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人對同性別者產生的性吸引及性行為,英文通常稱女同性戀者為lesbian(源自希臘文Lesbos),男同性戀者才叫homosexual;但近代男同性戀者認為 homosexual一詞,含有醫學、倫理的歧視和誤解意味,改稱自己為gay。按粗略估計,今天白種男人中約有4-5%是同性戀者,10-20%是雙性戀者(即性對象包括男與女)。中國人社會中這樣的性傾向也越來越多。
1. 同性戀的成因
今
天社會人仕,包括基督徒,對同性戀的成因沒有一致的看法,反對同性戀者通常認為這是後天的惡習,因而忽略了同性戀者的先天因素;贊成同性戀者則強調生理結
構的不同,因而忽略它是可以被糾正的行為。總體說來,我們沒有一致的科學資料,說明同性戀的成因。但因為近代對同性戀者的基本權益較為重視,各方面的研究
也多起來,對同性戀的成因有三種。
a. 生理成因
近代醫學人員發現,同性戀者的生理狀況跟異性戀者不一樣,包括遺傳因子、大腦結構和男女性荷爾蒙的比例;這些異於平常的狀況是天生的,影響人的性傾向,並非自願或自選的。長久以來,研究人員發現,男同性戀者慣用左手的比例,比異性戀者為高。
1991年9月,聖地牙哥的生物學家李維(Simon Levay)發表報告,指出在他研究過41個在六十歲之前死亡的人腦,發現男同性戀者的大腦結構,與其他人不一樣,丘腦下部(hypothalamus)前端一個小組織是幫助指引男性性行為的神經細胞,一般說來,男人這部分組織比女人的大一倍(約一粒粗沙的大小),李維發現異性戀者比男同性戀者也大一倍;換句話說,男同性戀者這部分的體積,與女人的相若。當然,像其他研究結果一樣,李維的報告還須進一步研究,以除去一些懷疑的地方:41個人腦樣本中,19個人生前是男同性戀而又死於愛滋病,十六個男的他只能假定是異性戀者(其他六個是女的),
卻不能肯定;就以十九個男同性戀而死於愛滋病的來說,愛滋病毒會攻擊人的腦部,那麼這個較小的組織,會不會是受攻擊而萎縮呢?再者,科學家還未百分之百肯
定,此組織與男性性行為有直接因果的關係;事實上,研究人員也不能肯定,男同性戀這組織比正常人小一倍,是同性戀行為的因還是果;無論是因是果,同性戀行
為與生理結構有關係,倒是科學家一致承認的。但科學家也指出,不同的生理結構只能影響人的性取向,卻不能說是「預先決定」(pre-determine)人的性取向,就如「正常」的生理結構,也不能「預先決定」人必然有異性戀的性取向一樣。科學家在這方面的努力,是使現代人對同性戀者,能採取較理性、公平及同情之態度的主因。
b. 心理成因
心
理學家指出,人的性取向是在幼年期形成的,通常是五到七歲期間,不管他是自覺或不自覺的。原來人最早的性經驗,都是源自對自己身體的好奇和探索;稍長,又
是與同性為友的居多,因此發育期對同性感到興趣,是一個頗正常的現象。若是按著正常的發展,發育期後自然就會對異性發生興趣;倘若情況有異,如極度的害
羞、內向、恐懼被拒絕、父母角色不平衡、某些殘疾,以及因獨子的緣故被過分保護,而不能與他人建立社交關係,他/她就可能發展出同性戀的傾向。就是發育後
的經驗,也可能使人轉向同性戀,如感情的創傷或心理上對異性的恐懼,會叫人倒退回幼兒期那種較安全的性經驗。
c. 環境成因
這是指非天生的,特殊的心理影響,全是因為環境誘使人學成的性取向,就如單性環境(像全男生或全女生的學校、軍隊、監獄),與父母不正常的關係,縱慾而想另找刺激,憎恨男性或女性,父母、監護人或教師的高壓政策造成的逃避現象。
上述簡略描述同性戀的成因,事實上是不足夠的,許多個人特殊的際遇(包括先天的與後天的),必須個別了解和處理;從眾多的成因看來,昔日把同性戀判為有罪,甚至定以死刑(聖經及部分國家的刑法)是過度簡化的做法,雖然它們均有特殊的文化及社會因素可解釋,現代人卻不會看同性戀是非要判以死刑不可的罪惡。
我們在此先作一簡單回應,不管同性戀的形成是先天或是後天,我們深相上帝既然創造美好生命,有男有女,因此耶穌基督所改變的生命可以改變同性戀者的生命。
2. 聖經的看法
整本舊約和新約對同性戀的看法,都是反面的、禁止的;當然,同性戀的心理及生理成因是很現代的知識,這種知識改變了現代人對同性戀者的看法,也使某些人改變了對聖經這方面教導的解釋。
也有聖經學者指出,聖經論到禁
止同性戀的經文,全是針對個別時代的同性戀行為,而非同性戀本身,對某類行為的判決必然帶著該時代的特殊因素。像舊約時代,性行為的目的之一,是生兒育
