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敬拜的規範性原則


近年來基要派教會受到越來越多的攻擊及挑戰。當然世界一向都不歡迎不與它同流合污,堅持要分別為聖的教會。但可惜的是有稱為信仰正統的基督徒的也一樣不斷批評這些走窄路的教會。他們攻擊其中一個重點就是:基要派說要高舉聖經,說聖經許可的事才可做,沒有聖經許可的事就不可以做,這是不切實際的極端行徑。他們形容持這樣的觀念的人為驕傲自大、行律法主義、企圖利用守規條之法來換取恩典等等。其實這都是因為批評者不熟悉教會歷史及輕忽早期改教家的神學所致的。「聖經許可的的事才可做,沒有聖經許可的事就不可做」這個原則根本不是基要派發明的,早在改教初期已經有了。這原則清教徒稱為「敬拜的規範性原則」(Regulative Principle of Worship)。「敬拜的規範性原則」有兩大重點:

 

1.      將任何沒有聖經許可的事帶進教會是不合法的。

2.      新約中可見的教會模式,對以後的教會是有約束性的。



首先讓我們聽聽一些屬靈前人的說話:

 

清教徒亨利巴羅(Henry Barrow)說:「我們不需要害怕任何人的威嚇,因我們有基督的話教訓我們甚麼許作及甚麼不許作;我們也不需要對虛無的教會頭銜及禮儀動容,因我們知道,若我們違反了上帝的律法,沒有教會能使我們在上帝的大審判前顯為無罪。」

 

清教徒多馬卡懷特(Thomas Cartwright)說:「上帝不單定規我們要傳上帝的道,也定規了甚麼人及用甚麼方法來傳。」

 

改教家丁道爾(William Tyndale)認為任何引進教會的事,若沒有聖經的教訓或應許,就是迷信。他說:「要在所有事上尋求上帝的話語,若沒有上帝的話語我們就不作甚麼,無論這些事外表有多榮耀」。丁道爾堅持教會的禮儀一定要有聖經的許可,若沒有應許,那就不是出於上帝。

 

清教徒約翰何柏(John Hooper)說:「若沒有聖經明文的命令,教會不會作任何事。」

 

蘇格蘭改教家約翰諾克斯(John Knox)說:「我記得摩西曾對以色列會眾說:『凡耶和華你上帝吩咐你作的都要向主而作:不許增添甚麼,也不可刪減甚麼。』上帝的教會也要按此原則作教會內的事,而不是按自己眼中看為好的而去作。」

 

著名的清教徒神學家約翰歐文(John Owen)說:「上帝既親自定規敬拜祂的方式及所有與其有關的事,而這些定規也表達了祂的權柄及祂接受敬拜的唯一的原因及規則,就不能容讓任何權威人士自作主張地加添任何事是主會接受的。這些人無論有何等的名望或加給自己任何的權威,並企圖提出種種理由支持他們的做法,這一切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都是看為可憎的。」

 

現在讓我們看看「敬拜的規範性原則」的聖經根據:

 

第一個例子是在利未記第十章一至三節:「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這裏拿答和亞比戶獻上凡火,是上帝沒有吩咐的。上帝只是告訴他們甚麼是可以獻的,卻沒有說甚麼是不可以獻的。你可以尋遍整本聖經,也不能找到上帝禁止用凡火獻祭。這裏我們可以看出上帝設立這個敬拜的原則之心意。上帝擊殺那些用自己方法敬拜但祂卻從來沒有明文禁止那方法的人。

 

另一個例子是在撒母耳記下第六章三至七節:「他們將上帝的約櫃、從岡上亞比拿達的家裏抬出來,放在新車上;亞比拿達的兩個兒子烏撒和亞希約趕這新車。他們將上帝的約櫃從岡上亞比拿達家裏抬出來的時候,亞希約在櫃前行走。大衛和以色列的全家在耶和華面前,用松木製造的各樣樂器、和琴、瑟、鼓、鈸、鑼、作樂跳舞。到了拿艮的禾場,因為牛失前蹄、〔或作驚跳〕烏撒就伸手扶住 上帝的約櫃。上帝耶和華向烏撒發怒,因這錯誤擊殺他,他就死在上帝的約櫃旁。」



