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十字軍東征與「義戰」的反思

    十字軍是否符合阿奎那和奧古斯丁的倫理標準?

    當 初組織十字軍的理由應是純正的,為了要保衛基督徒朝聖的自由,及防治伊斯蘭勢力繼續西進,可說是一種保衛戰,是為防止更大的惡。當時一般的人知識甚低,對 聖經又不十分瞭解,很容易被教會領導人鼓動。所以教皇提出聖戰的口號沒有人懷疑。但教皇希望將東方教會重新納入其勢力下,不可避免是西方教會私心的動機。

    此外,教會大賣贖罪卷,愚弄人民,則違背上帝善的最高原則。雖然許多參戰者的動機正確,為了贖罪朝聖及維護宗教,但另有一大部分的人則為了謀圖個人利益,甚至帶著憤恨的情緒出戰。

    所以他們到了東方,用血腥殘忍的方法對付敵人,完全不合基督倡導寬容的標準。尤其第四次十字軍東征的軍隊,為了利益洗劫天主教的Zara城和東正教Constantinople的教堂。此可恥的行為造成東西基督教會的仇視,被稱為最黑暗的一次戰役。實在難以義戰自圓其說。而且此行更加速拜占庭帝國的衰弱,給穆斯林佔領整個東歐的機會。所以起初的動機並不能保證日後的發展,因為戰爭會將人的罪性表現無遺,而做出違反上帝心意的行為。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十字軍促成舊制度的解體,加速宗教改革,引起中產階級出頭,並帶來文藝復興。是否可以由結果使這次戰爭合理化?

    雖然他們的動機和手段到後來似乎漸漸變質。至於說,防止更惡的結果(被伊斯蘭征服),則可說達到部分效果。否則今天我們所認識的世界將不會存在,對婦女給予尊重,對奴隸制度憎恨的古老基督徒信仰不但倖存了下來,而且繁榮昌盛開。沒有十字軍東征的話可能步入滅亡後塵。這也是另一種思考的方向。若上帝是要用戰爭來改變腐敗的宗教及社會,那麼其中的功課更是耐人尋味。

    自然法則引用正義戰爭的說法。正義是和聯繫。一般來說正義戰爭的理論包括:合法的領導(政權)提出,有正當的理由,有正當目的,有相當大戰勝的機會,使用的手段(武器)不是過度。所以人類的行為應以普遍性的倫理法則為衡量標準,而不是以成敗來衡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可使用戰爭。並強調選擇戰爭,需由正當性著手。

    另 外政治現實主義認為和平只能視為暫時沒有組織性的暴力。和平不等於正義,而有時還和正義相衝突,例如以和平維持暴政。但他們也認為正義有助於世界和平。他 們對戰爭的選擇 不是以道德為考量,甚至認為和平主義一味摒棄戰爭是不明之舉。因為世界有許多不道德的人。他們雖不否定普遍性的道德戒律,但強調這種支配力量是有限的。他 們並強調由後果來決定手段,也就是說後果比動機重要。

    現代的戰爭比以前複雜。由於政教分離,一般基督教會不再影響戰爭。此外教會普遍重視寬恕及和平,多半反戰。發動戰爭則由國家主政者主導。若是強調動機正確,戰爭可以防止更大的惡,就合乎至善至德,這種說法難免有缺失,因正義的標準往往缺乏客觀的評價。

    此外國際之間往往牽涉利益,有問題無法解決主因,又難以用愛來平息彼此之間的仇恨, 所以說國際的仲裁機構很難公平地裁決那一方是合乎自然法則的標準,其約束性也就非常有限。至於用政治現實主義的說法來評論,似乎帶有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的理論,也難以達到公平性及公信力。

    911事件後布希總統用正義邪惡,並用以牙還牙及保衛自己國家權益為由,自稱進攻伊拉克為具有正義動機,為一種義戰,甚至誤用聖戰之名,成為最受爭議的一場戰爭。開戰時還估計可以在短期內,以最少的傷亡來迅速完成戰爭。看起來似乎合乎正義戰爭的準則。但是實際上他的動機十分有問題,理由也不正確,而戰爭的進行也和他的預估相差甚遠。照自己利益的需要而決定戰爭,及使用武力。先發制人也 成了合理的行為。目前看來,美軍撤退後很可能會引發伊拉克內戰,造成更多的生命,財產的損失及動亂。無人敢預測將來會演變成什麼情況。另外美國這場戰爭給 其他國家一種錯誤示範:國際員警可以干涉他國的內政,強國可以讓自己的行為合理化,國際仲裁機構的決議可以忽視。最不好的是打著基督教文化的旗幟去和伊斯蘭國爭戰。造成弱國更多的憤怒及怨恨,以及增加不同宗教世界更大的鴻溝。

