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複製生命


          複製是指無性生殖(Clone,或稱「單源」), 即是來自同一親代,具有相同遺傳形質的群體,也就是不靠生殖細胞的精卵結合,而遺傳全由提供細胞核的一方來承擔,之中並沒有經過基因重組的過程。因此,所 衍生出來的「下一代」會與原本提供細胞核的母體,基因結構或外在特徵均完全相同,自然界裡的單細胞生物如:細菌、珊瑚,便是如此繁衍。

難度極高的工程

至於製造複雜人,科學家先從一名女子身上抽出一顆卵子並去除基因物質,之後從複製對象身上抽出幹細胞,再在那幹細胞抽出細胞核DNA載有個人基因資料,繼而植入卵子細胞內。

如過程順利,卵子會如普通受精卵分裂,發展成新胚胎,最後植入母體內孕育。美國Baylor College of Medicine 細胞生物系研究員 鍾志剛 博士說:「其實原理十分簡單,但實踐起來卻一點不容易,失敗率也很高,如桃莉,之前都有好幾百次失敗經驗才成功,至今也只有一隻,更何況人的卵子比動物少,成功受孕的機會也相對少,所以複製過程比動物複雜。」

動物複製研究顯示,現時每60粒卵子中,只有一顆可在子宮成功孕育。而外國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

複製進程

60年:曾有胚胎學家嘗試複雜脊椎動物青蛙。

84年:著名胚胎學者索特(Davor Solter)歷經無數次老鼠核移植實驗後,在《科學》雜誌上表示,雖核移植可行,但以單純細胞核移轉來複製哺乳類,在生物上仍有困難。

96年:英國愛丁堡洛斯林研究所(Roslin Institute)開始研究利用細胞核移植的無性生殖方式來培育母羊。

97年:多莉誕生,複製技術跨前一大步。

02年:法國「複製援助(Clonaid)」公司聲稱首名複製人已出生。

03年:英國有十六對女同性戀者透過ManNotIncluded.com網站購買精液,成功進行自助受孕生子。

前所未有問題多多

複 製技術最困難的地方是要把原整的細胞核放入卵子細胞,由於細胞核很細小,容易受損,如果細胞核在複製過程中受到傷害,問題自然多。因此,有不少胚胎在開始 發展初期巳失敗,胎死腹中,就算誕生,也可能是畸胎。「過去許多例子顯示,複製的動物在嬰兒出現嚴重的健康問題,如肺臟有缺陷,所以有不少在出生後不久便 夭折。」

有科學家懷疑,複製動物有缺陷,是由於卵子快速重新設計成人細胞基因材料時出了差錯,以致有些基因啟動得過遲或過早,有些甚至不會啟動。

另外,被複製的動物最有可能出現基因突變、提早衰老及患有遺傳病,桃莉不單衰老、而且出現過胖及患上關節炎。「即複製對象已30歲,其細胞核也已30歲,從本體的細胞核已老化,把它放入新的卵子上,因此被複製的也會出現未老先衰的現象。如本體患有先天性遺傳病,被複製的一樣會患上。」另外.由 高齡 女士提供的卵子,其細胞質內的粒體基因,有可能出現突變。」

新澤西州聖巴拿巴斯醫學中心輔助生殖研究主任Jacques Cohen是複製猴子的權威,從300次實驗所得,儘是醜陋怪異胚胎,如有沒細胞沒有染色體,有些細胞竟有多個細胞核。 鍾 博士說:「動物都經過許多實驗,但人卻不能,說不定最先誕生的複製人,也只是實驗品之一。」
       
公眾如何面對?

雖然目前複製人技術未臻成熟,失敗率很高,但他表示:「只是時間的問題,科技不斷進步,遲早都會成功。」在桃莉出生後一週內,美國奧岡州海狸市靈長類研究中心,也成功完成彌猴核移植的首例。人類複製技術,已非遙不可及。

不過,面對這門新的科技,他認為公眾要有批判性思考,以及反思以下問題:

1. 之前已有不少科學家複製動物,但一直只收到桃莉的消息(2002年挑莉因提果衰老而死),那麼其他複製動物的最新進展是如何?是否科學家仍有些事實隱瞞公眾?或報喜不報憂?

