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好像是現代社會的副產品,現代人看離婚已經不再像以前一樣,認為是可恥的事,而是一件相當平常的事。可怕的是,這情況並非單發生於非信徒的家庭,在信徒的群體中,這些情況也屢見不鮮。因而面對這個情況教會不可以坐視不理,應該要了解他們的需要及提供有關的教育及牧養。
a. 離婚的影響
教會需要了解離婚對信徒的影響,才能夠幫助他們。離婚是痛苦的,對整個家庭的生活、作息、自我價值感及安全感;無論是身、心、靈三方面都會造成深遠的影響。離婚會造成人情緒的混亂、不理性的抉擇及人際間的緊張。離婚不單影響夫婦雙方,同時也會延伸及孩子、父母、家人、朋友及教會的信徒。有一個研究發現,離婚者面對離婚時會經過三個階段:
(1) 震驚期:在面對要離婚時,離婚者面對離婚這事實會覺得非常震驚及難以接受。原先充滿希望和幸福的婚姻被空虛、憤恨及困惑所取代。不同的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來表達其面臨的震驚。有些人完全離開人群,把自己隱藏起來。有些人卻以忙碌的活動來忘記自己的不快,也有些人逢人就述說自己的遭遇。有些人會因離婚而覺得有罪疚及挫敗,有些人覺得憂傷痛苦,另外有些人卻假裝滿不在乎。不論哪種反應,離婚者在面對新的階段前,都必須承認離婚的事實,否則他們永遠無法開始新的生活。
(2) 調適期:這個時期包括了三個階段,第一是積極的憂傷階段,比如他們會回想婚姻中好的快樂時光,怎樣跟配偶、子女過著幸福的生活。第二是消極的哀傷階段,比如是在自憐與罪疚中浮浮沉沉。第三是收拾殘局階段,離婚者漸漸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過單身的生活。
(3) 成長期:在這個時期,離婚者開始能夠誠實地面對他們人生中新的身份,給自己一些空間及時間,作沈思、禱告及回憶。此外,他們也會與別人交往,盡量不責怪別或自己,也不再自憐,並會尋求神的引導,對未來做一些積極的計劃。
b. 教會對離婚者的培育
(1)教會對離婚者應有的態度:面對離婚的信徒,大部份的教會都抱著審判的態度而非赦免,這些態度使離婚的信徒不敢向教會尋求幫助。其實,大部份離婚的信徒,都會認為自己是一個失敗者,他們會因自己未能持守一生的盟約而自責,也因此覺得罪疚。無論離婚的原因是什麼,如果要挽回離婚者,除非教會能湧流出基督的愛及恩典,讓離婚者在教會中感到被接納和饒恕,否則他們就會離開教會,在其他團體尋求幫助。因而,教會在培育離婚者之前,需要對離婚的人抱接納的態度,讓婚姻者經歷到:「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顯更多」(羅馬書五20)。
(2)教會對離婚者所扮演的角色:離婚所帶來問題往往是很複雜的,需要大量的資源及專業的幫助,這不是一般教會可以提供的。然而,教會可以扮演一個支者,支持離婚者重建屬靈的生活,並結合社會的機構提供幫助。教會可以透過縣、市等福利機構,取得專門處理離婚或家庭問題的公立或私立的機構名錄,在有需要時,可以轉介到這些機構尋求協助。
此外,教會可以透過個人探訪關心及輔導離婚者,幫助他們渡過難關,重新投入社會及教會的生活。除探訪外,如教會中有數個離婚者,教會可助他們組成相交或支持小組,讓他們一同分享掙扎,一同禱告支持,並彼此鼓勵,定立人生的目標,建立新的生活。
在探訪或相交小組中,教會要對離婚者有適當的輔導。在上面所講的離婚影響的階段中,教會都需要留意離婚對當事人在情緒上、行為上及社會上的影響:
(a) 情緒的影響:離婚所帶來的情緒影響很多,包括有:焦慮、罪疚、恐懼、悲傷、沮喪、憤怒、憂苦、挫折等,有些人甚至有自殺的念頭。大多數的夫婦會經歷一段時間的優柔寡斷、困惑或是猶豫不定,甚至會出現神經質,如果長時間承受緊張,會造成身心方面的疾病。
離婚是表示一分愛的喪失及一種關係的終止。因此,離婚的主要反應是哀傷。這種哀傷在特別的節日,比如是結婚週年紀念、春節等時節會更加難過。
(b) 行為的影響:離婚會影響人的行為,例如是吃飯、付帳、解決日常問題、照顧財產等,這些日常的活動已沒有配偶的協助。如果有子女,離婚者必須適應過單親的生活,決定跟子女分開住或同住。當離婚者受這些問題困擾時,往往會很痛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工作,質與量都會下降,效率低落,並容易發生意外。
