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同性戀 (Homosexuality)


指人對同性別者產生的性吸引及性行為,英文通常稱女同性戀者為lesbian(源自希臘文Lesbos),男同性戀者才叫homosexual;但近代男同性戀者認為 homosexual一詞,含有醫學、倫理的歧視和誤解意味,改稱自己為gay。按粗略估計,今天白種男人中約有4-5%是同性戀者,10-20%雙性戀者(即性對象包括男與女)。中國人社會中這樣的性傾向也越來越多。

1.    同性戀的成因

今 天社會人仕,包括基督徒,對同性戀的成因沒有一致的看法,反對同性戀者通常認為這是後天的惡習,因而忽略了同性戀者的先天因素;贊成同性戀者則強調生理結 構的不同,因而忽略它是可以被糾正的行為。總體說來,我們沒有一致的科學資料,說明同性戀的成因。但因為近代對同性戀者的基本權益較為重視,各方面的研究 也多起來,對同性戀的成因有三種。

a. 生理成因

近代醫學人員發現,同性戀者的生理狀況跟異性戀者不一樣,包括遺傳因子、大腦結構和男女性荷爾蒙的比例;這些異於平常的狀況是天生的,影響人的性傾向,並非自願或自選的。長久以來,研究人員發現,男同性戀者慣用左手的比例,比異性戀者為高。

19919月,聖地牙哥的生物學家李維(Simon Levay)發表報告,指出在他研究過41個在六十歲之前死亡的人腦,發現男同性戀者的大腦結構,與其他人不一樣,丘腦下部(hypothalamus)前端一個小組織是幫助指引男性性行為的神經細胞,一般說來,男人這部分組織比女人的大一倍(約一粒粗沙的大小),李維發現異性戀者比男同性戀者也大一倍;換句話說,男同性戀者這部分的體積,與女人的相若。當然,像其他研究結果一樣,李維的報告還須進一步研究,以除去一些懷疑的地方:41個人腦樣本中,19個人生前是男同性戀而又死於愛滋病,十六個男的他只能假定是異性戀者(其他六個是女的), 卻不能肯定;就以十九個男同性戀而死於愛滋病的來說,愛滋病毒會攻擊人的腦部,那麼這個較小的組織,會不會是受攻擊而萎縮呢?再者,科學家還未百分之百肯 定,此組織與男性性行為有直接因果的關係;事實上,研究人員也不能肯定,男同性戀這組織比正常人小一倍,是同性戀行為的因還是果;無論是因是果,同性戀行 為與生理結構有關係,倒是科學家一致承認的。但科學家也指出,不同的生理結構只能影響人的性取向,卻不能說是「預先決定」(pre-determine)人的性取向,就如「正常」的生理結構,也不能「預先決定」人必然有異性戀的性取向一樣。科學家在這方面的努力,是使現代人對同性戀者,能採取較理性、公平及同情之態度的主因。

b. 心理成因

心 理學家指出,人的性取向是在幼年期形成的,通常是五到七歲期間,不管他是自覺或不自覺的。原來人最早的性經驗,都是源自對自己身體的好奇和探索;稍長,又 是與同性為友的居多,因此發育期對同性感到興趣,是一個頗正常的現象。若是按著正常的發展,發育期後自然就會對異性發生興趣;倘若情況有異,如極度的害 羞、內向、恐懼被拒絕、父母角色不平衡、某些殘疾,以及因獨子的緣故被過分保護,而不能與他人建立社交關係,他/她就可能發展出同性戀的傾向。就是發育後 的經驗,也可能使人轉向同性戀,如感情的創傷或心理上對異性的恐懼,會叫人倒退回幼兒期那種較安全的性經驗。

c.    環境成因
 
這是指非天生的,特殊的心理影響,全是因為環境誘使人學成的性取向,就如單性環境(像全男生或全女生的學校、軍隊、監獄),與父母不正常的關係,縱慾而想另找刺激,憎恨男性或女性,父母、監護人或教師的高壓政策造成的逃避現象。

上述簡略描述同性戀的成因,事實上是不足夠的,許多個人特殊的際遇(包括先天的與後天的),必須個別了解和處理;從眾多的成因看來,昔日把同性戀判為有罪,甚至定以死刑(聖經及部分國家的刑法)是過度簡化的做法,雖然它們均有特殊的文化及社會因素可解釋,現代人卻不會看同性戀是非要判以死刑不可的罪惡。

我們在此先作一簡單回應,不管同性戀的形成是先天或是後天,我們深相上帝既然創造美好生命,有男有女,因此耶穌基督所改變的生命可以改變同性戀者的生命。

2. 聖經的看法

整本舊約和新約對同性戀的看法,都是反面的、禁止的;當然,同性戀的心理及生理成因是很現代的知識,這種知識改變了現代人對同性戀者的看法,也使某些人改變了對聖經這方面教導的解釋。

也有聖經學者指出,聖經論到禁 止同性戀的經文,全是針對個別時代的同性戀行為,而非同性戀本身,對某類行為的判決必然帶著該時代的特殊因素。像舊約時代,性行為的目的之一,是生兒育 女,增加生產力,同性戀者達不到這個目的,因此被看為不自然的和有罪的;在新約時代,羅馬軍隊因著同性戀盛行,實力大減,故羅馬法律禁止同性戀(早於主前三世紀),且視之為刑事行為;在宗教圈內,異教有男妓的設立,保羅為要保護教會的純潔,因此把同性戀與拜偶像並列為「該受報應」的罪行(羅一21-27),且被拒於上帝國之外(林前六9-10;提前一9-10)