    反過來說回教基本教義派Fundamentalist 用恐怖分子的手法進行全球性的戰爭。他們用維護自己生存權益及反對世俗人文主義的侵略為動機。更包含用武力成立伊斯蘭國的偉大使命。加上西方世界對以色列的支持。使得他們認為回教國是受侵害者,所以有權發動正義戰爭。而 他們的方法包括煽動不滿分子,組織自殺隊,用恐怖主義的方法報仇。這種極端主義只會使仇恨加劇,並不能解決他們的問題,更別說重建世界的秩序及和平。尤其 以傷害無辜的生命來表達他的怨恨,只會產生反效果,更不可能令對方反省,使得兩方願意找出問題及仇恨的根源,以便達到和解。以暴制暴絕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十字軍和伊拉克戰爭,都打著正義的旗號,但並不能使戰爭合理化。神聖的戰爭應由上帝決定而非人來判定,因為人自律的約束力很差,彰顯公義是上帝自己的作為。宗教改革後,否定任何人可以代替上帝的旨意行公義。人最可怕的罪是用上帝/阿拉的名稱把自己的行為神聖化,並認為是對上帝/阿拉的回報。雖然教會已不再主導政治,西方世界多半仍是以基督教立國的國家。若是大家遵守耶穌慈愛,憐憫的教導,而不是用以暴制暴的方法來解決紛爭,世界和平才有希望。否則不論用什麼標準,使自己的武力行為成為正義之戰或是合乎政治現實主義或是國際法,都不能代表那就是合理的戰爭。當然若為抵抗無理侵犯,而做出保衛性的戰爭則另當別論。總而言之,彌補人類心靈傷害是需要時間,方法及誠意的。若是國與國,種族與種族,宗教與宗教之間有許多的差別,積怨,甚至仇恨,基督的將是最好的調和劑。也許武力可以在短期解決問題,但往往帶來更大的傷害及問題,甚至產生無法彌補的後果。我們只有回到神的面前,遵行基督的倫理教導才能得到真正的和平。

「戰爭倫理」的形成

    自從西元313年以後政權進入教會,教廷和皇室成為時而合作時而競爭的情況。自七世紀以後,拜占庭帝國Byjzantine和伊斯蘭勢力的國家長久在小亞細亞爭戰,但均非宗教戰爭。此外東西方教會也有不同的神學思想,兩邊的大主教為了領導地位爭執不休,終於在1054年正式分裂。當時基督教演變成非常形式化的宗教,信仰內容除了學習使徒信經、十誡、主禱文之外,又信聖禮具有神奇能力;此外並實行禁慾、敬拜聖人、崇拜聖徒遺物及朝聖。

    因土耳其人防止西方基督徒赴耶路撒冷朝聖,並對朝香客施暴,拜占庭王Alexiul Comenus 1074年向羅馬教皇貴格利七世求救。教皇本想回應,但因忙於和國王亨利四世爭執平民授衣禮事件未能成軍。後來當塞爾柱土耳其人苦待朝聖基督徒的消息傳至西歐,烏爾班二世一篇生動的講道,鼓動搶回聖地,立刻能打動許多人的心,得到熱烈的迴響。但真正的原因包括:

1)經濟:封建制度使得次子以下需要出外打拚,當時歐洲經濟復興,市場組織逐漸完備,商人希望在東地中海建立貿易前站,而一般小民及貴族也被東方的財富吸引。

2)宗教:信徒對聖物、聖地追崇,收復聖地除了可得贖罪及減少在煉獄中受苦的時間,並可得永生及回應對耶穌忠誠的表現。

3)政治:西歐貴族及教皇希望東西教會能再聯合,並消滅伊斯蘭異教的勢力。

    於是教會引用拉丁教父奧古斯丁正義戰爭之說,將十字軍稱為有義戰性質的聖戰。而後撒拉丁Saladin宣佈發動伊斯蘭反基督教徒的護教戰爭Jihad,也自稱為聖戰。十字軍東征是否為義戰有不同的看法,對後代的影響更是又廣又深,包括封建制度瓦解、中產階級興起、文藝復興和人文主義萌芽,以及教皇權力擴張,宗教制度更為敗壞,東西方教會完全破裂,甚至東方幾乎全落入穆斯林勢力,可以說是當時對西方社會影響最深的一次戰役。

