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智慧書中之倫理教訓


1.生活性智慧書的倫理教訓

(1)箴言

箴言書的內容是具體、實際的生活倫理,包括個人倫理、家庭倫理、以及社會倫理。

a.個人倫理
    
箴言書中的個人倫理首重言語,其次是敬虔、知足、節制、律己與誠實。茲分別說明如下:

(a)言語
         
箴言指出:義人的口是生命的泉源 (箴十11)、智慧人的舌頭是醫人的良藥(箴十二18)。在箴言書中,勸戒我們不可:多言多語(19);往來傳舌(十一13);說話浮躁(十二18)、暴戾(十五1)、乖謬(十五4)、愚昧(十八6);勸告我們說話要有智慧(十二18;十四3);要合其時(十五23);回答要柔和(十五1),並要我們謹守口舌(二十一23)。一個人若能如此,必保守自己脫離生活中諸多的困擾。

(b)敬虔知足

「敬虔」指的是從心底尊重上帝、敬畏上帝。箴言書指出:敬畏耶和華的「遠離邪惡」(7,十六6);敬畏耶和華的「心存謙卑」(廿二4);又說敬畏耶和華的得著「善報」(十三13)和「生命」(十九23),這是因為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即生活倫理的根基)(10)。「知足」指的是不為財物所惑的感恩心態。箴言三十章7~9節的禱告正是最好的註解:「使我也不貧窮,也不富足,賜給我需用的飲食,恐怕我飽足不認你,說,耶和華是誰呢?又恐怕我貧窮就倫竊,以致褻瀆我上帝的名。」

(c)節制律己
      
箴言廿五28節說:「人若不制伏自己的心,好像毀壞的城 邑,沒有牆垣。」我們知道毀壞而沒有牆垣的城邑,無法防止敵人隨時的攻擊;同樣,一個人的心思意念,如果沒有上帝的真理作為準則,時時加以約束和引導,則 他將無法節制他個性上、情緒上、慾望上的種種弱點,以至他容易傷害別人、損害自己、得罪上帝。在歷史上,掃羅在「等候」時缺少節制,以致王位不能長久(撒上十三8~9);基哈西在「財物」面前缺乏節制,以致長大痲瘋(王下五20~27);摩西在「委屈」時難以自制地舉杖擊打磐石二下,被罰不能進迦南(民廿2~12);烏西雅在「得意」時硬要進入聖殿燒香,僭越祭司職份,而在痲瘋病下鬱鬱以終(代下廿六16)。箴言十六32說:「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指的是一個人若能倚靠真理和聖靈約束自己的情緒、個性和慾望,其價值遠遠超過軍人攻取城池。大衛的見證證實這項真理。他兩次有機會殺掉掃羅,提早作王,但他能夠節制,忍耐等候上帝預定的時候,因此他成了合上帝心意的君王(撤上廿四1~7)

(d)誠實
        
箴言書指出,誠實包括一個人在「心態」上不存有占人便宜的意念,反而對人心存仁慈良善(箴三3,十四22,十六6;廿28);在「言語」上遠離虛假和謊言( 8,十一13;十二22),「行為」上不貪心、訛詐(廿八20)。這樣的人,心口一致,出自這種人的教導(廿七9),可使品德長進。

b.家庭倫理
     
箴言書中的家庭倫理包括聖潔的婚姻和孝敬的家庭。
    
(a)聖潔的婚姻

箴言書勸導作丈夫的要喜悅髮妻(15~23),並且警告作丈夫的要遠避鄰舍之妻(27~35),更要遠避淫婦(1~6,六20~35,七24~27)。箴言勸導作妻子的,不要成為美貌但無知識的婦女(十一22),不要淪為爭吵使氣(廿一19,廿五24)、貽羞(十二4)、愚妄的婦人(十四1);積極方面,則要學習作個才德(十二4)、智慧的婦人(十四1)。如此夫妻必能維持聖潔、相愛的關係。

(b)孝敬的家庭
       
作兒女的對待父母,消極方面,不可貽羞致辱父母(十九26)、不可咒罵父母(廿20)、不可偷竊父母 (廿八24)、不可戲笑父親、藐視母親 (17);積極方面,要孝敬父母 (3)、聽從父親的教訓 (十三1)和管教 (8;二1)。為了使兒女達到以上的見證,作父母的要以愛心對孩子的過錯作適當的管教(12),必要時用杖鞭打(十三24),使兒女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也不偏離(廿二6)

c.社會倫理

箴言強調社會公義,並且要彼此相愛。
     
(a)公義
      
箴言所強調的社會公義首在君王。作君王的不可使用惡人(廿五5),因為惡人掌權,民就歎息(廿九2);作君王的要使用義人,即品格正直的人,這樣不僅百姓喜樂,國位也必靠公義堅立(廿九24)。其次是司法官必須公平而不索賄,誠實查明窮人的案(廿九714)。如此,必可使邦國被高舉(十四34)