無論是基於什麼文化及社會因素,近代人對聖經的解釋與前人有時不一樣,考慮的角度及事項較廣闊周全,皆因聖經的對象是非常多元的。首先,常為反同性戀者引用的所多瑪(Sodom,英文的男同性戀或雞姦:sodomy,即本於此字)事件(創十九),說此城被滅是因同性戀盛行的緣故。但是近代經學者指出,此段經文的要旨及刑罰的對象,不是同性戀本身,狹義地看是因為該城雞姦上帝的使者,廣義地看,是刑罰社會普遍的不義與惡待異鄉客(結十六49-50)。不過,舊約嚴厲警告及刑罰同性戀是一個事實。利未記聖潔法律(Holiness Code)判男同性戀者死刑(利十八22,二十13)申命記禁止同性戀者進入上帝的殿,且把他們與娼妓同列(申二十三17-18;王上十四24,十五12,二十二46;王下二十三7)

新約對同性戀的禁止同樣是嚴厲的。我們相信,保羅在林前六9-10和羅一26-27的禁令,不只是針對同性戀,也針對同性戀的無度情慾(其他參猶7,彼後二6-7)。保羅也關心到,當時異教有男妓,對哥林多一樣開放及混雜的城市,他嚴厲警告,以保教會的純潔。

3. 歷史上不同的態度

《十二使徒遺訓》禁止男同性戀,也禁止他們敗壞未成年的男童。在第二世紀,甚至有基督徒神學家稱同性戀行為是姦淫,教會為此行為定出刑罰。後來的教會也繼續禁止同性戀。

中世紀教會似乎是不對這問題作深入討論,那時同性戀者有自己的圈子,和教會沒有交往,不過教會之中是禁止同性戀者的。自十六世紀起,英國曾以死刑來嚇阻男同性戀者,不過甚少執行。到十九世紀則改監禁代替。

近代立法和執法人士鑑於檢控困難,再加上許多人對同性戀者的認識加深,許多地方或國家都推行同性戀非刑事化(多數把同性戀當病態,給予醫治,不是懲罰)

近代教會對同性戀者的態度,大致可分為四種:

1. 拒絕並應施予懲罰

持此看法的人認為,同性戀者是犯了聖經明文的禁令,而民事法應給與判刑。他們認為即使是天生同性戀者,都可以透過後天的輔導與醫治而根除。多數保守派教會,一些福音派教會持這立場。

2. 拒絕但不應刑罰

他們認為同性戀者與上帝的創造的原意違背,也與聖經的明令牴觸,故拒絕接納,包括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和行為在內;天主教會認為,生兒育女是性行為的合法動機,故同性戀是違反上帝律的。認為同性戀是違逆自然律的行為,把同性戀與獸姦同列。另一類是本於性取向來作反對的,巴特(Barth)看上帝的形像是男女二性的調和、配合,同性戀者既放棄異性,就犯了自我崇拜、墮落和拜偶像的罪。但持以上兩個立場的人,均不認為同性戀「在本質上是邪惡的」,對性取向傾於同性的人,他們也較少作出激烈的反對言行,只是認為他們需要人的關心,教會不應歧視他們,反而應該幫助他們。保守的天主教,一些宗派教會,許多福音派教會持這立場。

3. 有條件的接納

此派人士與以上二派一樣,認為只有異性戀才是上帝造人的原旨, 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但他們比上述二者更重視現代人對此問題的發現,接受有些人是天生與普通人有別,他們的同性戀傾向不是自取的,而是天生,或是幼年期的 成長條件有異,不應因此被拒或受罰。他們若是可以透過後天的輔導或醫治,他們就有道義上的責任要去改變;若是不成功,他們先要嘗試過獨身生活,不然的話, 也要守異性戀者的婚姻條款,從一而終,不能濫交(近代研究指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有更多的性伴侶),且絕不能與未成年的兒童進行性行為(也是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多犯的刑事罪)。有條件接納立場的人,仍然看同性戀是不自然的,是有違上帝造男女的原旨,但他們不認為同性戀者必然是該被定罪的,他們「本質上是不完全的」,同性戀行為便成了「二者較小的邪惡」,故是有條件的接納。一些天主教會,一些宗派教會持這立場。

4. 完全的接納

這派人士傾向於接納先天性及心理因素造成的同性戀行為,主張同性戀只是異性戀的另一選擇,二者也應以同一道德原則視之。就以婚姻關係而言,此關係的重點是愛與聯合,不是性,也不是生兒育女(因異性戀婚姻也有決定不要兒女的),故同性戀者的權利,不應與異性戀者有什麼不同;包括可以在教堂結婚,得牧師祝福和作神職人員。他們認為上帝對婚姻的要求,不是哪一種性行為,而是哪一種關係最能使二者在愛、忠誠、誠實中生活,和使對方更完滿地成為一個人,在這些條件下,同性戀者並沒有違背上帝的旨意,應與異性戀者享有同等的權利與保護。許多天主教,一些聖公宗教會持這立場。

叫上述四種立場分別出來的是:人類性行為的意義、聖經的詮釋、實驗結果的了解及運用,以及評定道德行為的模式與準則。今天教會對此問題的立場,大部分是採取「拒絕但不應刑罰」的態度,只有少數是採取完全接納。

4.    基督徒的立場

我們不能要求教會對同性戀有一致的立場,但下列項目是重要的:

1. 要把聖經論及同性戀的經文,放回它原有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下來解釋,進而分別哪些是論到同性戀本身(即其性取向),哪些是論到同性戀的性行為。近代研究使人增加了對生理結構及心理成長(幼兒期)的因素,這是聖經沒有提及的,這不是聖經是否完全的問題,它只是沒有提及;因此把某些經文(如申二十三17-18;林前六9-10)給予極端化,然後對同性戀者毫無保留地判罪是不公平的。當然,按經文的社會及文化背景來解釋,並不是要把同性戀行為說成是異性戀的另類選擇。我們要說,同性戀不是異性戀的另一種選擇。男和女的結合或婚姻關係仍是上帝所設立的,同性戀並不是上帝所設立,也不合乎聖經的教導。