2. 研究科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病毒、提升健康、改善生活,但如為了滿足個人的野心,科學便失去真正意義。

3. 有些科學家努力研究複製技術,但為的是得到基金贊助,把研究變成生財工具,研究科學同樣失去意義。

4. 人死了,複製只為了延續它的生命,是否正挑戰自然定律?

兩極意見

反對:

1. 破壞人類尊嚴: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美國國家生物倫理委員會(NBAC)都提出這觀點,應尊重個人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2. 科學的不確定性:在研究中會犧牲許多卵子,且造成胎兒的夭折,這是道德所不能容許的。

3. 違反自然:複製人不是經正常的生育過程,即由男女共同創造的生命,而是製造出來的生命。

4. 破壞家庭:一旦複製人成功,一個女性可以無性生殖,不需要透過男女情愛的關係就能生育孩子。

5. 恐被濫用:若被獨裁者濫用,為使自己的權力不滅而複製自己,在他死後,權力就轉移。

贊成:

1. 器官移:複製技術可為病人提供適合器官,如長期洗腎或血癌的人可獲重生。

2. 協助生育:肋不孕夫婦。另一貢獻為同性戀者可以生育自己的孩子。

3. 複製有特殊才能:如科學家、音樂家、運動家、電影明星等傑出及特殊貢獻的人,發揮其才能,造福人群。

基因圖譜研究工作

人類在半個世紀前發現脫氧核糖核酸(DNA)的雙螺旋結構,時至今日,這項重大發現終於進入另一新里程,美英等六國科學家昨日宣佈,已完全排列出人類的基因圖譜,精確程度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

有份參與人類因圖譜編製工作的科學家認為,成功排列全部人體基因組,有助專家辨認出廿五萬至卅萬個基因,包括涉及癌症和糖尿病基因,是治療人類疾病的重大突破。

人體內有一百萬億個細胞,而每個細胞內含三十一億組DNA鹼基「密碼字母」。要完全紀錄個人DNA資料,所需記事簿疊起來時高達二百呎,或需要二百本五百頁厚的電話簿。由於人體基因密碼浩如海,故美英等科技強國,亦未必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獨力完成破譯工作。而在解譯密碼過程中,科學家更要動用可進行極速運算的腦及機械定序器,將三十一億組DNA密碼逐一破解。

早於三年前,來自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德國和日本的科學家,已宣佈完成人類基因圖譜的「第一草圖」。然而,這項被譽為生物科學界登月創舉」的解碼工作尚未完善,原因是基因密碼浩繁,難免在破譯過程中出缺損或錯誤。

較早前完成的人類基因圖譜覆蓋百分之九十七的人類基因組,基因圖譜排列完成後,其準確程度已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美國科學家柯林斯強調,由於每個人的基因排列方式獨一無二,因此科學家沒有預期基因組序的準確度達至百分之百。

基督徒的立場

1. 基督教不像天主教的把生育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 神學。基督徒認為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讚成:一,神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 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神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2. 面對人類,複製生命不是科技的問題,而是需要顧及人類的倫理道德問題。動物複製研究顯示,現時每60粒卵子中,只有一顆可在子宮成功孕育。而外國專家指出,複製哺乳類動物,成功率只有1-5%,而複製人類的技術就更不足1% 。雖然如此,我們相信科學的發達,可能會在複製生命的技術上會越來越成功。但這只不過是技術問題。但是,人類要面對的是生命的意義和價值,也就是倫理問題。如果,一天複製技術成以完全成功複製人類,其核心問題在於為什麼要複製人類。如果基因工程(複製人類的工程)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控制疾病,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複製人類是為了保存某些人種而相對地貶值了某些人種,這是人的尊嚴和價值問題,是不能接受的。基督教更要提出警告,人類的敗害(人的野心和獨裁者等)是否是可以正確而有意義地使用基因工程呢?相信答案是不可以。因此,基督徒還要要求世界有監督系統去控制基因工程的使用。

安樂死(Euthanasia)


英文安樂死一詞是由兩個希臘詞語eu()+ thanatos()合成,指一種最少痛苦的死亡;但這個字源學的資料,對安樂死引起的倫理問題,似乎沒有什麼幫助,因為沒有人希望別人痛苦地死去。

在倫理學(Ethics)的範疇內,它最基本的問題是︰人有沒有權力奪去人的生命?不管這是別人的生命〔如戰爭、墮胎(Abortion)、死刑〕,或自己的生命(如自殺)。譬如,墬機現場一個人的腿被燒著的重物壓住了,救援無望,他求別人一鎗了結他,減少痛苦的時間,可以嗎?