(b)相愛

社會不只要有公義,更應彼此相愛。在消極方面,箴言書勸戒我們不可藐視鄰舍(十一12;十四21);不可陷害鄰舍(廿四28~29;廿五18);不可欺凌鄰舍(廿六18~19);積極方面,對有需要的人要及時伸出援手(27~28),對貧窮的人,則應慷慨幫助(十九17)

d.小結
     
箴言書中所論的個人道德、家庭道德及社會道德,都築根於「敬畏耶和華。」因為「敬畏耶和華的」,消極方面,必遠離惡事;積極方面,必謹守遵行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話。如此一來,必能有個人道德、家庭道德及社會道德的見證。

(2)詩篇
   
詩篇中將上帝的道德屬性清楚地記載下來。這些屬性包括:

a.慈愛
      
描述上帝慈愛的希伯來字是hesed,此字遍佈整卷詩篇中,共出現120次。這個字含義非常豐富,可解作仁慈、忠心、信實、堅定的愛,幾乎可用來描述出埃及記及申命記中那位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耶和華祂那守約的本性。

b.聖潔
     
詩篇九十九篇強調「耶和華我們的上帝本為聖」(九十九359),是以色列的「聖者」(七十一22;七十八14)。在這位聖潔的上帝面前閉口不認罪,必終日唉哼、骨頭枯乾 (詩卅二3);若認自己的罪,祂必塗抹一切的罪孽,並為痛悔的人造清潔的心,使他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詩五十一9~10)

c.公義
     
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11),察驗人的心腸肺腑(9),按公正審判萬民(六十七4,九十八9)。祂眷顧那些弱勢團體:孤兒(18)、寡婦(六十八5)、貧窮的及被欺壓的人(9;十四6;一一三7)

正如先知書倫理中論到以色人道德上種種的罪,都可包括在公義蕩然、愛心變質、聖潔玷污之中,因此,詩篇揭示上帝慈愛、聖潔、公義的本性,我們能在敬拜中,體會並活出慈愛、聖潔與公義,正是詩篇倫理的精髓所在。
 
2.思考性智慧書的倫理教訓
    
(1)約伯記

「義人受苦、惡人享福」一直是人心道德爭戰的主題,不少人曾因心懷不平而跌倒,甚至失了寶貴的信仰。約伯記幫助我們以健康的心態來看這個問題,並守住信仰。分二點加以說明。

a.受苦的原因
     
受苦可能是因犯罪而受刑罰;但也可能上帝藉著受苦使人成為聖潔,如冶煉金銀(詩六十六10;賽四十八10;彼前一6~7);如農夫修枝剪葉(約十五1~8);又如父親管教兒女(來十二5~11);也有可能是上帝施慈愛,使人的信仰由風聞進步到眼見 (伯四十二5) 。約伯記提醒我們切忌由罪罰觀一口咬定受苦一定是上帝對罪的懲罰。

b.受苦的學習

要得勝「義人受苦,惡人享福」這問題所帶來的道德困擾,除了對受苦的原因有健全的看法之外,約伯記更提醒我們,要學習下列功課。

(a)上帝是全知的上帝
       
上帝是「全知的上帝」指的是:上帝無所不知,明察秋毫,絕不會作錯事。但當人目擊 「義人受苦,惡人享福」,心裡總難免懷疑上帝到底是不是罰錯了人?至於無辜的受苦者,在經過一段時日的痛苦,又反省不出自己在何事上犯了大罪,心裡慢慢也 會問上帝:「上帝啊!為什麼是我?有沒有弄錯?」受苦中的約伯,一直渴望來到上帝的面前,申明自己的無辜(伯十3~7;十三18~22;十七3;十九25~26;廿三8~9), 正反映懷疑上帝是否全知的心理。約伯記告訴我們:上帝是全知的上帝,祂沒有作錯事。是祂知道約伯「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祂知道約伯敬畏上帝絕 不像撒但所控告的──是為了換取物質的祝福。祂更知道約伯經得起考驗,祂完全知道約伯受苦有多深,因此在約伯與朋友們辭窮的時候,也就是約伯最需要上帝的 時候,上帝就出面了(卅八1)。其實上帝一直注視著受苦的約伯,一直與他同在,只是人滔滔雄辯,未能察覺上帝就在身邊。上帝知道祂允許約伯受苦的目的,在於使約伯的信仰由風聞進步到眼見。上帝沒有作錯,因為祂是全知的上帝。

