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六誡:不可殺人 (出廿13)
(1)經文意義
a.本誡命的意義
這條誡命所禁止的是故意以暴力謀殺人命 (詩九十四6;箴廿二13;賽一21;何四2,六9;耶七9)。
舊約時代,有相當多的罪可判處死刑。如:頑梗背逆,固執不聽從父母或官長(申十七12,廿一18~21);毆打或咒詛父母(出廿一15;利廿 9;箴廿20);犯安息日(出卅五2;民十五32~36);行邪術(出廿二18)。
因此本誡命所禁止的「殺人」不能只從字面來解釋,以為把犯人處死也在禁止之列。
b.不可仇恨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五21~22把「不可殺人」追溯到殺人的動機「仇恨」,顯然在主的觀念裡,不可殺人這誡命包含不可恨人。仇恨引起謾罵,對方在受辱難堪下引起激憤,仇恨實在是謀殺人命的動機。
c.不可自殺
道德動機不正,往往等於自殺。猶大因貪財而出賣耶穌,後來在悔恨交加下出去吊死(太廿七5),其實他在自殺前已經開始了自殺的過程。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污穢 (弗四19),都是慢性自殺的行為,都是第六誡所禁止的。
(2)生活應用
a.上帝滅盡迦南人的理由
面對「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或者有人問:上帝既然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殺人」,為什麼又吩咐他們將迦南地的人滅絕淨盡 (申廿17;參考書六21)?
(a)迦南人惡貫滿盈
這是因為迦南地的人惡貫滿盈(參考創十五13~16);以色列人攻佔迦南地時,上帝為了不讓以色列人效法迦南人的惡俗惡行(參考利十八,廿),也免得迦南人教導以色列人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申廿18),因此上帝不再憐憫迦南人。
(b)末日性質的審判
這種將惡貫滿盈的人全然殺盡的情形也見於挪亞洪水盛世(創六17,七21~23;參考太廿四37~39,十七26~27);天火焚所多瑪蛾摩拉二城(創十25~28;參考路十七28~30)。在新約聖經提到洪水滅世和天火焚城時,特別加以註明:「人子顯現的日子,也要這樣」(路十七26、30),可見這種「不再憐憫」的審判正是將來人子再來時末日審判的預表,在末日的大審判,上帝會把信的和不信的分開,如同祂當日分開挪亞一家八口和那一世代的人;又如同祂當日分開羅得和那二城的人,信的得救,不信的則全然毀滅。迦南地的人被滅絕淨盡,正是這種末日性質的審判。
b.第六誡衍生的當代倫理
現代人所面對的而與「不可殺人」這誡命有關的二大問題分別是:
(a)生命倫理:包括墮胎、安樂死、與自殺。
(b)人權倫理:包括死刑與戰爭。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 (出廿12)
(1)經文要義
a.孝敬的字義
出埃及記廿12當孝敬父母,「孝敬」(kabod) 原意是:含有很重份量的「尊重」,對父母的教導,十分重視,記在心裡,不敢或忘。在利未記十九3也提到當孝敬父母,該處出現的「孝敬」(yare)是敬畏。這不是要人敬拜父母,而是要求人對父母存著無限的敬意,不僅尊重,更是順從。
b.孝敬就是使父母心得安息
在利未記十九3 上帝將孝敬父母和守安息日併列在一起:「你們各人都當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可見真正的孝敬,在於兒女的言行舉止,所作所為,能使父母的心得到安息,感到滿意。
在利未記十九章其他的經文,一再以例證告訴我們如何使父母得到安息。在11~12節指出:「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如果作兒女的偷盜、詐騙、說謊、起假誓,父母心裡豈不愁煩?豈不搖頭嘆息?又如在35~36節,兒女若不按 公義審判,不用公道的法碼、升、斗、尺、秤,父母的心豈不難過?真正的孝敬,實在在於父母每逢想起這個兒女,心裡能夠安息、滿意、無憾!
