帝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亂。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拉比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略,而性的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和羞辱等則歸類為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被視為淫亂。
  ()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167)。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英斯通布 魯爾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的教導相連結︰《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十二至三十四節中「世上 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質的需要,《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至五節中「不可彼此虧負」指的是性的需要。這個原則也在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以弗所書》第 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的「愛……保養(使滿足)……顧惜(使溫暖)」而表達出來。雖然在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可用分居的方式而自動生效,保羅卻不要基督徒主動藉著分居(參林前七1011)或忽略婚姻中「物質」與「感情」責任而導致離婚。然而對那些被不信的配偶離棄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的「不受拘束」確實是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後可以再婚的法律用詞。值得注意的是,基督徒若離棄了配偶,應該主動力求和好(參林前七1011),若是被遺棄了,就本著「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的務實原則,接受對方用離棄所造成的離婚事實,且可自由再婚。
  ()總 的來說,作者根據整本聖經中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新約時代的拉比文學以及大量從古代近東到早期教會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原始文件,主張新約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 由︰兩個是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被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會傳統間 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 礎。
   面臨離婚與再婚快擇的基督徒夫妻,有的縱使配偶犯了淫亂罪,仍願饒恕對方,一面自我成長改變,一面等候配偶迷途知返,終能經歷破鏡重圓。有的飽受配偶長 期的身心折磨而對方又沒有任何改善意願的情況下,而黯然選擇主動離婚,卻得不到其他弟兄姐妹的諒解。有的因與配偶個性嚴重不和,離婚數年後考慮再婚,亦得 不到弟兄姐妹折接納。有一個弟兄在這方面飽受誤會與傷害後,感慨地說︰「我有一百個理由離開教會……」幸好人縱然不可信,上帝還是可信。
   顯然,對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頗有兼顧「恩典」與「真理」的傾向。當我們面對陷在婚姻痛苦中、面臨離婚的掙扎而真心願意順服聖經 教導的基督徒時,我們當鼓勵他們,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參何十四1-4)。如果他們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姐妹定意離婚時(參何十四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渡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我們大可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經歷了基督完全的接納、饒恕與大愛,明白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後,自然願意在基督的恩典裡,靠著聖靈的大能大力, 竭力照著聖經的教導去建造、保守與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 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

混婚 (Mixed Marriage)


混婚是指婚姻關係中男或女一個是基督徒,另一個不是,不是的一方可以是某宗教的信徒,或是一個沒有信仰的人。

牧師不肯為這樣的婚姻主持婚禮,而教堂也不願借給這樣的男女舉行婚禮。他們的立場大多數是根據哥林多後書六14-1而有(林後6:14-7:1「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甚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上帝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 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上帝;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 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 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上帝,得以成聖。」

反對這立場的人一般認為現實不容許作這樣的堅持、或教會陰盛陽衰,應給人有多選擇,或青女男女認為愛可以克服一切分別和困難,或甚至說保羅在這段經文中不是談論婚姻的事(編者回答:即使這段經文不是直接談論婚姻的事,但其中的意義和原則,加上婚姻關係是男和女最親密的結合(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是神聖的(是上帝所設立的),已說明信和不信是不能同負一軛的)

1. 經文的意義

保羅是借助舊約禁止混合的命令,叫哥林多人與不信者分別出來,這是大城巿如哥林多面對的真實問題,也是哥林多教會面對的嚴重危機。故保羅寫給他們的信,就不斷提出要分別出來的警告︰林前六1-6禁止信徒把訴訟帶到不義者的面前尋求解決;七12-1639,指出信徒若再婚,只能選擇信徒,不可與不信的結合;十21禁止信徒飲鬼的杯;林後六14-1則禁止信與不信的相結合。

保羅看婚姻是人際關係中最親密的一種,是「二人成為一體」的聯合(弗五31),因此「同負一軛」雖不僅是指婚姻的關係,它卻必然包括這最親密的關係。婚姻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教會有一個時期視婚禮為聖禮(Sacrament)的一種,亦是重視其神聖的一面。婚姻的確有其神聖層面的意義,因為它是上帝所設立的。

不管現代教會的實際情況是男多於女,或女多於男,信與不信的結合,是人故意漠視親密關係中最具決定性的一項原則:婚姻是人最親密關係的結合;勉強結合的人只可以在身體上結合,也許精神上他們也能共同分享某些價值,但是在靈性上他們是不能結合共鳴的。換句話說,他們仍然不能達到靈魂和身體的真結合,這關係是不美滿的,不能合乎上帝計畫中二人結合所應達至的深度和諧。