(b)上帝是全能的上帝
       
上帝是「全能的上帝」指只要不違背祂的本性,祂凡事都能。受苦的人若懷疑「上帝」是否全知,緊接著就必懷疑「上帝」是否全能。上帝若是全能的,為什麼惡人行惡,上帝卻沒有刑罰?上帝若是全能的,看著義人受苦,為什麼不扶他一把?為他平反?約伯記告訴我們,上帝全知也全能(伯卅八、卅九章)。祂沒有馬上刑罰罪惡,並不是祂沒有能力,而是祂忍耐寬容,目的要罪人及時悔改。祂沒有立刻扶義人一把,也不是因為祂沒有能力,而是祂在考驗義人(詳見下文:上帝是公義的上帝)。從約伯記我們看到,上帝有能力限制撒但對約伯攻擊的範圍和程度,祂有能力主導約伯受苦整個的局勢與發展,祂有能力賞善(伯四十二章) 罰惡(伯四十15~四十一34)
    
(c)上帝是公義的上帝
        
「無辜受苦的人」以及見「義人受苦,惡人享福」的人,心中之所以會在痛苦中漸漸懷疑上帝的全知與全能,基本原因在於他們懷疑上帝是否公義。而他們之所以懷疑上帝是否公義,乃因他們對公義的表達方式和時間與上帝的觀點有相當的落差。茲以約伯為例,說明如下:在約伯記四十8~14, 約伯認為上帝果真公義,則祂應該是:一看見惡人,就應立即加以懲罰;一看見義人,就應立即獎賞。相當多的人對公義的表達方式就和約伯的觀念一樣。上帝的公 義觀固然是賞善罰惡,但在表達的方式和時間上卻不是如此。上帝看見惡人,祂知道這是惡人,祂能夠刑罰惡人,但祂不是立即刑罰。上帝往往容忍惡人一段不算短 的時間,目的是忍耐寬容,希望他能及時悔改。如果惡人一再錯失時機,上帝此時必出面加以審判。上帝如此彰顯祂的公義,不只可以證明這人實在是惡人,也在審 判時,叫惡人啞口無言。上帝如此智慧的表達祂的公義,不只是在刑罰惡人的事上如此,在獎賞義人的事上也如此。祂看見義人行義,卻不立即獎賞,因為祂要考驗 這義人,是不是在考驗時仍然行義,考驗通過了,祂才獎賞,使凡看見獎賞的莫不心悅誠服。人若能體會上帝彰顯祂公義的苦心,不只能認同上帝公義彰顯的方式, 也必在受苦中,不至懷疑上帝的全知、全能、與公義而導至信仰後退,道德失去見證,反倒存心忍耐,使上帝在祂身上的旨意得以成全。

(2)傳道書
   
本書作者描寫二種探索人生意義與價值的途徑。一是理性的探索,不只探索不出人生的目的何在,更在探索過程中愆出種種道德上的問題。另一種是靈性的探索,敬畏上帝,遠離惡事,並且生命豐盛。茲分述如下:
    
a.理性的探索
       
(a)藉著個人主觀的經歷來探索
       
這方式的探索包括:第一,追求知識學問。卻發現知識不能解決社會問題的癥結:彎曲的人心(傳一12~18);也不能解決死亡的問題(12~17)。第二,藉著追求物質生活,卻發現聲色不能填補心靈的空虛(1~3)。第三,藉著追求藝術賞玩,卻發現亭台、樓閣、琴藝、字畫、古玩固可令人流連於一時,賞玩過後,心靈虛空依舊。第四,藉著追求財富,卻發現生命無定(18~19)、為財失眠(2)

(b)藉著個人客觀的觀察來探索
 
首先,觀察到萬物都有定時:作者在第三章提出十四項包括自然現象、社會情況、生活經驗,作正反面的對比,而慨嘆人生的短暫與事物的命定,人即使使上全力,也無濟於事。

第二,觀察到財富和權勢造成一個彼此競爭、敵對、憂勞、孤寂的社會(4)

