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國家的定義


   
建立國家的理論,不一而足。
 
依尼采(Nietzsche)之說,國家建立在爭競鬥爭的原理上。人生所循的律,即原野生番所循的律,人類原來不是合群的動物,乃是爭奪劫掠的動物。強者為王,所以國家理當建立在政治的極權統治原理上。

   
盧梭(Rousseau)把 國家講成一種矯強的裝作,提倡人類社會要回覆到自然的境地,故主張極端的個人主義。這種見解與史實不合,因為從歷史看起來,原始社會的人極少自由。原始人 是最受風俗遺傳束縛的。照盧梭講,人類因為要謀安全和保障,是以制訂法律,相約共同遵守,於是國家成立,而個人失去了自由。

   
得魯蒙(nenry Drummond)則以為人的主要性格不是爭奪劫掠,而是友愛。這種友愛之情即進化最初階段,也能看得出來。母親愛子女也是出於天性。所以在進化律與道德進步之中並無牴觸。固然有所謂適者生存之律,但所謂適者乃道德上的適者。愛人與合群的態度也包含在人性之中,應該視為國家建立的基礎。

   
國 家的職務是要團結一些人,共同居住在一個接著正義保持秩序的社交生活中,國家是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在那社會中,人人得以相互保障的謀求身體、智力、道德和 宗教各方面活動的發展。國家就是政治的社團。這社團在一定土地範圍以內,成為一個制訂執行法律的社交單位。說得狹義些,這樣一個社交單位,就是行使這種社 團政治職務的一種或多種制度。說得廣義些,這社交單位就是由許多人結合攏來,接受遵循這些制度而生活的團體。
 
牛 津會議對這問題採納以下陳述:「我們承認所有現存的國家,都是歷史造成的事實,在政治範圍以內,它們有最高的權威,但因為它們自己也隸屬於上帝的權威以 下,歸上帝審判,所以它們應該服從上帝的旨意,要照他的計畫實施法治,維持秩序,並要為它們所團結一致的國內人民服務,又要向普世人民的福利有所貢獻。……我們既然相信上帝及正義之源,我們就不能把國家看為最高的立法者,只能把它看為法律的保障機關。國家不是正義之所,乃是正義之僕。就基督徒而言,除了上帝以外,別無最高的權威。」
 
基 督教不能把國家看為是由於一黨一派的人操縱權勢所造成。也不能把它看作單是一種人類相互利用的契約。上帝要人類按著規矩秩序相互發生關係,所以國家是建立 在他的旨意之上。基督教把國家看作屬上帝的制度,源出於上帝的旨意。這自然不是說,對每一個政府我們都要抱這種態度,乃是就政府之為政府而言(羅十 三:14;多三:1;彼前二:13;箴八:15)。國家是上帝所創設的制度。有上帝所賜予的權威,就是世上人民都作了基督徒,我們也不能沒有政府,因為即使到了那個地步,社會若要治理得有條不亂,也得有些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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