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墮胎 (Abortion)


終止懷孕,使活的胎兒從母體離去。有時墮胎不是刻意的,譬如小產;但現今所指之墮胎,多是指刻意的,透過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引起近代神學及倫理上的爭辯者,亦是集中在人工墮胎這方面。

按傳統來說,教會一直強烈反對用人工方法來終止懷孕。特土良(Tertullian)可算是古代教會反對墮胎最強烈的典型人物,他認為墮胎是「謀殺的方法」,因為胎兒「也是人」(Apologia 9)。奧古斯丁(Augustine)的立場沒有那麼激烈,他認為胎兒在六十至八十日大,就開始具有靈魂,在胎兒有靈魂之前把他打掉,雖是犯法,罪卻不至於死;然而若等到胎兒已超過八十天大才打掉,那就跟謀殺一個真人沒有分別。

但這種雙重標準的理論,在今天是沒有人會信服的。今天教會反對墮胎的主要神學理由是很清楚的︰從成孕那天開始,人就是按著上帝的形像來造(創一27)。取掉生命和賜下生命一樣,都屬於上帝的範圍,人要有特別的諭旨,才能終止一個人肉身的存在(譬如行刑的劊子手)。聖經中只有在特別的環境准許下,才可殺人,通常都是因為受刑者侵犯公義(特別指謀殺犯和在戰爭中;創九6;王上二5-6),而胎兒是完全無辜的,自然就不應取去他的生命;因此,墮胎在道德上是錯的。舊約有不少地方都提到誕生前的生命(詩一三九13-17;耶一5;傳十一5);而新約常用同一個希臘詞語brephos,來指胎兒和孩子(路一41,二12);這些經文都是指誕生前後的生命。

但堅決拒絕任何形式的墮胎,也有它的困難;反對的理由共分三方面︰

首先,羅馬天主教雖然堅決反對墮胎,但他們仍然接納,在某種情形下墮胎是可行的,在倫理法之「雙重效應原則」下,有一種墮胎是為要拯救母親的性命(像割除母體內的癌腫瘤),而不得不犧牲胎兒。

第 二,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認為,胎兒只是具有成為人之潛能,而不是真正有潛能的人。我們當然要小心照顧及尊重胎兒每一個成長期,但胎兒的生存權,與他的成長 期是成正比例的。這個理論看似合理,但不易與聖經論及生命之延續性的經文相吻合,再者,真要實施起來,也不見得具有特別的指導力。

第三,最極端的例子,是來自基督徒的情境倫理論者(Situation Ethics),他們認為只有愛是最高的,因此只有愛能決定是否應該進行墮胎。只有對女人的愛(就如為了她的生命或健康),或對胎兒的愛(他是否會成為畸型的或具缺陷的),才能決定是否應該終止懷孕。再者,他們認為本於愛而作的選擇,一定會為最多的人謀求最大的幸福,因此是否讓胎兒生下來的問題,便得由有關之家庭、社會,甚至是人口已過度擁擠的世界來決定。對那些接受聖經權柄的基督徒來說,情境倫理自然不能接受。聖經從沒有說過愛可以取代上帝的律法或原則,或說只靠數點人數,就可以定出是非的標準。

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情境倫理者強調的慈悲為懷,卻絕對符合聖經。對那些事事只求原則,講究律法主義的信徒來說,他們一定要重新尋找一個合乎人道和實際的方案,來解決要終止懷孕之婦女的問題(例如因姦成孕的;雅二14-17)

生命倫理---墮胎

一、瞭解事實:
  1.反對的理由:
   a.胎兒有生命權,受精時就是人。
   b.胎兒以漸進方式成為人,沒有確定的改變時間。
   c.胎兒有靈魂,墮胎是殺人。
   d.不尊重生命會引來許多社會問題。
   e.墮胎的母親在生理、心理上都會有後遺症。
   f.不論以刮除法或吸除法墮胎都是不人道的。
   g.據估計每年全球約有五千五百萬次墮胎,是對人性尊嚴的傷害。
  2.贊成的理由:
   a.胎兒不算人。
   b.胎兒在24週前無法體外存活。
   c.母親的快樂權勝過胎兒生命權。
   d.懷孕第三個月末才開始有腦波。
   e.出生後卻無人教養,還不如墮胎,也會造成人口膨脹的社會壓力。
   f.墮胎只是進一步的避孕,割除母親身上的一塊組織。