第三,觀察一般的宗教活動,多的是出於功利主義或避世心理(1~7)

第四,看到社會上那些追求福、祿、壽的人,往往身後由於兒女爭奪家產,以至難以入土為安(8~9,六2~3)

第五,觀察到有人在面對死亡時,固然從糊塗轉清醒、從荒逸轉嚴肅、從驕縱變謙卑;但面對「死後往那裡去」這個問題,仍然茫然無解。

第六,看到世上有人革命,企圖推翻腐敗政權,然而,滿懷改革赤誠的人往往冤死,而惡人卻仍繼續掌權。

根據以上的體驗與觀察,作者感嘆指出:人生如日出日落,又如風南颳北轉,也像水由空而降,再由地面蒸發回到天空(4~7),沒有方向、沒有目的、沒有意義。一下子過去,沒有人紀念,沒有價值(8~11)

b.靈性的探索
     
理性探索下的人生,既然找不到意義、方向、目的與價值,人難免縱情慾樂或悲觀消極, 以至生出許許多多罪惡的問題。理性之所以探索不出人生的意義,那是因為理性只能明白與解釋邏輯上的問題,生命不單是邏輯上的問題,更包括心靈、信仰、價值 觀等等的因素,豈是因罪而歪曲的理性所能明白!生命的意義、方向、目的、與價值,該由靈性的角度來探索。

傳道書的結論指出:「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祂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十二13)。人惟有盡他作人的本分,也就是「敬畏上帝,謹守祂的誡命」,他必在生活中,經歷上帝的恩典,進而領悟人生的意義、方向、目的與價值;這是靈性的探索。惟有如此,才不致在人生旅程中因困惑而迷失自己,鑄成大錯。
 
3.智慧書倫理結論
  
根據以上的討論,智慧書的倫理中心在於「敬畏上帝」。敬畏上帝,積極方面的表現是「謹守祂的誡命」(傳十二13),消極方面,則是「遠離惡事」(伯一1);可見人敬畏上帝,必過箴言、詩篇所強調的倫理生活。此外,敬畏上帝,也必在日常倫理生活中經歷、體驗人生的意義、方向、目的與價值,也體驗到上帝的全知、全能與公義,在一生中,時刻靠主堅固。這是智慧,也是倫理。

約書與倫理


在出埃及記廿22~廿三19記載著上帝給以色列人的典章和命令,出埃及記廿四7稱之為約書(The Book of Covenant)。約書是舊約倫理的摘要,為明白〝約書〞在舊約倫理的重要性,約的意義、約的性質、約書的內容,以及約書在以色列歷史上的演變和角色將是本段的重點。

1.約的意義

「約」的希伯來文是berith,意指〝劈開,分成兩半〞(創十五10;耶卅四18~19),表示雙方均受約束,互相負責的合約。這種合約可能是一個應許、一個誓言、一項條約。

「約」可能是私人性質的:如亞伯拉罕與亞比米勒立約(創廿一27);大衛
與約拿單同盟(撒上十八3);也可以是夫婦間的盟約(瑪二14);也可能是支派間的條約(撒上十一1;士二2;出廿三32);也可以是君 王與 君王訂立的:如以色列王亞哈和亞蘭王便哈達立約(王上廿34);當然,也可 能是 君民之間的立約:如眾民立約擁護約阿施作王(王下十一4)

    立約是要有證據的。當日亞伯拉罕和亞比米勒之約,亞伯拉罕就以牛羊為禮物送給亞比米勒作為立約的證據(創廿一2730)。約的證據也可以是握手(王下十15);或是接吻(撒上十1);或是同桌共餐(創廿六27~31;撒下三17~21);或是食鹽(代下十三5);其中最有名的證據就是血(出廿68)。這些證據的目的在於強調「約」的永恒性,約是不可違背的。

2.約的性質
   
約產生權利與義務。如大衛和約拿單立約後(撒上十八3),約拿單的責任是:若其父掃羅有意害大衛,則約拿單有責任告訴大衛,使大衛得以平平安安的走(撒上廿13);而約拿單的權利是:大衛必須在約拿單生前及死後以耶和華的慈愛待他(撒上廿14)。而大衛的責任正是約拿單的權利;大衛的權利則是約拿單的責任。

