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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廿16)


(1)經文要義
     
a.禁止在法庭中說謊話陷害人
      
本誡命所禁止的主要是禁止人在法庭中說謊而陷害人。如:耶洗別收買二個匪徒,當著眾民作假見證控告拿伯謗瀆上帝和王,以致眾人把拿伯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王上廿一10~13)。但這誡命也可廣泛地應用在對任何謊言的禁止。正如利未記十九11所說的:「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保羅也教導信徒:「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四25)。因此一切閒話、諂媚、中傷別人的話,都在禁止之列。

b.本誡命的精上帝:誠實

本誡命係由消極而來論到誠實,主耶穌則從積極面教導我們要誠實:「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五37)。沒有把事情真相了解清楚,往往是人落在「不誠實」的主因,若因此而作了假見證,真是損人損己。因此弄清真相,言語誠實是本誡命的真諦。而誠實的言語,出自誠實的心思。惟有一顆能受聖靈更新、引導、管理的心,才能發出誠實的言語 (雅三2~4)

(2)生活應用

聖經不論是舊約或新約,都禁止人說謊,但為什麼喇合藉謊話拯救以色列的探子(書二4~5;來十一31;雅二25);以色列的收生婆欺騙法老而拯救以色列的男嬰 (出一19~21),二者都蒙上帝稱許?甚至上帝還吩咐撒母耳不必向掃羅說實話 (撒上十六2),為什麼?此外,基督徒可以不可以向患絕症的病人說白謊?可不可以在戰爭或比賽中用計欺騙對方?

第八誡:不可偷盜 (出廿15)

(1)經文要義
     
a.剝奪別人的財產
       
偷盜指的是以不正當的方法侵佔、取得別人的財產。包括暗中的偷盜,也包括明裡的侵吞(可十二40)、勒索(太廿三25)、訛詐(路十九8)、詭詐的法碼(彌六11),霸佔(彌一2)等。偷盜一方面剝取別人勞力作工的所得,另方面則是不肯承受管家的職份,放棄工作的能力,對人不義,對上帝不虔。

b.偷盜危害社會的治安
       
偷盜不只剝取別人的財產,也危害社會的治安。如果執政掌權者勾結社會黑道一起來偷盜,更是使國家公義淪喪,動搖國本。先知彌迦就斥責當時的首領、官長「從人身上剝皮,從人骨頭上剔肉」(彌三2);進而指出因他們的緣故,錫安必被耕種像一塊田,耶  路撒冷必成為亂堆(彌三12)。阿摩司則責備當時商人「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摩八5),因此「地必因這事震動」(摩八8)。可見政商聯合黑道的偷盜必招致上帝對國家的審判。

c.注意財富分配的平均
       
「不可偷盜」這誡命也提醒人注意財富的分配和對窮人與無助者應有的慈善行為。貧窮有時確會使人偷盜(箴卅9),中國俗語也說:「飢寒起盜心」。因此在舊約,律法規定在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四角,也不可收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 (利十九9~10,廿三22;申廿四19~22)。在新約則強調財物的分享與互助 (弗四838;羅十二813;林後八1~9)。 社會上的搶劫銀行、綁票,固然是人心貪戀別人的財物,但貧富懸殊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不可偷盜」教導我們:第一要勤勞:親手作正經事;第二,要節儉:就 可有餘;第三,要施捨:光勤儉而不施捨,則造成貧富懸殊,窮人可能因此偷盜;懂得運用財富,與窮人分享與互助,社會才能健康。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今日倫理包括:
(1)經濟倫理:職業觀、金錢的取得和使用;簡樸生活;慈善事業;版權等。

(2)環境倫理:為求賺錢而排放污水、廢水、毒水、毒煙,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無異在偷盜公眾資源和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

第七誡:不可姦淫 (出廿14)