(c) 社會的影響:離婚會牽連別人,包括家人子女父母和其他親屬,他們的反應幅度會很大,從震驚、反對、恐懼到支持和鼓勵都有。另外,有些批評者,可能包括教會的人在內,會反對、指責離婚者。因而,離婚者會感到孤單、不安全,對應否約會或再婚會感到困惑。另外,大多數人會在性與自我控制上掙扎。因而,他們極需要別人的體諒與關懷。在探訪或小組的相交中,如果可以了解及關心以上的問題,給與疏解輔導,對離婚者會有很大的幫助。
(3)教會對離婚的教導:教會有責任對離婚的問題進行教導,讓弟兄姊妹如何按聖經的立場看婚姻,也讓離婚的信徒明白聖經的真理。在有關離婚的教導中,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預防性的教導,第二類為補救性的教導。
(a)預防性的教導
聖經中的婚姻觀及離婚觀:教會應在平日的講道或教導中講解聖經中的婚姻觀及離婚觀,讓信徒有一個健康的婚姻家庭觀,不是等到有婚姻危機出現時才補救,可能會為時已晚。有關聖經中的婚姻家庭觀,教會可以參考有關的材料,在這裡稍為提提聖經中的離婚觀。
舊約的教導:聖經指出婚姻仍是丈夫與妻子永遠的結合(創世記二24),但自從人類墮落後,人不能再維持美滿的婚姻,因而神容忍人離婚,並給與簡要的指引(申命記廿四1-4),但絕非讚成人可以離婚。按照舊約,離婚是合法的,但必須有不合理的事情發生才可以離婚,這不合理的事情可能是指性生理方面的事情。
耶穌的教導:在新約中,耶再次肯定婚姻的永久性,指出神允許離婚只是因為人的罪,並不是神起初的原意,並說明只有犯了淫亂的罪才可離婚。一個人若不是因為淫亂的綠故與配偶離婚而與另一人結婚,就等於犯了姦淫的罪。即使有淫亂,離婚也不是神所嘉許的,只是允許而已。寬恕和再和好才是神的美意。許多福音派聖經學者認為,離婚後,無辜的一方,即沒有犯姦淫的一方可以自由再婚。
保羅的教訓:除了主的教導外,保羅還加上第二個可以離婚理由,就是不信的配偶離棄了信的一方(哥林多前書十七10-15)。信與不信的結了婚,也不因此而構成離婚的理由,反而信的要盡力使不信的信主。只有不信的堅持離婚,主動離開已信的配偶,這才被逼要離婚。
現代聖經學者的觀點:聖經學者司徒德摘述了聖經的觀點,提出有關離婚問題的指引,這指引是一般福音派教會所認同的:
第一,神創造男人及女人,並清楚制定了婚姻的目的。人的性需求只可在婚姻中得到滿足,婚姻是永久完全的結合,這是神的和理想。
第二,離婚在聖經中從未受過嘉許,更不會被鼓勵。
第三,然而離婚(和再婚)在兩種狀況下得到許可:
一,如果一方犯了淫亂的罪,無辜一方可要求和配偶離婚。
二,如果有不信的配偶拒絕與信主的配偶繼續共同生活,信者可以默從不信者配偶的離棄。
總括而言,這兩種離婚的理由都在不情願的情況下:
一,是一個人可與其配偶離婚是由於配偶的不貞,而他自己並未犯姦淫。
二,當不信者堅持要分開,信者更可以沒有拘束。
(b)補救性的教導:如果信徒已經離婚,就要作補救性的教導。教會可以透過以下的途徑來教導離婚者:
查經:教會可透過查經小組或單對單的查經來幫助離婚的信徒重建信心及與神的關係,例如是羅馬書、腓立比書等,都是一些很有幫助的經卷。讓離婚的信徒從聖經當中得著安慰、提醒,因著神的話語,信心得以堅固,能重新面對生活,並願意為主而活。
建立新生活:除查考聖經外,在小組或個人的探訪中,要教導及鼓勵離婚的信徒面對新生活。
首先,要教導他們尋求新的身份,接納自己已經離婚、變成單身人士的事實,有勇氣過單身的生活。
其次,要教導他們建立新的關係,重新認定自己與前配偶、子女、朋友、親人之間的關係。並尋找新的朋友。建立新的關係需要時間,離婚者要有忍耐,教會也要幫助他們如何重建與人的關係。
第三,要教導離婚者面對未來,不要再活在過去或悲嘆未來,而是認清自己過去的錯誤,改進自己的缺點,重新定立人生的目標,完成神在自己身上的計劃。
基督教不讚同離婚,因為離婚不合神的旨意。離婚也絕非必要,因為許多人離婚只是為逃避困擾。然而,在現代的社會中離婚的問題確實非常嚴重,教會不能迴避這個事實,教會需要正視離婚的問題。給與信徒適當的教導。當信徒面對離婚的危機或要離婚時,教會也應作出適切的關懷和牧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