2. 正視混婚的現象

有許多混婚或信主與不信主者談戀愛的人常這樣說︰「你的教會不是那樣蠻不講理,反對我們的婚姻/戀愛……」,「為什麼我們不能決定自己的幸福……」,或「只要我們相愛,沒有困難是不能克服的」。他們以為使混婚成為問題的是教會,卻不知道同負一軛所要求的,是遠比有形宗教的禁令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人若是屬於同一的信仰,共同的信仰便成了他們解決問題的共同基礎,不需永遠只讓強的一方決定解決問題的方案。二人若有不同的信仰,這個共同基礎是非常難以建立的。也許這是為什麼歷來在不同地方做的調查都顯示,混婚的離婚率高於同信仰者的離婚率;近年美國一些數字更顯出,混婚比兩個都不是基督徒的離婚率更高。

3. 引致混婚增加的因素

教會女多男少常被看為混婚增加的主因,這是不對的。支持此說的,只是想把責任諉過於客觀條件,不知道混婚的成因與後果遠比這一點廣闊,其性質也是非個人的;不把握它的成因,只會混淆了問題的性質。

促成混婚上升的原因的因素可歸納為四個:

1.教會沒有在這方面給與清楚的教導;

2.社會越來越開放,造成年輕人愈來愈看婚姻純為二人之間的事,父母不再是被諮詢的對象;

3.男女求學與就業機會均等,增加雙方面的接觸機會,間接也促進了「開放的婚姻」;從一而終的思想不斷受離婚高漲之消息的挑戰,許多人不再相信婚姻制度,有時視婚姻為一種嘗試,不是一個戀愛的結果,年輕人與教外異性的往來也加增,他()們開始時不相信這種交往會結出愛果情花,到真的戀愛了,又不相信自己不能應付隨之而來的問題,混婚就成了結果;

4.個人的自由高舉,二十來歲便能在自己的專業上出人頭地。這種職業上的成就感,易於令人輕視人生較深層次的問題;由個人成就而誘發的個人主義,叫人更不相信自己不能勝過信仰不同所產生的困難。

研究婚姻問題的社會學家也指出,有時混婚常是一種「逃避」的行為,逃避宗教的制約。

我們必須強調,上述四類成因不算是完備的,因為混婚者的成因幾乎是各有不同;個別地正視尋求輔助者的背景,才是真正解決問題之道。

4. 一些建議

1. 家長與牧長

家 庭與神職人員在年輕人的心目中,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也具有權威的地位。特別對第二代信徒來說,一個關心的家長,一個具同情心的牧者,仍然是年輕人遇到人 生困難時,第一個會想到的求助對象。家長與牧者可以對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採取嚴謹的立場,當年輕人愛上教外人而向他們求助時,必須以同情心及聆聽的態度 來獲得求助者的信任,好讓輔導的關係能維持下去。

輔導者有兩個角色是必須履行的︰

(1) 公正不偏地分析他們的問題,並指出不同抉擇的後果;

(2) 倘若混婚者是屬兩個不同的信仰,輔導者應分別指出兩個信仰在這方面的要求,和有關的問題可能引起的衝突,讓他們多一個考慮的角度。輔導員的角色,是要信徒敢於面對問題,不是妥協或找廉價的出路。

在輔導過程要留意以下四點︰

(1) 認為二人的宗教背景,找出他們的屬靈程度,讓他們認識及面對這事實;

(2) 強調忠於信仰或聖經的教導是真實的;

(3) 讓對方清楚知道面對的是真實的人和物(婚姻),而婚姻的關係是最親密的,是靈魂和身體的結合,不只是羅曼蒂克的愛情吧了

(4) 提出可行的方案,讓雙方暫處冷靜期,重新思考將來的關係。

2. 對已陷於混婚關係者

(1) 必須承認混婚是違反聖經的明訓,迂迴曲折地解釋有關經文(例如,認為林後6:14-7:1解釋成說保羅不是在這段經文中討論婚姻的事),對除去個人內咎是一無助益的。別想以一個錯誤(信和不信者談戀愛)代替另一個錯誤(混婚),積極地解決當前的困難(適當的輔導/認識婚姻的意義,或帶領不信者認識和接受主)才是達致幸福的途徑。