    這種權利與責任可以由希伯來文 hesed 這個字來說明。此字強調立約的雙方有「給」有「取」的權利與義務。舊約聖經中最有權威的約就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所立的約。因為它確是先知心目中的聖約(摩三1~2;何二15;耶七22~26;結十六3~8,廿三1~8)。這約的性質是:「我是你們的上帝,你們是我的子民」(利廿六12;耶七23;結十一20;撒迦利亞八8;代下六16)。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上帝「給」人:恩典、憐憫、慈愛;上帝要求()人:對祂完全的忠心和順服。(參見出廿四37);人從上帝領受()恩典、憐憫和慈愛,對上帝則凡上帝所吩咐的,都必須遵行。人若照著約定行,則必從上帝領受祝福(參見申廿八1~14);否則,則受上帝咒詛(參見申廿八15~68)

3.約書內容簡介

    出埃及記廿22~廿三33 被稱為「約書」,它一方面將出廿1~17的十誡加以擴展並解釋;另一方面則啟示出上帝對人要求的二種型態;茲分述如下。

(1)約書:十誡的擴展與解釋

將約書對十誡的擴展與解釋,列表對照並說明如下:

十誡
原來經文
約書經文
約書對十誡的擴展與解釋
第一誡
出廿3
出廿20
違此誡者必要滅絕。
第二誡
出廿4~6
出廿23~
26廿三24        
不可用金銀(廿23)、石頭(廿25) 製上帝像;更要將上帝像拆毀、打碎。
第三誡
出廿7
出廿二28
妄稱上帝的名包括對上帝的任何辱罵。
第四誡
出廿8~11
出廿三10
~19
不只在廿三12重申第四誡,更把第四誡的精上帝擴大到安息年和一年三次的守節(除酵節、收割節、收藏節)
第五誡
出廿12
出廿一15
17
從消極方面論第五誡:打父母或咒罵父母者處死刑。
第六誡
出廿13
出廿一12
~141618~36
除了謀殺外,也提到拐帶人口、人與人彼此相鬥造成的死傷、主人打死或打傷僕人、牛觸死人的處置條例。
第七誡
出廿14
出廿二
16~17
補充誘姦未受聘處女的處置條例。
第八誡
出廿15
出廿二
1~15
偷盜則牛賠五倍,羊賠四倍;牲畜吃別人農作物、放火燒荊棘燒到別人的財物、替人看守銀錢、家具、牲畜,損失時之賠償。
第九誡
出廿16
出廿三
1~36~9
不可散佈謠言,不可屈枉正直,不可偏護窮人,不可收受賄賂,不可欺壓寄居的。以上惡行皆會導致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十誡
出廿17
出廿三
4~5
連仇敵走迷的牛、驢,都要牽回來歸還原主,以戒貪戀之心。
   

(2)上帝對人要求的二種型態
    
在約書裡,上帝對人的種種要求,以二種型態表達出來。這二種型態分別是「絕對形式化」和「相對形式化」,分別說明如下:

a.絕對形式化
        
上帝對人的要求以命令式的形式出現,即以〝當……,要……〞和〝不可〞這種方式說出祂對人的要求。如出廿三14~17「你要……又要」,又如出廿三1~3「不可,……不可,……不可。」這種絕對形式化的要求稱作命令(commands)。約書中自出廿二19~廿三25即以這種形式出現。這是維護信仰純正和道德聖潔的規定。

b.相對形式化
        
上帝對人的要求以條件方式出現,如出廿二1「人若……,就要……。」約書中自出廿一2~廿二17即以這種形式出現,一般稱作典章(ordinances)。這些典章正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公義的民事條例和刑事條例。

4.約書在以色列歷史上的演變和角色

(1)摩西時代

根據以上對約書內容簡要的討論,可以看出約書的目的在於維護以色列純正的信仰、聖潔的道德和公義、和諧的社會。摩西在離世之前,所重申的誡命正是上帝給人的約書,其精華正是申命記三十章16~18節: 吩咐你愛耶和華你的上帝,遵行祂的道,謹守祂的誡命、律例、典章,使人可以存活、人數增多,耶和華你上帝就必在你所要進去得為業的地上,賜福與你。倘若你 心裡偏離,不肯聽從,卻被勾引去敬拜事奉別上帝,我今日明明告訴你們,你們必要滅亡。在你過約但河進去得為業的地上,你的日子必不長久。

