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此頻繁地聽說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不會傷害任何人。事實是,我們已經知道了當社會推動性別認同並貶低婚姻時發生了什麼?我們只是需要回頭看看歷史。
在猶太人安置於古代近東前,異教世界中已經開始了貶低婦女、男孩以及宗教自身的性釋放。生活的每個方面都被性化了。異教的諸神在性上是毫無保留的,人們也是如此。在古代世界,同性戀幾乎是毫不質疑地被異教徒們所接受。
但關鍵的問題不在於性別,而是力量。普拉格引用了布朗大學(Brown University)哲學家瑪莎‧努斯鮑姆 (Martha Nussbaum)的話,瑪莎寫到「(古代)兩性品行上的主要差別是……在主動和被動之間的角色上。」因為男孩和婦女處於性行為的接收端,他們「經常(只是)作為(男性)慾望的目標被交替地對待。」
這樣,婦女受到貶低,她們在生孩子和做家務上重要,然而在作為男人真正、平等的伴侶上卻不重要,男人常常有其他的性選擇權--和男孩或其他男人。
因此猶太教聲稱上帝創造的性僅僅是為婚姻關係中的一男一女,這在當時是非常革命性的,被古代的異教徒所輕視,我想對現代的異教徒也是如此。《聖經》創世紀中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普拉格寫到,「這場革命迫使性精靈躲進了夫婦間的瓶子裡。它確保性不再主導社會,增強了男女之間的愛和性行為(從而只產生婚姻內的愛和性興奮的可能性), 並開始了提高婦女地位的艱巨任務。」普拉格說,「婦女處境的改善僅是發生在西方文明當中,」這被歷史稱為「least tolerant of homosexuality」(意思是,同性戀的最少容忍)。
當然,我要說,是使徒保羅繼續推進猶太人的性革命遍佈古代世界。如薩拉(Sarah Ruden)在她近期的書《Paul Among the Peoples》(意思是萬民中的保羅)中寫到,掠奪性同性戀在羅馬和希臘非常普遍;女人和孩子僅僅是財產。
然而通過保羅,基督教確保了性處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範圍內,並將對男孩和奴隸的性虐待置于禁區。上帝設立婚姻為了男人的好處(抑制並引導他的性慾),為著女人的保護和尊嚴,並人類社會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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