(2)   坦誠又公開地討論宗教問題,也許在開始時會引起不快,卻能防止內心的不滿及挫折藉另一途徑加倍的宣洩出來;只要在適當的時候,用溫柔的方法,夫妻或男女二人討論彼此的宗教問題,也不是必然引起磨擦的。

(3) 好行為能引發不信者的好奇,信主一方可藉好見證,邀請對方參加教會的活動,進而請牧者約見他()談道

(4) 請對方閱讀基督教信仰的福音作品,有關書目可請者介紹。最後,引導對方信主是惟一能解決混婚困難的方法;自己放棄信仰則肯定是個悲劇。

5. 結論

熱戀中人的世界是只有一個人,不是兩個人,他()連自己也忘掉了,只有對方。面對混婚的問題,教會和牧者必須在混婚,甚至一位信主者和未信主者談戀愛之前,或甚至在有年青信徒出現時,就有措施和行動。二人若有相同的宗教背景,婚姻關係就可以自然地發展下去;不然的話,一方若是以宗教信仰為他()人生之企盼和價值,而另一方則對宗教冷淡甚至反對,他()就會覺得對方是反對他()這個人;更悲哀的是,反對他()的是他()最愛的人,混婚的苦果就愈加苦澀了。

因此,「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就不僅是一個命令,也是一個結論了。

從聖經的角度看離婚


1.       從舊約的角度看離婚

    婚姻乃上帝所設立, 目的是叫二人成為一體, 是整個身心靈的結合 (2:18-25) 。上帝看這關係是美好的, 所以沒理由終斷這關係. 婚姻關係不單是為人設立, 更是為著上帝的榮耀, 所以婚姻關係不能終止。

從墮落的角度看, 因罪入了世界, 令人與上帝, 人與人的關係破裂, 婚姻的關係也受損.

24:1-4關於休妻的討論, 1-3節非命令式的, 只有第4節才是. 目的為限制其行動, 要其小心處理. 摩西所定的條例乃為限制他們隨意離婚 (22:13-19; 2:16)

上帝恨惡休妻的事, 上帝看婚姻為要「保持的關係」。雖然舊約有很多關於休妻與多妻的例子, 但這都不表示是上帝的心意. 我們現雖身處一敗壞的世界, 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始終如一.

2.       從主耶穌的教導看離婚-

    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也是從創造的角度, 看離婚是上帝不喜悅的. 然而, 若有犯淫亂的, 則屬例外. (19:1-9; 10:1-12)

3.       保羅對婚姻的教導

    夫妻不能離棄自己的婚姻, 除不信的一方提出要求外, (這主要是因為一方信仰基督的原故) 信徒不能主動地提出離婚. (林前7:10-17) 婚姻之約是惟有死亡才能終止. (7:1-3)

    按弗5:22-33, 婚姻是預比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是愛的承擔, 亦是屬靈的使命; 婚姻又可比喻作同為身體, 是不能分割的.


    婚姻是上帝為人類設定的, 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上訴於上帝創造的本意. 婚姻也是一生一世的結合, 人是不能藉故而分離的; 甚至離了婚的夫婦在上帝眼中也仍然是夫妻的關係. 故婚姻與性都是上帝看為十分嚴肅的事. 我們要好好建立自己的婚姻與家庭, 使成為榮神益人的所在. 亦因為婚姻的盟約是上帝看為算數的, 除非一方因犯淫亂, 才被主看為合法離異.

    另方面, 若遇有一方因同住有生命危險, 或身體會受到傷害等情況, 我們的立場是可建議暫時分居等形式作為冷靜期, 在「上帝配合的, 人不可分開」的原則下, 尋找合情合理的作法.