(1)經文要義
    
 a.不正常的性關係
       
姦淫(naaph)指的是婚外不正常的性關係,尤指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的畸戀。雖然姦淫不是針對一般的淫亂(zanah),卻是包括淫亂。二者都是指身體的縱慾,而且這種縱慾都先發自眼目的情慾。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8指出:「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顯然主耶穌認為姦淫,不是只在身體方面,更是心靈的問題。雖在行為上沒有犯姦淫,但在心裡動了淫念,即容讓淫慾牽引誘惑、甚至成胎(參見雅一14~15),也算有罪。因此約伯不敢「戀戀瞻望處女」(伯卅一1),值得我們學習。

b.姦淫不是愛
       
不可姦淫是因為姦淫只是情慾的發洩,而不是愛的表現。這種傷害,不只是身體,更是人格。因為姦淫只會使當事人產生不安的罪咎感和恐懼的心理,並且這種情慾的發洩,是將對方當作「物」,而不是當作具有形像的人,實在喪失了人性的尊貴,扭曲了人格的尊嚴。

c.姦淫破壞婚姻
       
姦淫不只喪失人性的尊貴和人格的尊嚴,姦淫更是破壞了自己的婚姻,也破壞了別人的婚姻,進而影響到社會的道德。挪亞時代,性生活氾濫(創六2),招致洪水滅世;所多瑪、蛾摩拉因惡人淫行而受天火焚燒成灰(彼後二6~7),迦南人亂倫而玷污迦南地,至終被地吐出來(利十八6~28),這些例子都指出姦淫必導致社會道德的崩潰,而落入可怕的審判,因此應當禁戒。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性道德問題包括:
a.正確的婚姻觀;
b.守獨身;
c.離婚;
d.再婚;
e.同性戀;
f.亂倫;
g.試管嬰兒;
h.代理孕母等。

第六誡:不可殺人 (出廿13)



(1)經文意義

a.本誡命的意義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故意以暴力謀殺人命 (詩九十四6;箴廿二13;賽一21;何四2,六9;耶七9)
 
舊約時代,有相當多的罪可判處死刑。如:頑梗背逆,固執不聽從父母或官長(申十七12,廿一18~21);毆打或咒詛父母(出廿一15;利廿 9;箴廿20);犯安息日(出卅五2;民十五32~36);行邪術(出廿二18)
 
因此本誡命所禁止的「殺人」不能只從字面來解釋,以為把犯人處死也在禁止之列。
 
b.不可仇恨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1~22把「不可殺人」追溯到殺人的動機「仇恨」,顯然在主的觀念裡,不可殺人這誡命包含不可恨人。仇恨引起謾罵,對方在受辱難堪下引起激憤,仇恨實在是謀殺人命的動機。
 
c.不可自殺
       
道德動機不正,往往等於自殺。猶大因貪財而出賣耶穌,後來在悔恨交加下出去吊死(太廿七5),其實他在自殺前已經開始了自殺的過程。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 (弗四19),都是慢性自殺的行為,都是第六誡所禁止的。
 
(2)生活應用

a.上帝滅盡迦南人的理由
       
面對「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或者有人問:上帝既然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殺人」,為什麼又吩咐他們將迦南地的人滅絕淨盡 (申廿17;參考書六21)
 
(a)迦南人惡貫滿盈
 
這是因為迦南地的人惡貫滿盈(參考創十五13~16);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時,上帝為了不讓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惡俗惡行(參考利十八,廿),也免得迦南人教導以色列人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申廿18),因此上帝不再憐憫迦南人。
 
(b)末日性質的審判
 
這種將惡貫滿盈的人全然殺盡的情形也見於挪亞洪水盛世(創六17,七21~23;參考太廿四37~39,十七26~27);天火焚所多瑪蛾摩拉二城(創十25~28;參考路十七28~30)。在新約聖經提到洪水滅世和天火焚城時,特別加以註明:「人子顯現的日子,也要這樣」(路十七2630),可見這種「不再憐憫」的審判正是將來人子再來時末日審判的預表,在末日的大審判,上帝會把信的和不信的分開,如同祂當日分開挪亞一家八口和那一世代的人;又如同祂當日分開羅得和那二城的人,信的得救,不信的則全然毀滅。迦南地的人被滅絕淨盡,正是這種末日性質的審判。
 
b.第六誡衍生的當代倫理
       
現代人所面對的而與「不可殺人」這誡命有關的二大問題分別是:
 
(a)生命倫理:包括墮胎、安樂死、與自殺。
 
(b)人權倫理:包括死刑與戰爭。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 (出廿12)


(1)經文要義

a.孝敬的字義
        
出埃及記廿12當孝敬父母,「孝敬」(kabod) 原意是:含有很重份量的「尊重」,對父母的教導,十分重視,記在心裡,不敢或忘。在利未記十九3也提到當孝敬父母,該處出現的「孝敬」(yare)是敬畏。這不是要人敬拜父母,而是要求人對父母存著無限的敬意,不僅尊重,更是順從。

b.孝敬就是使父母心得安息

在利未記十九3 上帝將孝敬父母和守安息日併列在一起:「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可見真正的孝敬,在於兒女的言行舉止,所作所為,能使父母的心得到安息,感到滿意。