2. 異性戀者要承認,人對同性戀者是有一種天然的噁心及恐懼的反應; 這不是壞事,這種天然反應,一方面暗示出大部分人仍然覺得同性戀是不自然的事,另一方面也具防衛的作用,告訴自己不可參與其中。但我們不應讓天然反應發展 成無知的,及無理性的恐懼。教會應多閱讀現代人對同性戀的研究報告,也應具批判能力來閱讀,因為好些報告是本於某種社會及政治因素來寫,常把不合他們目標 的資料略而不提。正確的認識,對教會制定合宜的方案是必須的。例如,對同性戀生理結構及心理成長的因素,使教會更容易同情一些同性戀者,希望藉著帶領和輔 導,讓主改變他們的生命,回覆上帝所創造男與女榮耀的形像。

3. 許多西方主流宗派,支持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及訴求,但是在較保守的華人社會,這是不能接受的。教會應有智慧地處理此敏感的問題。全 然採納西方教會的立場會是個災難,像在教會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成立同性戀者的教會,及按立同性戀者為神職人員;這不僅信徒不能接納,社會人士會側目,就 是對同性戀者本身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因為最新的研究報告指出,同性戀者有多過一個性伴侶的比例,仍屬偏高,而這事實很可能與同性戀者患上愛滋病的數目比異 性戀者高出七倍有關(1990-1年九月調查過的四萬三千零五十個病患者中,異性戀者占7%,同性戀者是54%Time1991)。教會若真心關懷他們,就要給與特別的輔導和牧養,讓他一天可以像平常人一樣歸入教會。

4. 要教會接納同性戀者,第一步似乎應該是直接接觸他們、認識他們,而不僅是從文字來認識他們。只要親身認識同性戀者就不難發現他們仍有許多值得人仰慕和信賴的品格。這對接納天生具同性戀傾向的人尤為重要,他們不應為非自選的性傾向而負罪一生。不錯,要華人教會接受同性戀者有一定的困難,但教會有責任關顧及牧養同性戀者。

5. 接 納同性戀者,並不等於認同同性戀的行為,教會仍然有責任對社會愈來愈普遍的同性戀行為,提出嚴重的警告,特別是在某些圈子;我們仍然要堅持,同性戀並不是 異性戀者的另類選擇,選擇性的同性戀行為,不僅是不正常的,也是聖經明言的罪,是任何按文化背景來解釋經文的人所不能解釋掉的,也是教會不應緘默不言的。 它牽涉的不僅是意識形態,或個別成年人的權利問題,而是非常現實的社會問題。

認識同性戀


   每一個時代有它可想像匪夷所思的價值觀!在歷史洪流中,一代復一代,一度認為匪夷所思的事,竟慢慢變成可想像的事。現在美國同性戀不但走出壁櫥,更要求合法婚姻地位!他們的要求,將對社會及家庭有長遠並巨大的影響,是值得基督徒關注的。
  [什麼是同性戀]
  異性相吸是自然生理,若這正常性取向失常,便可能產生同性戀了。注意這不是指同性摯友,其關系不涉及性領域。有少數性取向正常者,為尋找感官刺激、滿足肉慾,性伴侶中有同性也有異性。

若不計算這些人,真正的同性戀者,只佔人中13%。《羅馬書》曾描述當日社會的性問題說︰“……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聖經說他們是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羅一2627)

縱觀古今中外,同性戀被視為禁忌及可羞恥的行徑,但近三十年來,同性戀者藉所謂沒有絕對真理人人可我行我素處境倫理,公開地爭取權利。
  [同性戀者的長遠陰謀]

  遠在一九七三年時,同性戀人士在美國精神病醫學年會中擾亂,威脅要他們把同性戀精神病改為正常列!當日精神醫學會竟漠視科學資料,與他們妥協。八十年代,同性戀者如基克和馬德森制訂方略,要獲取合法婚姻地位,破壞傳統婚姻制度。他們很成功,近日,麻省法院給同性戀者以等同異性結合的婚姻法律地位;舊金山自由派官員,違法為五千多對同性伴侶證婚。他們的戰略,第一步是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並以之為榮,覓機宣告,他們知道世人,見怪不怪後,將以之為正常
   另一策略︰自稱是歧視受害者,呼籲人們容忍及接納,降低人的反感,又利用傳媒,稱同性戀只是另一種性選擇的生活方式。一九九三年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游 行,提出多項要求。要求把同性戀、多性伴侶及同性結合合法化;修改家庭定義後,同性戀及變性者可作兒童監護人及收養子女;要求學校性教育包括同性戀;降低 性交合法年齡;娼妓合法化;亂倫合法化,並要求禁止宗教組織的反同性戀言論……
  他們誇稱約一成人是同性戀者,使政客看重其票源。但歐、美曾作廣泛性生活調查,真正同性戀者只有13%。一九九四年,美國國家衛生調查研究報告顯示,只有28%的男性、14%的女性,自稱是同性戀者,這其中包括了雙性戀者!
  注意他們不單是要求社會的接納,更是要以宣教精神改造人群!使之成為一個同性戀文化的社會。
  [斥同性戀者論點]

  一、同性戀是天生的嗎?
  一九九一年時,西門利維曾稱同性戀腦的松果體特大,是先天的證明。但被英國科學家駁回,因病例不當且太少,也未建立二者因果關系,且皆是愛滋病人或帶菌者。而對照組亦沒有確立。一九九四年,迪安哈默又稱同性戀者在X染色體某區有異。但很多專業人士並不同意。
  其實,稱同性戀具先天性,有不能改變的性傾向,是沒有科學根據的。若真的有這樣的基因,將在一代後消失,因他們不能留後;且這種影響習性的基因,不像影響發色或膚色的基因,不是不能改變的。一個證明︰很多雙胞胎,具有不同性傾向,可見後天影響力是重要因素(孿生子中同性戀者比例較常人高,是與長成環境有關)。科學家亦稱,酗酒有先天因素,難道就可任由他們在醉鄉度日?這些人中,許多曾被虐待或受性騷擾;有些被過度寵溺,混亂性別教養,有些缺乏父愛或母愛;有些因家庭破碎、父母酗酒,不正常的心理或性別模範……其實,有過半的同性戀者,在接受治療及合宜的心理療法或信福音後,能與異性組成幸福家庭。
  二、同性戀者是被歧視者?
  美國最高法院對受歧視者的定義,有三項指標︰

