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什麼是新觀?什麼是舊觀?基督徒一向認為,猶太人相信「靠行為稱義」,所以保羅教導「因信稱義」。這是舊觀點。新觀的代表人之一的賴特說∶當時的猶太人並不相信「靠行為稱義」。所以基督徒完全誤解了保羅的意思!(我們可以預期這派的神學家為基本神學名詞另下定義。)
但是,聖經說﹕「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羅九31)可見猶太人的信念是“靠行為稱義”。「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三12)
賴特認為「因信稱義」有三方面的含義﹕盟約、法庭、末世論(Eschatology)。那麼,我們也從這三方面細看他的見解﹕
(一)因信稱義的盟約方面
(1)保羅對「盟約」恍然大悟
賴特說﹕以色列人在那些邪惡的外邦人手下受苦,被壓迫,所以來到上帝面前,為案件辯護,要求上帝從敵人手中拯救她。又因為那位是法官的上帝,和以色列人有盟約(covenant)在先,所以他們請求﹕對你的盟約信實!
這本來也是保羅的想法。但自從大馬色的經歷,他突然明白了,「這位真神現今為拿撒勒人耶穌所做的,在末了也要為了以色列人做同樣的事情。」耶穌釘死和復活展現了「上帝的信實」,最終是要糾正整個世界的錯誤,於是外邦人被包括在內。 換言之,基督的死和復活就是上帝顯出祂對盟約信實的辦法,因為「拿撒勒人耶穌征服了邪惡,創造了一個新的世界,公義與和平為其至高的統治。」
所以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章講到自己和其他使徒成為這「新約的執事」。
賴特把他的觀念應用到腓立比書三章。他解釋說,此書不是在討論怎樣得救,卻是講這盟約成員資格(covenant membership)。例如「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来的義,」(腓三9)是指保羅從前以妥拉(摩西五經)和割禮為徽章或標誌(badge),現在以信心為標誌。當他這樣承認,上帝宣告,相信福音的人,被標明是屬於真盟約家庭的。
總而言之∶保羅前以為上帝要從外邦異教徒手中把以色列人拯救出來,原來上帝要藉耶穌勝過邪惡,創造新世界,而這個新的盟約包括外邦人。
(2)「信」為徽章
賴特表示,以色列人強調妥拉和割禮,而保羅也有這個割禮的徽章。換言之,舊盟約的標誌是「割禮」,但是現在這個「盟約的成員身份,不是靠割禮,也不是種族,卻是『信』。」
但是,「信」不是一個外在標誌,不是猶太人的「割禮」。人可以看見「割禮」,也在某程度上可以看見人遵守摩西五經的教導。那麼,什麼是「信」呢?
賴特引用羅馬書十章9節說﹕信就是「承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他從死裡復活。」「信」是標誌,宣示盟約成員的資格。「信」是非常精確和具體的,就是相信福音的信息(耶穌釘死復活),宣告耶穌基督所啟示的真神。
賴特的意思是﹕人若說,我相信耶穌釘死復活,他就在上帝的盟約之內,是上帝的子民了。但是「信」雖然包括頭腦上同意耶穌釘死復活的事實,但並不止於此。事實上,我們所相信的,最重要的是,不是這個釘死和復活信息,而是這事實能帶給我們救恩!我們相信主耶穌所成就的,能叫我們出死入生。
保羅在安提阿會堂裏講以色列人的歷史,然後論及耶穌被「定了死罪」,被殺,「從死裡復活」,這就是他所講的「好信息」,然後保羅繼續說﹕「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免得先知書上所說的臨到」,就是「滅亡」。(徒十三16-41)可見,「稱義」來自「相信」,而這相信,包括依賴耶穌的釘死和復活,叫我們不至滅亡,不光是頭腦的認同。
如果這道是關乎「赦罪」,當然少不了悔改。所以保羅「對猶太人、和希利尼人,證明當向上帝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徒二十21)又「勸勉他們應當悔改歸向上帝,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徒二十六20)
