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學者預測在二十一世紀的已開發國家中,一輩子只結一次婚的人可能會成為少數。換句話說,離婚與再婚的現象是一個極難逆轉的趨勢。既是如此,一般專家 學者就致力於婚前教育、強化婚姻關係、減輕離婚所造成的傷害,以及促進再婚的成功。基督教會處在如此的大環境中,教會的成員難免會反應出此種社會現象。有 的在信主前就已經結過婚,有的則是在信主之後才離婚,而這兩類人在教會中都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篤信聖經且願意尊主為大的基督徒,往往需要面對一些更根本的 問題,諸如「基督徒能不能離婚?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離了婚以後能不能再結婚?若要再婚,其婚禮該如何舉行?再婚的人在教會中能參與哪些服侍?」等。
一般學者認為聖經中與離婚再婚相關的主要經文包括《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瑪拉基書》第二章六至十六節;《馬太福 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十九章三至十二節;《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羅馬書》第七章一至六節和《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十至十五節、二十七至二十八節等。嚴謹的聖經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主要有四種不同的看法:
一、不可離婚,也不可再婚;
二、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
三、因為淫亂和離棄的緣故,可以離婚與再婚;
四、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離婚和再婚。
華
人基督徒多半很單純地以主耶穌所提的「淫亂」對保羅所提「離棄」二者作為可以離婚與再婚的根據。只是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麼單純,而多數的
教會也缺乏明確的原則,因而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產生了許多的困擾與傷害。在後續的發展中,主張「可以離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William A‧Heth),本著「兩惡取其輕」的原則,改變立場,接受在配偶持續淫亂、虐待以及亂倫等情況下可以離婚與再婚。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從1990年代以來,福音派的主要聖經注釋書 中馬太、馬可、路加三本福音書和《哥林多前書》對聖經中離婚與再婚經文的詮釋,至少有以下八個值得注意的發展︰
一、根據《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至四節,認定至少從摩西的時代起,離婚與再婚已是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規的目的有三︰
(一)避免讓「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關係的神聖;
(二)保護婦女免被丈夫無故離棄;
(三)提供離婚婦人證明文件免被視為娼妓或離家出走、不守婦道的女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一)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二)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二、在第一世紀猶太人的社會裡,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歸宿,因此離了婚的婦人,多數會再婚,也不算犯淫亂罪。然而人卻認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 那麼離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須的。因此當時猶太拉比中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的主要爭論不是「能不能離婚」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離婚」。前者認為「不合宜的 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後者則連妻子不照著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構成離婚的理由。當時男人把妻子當成財產一樣,隨便更換,女人雖然幾乎沒有主動提 出離婚的權利,但卻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離婚,以致她能再和別人結婚。
而在同一個時代的希臘和羅馬社會裡,離婚更是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丈夫或妻子藉著分居而造成離婚的事實,都與法庭無關,但孩子歸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妝,以致當時多數的家庭屬同父異母的家庭。
三、就主耶穌在各福音書中有關離婚教導的表面差異,學者試著從下列幾個途徑去解決︰
(一)主耶穌在福音書上講論有關離婚與再婚的經文的教導(參太五31、32,十九3~12;可十1~12),有如十誡般的律法原則,而非法律的施行條例,在應用時需要加以界定。此外,這些教導用的是夸張法(hyperbole),直指上帝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義,凸顯婚姻的神聖與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義採納,需視實際的案例而定,但其重點一定不能失去,為的是要迫使我們改變思想和行為。
(二)耶穌拒絕從律法的層次來看離婚,因此既沒有支援希利學派從容離婚,也沒有贊同撒買學派僅許可在配偶犯淫亂時必須離婚。耶穌直指起初上帝設立婚姻時的心意,強調在天國的倫理裡,婚姻誠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絕無例外可言(參可十10、12;路十六18)。然而我們現今處在一個天國固然已經臨到,但尚未全然實現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與耶穌的時代一般剛硬,因而離婚與再婚的現象仍不可免。這才會有《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二節中,許可因淫亂的理由而離婚的例外。