其一,有不能更改的特質。但他們承認性生活方式是自己選擇的;且信福音或受心理治療後,很多能夠組織正常家庭。

其二,經濟受剝削,九十年代中,《華爾街日報》曾統計,同性戀者平均收入近五倍於非裔,六成是大學畢業生,近半數是專業人士。

其三,政治力量微弱。同性戀者財力雄厚,不乏政客買好他們,自誇同性戀權勢。其實同性戀者已因民事結合,享有相若權利,不需另加婚姻條例。
  三、同性戀是基本人權
  通常社會給予的人權,非絕對的。多以不傷害自己或他人為前提。同性戀既為害自己,故談不上什麼基本權利。否則戒不了酒或賭的人,豈不亦要求特別權利!
  四、相愛為何不可委身?
   婚姻乃人類社會基石,兩性家庭合乎自然生理,健康家庭亦必須有兩性參與,叫下一代可效法父母的模範。結婚既有前提,便有限制。如︰任何人皆不能與父母子 女或兄妹結合,這是亂倫。破壞家庭結構,對下一代有害。同性戀團體雖稱其伴侶相愛委身,關係穩定持久,應得婚姻地位,並領養子女。但大衛麥克沃特與安德魯馬蒂森研究,發現大多數同性戀,事實上只維持數月至兩三年的關係,且常在此期間有多至四個性伙伴;長達五年關系者極少;無固定伙伴者,則常有數個至數十個性伙伴。他們關係既不持久,又不能給兒女以父母親雙性孕育,故不宜於設立家庭,他們的目的是要令兒童耳濡目染,墮入陷阱(三倍於一般青年)
  [同性戀者基他問題]
  一、對下一代之影響
   同性戀者因不能生育,故必須招募新人加入,才能保持其人數,故處心積慮打進公校,灌輸不正常心態。利用兒童成長發育中有排斥異性、選擇同性朋友的階段, 使他們誤以為是同性戀傾向,其實,青少年過了這時期,自然對異性發生興趣,但若被誤導,就易入同性戀行列。一九九二年,他們企圖把認同同性戀觀念的彩虹兒 童教材引進公校,課程內有很多墮落的教導,後來他們又向中學及校園宣傳,不少青少年抱著不應歧視別人,同情他們而被利用。
  二、同性戀的一些統計
  (有關性伙伴的問題
  * 75%——同性戀,曾與素昧平生的人發生性關係
  * 30%——一生中有上千個性伙伴
  * 100%——同居達五年的同性戀,對伙伴不忠(正常婚姻,只佔4%)
  50%——曾與十九歲以下男孩有性關係(孌童狂更甚)
  * 30%——少年性侵害案中與同性戀者有關
  關係不穩、變態心理、爭吵以致暴力。
  (有關公眾衛生的一些統計
  同性性交及濫交,易傳染疾病,故患病率遠比一般人高︰
  淋病及梅毒…………………………1020%
  肝炎…………………………………………8