二、抉擇的根據:
  1.誡命:
   a.出二十13 「不可殺人」,太五21-26。
   b.出二十一22-25墬胎是死胎或早產無法確定,無法決定胎兒是否是人。
   c.詩五十一篇5節。
   d.路一15施洗約翰在母腹中跳動,但只能證明六個月大的胎兒是人。
   e.詩一三九篇13、15節:詩人肯定他的受造從胚胎開始,且是連續的,與神的相交也從那時開始
  2.神學、世界觀:
   a.神論:神是生命唯一的賜與者、維持者、收取者,沒有神特別的命令而收取人的生命,是最傲慢的表現。
   b.人論:無論胚胎如何不成形,每個人都同意,他是活的,而且是人的生命。初生前後的孩子,基本上沒有什麼不同,都依賴母親,只是方式不同。胚胎的成長過程就是實現他的本質的過程;人都按神的形像被造,都當被尊重。
   c.管家職分:父母既懷胎,就有義務扶養胎兒。

三、例外狀況?
  1.治療性墮胎:
   當危害母親生命危險時,為治療母親而終止供應胎兒生命養料,並不能視為謀殺。
  2.因姦成孕:
   婦女因姦成孕,因不是自願懷孕,並無義務供應胎兒生命養料,此時墮胎應屬錯而可原諒;若願生下胎兒,則屬超義務行為。
  3.畸形兒:
   除非無腦或完全無法生存,否則不應墮胎,生命品質是由愛所賦予。

四、基督徒的責任:
  1.悔改:
  2.承擔後果:
   包括社會、醫療、經濟的支持。
  3.教育與社會運動:
   教育避孕方法、參與建設一個較好的社會。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


現代醫療科技深深影響人的生命,生命倫理學就是本於倫理學來思考醫學、生物學、衛生保健的問題。具爭議的問題無數,與神學和倫理學相關的,如對生育的控制、人工受精或死亡的過程;與上帝之權能有關的,人的價值、管理大地資源的託付、上帝對婚姻制度的旨意、雙親的責任,和人之本質等等,都十分複雜。

有些基督徒認為,生育科技會干涉上帝的主權,因為誰要懷孕,和什麼時候生育,都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該用人工控制生育。聖經似乎說,在為人父母一事上,上帝是有分參與的(創四125;詩一○○3),因此那些企圖在實驗室創造生命的,難免看嬰兒為人努力的成果,與聖經的教導有衝突。

天主教的道德把生育的看法植根於自然律(Natural Law)的神學。意思是說,性交的自然結果就是懷孕分娩,因此不管是人工避孕,或者是經由捐贈式人工受孕及體外受精(簡稱IVF,即試管嬰兒),或複製人類(細胞移植或基因工程),都違反自然,因此是錯誤的。反對上述看法的,引用聖經受託(或管家職分)的原理(創一28)。在人口稀少的時代,祂叫人「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因此有兩種看法產生︰

第一,上帝既定意要結了婚的人生養,人就有責任去幫助那些有生育困難的父母,藉著進步的醫療科技,去達到生養的目的。

第二,同樣重要的是,人也有責任利用避孕的知識和科技,以之為上帝的恩賜,去控制人口已然過剩的問題。

聖經關於創造的教導,為人的價值及尊嚴立下了尊重和欣賞的基礎。尤其聖經說,上帝照祂自己的形像來造男造女,基督教倫理學家更以此為據,指把人當作物品或工具來使用是錯誤的。這個原則明顯地指出今天代孕(借助第三者的精子、卵子或子宮而生兒育女,以胎兒作實驗等做法)是不對的。渴望為人父母是人之常情,但不擇手段來達到目的是有問題的。利用別人的精子,或借別的女人的身體來得到嬰兒,無疑就是使被利用的男或女變成借用的「物」;同樣地,為了人類將來的幸福,而利用嬰兒作試驗,也等於是犧牲無助的生命來造福其他人。
 
