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七誡:不可姦淫 (出廿14)


(1)經文要義
    
 a.不正常的性關係
       
姦淫(naaph)指的是婚外不正常的性關係,尤指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的畸戀。雖然姦淫不是針對一般的淫亂(zanah),卻是包括淫亂。二者都是指身體的縱慾,而且這種縱慾都先發自眼目的情慾。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8指出:「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顯然主耶穌認為姦淫,不是只在身體方面,更是心靈的問題。雖在行為上沒有犯姦淫,但在心裡動了淫念,即容讓淫慾牽引誘惑、甚至成胎(參見雅一14~15),也算有罪。因此約伯不敢「戀戀瞻望處女」(伯卅一1),值得我們學習。

b.姦淫不是愛
       
不可姦淫是因為姦淫只是情慾的發洩,而不是愛的表現。這種傷害,不只是身體,更是人格。因為姦淫只會使當事人產生不安的罪咎感和恐懼的心理,並且這種情慾的發洩,是將對方當作「物」,而不是當作具有形像的人,實在喪失了人性的尊貴,扭曲了人格的尊嚴。

c.姦淫破壞婚姻
       
姦淫不只喪失人性的尊貴和人格的尊嚴,姦淫更是破壞了自己的婚姻,也破壞了別人的婚姻,進而影響到社會的道德。挪亞時代,性生活氾濫(創六2),招致洪水滅世;所多瑪、蛾摩拉因惡人淫行而受天火焚燒成灰(彼後二6~7),迦南人亂倫而玷污迦南地,至終被地吐出來(利十八6~28),這些例子都指出姦淫必導致社會道德的崩潰,而落入可怕的審判,因此應當禁戒。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性道德問題包括:
a.正確的婚姻觀;
b.守獨身;
c.離婚;
d.再婚;
e.同性戀;
f.亂倫;
g.試管嬰兒;
h.代理孕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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