在利未記十九章其他的經文,一再以例證告訴我們如何使父母得到安息。在11~12節指出:「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如果作兒女的偷盜、詐騙、說謊、起假誓,父母心裡豈不愁煩?豈不搖頭嘆息?又如在35~36節,兒女若不按 公義審判,不用公道的法碼、升、斗、尺、秤,父母的心豈不難過?真正的孝敬,實在在於父母每逢想起這個兒女,心裡能夠安息、滿意、無憾!

c.孝敬父母是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

在弗六3 指出這應許是「在世長壽」,在出二十12 則 是「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在世長壽一方面是指生命的長久,強調一個會尊重父母教誨、順從父母心意的人可以享足歲數,不像一 些令父母搖頭、嘆息、甚至哭泣的亡命之徒往往在年輕或年壯的日子,生命就結束在刀下、槍下;在世長壽另一方面是指生命的充實,在孝敬父母中活出品格、智 慧、道德的見證。在世長壽指的更是活在一個社會有公義、人間有溫暖、國家有道德的環境裡。孝敬父母這是家庭道德,子女孝敬,社會問題必大大減少,國家也必 在司法、經濟、政治上有正義;反之,子女不孝,社會問題必層出不窮,司法、經濟、政治一片黑暗,以色列國的淪亡,就是鑑戒。可見這條誡命帶著「在世長壽」 的應許,旨在提醒:社會道德由家庭道德的孝親作起;國家的長治久安由那隻推動搖籃的手開始。

(2)生活應用
      
孝敬父母不只是誡命,更是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可見基督教相當重視孝道。但在未信者卻誤會基督教是個不講究孝道的宗教。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誤會?

a.基督徒在父母生前孝敬,父母身後追思。

「基督教,死後無人哭」這是一句流行在臺灣民間未信主人士之間的話。這些人士所講的 這句話,透露出他們民間宗教信仰的來生觀:「人死後靈魂住在陰間,有如陽間一樣,需要食、衣、住、行,而這些需用,則由陽間的兒女藉著祭拜、燒紙錢、燒紙 屋、燒紙車來供奉。」但基督徒卻不祭拜,也不燒紙錢,因此民間人士心裡擔心兒女若信了基督,自己死後怎麼辦?由此而認為基督徒兒女對父母不孝。
       
其實基督徒兒女在父母生前孝敬他們、尊重他們、順從他們。至於死後,基督徒知道靈魂被主帶到樂園得安慰(路加十六25;廿三43)。將來基督再來時,身體復活(帖前四16~17;林前十五35~54),永遠與主同在。聖經從未提及,人死後在陰間仍如同陽間一樣需要食、衣、住、行;也從未提及這些需用,可由陽間的兒女藉著祭拜和燒紙錢提供。因此基督徒應從二方面來清除尚未信主父母的疑慮;一是加倍孝順;一是向他們傳福音,特別把身體復活的盼望講解清楚。

b.孝敬不是愚孝

有些人認為父母既然沒有聽到(或沒有接受)福音就去世了,照基督教的信仰,他們是在陰間受痛苦(路十六24),並且將來還要受審判(啟廿11~15),那麼我這個作兒女的,既然該孝敬父母,怎能不陪他們一起受苦,卻獨自信耶穌得永生?有這種想法的人可能自認是個孝順的人,但事實卻是「愚孝」。路加福音十六24那位信主的財主死後靈魂在陰間受痛苦,在27~28節卻對亞伯拉罕提出呼籲:「求你打發拉撒路到我父家去,因為我還有五個弟兄,他可以對他們作見證,免得他們也來到這痛苦的地方。」可見當父母的靈魂看見兒女的靈魂也來到那受苦的地方,父母必定感到最傷心。傷父母的心怎能說是孝順父母呢?