  愛滋病…………………………最初時5
  帶菌者…………………………………50%
  自殺率是常人的二十五倍!藉酒或藥物逃避現實、虐待伴侶、變態心理、自卑感、自戀狂比例亦很高。
  愛滋病者自診斷至死亡,治療費用高達數十萬元,令其他需要照顧的病者,因資源不足而得不到照顧。
  同性戀者的平均壽命,尤其是男性,比正常人短二十至三十年。
  [同性結合合法化對社會的衝擊]
  同性結合合法化後,其他的結合,重婚、多伴侶結合、亂倫……且娼妓合法、性行為不限年齡,以致多妻者,將接踵而來。性變態者,亦會稱這是性傾向,他們亦有權利啊!如此,社會豈不全無章法?婚姻制度於是徹底破產,這是他們至終目的吧!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真理教導將因歧視而成為罪犯,是煽動仇恨!相反地,所有公校將接受認可同性交合的教育。
  因一部分教會已承認他們,其他教會將被標簽為頑固的極右分子,是偏見者!
  教會被逼為他們舉會結合儀式,否則被視為歧視,將失去免稅資格。他們若提出訴訟,亦會使教會破產。
  他們雖不生育,卻可享夫婦減稅優惠,漠視健康之道,卻得到醫療及退休福利。但因他們的關系短暫,這些制度將趨混亂,社會亦漸陷無秩序狀況。
  [同性結合合法化對家庭的衝擊]
  一、同性婚姻合法後,家庭將需有新定義。如︰兩位或多位不論性別者,同住一處,分擔經濟、養育兒女。
  二、父母不再是家庭的必要成員!孩子成附屬,可被買被賣!
  三、婚姻之爭及多年來離婚的問題,帶來離婚症
  四、正常家庭日減,終達臨界數字,至終在社會中不再起作用。
  五、青少年更易步向頹廢與墮落,因這些轉變將使社會及家庭不再一樣。
  [聖經觀點]
  《創世記》第二及三章,說明上帝從一人造男造女,再要他們結合成為完整的個體(故兩性相慕以至結合,實源於創造)。這是上帝賜福人類的計劃,同性的結合,不能達到上帝這目的。聖經又多處以婚姻關係預表上帝與子民的關係。《以弗所書》第五章二十五節說︰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又見林後十一2;啟十九、二十一章)故此婚姻更表明上帝對教會的愛。
  因此,上帝極重視婚姻盟約,厭惡一切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利未記》第二十章十三節說︰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提摩太前書》第一章十節將行淫和親男色,列入“……敵正道的事。接受同性結合,破壞上帝的藍圖,歐洲一些國家——如法國,已因民事結合開始懷疑婚姻的價值,美國亦有很多人,選用民事結合,因可減少對對方終身的承諾。
  [基督徒態度]
  一、同性戀者的激進行動,以少數人脅持大多數人,成了社會一股破壞的力量。信徒應看見他們是否定上帝對兩性的安排,是對上帝的叛逆。《羅馬書》第一章三十二節說︰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聖徒是天國國民,但在世時對世上的社會及其道德安危,一樣有責任,我們若在民主社會,應努力參與投票,選遵行上帝道德標準的人,又去信議員、教育委員會,倡議並參與修憲努力(婚姻=一男+一女),去信報刊及電台,評議不合道德的事。我們若沒有行動,便等同默許,豈能安然見主?
   二、但信徒必要知道,社會道德之事,不是主要的戰場,若世人不再墮胎,也反對同性戀,仍對他們必沉淪的靈魂無助!我們需要敵擋一切歪曲真理的行徑,但要 分別除了激烈鼓吹這罪行的人,亦有很多人是掉入圈套,不能自拔,這兩種人都是可憐的,我們要為他們禱告,關心並找機會與他們溝通,告訴他們自己也是罪人, 蒙基督福音把捆綁釋放了。因為哥林多的教會,有些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上帝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三、嚴格來說,這是教會本身的失敗,因信徒在婚姻中失敗,離婚的人數與不信的人不相上下,墮胎的人也不少,這是我們衛道無力的主因。我們要悔改,向上帝認罪,更要求上帝讓我們明白他的心意,是憐憫而不是定罪,要得回一些走入歧途的人。
  四、愛滋病造成很多孤兒寡婦,非洲有超過千萬的愛滋病孤兒,這也是我們實行基督之愛的機會。
  五、有少數教牧人員自承是同性戀者,不肯悔改離開錯誤,造成教會風波。我們既知上帝恨惡這些犯罪行為,當以所多瑪及蛾摩拉的結局為警戒,不容這些情形存在,免得得罪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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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婚姻雖包括性行為,但卻遠超性慾的滿足,否則人又何異於禽獸?愛,不是只求自己的性滿足,更是願為所愛的人犧牲。基督徒對此應有更深的省思,不要把數千年人類文明基石輕易拋去。但更要認定改變人及社會的,不是立法,而是基督的生命。
  從舊約我們知道羅得所往之城所多瑪,是座同性戀罪城,故當天使到達,合城老少都要與他們親近,因此上帝把那城和城中所有居民都毀滅了。新約兩次把主再來的日子,比作羅得的日子,指的是什麼呢?就是指這同性戀肆無忌憚的時代。希望我們警醒,因為主回來的日子近了,很近了,你預備好迎見你的上帝了嗎?

性倫理-----同性戀

一、何謂同性戀(Homosexuality)?
  1.同性戀傾向(orientation)
   同性戀行為(act)
  2.同性婚姻v.s同性濫交
  3.同性戀是病態嗎?一定不道德?

二、同性戀的類型:
  1.類型:
   a.炫耀型
   b.自我不協調型(Ego-dystonic):自厭型同性戀者
   c.自我協調型(Ego-stonic)
   d.隱密型
   e.暫時型:境遇型同性戀
   f.雙性型:佔同性戀中54%左右
  2.量尺:根據金賽同性戀量尺
   0 級:完全的異性戀
   一級:幾乎都是異性戀,偶而作同性戀的夢或幻想。
   二級:大多時候是異性戀,偶而明顯的同性戀。
   三級:同性戀與異性戀各半。
   四級:大多時候是同性戀,偶而明顯的異性戀。
   五級:幾乎都是同性戀,偶然異性戀。
   六級:完全的同性戀。

三、同性戀的成因:
  1.先天因素:
   a.賀爾蒙:雙偶素
   b.染色體-性染色體突變,染色體末端分裂。
  2.後天因素:
   a.家庭因素:強勢的母親或懦弱、分居或去世的父親。
   b.養育方式不當,造成性別角色混亂。
   c.弗洛伊德:早期性心理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衝突。
   d.動機挫折的轉向。
   e.極端女權主義者。

四、同性戀的治療:
  1.精神分析導向的治療。
   2.行為治療法:嫌惡、增強刺激。

五、法令:
  英1967合法,美1975 工作權,1984 結婚權。
  「凡年滿21歲且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者為合法」,中西大致相同。

六、聖經、神學:
  1.聖經:
   創19:1-13 ,士師記19 ,利:18:22 ,20:13
   羅1:18-32 ,林前6:9-10 ,提前1:8-11
  2.神學:
   a.創1.2--男女有別,一夫一妻制。
   b.創1:28--生養眾多。
  3.傳統:
   a.天主教:阿奎那以自然律反對,因同性戀無法生育兒女。
   b.更正教:歷史中一致反對。

七、問題討論:
  1.先天性就一定合理?
  2.私事、人權?非關道德?
  3.品味選擇---單純性取向問題?
  4.慾求v.s.聖靈能力。
  5.A.I.D.S.(Acquired Immune Dificiency Syndrome)是天譴?