離婚(Divorce)


大多數近代社會都容許以離婚來終止婚姻關係;就是禁止離婚的國家,也會容許分居來使婚姻中斷。這種情形是在現代的社會才有,例如在十九世紀初英國人要申請離婚,必須獲得國會批准才生效,離婚自然就不普遍了。

禁 止離婚的力量,大多數來自宗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理由。回教認為婚姻是男人和女人的合約,可單由男方來宣告無效。《可蘭經》說,人的婚姻生活不快 樂,就可以把妻子休了。但在很多天主教國家,離婚是非常困難的事;他們認為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因此其關係是終生的,不可分離。舉例說,意大利1970年通過離婚法,但教會拒絕承認這種民事的離婚程序,於是一些想離婚的夫妻,只好利用分居來中斷關係。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容許離婚,但像天主教會一樣,他們也拒絕接受信徒從民事法律獲准離婚;想離婚的夫婦必須先向教會申請,而不是向法庭申請。絕大部分復原教(Protestantism)教會都容許離婚,可是是不鼓勵的。

1. 教會歷史的看法

早期教父論離婚的文章不多,若有討論的,他們的立場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三項︰

1)離婚並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

2)情況若實在壞得非離婚不可,教會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接納;

3)離婚者不可以再婚。

這些立場是從一個基本的信念而來︰婚姻是上帝所配合的,因此婚姻關係是不容許人中止。

奧古斯丁(Augustine)把這基本信念提高到另一層次︰婚姻(不僅是婚禮)是教會的聖禮(Sacrament)之一。在中世紀,他們一方面仍然持守婚姻是不容破壞的信念;但另一面又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婚姻已名存實亡,叫人不能忍受下去,不過那時,多數的人只好強忍或自動分居,申請離婚是少有的。

改教家嘗試從聖經找證據,一方面他們拒絕奧古斯丁以婚姻為聖禮的看法,認為這沒有聖經支持;另一方面他們認為新約某些地方是容許人離婚的;換句話說,婚姻關係不是絕對不可破的。

英國的克藍麥(Cranmer)曾建議修改教會律例(Canon Law),認為在下列情況下,教會應容許人離異︰通姦、惡意的遺棄、長時間不在又沒有消息、蓄意謀害對方及殘暴。英國教會對離婚問題,一直有贊成和反對兩派意見。不過,最後還是接納離婚的申請。除了上述基於道德問題而批准離異外,男女雙方若分居兩年又同意分離,即構成離婚的條件。

華人教會對離婚的看法,一方面是容忍的,另一方面卻大力教導不可離婚,因為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部分大宗派(包括天主教)仍然持守西方母會的立場,但較為獨立的地方教會,對此問題沒有一致的看法或堅持,他們不贊成離婚,也不為離婚人士舉行再婚的儀式。甚至也有一些教會拒絕離婚人士參加聖餐。贊成及反對離婚者都認為,自己的立場有聖經和神學的根據。
 
2. 聖經與神學的根據

舊約被虜前期,以色列人的婚姻觀頗受鄰近米所波大米文化的影響,一方面看婚姻上帝所設立的,另一方面看婚姻是出於父母的安排、是一生之久的、妻子要對丈夫忠貞、犯姦淫的會被處死,而離婚是少見的。

現 代猶太人仍然堅持婚姻是一生之久。以色列國之外的拉比法庭則相信,社會的民事法是要遵守的;若有以色列人要求拉比法庭批准他們離異,就必須先得到民事法庭 的批准,他們才會批准。不管時代怎樣接納離婚,以色列人仍然認為離婚是人間悲劇,一個不義的離婚就算為民事法批准,仍然是違背上帝的旨意。不過在有些情況 下,離婚的申請也獲批准,就如叛教、性無能、拒絕同居,或對方患上不可治癒的精神病。猶太人反對離婚,其實是本於舊約聖經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離婚經文, 是申命記二十四1-4。它為男女雙方合法的性關係,定出範圍和準則︰範圍即是只限於夫妻二人之內,逾此範圍即屬姦淫;準則即是二人在婚姻關係上是聯成一體。

申二十四2-4論到被 休之婦人,她可以再嫁。再嫁後又離異,前夫不能再娶她,不然就算是犯姦淫。猶太律法還算是保護被休的婦人︰首先,丈夫要給她休書,證明她自由之身;第二, 前夫要供養所休的妻子,直到她再嫁人;第三,前夫不能再娶再嫁後又被休的前妻,此舉可能是防止男人無良心,把妻子當作貨物。根據新約的解釋,摩西是因人心 剛硬,才定離婚之例(太十九8)。猶太人最早的休妻公式語,可在何西阿書二2讀到︰「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