    上帝是否藉著這事件動搖西方腐敗的宗教,為日後教改運動鋪路,是件令人深思的功課。而西方世界用義戰名義發動戰爭,卻種下基督教國家與伊斯蘭國家彼此仇恨及對立的種子,能否為現今時代的借鏡,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十字軍以後人類在戰爭與和平之間搖擺,人類因著政治性、宗教性、種族性及經濟性等不同原因,發動了無數的戰爭。到底是否有戰爭倫理以及是否需要遵從戰爭倫理,成為各國政府及學者爭執不休的議題。

    基督教的倫理是以聖經為基礎,以上帝和人的關係為先,並討論人們相互交往所應遵循的行為準則。至於基督教提及的戰爭倫理可以從舊約和新約的倫理教導來思考。基督教原具有和平主義的傾向,反對武力。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著自己的形象造的(創96

    而十誡中的第六條即是不可殺人(也稱謀殺)。耶穌一生宣講上帝的道是用捨己,饒恕及以善勝惡的方法來和他人相處,而不是以牙還牙,以暴制暴。但為何十字軍能得到那麼大的迴響,那麼廣的支持?並且得到宣講愛人如己之基督徒的支持?我們需要特別從宗教的角度來分析,因為中古時代是政教合一宗教控制社會的時代。

    從 舊約歷史來說以色列人入迦南,上帝命令他們要消滅所有迦南人甚至動物。上帝這個命令是為了免得以色列人被迦南的信仰及文化影響,而遠離上帝,但表面上上帝 是允許 他的子民用暴力的手段來消滅敵人,上帝是公義的上帝,所以他的子民若是發動合乎上帝旨意的戰爭也就合乎公義。這種說法慢慢地醞釀在基督教文化中。

    正義戰爭的概念最早由基督教哲學家安布羅斯和奧古斯丁提出。那時的社會背景處於蠻族大入侵時代,基督教國家需要對進攻性或防禦性戰爭有一些理論,並為王權擴展找到神學和道德倫理的依據。

    奧古斯丁所著《上帝之城》提出正義戰爭的合法性。正義戰爭包括:抵抗入侵、恢復權利和懲罰他者的過失。正義有上帝那裡絕對的正義和人間相對的正義。戰爭的合法性也可以從永恆法(上帝的誡命)和世俗法(國法)來看。此外永恆法是超越世俗法,而永恆法又有相對性更高的法。因此為了愛你的鄰舍就可以攻打那侵害鄰居的勢力。他強調有幾點:

1)權威: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是正義最高的標準。此外人須遵守國法,因 在上有權柄的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羅131)。

2)正當的理由:若是被侵犯或是另一國犯錯誤,就可以發動戰爭。

3)動機純正:若正義戰爭是必須的,只能以和平為目的,參戰者動機要純正,不能是為了仇恨而是糾正錯誤,也可說是罪惡結果的一種補救。

4)手段少暴力:減少對方的傷亡,並不可洗劫敵人的教堂。

    換言之,為了生存而戰爭是合理的,他有句名言 和平之被尋求,不是為了燃起戰火,戰爭之被發動,卻是為了獲得和平。所以,即便是在被發動戰爭時,也要懷抱著和平締造者的精神,就是說通過征服你所攻擊的那些人,你可以將他們引回到和平的好處中去;因為我們的主說過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上帝的兒子另外他並認為秩序很重要,所以一個國家的統治者有義務保持其國家的秩序與和平。

    阿奎那更進一步發展奧古斯丁的正義理論,並提出對於戰爭的道德責任和義務,強調從事戰爭以及戰爭形勢的結果,必須受到準則的制約。

戰爭


戰爭是兩個以上的敵對雙方,為了屈服對方的意志,實現自己的主張,運用有形或無形的威力以決勝負的鬥爭。自有人類歷史以來,戰爭就成了道德範疇內的一個問題。

究竟聖經經文對戰爭有何觀點呢?