從摩西所重申的誡命裡,清楚看到二個重點:

a.人愛上帝,謹守遵行祂的誡命,上帝必賜人生命與福氣。

b.人背逆上帝,不肯聽從上帝的吩咐,反去叩拜偶像,則上帝必降
死亡與災禍。
   
(2)約書亞時代

在約書亞記,「凡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約書亞沒有一件懈怠不行的」(書十一15),因此上帝親自作元帥(書五14),帶領約書亞及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書十二1~24),並且分地為業(書十三~廿一章)。正是約書中正面意義的應驗。

約書亞臨終前夕,如同摩西一樣,召聚以色列的眾長老、族長、審判官、並官長,重申如下的誡命(書廿三6~13):你們要大大壯膽,謹守遵行寫在摩西律法書上的一切話,不可偏誰左右。……你們一人必追趕千人,因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照祂所應許的為你們爭戰。你們若稍微轉去,與你們中間所剩下的這些國民聯絡、彼此結親、互相往來( 叩拜他們的上帝),你們要確實知道,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必不再將他們從你們眼前趕出,他們卻要成為你們的網羅、機檻、肋上的鞭、眼中的刺,直到你們在耶和華你們上帝所賜的這美地上滅亡。

約書亞所重申的誡命,雖然由於背景不同而在內容上與摩西所重申的誡命有些許增刪,但重點依然相同。

(3)士師時代

約書亞記以正面來見證約書的重點,可惜,士師記卻以負面印證了約書上咒詛的話。在士師記二11~15我們讀到以色列人離棄耶和華,去叩拜巴力、亞斯他錄,因此無論以色列人往何處去,耶和華都以災禍攻擊他。從士師記三7至十六 31,士師時代的以色列人共有七次在「犯罪、受苦、悔改、拯救、太平」的循環中渡過。作者在十七至廿一章特別以:

a.宗教上的混亂:利未人作偶像的祭司來餬口(十七~十八章)

b.道德上的混亂:基比亞匪徒沒有人性的性虐待(十九章)

c.支派上的混亂:以色列兄弟自相殘殺 (廿~廿一章)來說明人離棄上帝的結果。

(4)撒母耳時代

撒母耳是以色列最後一個士師,在他任職期間,耶和華都幫助他們(撒上七12),使國家太平(撤上八13~17)。但他年紀老邁,以色列長老求他為他們立一個王來治理以色列。因此他為以色列國立下王國根基(撒下十二20~24):以色列人和以色列王必須敬畏耶和華,事奉祂,聽從祂的話(十二2024),並且聽從當代上帝的先知所指教的善道正路(十二23),則上帝必不撇棄以色列人(十二22)。但是,以色列人和以色列王若不聽從耶和華的話,違背祂的命令(十二15),仍然作惡,則必滅亡(十二25)。撒母耳所立的王國根基,其實與摩西所重申的誡命,重點一致。

(5)王國時代

撒母耳所立的王國根基,左右著王國的命運;這在列王記上下非常清楚的顯明出來。

a.從正面來看王國根基與國運的關係
        
大衛的遺囑(王上二3~4)是正面的王國根基,與王國命運的關係可列表如下:

              
           
 
 西
 
 
遵守耶和華你上帝所吩咐的,照摩西律法上所寫的,行主的道,謹守祂的律例、誡命、典章、法度(王上二3)
這樣,你無論作什麼事,不拘往何處去,盡都亨通(王上二3)
 
 
 
 
你的子孫若謹慎自己的行為,盡心盡意誠誠實實的行在我面前(王下二4)
耶和華必成就向我所應許的話,說:你的子孫就不斷人坐以色列的國位(王上二4)
     
王國歷史中的好王大衛(撤下八章)、亞撒(王上十五9~24)、約沙法(王上廿二41~49);約阿斯(王下十二116);烏西雅(王下十五3~6)、約坦(王下十五:32~36)、希西家(王下十八1~十九37)、約西亞(王下廿二1~廿三27),都是按照正面的王國根基而行,國運蒙上帝祝福。

b.從負面來看王國根基與國運的關係

撒母記上十二:十五、廿一、廿五都從負面來看王國根基,其與王國命運的關係可列表如下:

               
           
(撒上十二15)倘若不聽從耶和華的話,違背祂的命令;
耶和華的手必攻擊你們,像從前列祖一樣。
(撒上十二21)若偏離耶和華,去順從那不能救人的虛上帝;
是無益的:遭撤棄(v.22) 
 