除了姦淫外,以色列人也可用宗教理由申請離異(拉十344;另參申七3;再比較林前七12-1315)。無後卻是離婚或納妾的常見理由(瑪二15)。以色列人把妻子休了,她若未再嫁人,男人仍可與她重建夫妻名分(賽五十四6);假如他以姦淫為理由休妻,後來證實是誣告,他就要再娶她(申二十二19)。男人若引誘少女,後來因此成婚,就一生不能休她(申二十二29)。男人若娶奴婢為妻,後來想與另一人家結婚,不能把原為奴的前妻離棄。值得注意的是,希伯來文「離婚」一詞(brytwt),意思是砍樹或砍頭,表示離婚其實是一種「截肢術」,無論誰對誰錯,離婚都會造成雙方的傷害。為此,舊約社會只是容忍離婚,卻從不鼓勵。婚姻既不能挽救,他們就立法保護被休的婦人,免受進一步的傷害。瑪拉基先知說明此點︰「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6)

新約的離婚觀融合了舊約的傳統,和羅馬的民事法。整個問題發生在申二十四1-4應該怎樣解釋、應用︰什麼是容許離婚的條件,而整個宗教法與民事法又要怎樣配合。羅馬人在法律平等的原則下,容許男人與女人以均等地位和權利,提出離婚的要求。昔日對妻子具有「無上夫權」的婚姻,在耶穌時代已名存實亡;在那時候男女都向對方要求離婚;他們只要預備一紙法律的休書,申明離異的理由,待法庭批准,便可離去。法利賽人曾試探耶穌,相信是按羅馬的法律來問耶穌︰「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嗎?」(太十九3)原來屬於煞買學派(Shammai)法利賽人,對申命記離婚法(申二十四1-4)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只有姦淫,才是離婚惟一的合法理由;希列學派(Hillel)比較自由開放,認為申二十四1說,丈夫若「不喜悅她」,就足以構成離婚的理由;「不喜悅她」的情形,從移情別戀,到她「煮的菜不可口」,都可以構成休妻的理由。這兩派在後來猶太社會中都有支持者。不過,不管社會如何開放,猶太人對離婚一事還是極嚴格的。

昔日猶太人看通姦(姦淫)是一件嚴重的罪行,應處以死刑。但此法雖在猶太律中存在,但在羅馬的大法律之下,少有執行;耶穌時代的猶太法庭相信更沒有這樣做,才引起法利賽人用淫婦來問難耶穌一幕(約八1-9)。但怎樣處置通姦的人呢?他們就是以離婚作為一種懲罰。故此他們極可能對犯通姦罪的人執行強迫的離婚。有了這些背景,我們就要看耶穌怎樣回答法利賽人有關離婚的問題(太十九3-12;可十2-12)

第一,耶穌是以上帝在創造時顯出的心意(婚姻是所所設立的),來闡釋婚姻的原意(太十九4;可十6)。這是人最容易忘記的,結果就把婚姻簡化為一種禮儀、責任、律例、規條。

耶穌指出婚姻是一種人間最親密的關係,祂透過馬太福音十九5(引用創二24)把婚姻的意義歸納為︰

1.「離開父母」──這是婚姻的社會意義,是公開的宣告;

2.連合──表明一種本於愛與忠誠而建立的親密關係;

3.「成為一體」──不僅是外在的形式成立家庭,也是藉著性行為來深化的關係。

第二,婚姻關係有更高層次的神學基礎︰結婚的男與女都是上帝造的,耶穌引用創世記一27,也是猶太人熟悉的;意思是,男與女不僅是上帝造的,且是按著祂的形像而造的。換句話說,婚姻是反映出上帝創造的模式,和上帝與人立約的模式;這種模式與關係是可預見、可維持和可倚靠的,故此它就是永恆的和不應破壞的了。

第 三,離婚與再婚的問題又怎樣解決呢?耶穌是歸在「姦淫」的項目下處理。耶穌明顯地不像希列派的人輕視婚約,因此耶穌才用亞當與夏娃的例子,說明婚姻的原意 是各為對方預備的,除了對方以外,不可能有第三者!他們的關係是一生之久。因此,耶穌一開始就指出,離婚是錯的。請注意,耶穌沒有說不可以離婚,若然,那就是律法;祂只是說離婚是錯的,這是原則。

第四,耶穌知道他們心中是懷著摩西之離婚法(申二十四1)問起的。摩西說人若「不喜悅她」,或發現妻子有「不合理的事」,就可以離婚了。耶穌若推翻摩西之律,猶太人一定會說耶穌僭越;這是耶穌真正要面對的難題。祂應付之法是重釋摩西之離婚法,指出摩西並沒有命令人去離婚,只是容許人在不能容忍的情況下離婚。換句話說,摩西之離婚法只是在罪惡世界下的一種權宜之法,一種不得已的出路,因此,這離婚法並沒有推翻創二2324更高的婚姻原則︰二人要成為一體;「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7;可十9)

