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醫療科技深深影響人的生命,生命倫理學就是本於倫理學來思考醫學、生物學、衛生保健的問題。具爭議的問題無數,與神學和倫理學相關的,如對生育的控制、人工受精或死亡的過程;與上帝之權能有關的,人的價值、管理大地資源的託付、上帝對婚姻制度的旨意、雙親的責任,和人之本質等等,都十分複雜。
有些基督徒認為,生育科技會干涉上帝的主權,因為誰要懷孕,和什麼時候生育,都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該用人工控制生育。聖經似乎說,在為人父母一事上,上帝是有分參與的(創四1、25;詩一○○3),因此那些企圖在實驗室創造生命的,難免看嬰兒為人努力的成果,與聖經的教導有衝突。
天主教的道德把生育的看法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神學。意思是說,性交的自然結果就是懷孕分娩,因此不管是人工避孕,或者是經由捐贈式人工受孕及體外受精(簡稱IVF,即試管嬰兒),或複製人類(細胞移植或基因工程),都違反自然,因此是錯誤的。反對上述看法的,引用聖經受託(或管家職分)的原理(創一28)。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有兩種看法產生︰
第一,上帝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
第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上帝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聖經關於創造的教導,為人的價值及尊嚴立下了尊重和欣賞的基礎。尤其聖經說,上帝照祂自己的形像來造男造女,基督教倫理學家更以此為據,指把人當作物品或工具來使用是錯誤的。這個原則明顯地指出今天代孕(借助第三者的精子、卵子或子宮而生兒育女,以胎兒作實驗等做法)是不對的。渴望為人父母是人之常情,但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是有問題的。利用別人的精子,或借別的女人的身體來得到嬰兒,無疑就是使被利用的男或女變成借用的「物」;同樣地,為了人類將來的幸福,而利用嬰兒作試驗,也等於是犧牲無助的生命來造福其他人。
在生命的另一端,我們有死亡的問題︰「安樂死」(Euthanasia)就
是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若眼見一個人受苦,像見一頭動物受苦那樣的不忍心,於是以人工的辦法提早結束他的生命,其間牽涉不少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同樣地,假
如我們眼見一個人已藥石罔效,卻用種種昂貴先進的醫療器材,去延長死亡的過程,特別在某些情況下,延長生命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病者的利益著想,這種做法也是
違反自然的。生機學說(vitalism,一種相信要不惜一切代價來維持生命存在的學說)在基督教神學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種偶像意識而已。
羅馬天主教把婚姻中性交的兩個重要目的不正當地分開了。1968年羅馬教廷發出《人的生命》教諭(Humanae Vitae),把反對的理由作如下的撮述︰「婚姻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能本乎自己的意念而把它分開,因為婚姻中性行為所代表的兩種意義,是不能分割的,即︰聯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大
多數更正教的倫理學家也承認,婚姻中的性行為在聯合與生育的目標不應分割,但他們認為這個關係是指整個婚姻而言,而不是指婚姻中每一個性交的行為。但另一
些則認為,不管是用什麼方法來促成人工受孕,都是不道德地把父母在社會上及生物上的角色分開了。畢竟,從道德的層次來說,精子或卵子的捐贈者,都離棄了對
那孩子應盡的教養責任。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代父或代母,也可能在無意間危害到婚姻關係的「一體」性。我們不能說代父或代母是犯了姦淫,因為其間並不
牽涉任何性交、性慾或不貞在內,但精子與卵子與捐贈者的關係,遠比捐贈血液或器官深切。
在生命倫理學所引起的生命本質及意義的問題,可能是最複雜的。從一方面而言,今天先進的維生系統及使人恢復呼吸的方法,已令我們不得不對死亡重新定義(今天醫學稱死亡為沒有腦幹活動的狀態);另一方面,人對生命究竟在什麼時候才算是正式存在,也產生嚴重的爭論(是否是一開始受精或是在懷孕期某一週才算真正有生命,或認為生命是在「原痕」('primitive-streak',受精後十五天)才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