(撒上十二25)你們若仍然作惡;
你們和你們的王,必一同滅亡。
 
王國歷史中的惡王,包括北國所有的王和南國的羅波安(王上十二1~24)、亞比央(王上十五3~8)、約蘭(王下八16~24)、亞哈謝(王下八25~27;九27~28);亞哈斯(王下十六1~47~20)、瑪拿西(王下廿一1~16)、亞們(王下廿一19~23)、約哈斯(王下廿三31~33)、約雅敬(王下廿三36~廿四4)、約雅斤(王下廿四8 ~16)、西底家(王下廿四18~廿五7)諸王的歷史見證了:王若違背耶和華的命令,去拜偶像,耶和華必擊打他,使他滅亡。

c.敬畏上帝是遵守王國根基的關鍵

為什麼有的王從正面來守住王國根基,以致他在位時,國內秉公行義,國外沒仇敵;又為 什麼有的王從負面來違背王國根基,以致他在位時,內憂外患?歷代志的作者從祭司的觀點,指出其關鍵在於該王是否敬畏上帝。如果國王敬畏上帝,打碎偶像、柱 像,則在敬拜真上帝中從上帝領受引導、能力,特別是愛上帝的心,以致能謹守遵行上帝的律例、誠命、典章、法度,而蒙上帝祝福。

(6)結論

根據以上對聖約的說明,我們看出聖約的倫理所強調的在於愛上帝、敬畏上帝,惟獨如此,才能謹守遵行上帝的誡命。正如主耶穌和使徒約翰所說的:遵守上帝的命令是愛上帝的證據(參考約十五10~12;約壹二5)。律法的總綱是愛上帝愛人(太廿二36~40),聖約的倫理所要強調的也就是這一點。

第十誡:不可貪戀 (出廿17)

   
(1)經文要義
     
a.貪戀指佔有慾與由此而起的陰謀
       
「貪戀」(hamad)這個字所表達的意義不只是心思上強烈的佔有慾,也包含導致強佔對方所有物的一切陰謀。可見本誡強調:任何違法的事都起於人污穢的內心(參見可七20~23)。可見舊約倫理所關注的,不只是人外在的行為;它實在也著重人內在的動機。若把第八誡和第十誡連起來看,更可看出偷盜的動機是貪婪的心,因此第十誡「不可貪戀」觸及了人道德行為的癥結。所以本誡命提醒人內心切實重生、歸正的重要。

b.敬虔知足的學習

第十誡著重一個人內心的慾望,要能守住第十誡,內心的慾望必須在〝敬虔加上知足〞(提前六6)上接受操練。因為當人在屬靈的事上得到滿足,他才不會對一切物質財富念念不忘。路加福音十八章記載一個少年的官回答主耶穌,說:「這一切(20節知道指第五誡至第九誡)我從小都遵守。」主耶穌聽見了,就說「你還缺少一件,要變賣你一切有所有的,分給窮人。」聖經說,這少年的官聽見這話,就甚憂愁,因為他很富足(路十八18~23)。可見這官內心對財富念念不忘,以致無法遵守第十誡。因此,惟有將內心的慾望導向屬靈方面的追求,才能在第十誡上得勝。

(2)生活應用
     
第八誡強調的是偷盜的行為,第十誡則強調偷盜的動機:貪婪的心,因此在實際生活的應用上與第八誡是重疊的。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出廿16)


(1)經文要義
     
a.禁止在法庭中說謊話陷害人
      
本誡命所禁止的主要是禁止人在法庭中說謊而陷害人。如:耶洗別收買二個匪徒,當著眾民作假見證控告拿伯謗瀆上帝和王,以致眾人把拿伯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王上廿一10~13)。但這誡命也可廣泛地應用在對任何謊言的禁止。正如利未記十九11所說的:「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保羅也教導信徒:「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弗四25)。因此一切閒話、諂媚、中傷別人的話,都在禁止之列。

b.本誡命的精上帝:誠實

本誡命係由消極而來論到誠實,主耶穌則從積極面教導我們要誠實:「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太五37)。沒有把事情真相了解清楚,往往是人落在「不誠實」的主因,若因此而作了假見證,真是損人損己。因此弄清真相,言語誠實是本誡命的真諦。而誠實的言語,出自誠實的心思。惟有一顆能受聖靈更新、引導、管理的心,才能發出誠實的言語 (雅三2~4)

(2)生活應用

聖經不論是舊約或新約,都禁止人說謊,但為什麼喇合藉謊話拯救以色列的探子(書二4~5;來十一31;雅二25);以色列的收生婆欺騙法老而拯救以色列的男嬰 (出一19~21),二者都蒙上帝稱許?甚至上帝還吩咐撒母耳不必向掃羅說實話 (撒上十六2),為什麼?此外,基督徒可以不可以向患絕症的病人說白謊?可不可以在戰爭或比賽中用計欺騙對方?

