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廿16)


(1)經文要義
     
a.禁止在法庭中說謊話陷害人
      
本誡命所禁止的主要是禁止人在法庭中說謊而陷害人。如:耶洗別收買二個匪徒,當著眾民作假見證控告拿伯謗瀆上帝和王,以致眾人把拿伯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王上廿一10~13)。但這誡命也可廣泛地應用在對任何謊言的禁止。正如利未記十九11所說的:「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保羅也教導信徒:「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四25)。因此一切閒話、諂媚、中傷別人的話,都在禁止之列。

b.本誡命的精上帝:誠實

本誡命係由消極而來論到誠實,主耶穌則從積極面教導我們要誠實:「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五37)。沒有把事情真相了解清楚,往往是人落在「不誠實」的主因,若因此而作了假見證,真是損人損己。因此弄清真相,言語誠實是本誡命的真諦。而誠實的言語,出自誠實的心思。惟有一顆能受聖靈更新、引導、管理的心,才能發出誠實的言語 (雅三2~4)

(2)生活應用

聖經不論是舊約或新約,都禁止人說謊,但為什麼喇合藉謊話拯救以色列的探子(書二4~5;來十一31;雅二25);以色列的收生婆欺騙法老而拯救以色列的男嬰 (出一19~21),二者都蒙上帝稱許?甚至上帝還吩咐撒母耳不必向掃羅說實話 (撒上十六2),為什麼?此外,基督徒可以不可以向患絕症的病人說白謊?可不可以在戰爭或比賽中用計欺騙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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