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牧者心腸
對牧者/傳道同工/長老的紀律
對信徒領袖(執事)紀律
對信徒的紀律
設計教會規章
許多教會都有規章,特別是那些歷史悠久,或是有制度的教會。但是,許多獨立教會,或剛成立的教會沒有規章。一般的教會規章包括以下的範圍:
一. 教會的歷史。
二. 教會規則:信仰規條、教會的定義、組織架構。
三. 特別規則:基督徒的受託、禁止規條、婚姻與離婚、教會職事。
四. 行政形式:包括母會和分堂的行政形式、會友資格、準會友資格、轉換會籍、教會會議、教會節期、牧者資格、執事會、各司事、信託委員、教會資產註冊、教會學校(主日學)、青年團契、成年團契等等。
五.牧養事工:牧師/牧者和牧養職責、傳道人、教師、聖樂教師、執事、長老。
六. 訓練資料。
七. 教會紀律。
八. 聖禮和禮儀。
九. 各類表格。
十. 附錄。
教會規章的設定
教會在決定是否執行紀律前,必須先分辨過犯的性質。有些所謂(過犯),僅是人與人之間的私人恩怨,或對事物的不同看法而引起的衝突,在聖經中並沒有清楚絕對教導,這不能用紀律來處理,而須以輔導調解雙方必須彼此接納,互相包容,彼此饒恕,使關係和好。如因私人的恩怨,沒有好好處理,而影響到教會的運作,就需要牧者,甚至集體的教會紀律處理。
倘若信徒在道德品行上直接抵觸了聖經的教訓,教會就需要執行紀律懲治,一切審判是由教會整體性處理的,不是個別信徒任意裁斷,並且處理的方法是公開的。然而我們要知道,聖經雖說明要施行懲治,但卻沒有列出一套清楚絕對的處分,教會有責任按聖經的原則,照著聖靈的帶領,在不同文化環境下,對不同的罪行,作出合適的判斷。
一般教會會制訂紀律手冊。其實凡違反聖經的行為,犯者又不肯悔改的話,都是紀律問題,但因各種限制,未能逐一列明。因此,在紀律手冊內容處理一些經常出現的問題, 並清晰的表明立場。這些問題是:婚前/婚外性行為,離婚與再婚,與未信主者結婚,墮胎,虧空與賴賬和傳講假道理。這些定規必須是按著聖經,又顧及現在的社會和文化來設定。
教會應該對甚麼罪惡執行紀律? 聖經中曾明確地責備一些罪:「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5:11)
「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9,10)
「情慾的事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必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加5:19-21)
在加6:1提及那些有過犯的人,我們要挽回他們。因此,嚴格來說,任何行為或教義,如果違背了聖經的標準,都需要一些不同形式的教會紀律。有些可能去提醒或勸他,有些需要嚴厲責備,有些需要進一步的紀律處分。這樣,才可維持教會的聖潔,也提醒弟兄姊妹尊重聖經的權威和行為標準。
「惟用愛心說誠實話(真理)。」(弗4:15)
弟兄姊妹才能成長,在愛中被建立,教會聖潔沒有瑕疵,成為榮耀的教會。
拉尼(Carl Laney)這位聖經學者曾提到應執行教會紀律的罪可分為四大類:
一. 違反基督的愛心: 如弟兄姊妹的不和。(參太5:23-24)
二. 違反基督裏的合一:一些結黨紛爭的行為而使教會分裂。(羅16:17; 多3:10)
三. 違反基督教的律法或道德標準:在新舊約聖經中,上帝給我們在道德上的指引。
四. 違反基督教的真理教導:例如一些異端的教導,敗壞人的信心(提前6:3-5; 多3:10; 約II 7-11)。
這是給予我們很好的指引去分辨那些需要執行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