醫生應否竭盡所能,來拯救一個先天嚴重缺陷的嬰兒?什麼時候才可以拔去支持植物人存在的昂貴醫療系統,讓他帶著尊嚴地離世?這些都不是容易下判斷的道德兩難,在醫學愈發達的地方,人碰上這種問題的機會就愈多,兩難的困境就愈為凸顯,要求簡單易行的指導原則就愈不可能。

在基督教前期的西方,或東方社會,某種形式的「安樂死」,是社會接受的一種行為,如糧食有限,而人口不斷增長的社會,他們會把沒生產力的嬰孩及老人放在山野間,讓他自然地死去(日本之《楢山節考》電影,便是以這情節為主題)。近代人對此問題的重視,可追溯到十九世紀;現代人就是贊成安樂死,也不會用功用主義式的倫理來為它辯護,說安樂死可以減少浪費有限資源,好給在生者較大的機會;因為這種論調正好為納粹德國的濫殺提供了理論基礎。現代人多會就一獨特個案來討論,避免提出空泛又一般的原則。譬如,假如一個人患了不治又極度痛苦的病症(如癌症末期),人能否採取科學認可的方法,來減低他受苦的時間,例如不再給他延長生命的藥物,這有兩種方式︰強迫的和自願的。

強迫的安樂死指非由病人提出,是旁人(如親友或醫生)給予病人最無痛苦的死亡,有人稱之為「仁慈殺害」(mercy killing), 如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末期的、痛苦又沒有尊嚴的成年病患等。贊成者認為終止這些人的生命,對病者及其家人都是仁慈的舉動;反對者則認為,這種醫藥謀殺 與基督教教義不合。生命是上帝給人的權利,活下去就是人的責任,不管有沒有病者的同意,沒有人有權利終止另一無辜者的生命;人若這樣行,就是對病者不公, 對上帝不義;不論在什麼情況下,人均需有憐憫。人雖然有責任減少別人的痛苦,卻不能不計任何手段。有時我們會說,在醫生與病者家屬的默契下,醫生實際上就在實行某種程度的安樂死,但這個說法缺乏明確的資料支持;分別在於醫生開給病人的藥是止痛式的(analgesic),或是終止其生命的(lethal), 二者有明顯的不同。止痛式的是麻醉其痛感神經,減輕痛楚,這種藥雖有縮減病人壽命的副作用,此副作用卻不是醫生開藥時的目的;終止生命的藥方,卻是以結束 生命為主要目的,止痛反成了第二目的。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刻意終止病人的生命,無論是否得到病人的同意,都犯了謀殺罪。

自 願的安樂死,是指病人頭腦清醒時主動要求醫生結束其受苦的生命。現代人要求法律容許末期病人有權求死,認為只要修改法律,加強監察系統,減少出錯的可能, 病人在醫生證明是頭腦清醒,又有第三者在場作見證的話,一個不斷受痛苦的末期病人,有權要求醫生給他藥方來結束生命。反對自願安樂死的人認為,幾乎所有上 述理由都構成無可解決的問題︰什麼條件才算是「頭腦清醒」?在什麼時候才算具法律認可的地位?譬如末期癌症病患入院時作了這樣的要求,他陷入痛得昏迷之 際,能否改變主意呢?他若改變主意,醫生或家人怎麼知道呢?誰可以判斷呢?更重要者,誰有權制定呢?什麼叫做加強監察系統,免得這權利被人濫用呢?關乎生 死的問題,單純說「減少出錯的可能」,明顯是不夠的,只要有可能出錯,就不能有一條法律容許取去人的生命,包括自願的與非自願的在內。基於人道的考慮,反 對死刑者亦常是贊成自願安樂死的人,其間有原則的衝突。毌怪乎1950年的「世界醫療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宣告,任何形式的安樂死都是不道德的,此宣告得到許多地區的醫療組織支持,禁止醫生開致命的藥給病人,或拔去維生系統。

