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六誡:不可殺人 (出廿13)
(1)經文意義
a.本誡命的意義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故意以暴力謀殺人命 (詩九十四6;箴廿二13;賽一21;何四2,六9;耶七9)。
舊約時代,有相當多的罪可判處死刑。如:頑梗背逆,固執不聽從父母或官長(申十七12,廿一18~21);毆打或咒詛父母(出廿一15;利廿 9;箴廿20);犯安息日(出卅五2;民十五32~36);行邪術(出廿二18)。
因此本誡命所禁止的「殺人」不能只從字面來解釋,以為把犯人處死也在禁止之列。
b.不可仇恨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1~22把「不可殺人」追溯到殺人的動機「仇恨」,顯然在主的觀念裡,不可殺人這誡命包含不可恨人。仇恨引起謾罵,對方在受辱難堪下引起激憤,仇恨實在是謀殺人命的動機。
c.不可自殺
道德動機不正,往往等於自殺。猶大因貪財而出賣耶穌,後來在悔恨交加下出去吊死(太廿七5),其實他在自殺前已經開始了自殺的過程。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 (弗四19),都是慢性自殺的行為,都是第六誡所禁止的。
(2)生活應用
a.上帝滅盡迦南人的理由
面對「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或者有人問:上帝既然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殺人」,為什麼又吩咐他們將迦南地的人滅絕淨盡 (申廿17;參考書六21)?
(a)迦南人惡貫滿盈
這是因為迦南地的人惡貫滿盈(參考創十五13~16);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時,上帝為了不讓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惡俗惡行(參考利十八,廿),也免得迦南人教導以色列人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申廿18),因此上帝不再憐憫迦南人。
(b)末日性質的審判
這種將惡貫滿盈的人全然殺盡的情形也見於挪亞洪水盛世(創六17,七21~23;參考太廿四37~39,十七26~27);天火焚所多瑪蛾摩拉二城(創十25~28;參考路十七28~30)。在新約聖經提到洪水滅世和天火焚城時,特別加以註明:「人子顯現的日子,也要這樣」(路十七26、30),可見這種「不再憐憫」的審判正是將來人子再來時末日審判的預表,在末日的大審判,上帝會把信的和不信的分開,如同祂當日分開挪亞一家八口和那一世代的人;又如同祂當日分開羅得和那二城的人,信的得救,不信的則全然毀滅。迦南地的人被滅絕淨盡,正是這種末日性質的審判。
b.第六誡衍生的當代倫理
現代人所面對的而與「不可殺人」這誡命有關的二大問題分別是:
(a)生命倫理:包括墮胎、安樂死、與自殺。
(b)人權倫理:包括死刑與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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