第八誡:不可偷盜 (出廿15)

(1)經文要義
     
a.剝奪別人的財產
       
偷盜指的是以不正當的方法侵佔、取得別人的財產。包括暗中的偷盜,也包括明裡的侵吞(可十二40)、勒索(太廿三25)、訛詐(路十九8)、詭詐的法碼(彌六11),霸佔(彌一2)等。偷盜一方面剝取別人勞力作工的所得,另方面則是不肯承受管家的職份,放棄工作的能力,對人不義,對上帝不虔。

b.偷盜危害社會的治安
       
偷盜不只剝取別人的財產,也危害社會的治安。如果執政掌權者勾結社會黑道一起來偷盜,更是使國家公義淪喪,動搖國本。先知彌迦就斥責當時的首領、官長「從人身上剝皮,從人骨頭上剔肉」(彌三2);進而指出因他們的緣故,錫安必被耕種像一塊田,耶  路撒冷必成為亂堆(彌三12)。阿摩司則責備當時商人「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摩八5),因此「地必因這事震動」(摩八8)。可見政商聯合黑道的偷盜必招致上帝對國家的審判。

c.注意財富分配的平均
       
「不可偷盜」這誡命也提醒人注意財富的分配和對窮人與無助者應有的慈善行為。貧窮有時確會使人偷盜(箴卅9),中國俗語也說:「飢寒起盜心」。因此在舊約,律法規定在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四角,也不可收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 (利十九9~10,廿三22;申廿四19~22)。在新約則強調財物的分享與互助 (弗四838;羅十二813;林後八1~9)。 社會上的搶劫銀行、綁票,固然是人心貪戀別人的財物,但貧富懸殊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不可偷盜」教導我們:第一要勤勞:親手作正經事;第二,要節儉:就 可有餘;第三,要施捨:光勤儉而不施捨,則造成貧富懸殊,窮人可能因此偷盜;懂得運用財富,與窮人分享與互助,社會才能健康。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今日倫理包括:
(1)經濟倫理:職業觀、金錢的取得和使用;簡樸生活;慈善事業;版權等。

(2)環境倫理:為求賺錢而排放污水、廢水、毒水、毒煙,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無異在偷盜公眾資源和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

第七誡:不可姦淫 (出廿14)


(1)經文要義
    
 a.不正常的性關係
       
姦淫(naaph)指的是婚外不正常的性關係,尤指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的畸戀。雖然姦淫不是針對一般的淫亂(zanah),卻是包括淫亂。二者都是指身體的縱慾,而且這種縱慾都先發自眼目的情慾。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8指出:「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顯然主耶穌認為姦淫,不是只在身體方面,更是心靈的問題。雖在行為上沒有犯姦淫,但在心裡動了淫念,即容讓淫慾牽引誘惑、甚至成胎(參見雅一14~15),也算有罪。因此約伯不敢「戀戀瞻望處女」(伯卅一1),值得我們學習。

b.姦淫不是愛
       
不可姦淫是因為姦淫只是情慾的發洩,而不是愛的表現。這種傷害,不只是身體,更是人格。因為姦淫只會使當事人產生不安的罪咎感和恐懼的心理,並且這種情慾的發洩,是將對方當作「物」,而不是當作具有形像的人,實在喪失了人性的尊貴,扭曲了人格的尊嚴。

c.姦淫破壞婚姻
       
姦淫不只喪失人性的尊貴和人格的尊嚴,姦淫更是破壞了自己的婚姻,也破壞了別人的婚姻,進而影響到社會的道德。挪亞時代,性生活氾濫(創六2),招致洪水滅世;所多瑪、蛾摩拉因惡人淫行而受天火焚燒成灰(彼後二6~7),迦南人亂倫而玷污迦南地,至終被地吐出來(利十八6~28),這些例子都指出姦淫必導致社會道德的崩潰,而落入可怕的審判,因此應當禁戒。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性道德問題包括:
a.正確的婚姻觀;
b.守獨身;
c.離婚;
d.再婚;
e.同性戀;
f.亂倫;
g.試管嬰兒;
h.代理孕母等。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