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出廿7)


(1)經文意義

a.耶和華的名代表祂的性格

在出卅四6~7記載著耶和華名的宣告:耶和華!耶和華! 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 到三四代。可見「耶和華的名」代表祂是一位有憐憫、有恩典、有慈愛、有誠實、也有公義的上帝。在新約,基督則承受了萬有之主(腓二9~11)的名。

b.人應對耶和華的名心存敬畏
        
敬畏祂名的人必不「妄稱」祂的名,即不可只是口頭、外在,卻沒有發自內心誠實的提說。因此馬太六9「願人尊你的名為聖」,強調人必須以敬虔的心來稱上帝的名,這種人必定信仰純正、生活敬虔、事奉忠心、行為聖潔。

(2)生活應用
     
 基督徒容易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妄稱耶和華的名,這是我們要避免的。

a.我們當避免指耶和華的名起假誓
        
指耶和華的名假誓是褻瀆耶和華的名(利十九12)。人為了了結各樣的爭論,並對所說的話加以保證,可以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來六16),上帝為了向亞伯拉罕保證祂的應許必定應驗,也曾指著自己起誓(來六17),因此在立約的場合下,上帝起誓,人也起誓(參考出廿四3~8)。但若出於不誠懇、不虔誠、不實在的誓言,指天指地起誓,就是褻瀆上帝的名(太五33~37)

b.我們當避免有口無心的禱告

故意叫人看見、為要得人稱讚的禱告是妄稱主的名(太六5);貶損別人、抬高自己的禱告也是妄稱主的名(路十八11~12);那種不是求問上帝的旨意並且願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卻求上帝在他所渴望的事上蓋章,這種禱告(與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相反)同樣是妄稱主的名。

c.我們當避免披著羊皮的事奉
       
在馬太七22主提到將來必有許多人對祂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主的回答是:「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因為「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七21)。不遵行天父的旨意,卻奉主的名傳道、醫病、趕鬼,仍被視為妄稱上帝名的人,結局被拒於天國門外。有一些在福音機構工作的人,又惡又懶,卻常在人前說:「感謝主,帶我來這裡服事。」這種人該以馬太七21~23節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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