保羅寫信給歌羅西教會說﹕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這就是他所傳的道理(西二20-25),保羅形容歌羅西信徒為「接受了主基督耶穌」(西二6),之前他們是「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但「上帝赦免了你們〔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西二13)所以,接受基督之後,「就當遵他而行」(西二6)。
所以基督徒常常一起提到「悔改、相信、接受」。這些經文襯托出保羅新觀的一大問題——忽略了罪和悔改,「罪」在他的神學思想中,所佔的地位不重要。
另一位評論者,Charles Hill如此評論﹕賴特認為「信」是盟約成員的標誌。「標誌」就是保羅所講的「記號」(羅四11)。但是,「信」不是正義的記號;反之, 信是被算為義。賴特對稱義重新定義有什麼影響呢?我想它有輕視罪惡和基督贖罪的風險。人若輕視罪惡的中心意義,也就是輕視基督為贖罪而死的重要。
(3)藉洗禮加入
賴特再補充解釋說﹕「藉著洗禮加入這個家庭。當他這樣承認,上帝宣告,相信福音的人,被標明是屬於真盟約家庭的。」又表示﹕接受耶穌釘死十架和復活這信息;藉著洗禮,加盟基督教團體;開始參與其共同生活和生活方式。這就是人怎樣和永活的上帝進入關係。
根據聖經,「洗禮」頂多可以說,是一個外面公開的承認,表明自己與基督「在他的死和復活上聯合」(羅六5ff),向眾人見證人自己相信了耶穌,願意成為一個基督徒。絕對不是進入上帝的盟約家庭的手續,除非進入盟約就是加入地上有形的教會。雖然賴特沒有說,洗禮叫人得救或稱義,但是,這樣高舉洗禮或者任何外表的記號(標誌之意),叫人擔心。
我們怎樣能成為上帝盟約家庭一員呢?保羅重複主耶穌的教導,說﹕「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林前十一23-26)又在以弗所書二章中表示﹕以弗所信徒本來死在罪惡過犯中(1節),「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12節),但是「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13節),就「是上帝家裡的人了。」(19節)
所以,我們得以進入盟約,成為上帝家中一員,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弗二8)既然不是出於自己,也就是不基於洗禮了。
Covenant Theological Seminary 神學院院長Bryan Chapell在這方面也有評論﹕保羅新觀認為「新約聖禮不僅僅是為了記念基督為我們所做的。……他們強調聖禮,認為它將人包括在敬拜團體中……他們的話,有如提倡羅馬天主教的聖禮觀。」最後,Chapell問「保羅新觀迎合什麼人?」,他說﹕「……迎合那些被視為另一端的人」,其他人「對新觀表示極其擔心。」
(4)稱義乃教會學,非救贖論
既然舊盟約靠割禮進入,割禮是盟約成員的徽章(或標誌);新盟約靠洗禮進入,「信」新其徽章,所以,稱義屬教會學範疇,不是關於救恩的。
當賴特繼續解釋稱義,他說稱義不是關於怎樣「得進入」,比較是關於怎樣「留在其內」。若用標準基督教術語來講,稱義不盡屬救贖論(Soteriology)範疇,而更是屬於教會論(Ecclesiology)。
賴特因為強調稱義的盟約方面,以至斷言稱義不是救贖範疇,是教會範疇,無法不令人皺眉頭。保羅說﹕「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羅五9-10)「祂便救了我們 ……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多三5-7)我們得以稱義就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救贖!救贖論也!