c.孝敬不應與上帝的真理抵觸

由「孝敬」的原文知道本誡命要作兒女的尊重、順從父母,如果父母的吩咐與聖經的話有抵觸,那該如何孝敬呢?在弗六1指出:「要在主裡聽從父母。」因此,只要父母的吩咐與上帝的真理沒有抵觸,兒女就應聽從。若有抵觸,則在父母沒有命令子女違背上帝的權柄下,兒女可以向父母提出建議。這種建議的提出,提摩太前書五1~2使用「勸」字,這個字強調不要"傷了父母的感情 ",當然也不可不顧及他們的面子。因此必須存著謙卑恭敬的心態,說明在這件事上無法照父母吩咐去行的原因,並請求父母諒解;同時表示在別的事上,只要沒有抵觸上帝的吩咐,都樂意聽從父母。

第四誡:當守安息日 (出廿8~11)



(1)經文要義
     
a.強調心靈安息與身體休息
       
出廿8~11以宗教觀點來看安息日,強調放下工作,與上帝相交,重在心靈的安息。申五15則以人道立場來看安息日,強調善待他人,給人們休息機會,重點在身體的休息。
 
b.心靈安息與身體休息的目的,在於重新得力
       
六日工作,第七日則放下工作,來到上帝的面前敬拜,領受新的恩典、新的方向、新的力量;以致能夠帶著使命來完成未來六天的工作,不只能作完,並且作得好;得以在第七日向上帝交帳,得著上帝的稱讚。
 
c.身體休息與心靈安息的重要
       
一個人如果不守安息日,長久下來,很容易像馬大心裡忙亂(路十40~41)。心裡忙亂,使人在疲乏中經不起試探,也使人在忙裡偷閒時容易為罪惡所勝;長期靠自己的力量,也容易自傲自義,且易被世俗所影響。因此,要有敏銳的道德意念,堅強的道德動機,一定必須先有心靈的安息。
 
(2)生活應用
     
a.今日是否仍守安息日?
 
既然第四誡上帝吩咐蒙救贖的人「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為什麼今天基督徒不再守週六的安息日?今日安息日會的會友卻仍守安息日,正確嗎?保羅在歌羅西書二16~17指 出:「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影兒」指的是「預表」,「形體」則是「實體基 督」。因此保羅的話乃是:安息日所預表的實體基督已經來了,祂既來了,我們就不必再守那些預表性的日子。因為在基督裡,我們已可享受安息。根據希伯來書四3 和四9~10,基督裡的安息包括:
 
(a)今生在基督裡的安息(2~3)
          
凡是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的人(即存著信心把上帝的真道聽進心裡又付代價把上帝的真理實踐出來的人),今生可以享受到如下的安息:
 
(1)從罪咎和罪的重擔得著釋放:信祂的人罪已經赦免了(太九2;路七48~50);從罪的捆綁中獲得自由(約八31~36)
 
(2)從衣食和身體安全的焦慮中得著釋放:人生在世,有時有經濟上的困難,有時信仰受逼迫,但信徒已從這些焦慮得了釋放(太六25~34;十29~31;路十二6~722~31)
 
(3)從自己的意志和上帝旨意衝突中得到釋放:信徒很多時候沒有安息是因自己的意思和上帝的旨意衝突,信而順服的人必能捨己,得到自由(太廿六394244)
   
(4)從愛與被愛的不滿足中得到釋放:信徒很多痛苦是因愛錯對象。提後三2~4指出世俗人專愛自己、貪愛錢財、愛宴樂,卻不愛良善、不愛上帝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的人則愛上帝、愛良善;不自私,不貪財,也不愛宴樂,心有安息。
 
(5)從死亡的懼怕中得到釋放:耶穌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十一25~26)。因此信主的人,已從死亡的懼怕中得到釋放。可見基督徒並非不守安息,而是藉著在基督裡真正得著了安息日身體心靈上真正的安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在基督裡」指的是1.把上帝的話讀到心裡(約十五7)2.愛上帝:遵守上帝的誡命(約十五10)3.樂意被上帝修剪(約十五2)。這樣的基督徒,今生有安息,來生更有安息。
 
(b)來生在基督裡的安息 (來四9~10)
 
     這樣的安息具有二大特色:
 
(1)今生困擾我們的事通通止息了。包括 (a)與罪爭戰止息了:撒旦已徹底失敗,關在無底坑,再也沒有試探與犯罪了;(b) 身心的痛苦止息了、不再飢、不再渴(啟七16~17),不再有眼淚、死亡、悲哀、哭號、疼痛(啟廿一4)(c)生命奧祕性的苦難止息了:不再有〝惡人享福,義人受苦〞這種現象了;(d) 工作上的勞苦、焦慮、失意止息了:不再有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的事,也不再有工作艱困、挫折的焦慮。
 