c.孝敬父母是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
在弗六3 指出這應許是「在世長壽」,在出二十12 則 是「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在世長壽一方面是指生命的長久,強調一個會尊重父母教誨、順從父母心意的人可以享足歲數,不像一 些令父母搖頭、嘆息、甚至哭泣的亡命之徒往往在年輕或年壯的日子,生命就結束在刀下、槍下;在世長壽另一方面是指生命的充實,在孝敬父母中活出品格、智 慧、道德的見證。在世長壽指的更是活在一個社會有公義、人間有溫暖、國家有道德的環境裡。孝敬父母這是家庭道德,子女孝敬,社會問題必大大減少,國家也必 在司法、經濟、政治上有正義;反之,子女不孝,社會問題必層出不窮,司法、經濟、政治一片黑暗,以色列國的淪亡,就是鑑戒。可見這條誡命帶著「在世長壽」 的應許,旨在提醒:社會道德由家庭道德的孝親作起;國家的長治久安由那隻推動搖籃的手開始。
(2)生活應用
孝敬父母不只是誡命,更是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可見基督教相當重視孝道。但在未信者卻誤會基督教是個不講究孝道的宗教。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誤會?
a.基督徒在父母生前孝敬,父母身後追思。
「基督教,死後無人哭」這是一句流行在臺灣民間未信主人士之間的話。這些人士所講的 這句話,透露出他們民間宗教信仰的來生觀:「人死後靈魂住在陰間,有如陽間一樣,需要食、衣、住、行,而這些需用,則由陽間的兒女藉著祭拜、燒紙錢、燒紙 屋、燒紙車來供奉。」但基督徒卻不祭拜,也不燒紙錢,因此民間人士心裡擔心兒女若信了基督,自己死後怎麼辦?由此而認為基督徒兒女對父母不孝。
其實基督徒兒女在父母生前孝敬他們、尊重他們、順從他們。至於死後,基督徒知道靈魂被主帶到樂園得安慰(路加十六25;廿三43)。將來基督再來時,身體復活(帖前四16~17;林前十五35~54),永遠與主同在。聖經從未提及,人死後在陰間仍如同陽間一樣需要食、衣、住、行;也從未提及這些需用,可由陽間的兒女藉著祭拜和燒紙錢提供。因此基督徒應從二方面來清除尚未信主父母的疑慮;一是加倍孝順;一是向他們傳福音,特別把身體復活的盼望講解清楚。
b.孝敬不是愚孝
有些人認為父母既然沒有聽到(或沒有接受)福音就去世了,照基督教的信仰,他們是在陰間受痛苦(路十六24),並且將來還要受審判(啟廿11~15),那麼我這個作兒女的,既然該孝敬父母,怎能不陪他們一起受苦,卻獨自信耶穌得永生?有這種想法的人可能自認是個孝順的人,但事實卻是「愚孝」。路加福音十六24那位信主的財主死後靈魂在陰間受痛苦,在27~28節卻對亞伯拉罕提出呼籲:「求你打發拉撒路到我父家去,因為我還有五個弟兄,他可以對他們作見證,免得他們也來到這痛苦的地方。」可見當父母的靈魂看見兒女的靈魂也來到那受苦的地方,父母必定感到最傷心。傷父母的心怎能說是孝順父母呢?
c.孝敬不應與上帝的真理抵觸
由「孝敬」的原文知道本誡命要作兒女的尊重、順從父母,如果父母的吩咐與聖經的話有抵觸,那該如何孝敬呢?在弗六1指出:「要在主裡聽從父母。」因此,只要父母的吩咐與上帝的真理沒有抵觸,兒女就應聽從。若有抵觸,則在父母沒有命令子女違背上帝的權柄下,兒女可以向父母提出建議。這種建議的提出,提摩太前書五1~2使用「勸」字,這個字強調不要"傷了父母的感情 ",當然也不可不顧及他們的面子。因此必須存著謙卑恭敬的心態,說明在這件事上無法照父母吩咐去行的原因,並請求父母諒解;同時表示在別的事上,只要沒有抵觸上帝的吩咐,都樂意聽從父母。
第四誡:當守安息日 (出廿8~11)
(1)經文要義
a.強調心靈安息與身體休息
出廿8~11以宗教觀點來看安息日,強調放下工作,與上帝相交,重在心靈的安息。申五15則以人道立場來看安息日,強調善待他人,給人們休息機會,重點在身體的休息。
b.心靈安息與身體休息的目的,在於重新得力
六日工作,第七日則放下工作,來到上帝的面前敬拜,領受新的恩典、新的方向、新的力量;以致能夠帶著使命來完成未來六天的工作,不只能作完,並且作得好;得以在第七日向上帝交帳,得著上帝的稱讚。
c.身體休息與心靈安息的重要
一個人如果不守安息日,長久下來,很容易像馬大心裡忙亂(路十40~41)。心裡忙亂,使人在疲乏中經不起試探,也使人在忙裡偷閒時容易為罪惡所勝;長期靠自己的力量,也容易自傲自義,且易被世俗所影響。因此,要有敏銳的道德意念,堅強的道德動機,一定必須先有心靈的安息。
(2)生活應用
a.今日是否仍守安息日?