在生命的另一端,我們有死亡的問題︰「安樂死」(Euthanasia)就 是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若眼見一個人受苦,像見一頭動物受苦那樣的不忍心,於是以人工的辦法提早結束他的生命,其間牽涉不少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同樣地,假 如我們眼見一個人已藥石罔效,卻用種種昂貴先進的醫療器材,去延長死亡的過程,特別在某些情況下,延長生命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病者的利益著想,這種做法也是 違反自然的。生機學說(vitalism,一種相信要不惜一切代價來維持生命存在的學說)在基督教神學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種偶像意識而已。
 
羅馬天主教把婚姻中性交的兩個重要目的不正當地分開了。1968年羅馬教廷發出《人的生命》教諭(Humanae Vitae),把反對的理由作如下的撮述︰「婚姻是上帝的旨意,人不能本乎自己的意念而把它分開,因為婚姻中性行為所代表的兩種意義,是不能分割的,即︰聯合的意義和生育的意義」。

大 多數更正教的倫理學家也承認,婚姻中的性行為在聯合與生育的目標不應分割,但他們認為這個關係是指整個婚姻而言,而不是指婚姻中每一個性交的行為。但另一 些則認為,不管是用什麼方法來促成人工受孕,都是不道德地把父母在社會上及生物上的角色分開了。畢竟,從道德的層次來說,精子或卵子的捐贈者,都離棄了對 那孩子應盡的教養責任。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代父或代母,也可能在無意間危害到婚姻關係的「一體」性。我們不能說代父或代母是犯了姦淫,因為其間並不 牽涉任何性交、性慾或不貞在內,但精子與卵子與捐贈者的關係,遠比捐贈血液或器官深切。

在生命倫理學所引起的生命本質及意義的問題,可能是最複雜的。從一方面而言,今天先進的維生系統及使人恢復呼吸的方法,已令我們不得不對死亡重新定義(今天醫學稱死亡為沒有腦幹活動的狀態);另一方面,人對生命究竟在什麼時候才算是正式存在,也產生嚴重的爭論(是否是一開始受精或是在懷孕期某一週才算真正有生命,或認為生命是在「原痕」('primitive-streak',受精後十五天)才出現)

生命倫理學牽涉的問題極其廣泛,從安樂死、各種動機的墮胎、器官移殖,到較前衛的遺傳工程學(genetic engineering),或低溫生物學(cryobiology,即把一個現代醫學無法醫治的病人,死後置於液體氮的低溫箱,保持至醫學能醫治這種病,再拿出來醫治),其間牽涉的問題異常複雜,基督徒不宜過分簡化視之,以為具備了一切答案,而不肯面對真正的問題;這種態度對解決現代人面對的倫理問題毫無幫助,因為此類問題牽涉的,不僅是個人道德的抉擇,還有神學上的、法律上的和社會上的種種關係。

上帝對性的計劃

    我們如此頻繁地聽說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結婚不會傷害任何人。事實是,我們已經知道了當社會推動性別認同並貶低婚姻時發生了什麼我們只是需要回頭看看歷史。

    在猶太人安置於古代近東前,異教世界中已經開始了貶低婦女、男孩以及宗教自身的性釋放。生活的每個方面都被性化了。異教的諸神在性上是毫無保留的,人們也是如此。在古代世界,同性戀幾乎是毫不質疑地被異教徒們所接受。

    但關鍵的問題不在於性別,而是力量。普拉格引用了布朗大學(Brown University)哲學家瑪莎努斯鮑姆 Martha Nussbaum)的話,瑪莎寫到(古代)兩性品行上的主要差別是……在主動和被動之間的角色上。因為男孩和婦女處於性行為的接收端,他們經常(只是)作為(男性)慾望的目標被交替地對待。

    這樣,婦女受到貶低,她們在生孩子和做家務上重要,然而在作為男人真正、平等的伴侶上卻不重要,男人常常有其他的性選擇權--和男孩或其他男人。

    因此猶太教聲稱上帝創造的性僅僅是為婚姻關係中的一男一女,這在當時是非常革命性的,被古代的異教徒所輕視,我想對現代的異教徒也是如此。《聖經》創世紀中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赤身露體,並不羞恥。