基督徒的立場

基 督教群體大致上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是上帝創造及救贖的,因此至終說來,真正擁有生命主權者,不是人自己,是上帝;巨大的痛苦是難受的,也容易引起人的同 情,但求死不是惟一的出路,因為受苦與否不是最終極的準則,至少,上帝的榮耀和別人的好處,應該比個人受不受苦的考慮更具價值。再說,肉身受苦固然難當, 但有些精神上的折磨,心靈受的煎熬,顯然更難受;容許安樂死無疑表示,我們應不惜代價來逃避受苦,甚至取去生命,這是與基督教信仰矛盾的。

贊成自願安樂死的基督徒,是從功用主義來辯論。他們認為末期病人已走到生命最後一步,就算活著也不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但這理據較弱,因我們實在不能確定什麼叫做末期病人,當醫生說病人只有三個月的生命時,他只是就或然率來說,不是一個定律的宣判,說他三個月後非死不可。至於末期病人不能事奉上帝或服務人,那更難定準,因為人忍受苦難的態度,可以讓上帝得榮耀,使人得幫助。我們承認這種說法,會冒犯現代人的自我中心精神,認為不應讓自己受苦,來使別人得幫助;這只說明以功用主義來支持或反對安樂死的理由而已。

「消極的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一 詞,只會使問題更複雜,它是指停止給病人藥物,或支持生命的醫療器材,使病人自然地去世。醫學界一個守則是,直到死亡臨到前,醫生都有責任給予任何藥物和 幫助,使病人活過來。但現代醫療器材進步,代價高昂,嚴守此通則明顯地不智,且不切實際,它會讓醫院有限的醫療資源,不能發揮最高效應的分配,更會使一個 普通家庭陷於經濟危機。因此我們要分辨,什麼是在可能範圍內,應給予的醫療幫助,什麼是不問後果,只求病人能活下去;前者可能引致治癒,後者只會延長死亡 過程,增加其痛苦,減低其尊嚴。我們承認這種分辨有時並不容易。

要從聖經找理據來斷定安樂死是否合法實不容易,不單因為聖經沒有直接討論這個問題,聖經好些求死的例子,也不是十分明顯,如亞比米勒(士九50-55)、掃羅(撒上三十一;撒下一1-16)、猶大(太二十七5),他們求死不是為避免痛苦,只是逃避受辱,與現代安樂死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

人多從聖經原則來找理據。反對安樂死的,以生命的神聖和上帝的主權(Sovereignty of God)為理由;贊成安樂死的,則以仁慈和愛心為理據。這兩類原則不常能共守而沒有矛盾,故強化一方而完全不考慮另一方的實際情況,是不應該的。

在近代醫療事工的發展,善終服務(台灣稱為「安寧照顧」)愈來愈受重視,不僅是美國、英國如是,東南亞如日本和香港亦如此。有人認為善終服務可取代安樂死所面對的問題。

墮胎 (Abortion)


終止懷孕,使活的胎兒從母體離去。有時墮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產;但現今所指之墮胎,多是指刻意的,透過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引起近代神學及倫理上的爭辯者,亦是集中在人工墮胎這方面。

按傳統來說,教會一直強烈反對用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特土良(Tertullian)可算是古代教會反對墮胎最強烈的典型人物,他認為墮胎是「謀殺的方法」,因為胎兒「也是人」(Apologia 9)。奧古斯丁(Augustine)的立場沒有那麼激烈,他認為胎兒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開始具有靈魂,在胎兒有靈魂之前把他打掉,雖是犯法,罪卻不至於死;然而若等到胎兒已超過八十天大才打掉,那就跟謀殺一個真人沒有分別。

但這種雙重標準的理論,在今天是沒有人會信服的。今天教會反對墮胎的主要神學理由是很清楚的︰從成孕那天開始,人就是按著上帝的形像來造(創一27)。取掉生命和賜下生命一樣,都屬於上帝的範圍,人要有特別的諭旨,才能終止一個人肉身的存在(譬如行刑的劊子手)。聖經中只有在特別的環境准許下,才可殺人,通常都是因為受刑者侵犯公義(特別指謀殺犯和在戰爭中;創九6;王上二5-6),而胎兒是完全無辜的,自然就不應取去他的生命;因此,墮胎在道德上是錯的。舊約有不少地方都提到誕生前的生命(詩一三九13-17;耶一5;傳十一5);而新約常用同一個希臘詞語brephos,來指胎兒和孩子(路一41,二12);這些經文都是指誕生前後的生命。