我們若比較太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三處經文︰馬可和路加明顯地是直接地禁止離婚的,沒有加上任何解釋;馬太則加上一句「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意思是在一特別情況下,即雙方犯姦淫,離婚是許可的。

簡 單的說,耶穌的意思確是指婚姻是一個聖約,人不可分開;離婚是破壞聖約的關係,是罪,也是破壞盟約的淫行,就如當日在何西阿時代的猶太人拜偶像背棄了和上 帝所立的約。但在一個罪惡的世界,加上人的軟弱,有時我們要面對許多實況,這時教會也不得不接受社會中有容許離婚的法律。但在婚姻為聖約的原則下,教會必 須肯定離婚不是必須的,包括對方犯了不忠的淫亂(何西阿之妻即為一例),它也可以透過饒恕、引導,而達致復和之道。這可把聖經兩個原則揉合應用的方法,也是新約其他地方採用的方法。就如保羅在羅馬書七1及哥林多前書七10,他說婚姻是一生之久的,直到死才能把兩人分開來。但他同樣正視現實生活有離婚的可能(林前七11),甚至有人為了不能忍受配偶信耶穌而求離開的(林前七15,但這必須由不信主的人先提出來,即使這樣,保羅要求信徒積極地帶領不信主的配偶信主)

3. 現代的離婚問題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的離婚率急遽上升。今天倫理要面對的是我們該怎樣看這些數字,什麼因素促使離婚率上升,和離婚率與什麼因素有密切的關係等問題。

第一,離婚率與國家情況有較直接的關係。歷史研究指出,當國家陷於經濟困難的時候,離婚率會低於當國家處於經濟高成長的時候。再者,太平盛世的時候,離婚率又低於戰爭的時候。從已有的數字顯出,美國在第二次大戰期間的離婚率,差不多雙倍於大戰發生之前的那一年。

第二,離婚率與社會條件有密切的關係,其中包括種族(混婚)、宗教、階級,和經濟背景等因素。例如,美國最近一個研究顯出,黑種男人與白種女人結婚,比之白種男人與黑種女人結婚,前者更能維持婚姻穩定,離婚率也較低。

第三,離婚率與家庭生活的週期有較直接的關係。意思是,婚姻若能維持開始幾年的,它較有機會繼續維持下去;只能維持一、二年便離婚的,再婚後不久又以離婚收場的也較為普遍。還有,我們常說兒女是穩定婚姻的要素,研究顯出它的實際效能,遠比常人以為的低。

. 教會的行動

1. 強調婚姻的聖約意義

今天基督徒的離婚率和分居的情況,與教外人士同樣是有增加,只不過基督徒比教外人士低吧了。 華人教會沒有獨立的調查數字可供引用,但明顯的,離婚個案的發生是越來越多,牧者需要學習處理離婚個案的輔導技術也越來越大。這種趨勢反映出,基督教看婚 姻為聖約的倫理觀被大大的衝擊,教會在這方面的教導實應急起直追。我們不僅要告訴會友不要做什麼,也要結合具代表性的倫理學和社會學研究,以聖經為基礎, 向會友指出婚姻之道,特別指出婚姻不僅是滿足羅曼蒂克的幻想,也具有聖約的責任。要履行婚姻責任,我們就必須正視現代社會威脅婚姻和家庭的種種危機。從近 代對離婚人士所做的研究指出,80年代離婚人士引發的強烈情緒爆發,針對的幾乎只是離異的對象,不是婚姻這個制度;而離婚者感受到的傷害和憤怒,是來自對方的不忠,遠多於來自制度的遺害。簡言之,守約與忠貞仍然是人冀求的,這些品格既具有社會和倫理的特性,也具有豐富的神學含義,因此是教會責無旁貸的努力目標。

2. 教會組成愛的團契

教 會必須發展成為一個愛的團契,為信徒提供一塊關顧、支援與醫治的綠洲。在一個年輕家庭漸多的教會,教會應多發展以家庭為單位的活動。這種以家庭為單位來發 展的關係,有兩種作用︰積極方面,它能讓成員從實際經驗體會美滿家庭的重要,可以幫助成員以解決困難的正面角度,來處理他們自己的問題,不會動輒就以離婚 來解決問題。消極方面,對婚姻已亮起紅燈的男女,教會若是一個親密的團契,人就比較容易找到支持,容易努力謀求諒解、饒恕、醫治和恢復的途徑。