八、教會的責任:
  1.我們都是罪人。
  2.給予輔導、幫助。

男女關係與上帝形像

從創世記一章廿六至廿八節短短三節經文中四次提到上帝按其形像或樣式造人,可見上帝的形像就是人本質的焦點,是其獨特身份的來源。但上帝的形像到底是什麼意思?一般改革宗神學家按新約復原形像去解釋,那就包括了真知識,仁義和聖潔 (歌三10;弗四24)。但創世記九章六節印証已失去品德質素的墮落人,仍因上帝的形像尚存而保留其生命崇高的價值,可見上帝的形像是世人現今仍擁有的特質。

    克萊安 (Meredith G. Kline) 因從聖經發現「上帝的形像」與「上帝的兒子」之雙胞觀念 (創五章1-3及路三38),故認為父子關係就是明白神人關係的類推。

    含彌頓 (Victor P. Hamilton) 也因古米索波大米社會稱君王或宮侯貴族為上帝的形像而認為那是一個皇族術語。換句話說,人按上帝形像被造,就有與生俱來作上帝兒女的皇族身份與地位。

    男女既同按上帝形像被造,他們在上帝眼中必然有同樣的尊貴與榮耀。有些人卻基於女人是男人「幫助者」而堅持男上女下為天意。但按詞字研究,創世記二章之「骨肉」與「幫助者」在詞意上平行:前者除字面解釋外還有「至近親人」之意味 (士九2,撒下十九12) 及 彼此支持互助的義務;後者指軍事上的戰友同盟,且大多數用來描述耶和華以色列的幫助者。所以二詞都表明了男女之間同盟互助的恩惠關係。此外,「配合他」是 與他面對面之意,而那人稱她為「女人」,意即女人既出自己身,同稱一名字是最恰當不過的,因而認定女人為自己的最佳配偶。本章最後的宣告「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更表明了上帝所命定的婚姻關係比一切人際關係來得親密。所以本章的總意就是引証男女同等合一、佳偶同盟的親密關係。

    按上帝形像被造不但奠定了男女同等豐榮的身份,也同時賦予他們同等豐榮的使命,因為上帝在聲明按其形像造男造女後,隨即宣告讓他們管理眾生與全地 (創一26-28)。由於其他萬物同樣有繁殖、增多、充滿全地的福份 (創一22),惟有按上帝形像被造的人才有管理的特權與使命,所以好比上帝的形像,管理是一個形容皇族的術語。這祝福與使命既同時賦予男女,女人與男人顯然有 共同管理的能力與責任。

    總括來說,男女既同有上帝的形像,就當彼此尊重、互相肯定;既同出自一体,就當彼此相愛、同盟合一;既同受托使命,就當彼此幫助、同領同導。這樣才能彰顯出上帝形像的榮耀,滿足父神對男對女的期望。

婚姻的本質與倫理


1.       按聖經啟示上帝對婚姻的心意

婚姻應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一夫一妻的結合, 是離開父母, 身心靈整體最深的結合。 (1:27-28; 2:7,22-25; 2:15-16; 19:4-5)

2.       婚姻的時間性

婚姻是終身的給合之約,(19:4-6) 且婚姻是帶有約束性的, 只有一方死後, 婚約才會解除。 (7)

故從某角度看, 婚姻是一個很大的祝福, 但同時也是很大的擔子, 當事人要有很高的成熟度才能承擔。婚姻, 乃是一非常嚴肅的抉擇。

3.       婚姻是愛的承擔

以弗所書第五章論及婚姻的關係: 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 作丈夫的要愛妻子。這是意志的抉擇(The will of love), 不是盲目地愛, 也不是任意去愛。妻子和丈夫的角色均有特別意義。

4.       婚姻與性

只有在婚姻內的性關係, 才會被視為聖潔(林前7:2; 13:4)。舊約的律法表明有了婚前性的關係就必須結婚 (22:28-29)

婚前性行為被視作淫行(fornication) (15:20; 林前6:18), 婚外性行為則是姦淫(adultery) (20:14; 19:9)

婚姻是伴侶的關係, 不只是性的層面; 這涉及身心靈全人及社會性的各個層面。婚內性關係的目的為: 繁殖(1:28), 聯合(2:24), 及滿足(5:18-19)

性倫理原則


1. 舊約的性倫理

舊約聖經只接納婚姻範圍內的性關係,而性行為的目的,雖不排除性歡愉,生育(傳宗接代)卻仍是最重要的目的,這對昔日農業社會,的確有其真實價值。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主前十世紀王國建立,以色列人的婚姻,偶有一夫多妻的情況出現(創二十九21-30;撒下五13-16;王上十一13);男人可能因著納妾(創十六1-4,三十1-13),或兄弟過世,寡婦歸入兄長之名(為保留兄弟的名字及產業),而有一個以上的妻子。

離婚(Divorce)之權多在男人手上(申二十四1-4;瑪二14-16)。婚姻之外的性關係是違法的,特別對女人而言。違法者可被處死刑(利二十10;申二十二22;出二十14;利十八20;申五18)。以色列人的律法,基本上是男女平等,但社會的發展漸漸變得重男輕女;女人常被視為男人的附屬,有時則是男人的產業,在家屬於父親,出嫁後屬於丈夫,故女人犯姦淫所受的刑罰,會比男人嚴厲。少女若已許配人,就算是那人的妻子,假如她出於自願,而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就要被治死;若是被強姦,而她又能證明是在呼救無援的情況下發生的,就不算有罪(申二十二23-27)。男人若與沒許配於他的少女發生性關係,他惟一的責任,只是娶她為妻,卻毌須接受其他刑罰。古代以色列社會容許妓女存在,卻不讚成男人召妓(箴五,七525-27)。同性戀(Homosexuality,男與男,女與女)被禁之列;獸交是絕對禁止的,違法者均被處死(出二十二19;利十八23,二十15-16)。此外,亂倫、裸體,及女人月經時性交,都在被禁之列(利二十11-121417-21)

無可否認,舊約以色列人的性道德,受古代近東文化的影響頗深,卻與創世記所載之男女受造,和十誡沒有直接的關係。但以色列人對傑出的女性,是接納且推崇的,撒拉、利百加、拉結、利亞、底波拉、拿俄米、路得等,全是以色列社會的典範,及後代羨慕與學習的對象(箴三十一3-31)。在男女關係上,雅歌佔了一個凸顯又重要的位置,把男人與女人的關係發揮到極點。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男女間精神與肉體的關係,全無保留地聯結與昇華。