女,增加生產力,同性戀者達不到這個目的,因此被看為不自然的和有罪的;在新約時代,羅馬軍隊因著同性戀盛行,實力大減,故羅馬法律禁止同性戀(早於主前三世紀),且視之為刑事行為;在宗教圈內,異教有男妓的設立,保羅為要保護教會的純潔,因此把同性戀與拜偶像並列為「該受報應」的罪行(羅一21-27),且被拒於上帝國之外(林前六9-10;提前一9-10)。
無論是基於什麼文化及社會因素,近代人對聖經的解釋與前人有時不一樣,考慮的角度及事項較廣闊周全,皆因聖經的對象是非常多元的。首先,常為反同性戀者引用的所多瑪(Sodom,英文的男同性戀或雞姦:sodomy,即本於此字)事件(創十九),說此城被滅是因同性戀盛行的緣故。但是近代經學者指出,此段經文的要旨及刑罰的對象,不是同性戀本身,狹義地看是因為該城雞姦上帝的使者,廣義地看,是刑罰社會普遍的不義與惡待異鄉客(結十六49-50)。不過,舊約嚴厲警告及刑罰同性戀是一個事實。利未記聖潔法律(Holiness Code)判男同性戀者死刑(利十八22,二十13);申命記禁止同性戀者進入上帝的殿,且把他們與娼妓同列(申二十三17-18;王上十四24,十五12,二十二46;王下二十三7)。
新約對同性戀的禁止同樣是嚴厲的。我們相信,保羅在林前六9-10和羅一26-27的禁令,不只是針對同性戀,也針對同性戀的無度情慾(其他參猶7,彼後二6-7)。保羅也關心到,當時異教有男妓,對哥林多一樣開放及混雜的城市,他嚴厲警告,以保教會的純潔。
3. 歷史上不同的態度
《十二使徒遺訓》禁止男同性戀,也禁止他們敗壞未成年的男童。在第二世紀,甚至有基督徒神學家稱同性戀行為是姦淫,教會為此行為定出刑罰。後來的教會也繼續禁止同性戀。
中世紀教會似乎是不對這問題作深入討論,那時同性戀者有自己的圈子,和教會沒有交往,不過教會之中是禁止同性戀者的。自十六世紀起,英國曾以死刑來嚇阻男同性戀者,不過甚少執行。到十九世紀則改監禁代替。
近代立法和執法人士鑑於檢控困難,再加上許多人對同性戀者的認識加深,許多地方或國家都推行同性戀非刑事化(多數把同性戀當病態,給予醫治,不是懲罰)。
近代教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四種:
1. 拒絕並應施予懲罰
持此看法的人認為,同性戀者是犯了聖經明文的禁令,而民事法應給與判刑。他們認為即使是天生同性戀者,都可以透過後天的輔導與醫治而根除。多數保守派教會,一些福音派教會持這立場。
2. 拒絕但不應刑罰
他們認為同性戀者與上帝的創造的原意違背,也與聖經的明令牴觸,故拒絕接納,包括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和行為在內;天主教會認為,生兒育女是性行為的合法動機,故同性戀是違反上帝律的。認為同性戀是違逆自然律的行為,把同性戀與獸姦同列。另一類是本於性取向來作反對的,巴特(Barth)看上帝的形像是男女二性的調和、配合,同性戀者既放棄異性,就犯了自我崇拜、墮落和拜偶像的罪。但持以上兩個立場的人,均不認為同性戀「在本質上是邪惡的」,對性取向傾於同性的人,他們也較少作出激烈的反對言行,只是認為他們需要人的關心,教會不應歧視他們,反而應該幫助他們。保守的天主教,一些宗派教會,許多福音派教會持這立場。
3. 有條件的接納
此派人士與以上二派一樣,認為只有異性戀才是上帝造人的原旨,
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但他們比上述二者更重視現代人對此問題的發現,接受有些人是天生與普通人有別,他們的同性戀傾向不是自取的,而是天生,或是幼年期的
成長條件有異,不應因此被拒或受罰。他們若是可以透過後天的輔導或醫治,他們就有道義上的責任要去改變;若是不成功,他們先要嘗試過獨身生活,不然的話,
也要守異性戀者的婚姻條款,從一而終,不能濫交(近代研究指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有更多的性伴侶),且絕不能與未成年的兒童進行性行為(也是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多犯的刑事罪)。有條件接納立場的人,仍然看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是有違上帝造男女的原旨,但他們不認為同性戀者必然是該被定罪的,他們「本質上是不完全的」,同性戀行為便成了「二者較小的邪惡」,故是有條件的接納。一些天主教會,一些宗派教會持這立場。
4. 完全的接納