(2)今生渴望的和諧與祝福應驗了。包括 (a) 信徒轉化成為主的形像(西三10):信徒的品德純潔(啟七14),整個人的思想、感情、意志、事奉都純而無雜;(b) 所有的關係都和諧了:人與上帝、人與人、人與物、人與己的關係都恢復和諧正確的關係; (c) 與主面對面,愛祂,喜樂事奉祂。
 
b.是否主日當天「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出廿10)
 
主耶穌對安息日的態度可以幫助我們來思考這個問題。有一次,耶穌門徒於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門徒行路的時候,掐了麥 穗。法利賽人對耶穌說:「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什麼作不可作的事呢?」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缺乏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唸過 麼?他……怎麼進了上帝的殿,喫了陳設餅,又給跟從他的人喫,這餅除了祭司以外,人都不可喫。」
 
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二23~27)
 
從以上的對話裡,法利賽人顯然認為安息日不可作工;但主耶穌卻指出,安息日的目的是讓人得到安息。如果人在安息日缺乏飢餓,內心一定也沒有安息,因此,門徒掐了麥穗,填飽肚子,使身體和心靈都得到安息,這是可以的。
 
在馬可福音三章16節,我們讀到另一個例子。在安息日主耶 穌進了會堂,在那裡有一個人,枯乾了一隻手。眾人窺探耶穌,在安息日醫治不醫治,意思是要控告耶穌。耶穌問眾人說:「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那樣是 可以的呢?」眾人都不作聲。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就對那人說:「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聖經記著說,法利賽人看見這一 幕,就出去,同希律一黨的人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從這一段敘述,耶穌治好那枯乾一隻手的人,顯然告訴我們:在安息日行善救命,使那枯乾一隻手的人身體得醫治,心靈得安息,是安息日真正的意義。至於那些法利賽人,不准耶穌在安息日行善救命,自己卻在安息日行惡(不肯救枯乾一隻手的人)害命(商議除滅耶穌)。顯然他們誤解安息日的真諦。
 
根據以上主耶穌對安息日的態度,顯然守主日並不是主日當天什麼工都不可作。行善救命的事可以作;除去缺乏飢餓的事也可以作;若是聯考定在週日,基督徒學生去參加聯考,相信主耶穌也不至定他那天不守主日的罪。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出廿7)


(1)經文意義

a.耶和華的名代表祂的性格

在出卅四6~7記載著耶和華名的宣告:耶和華!耶和華! 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 到三四代。可見「耶和華的名」代表祂是一位有憐憫、有恩典、有慈愛、有誠實、也有公義的上帝。在新約,基督則承受了萬有之主(腓二9~11)的名。

b.人應對耶和華的名心存敬畏
        
敬畏祂名的人必不「妄稱」祂的名,即不可只是口頭、外在,卻沒有發自內心誠實的提說。因此馬太六9「願人尊你的名為聖」,強調人必須以敬虔的心來稱上帝的名,這種人必定信仰純正、生活敬虔、事奉忠心、行為聖潔。

(2)生活應用
     
 基督徒容易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妄稱耶和華的名,這是我們要避免的。

a.我們當避免指耶和華的名起假誓
        
指耶和華的名假誓是褻瀆耶和華的名(利十九12)。人為了了結各樣的爭論,並對所說的話加以保證,可以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來六16),上帝為了向亞伯拉罕保證祂的應許必定應驗,也曾指著自己起誓(來六17),因此在立約的場合下,上帝起誓,人也起誓(參考出廿四3~8)。但若出於不誠懇、不虔誠、不實在的誓言,指天指地起誓,就是褻瀆上帝的名(太五33~37)

b.我們當避免有口無心的禱告

故意叫人看見、為要得人稱讚的禱告是妄稱主的名(太六5);貶損別人、抬高自己的禱告也是妄稱主的名(路十八11~12);那種不是求問上帝的旨意並且願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卻求上帝在他所渴望的事上蓋章,這種禱告(與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相反)同樣是妄稱主的名。

c.我們當避免披著羊皮的事奉
       
在馬太七22主提到將來必有許多人對祂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主的回答是:「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因為「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七21)。不遵行天父的旨意,卻奉主的名傳道、醫病、趕鬼,仍被視為妄稱上帝名的人,結局被拒於天國門外。有一些在福音機構工作的人,又惡又懶,卻常在人前說:「感謝主,帶我來這裡服事。」這種人該以馬太七21~23節為鑑。