(三)就經文的背景而言,《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記載都很絕,毫無離婚的可能。在《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節,主耶穌是在回應那些曲解聖經,且存心想用離婚問題來陷害他的法利賽人。
他們的問題是「能不能離婚」,主耶穌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上帝起初的心意回答他們,而沒有談到「在什麼情況下可離婚」。
主耶穌也不是在回應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掙扎的人。他對後者的回應可能比較像對那在行淫被抓的婦女(參約七53‧八11)以及那位有五個丈夫的井旁婦女的回答一般(參約四4~29)。而對那些另結新歡,為再婚而離婚的人,主耶穌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的回應︰「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耶穌強調縱使他們用的是社會所許可離婚與再婚的途徑,但在上帝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亂。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一)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四、保羅並不認為主耶穌對離婚與再娶的教導是包括了所有情況的律法定規,否則他不會自由地再增加「離棄」這個因素。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至 十五節延續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維護婚姻,此時和睦的原則重於不離婚的原則,「就由他去吧」。至於再婚的可能,學者 指出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所說的「不必拘束」,用在當時猶太人的離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節 ︰「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呂振中譯本》︰你得解脫離開妻子了嗎?)意指曾經結婚,但如今可能「離婚」或「喪偶」的情況。對這樣的基督徒,保羅說︰「(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顯然,在每一個個案裡,如果離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納,那麼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許可了。
五、我們可將主耶穌許可「因淫亂而離婚」的例外,連同保羅許可「因不信的丈夫離棄而離婚」的例外,回歸到婚約中的兩個主要部分︰「二人成為一體」的性親 密關係,以及在「離開與聯合」中所表達的忠誠與委身。顯然,對婚姻的不忠破壞了夫妻一體的關係,而離棄則否定了對婚姻的委身。
六、布隆伯格(Blomberg)根 據《創始記》第二章二十四節進一步提出,「淫亂」與「離棄」這兩個行為的共同點是,在正式離婚生效以前,它們都已經摧毀了婚姻的實質。他從而提醒我們小心 避免把聖經表面字句當成律法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或不可以離婚,而應當在竭盡所能來維護婚姻的大前提下,本著相同的原則,依每一個個案的情況來考量離婚 的可能。哈格納(Hanger)在詮釋《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時亦強調︰「惟有不當的聖經盲從主義才會堅持勉強將新約倫理的理想用來殘忍而狠心的態度把這段經文的教導當成律法的條例來執行」。基督教倫理學者斯坦利‧格倫斯(Stanley Grenz)從 福音派信仰的角度來看如何決定離婚與再婚的問題時指出︰配偶雖然沒有犯淫亂或離棄的罪,卻以不變應萬變,沒有任何用心營建婚姻的意願與行動,持續地在物 質、身體與精神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賭博、吸毒和色情等惡癮而不肯悔改治療時,無辜的一方在竭盡所能而無濟於事之後,為了個人與子女的福祉,未嘗不能考 慮離婚與再婚。我們的目的當然不是要為離婚大開方便之門,但是如果我們拒絕以此原則來考慮任何例外的情況,結果可能會造成身心更大的創傷。針對此點,安得 列亞斯‧科斯坦伯杰(Andreas J. Kostenberger)則按著(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的原則謹慎使用。
七、當今教會的重點要擺在預防、教導、強化與挽回婚姻關係︰上帝的標準從不改變,而教會必須強調預防與教育。人難免會有軟弱跌倒的時候,基督徒不因為配 偶犯了淫亂或離棄的罪,就以為必須離婚,而願竭盡所能來使婚姻恢復健康的光景。這對受了傷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當然不容易。然而耶穌所宣告的國度生活 正是醫治與恢復的源頭,把聖靈更新的力量帶入基督群體中所有的關係。不論離婚的理由是否合乎聖經原則,它都是罪,卻不是一個不可饒恕的罪。一旦離婚成為事 實,就要開始挽回之道。
八、晚近英國學者英斯通‧布魯爾對這個主題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
(一)按 著新約時代的拉比文獻顯示,不生育、性的不忠、物質上的忽略以及情感上的忽略都構成離婚的理由。後二者乃是按著他們對《出埃級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詮 釋的結果。作者稱第一世紀猶太人對這段經文的詮釋,乃是其研究最重要的考量。《新譯本》將該段經文翻譯如下︰「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 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什麼。」
拉比將衣食的缺乏歸類為物質的忽略,而性的的需要不能滿足、殘酷和羞辱等則歸類為情感的忽略。不但男方可提出離婚,女方亦可請求法庭判決離婚。若離婚的理由不成立,當事人的再婚亦不成立被視為淫亂。
(二)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三)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第167頁)。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四)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二)當時拉比間的撒買學派和希利學派都接受上述的離婚理由。當我們詮釋主耶穌對離婚的教導時,不但要考慮這兩個學派的相異處,也要考慮他們的相同處。這一點似乎是其他學者都忽略的。