    普拉格寫到,這場革命迫使性精靈躲進了夫婦間的瓶子裡。它確保性不再主導社會,增強了男女之間的愛和性行為(從而只產生婚姻內的愛和性興奮的可能性), 並開始了提高婦女地位的艱巨任務。普拉格說,婦女處境的改善僅是發生在西方文明當中,這被歷史稱為「least tolerant of homosexuality」(意思是,同性戀的最少容忍)。

    當然,我要說,是使徒保羅繼續推進猶太人的性革命遍佈古代世界。如薩拉(Sarah Ruden)在她近期的書《Paul Among the Peoples》(意思是萬民中的保羅)中寫到,掠奪性同性戀在羅馬和希臘非常普遍;女人和孩子僅僅是財產。

    然而通過保羅,基督教確保了性處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範圍內,並將對男孩和奴隸的性虐待置于禁區。上帝設立婚姻為了男人的好處(抑制並引導他的性慾),為著女人的保護和尊嚴,並人類社會的繁榮。

色情之傷害

  
    色 情和婚姻的交叉是當今很多夫婦(包括基督徒夫婦)最棘手的問題之一。無處不在的色情瘟疫是基督教會在後現代時期所面臨的最大道德挑戰之一。色情被編織入文 化的最核心,它的娛樂性被慶祝,又作為一種商品被推銷。想要逃離我們文化和生活中色情帶來的普遍影響,幾乎是不可能的。

    同時,人類罪性的問題根本上來說沒有改變,從墮落開始直到現在。沒有神學根據假定說,比起任何之前的世代,人們變得更加貪慾、在性試探面前更加沒有抵禦力,或者更易受到性慾望敗壞的影響。

    但 當前的時代和之前的時代有兩個區別。首先,色情通過廣告、商業形象、娛樂和日常生活被主流化。幾十年前還是違法的東西,現在被認為是普通的穿著、普通的娛 樂和不起眼的淫蕩。其次,明確的色情(連同色情圖像、敘述和標誌)現在在某些社會行業中,作為一種文化商品而聞名。據報導,色情現在是美國第7大產業,主張自己的圖標和公眾人物。休海夫納(Hugh Hefner),《花花公子》的創始人,被很多美國人認為是創業成功、性快感和一種解放生活方式的榜樣。加州一家基於家庭的漢堡連鎖店請海夫納作代言人,顯示出色情如何成為文化的主流。

    從以上兩大發展中滋生出第3個事實--更 多地暴露於色情刺激創造了對更強刺激的需求,以便能引起「性趣」和保持注意力。在這種奇怪的扭曲中,高度暴露於色情導致了一種更低的投資回報率。意思就是 說,一個人看的色情越多,圖像要激起他的興趣就必須更加明確直率。就如後現代主義藝術家解釋的,為了「越界」,創製色情的人必須不斷「突破極限」。

    另一個限制條件必須被提到。色情主要(儘管不完全)是一種男性現象。就是說,色情的使用者和消費者絕大部分是男性男孩和男人。打著婦女解放的旗號,一些直接面向女性市場的色情近幾年出現了。不過,這明顯是一個在更大色情經濟中的「縫隙市場」。事實還是,很多男人支付大量金錢、花費大量時間觀看和尋找色情圖像,為了產生性衝動。

    為什麼色情是一個如此大的產業?問題的答案在於2個 根本性的事實。首先,最根本的答案是對人類是罪人的聖經性理解。我們必須負全部的責任,事實是罪敗壞了在創造中的每件美好事物,罪的後果擴展到生活的每個 方面。性衝動,應該指向婚姻中盟約的忠貞,所有的好處都是和那項最基本的制度相關聯的,然而它卻被毀壞造成了毀滅性的後果。性衝動沒有直接向著忠貞、盟約 的承諾、生殖和「一體」關係的奇蹟,而是被降級為剝奪上帝的榮耀的熱情,犧牲靈性慶祝感官,以個人滿足的名義把上帝美好的意圖放在走向毀滅的道路上。

