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遠離神是美國道德淪亡的禍根

最近一項調查發現,美國人都意識到國家道德倫理價值觀下降的趨勢,雖然其中大部分人指出媒體的影響是主要的因素,可是調查發現他們也不得否認美國正逐漸失去對神的敬畏。

調 查由文化與媒體研究所(The Culture and Media Institute)在去年12月進行,一共訪問了兩千名美國公民,其中大約94%的受訪者是屬於以下其中一種價值觀傾向:傳統派(Orthodox)、 革新派(Progressive)或自由派(Independent)。傳統派在信仰方面是最爲保守的,他們相信深入的信仰是帶領一個人過美好而道德的生 活的重要因素,大約有31%。另外,革新派和自由派分別以世俗的標準及沒有特定標準來判斷所謂良好而道德的生活,他們分別佔17%和46%。

不論屬於哪一派別,整體來説,74%人認爲今日美國的倫理道德價值觀比20年前下降。這些人當中另外有74%認爲媒體的影響是導致道德價值觀淪亡的第二大因素,僅次於父母及家庭的管教。

個人及社會的性道德標準倒退也可能是原因之一。據悉,大約有16%人認爲未婚男女之間發生性行爲是沒有錯的,49%人認爲要視乎情況,另外65%人說他們會盡量避免發生婚外的性行爲。對於同性戀的態度,只有49%人指同性戀的錯誤的。

無論如何,最終導致美國道德淪亡的禍根也许就是人失去了對上帝的敬畏。調查報告說:「在文化上,美國人不再一致認同上帝、宗教、以及什麽是對或錯。」

根 據調查顯示,87%的美國人指他們相信上帝,但是只有52%認爲聖經是來自神的有權柄的話語。而且,只有36%相信人應該跟著上帝的法則來生活;15%人 說如果他們的意願與神的法則有衝突的時候,他們會選擇以自己的原則來生活;另外45%人贊成同時參考上帝的教導與個人的價值觀。

更加具體的證據有:28%人接受政府放棄宗教原則,只因他們相信宗教原本已經包含在法律裏面;35%人說在某些話題上政府應該要剔除宗教原則;美國成年人的主日崇拜出席率已經跌到50%以下。

調查報告總結:「根據調查數據,遠離上帝的倫理觀是美國文化腐敗的主要原因。復興美國的道德觀需要重新接受基督教傳統價值觀,意思就是更多順服上帝的主權。」

美 國的倫理道德淪亡,並不是沒有盼望的。雖然面臨極大的挑戰,美國人心中仍然相信基本的真理。有87%被訪者說,即使在朋友面前很丟臉也願意行對的事情、相 信無論在任何環境都要常常感謝、即使明明知道不會得到回報也願意去幫助有需要的鄰舍。整體來説,美國都非常有願意行善的意願。而且,傳統派美國人比革新派 和自由派相信無條件的施與,並不是先考慮個人的情況。

進行這項調查的文化與媒體研究所(The Culture and Media Institute)是媒體研究(Media Research Center)中心的一部分,在1996年設立,爲了揭示媒體對傳統價值觀造成的破壞,並且幫助恢復美國文化。

從基督教的發展談宗教心靈與社會文化的關係─兼論其對台灣社會的啟示

鄭仰恩  台灣神學院教會歷史副教授


本文之目的是要通過對基督教歷史發展經 驗的檢視來探討宗教心靈與社會文化的互動關係。首先針對宗教與心靈的定義及其歷史演變作一討論,特別著重二者之互動模式及其與週遭社會文化之關係。在確認 宗教、心靈、社會文化三者之間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後,筆者將進一步以初代基督教和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之發展為例來闡明此一微妙關係。最後,筆者也會嘗試 依此研究心得提出一些對台灣社會的建議。

(一) 宗教與心靈的關係:

在西方世界的用法裡,「宗教」(religion)一詞源自拉丁文的religio,原意為「義務、約束」,主要用來指「人與神明之間的約定」。它在公元第五世紀以後逐漸被用來指「修道生活」(monastic life),一直要到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以後它的現代共通意義才逐漸成形。[1] 對近代學者而言,宗教可用來指包含「信念」與「實踐」的信仰體系,如佛教、回教、基督教等世界性宗教,或台灣民間信仰等地方性宗教。它也可用來指人類與絕對者∕超越者會遇時所激發的生命倫理態度,而對此學者各有其不同強調的層面:如康德(Immanuel Kant)的「道德實踐」層面、士萊馬赫(F. D. E. Schleiermacher)的「宗教情感」層面、奧圖(Rudolf Otto)的「神祕超理解」層面、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個人心靈」層面、布柏(Martin Buber)的「人格關係」層面、湯恩比(Arnold Toynbee)的「文明發展」層面、艾美斯(E. S. Ames)的「社會價值」層面等。[2] 然而,儘管眾說紛紜,我們必須承認,宗教往往是人類文化生活、思考判斷、社會行動背後的一個主導與整合的力量。正如宗教學者北川(Joseph M. Kitagawa)所言:

宗教和人類生活的一切方式相關、並且支配它們。人類的生活體驗看起來顯似各自獨立、其實一切互相依存、作用,俾建立一個全體性(wholeness)的生活。綜合這樣整個有機性的全體的生活,來維持其統一的力量,才是「宗教」本質的黏著性(adhesiveness);或者可以說是:使一個人合成為一個有個性之人的內在一貫性。[3]

當代神學家保羅.田立克(Paul Tillich)更以「終極關懷」(ultimate concern)的概念來定義宗教在人類生活中所扮演的涵括性(all-embracing)角色。[4]

心靈(spirit)一詞源自拉丁文的spiritus 原意為「氣息」,它的動詞spirare意為「呼吸」,其字根可能與吹氣或呼吸的聲響有關,引申為「靈魂」或「心靈」之意。在羅馬帝國初期,此字逐漸取代anima而成為「靈魂」的主要用語。[5] 然而,在當時希臘∕羅馬盛行之二元宇宙論(dualistic cosmology)的影響下,大多數的宗教 包括基督教在內 都普遍懷抱著對世界的輕視以及對肉體感官的厭惡,且視心靈與精神世界為宗教追求之唯一且真實的歸宿。這種心靈∕肉體、神聖∕世俗二分的思考方式可以說是當代整體宗教文化中的「傳染病」,宗教也因此成了「由現實世界跳脫的應許」。[6] 此一不幸的結果一直要延續到宗教改革運動時才得以改觀。