. 聖經接受戰爭

在舊約,摩西帶領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是透過戰事。出埃及記十五章3節指出「耶和華是戰士,祂的名是耶和華」,耶和華的角色好像就是以色列人的戰神,並率領他們作戰,「在你們前面行的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必為你們爭戰」(申一30);「因為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與你們同去,要為你們與仇敵爭戰,拯救你們」(申二○4)。縱使上帝自己沒有直接的參與戰事,但卻率領以色列人作戰。

「萬軍之耶和華」這個軍事用語在舊約先知書中曾出現超過二百次,可見在上帝眼中戰爭並非百分之百的罪惡。

在新約,耶穌並不是以軍事強人的角色出現,也沒有明顯的贊成戰爭,但卻不反對暴力及接受戰爭的行為。約翰福音二章13-15節中記載了耶誕不滿當時在聖殿門口做買賣的人,耶穌拿繩子作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在兌換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耶穌生氣了,祂以暴力表示在那群在聖殿門口做生意的人強烈不滿,耶穌縱有慈愛的一面,卻是有原則,祂反對人在上帝殿所作不對的事,暴力是耶穌對破壞原則的不滿。在馬太福音廿二章21節下:「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耶穌接納地上的國家和政府,人民是有責任納稅給羅馬政府,祂是明明的知道當時所繳納的稅項是作軍事用途,祂也不反對,可見耶穌不是完全的反對戰爭。

另外,在新約其他經卷及一些主角也沒有反對戰爭,而且對於從事有關與戰爭有關的人也予以對話,且沒有要他們更換工作。如為耶穌作先鋒的施洗約翰回答士兵的提問(路三14),及保羅教導羅馬的信徒要順服政府的掌權者,配劍的使用(代表暴力)是伸冤的,是刑罰那作惡(羅十三4)。另外,以弗所書六章10-20節及提摩太后書二章3-4節,都是在要求基督徒要穿戴上帝的全副軍裝,與靈界的惡魔爭戰,且要好像基督耶穌的精兵一樣。最後,耶穌基督再來也是以戰爭來解決魔鬼撒但及其使者的問題(啟十七14)

. 聖經反戰
   

舊約和新約都有不少反戰的提醒,而其中包括明顯的反對戰爭及倡導和平,例如:

1. 反戰的提醒

 a. 十誡中的第六個誡命是『不可殺人』(出廿13)
 
b. 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十二21)缺乏愛是暴力、戰爭的源頭,唯有愛可以把惡戰勝而非武力。

 c. 門徒彼得為拯救耶穌而拔出刀來,將大祭司的僕人砍了一刀,削掉了他一個耳朵。他的武力行為不單沒有成功,且被耶穌譴責(太廿六51-55)。耶穌是和平之君,祂反對以暴易暴,因為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廿六52)
 
d.  耶穌在世的時代是一個革命的時代,不少人圖謀用武力革命的方式來推翻羅馬人殖民地政府,耶穌的十二個門徒中也有革命分子「奮銳黨的西門」(太十4),但上帝國的建立並不是以暴力來完成,反是非暴力來成就。

2. 和平的倡導

 a.  「祂必在列國中施行審判,為許多國民斷定是非。他們要將刀打成頭,把槍打成鎌刀。這國不舉刀攻擊那國,他們也不再學習戰爭。」(賽二4/彌四3)

以上那段經文不單在聖經可以找到,甚至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門外,也以此經文作為和平的提醒。

 b.  「豺狼必與綿羊羔同居,豹子與山羊羔同臥;少壯獅子與牛犢並肥蓄同群;小孩子要牽引他們。牛必與熊同食;牛犢必與小熊同臥;獅子必吃草,與牛一樣。吃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斷奶的嬰兒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在我聖山的遍處,這一切都不傷人,不害物;因為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賽十一6-9/六十五25)

耶和華期望我們與各生物和平共處,在祂創造的世界內沒有攻擊、沒有侵略,並建一個和平的天地。

  c.  耶和華曉諭約書亞,命令百姓在7天內繞城13次,到第十三次城垣就下塌(書六)攻克敵人不一定需要武力才能戰勝對方。

  d.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43)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提到「論愛仇敵」有以上的一段訓勉的話,目的是要門徒以愛相待、不謀報復且要以善報惡。

. 為正義而戰爭
   
為正義而戰爭在西方倫理學史中源遠流長。奧古斯丁在第四世紀已經開始討論並且奠定這個理論的重要基礎。到了十二世紀時的天主教,神學家把歷來對正義戰爭的討論加以整理並系統化,到了中世紀末期,正義戰爭已成為共識,且有一致見解。