第二誡:不可製造偶像和拜偶像 (出廿4~6)


(1)經文意義

a.「偶像」指用木頭、石頭雕刻出來的像
        
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拜偶像,表明上帝不能被人以物質的方法來控制。

b.「形像」指繪製的畫像

上帝是靈,沒有人看見過上帝,因此上帝的畫像,純是出於人的想像。上帝不能被人以想像的方式來敬拜。

c.第一誡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本誡則強調上帝是靈

在敬拜的方式上,上帝不容許人將祂(造物的主宰)矮化為任何被造物(雕刻偶像:男像、女像、獸像、飛鳥的像、地上爬物的像、水中魚的像;參考申四15~18)或任何想像物(繪製的畫像),人必須尊祂為造物主宰,而以靠著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約四23~24)

(2)生活應用

第一誡強調的是信仰與敬拜的對象只有一位:耶和華,因此人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祂;第二誡則強調敬拜的方式:倚靠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因此在生活應用上與第一誡互相重疊。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出廿3)


(1)經文要義

a.上帝是獨一的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祂的話是道德惟一的標準,人應該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六4~5)。對上帝的忠心,必定不求問其他的神明,也不使用任何的命相術(申十八10~13)

b.上帝不是人造出來的
        
不可有「別的上帝」,因為別的上帝都是人造出來的。如果上帝可以由人創造,則人的心意必主宰他所創造的上帝,如此一來,人是自己就是道德的權威,人至終必為所欲為,導至道德的敗壞。

(2)生活應用
      
基督徒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這條誡命顯然強調惟獨耶和華才是敬拜的惟一對象,如此一來,基督徒可否在過農曆年向父母叩頭?可不可以拿香祭祖或燒香跪拜祖先?

a.如果跪拜只是尊敬的表示,那是可以的在聖經中,我們讀到亞伯拉罕曾因赫人慷慨答應他可以在他們最好的墳地上埋葬妻子撒拉而向那地的赫人下拜(創廿三7);雅各從巴旦亞蘭回迦南地,遠遠望見哥哥以掃,也曾七次俯伏在地,才就近他哥哥(創卅三3);路得也曾因波阿斯的顧恤而向他俯伏在地叩拜(得二10)。在以上三個例子中,這種跪拜都只是表達內心的尊敬,並不是把對於當上帝敬拜。因此在農曆年或結婚典禮上向父母叩頭,表達內心深深的敬意,並不違反聖經的立場。

b.如果跪拜含有敬拜的意義,那麼這種跪拜就違反第一誡在以斯帖記,猶太人末底改就不肯向哈曼跪拜(帖三2), 因為哈曼自抬身價,狂傲自大,把自己高舉像上帝一樣。至於基督徒在過年祭祖、清明掃墓,必須分辨家人祭祖到底是慎終追遠或是敬拜祖先。基督徒可以慎終追 遠,紀念祖先;在墓前述說祖先的美德。但基督徒不可敬拜祖先,在臺灣民間信仰的背景下,拜祖宗的人很難放棄死後靈魂由陽間兒女供養的想法,因此在墳前或祖 宗牌位前燒香叩拜,很難純粹只是慎終追遠;總是含有敬拜死人靈魂的涵義,因此基督徒必須事先與家人去掉說清楚,表明自己雖不叩拜、不燒香,卻願意尊敬並紀 念祖先。
 
c.場合往往決定行為的意義

在某種場合,跪拜等於敬拜;但在另一場合,跪拜只是表達尊敬或紀念。因此在抉擇上,林前八至十章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原則值得我們參考:

(a)原則:聖經中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真理
     
林前八4指出: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即偶像本身並不是邪靈,只是一塊木頭或石頭,根本不會降禍也不會祝福。食物放在偶像前和放在餐桌上本質沒有不同,所以見到祭偶像之物,良心根本不必覺得怪怪的。第二,林前八46節指出:上帝只有一位,並且萬物都是這一位上帝所造的。因此祭物與普通食物一樣,可以吃。

(b)動機:愛

林前八1指出,有了知識還必須加上愛心。惟有以愛上帝愛人的心來使用知識,才能造就人,也才能榮耀上帝。

(c)場合:決定吃祭偶之物的意義

(1)在市場買祭肉 (哥林多人自己吃不完的祭肉往往賣給肉販,在市場出售)回家煮,林前十2526指出,只管根據八46的知識享用,因為在這種場合,沒有違背愛上帝愛人的真理(沒有人會因此而絆倒)。套用在跪拜一事上,全家都是基督徒,或只有你一位基督徒去掃墓,那麼,你願意跪在祖先墓前追思,既合知識(尊敬而非叩拜先人靈魂),又不違背愛心(沒有人會因此跌倒),有什麼不可呢?