事實上,已有許多學者主張,要將宗教心靈與社會文化生活分離開來,是不可能的事,更會造成無可彌補的悲劇。宗教歷史學者克里斯多夫.陶蓀(Christopher Dawson)就 指出,「宗教若是只希圖生存於自己的世界中,而與人在社會中生活的其它方面毫無關係,那麼它便是患了貧血症,成了珍重寶貴而枯燥無味的玩物,受那些對這類 東西有特殊嗜好之人的玩弄。若是文化希圖生存而不經宗教之認可,它就成了如惡魔般的殘暴……成了那自我暴露與自我發展之奢情貪慾之表現,完全不受任何較高 規範的約束……」[7] 他更將此一分離視為一種「最劇烈的精神衝突,即社會人格的分裂」。以他自己的話說:

這種病症把社會的靈魂割為兩半:一半屬於一種以非人道技巧來推動的非道德及奪權的意志。另一半屬於對人生不發生影響力的一種宗教信仰與道德的理想主義。如果人類要存活下去,則宗教與文化的結合 文化的宗教化必須恢復……這並非說我們需要一新的宗教或新的文化…我們所需要的是一個屬靈的重新的合一運動,藉以恢復那在每一世紀和人類發展的每一階段上都曾存在的宗教與文化間的重要關係。[8]

另一位宗教歷史學者特爾慈(Ernst Troeltsch)在專研基督教近兩千年來的歷史發展經驗後也明確指出,基督教會在其歷史實況中的「參與」或「涉入」(involvement)將不可避免地帶來某種程度的「妥協」或「調適」(compromise),亦即指一種在基督教的發展及其社會實況之間必然的相互作用關係(mutually reciprocal relationship)。因此,基督教對週遭社會的基本態度應該是在不可避免的「參與和妥協」中把握機會採取「深思熟慮後的主動作為」("deliberate initiative")[9]

根據以上對基督教歷史發展的分析與討論,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宗教對人類心靈的影響與塑造,應該要且不可避免地會落實在週遭的社會文化中。以下我們就針對基督教歷史進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個時期 初代基督教與宗教改革運動 來進行觀察與檢視。選擇前者是因為它代表了基督教自我定位(self-definition)與形塑的時期,也是被基督教傳統視為「本源」(fontes)、「典範」的黃金時代;選擇後者則是因為它代表了基督教自我反省與改革的理想,這使它成為基督教史上最激烈且具正面意義的「範型轉換」(paradigm shift),整個基督教會的自我認知及其對世界的態度從此完全改觀。[10]

(二) 初代基督教與羅馬社會的互動關係:

社會學家Rodney Stark在他所著《基督教的興起:那沒沒無聞、位居邊緣的耶穌運動如何在數世紀中變成為西方世界的主導宗教力量﹖》一書中指出,基督教在創始階段之所以能夠快速成長且贏得勝利,其主要關鍵是在於她那具有顛覆力量的「道」(words),加上這「道」能「成為肉身」(enfleshed)且落實為一種改造社會的倫理力量。[11] 換句話說,基督宗教擁有能塑造並培養新心靈的「信息」,且此一信息能轉化為顛覆當時社會之既存價值與次序的力量。

在耶穌死後幾年中,初代基督教所宣揚的信息 「要成為上帝國的子民,是不受種族、禮儀、宗教、社會背景之限制的」馬上就吸引了包括猶太和「非猶太」背景的追隨者。他們所宣揚的,是一個不必以猶太法律和宗教傳統為前提的福音(law-free gospel)。緊接著,基督教的這個「包容性」(inclusive)特質也迫使她必須在原始的、以猶太聽眾為主的信息之外,開始使用希臘、羅馬世界中的語言和文化形式來傳達、詮釋有關耶穌的信息。這可以說反映了初代基督教之「宗教認同的包容性取向」,超越了種族、性別、文化、階級、宗教的限制。[12]

另一方面,就初代基督教的基本信息來 看,像「上帝愛世人」或「上帝關心世人如何互相對待」之類的想法,在基督教所處的羅馬異教世界中是相當新穎且難以被認同的。事實上,當時羅馬世界所敬奉的 諸神明本身在道德上就是不完美的,他們喜歡互相傷害,也常常欺騙人類,最重要的是他們根本不在意「下頭的世界發生什麼事」。[13] 因此,像「上帝愛那些愛他的人」這樣的想法在羅馬社會中是全然新奇的。初代基督教學者E. A. Judge就指出,在古典希臘、羅馬哲學家的眼中,慈悲和憐憫都是「病態的情緒」,是任何有理性與智慧的人所應該避免的「性格上的弱點」。對弱勢者的慈悲行動往往只能提供「非專業的救助」,因此是「無知、不理性的」,人們應學習「克制衝動,不隨便動情感」。[14] 由 此觀之,在羅馬人的心靈裡「一個慈悲的上帝要求其子民以慈悲待人」的想法是難以想像的。更難以理解且深具革命性的是,基督教這種「愛人如己」的信念和誡命 竟然必須延伸、超越到基督教團體以外的人群當中。在當時充滿苦難與悲情的羅馬社會裡,基督宗教成為讓羅馬世界得以更新且獲得生機的心靈基礎。[15]

其次,就初代基督教的社會實踐來看,耶魯大學教授Wayne Meeks在《基督教倫理的根源》一書中指出,當我們談到倫理(morality)時,我們指的是「生活中的人們」;「文本」(texts)本身不是倫理,只有具體落實在人們生活中的行動才算數。[16] 另一位耶魯大學的教授Abraham J. Malherbe也主張,在當時流動性大、無根的勞工、農人、移民流離充斥的羅馬城市裡,以「家庭」為基本活動單位的基督教會提供了「歸屬感」以及「好客」(hospitality)的人際網絡。[17] Rodney Stark也指出,在多元文化、種族、語言、宗教的羅馬社會裡,基督教最引人之處是在於她提供了一個「全無種族限制」(entirely stripped of ethnicity)的 包容性文化:先是猶太人、後是婦女、再是奴隸。她提倡了一個超越種族、性別、階級的解放性社會網絡來對抗「殘酷」的羅馬世界。此外,許多專研初代基督教發 展的社會學家已經指出,基督徒在慘絕人寰的大瘟疫處境中對病者的照料、對羅馬習俗中「棄女嬰」做法的拒斥、對羅馬競技場上非人道之「競賽」(games)的厭惡,都代表了一個新的心靈與倫理的改造運動。[18]

(三) 約翰.加爾文在日內瓦的改革方案:

從基督教歷史的發展來看,一般基督徒開 始有意識地從「宗教心靈」的立場積極參與世界生活的關鍵正是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之所以會產生這種改變,主要原因是宗教改革家們將盛行於中世紀的神聖 ∕世俗二元世界觀打破了。過去,教會生活和神職人員被視為是神聖的,而社會生活和一般信徒則是世俗的。宗教改革運動將這種二分的界限打破,並主張在上帝所 創造的世界中,任何信徒所從事的一切「榮耀上帝,有益世人」的工作都是神聖的。這樣的信仰主張為基督徒的教會和社會生活開創了一個全新的參與模式。在宗教 改革時期的諸多改革方案中,最為人所津津樂道的,莫過於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在瑞士日內瓦市的改革工作了。蘇格蘭改教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甚至稱當時的日內瓦為「人類有史以來最高尚的城市」。以下就通過加爾文的日內瓦改革來說明在宗教改革運動的發展過程中宗教心靈與社會文化的互動關係。

加爾文雖然是第二代的改教家,但是他的影響力比起宗教改革運動的創始人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卻毫不遜色,至今仍深深影響著全世界長老宗(Presbyterians)、改革宗(Reformed)、公理宗(Congregationalists)、浸信會(Baptists)等教會的信仰與制度;他的改革理念也透過他在歐洲大陸和英美國家的追隨者直接或間接地促成了早期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以監督與分權為基礎的民主憲政體制,和以城市為主要範疇的社區服務體系在近代西方世界中的發展。讓我們更深入地分析加爾文的改革方案。

當代歷史學者William Bouwsma在他獲獎的名著《約翰加爾文:一個十六世紀的素描》一書中指出,加爾文本身的焦慮其實反映了他所處的十六世紀:一方面似乎相當有自信,一方面卻又充滿了不安全感。根據Bouwsma的 分析,其實加爾文有兩個面貌,一個是受中世紀經院哲學影響的加爾文,一個是受近代人文主義影響的加爾文,後代加爾文派的歧異發展都可以追溯至加爾文本身的 這個兩面性。一方面,因為對「混亂」的恐懼,加爾文努力追求系統和秩序、可理解性、節制、確信、倫理規範。在這方面他很像中世紀的經院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但是他越強調宇宙秩序、道德主義、理性宗教,他就越覺窒息受困,並憂慮界限的模糊、範疇的崩潰,似乎身處「迷宮」(labyrinth)中。於是,在另一方面,他由秩序轉向自由、由經院哲學轉向人文主義、由邏輯轉向修辭,他由「迷宮」走出。在這方面他卻又像中世紀末期的「新路派」(via moderna)神學家俄坎(William of Ockham)。但是他對自由的極力追求卻又將他帶到「深淵」(abyss)的邊緣。因此,他又努力維持界限、範疇、秩序。加爾文其實既嚴守紀律又酷愛自由,既屬於「中世紀」又趨向「現代」。[19]

加爾文於1536年抵達日內瓦,其中除15381541年間被迫離開外,前後共25年都在此原本只有12000人口(1560年增至21400人)的小城市渡過,他被稱為「日內瓦的社會良心」。[20] 其實早在1387年,日內瓦市已經通過「城市憲章」(Franchises)以保障個別住民的權益,並協助弱勢者的生活。如同其它處在神聖羅馬帝國治下的「帝國城市」(imperial cities),日內瓦的市民階層(bourgeois)明確主張「社會福利」是全市的集體宗教責任,因此市議會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確保全城市民的「靈性及物質生活的健全」。[21] 在當時的社會福利制度下,通過「慈惠院」(Hopital-general)從事醫治療養(照料痲瘋病與瘟疫患者)、救濟貧困(提供食物、衣服、金錢、居所)、宗教慈善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慈惠院歸市議會管理,而非教會。[22]

當時日內瓦的政治呈現「三頭馬車」的狀態,由日內瓦主教(Prince-Bishop)、鄰近的薩福邑公爵(Duke of Savoy),以及日內瓦市民大會共同統理市政。結果是,以日內瓦主教為首的羅馬大公教會被視為「既不關心市民的靈性也不參與社會服務的責任」,而其神職人員則被視為「壞市民,只享特權不盡義務」,民怨日增。後來,因為羅馬大公教會的勢力與薩福邑公爵結合,且共同反對日內瓦市民大會在1533年對市政的自主性議決,宗教改革運動與日內瓦的政治獨立運動遂合流,並於1536年在鄰郡伯恩(Berne)的軍事協助下,得以成為一個實質獨立的城市,並決議全體市民應「依福音的律法以及上帝的話語來生活」。[23] 就在此時,加爾文在不經意當中來到日內瓦,且受邀參與改革工作。面對這個在政治上走向獨立之路且開始享受自由,但是在宗教心靈和倫理文化生活上卻是「落後之地」(backwater)的小城,他到底能夠做什麼﹖

加爾文的基本神學理念和世界觀可以用一句話來表達:「一切榮耀歸與上帝﹗」(Soli Deo Gloria)。換句話說,他主張上帝的主權應遍及於人生和世界的全部事實。這就是加爾文著名的「神治」(theocratic)觀點,即追求上帝在神聖與世俗兩領域中的至高主權。[24]因此,為了實現上帝的主權,也為了積極解決他自身以及他所處時代的「焦慮」(anxiety),加爾文提出了涵括社會、政治、宗教等三個層面的解決方案:

首先,在「社會」(society)方面,加爾文主張以「共同正義」(common justice)的原則來建立一個「在基督裡的人類社群」,這包括以公平對待所有的人,並特別關照困苦與需要的人。[25] 他主張市政府與教會應共同謀求「社區」在屬靈與物質層面的「福利」。對他而言,禮拜與服務(diakonia)是絕對相關聯的。根據新約聖經中的使徒行傳2.42-45,他提出教會生活的四個必然要素:上帝的話、祈禱、擘餅(聖餐),以及賙濟(almsgiving)。因此,禮拜和倫理生活是一體的。加爾文讓教會的執事職份(deacon)成為社會福利的主導者,執事不只是教會的社會福利官員(social welfare officer),也是實際的執行者(business manager)15351565年間,日內瓦湧進了7000左右的宗教難民以法國人居多。因此,加爾文也設立了難民收容所(Refuge),另外更設立法國基金和服務中心(Bourse francais)來救助難民。[26] 此外,加爾文也極為關心日內瓦的倫理生活,並主張教會應成為社會的道德監督者(moral check),包括經濟交易、生活風尚、消費情形等。例如,他非常關心日內瓦的經濟政策,總是竭力防止窮人被剝削。然而,他也讚許合理的交易制度。在他的主導下,日內瓦發展出相當公正的「借貸」制度,將「只為利潤」或「超越合法利率」的借貸定義為非法的「高利貸」(usury),但卻准許以助人為出發點且合理公平的借貸方式。他也協助市政府推動並制定「節約法令」(sumptuary laws),對富人奢侈浮華的風尚加以限制,禁絕賭博、色情等娛樂行業,提倡節制合理的生活消費方式。[27]