今天,正義戰爭論仍是天主教官方的立場。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以後,大部分的基督教宗派也是接受正義戰爭論;西方近代一些重要的基督教倫理學者和政治思想家,都成為正義戰爭論在思想界的發言人。

雖 然正義戰爭論發源於基督宗教,哲學或社會學家對這個理論也非常重視。特別是在二次大戰及越南戰爭之後,不少哲學家撰書發揚這個理論。他們對正義戰爭之爭 論,並不是要為統治者服務,不是替好戰的國家元首提供侵略合理化的理論;相反的,他們是想藉著正義戰爭論來批評當權者,指出大部分人類的戰爭是違反正義。

    在正義戰爭的本質上,我們必須處理兩個重要課題:

1.  暴力是否本質上便是不道德?是否所有的暴力都是同一性質,同樣可惡?

2.  如果某戰爭是要非打不可,非但不該反對,且要積極支持,我們是否可以在作戰時放下道德,只求勝利就可以不擇手段?

以上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倫理學一般認為:

1)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我們是有足夠的道德理由贊成戰爭;這便是正義戰爭論中「開戰條件」的部分。

2)在作戰期間,我們必須遵守一些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道德規範;這便是正義戰爭論中「沙場守則」的部分。

1. 開戰條件

一場稱為正義之戰的戰爭,必須完全具備下列六個條件才可開戰:

   a. 正當理由。目的是保衛國家,驅逐入侵者;但絕不可以侵略、擴張國界、報仇雪恥、懲罰對方及予以武力解決爭執等原因而戰。

   b. 最高權威。必須由國家最高合法元首來宣戰。

   c. 最後途徑。先以和平方式解決問題;在一切和平方法都失敗後方可動武。

   d. 正當動機。不可假借名義,把防戰變質為侵略戰。

   e. 成功機會。如果戰勝機率不高,儘管有正當的開戰原因,也該放棄用武。

   f. 衡量得失。戰爭一旦爆發,定會帶來不必要人命傷亡及各種破壞;而戰勝後的收益又不是很高,便是得不償失,不應開戰。

2. 沙場守則

那是一份「分辨原則」,分辨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軍事設施與非軍事設施。對於非戰人員(如學生、老人、病人、一般平民等)及非軍事設施(如學校、醫院、老人院、平民住宅區等),不可以蓄意傷害和破壞。在攻擊戰人員和軍事設施時無意殃及少數的無辜者是可以諒解的;但不分青紅皂白,對敵國人民一律格殺勿論,或用殺害對方非戰人員,轟炸對方非軍事設施為手段,企圖藉此摧毀對方士氣,迫使對方盡快投降等戰略卻是不可接受的。所以這個分辨原則禁止採用地毯式轟炸和燃燒彈等作戰方式。
   
對 於和平主義者來說,正義戰爭是較負責任和務實;另外,正義戰爭的目的是譴責人類大部分戰爭為不合正義,堅拒在戰爭中採取道德虛無主義的立場。其行為也是珍 惜人命,而非視人命如草芥。這理論在某些極端及無可奈何的情形下,最實際和有效的保衛和平與維護人命的途徑,卻是要透過戰爭來進行。

正義戰爭本身不願意看到人民傷亡,但在極端和無奈的情況下,只有透過武裝力量,方能使更多無辜的人免於流血;並達致長久的和平共處。

我們必須明白保衛性的暴力是有別於侵略性的暴力;後者是惡意的,那是發自人的貪婪、野心、仇恨、兇殘和征服心理;前者卻是善意的,發自人的同情、互助、博愛和團結感情。所以大部學者都認為正義爭論比和平主義更具道德說服力。

正義戰爭也並不是沒有缺點。

1.  戰爭中的士兵和武器匿藏在平民住宅中;那「分辨原則」就不容易處理。

2.  假定平民是無辜的,不可濫殺;但士兵卻可殺害?如果敵軍中有些人是被政府強迫徵召入伍,而不是存心要侵略和征服,這些人是否也是無辜並可殺呢?