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的系統神學教授,J. V. Fesko評論說﹕賴特關心身分鑒別,因他認為保羅主要在講猶太人和外邦人怎樣相處,故是教會學和社會學。加爾文(Calvin)卻是講及罪和公義的需要,即救贖論。所以,問題是,賴特實際上繞過了救恩。
(二)因信稱義在法庭方面
賴特在書中表列「上帝的義」一詞可能有的解釋,然後邏輯地分析,最後結論說﹕最有理由的兩個解釋都和神對盟約的信實有關(「盟約信實」和「對盟約信實的行動」),這信實表達了是上帝的性質和力量,正如祂的盟約所應許的﹕對付邪惡,拯救祂的子民,而且是公平地去做。
然後,賴特解釋了幾段經文支持他的論點。其中一段是我們最熟悉關於稱義的經文——羅馬書第三章。賴特說,在這章裏,以色列人不再是原告,全世界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有罪的被告。上帝本要對自己的盟約信實,祂要因為以色列的忠誠,辯明以色列無罪,以至拯救全世界,但以色列卻不忠誠。上帝怎麼辦呢?祂叫耶穌,君王和彌賽亞,那位真以色列人死而復活,就是祂拯救以色列的辦法,而且一次過對付了全世界的罪。所以說,這就顯明了上帝的義。
在這一段裏,賴特是正確的,但是賴特在結論說﹕
如果我們繼續使用法庭的隱喻來看「義」,就會給人一種印像,這是一個法律交易、一單生意、幾乎是上帝的一個思想上的招數。這樣的上帝不值得我們敬拜。但我們若明白「上帝的義」就是「上帝對盟約的忠實」(covenant faithfulness of God),那麼,我們就看得見上帝的愛(羅五6-11;八31-39)。
這是沒有什麼益處的爭論!而且會誤導別人!
上帝因為愛世上的罪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叫耶穌受死而復活,所以耶穌成為一個「挽回祭,……要顯明上帝的義」(羅三25),於是上帝能「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所以,稱義就是那些罪人,被上帝算為義(無罪)。
奇怪的是,賴特沒有提到「挽回祭」!其實保羅還有其他地方提到這樣的觀念﹕「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上帝的義。」(林後五21)所以上帝是一個「稱罪人為義的上帝」(羅四5)。如果沒有挽回祭,這法庭的法官(上帝)就是不公義的法官,法庭的隱喻也不正確了。也就是說﹕保羅新觀繞過基督的代刑。
同樣原因,賴特也對傳統歸罪(Imputation)的觀念很反感。他說,若使用法庭的比喻,說法官給原告或被告「歸罪(impute)、給予(impart)、遺贈(bequeath)、轉運(convey)或其他辦法轉移『義』」,都是毫無意義的。「義」不是物質、實體、或氣體,可以從法庭一端通行到另一端。他又表列解釋,反對「歸與義」或「給予義」的解釋,然後說,我們可以排除「分發的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觀念。
「義」不是物質,不能分發,同意。但「義」是什麼呢?
聖經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五17),犯罪的就是不義,既然世人都犯了罪,所有人的地位都是「不義」;唯有上帝無罪,只有祂才有「義」的地位。於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和「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這兩句話才成立。可見,「義」和「不義」是地位,是關於有沒有罪的狀況。
「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三22)就是說,人若信耶穌,上帝賜給他這屬於上帝的「義」(無罪)的地位,這才是「稱義」的正解。正如社會學也有「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觀念,就是「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東西 - 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何必反感呢?