其次,在「政治體制」(polity)方面,加爾文賦予了政治領袖極高的地位與尊嚴。他認為,在世界中維持「秩序」(la police)本 身就是「神聖的事」。他所厭惡的,是在過往歷史中有許多政治領袖利用宗教來作為社會控制的工具,他更反對過去中世紀時主教和神職人員從政府官員所竊佔的世 俗權力。因此他基本上遵循了「政教分離」的兩個王國理論。加爾文相信,在上帝所設立的世界秩序中,政治官員扮演了積極且高尚的角色。[28] 另一方面,加爾文也對政府的功能與權力做了相當程度的限制與規範。他認為政府是上帝所設立的,為要賞善罰惡,也應維持正當的禮拜。不過,面對不公義的統治者時,他認為「私民」(private person)的基本態度應該要忍受並祈求上帝的拯救。他相信上帝會興起人 或許是他的僕人或許是惡人 來除滅暴君。然而,他也強烈主張,在政治體制中的監督者或「次要官員」(lesser magistrate)都有抵抗暴君的責任。最重要的是,當統治者違反上帝的旨意時,人民不應該服從之。在十六世紀的時代處境中,加爾文所提倡的是「體制內的革命」以及「不服從的公民抵抗權」。[29]

最後,在「教會」(church)方面,加爾文視其為宗教改革運動的冠冕,因為只有教會才能藉著上帝的恩典來改革人心、重建心靈。而正因為「心靈重建」是社會與政治改革的基礎,因此教會的革新是根本且首要之務。[30] 在加爾文所創立的改革宗教會裡,全體信徒開始參與在禮拜中:唱聖詩、以自己的母語讀聖經、聽道理,並在聖餐中領杯。由會眾中選出的長老(presbyters)也開始參與教會的治理、靈性的指導,以及信仰生活的紀律等事工;所選出的執事則以其專業才能實際參與在城市的社會服務或社區工作中。更普遍的是,全體信徒也根據其人生的「位置」或「職分」來實際參與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換句話說,就是通過「受召的職務」(vocation)來服事上帝。[31] 1541年加爾文通過「小會」(consistory) – 由牧師團及12位長老組成制定了「日內瓦教會法規」(Ecclesiastical Ordinances),用以規範日內瓦的道德生活。他主張教會就是全體信徒培養嚴格倫理生活和建立自我紀律(self-discipline)的場所。加爾文的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基督教社會」。日內瓦人原本粗俗、驕傲、缺乏教養、關心政治卻無文化,全然沒有加爾文所受養育的學術氣息和禮儀素養。因此,加爾文除了寫「教理問答」(catechism, 1545)以教育會眾外,在1559年更設立了「日內瓦學術院」(Geneva Academy,是現今日內瓦大學的前身)來從事第一流的教育工作。[32]

一個信仰團體的生活方式往往反映她基本的神學及倫理信念。加爾文的日內瓦改革對後世的主要影響和貢獻,應該是他的思想和他所留下來的組織與紀律的精神。事實上,在基督教歷史中最能體會上帝在人類歷史中的作為以及人類受上帝呼召來參與世界之工作的,應該就是加爾文。天主教學者克里斯多夫.陶蓀認為加爾文和加爾文主義的精神就是「倫理激進主義」(moral activism),而在西方民主政治與文明進展的背後正隱藏著加爾文主義的靈性世界。[33]

(四) 對台灣社會的反省與建議:

近半世紀以來,在封建、專制、泛政治 化、特權橫行的「中國醬缸文化」污染下,台灣人成長於集體心靈空白膚淺、輕踐生命與人性尊嚴、對公共事務冷漠的「私我文化」中,根本無法體認或尊重自己或 他人「身而為人」的基本尊嚴和權利。由此所衍生的,是一套輕賤生命、無法接納「他者」(the other)、 歧視「非我族類」的排他性文化。此外,在無根、虛幻的教育體制和大眾媒體的掌控下,戰後成長的一代無法對切身的土地建立認同、產生感情。解嚴後的這十多年 來,台灣的社會問題仍然層出不窮,不但在國家定位與認同、民主政治與人權、經濟結構與資源分配、社會治安與階級差異等方面的問題更形惡化,連在更深沉層面 的倫理、文化、心靈、宗教、價值觀、生活品質等方面也都呈現出令人憂心的現象。另外,比較屬於公共政策層面的勞工福利、兩性平權、弱勢團體、社區發展、環 境生態保護等方面的議題也在有心人士的推動下浮上檯面。時至今日,「台灣的社會病了」已不再是驚人的先知之言,而是眾人皆知但卻又深感無奈的事實。

面對此一難題,台灣的各個宗教團體實應 扮演改革人心、重建心靈的角色。然而,台灣人原本就是缺乏深刻宗教意識的民族,雖然宗教情感豐富,對各種宗教活動也積極投入,然而由於現實心態深重,宗教 素質和信仰層次十分低落。李喬先生就曾嚴詞批判台灣人欠缺宗教情操,喜歡結合宗教與賭博,神人之間往往只有買賣關係,所信奉的大多是「賄賂一貫教」。[34] 一個世紀之前來到台灣中部從事傳教工作的英國宣教師梅監霧牧師(Rev. Campbell Naismith Moody)一生專研台灣漢人的宗教心理,特別探討他們對基督教信仰的接納情形及理解程度。通過台灣漢人對基督教信仰傳統接受或拒絕、理解或誤解的過程,他分析並陳述其中所反映出來的傳統宗教和文化的意涵。他指出,台灣漢人對有用的事物(what is useful)特別喜愛,對自己的痛苦非常會忍受,但是對他人的苦難漠不關心 這種無情(heartlessness)清楚表現在對溺水者的視若無睹。因此,台灣漢人若不是殘酷的,至少是自私或是無情的。[35] 梅 牧師發現台灣漢人普遍對基督教的福音缺乏興趣,因為很少人認為自己是「犯大罪的人」,所以在台灣「福音沒有市場,人們並不覺得有此需求」。和西方人比較起 來,台灣漢人普遍缺乏「幽闇意識」,對「罪」的本質絲毫不敏感,在宗教上是強烈的「現世主義者」。梅牧師因此歸結道:台灣漢人是非倫理、非宗教的民族。[36]