這派人士傾向於接納先天性及心理因素造成的同性戀行為,主張同性戀只是異性戀的另一選擇,二者也應以同一道德原則視之。就以婚姻關係而言,此關係的重點是愛與聯合,不是性,也不是生兒育女(因異性戀婚姻也有決定不要兒女的),故同性戀者的權利,不應與異性戀者有什麼不同;包括可以在教堂結婚,得牧師祝福和作神職人員。他們認為上帝對婚姻的要求,不是哪一種性行為,而是哪一種關係最能使二者在愛、忠誠、誠實中生活,和使對方更完滿地成為一個人,在這些條件下,同性戀者並沒有違背上帝的旨意,應與異性戀者享有同等的權利與保護。許多天主教,一些聖公宗教會持這立場。
叫上述四種立場分別出來的是:人類性行為的意義、聖經的詮釋、實驗結果的了解及運用,以及評定道德行為的模式與準則。今天教會對此問題的立場,大部分是採取「拒絕但不應刑罰」的態度,只有少數是採取完全接納。
4. 基督徒的立場
我們不能要求教會對同性戀有一致的立場,但下列項目是重要的:
1. 要把聖經論及同性戀的經文,放回它原有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下來解釋,進而分別哪些是論到同性戀本身(即其性取向),哪些是論到同性戀的性行為。近代研究使人增加了對生理結構及心理成長(幼兒期)的因素,這是聖經沒有提及的,這不是聖經是否完全的問題,它只是沒有提及;因此把某些經文(如申二十三17-18;林前六9-10)給予極端化,然後對同性戀者毫無保留地判罪是不公平的。當然,按經文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來解釋,並不是要把同性戀行為說成是異性戀的另類選擇。我們要說,同性戀不是異性戀的另一種選擇。男和女的結合或婚姻關係仍是上帝所設立的,同性戀並不是上帝所設立,也不合乎聖經的教導。
2. 異性戀者要承認,人對同性戀者是有一種天然的噁心及恐懼的反應;
這不是壞事,這種天然反應,一方面暗示出大部分人仍然覺得同性戀是不自然的事,另一方面也具防衛的作用,告訴自己不可參與其中。但我們不應讓天然反應發展
成無知的,及無理性的恐懼。教會應多閱讀現代人對同性戀的研究報告,也應具批判能力來閱讀,因為好些報告是本於某種社會及政治因素來寫,常把不合他們目標
的資料略而不提。正確的認識,對教會制定合宜的方案是必須的。例如,對同性戀生理結構及心理成長的因素,使教會更容易同情一些同性戀者,希望藉著帶領和輔
導,讓主改變他們的生命,回覆上帝所創造男與女榮耀的形像。
3. 許多西方主流宗派,支持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及訴求,但是在較保守的華人社會,這是不能接受的。教會應有智慧地處理此敏感的問題。全
然採納西方教會的立場會是個災難,像在教會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成立同性戀者的教會,及按立同性戀者為神職人員;這不僅信徒不能接納,社會人士會側目,就
是對同性戀者本身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因為最新的研究報告指出,同性戀者有多過一個性伴侶的比例,仍屬偏高,而這事實很可能與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數目比異
性戀者高出七倍有關(由1990-1年九月調查過的四萬三千零五十個病患者中,異性戀者占7%,同性戀者是54%;Time,1991)。教會若真心關懷他們,就要給與特別的輔導和牧養,讓他一天可以像平常人一樣歸入教會。
4. 要教會接納同性戀者,第一步似乎應該是直接接觸他們、認識他們,而不僅是從文字來認識他們。只要親身認識同性戀者就不難發現他們仍有許多值得人仰慕和信賴的品格。這對接納天生具同性戀傾向的人尤為重要,他們不應為非自選的性傾向而負罪一生。不錯,要華人教會接受同性戀者有一定的困難,但教會有責任關顧及牧養同性戀者。
5. 接
納同性戀者,並不等於認同同性戀的行為,教會仍然有責任對社會愈來愈普遍的同性戀行為,提出嚴重的警告,特別是在某些圈子;我們仍然要堅持,同性戀並不是
異性戀者的另類選擇,選擇性的同性戀行為,不僅是不正常的,也是聖經明言的罪,是任何按文化背景來解釋經文的人所不能解釋掉的,也是教會不應緘默不言的。
它牽涉的不僅是意識形態,或個別成年人的權利問題,而是非常現實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