2. 新約的性倫理

雅歌式的男女關係,既非舊約的主要傳統,在新約也極少提及。事實上,新約或者說聖經,極少以性關係當作獨立題目來處理,它總是在另一更大的背景下來闡釋︰舊約是上帝的創造和與上帝立約,新約則是福音與要來的國度;二者重視的,不是個人的歡愉,而是順服與盼望;在這角度下,愛才有意義,包括現在與將來。

新約看重婚姻中的男女關係,但人與上帝及信仰群體的關係,不再是以婚姻、家庭及宗族為本,像女人在舊約社會那樣;而是以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係為主(太十37,十二46-50;可三31-35,十29-30;路八19-21,十四26)。耶穌許多教訓都是以家庭為背景,祂反對姦淫(太五27-28;約八3-11)、離婚(太五31-32,十九9;可十11-12;路十六18;林前七10-11)。男人與女人在婚姻中成為一體(太十九3-8;可十2-9),因此男女都必須忠於對方。但耶穌的性倫理不是以道德為本,而是信仰;是藉悔改而進入上帝國,因此男女關係必須顯出上帝子民的特性(可一14-15)

比較詳細討論性問題的,只有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因為人不能因血緣關係,加入教會或進上帝的國,也因為末日已臨,上帝的國立刻就要完全在地上成就(林前七262931b)。保羅認為婚嫁與性生活,均會叫人分心,不能完全投入天國的事,這是他個人的領受,卻不認為婚嫁與性生活不合法。保羅認為獨身者較容易專心愛主事主(林前七7-838-40),這思想與希伯來人視獨身為咒詛不相同。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新約性道德的思想,深入分析的話,是比較受希臘斯多亞派(Stoicism)的影響。斯多亞派傾向壓抑人的感情及肉慾。新約不如斯多亞派那樣重視理性,卻以靈性代替。但從另一方面而言,新約同時要抗拒另一更危險的陷阱,就是諾斯底主義(Gnosticism)輕視肉身的言行。它認為肉身是靈魂的監牢,性慾既以生育為其至終目的,無疑就是造出另一監牢了。新約否定這些思想,堅持肉身也是上帝的創造,因此是好的。同樣地,婚姻也是上帝設立的制度,故也是善的,所以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但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就是這個意思。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3. 教父時期及中世紀

從主後二世紀到改教運動前,教會時常強調獨身和童貞的價值,合法的性行為只為生育而有。作丈夫的為得到性滿足而要求的性行為,只被視為可接受,卻不被鼓勵;女人滿足丈夫的性要求,被視為是婚姻的責任,她自己的慾求則完全不被重視。特別在教父時期,主再來的期盼遠超過婚姻與家庭的滿足。

特土良(Tertullian)認為基督再來是迫在眉睫,因此就算結了婚,也應避免房事,能在家庭內過獨身生活,便算是眾信徒的榜樣,因為這能表明他是真心地等待主的再來。這種性觀念在孟他努派(Montanism)發揮到極點,他們禁止信徒嫁娶,嚴守獨身;特土良接受這思想,後來還成為孟他努主義者。與特土良同時代之亞歷山太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也承認禁慾比性關係更尊貴;不過他也承認,婚姻制度出於上帝,因此是善的。影響後代至深的,首推奧古斯丁(Augustine)。他承認獨身及禁慾比婚姻更高尚;但他同時反對摩尼教(Manichaeism),否認物質是惡,因此肉慾本身也是邪惡這看法。奧古斯丁強調物質及社會的建制均是善的,因為是上帝創造和建立的;只不過自夏娃亞當墮落後,人就有需要節制慾求。他認為婚姻只有三個目的︰

1.生兒育女;

2.對伴侶忠貞,不因性慾驅使而濫交;

3.婚姻是一種聖禮,表徵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奧古斯丁的性倫理,有許多正面的肯定︰他認為男與女在婚姻建立的關係,是一生一世,互為伴侶;但一方面可能與他信主前的放蕩生活有關,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他刻意反對社會的淫風敗俗,他特意著重理性駕馭感情和情慾的功能。他說,理性功能是人最高的功能,身體和感情皆應屈服它的駕馭之下。
中世紀教會的性倫理,可從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神學總論》(Summa Theologica)看出來。他認為上帝造男女(及百物),各有其屬性(nature),此屬性與其存在和活動,有密切的關係。在人來說,此屬性就是他的道德責任,其中最要緊的,即繁衍後代的責任。他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4. 改教運動

改教家中,以馬丁路德對性倫理的反擊最為猛烈,特別是反對獨身(他的妻子曾是修女)。路德認為獨身是一種特殊恩賜,只有少數人獲得,婚姻卻是上帝為絕大多數基督徒設立的。人若硬性規定教士守獨身,只會引發更多性罪行。他重新按聖經闡釋性倫理,肯定婚姻中的性關係,是男女的正常關係;男女受造原是平等的,但因為女人先受引誘,她就受制於男人,男人則要辛勞才得餬口。但女人失去的地位,卻在生兒育女上得回部分的權利。他像奧古斯丁一樣,肯定性行為是為了傳宗接代;但與天主教立場不同的是,他否認婚禮是一個聖禮,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容許人離婚。

加爾文比較重視性行為(婚姻)的伴侶意義;男女的結合,是全人的結合,包括人的身體與靈魂,這是婚姻的社會和神學意義。女人必須聽命於男人,就像墮落前的夏娃與亞當的關係一樣。

一般說來,改教家認為婚姻是一種聖召(Vocation),目的是更有效地事奉上帝,這在後期的聖公會和改革宗神學,最能表明出來。他們否認婚姻是教會的聖禮,無形中也為信徒在這方面解除了教廷的箝制,而且對性倫理也不像以前一樣,空有嚴格的規條,卻與現實遠離;他們在教導之餘,也留下較多空間,讓人自己決定。