從這點來看,台灣社會首先需要培養真實 的宗教情操。此外,我們所需要格外努力的,是培養下一代「尊重生命,熱愛鄉土」的本土情懷,並致力於建構一個能賦予每一個人生命尊嚴的倫理價值觀。久已 「無序」、「失序」的台灣社會若要達到這個理想,唯有從「權利」的維護著手。當代宗教神學家孔漢思(Hans Kung)曾 經指出,一個真實的宗教首先應該要符合「人性」的普遍性倫理原則。以他的話來說:「任何一個宗教能使人意識到或回覆到人性的尊嚴光輝上,人的自我認同上, 人的價值再被肯定上,且幫助人更邁向人類實存的現況上,使人更具有意義時,則此宗教便是真實且好的宗教。」其次,因為每一個宗教的正典(canon)和信仰起源(origin)都是自我改革和衝擊的典範,每一個真實的宗教都應該以確實的經典教導為評判和衡量的原則。[37] 其 實,有識之士早已指出,今天台灣社會之所以會演變到如此的景況,知識份子的墮落、「黑、白」兩道的混雜、人心是非不明等都是原因,然而台灣社會最不堪救藥 的主因卻是「宗教界的墮落」,因為台灣的宗教人物迷信成功、與為政者交相勾結、不問人間疾苦、忽視經典研究、心靈低劣腐化﹗

以基督教信仰為例,它的基本信仰理念強調人是依照「上帝的形像」所創造,這個形像賦予人基本的尊嚴、權利、自由,和責任。換句話說,一個人不管性別、種族、出身、社會地位,或其他各種差異,他她在上帝面前都是自由且平等的。這是上帝創造這個世界、人類的本意。同樣的,耶穌的在世使命也為人類社會帶來了一種「革命性的大逆轉」(revolutionary reversal), 徹底打破了人類的歧視和偏見。他所關心的,就是婦女、罪人、稅吏,以及在社會上被看輕的人,連孩童也是他最親近的對象。耶穌的言行可以說和「受壓迫者的人 權」有密切的關係。因此,處在「生為台灣人的悲哀」的台灣社會裡,基督徒不應該成為墮落、腐化的宗教人物,而是真實信仰價值的維護者和基本人權教育的推動 者。在排斥與擁抱的兩種社會文化之間,基督徒應一方面確認、肯定自己的身份認同,另一方面也必須面對他人的不同,追求和好。[38]

不幸的是,台灣這種價值顛倒、是非不 明、積是成非的政治文化不但在社會大行其道,往往也會侵入教會的行政體制和信仰生活中。長期以來,台灣教會因為受到惡質政治文化的影響,也是習慣於以「私 我」、「人情」處事,無視於「結構性」的問題,結果往往是漠視社會正義,反映族群偏見,以致是非不明、制度毀損。美國社會福音運動的主要發言人饒申布士(Walter Rauschenbusch)在其名著《社會福音的神學》中所強調的「結構性的惡」,正是台灣教會需要特別加以重視的。[39] 換言之,當教會在面對世界的眾多問題時,不應僅僅以解決個人在信仰生活或道德良心上的問題為著眼點,或僅僅以實踐「清教徒式的個人私德」為滿足,而應時時考慮到「結構」(structure)的因素,且致力於追求「公共利益」(common good)或「公義」(justice)的實現,亦即基督信仰的原則在「公共領域」中的應用與實踐。當代美國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就在其經典名著《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ㄧ書中強調,基督徒應該同時關注兩種道德︰個人∕宗教的道德以及社會∕政治的道德。前者是以個人的信仰生活為主要考量點,其最高理想是「愛∕不自私(love);後者則是以公眾的社會∕政治生活為主要關心,追求的最高理想是「公義」(justice)的實現。[40] 也因此,追求「上帝國」實現的神學也成了當代信仰與倫理實踐的基本參考架構和出發點。以德國神學家莫特曼(Jurgen Moltmann)的話來說,上帝國就是指「上帝主權的實現」,是建基於對「復活基督之主權」的信仰。因此「基督教乃是存在於世界的生活過程中,特別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的過程。」[41] 我想,這也是台灣的宗教團體所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