既然第四誡上帝吩咐蒙救贖的人「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為什麼今天基督徒不再守週六的安息日?今日安息日會的會友卻仍守安息日,正確嗎?保羅在歌羅西書二16~17指 出:「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影兒」指的是「預表」,「形體」則是「實體基 督」。因此保羅的話乃是:安息日所預表的實體基督已經來了,祂既來了,我們就不必再守那些預表性的日子。因為在基督裡,我們已可享受安息。根據希伯來書四3 和四9~10,基督裡的安息包括:
(a)今生在基督裡的安息(四2~3)
凡是有信心與所聽見的道調和的人(即存著信心把上帝的真道聽進心裡又付代價把上帝的真理實踐出來的人),今生可以享受到如下的安息:
(1)從罪咎和罪的重擔得著釋放:信祂的人罪已經赦免了(太九2;路七48~50);從罪的捆綁中獲得自由(約八31~36)。
(2)從衣食和身體安全的焦慮中得著釋放:人生在世,有時有經濟上的困難,有時信仰受逼迫,但信徒已從這些焦慮得了釋放(太六25~34;十29~31;路十二6~7,22~31)。
(3)從自己的意志和上帝旨意衝突中得到釋放:信徒很多時候沒有安息是因自己的意思和上帝的旨意衝突,信而順服的人必能捨己,得到自由(太廿六39、42、44)。
(4)從愛與被愛的不滿足中得到釋放:信徒很多痛苦是因愛錯對象。提後三2~4指出世俗人專愛自己、貪愛錢財、愛宴樂,卻不愛良善、不愛上帝有信心與所聽的道調和的人則愛上帝、愛良善;不自私,不貪財,也不愛宴樂,心有安息。
(5)從死亡的懼怕中得到釋放:耶穌說:復活在我、生命也在我,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約十一25~26)。因此信主的人,已從死亡的懼怕中得到釋放。可見基督徒並非不守安息,而是藉著在基督裡真正得著了安息日身體心靈上真正的安息。根據約翰福音十五章,「在基督裡」指的是1.把上帝的話讀到心裡(約十五7);2.愛上帝:遵守上帝的誡命(約十五10);3.樂意被上帝修剪(約十五2)。這樣的基督徒,今生有安息,來生更有安息。
(b)來生在基督裡的安息 (來四9~10)
這樣的安息具有二大特色:
(1)今生困擾我們的事通通止息了。包括 (a)與罪爭戰止息了:撒旦已徹底失敗,關在無底坑,再也沒有試探與犯罪了;(b) 身心的痛苦止息了、不再飢、不再渴(啟七16~17),不再有眼淚、死亡、悲哀、哭號、疼痛(啟廿一4);(c)生命奧祕性的苦難止息了:不再有〝惡人享福,義人受苦〞這種現象了;(d) 工作上的勞苦、焦慮、失意止息了:不再有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的事,也不再有工作艱困、挫折的焦慮。
(2)今生渴望的和諧與祝福應驗了。包括 (a) 信徒轉化成為主的形像(西三10):信徒的品德純潔(啟七14),整個人的思想、感情、意志、事奉都純而無雜;(b) 所有的關係都和諧了:人與上帝、人與人、人與物、人與己的關係都恢復和諧正確的關係; (c) 與主面對面,愛祂,喜樂事奉祂。
b.是否主日當天「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出廿10)?
