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尼布爾論權力與社會秩序之關係

 

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則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涉及權力及其運用﹐權力是社會倫理的基本因素。所有的社會現象普遍存在著權力因素﹐社會的穩定或和諧需要倚靠權力的強制作用。
 
尼布爾指出﹕社會關係中﹐權力之所以成為不可或缺的因素,乃是因為罪的勢力﹐也就是我們常看自己比別人重要﹐從自己的利益及立場來看公眾問題的傾向。因為人是罪人﹐人有權力的驕傲或慾望﹐不承認自己的軟弱﹑有限﹐又想藉著攫取權力﹑犧牲別人來保障自己。
 
針對此一困境﹐尼布爾提出權力的平衡和權力 的組織做為解決之道。他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或社會的和諧在於權力的平衡﹐權力的平衡是公義結構的基礎;而權力的組織是用來控制﹑監督權力的鬥爭﹐權力的平衡必須倚靠權力的組織。

尼布爾所謂的權力的組織,一般是指政府。不過﹐政府在尼布爾的神學思想中有兩個面相﹐一個是行使權力維持符合眾人利益的社會秩序﹐另一個是運用權力使本身獲益﹐也就是權力的腐化或濫用權力﹐結果它不但沒有維護社會秩序﹐反而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
 
因此﹐尼布爾在論述權力的規範理論時﹐主張以公義﹐也就是由愛轉換而成的實踐性社會倫理來作為權力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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