Chapell評論說﹕「賴特質疑,『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義』這話是否合聖經,因為他在聖經裏找不到明晰的有司法(法庭)性的宣稱。即使賴特認為「歸罪」這名詞有疑問,但我們與基督聯合是完全本乎恩(賴特並不質疑),應該足夠讓我們和改革宗一同強調﹕基督的工作——不是我們的——是我們在上帝面前的身份的基礎,現在的和永遠的。」
一位評論者,胡昌豪﹕「賴特的法庭是這樣的,基督徒進入法庭之後,因為是基督徒,所以被定為義人。在這樣的理論中,基督的贖罪應該放在哪裡?」
不但如此,洛杉機Grace to You教會的牧師Phil Johnson評論的說﹕「他視罪為較輕的問題,他輕描淡寫贖罪(Atonement)。」「他處處輕描淡寫,或否認『歸罪』的觀念,或重新給它下定義。」[8] 又一位說﹕「傳統對『歸罪』經文的解釋,多多少少被撤去。」
(三)因信稱義的末世論方面(將來)
賴特宣稱﹕稱義有它末世論方面的含義。賴特繼續解釋﹕將來的稱義,「重點是﹕誰將會在最後那天被證明為無罪、復活、顯明是盟約的子民?」
賴特最後清楚地說﹕稱義的意思,就是那些相信耶穌的人,被宣告為真盟約家庭的成員,罪被赦免,這就是盟約的目的。「這個目前的宣稱,是他們將來可得到的,也就是上帝的真正的子民。目前的稱義宣稱,基於信,將來的稱義所公開證實的……基於他的整個人生。」
相信很多對聖經稍微熟悉的人,都可以看見幾個大危險﹕
(1)稱義是將來的事情
賴特發明了一個新名詞——「將來的稱義」。
上邊提到羅馬書三章24節「神的恩典……耶穌的救贖……稱義。」裏的「稱義」這字,原文dikaioo(strong#1344),是現在被動式的,所以英語聖經都翻譯為「Being justified」,換言之,現在已經被上帝稱為義了,不必等將來。
保羅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提醒他們,他們從前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偷竊的、貪婪的」,並指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六9-10),但現在因為信了耶穌,雖然誰讀哥林多前書,都能知道,他們的行為並不完美,但是保羅馬上說他們「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感謝上帝,我們信主那一刻,就稱義了,不必等將來!沒有「現在稱義」和「將來稱義」之分別。
(2)稱義是基於人的一生
稱義不是基於人的一生,是上帝的恩典,是白白的,因為聖經說﹕「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十三39)「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羅四5)等。
聖經又說﹕「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上帝的忿怒。」(羅五9)這裏的「稱義」,原文dikaioo是第一簡單過去被動式,即是說,已經被稱義,所以才能「免去上帝的忿怒」,就是末日上帝審判的忿怒。怎麼可能呢?原來是「藉著上帝兒子的死」(10節),不是依靠人的一生。
所以,賴特這樣的宣稱,讓人覺得他混淆了得救和成聖,甚至使人懷疑他主張「靠行為稱義」。
(3)混淆稱義和將來的身體得贖
但是,如果人細讀賴特對將來稱義的話,會發現,賴特這個將來的字眼,不單是在稱義方面,他也應用在救恩上。他說﹕「那些相信福音的人,罪得赦免,是真正的屬上帝的子民,可以保證他們將來的救恩,包括復活,是上帝更新祂的世界這方面。」
對福音派信徒而言,得救是有「將來式」的,因為聖經說﹕
(A)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
(B)指一生成聖過程﹕「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
(C)將來身體得贖﹕「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但是,稱義卻沒有將來式!他的「將來稱義」,是否就是他的「將來的救恩」,或者就是「身體得贖」呢?似乎是有可能如此,但是,如果我們繼續探索他對「得救」和「復活」的觀念和解釋,我們會覺得不是這麼簡單直接。
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教授,Guy Waters評論﹕賴特明白稱義有目前和將來之分,就是說「在最末後的日子,信徒有可能不得被視為無罪」,這也是它是基於保羅所講的「靠行為稱義」。
Johnson說﹕它叫一個人對盟約的忠誠——服從——成為稱義的基礎,就是說,稱義是基於人的行為,不再是基於基督所完成的工作。Johnson又評論說﹕「據我看,當賴特講到稱義的『將來方面』,他講得粗心和不清楚。雖然他堅決地否認稱義是一個過程,但他給人清楚的印像,他相信個別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身份,非到最後審判,是無法決定的,而且有賴於(至少部分)信徒自己的良好行為。……他也絕對不是在改教運動者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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