主耶穌對安息日的態度可以幫助我們來思考這個問題。有一次,耶穌門徒於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門徒行路的時候,掐了麥 穗。法利賽人對耶穌說:「看哪!他們在安息日為什麼作不可作的事呢?」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缺乏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唸過 麼?他……怎麼進了上帝的殿,喫了陳設餅,又給跟從他的人喫,這餅除了祭司以外,人都不可喫。」
又對他們說:「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二23~27) 。
從以上的對話裡,法利賽人顯然認為安息日不可作工;但主耶穌卻指出,安息日的目的是讓人得到安息。如果人在安息日缺乏飢餓,內心一定也沒有安息,因此,門徒掐了麥穗,填飽肚子,使身體和心靈都得到安息,這是可以的。
在馬可福音三章1至6節,我們讀到另一個例子。在安息日主耶 穌進了會堂,在那裡有一個人,枯乾了一隻手。眾人窺探耶穌,在安息日醫治不醫治,意思是要控告耶穌。耶穌問眾人說:「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那樣是 可以的呢?」眾人都不作聲。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憂愁他們的心剛硬。就對那人說:「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聖經記著說,法利賽人看見這一 幕,就出去,同希律一黨的人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從這一段敘述,耶穌治好那枯乾一隻手的人,顯然告訴我們:在安息日行善救命,使那枯乾一隻手的人身體得醫治,心靈得安息,是安息日真正的意義。至於那些法利賽人,不准耶穌在安息日行善救命,自己卻在安息日行惡(不肯救枯乾一隻手的人)害命(商議除滅耶穌)。顯然他們誤解安息日的真諦。
根據以上主耶穌對安息日的態度,顯然守主日並不是主日當天什麼工都不可作。行善救命的事可以作;除去缺乏飢餓的事也可以作;若是聯考定在週日,基督徒學生去參加聯考,相信主耶穌也不至定他那天不守主日的罪。
第三誡: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出廿7)
(1)經文意義
a.耶和華的名代表祂的性格
在出卅四6~7記載著耶和華名的宣告:耶和華!耶和華! 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 到三四代。可見「耶和華的名」代表祂是一位有憐憫、有恩典、有慈愛、有誠實、也有公義的上帝。在新約,基督則承受了萬有之主(腓二9~11)的名。
b.人應對耶和華的名心存敬畏
敬畏祂名的人必不「妄稱」祂的名,即不可只是口頭、外在,卻沒有發自內心誠實的提說。因此馬太六9「願人尊你的名為聖」,強調人必須以敬虔的心來稱上帝的名,這種人必定信仰純正、生活敬虔、事奉忠心、行為聖潔。
(2)生活應用
基督徒容易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妄稱耶和華的名,這是我們要避免的。
a.我們當避免指耶和華的名起假誓
指耶和華的名假誓是褻瀆耶和華的名(利十九12)。人為了了結各樣的爭論,並對所說的話加以保證,可以指著比自己大的起誓(來六16),上帝為了向亞伯拉罕保證祂的應許必定應驗,也曾指著自己起誓(來六17),因此在立約的場合下,上帝起誓,人也起誓(參考出廿四3~8)。但若出於不誠懇、不虔誠、不實在的誓言,指天指地起誓,就是褻瀆上帝的名(太五33~37)。
b.我們當避免有口無心的禱告
故意叫人看見、為要得人稱讚的禱告是妄稱主的名(太六5);貶損別人、抬高自己的禱告也是妄稱主的名(路十八11~12);那種不是求問上帝的旨意並且願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卻求上帝在他所渴望的事上蓋章,這種禱告(與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相反)同樣是妄稱主的名。
c.我們當避免披著羊皮的事奉
在馬太七22主提到將來必有許多人對祂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主的回答是:「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因為「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七21)。不遵行天父的旨意,卻奉主的名傳道、醫病、趕鬼,仍被視為妄稱上帝名的人,結局被拒於天國門外。有一些在福音機構工作的人,又惡又懶,卻常在人前說:「感謝主,帶我來這裡服事。」這種人該以馬太七21~23節為鑑。
第二誡:不可製造偶像和拜偶像 (出廿4~6)
(1)經文意義
a.「偶像」指用木頭、石頭雕刻出來的像
不可雕刻偶像、也不可拜偶像,表明上帝不能被人以物質的方法來控制。
b.「形像」指繪製的畫像
上帝是靈,沒有人看見過上帝,因此上帝的畫像,純是出於人的想像。上帝不能被人以想像的方式來敬拜。
c.第一誡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本誡則強調上帝是靈
在敬拜的方式上,上帝不容許人將祂(造物的主宰)矮化為任何被造物(雕刻偶像:男像、女像、獸像、飛鳥的像、地上爬物的像、水中魚的像;參考申四15~18)或任何想像物(繪製的畫像),人必須尊祂為造物主宰,而以靠著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約四23~24)。
(2)生活應用
第一誡強調的是信仰與敬拜的對象只有一位:耶和華,因此人當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祂;第二誡則強調敬拜的方式:倚靠聖靈和真理來敬拜祂,因此在生活應用上與第一誡互相重疊。
第一誡: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 (出廿3)
(1)經文要義
a.上帝是獨一的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上帝」,強調上帝是獨一的上帝,祂的話是道德惟一的標準,人應該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申六4~5)。對上帝的忠心,必定不求問其他的神明,也不使用任何的命相術(申十八10~13)。
b.上帝不是人造出來的
不可有「別的上帝」,因為別的上帝都是人造出來的。如果上帝可以由人創造,則人的心意必主宰他所創造的上帝,如此一來,人是自己就是道德的權威,人至終必為所欲為,導至道德的敗壞。
(2)生活應用
基督徒除了耶和華以外,不可有別的上帝,這條誡命顯然強調惟獨耶和華才是敬拜的惟一對象,如此一來,基督徒可否在過農曆年向父母叩頭?可不可以拿香祭祖或燒香跪拜祖先?