(2)到朋友家吃祭肉。這分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你願意去,而席間沒有人提到祭物的事,那只管吃(27)。第二種情形,是席間有人提到這是獻過祭的物,那麼就要為提這件事的那個人而不吃,免得絆倒他(林前十28~29)。因為那個人提這件事,顯明他沒有聖經中有關吃祭物的知識,既然沒有,就不可堅持照自己的知識行而絆倒他,因為這有失愛人的道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到對父母的叩拜。

(3)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為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一定是在獻祭儀式(此儀式正是祭邪靈)之後,而在儀式之後吃喝正表明慶祝該儀式完成。如此一來,在廟裡吃祭物,等於與鬼相交。因此基督徒是不宜在道士的帶領下,在喪禮上向祖先燒香跪拜的。

摩西之倫理教訓


出埃及記十九章46節,上帝藉著摩西向以色列百姓宣告說:「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

以色列百姓對上帝這一段宣告,異口同聲回答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於是耶和華於火中降臨西乃山(出十九16~18),宣佈律法(出廿~廿三),和以色列人立約(出廿四111)

    由此可見五經的倫理教訓築根於上帝拯救以色列出埃及,以及在西乃山和他們立約,並宣佈律法作為上帝人關係的歷史事實上。

「十誡」一詞出現於出埃及記卅四28和申命記四13。雖然書寫在二塊石版上的十誡記錄在出埃及記廿章1~17節和申命記五章6~21節;十誡的內容其實早在創世記已經出現:第一誡(創卅五2);第二誡(創卅一30);第三誡(創廿四3);第四誡(創二3);第五誡(創廿七41);第六誡(創四9);第七誡(創卅九9);第八誡(創四十四4~7);第九誡(創卅九17~18);第十誡(創十二18;廿3)

此外,申命記十二至廿五章將申命記五章6~21節所記的十誡擴大並詳細解釋,對我們了解十誡提供了豐富的資料:第一,二誡(申十二1~31);第三誡(申十三1~十四27);第四誡(申十四28~十六17);第五誡(申十六18~十八22);第六誡(申十九1~廿二8);第七誡(申廿二9~廿三19);第八誡(申廿三20~廿四7);第九誡(廿8~廿五4);第十誡(申廿五5~16)

由出埃及記廿章1~17節以及申命記五章6~21節 對十誡的記載,我們看見上帝並沒有先發號施令:「你不可……」,「你應當……」;上帝在宣布十誡之前,先啟示祂自己:「我是耶和華」,先說明祂與人的關 係:「你的上帝」,先強調祂救贖的恩典:「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然後才對以色列人提出祂的誡命:對以色列人宗教與道德的責任。可見十誡是對兒女 慈愛的叮嚀,而道德是從信心生發出來的。

舊約倫理是來自有位格的上帝

    舊約中倫理之基礎,是絕對聖潔的位格之上帝所發出的明確命令,是我們從上帝啟示的歷史做為中可以看得到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上帝在猶太人的歷史作為,影響了全世界。

    自從亞當夏娃在伊甸園犯罪開始,導致全人類的墮落。然而,人因此就遠離上帝,於是人的內心就有一個無法彌補之空缺,造成人要尋求上帝卻尋不到之愁苦。人就以別的代替上帝,將其當為上帝,這就是拜偶像了。

    上帝為了實現祂的救恩,在萬族中揀選了以色列人,將真正之敬拜啟示於他們,要他們順服祂、敬畏祂,遠避偶像。而舊約之倫理學,就是建立在確認上帝的位格,和祂所頒佈之誡命上。

舊約倫理學

一、舊約倫理之本質:
  1.誡命是神屬性的表現:
   利十八5、6、30
  2.誡命是創造主的命令:
   創一--十一
  3.誡命反應神創造之功:
   上帝創造生命場的整個範疇,並且加以規範:婚姻、生育後代、作負責的管家、、、。