(三)英斯通‧布 魯爾從拉比文獻中列舉了許多希利學派與撒買派對離婚案件長短不等的辨論及判決的記錄。由於當時的讀者對有關離婚律法的背景有共識,因此對那些最後留下來的 濃縮文件不會產生誤解。作者認為我們應采相似的原則來看福音書中有關耶穌對離婚與再婚教導的記載︰《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至十二節算是較詳細的,但省去了大 家都同意的離婚根據(參出二十一10、11); 《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節比《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節少的幾句話,是當時猶太讀者知道且可自己補上去的;《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略 去了所有的詮釋,只留下《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的休書及淫亂的例外作為提醒;《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節則是最濃縮的記錄(第167頁)。赫思贊揚英斯通‧布魯爾為《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和十九章三至十節兩者間的差異提供了最令人滿意的解釋,同時也同意耶穌應和撒買學派一樣接受《出埃及記》第二章十至十一節作為合法離婚的理由。
(四)作者進一步指出,與當時拉比的教導比起來,耶穌對婚煙的教導有六大獨特的重點︰
1.婚姻應是一夫一妻制——這有別於當時仍被許可的一夫多妻制。
2.雖然當時大多數人隨從希利學派而對《申命記》第二十四章一節作最寬恕的解釋,許可男人以任何理由離婚,主耶穌卻根據《創世記》第二章二十四節,強調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開。
3.當時的拉比認定若配偶有淫亂的嫌疑或事實,離婚乃是必須的。但耶穌卻認為即便如此,離婚並不是強制的。
4.當配偶硬著心而持續不忠或不肯履行供應衣食和同居的義務(參出二十一10、11)時,離婚是被許可的。
5.婚姻不是必須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對當時的猶太男人而言,「生養眾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構成離婚的理由,耶穌卻教導人可為天國的緣故而守獨身(參太十九10-12),因此結婚與生育不再是必須的。
6.撒買學派雖然對離婚的定規比希利學派嚴謹,卻接受後者為法庭的裁決。換句話說,只要希利法庭判決離婚生效,不管是根據什麼理由,撒買學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穌卻堅持︰「(除了大家都接受的《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之離婚理由外)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
(五)英斯通‧布 魯爾另一個重要論點,就是將《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與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的教導相連結︰《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十二至三十四節中「世上 的事」指的是衣食等物質的需要,《哥林多前書》第七章三至五節中「不可彼此虧負」指的是性的需要。這個原則也在基督徒的婚姻誓約當中,藉著《以弗所書》第 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的「愛……保養(使滿足)……顧惜(使溫暖)」而表達出來。雖然在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可用分居的方式而自動生效,保羅卻不要基督徒主動藉著分居(參林前七10、11)或忽略婚姻中「物質」與「感情」責任而導致離婚。然而對那些被不信的配偶離棄的,《哥林多前書》第七章十五節的「不受拘束」確實是當時希臘/羅馬社會中離婚後可以再婚的法律用詞。值得注意的是,基督徒若離棄了配偶,應該主動力求和好(參林前七10、11),若是被遺棄了,就本著「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的務實原則,接受對方用離棄所造成的離婚事實,且可自由再婚。
(六)總 的來說,作者根據整本聖經中與婚姻相關的經文、新約時代的拉比文學以及大量從古代近東到早期教會有關婚姻和離婚的原始文件,主張新約應有四個許可離婚的理 由︰兩個是傳統所持的「淫亂」與「被不信的配偶離棄」;另外兩個則根據《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十至十一節,被舊約律法和先知所接受,且被保羅和教會傳統間 接引用的「情感的忽略」與「物質的忽略」。保羅把它們同等地用在丈夫和妻子身上,而它們也經由《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成為基督徒婚姻誓約的基 礎。
面臨離婚與再婚快擇的基督徒夫妻,有的縱使配偶犯了淫亂罪,仍願饒恕對方,一面自我成長改變,一面等候配偶迷途知返,終能經歷破鏡重圓。有的飽受配偶長 期的身心折磨而對方又沒有任何改善意願的情況下,而黯然選擇主動離婚,卻得不到其他弟兄姐妹的諒解。有的因與配偶個性嚴重不和,離婚數年後考慮再婚,亦得 不到弟兄姐妹折接納。有一個弟兄在這方面飽受誤會與傷害後,感慨地說︰「我有一百個理由離開教會……」幸好人縱然不可信,上帝還是可信。
顯然,對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學者對相關經文的詮釋頗有兼顧「恩典」與「真理」的傾向。當我們面對陷在婚姻痛苦中、面臨離婚的掙扎而真心願意順服聖經 教導的基督徒時,我們當鼓勵他們,本著上帝起初對婚姻的心意,用實際的行動表明他們願意溝通、改變、解決問題、挽回與復合(參何十四1-4)。如果他們在物質與情感上長期地受到配偶虧待,對方又以不變應萬變或毫無復合的意願或行動,以致這些弟兄姐妹定意離婚時(參何十四9),我們當本著接納而不論斷的心態,陪伴他們渡過這艱苦的階段,以免造成二度傷害。我們大可不必擔心這會導致更多的離婚現象。當今大多數的離婚,特別是基督徒的離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
然而更重要的是,一個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經歷了基督完全的接納、饒恕與大愛,明白了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後,自然願意在基督的恩典裡,靠著聖靈的大能大力, 竭力照著聖經的教導去建造、保守與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會與基督徒,特別是那些堅決反對離婚與再婚的教會與基督徒,應當用具體的行動,在婚前、婚後的 教導與協談上盡上更多的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