a.如果跪拜只是尊敬的表示,那是可以的在聖經中,我們讀到亞伯拉罕曾因赫人慷慨答應他可以在他們最好的墳地上埋葬妻子撒拉而向那地的赫人下拜(創廿三7);雅各從巴旦亞蘭回迦南地,遠遠望見哥哥以掃,也曾七次俯伏在地,才就近他哥哥(創卅三3);路得也曾因波阿斯的顧恤而向他俯伏在地叩拜(得二10)。在以上三個例子中,這種跪拜都只是表達內心的尊敬,並不是把對於當上帝敬拜。因此在農曆年或結婚典禮上向父母叩頭,表達內心深深的敬意,並不違反聖經的立場。
b.如果跪拜含有敬拜的意義,那麼這種跪拜就違反第一誡在以斯帖記,猶太人末底改就不肯向哈曼跪拜(帖三2), 因為哈曼自抬身價,狂傲自大,把自己高舉像上帝一樣。至於基督徒在過年祭祖、清明掃墓,必須分辨家人祭祖到底是慎終追遠或是敬拜祖先。基督徒可以慎終追 遠,紀念祖先;在墓前述說祖先的美德。但基督徒不可敬拜祖先,在臺灣民間信仰的背景下,拜祖宗的人很難放棄死後靈魂由陽間兒女供養的想法,因此在墳前或祖 宗牌位前燒香叩拜,很難純粹只是慎終追遠;總是含有敬拜死人靈魂的涵義,因此基督徒必須事先與家人去掉說清楚,表明自己雖不叩拜、不燒香,卻願意尊敬並紀 念祖先。
c.場合往往決定行為的意義
在某種場合,跪拜等於敬拜;但在另一場合,跪拜只是表達尊敬或紀念。因此在抉擇上,林前八至十章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原則值得我們參考:
(a)原則:聖經中有關吃祭偶像之物的真理
林前八4指出: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即偶像本身並不是邪靈,只是一塊木頭或石頭,根本不會降禍也不會祝福。食物放在偶像前和放在餐桌上本質沒有不同,所以見到祭偶像之物,良心根本不必覺得怪怪的。第二,林前八4至6節指出:上帝只有一位,並且萬物都是這一位上帝所造的。因此祭物與普通食物一樣,可以吃。
(b)動機:愛
林前八1指出,有了知識還必須加上愛心。惟有以愛上帝愛人的心來使用知識,才能造就人,也才能榮耀上帝。
(c)場合:決定吃祭偶之物的意義
(1)在市場買祭肉 (哥林多人自己吃不完的祭肉往往賣給肉販,在市場出售)回家煮,林前十25~26指出,只管根據八4~6的知識享用,因為在這種場合,沒有違背愛上帝愛人的真理(沒有人會因此而絆倒)。套用在跪拜一事上,全家都是基督徒,或只有你一位基督徒去掃墓,那麼,你願意跪在祖先墓前追思,既合知識(尊敬而非叩拜先人靈魂),又不違背愛心(沒有人會因此跌倒),有什麼不可呢?
(2)到朋友家吃祭肉。這分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你願意去,而席間沒有人提到祭物的事,那只管吃(十27)。第二種情形,是席間有人提到這是獻過祭的物,那麼就要為提這件事的那個人而不吃,免得絆倒他(林前十28~29)。因為那個人提這件事,顯明他沒有聖經中有關吃祭物的知識,既然沒有,就不可堅持照自己的知識行而絆倒他,因為這有失愛人的道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到對父母的叩拜。
(3)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這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為在偶像的廟裡吃祭物,一定是在獻祭儀式(此儀式正是祭邪靈)之後,而在儀式之後吃喝正表明慶祝該儀式完成。如此一來,在廟裡吃祭物,等於與鬼相交。因此基督徒是不宜在道士的帶領下,在喪禮上向祖先燒香跪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