[1] John Ayto, Dictionary of Word Origins, New York: Arcade Publishing, 1990, p.438.
[2] 有關這些論述,可參考Mircea Eliade, Patterns in Comparative Religion, trans. by Rosemary Sheed, Sheed & Ward, Inc., 1958; The History of Religions: Essays in Method, edited by Mircea Eliade and Joseph M. Kitagawa, University of Chicage Press, 1959.
[3] Joseph M. Kitagawa東方諸宗教,邱明忠、龔書森譯,台南:東南亞神學院協會台灣分會,一九七二年三月修訂版,5頁。
[4] Paul Tillich, Dynamics of Faith, N. Y.: Harper & Brothers, 1957, pp. 1-4.
[5] Ayto, Dictionary of Word Origins, p. 494.
[6] 有關此時期的宗教思潮,可參考E. R. Dodds的經典名著Pagan and Christian in an Age of Anxiety: Some Aspect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 From Marcus Aurelius to Constantin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5.
[7] Christopher Dawson, Religion and Culture, Gifford Lectures, 1947, chaps. 1-3, 引自廖超凡,基督教與其他宗教,香港:道聲,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初版,302頁。
[8] 同上註,217-218頁。
[9] 「The question of the sociological influence of Christianity is directly ti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social context upon Christianity. When Christian thought has had measurable influence and effect upon the life around it, both within and without the confines of the community of belief, it has in turn manifested at the most profound levels of its reflection insights traceable to the experience of such involvement.」 參見Ernst Troeltsch, The Social Teaching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es, Vol. 2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31), pp. 999-1000.
[10] 孔漢斯,基督教往何處去基督教及其神學的新模式,一九八七年演講稿,94-103頁。
[11] Rodney Stark, The Rise of Christianity: How the Obscure, marginal Jesus Movement Became the Dominant Religious Force in the Western World in a Few Centuri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209-211.
[12] Howard Clark Kee, et. al., Christianity: A Soc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91, pp. 1-5.
[13] Ibid., p. 211.
[14] E. A. Judge, 「The Quest for Mercy in Late Antiquity.」 in God Who Is Rich in Mercy: Essays Presented to D. B. Knox, edited by P. T. O'Brien and D. G. Peterson, Sydney: Macquari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107.
[15] Stark, The Rise of Christianity, p. 212.
[16] Wayne Meeks, The Origins of Christian Morali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4.
[17] Abraham J. Malherbe, Social Aspects of Early Christianity,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3, pp. 92-112. 亦參Dodds, Pagan and Christian in an Age of Anxiety, pp. 136-138.
[18] Stark, The Rise of Christianity, pp. 213-215.
[19] William J. Bouwsma, John Calvin: A Sixteenth Century Portrai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20] Alister E. McGrath, A Life of John Calvin: A Study in the Shaping of Western Culture, Cambridge: Basil Blackwell, 1990.
[21] William C. Innes, Social Concern in Calvin's Geneva, Pickwick Publications, 1983, pp. 13-25.
[22] Ibid., pp. 27-35.
[23] Ibid., pp. 63-90.
[24] W. Fred Graham, The Constructive Revolutionary: John Calvin & His Socio-Economic Impact,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157-173.
[25] Bouwsma, John Calvin, pp. 202-203.
[26] Innes, Social Concern in Calvin's Geneva, pp. 205-220.
[27] Ibid., pp. 261-284.
[28] Bouwsma, John Calvin, pp. 204-213.
[29] John Calvin, On God and Political Duty, Edited by John T. McNeill, N. Y.: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1956; Harro Hoepfl, The Christian Polity of John Calvi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30] Bouwsma, John Calvin, p. 214.
[31] Francois Wendel, Calvin: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trans. by Philip Mairet, Durham, The Labyrinth Press, pp. 69-107.
[32] Bouwsma, John Calvin, pp. 214-229; 亦參John Calvin & the Church: A Prism of Reform, edited by Timothy George, Louisville: Westminster/John Knox Press, 1990.
[33] Christopher Dawson, The Judgment of the Nations, N. Y.: Sheed & Ward, 1942, pp. 44-46; cited in John Leith, Introduction to the Reformed Tradition: A Way of Being the Christian Community, Atlanta: John Knox Press, 1981, p. 75.
[34] 李喬,台灣人的醜陋面,台北:前衛,198947-58頁。
[35] Campbell Naismith Moody, The Heathen Heart, Edinburgh and London: Oliphant, Anderson & Ferrier, 1907, pp. 56-64.
[36] Ibid., pp. 84-91.
[37] 孔漢思,「何謂真實的宗教:一個邁向普遍性的評判準則」,台北:宗教研究籌備委員會,198711頁;引自鄭仰恩,歷史與信仰:從基督教觀點看台灣和世界,台南:人光,199917頁。
[38] Miroslav Volf, Exclusion & Embrace: A Theological Exploration of Identity, Otherness, and Reconciliation,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39] Walter Rauschenbusch, A Theology for the Social Gospel, Nashville: The Abingdon Press, 1978, pp. 31-94.
[40] Reinhold Niebuhr, Moral Man and Immoral Society: A Study in Ethics and Politics, N. Y.: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60, pp. 1-22, 257-277.
[41] Jurgen Moltmann, The Church in the Power of the Spirit, trans. by Margaret Kohl,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3, pp. 163-165.

基督教現實主義與民主政治


  基督教現實主義與二十世紀美國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的名字似乎連在一起。而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傳統卻深植於《聖經》對人性的理解之中。當二十世紀人類經歷了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兩大政治災難後,對於尼布爾闡述的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的智慧有了更深的體會。

  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的立足點在於:正視人類本性的缺陷。用神學語言講,就是人的 罪性;用哲學語言講,就是人的侷限性。任何政治學說都與對人性的理解分不開。而《聖經》對人性的理解既非單純的性惡論,也非單純的性善論。上帝創造世界萬 物,人類有上帝的形象,一切均為美好,這似乎傾向於人性為善。但是,始祖的淪落改變了這一狀態。上帝的形象即使沒有在人類身上完全喪失。人既淪落到罪的狀 態,故無法繼續生活在非政治的伊甸園中,必須通過政治手段組成社會,因而有了法律、強制、政治暴力。
   奧古斯丁以來的主流基督教神學家認為,儘管世俗體制有其存在的正當性,但它畢竟是人類罪性的後果,是人陷於淪落狀態之後的權宜安排。在歷史上,基督徒可 以容忍世俗社會中許多不合理狀況,比如奴隸制、暴力、強制、壓迫等,但這並不意味基督徒認同這種種不良狀況。一方面,人類因淪落所造成的混亂和罪惡必須受 到扼制。在世俗領域,國家便承擔起這項任務。國家要維護最低限度的和平與正義,使人類在淪落狀態中不至於弱肉強食、徹底毀滅。就此而言,國家法律無異於上 帝對人類淪落所做的補救。國家既是對罪性的懲罰,也是對罪性的補救。另一方面,基督徒也必須看到,人類無法借助政治手段達到完善狀態,建立人間天國。上帝 的國度是非政治性的。


  在奧古斯丁的神學中,這 反映在世俗之城和上帝之城的分立。世俗國家本身不具終極目的,而成為向另一更高目的演進的環節。她的本質不在別處,就在於其政治性。這意味國家不能以神聖 價值的承擔者自居,國家權力不能超出世俗事務的範圍,而進入信仰領域。屬靈事務乃在國家的許可權之外。因而,在人類淪落的狀態,國家權力在世俗事務方面仍 然能起積極作用,這是一種消極狀態中的積極,是一種否定狀態中的肯定。

  「淪落」成為人類存在的 基本現實,也成為奧古斯丁思考人本性和命運的出發點。人類社會的一切建構、一切法律和學說都必須從這一基本現實出發,否則便會導致不切實際的烏托邦。不 過,儘管他承認國家法律及其所維護之社會秩序的合理性,但是他卻不認同強權邏輯。換言之,儘管奧古斯丁在世俗範圍內容忍強權的存在,但是強權永遠不可能成 為真理,建立在強權之上的國家和社會也永遠不可能成為正義的國度。奧古斯丁的政治現實主義之所以具有這種特徵,其奧秘就在於他所闡發的人類淪落與救贖的生 存圖景。這一圖景把人之生存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種形態,即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世俗之城並非以信仰為生命,它只尋求地上的和平。其自身的和平目的,及臣民之間權力與服從的和諧關係,都當出於自願,而限度則為:能夠共同獲得並維持有限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而上帝之城——就是有限的人生中以信仰為生命和聖潔的那一部分——必須利用地上的和平,直到我們那需要地上和平的有限生命終結為止。