3.  戰鬥人員與非戰鬥人員有時並非那麼容易分辨,而是屬於一個灰色地帶。這些都是正義戰爭論美中不足之處。再者,進行「正義之戰」的一方容易地讓人產生錯覺,對方是邪惡、是上帝所不喜悅的大魔頭。
       
. 今日基督徒對戰爭的看法

    戰爭常在世界不同的角落發生,面對這樣一個人類無法拿掉的事實,今日的基督徒必須從積極的角度去看戰爭:

1. 人類是熱愛和平的。聖經總共出現了65次「和平」這個字,而且耶穌在不同的場合,也時常賜人平安、和諧的生活。人類追求和平從來沒有停止過,雖然戰火還未停止。基督徒必須高舉和平的旗幟,時時刻刻和愛好和平的人一起追求和平。

2. 基督徒必須認定人性敗壞,戰爭只是一個因敗壞的人性引致的後果。雖然基督徒熱愛和平,但是也必須承認戰爭是無法完全避免的。面對以上兩個課題:

   (1) 基督徒堅持在迫不得已時,是有正義的戰爭。

(2) 基督徒是反對戰爭,或反戰的。

不管有多麼充分的「正義」理由,我們都該約束罪惡的力量,免致它氾濫成災,也希望替國際社會帶來穩定且持續的和平。

3. 基 督徒接受聯合國作為調解戰爭的媒介。在廿一世紀的今天,聯合國及其他國家都在致力排除國與國之間的糾紛及分歧,務求創造一個和諧的世界村,好讓各國的民眾 可以更快樂地生活。要求各國努力解除戰略裝備,核子武器、太空防禦系統,甚至電子作戰計劃。更大力的指責自殺式恐怖主義和生化武器的襲擊。

4. 「基 督徒作為和平使者」這是不可以忘記的誡命,同時也是我們的身份。在戰前和戰後,基督徒都有和平的使命。基督徒可以在戰前有和平的使命,因為戰爭的種子在戰 事爆發很多年前便已種下。基督徒透過傳福音,改變人心,及參與社會改革,伸張正義,都可以去除戰爭的種子。在戰後,基督徒也該參與戰敗國的重建,致力包裹 療養戰爭的傷口,減低國與國之間的誤解和仇恨。

賭博


賭博似乎是有人類以來就在社會中出現。因賭博而對社會造成的傷害也是人類知道和公認的,但是這個活動和行為卻沒有辦法禁止。即使嚴禁賭博的回教國家也避免不了賭博的活動。
 
聖 經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賭博的活動,但十誡明令我們不要貪心,特別是指明不可貪戀別人所擁有的,因為這意味著我們認為上帝不把最好的給我們,但卻把更好的給別 人。當我們貪戀別人所有的,很容易會導致我們走向以不當手段攫取別人所有之財物,而放棄了遁正當和健康的途徑追求上進,賺取勞碌所得的分。
 

 

【基督徒對賭博的態度】
 
教 會和基督徒機構,一直反對賭博合法化和立例禁止網上賭博活動,以免賭博的風氣日益加劇。倘若政府任由賭博的風氣蔓延,將導致越來越多人藉著賭博,沉醉於虛 假的希望之中,並且將有更多家庭因而破碎、罪案增加,到時政府用於社會福利的開支,加上勞動力的損失,將遠超過博彩稅帶來的收益。
 
贊成的聲音認為,既然不能制止賭風,與其投注額落入黑幫和非法賭博集團手中,不如使其合法化,使所徵收的稅項增加,也可增加獎券基金的收入,幫助有需要的慈善團體等。
 
基督徒深感憂慮,賭博合法化之問題:

. 賭博合法化不能打擊非法賭博

有主張認為賭波合法化能有效打擊非法賭博,但據香港馬會及警方數字顯示,賭外圍馬並沒有因合法賭馬而收斂,近年更趨熾熱,所以規範賭博並不能打擊非法賭博。

. 賭博合法化助長賭風危害社會
  
由學術單位做的賭博研究指出,一旦賭博合法化,有興趣賭博的人數將激增12倍以上。合法化勢必助長賭風,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如大量的病態賭徒、欠債家庭、破碎婚姻、問題子女等;而政府估計規範賭博可帶來的稅收只有幾億之微,實難以填補新增的百多萬賭博人口所造成的社會損失,可謂得不償失。

. 賭博合法化混亂青少年價值觀
  
若賭博合法化,就是向下一代散播「泛賭博」的生活形態,勢將混亂青少年的是非觀。

  為此懇切呼籲:

. 家長遠離賭博,樹立榜樣

  為下一代,請家長以身作則,遠離賭博,為子女的成長負責,竭力創造健康的社會環境。

. 政府繼續打擊賭博,不是合法化

  面對賭博帶來社會的種種問題,懇請政府切勿推行賭博合法化,危害社會,應要繼續嚴厲打擊非法賭博。

. 教會群體做鹽做光,儆醒禱告

基督徒要為陷於賭博中的懇切祈禱,要盡力幫助沉溺賭博者重拾正確人生目標,建立豐盛生命。
 

基督徒的愛國


中心信息:阿摩司5:24所言「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 引言

    基督徒信耶穌以後,是否要放棄愛地上的國而只愛上帝的國? 在台灣,有基督徒為了服兵役,向國旗敬禮,和台獨等政治立場,而被視為不愛國。在中國大陸五四運動以後,民族愛國主義流行,基督徒被視為洋人文化侵略的幫兇,是拋棄自己國家民族的叛徒;甚至一九五零年代以後的共產政權鬥爭基督徒時,罪名之一便是 「反革命」,即不愛國;今天大陸政權設立的教會叫「三自運動愛國教會」。到底基督徒的愛國情操應該定位在那裡?

. 基督徒的愛國

以下分「國」與「愛」兩部份來解釋:

那一個國?

    基督徒要愛「上帝的國」或「地上的國」?當耶穌面向十字架時說:「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 國不屬這世界.(約翰18:36),基督徒對這兩個國度的態度應當如何?

上帝國與以色列國

    復活的耶穌以「四十天之久向他們顯現,講說上帝國的事.(使徒行傳1:3)

   「他們聚集的時候,問耶穌說:主阿!你復興以色列國就在這時候嗎?(使徒行傳1:6)

   耶穌和門徒所關心的國度似乎不一樣.

耶穌的民族思想:

    耶穌一生的言行有一部份是近乎狹窄的民族主義思想,例如:「外邦人的路你們 不要走,撒瑪利亞人的城你們不要進,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的羊那裡去.(馬太10:5-6)
   
    還有其他的記載(馬太15:21-28)也是相似.耶穌是猶太人,祂也熱愛猶太人,然而,愛之 深也責之切,祂對當時的宗教和政治領袖們的責備也很多(參馬太23:1-13, 16,17,27,33).

耶穌的上帝國思想:

    以最高和最終的人生目標而言,耶穌眼中最重要的是「上帝國」,但是,就祂而言,對上帝國的愛與忠心,並不排除祂對地上國度的責任.尤其當時的猶太人又受羅馬帝國的統治,因此祂常面對別人對祂在國度上的挑戰:「請告訴我們,你的意見如何,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馬太22:17)

    耶穌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 (馬太22:21)

   按人的意思,要耶穌在上帝國和地上的國之間選擇一個;然而,按耶穌的答案指出,在上帝最高的原則下,地上的國有它存在的時候和目的,只是兩個國度對立時,耶穌以上帝國為優先.到了使徒行傳,彼得也承襲這個思想:「順從上帝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5:29)

猶太人的上帝國與以色列國

    耶穌與當代的猶太人衝突,主要是因猶太人對上帝國沒有正確的認識,上帝不只是猶太人的上帝.在舊約中,上帝不僅是猶太人的上帝,上帝的國度也不僅是侷限在猶太地方,耶穌 誕生在猶太地,並從猶太地開始工作,只是秧序的優先安排而已,福音終究要傳到萬邦 (使徒行傳1:8),然而,既使猶太基督徒的國度觀也是到五旬節聖靈降臨以後,才得到 突破,例如:彼得看到異象後才接受上帝在外邦人哥尼流一家的作為(使徒行傳10).
 
如何「愛」?

    基督徒愛國的情操與其他人有何不同?我們就要從「愛」著手,來瞭解其本質:

舊約中的「愛」

    上帝的愛不僅是一種「感情」而已,也包括「公義與真理」,換言之,愛不是盲目的「溺愛」.因此在舊約時代,以色列國違背上帝的公義與真理時,先知便加以指責。這種指責並不表示先知不愛國,反而表示先知深切地愛國,因為他們知道國家不能離棄公義而存在。

新約中的「愛」

    耶穌在世時對猶太人領袖的指責,乃是基於先知的傳統,「愛」不僅是一種「感情」而已,也包括「公義與真理」.因此,在馬太福音中,耶穌在嚴斥法利賽人時,提及 他們歷代對先知的棄絕(馬太23:34-39),在路加福音提及耶穌的哀哭,也是有此背景 (路加19:41-43).