5. 現代的性觀念

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現代人不再以天主教的指引為依歸,反以愛及個人關係作性倫理的抉擇。

天主教本於兩項原則,仍然持守著昔日的性倫理觀念︰

1.對自然律(Natural Law)的信服,因此反對不自然的墮胎(Abortion)、避孕、及同性戀等;

2.教會的教導功能(magisterium)仍然是信徒性倫理的最高指引。

更 正教在不同的大宗派,均設有性倫理的委員會,由不同的專業人士組成︰他們本於現代人對某問題的專門知識,制定一套守則給教會,由教會審定,然後公佈作為信 徒的指引。這些守則並沒有強制性,因此不是教會的法律,只是一種指引。就以同性戀為例,有些更正教宗派不單接受同性戀的行為,視其與異性戀有同等地位,還 按立同性戀者為神職人員,甚至替同性戀者舉行婚禮;另有些宗派仍然視同性戀者為一病態,需要接受醫治與幫助。

更正教中的基要(Fundamentalists)可能是個例外,他們認為聖經仍然是任何倫理問題惟一合法和足夠的依據,故此視同性戀者為罪人,不能進入天國。但與過去不一樣的是,包括基要派在內,現代人比較重視愛,對付倫理問題的異己者,已放棄昔日指責定罪的態度,而採取容忍甚至接納的態度。

東正教(Eastern Orthodox)對 聖經及教父的教導,仍然忠貞如一,強調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合法,婚前及婚外性行為都是罪;同性戀的問題不需要爭辯,因為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是清楚 的。他們仍然堅持性交的結果是生育,但有些地方的教長,則容許人用計算日期來達致避孕的結果。無論怎樣,未婚生子仍然在禁止之列。

近代性倫理的討論中,有一個重要且不容忽視的聲音,就是婦權運動(Feminist Theology)。 她們認為昔日的社會和文化,是以男性為中心,造成不少性歧視的釋經前設,結果就是把性行為和生育,變成男性享樂制度化下的產物,完全忽視女人在這方面的意 見與感受。整體上說,現代教會比以前任何一代,都更願意修改昔日歧視女人的傳統,包括刪除婚姻誓約中,女方要一生聽從男方的條款;正視不少家庭及社會的問題,是由男女不平等的關係造成;肯定女方亦有權利要求性歡愉及滿足,和接納成熟的性關係,必須是互饋、互愛、互助的。

現代信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是生育。在弗洛伊德之後,人不再看性慾與性交是等同的,性慾是人之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就像人具有音樂天分,又能給予發展一樣,叫人感到滿足(fulfilled)。這種新的肯定,對性倫理有深遠的影響,他們認為︰

1.生育不再被視為性交惟一的目標,而是愛及互相滿足;

2.婚姻仍然被重視,但在違反愛及互相滿足的條件下,離婚愈來愈被接納;

3.以婚姻為性行為惟一合法基礎的原則,仍為絕大多數的教會接納,但也有不少人認為,只要能表達愛,婚前和婚外性行為,仍然是可接納的;

4.在同一原則下,好些教會及信徒也接納同性戀者。

結論:基督徒對性倫理的看法

1. 創世記一到三章記載,人有男性與女性的分別,是出於上帝的旨意;兩性的關係也不僅限於生育(創一26-28),還包括二人要建立個人及社會的夥伴關係(創二18-25),是平等、美好、互助互長的。而二人關係出現裂縫,是罪造成的,卻不是不可挽救(創三16-19)。之後出現的男權至上,和父權中心的結構,則不是上帝的設計。

2. 以愛為性倫理的基礎,自然不難從聖經找到理據,但單純的愛是否為惟一足夠的條件?特別是現代人所指的是人的愛。現代教會的性倫理觀,仍然重視聖經的大原則,但對身處之文化環境卻比較注意,因而產生了與昔日的性倫理不大一樣的多元局面。

3. 舊約的性倫理並不是只固守在一個傳統上,如「要生養眾多」這基礎上。舊約另有書卷-雅歌-凸顯了另一個性倫理傳統。在雅歌,溫柔的愛情,和激情的性歡愉是被肯定的;男女聯結,並不是為生育,連家庭與婚姻也沒有提及,只是歌頌二人之間美妙的關係(歌一2-412-17,二1-615-17,五2-610-16,七1-9,八6-7)

4. 新約並不逃避或輕看人的性慾。在林前第七章,保羅認為,婚姻是滿足性慾的合法方法(林前七2936-37);生育問題反不是教會關心的。他反對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porneia),包括「淫亂」(林前五9;弗五3-5)、宿娼(林前六15-16)、孌童(林前六9)、亂倫(林前五1),及同性戀(羅一26-27;林前六9)

5. 對一個邪蕩的城巿及世代(如哥林多城),新約堅持性慾必須受監察管制,不能隨意而行。對基督徒來說,監管性行為的,不僅是社會的法律及倫理,更要符合信仰的原則,像保羅警告哥林多人時說︰「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林前六19)

保羅認為性行為是二人真正的聯合,不僅在肉身上,在每一方面皆如此;信徒既是與主聯合的人,若非法地與人聯合,包括婚外情及召妓,不僅得罪自己的身體,也是玷污與主聯合的關係(林前六15-17);故他警告信徒︰「你們要逃避淫行。」(林前六18)

奧古斯丁認為合法的性行為,必須建在婚姻的基礎上,是一夫一妻,是永久的,為了傳宗接代;這些特性叫人的性行為和關係合乎自然。

6. 現代基督徒認為,性倫理的最高目標是愛,不只是生育。性慾本身絕非邪惡,屬於人性重要的一環;能經歷性之歡愉與滿足。但這並不表示人可隨意癲倒本性(如同性戀),或因著性倫理產生問題(如不能滿足)而隨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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