    關 於色情大受歡迎原因,我們可以給出的最重要答案紮根於基督教中罪的教義。作為罪人,我們敗壞了上帝為被造物的好處而完美設計的東西,我們把性變成了一種器 官快感的狂歡。我們不僅把性與婚姻隔絕,我們的社會現在還把婚姻視為一種強加,把貞潔視為一種尷尬,把性克制視為一種心理障礙。罪的教義解釋了為什麼我們 把上帝的榮耀替換為弗洛依德的「多形性反常」概念。

    除了這個,我們必須意識到,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獎勵那些製造具有吸引力產品的人。色情的供應商知道,他們的成功在於產品要指向人性的最低共同點一種墮落的「性」思維。不像之前的時代,法律限制很普遍,現在的色情創製者可以自由地出售商品,幾乎沒有限制。不僅如此,他們的市場計劃是基於一種假定:一個人可以被誘惑使用色情,接著依賴於色情圖像,並且需要更加直白的性材料作為通向性衝動的手段。

    在 罪中,男人被色情吸引,驚人比例的男性發展了對色情圖像的依賴,為了他們的性衝動、美好生活的概念、性滿足甚至是生活的意義。醫療研究可以證明,看性圖像 時,安多芬和荷爾蒙的流動可以創造腦中的快感。考慮到效果降低的規律,要保持安多芬持續流動到大腦興奮中心,就需要更大的刺激。男人對正在發生的事情沒有 意識,就會陷入更深更深的罪的模式中,更多更多直白的色情,永遠不會結束的合理化。所有這些都是從眼睛第一次閱讀色情圖像開始,性衝動是其產物。

    後 現代時期帶來了很多奇蹟,還有難以置信的道德挑戰。常常,科技成就和道德複雜性是手拉手一起到來的。最明顯的案例是互聯網的發展。人類歷史上首次,房間內 的一名青少年可以進入無數色情網站,滿足每一個想像得到的性慾望、反常和快感。當今的青少年,如果不是在某個孤島上生活,很可能在結婚時比父親更多地知道 「性」及其複雜性。更近一步,大多數的人只是在想像中知道的事情,現在在網站上都可以看到,付費免費的都有。互聯網帶來了一條跨區域的色情高速公路進入每 一個社區,出口坡道就在每個終端或者個人電腦上。

    色情是對婚姻聖潔和「一體」關係中性美德最陰險的襲擊之一。慶祝放蕩而不是純潔,把器官快感拔高到首位,這些都敗壞了婚姻的理念,導致了無法估量的傷害,並且顛覆了婚姻和婚姻關係

婚姻的本質與倫理

1.       按聖經啟示上帝對婚姻的心意

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一夫一妻的結合, 是離開父母, 身心靈整體最深的結合。 (1:27-28; 2:7,22-25; 2:15-16; 19:4-5)

2.       婚姻的時間性

婚姻是終身的給合之約,(19:4-6) 且婚姻是帶有約束性的, 只有一方死後, 婚約才會解除。 (7)

故從某角度看, 婚姻是一個很大的祝福, 但同時也是很大的擔子, 當事人要有很高的成熟度才能承擔。婚姻, 乃是一非常嚴肅的抉擇。

3.       婚姻是愛的承擔

以弗所書第五章論及婚姻的關係: 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 作丈夫的要愛妻子。這是意志的抉擇(The will of love), 不是盲目地愛, 也不是任意去愛。妻子和丈夫的角色均有特別意義。

4.       婚姻與性

只有在婚姻內的性關係, 才會被視為聖潔(林前7:2; 13:4)。舊約的律法表明有了婚前性的關係就必須結婚 (22:28-29)

婚前性行為被視作淫行(fornication) (15:20; 林前6:18), 婚外性行為則是姦淫(adultery) (20:14; 19:9)

婚姻是伴侶的關係, 不只是性的層面; 這涉及身心靈全人及社會性的各個層面。婚內性關係的目的為: 繁殖(1:28), 聯合(2:24), 及滿足(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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