烏撒看見約櫃即將由牛車上掉下來,他不忍心看見上帝的約櫃落在泥土中,所以他才伸手扶住約櫃。但上帝明文說運送約櫃要用杠,不是用牛車。上帝在民數記四章六節及十五節清楚說明約櫃要「用海狗皮蓋在上頭,再蒙上純藍色的毯子,把杠穿上」;「將要起營的時候,亞倫和他兒子把聖所和聖所的一切器具遮蓋完了,哥轄的子孫就要來抬,只是不可摸聖物,免得他們死亡。會幕裏這些物件是哥轄子孫所當抬的。」烏撒沒有用杠來運送約櫃,卻用了牛車。歷代志上十五章第十三至十五章這樣說:「因你們先前沒有抬這約櫃,按定例求問耶和華我們的 上帝,所以他刑罰〔原文作闖殺〕我們。 於是祭司利未人自潔,好將耶和華以色列上帝的約櫃抬上來。利未子孫就用杠肩抬上帝的約櫃,是照耶和華藉摩西所吩咐的。」



烏撒沒有用上帝指定的方法(用杠)去運約櫃,反而自出主意用上帝沒有吩咐的方法(用牛車)來運。這就是違反了事奉上帝的規範性原則。上帝就把祂擊殺了。

 

新約中說及這規範性原則的主要經文是馬太福音二十八章二十節:「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



清教徒約翰歐文對這節經文有非常精僻的解釋:『我們的主吩咐使徒們要教導其他門徒遵守凡祂所吩咐他們的這句說話就說明了使徒教導其他門徒之內容是有限制的。主吩咐他們甚麼,他們就教導門徒遵守甚麼,此外便不能說別的或許有些人想改變主的意思,說主要門徒遵守的範圍其實是包括主所有的命令以及主沒有明說但他們卻認為是好的事,只要這些事不違反祂明文的命令,好像主是在說:「凡我所吩咐你們的,以及所有你們認為適合而不違反我吩咐的命令,都教訓他們遵守。」明顯地,這解釋違背的主的意思..這就如舊約時代,當上帝向摩西啟示敬拜祂的法則,上帝要摩西知道他必須完全根據祂所指示的去作。在上帝交託摩西的工作接近終結之時,上帝為了要顯明摩西所作的合乎祂標準,上帝重覆了近十次說摩西完全遵守的祂的誡命,他「沒有刪減,也沒有增添」。這個原則也應用在新約教會上:主定規了祂的命令是不能增添,也不能減少的。』

 

當然這麼絕對的原則,必定會遭受很大的反對。在清教徒時代,反對的勢力主要是來自天主教。這個其實不難解釋,因為當時天主教內實在滿佈迷信的禮儀及傳統,而這些禮儀及傳統根本沒有聖經的根據。要他們遵守這個規範性原則,他們根本辦不到。但當時也有一些聖公會主教及牧師不接受這個原則。他們認為這個原則在實行上根本是行不通,因為許多事情聖經都沒有提及。若聖經沒有提及的事就不許作,他們認為是太過份。他們認為教會是有權力按著本身之需要自由地加添一些儀式及傳統,只要這些事不違反主的命令便可以了。對於這些反對,清教徒一早已有了很清楚的回應:

 

第一,這個規範性原則主要是應用在敬拜及教會上,而不是在信徒日常生活的瑣碎事上。

第二,他們也不是禁止一切聖經中沒有說及的事。他們將「聖經沒有說的事」分為兩類:中性的事及屬靈的事。中性的事是指沒有敬拜成份及屬靈意義的事。舉例說:聚會的地方、講道的時間、禮拜堂內的設備等,這些都是自然環境的事,不是屬靈或道德性的事,所以稱為中性。這些中性的事教會可以合宜地作出安排。但若教會引進一些儀式或傳統本是聖經沒有的,而教會硬將一些敬拜的原素或屬靈的意義加在其中,這就不是中性的事,而是屬靈的事,作這些事就違反了「敬拜的規範性質」。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聖誕節。教會自出主意地定了一年的某一日來紀念主的出生及敬拜祂,而這傳統完全沒有聖經的命令許可,這就是違反了規範性的原則。

 

總結

 

也許有人問,改教家及清教徒為何要堅這個這麼爭議性的原則呢?答案就是:他們高舉聖經為信徒及教會最高及獨一的權威。他們完全遵守聖經所記的教訓,不增添,不刪減,來表達對上帝的話,即是對上帝自己最高的忠誠及順服。今天多少基督徒及教會也說是高舉聖經的權威,也高呼唯獨聖經的口號,但他們有沒有完全照他們所說的而行呢?聖經明文的吩咐,他們有些人因為不願意行,竟然藉口說因為時代的不同而變得不適切,現代信徒無需要去守。而沒有聖經許可的事,他們又因著種種原因而作出加添,大膽地將一些聖經以外的事奉上帝及敬拜上帝的方式及方法加進教會中。這叫作高舉聖經?這叫作尊重聖經為獨一的權威?難道我們自以為比上帝聰明,以為一些很好的敬拜方式、事奉之法及得恩典之途徑,上帝竟然遺忘了在聖經中告訴我們,要我們自己來加添?這是甚麼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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