  上帝之城與世俗之城的張力,構成了後來基督教國家理論的特徵。儘管隨著教會權威 的起落興衰,人們對於上帝之城和世俗之城所代表的空間有不同的解釋,但是二者之間的張力,卻從沒有隨著歷史上種種世俗政治運動或宗教運動而消解。比如說, 改革宗的《比利時信條》就重申,國家、君王和官吏均是人類淪落後的產物,上帝因人類處於淪落狀態而賦予世界以法律和制度。世俗權利由此出現,並具有存在的 合法性。但是世俗權力之許可權只限於關注世俗國家的福祉和保護聖職,卻永遠不能取代聖職。

  不過,在國家和政治問題 上,新教改革卻存在著不同的走向。路德宗更多強調保羅所講的世俗權力來自上帝的觀念,把世俗秩序看作是上帝的安排。因此,在路德的神學中,遵守世俗秩序便 成為基督徒的義務和美德。國家權力賦有神聖性質,它不容質疑,更不容摧毀。即使對於不義的世俗權力也是如此。不過,路德宗並沒有取消國家法律之上的上帝的 律法。比如,《奧斯堡信條》就明確指出,上帝的律法高於世俗律法,若二者相矛盾,則信徒應當選擇順從上帝,而非順從人。

  加爾文恢復了人的罪性在 國家政治中的地位。在加爾文看來,人類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之所以平等,乃是因為在上帝面前,人人皆是罪人,人人皆要靠上帝的恩典得救;之所以不平 等,則是因為上帝讓一部分人服侍別人,另一部分人則統治別人。這與人類始祖的犯罪無關,而是人類社會自身所具有的性質。就此而言,上帝的意志是人類靠理性 無法把握的,人永遠不可能知道上帝為何會做如此的安排。加爾文派據此而以人的罪性作為社會學的出發點,即人不是因上帝所造才處於平等地位,而是因皆犯罪才 有了平等。沒有人可以逃脫這種犯罪的命運,掌握世俗權力的統治者更是如此。因而,加爾文反對路德神學中把世俗權威神聖化的傾向,他更多承襲了奧古斯丁神學 的政治現實主義傳統,把理性的個人主義與非理性的權威主義聯繫起來。

  那麼,對於加爾文而言,人的罪性和淪落,在社會政治方面到底意味著什麼呢?簡單地說,這導致了現代民主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制約權力:從人的墮落這一原理中,加爾文所引出的第一條結論是,統治者必須受到統治,換言之,應該施行某種控制與均衡系統(簡稱制衡系統)。……在政府之中對政治權力的行使實施制衡,這在加爾文看來無論如何都不會貶損上帝的主權;事實上,它是對統治者內在悖逆上帝、自命不凡傾向的永恆控制,是對壓迫人民之專制暴虐的永恆羈絆。顯然,就人性淪落的現實和制衡權力的必要性而言,加爾文的思想對於現代民主政治理念更具有實際的意義,更具實踐性和現實主義精神。加爾文派的政治學說之所以能成為近代民主革命的濫觴,並不是偶然的。

   近 代以來,人類進步的觀念風行,許多人相信人性的罪或缺陷可以借助社會進化或政治革命來克服。基督教的政治現實主義似乎被知識精英所遺忘。不管是盧梭還是英 國的自由主義者,在其政治學說中,均不太正視人類的罪性。及至二十世紀,共產主義和納粹運動先後興起,席捲全球,造成史無前例的政治災難,人們方覺察到近 代各種樂觀主義政治學說的悖謬。一些有遠見的基督教思想家在現代政治的背景中,重新闡釋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傳統,並以此為憲政民主制度辯護。比如,尼布爾 在闡述基督教人性論與民主的關係時就指出,人行正義的能力使民主成為可能,但是人行不義的傾向則使民主成為必須。

  同樣,英國思想家魯益師(C.S. Lewis) 在為民主憲政論辯護時,也曾經求助於基督教政治現實主義所依據的人性淪落觀:『自盧梭以來,很多人熱衷於民主,因為他們認為人類是如此賢明,如此善良,以 致每個人都配得在治理國家中佔一席位。這種維護民主的論據是很危險的,因為它根本是錯誤的,一旦這缺點暴露出來,贊成暴政的人便會利用這事實來支援他們的 論點。我不需要觀察別人,只需看看自己,便知道這論據是錯謬的。我不配去參與治理一個雞場,更遑論治理一個國家。至於其他大部分的人,就是那些對廣告篤信 不移、根據口號來思考、散佈謠言的人,也是不配。支援民主的真正論據恰恰相反,乃是因人類如此墮落,以致我們不能把駕馭別人的絕對權力託付給任何人。亞里 士多德說,有些人只配做奴隸,我並不反對這看法,可是我反對奴隸制度,因為我認為沒有人配做主人。』

 普遍的淪落狀態使得沒有任何人有理由做別人的主人,擁有絕對的權力。人們可以舉出無數的理由為民主制度辯護,但這無疑是最有力的理由。

基督教對社會秩序的看法﹕權力以公義創造秩序

 

根據基督信仰﹐所有的權力都歸屬於上帝﹐上帝本身就是權力。然而上帝雖是權力﹐祂卻願與人﹐甚至祂所創造的宇宙﹐共同分享其權力。祂讓人有自由使用權力﹐ 也期待人能夠負責任地使用權力﹐即以其權力來服事鄰人﹑保護自然生態。
 
但遺憾的是﹐人並不全然正確﹑負責任地使用權力﹐就如前述尼布爾所說的﹕人濫用權力﹐或是如 米格之慕理諾所指出的﹕公義從屬於權力﹐而非權力從屬於公義。腐化的權力運作常常以強制、操縱或控制的方式加諸於人﹐人被權力物化或非人化﹐成為掌權者達 成其私人或其所屬團體目的之工具。這種權力運作下的社會有可能維持某種「和諧」或「秩序」﹐但不是建立在公義基礎上的秩序或和諧﹐絕非上帝國所應許的和 平。正因為如此﹐教會不能從社會或世界中撤退﹐反之﹐必須積極參與﹐盼望藉著基督信仰來轉化權力的本質﹐使一切權力運作都能夠向上帝負責任﹐也就是權力運 作須以真理﹑公義﹑仁愛為根基﹐以上帝國為目標。
 
倘若權力運作能朝此發展﹐所達成的社會秩序才是有意義﹑有價值的秩序。然而﹐由於人類社會的 不完全﹐公義﹑仁愛的社會遠景永無完全實現的一日﹐所以,我們致力奮鬥的目標不是現狀秩序的維持﹐乃是期待不斷地更新變化﹐使公義﹑仁愛得以彰顯。權力不 只是要維持秩序﹐而是以公義來創造一個朝向上帝國的社會秩序。
 