但堅決拒絕任何形式的墮胎,也有它的困難;反對的理由共分三方面︰

首先,羅馬天主教雖然堅決反對墮胎,但他們仍然接納,在某種情形下墮胎是可行的,在倫理法之「雙重效應原則」下,有一種墮胎是為要拯救母親的性命(像割除母體內的癌腫瘤),而不得不犧牲胎兒。

第 二,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認為,胎兒只是具有成為人之潛能,而不是真正有潛能的人。我們當然要小心照顧及尊重胎兒每一個成長期,但胎兒的生存權,與他的成長 期是成正比例的。這個理論看似合理,但不易與聖經論及生命之延續性的經文相吻合,再者,真要實施起來,也不見得具有特別的指導力。

第三,最極端的例子,是來自基督徒的情境倫理論者(Situation Ethics),他們認為只有愛是最高的,因此只有愛能決定是否應該進行墮胎。只有對女人的愛(就如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或對胎兒的愛(他是否會成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才能決定是否應該終止懷孕。再者,他們認為本於愛而作的選擇,一定會為最多的人謀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讓胎兒生下來的問題,便得由有關之家庭、社會,甚至是人口已過度擁擠的世界來決定。對那些接受聖經權柄的基督徒來說,情境倫理自然不能接受。聖經從沒有說過愛可以取代上帝的律法或原則,或說只靠數點人數,就可以定出是非的標準。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情境倫理者強調的慈悲為懷,卻絕對符合聖經。對那些事事只求原則,講究律法主義的信徒來說,他們一定要重新尋找一個合乎人道和實際的方案,來解決要終止懷孕之婦女的問題(例如因姦成孕的;雅二14-17)

生命倫理---墮胎

一、瞭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週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三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

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墬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三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

三、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姦成孕:
   婦女因姦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

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


現代醫療科技深深影響人的生命,生命倫理學就是本於倫理學來思考醫學、生物學、衛生保健的問題。具爭議的問題無數,與神學和倫理學相關的,如對生育的控制、人工受精或死亡的過程;與上帝之權能有關的,人的價值、管理大地資源的託付、上帝對婚姻制度的旨意、雙親的責任,和人之本質等等,都十分複雜。

有些基督徒認為,生育科技會干涉上帝的主權,因為誰要懷孕,和什麼時候生育,都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該用人工控制生育。聖經似乎說,在為人父母一事上,上帝是有分參與的(創四125;詩一○○3),因此那些企圖在實驗室創造生命的,難免看嬰兒為人努力的成果,與聖經的教導有衝突。

天主教的道德把生育的看法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神學。意思是說,性交的自然結果就是懷孕分娩,因此不管是人工避孕,或者是經由捐贈式人工受孕及體外受精(簡稱IVF,即試管嬰兒),或複製人類(細胞移植或基因工程),都違反自然,因此是錯誤的。反對上述看法的,引用聖經受託(或管家職分)的原理(創一28)。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有兩種看法產生︰

第一,上帝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

第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上帝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聖經關於創造的教導,為人的價值及尊嚴立下了尊重和欣賞的基礎。尤其聖經說,上帝照祂自己的形像來造男造女,基督教倫理學家更以此為據,指把人當作物品或工具來使用是錯誤的。這個原則明顯地指出今天代孕(借助第三者的精子、卵子或子宮而生兒育女,以胎兒作實驗等做法)是不對的。渴望為人父母是人之常情,但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是有問題的。利用別人的精子,或借別的女人的身體來得到嬰兒,無疑就是使被利用的男或女變成借用的「物」;同樣地,為了人類將來的幸福,而利用嬰兒作試驗,也等於是犧牲無助的生命來造福其他人。
 
在生命的另一端,我們有死亡的問題︰「安樂死」(Euthanasia)就 是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若眼見一個人受苦,像見一頭動物受苦那樣的不忍心,於是以人工的辦法提早結束他的生命,其間牽涉不少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同樣地,假 如我們眼見一個人已藥石罔效,卻用種種昂貴先進的醫療器材,去延長死亡的過程,特別在某些情況下,延長生命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病者的利益著想,這種做法也是 違反自然的。生機學說(vitalism,一種相信要不惜一切代價來維持生命存在的學說)在基督教神學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種偶像意識而已。
 