3. 提供適切的輔導

破裂家庭的上升,顯出教牧在輔導工作上應該加重。一個真實關心會友的牧者,很多時候能防範未然,適時給予提醒、幫助、鼓勵,甚至是督責,不致每個個案都是會友來找他,告訴他問題已過了能補救的地步。

4. 使教會成為離婚者可更新的地方

當 婚姻已經破裂,教會的責任有兩方面。首先是接納,不是拒絕和定罪。教會群體應該表現出基督身體的特性︰對罪人的接納,讓他有悔改和重建的希望。當然,教會 必須保持她是一個聖潔的地方,願意回來的人必須是真正悔改、不再犯姦淫的人。再者,牧師應該盡力幫助離婚男女重回教會團契的生活。研究顯出,離婚人士比未 結過婚的人更感孤獨,更需要支持的群體,而男比女更不能面對由離婚帶來的混亂和傷害,因為女性容易建立她們的支持系統(從朋友、同事、親戚),男性很多時候只是單獨承受。教會若是一個寬容、溫暖的小團體,受離婚傷害的男女就更容易重建自我,經歷上帝更新的恩典。

離婚的原因與影響


  放眼全世界華人集中之地區,離婚率居高不下,雖然最近的離婚率上升轉趨遲緩,不是因為形勢好轉,而是同居人口的大量增加,既沒有結婚,也就談不上離婚了。

   近代社會中離婚率高漲的原因,從大環境來看,包括社會世俗化造成婚姻觀的改變,經濟壓力大、離婚法寬鬆、婦女因就業而經濟獨立、對婚姻期望高,以及離婚 現象的惡性循環等。然而仔細從個別的夫妻關系來看,離婚的原因顯然比以前更加複雜,如︰個性極端不合、日常生活中長久而嚴重的衝突、分擔家務與養育子女的 分配不均、姻親問題、外遇淫亂、身心虐待毆打、精神失常、心理疾病,耽溺於酗酒、賭博、吸毒或色情等,都屢見不鮮。
  從事婚姻與家庭咨商的專家,以往對離婚持著比較寬容的態度,認為它不失是一個選擇。但1990年 代以來,他們對離婚的態度已有漸趨保守的傾向;一般認為家庭生活中充滿了太多的暴力與衝突對家庭的每一分子都不好,而離婚對子女的影響比從前估計的影響還 要深遠。然而美國近年來的研究資料顯示,離婚者自殺、得精神症狀、酗酒的可能性大約是未離婚者的二至三倍,平均生病率增高近三分之一,壽命則減少四年。不 但如此,其影響更深及下一代。單親或再婚家庭的子女比在健全核心家庭中長大的孩子,會經歷到下列各種現象的可能也都在兩倍左右;未能順利完成高中畢業、未 來也會離婚、女兒未滿二十歲就成為媽媽和兒子坐監等。而孩子遲早出現心理或行為問題的可能更高達二至三倍之間。

亞居拉家之工作觀

  一、主居首位

   亞居拉夫婦的事業應該做得不錯,以至他們搬到任何地方,他們的家都大到可以開放成為家庭教會的聚會點。顯然賺錢不是他們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他們才會有時 間來追求主話並關心傳道人與信徒。生意人很講究地緣和人脈,亞居拉夫婦若純以生意的眼光來看,理當固定在一個地方好好經營他們織帳棚的事業,然而為了福音 的緣故,他們卻在羅馬、哥林多和以弗所之間經常遷移。

  二、成就新釋

   近代的中國人仍不免有「男主外、女主內」和「妻以夫為貴」的觀念。所謂的成功,基本上就是指丈夫事業的成功。因此許多時候「一將功成萬骨枯」,為了丈 夫、父親的成就,妻子與兒女必須作許多的犧牲。一些關於婚姻與家庭的研究已注意到,許多人已經在重新定義「成功」的意義。為了顧全家人的關係、為了配偶與 子女各方面的需求,不少人寧可放棄較高薪的事業。基督徒需要整全地思考何謂「成功」,重新定位「事業」在我們有限生命中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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