二、舊約倫理之必要性
  1.舊約佔聖經的77百分比,關於耶和華的聖潔與特性有最詳盡的描述。
  2.耶穌與使徒都使用舊約(太五,提後三16)。
  3.舊約是猶太人的歷史,也是新約信徒的救恩歷史。
  4.啟示雖是漸進的,但原初的啟示依然是完全的。

三、舊約倫理的內容:
  1.十誡:
   A.解釋原則:
    a.十誡先是命令的主體本身,但必須有行動,因為行動最能反應神的本質、特性、旨意。
    b.十誡的陳述包括肯定與否定兩方面(路十27),所以命令禁止某一惡行,必須行其相反的善,才得被稱為順從的人。無所作為被視為死亡,絕非消極的不傷害鄰舍而已,而是積極的謀求鄰舍的福祉。

   B.分析:
    a.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先有恩典,才要求誡命。誡命要求順服,因為是神的話。
    b.出埃及記二十章2-17節,只有三個肯定敘述:
     第二節: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與 神正確的關係。
     第八節:當紀念安息日---------與工作正確的關係。
     第十二節:當孝敬父母---------與社會正確的關係。
    C.與神正確的關係---出二十2--7節
     a.對神的內在敬拜--出二十3
      禁止無神主義、多神主義、形式主義,道德由此開展。
     b.對神的外在敬拜--出二十4-6
      禁止屬靈的(內在)、物質的(外在)偶像崇拜。祂要求唯一的專心,忌邪是激動神反對一切妨礙祂所愛者的福樂。
     c.對神的言詞敬拜--出二十7
      禁止有口無心,無目的的使用神的名。
      ---人拜偶像會影響道德生活。
    D.與工作正確的關係---出二十8--11節
     a.工作是神的恩賜,職業也是神的呼召。
     b.工作不是轄制我們的暴虐惡魔,不要想在 神之外為自己創造幸福。
     c.全部時間屬乎神,祂是一切受造物與時間的主。
      ---有心靈的安息,才不會迷失方向。
    E.與社會正確的關係---出二十12-17節
     a.當孝敬父母----尊重權柄
      1.尊敬他們,視他們為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
      2.孝敬並不源於血緣、感激,而是一種道德的抉擇,對神呼召的回應。
      3.權柄是力量與情理、權力與公理的結合,並不等於獨裁 。權柄是別人所賦與的,目的是要人在權柄中得釋放。
      4.為兒女的權益所限制:生存權、被照顧、無條件接納、公正待遇、不被虐待。
     b.不可殺人----尊重人命
      1.生存權是基本人權。
      2.此誡命被限制在謀殺行為,誡命也要求人走向有需要的鄰人。
      3.尊重人命非因人的價值,而是人的神聖: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
      4.不可殺人也包括自己,生命是一份禮物,只有神能處置。
     c.不可姦淫----尊重誓約
      1.誡命所關心的不僅是性,而是關於婚姻的一切。
      2.誡命要求人遵守約定,信守誓言,彼此眷顧,維繫關係。
      3.誡命要求忠誠,忠誠是積極、有力的態度,需要不斷更新、再生。
      4.姦淫是錯誤,非因顯出隱藏的獸性(康德),非因破壞自然法則(阿奎那),也不只是傷害人。是因婚姻是性的盟約(成為一體),婚姻的目地不是讓人快樂(是結果), 而是讓人有將來。
     d.不可偷盜----尊重所有權
      1.誡命禁止拿取別人的東西,誡命也要求幫助他人取得應得的東西。
      2.沒有人能一無所有而能活出神的形象。
      3.私有權並不表示人可以無節制地消耗資源,要尊重神的所有權。
      4.人單為物質而活,無法成人。但人沒有物質,也無法成為人。
     e.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尊重誠實
      1.說謊是人類溝通的毒素,是信任的破壞者。
      2.誡命並不要求人說出每一個思想,但他要求在該說實話的時候,一定要全部說出來。
      3.假裝成你不是的樣子,就是不誠實的縮影。
      4.為什麼誠實 ?因神是信實的。鄰舍要信任以得自由,社會需要信任才得存活。

  2.約書:
   出20:22-23:33

  3.聖潔律法:
   利19-20章

  4.申命記律法--12-25章
   a.12:1-31 第一、二誡
   b.13-14:27
   c.14:28-16:17
   d.16:18-18:22
   e.19:1-22:8
   f.22:9-23:19
   g.23:20-24:7
   h.24:8-25:4
   i.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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