羅馬天主教把婚姻中性交的兩個重要目的不正當地分開了。1968年羅馬教廷發出《人的生命》教諭(Humanae Vitae),把反對的理由作如下的撮述︰「婚姻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能本乎自己的意念而把它分開,因為婚姻中性行為所代表的兩種意義,是不能分割的,即︰聯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大 多數更正教的倫理學家也承認,婚姻中的性行為在聯合與生育的目標不應分割,但他們認為這個關係是指整個婚姻而言,而不是指婚姻中每一個性交的行為。但另一 些則認為,不管是用什麼方法來促成人工受孕,都是不道德地把父母在社會上及生物上的角色分開了。畢竟,從道德的層次來說,精子或卵子的捐贈者,都離棄了對 那孩子應盡的教養責任。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代父或代母,也可能在無意間危害到婚姻關係的「一體」性。我們不能說代父或代母是犯了姦淫,因為其間並不 牽涉任何性交、性慾或不貞在內,但精子與卵子與捐贈者的關係,遠比捐贈血液或器官深切。

在生命倫理學所引起的生命本質及意義的問題,可能是最複雜的。從一方面而言,今天先進的維生系統及使人恢復呼吸的方法,已令我們不得不對死亡重新定義(今天醫學稱死亡為沒有腦幹活動的狀態);另一方面,人對生命究竟在什麼時候才算是正式存在,也產生嚴重的爭論(是否是一開始受精或是在懷孕期某一週才算真正有生命,或認為生命是在「原痕」('primitive-streak',受精後十五天)才出現)

生命倫理學牽涉的問題極其廣泛,從安樂死、各種動機的墮胎、器官移殖,到較前衛的遺傳工程學(genetic engineering),或低溫生物學(cryobiology,即把一個現代醫學無法醫治的病人,死後置於液體氮的低溫箱,保持至醫學能醫治這種病,再拿出來醫治),其間牽涉的問題異常複雜,基督徒不宜過分簡化視之,以為具備了一切答案,而不肯面對真正的問題;這種態度對解決現代人面對的倫理問題毫無幫助,因為此類問題牽涉的,不僅是個人道德的抉擇,還有神學上的、法律上的和社會上的種種關係。

上帝對性的計劃

    我們如此頻繁地聽說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不會傷害任何人。事實是,我們已經知道了當社會推動性別認同並貶低婚姻時發生了什麼我們只是需要回頭看看歷史。

    在猶太人安置於古代近東前,異教世界中已經開始了貶低婦女、男孩以及宗教自身的性釋放。生活的每個方面都被性化了。異教的諸神在性上是毫無保留的,人們也是如此。在古代世界,同性戀幾乎是毫不質疑地被異教徒們所接受。

    但關鍵的問題不在於性別,而是力量。普拉格引用了布朗大學(Brown University)哲學家瑪莎努斯鮑姆 Martha Nussbaum)的話,瑪莎寫到(古代)兩性品行上的主要差別是……在主動和被動之間的角色上。因為男孩和婦女處於性行為的接收端,他們經常(只是)作為(男性)慾望的目標被交替地對待。

    這樣,婦女受到貶低,她們在生孩子和做家務上重要,然而在作為男人真正、平等的伴侶上卻不重要,男人常常有其他的性選擇權--和男孩或其他男人。

    因此猶太教聲稱上帝創造的性僅僅是為婚姻關係中的一男一女,這在當時是非常革命性的,被古代的異教徒所輕視,我想對現代的異教徒也是如此。《聖經》創世紀中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普拉格寫到,這場革命迫使性精靈躲進了夫婦間的瓶子裡。它確保性不再主導社會,增強了男女之間的愛和性行為(從而只產生婚姻內的愛和性興奮的可能性), 並開始了提高婦女地位的艱巨任務。普拉格說,婦女處境的改善僅是發生在西方文明當中,這被歷史稱為「least tolerant of homosexuality」(意思是,同性戀的最少容忍)。

    當然,我要說,是使徒保羅繼續推進猶太人的性革命遍佈古代世界。如薩拉(Sarah Ruden)在她近期的書《Paul Among the Peoples》(意思是萬民中的保羅)中寫到,掠奪性同性戀在羅馬和希臘非常普遍;女人和孩子僅僅是財產。

    然而通過保羅,基督教確保了性處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範圍內,並將對男孩和奴隸的性虐待置于禁區。上帝設立婚姻為了男人的好處(抑制並引導他的性慾),為著女人的保護和尊嚴,並人類社會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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