社會秩序與權力﹑公義之關係既如前述﹐基督教會參與今日社會秩序的重建﹐就當致力於權力的轉化﹐也就是要反省當今社會的結構﹑體制﹐及其運作的機制﹐洞察權力運作在今日社會中的實況﹐進而以實際行動,參與社會改革。
 
以下幾項是我個人認為面對今日社會秩序重建﹐教會和基督徒不可不做的工作。
 
一﹑認識社會秩序不是最終的目標﹐公義和仁愛才是。所謂符合多數人利益的社會秩序可能是犧牲少數﹑不符合正義和仁愛的倫理價值。教會要有勇氣以更高倫理的美善為遠景﹐盡力使權力運作能夠尋求更新變化,以達至善至美﹐而不是維持現狀。
 
  二﹑積極本著上帝國的宣教觀﹐從事上帝國倫理價值的宣揚和實踐。教會要繼續宣揚上帝國的遠景﹐並且以闡釋﹑實踐上帝國的倫理價值﹐來喚醒人們的 良知、更新人們的心靈。教會的宣教不單只是為了建立教會﹐而是要彰顯上帝國。上帝國的遠景和其倫理價值﹐比教會更容易得著人們的認同﹐而唯有獲得認同、達 成共識﹐才有可能共同創造一個以公義為根基的社會秩序。上帝國倫理價值的宣揚,不但是心靈的更新﹐同時也是生活的實踐。

  三﹑共同持續尋求一個立基於公義﹑仁愛的社會結構和體制﹐並嘗試建立一個根據這些原則來運作權力的機制。教會和基督徒在社會中要以開放的心胸﹐ 以民主的程序﹐攜手建立一個以具共識倫理價值為基礎的社會結構與體制﹐而且尋求一個能夠根據這些原則來運作權力的機制。由於權力的使用常有利己的傾向﹐而 且會用強制、操縱或控制的方式來使人屈服於其權力之下﹐所以必須要加以規範﹐也就是說,必須尋求一種權力運作的機制﹐以去除非人化或物化的權力運作。這一 種權力機制所顯示的權力倫理﹐是以說服來代替強制﹐以尋求認同來代替操縱。最根本的是﹐此一機制反映出公義的倫理價值。
 
  由於罪的緣故﹐人類社會不可能有一完美的社會制度﹐也不會產生全然公義和諧的社會秩序,所以我們只能致力期待,在建設社會秩序時﹐能夠儘可能使權力的運作人性化﹐以朝向公義與仁愛﹐使人們在這世界能夠預嚐上帝國的遠景。

公義優先或秩序優先

 

然而﹐到底是公義優先﹐或是秩序優先﹖
 
拉丁美洲許多獨裁政權經由不公義的社會結構﹐特別是由不義的政治與經濟結構得到權力﹐以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為名﹐行壓迫﹑剝削人民之實﹐讓我們不得不進一步思考公義與秩序之間的關係。
 
在這方面﹐阿根廷神學家米格之慕理諾(Jose Miguez Bonino)的 某些神學觀點值得我們深省。他從權力運作的觀點出發﹐分析公義和秩序在教會歷史和現實政治中的關係﹐並且指出神學上公義和慈愛是最高的權威﹐但歷史實況中 公義和慈愛兩者卻常常從屬於秩序。和諧或秩序被歷史上的執政者認為是終極的倫理基準﹐追求社會公義和尊重個人自由都有可能危害和諧與秩序﹐應該被視為次於 和諧與秩序的倫理價值。
 
教會也是一樣﹐它經常重視所謂的和諧與秩序﹐因而使其權力運作趨向維持現狀而非改革﹐甚至不惜一切抗拒改革。
 
不過米格之慕理諾同時也指出﹐聖經中還有一個傳統﹐它不是大傳統﹐也常常被機構化的教會或教會體制所排擠﹑邊緣化﹐它強調仁愛﹑公義與和平等倫 理價值所激發的先知性關心,這種傳統以終末的上帝國為遠景﹐並邀請人在現實世界生活中順服上帝的主權﹐盼望藉此讓人在現世歷史中經歷上帝國的美善。
 
因此﹐它期待更新變化﹐而非維持現狀。米格之慕理諾認為,這才是聖經中真正的中心思想。就社 會生活而言﹐根據上帝國的福音﹐上帝拯救﹑臨在的試金石是公義﹐公義彰顯就是上 帝拯救﹑臨在的記號。從舊約聖經至新約聖經﹐上帝的公義是保護窮人﹑被壓迫者﹐也就是保護未受保護的人;上帝是生命的保護者﹐人也受託做保護生命的工作。
 
所以﹐ 古代 君王或今日政府能否不受到負面批判﹐完全在於他們是否以其被賦予的權力來實踐公義﹐即保護窮人和被壓迫者等未受到保護者的權利。如果我們接受這種判準﹐公 義與秩序的關係就很明顯了。我們所考慮的,不是何種程度的公義可以和既存或現有秩序相容﹐而是哪一種秩序才可以使維護窮人的公義得以運作。秩序須為公義服 務﹐而非公義服務秩序。
 

尼布爾論權力與社會秩序之關係

 

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則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涉及權力及其運用﹐權力是社會倫理的基本因素。所有的社會現象普遍存在著權力因素﹐社會的穩定或和諧需要倚靠權力的強制作用。
 
尼布爾指出﹕社會關係中﹐權力之所以成為不可或缺的因素,乃是因為罪的勢力﹐也就是我們常看自己比別人重要﹐從自己的利益及立場來看公眾問題的傾向。因為人是罪人﹐人有權力的驕傲或慾望﹐不承認自己的軟弱﹑有限﹐又想藉著攫取權力﹑犧牲別人來保障自己。
 
針對此一困境﹐尼布爾提出權力的平衡和權力 的組織做為解決之道。他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或社會的和諧在於權力的平衡﹐權力的平衡是公義結構的基礎;而權力的組織是用來控制﹑監督權力的鬥爭﹐權力的平衡必須倚靠權力的組織。

尼布爾所謂的權力的組織,一般是指政府。不過﹐政府在尼布爾的神學思想中有兩個面相﹐一個是行使權力維持符合眾人利益的社會秩序﹐另一個是運用權力使本身獲益﹐也就是權力的腐化或濫用權力﹐結果它不但沒有維護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
 
因此﹐尼布爾在論述權力的規範理論時﹐主張以公義﹐也就是由愛轉換而成的實踐性社會倫理來作為權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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