基督徒的「愛」

    耶穌並不反對,愛要從眼前可以見到的人著手,也從地上的國開始.有一次,一個律法師認為,猶太律法應以愛上帝及愛鄰舍為總綱,耶穌也同意,表明愛看不見的上帝和愛 看得見的鄰舍,都是「愛」的範圍.而且愛鄰舍的「愛」,其本質就是愛上帝的「愛」,不是人間的「愛」,而是包含「公義和真理」,所以當違背上帝的律法時,責備鄰舍也是愛 鄰舍,責備國家也是愛國家.

. 生活應用

    猶太人以外的基督徒是否在信了耶穌以後,就應該與當地人劃清界線嗎?當上帝國與地上的國不能兼顧時,我們要如何取捨?當保羅傳福音到以弗所時,許多人信了耶穌 ,當地一些製造宗教用品的人生意大受影響,於是搬出民族感情來反對基督徒(19:27),在新約聖經中也有其他例子(帖前2:14,彼前4:3-4).甚至到了啟示錄時,基督徒與國家更形對立,整本書以「爭戰」來形容兩者的關係,約翰說政權是個「大淫婦」(19),我 們要瞭解這背後的三個教訓:

    上帝是宇宙的主宰,萬國有存在的價值也要向祂負責(17:24-27,4:11),所 以當普天下各地的人歸信耶穌基督時,不過是成全上帝所定的計劃.

    基督徒與當地人有衝突,是因為他們不再遵行「不義的事」(彼前4:3-4),地 上的的政權成為「大淫婦」,是因它的不義(18:4-5),基督徒棄絕不義的事,卻也為 此事悲哀(18:9,15-19).

    基督徒在世以愛上帝愛人為原則,然而愛裡面有公義和真理.

國家的定義


   
建立國家的理論,不一而足。
 
依尼采(Nietzsche)之說,國家建立在爭競鬥爭的原理上。人生所循的律,即原野生番所循的律,人類原來不是合群的動物,乃是爭奪劫掠的動物。強者為王,所以國家理當建立在政治的極權統治原理上。

   
盧梭(Rousseau)把 國家講成一種矯強的裝作,提倡人類社會要回覆到自然的境地,故主張極端的個人主義。這種見解與史實不合,因為從歷史看起來,原始社會的人極少自由。原始人 是最受風俗遺傳束縛的。照盧梭講,人類因為要謀安全和保障,是以制訂法律,相約共同遵守,於是國家成立,而個人失去了自由。

   
得魯蒙(nenry Drummond)則以為人的主要性格不是爭奪劫掠,而是友愛。這種友愛之情即進化最初階段,也能看得出來。母親愛子女也是出於天性。所以在進化律與道德進步之中並無牴觸。固然有所謂適者生存之律,但所謂適者乃道德上的適者。愛人與合群的態度也包含在人性之中,應該視為國家建立的基礎。

   
國 家的職務是要團結一些人,共同居住在一個接著正義保持秩序的社交生活中,國家是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在那社會中,人人得以相互保障的謀求身體、智力、道德和 宗教各方面活動的發展。國家就是政治的社團。這社團在一定土地範圍以內,成為一個制訂執行法律的社交單位。說得狹義些,這樣一個社交單位,就是行使這種社 團政治職務的一種或多種制度。說得廣義些,這社交單位就是由許多人結合攏來,接受遵循這些制度而生活的團體。
 
牛 津會議對這問題採納以下陳述:「我們承認所有現存的國家,都是歷史造成的事實,在政治範圍以內,它們有最高的權威,但因為它們自己也隸屬於上帝的權威以 下,歸上帝審判,所以它們應該服從上帝的旨意,要照他的計畫實施法治,維持秩序,並要為它們所團結一致的國內人民服務,又要向普世人民的福利有所貢獻。……我們既然相信上帝及正義之源,我們就不能把國家看為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把它看為法律的保障機關。國家不是正義之所,乃是正義之僕。就基督徒而言,除了上帝以外,別無最高的權威。」
 
基 督教不能把國家看為是由於一黨一派的人操縱權勢所造成。也不能把它看作單是一種人類相互利用的契約。上帝要人類按著規矩秩序相互發生關係,所以國家是建立 在他的旨意之上。基督教把國家看作屬上帝的制度,源出於上帝的旨意。這自然不是說,對每一個政府我們都要抱這種態度,乃是就政府之為政府而言(羅十 三:14;多三:1;彼前二:13;箴八:15)。國家是上帝所創設的制度。有上帝所賜予的權威,就是世上人民都作了基督徒,我們也不能沒有政府,因為即使到了那個地步,社會若要治理得有條不亂,也得有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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