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保羅之社會倫理教訓
(1)基督徒對惡的態度
保羅在羅馬書十二至十三章教導基督徒對惡的四種心態:
a.惡要厭惡 (羅十二9)
羅馬書十二9整節是:「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每當愛「不虛假」,就會分辨善惡,絕不一味寬恕惡或與惡妥協;上帝愛罪人,但上帝恨惡罪;因此我們也當恨惡罪。惡要厭惡,是基督徒對惡的第一種心態。
b.不可以惡報惡 (羅十二17)
以惡報惡的結果是增加罪惡,是惡上加惡;保羅提醒基督徒不可以惡報惡。有人誤以為以惡報惡是公義的表達,其實以大惡制小惡,是惡上加惡,如果我們憎恨罪惡,怎能又增加罪惡呢?
c.要以善勝惡 (羅十二21)
比憎恨惡和不報復更積極的是以善勝惡。保羅告訴我們具體的作法是:「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喫;若渴了,就給他喝」(羅十二20)。這種以服事代替報復,以祈禱取代怨恨,以祝福取代咒詛,是以善勝惡的方法。
d.要懲罰惡 (羅十三4)
保羅在羅馬書十三3~4提到基督徒對惡的第四種態度: 「作官的……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他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基督徒不可以惡報惡,乃要以善勝惡;但這裡則提到上帝設立執法的官吏來刑 罰那作惡的。作為基督徒,若他的身分是普通公民,便不可以私自用刑;若他的身分是警察,那他便有責任逮捕罪犯;若他的身份是法官,則更要根據律法定罪犯刑 期;若他的身份是行刑者(假定有些狀況宜處死刑),則他必須將定罪者處死。因為對犯罪的行為,逮捕、審判、行刑是正確的反應;也是上帝賜給執法官吏的權柄。
(2)保羅對政府權柄的教導
保羅對政府權柄的教導,包括政府權柄的來源、上帝賜政府權柄的目的、政府行使權柄的途徑和對政府權柄合宜的認可。
a.政府權柄的來源
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1~2節三次肯定政府的權柄來自上帝,在4節和6節則三次視政府及其行政人員是上帝在地上設立的執法人員,因此基督徒對上帝所賦予政府「賞善罰惡」(羅十三3~4)的權柄應予以尊重。
b.上帝賜政府權柄的目的
保羅在羅馬書十三章3~4節很清楚指出,上帝賜政府權柄 的目的在於「賞善罰惡」,賞善不只嘉許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傑出人士,也包括維持社會秩序與公義、照顧貧困與有需要的國民;至於罰惡,則不只對為害治安的人 加以逮捕和制裁,對經濟犯罪:諸如炒地皮、官商勾結而降低工程品質,都應加以法律的防範和制裁。當然,政府在賞善罰惡上需有高度的分辨力,賞善令人思效 法,罰惡令人受警惕,絕不能公器私用。
c.政府行使權柄的途徑
權柄意味著力量,但沒有經文支持政府可以隨心所欲運用它的權柄,特別是高壓式的統 治,為了維持專制政權,不惜以坦克車輾壓爭自由爭民主的百姓,這是濫用權柄。政府只能在賞善罰惡的大原則下來運用它的權柄,而善惡必須有合乎公理正義的定 義,這樣,百姓才能享有民主、自由、人權的生活。
d.對政府權柄合宜的認可
在羅馬書十三5~7保羅提醒基督徒當納糧上稅,在提前二1~2則呼籲基督徒為執政掌權者祈禱,在提多書三1~2則要基督徒顯出善行的榜樣,這三種途徑,可以鼓勵政府完成賞善罰惡的責任。
不過基督徒的順從並不是無限度的。既然政府的權柄是上帝給的,那麼政府違背上帝:比如下令行上帝所禁止的(如尼布甲尼撒下令跪拜偶像),或禁止行上帝所吩咐的(如大利烏受騙而下令人不可向上帝祈禱),那麼,基督徒只能服從上帝。
(3)基督徒品德的見證
保羅在提後三12對提摩太說:「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迫」,這經文提醒基督徒是一群住在這個世界,卻不屬於這個世界的人。
a.基督徒住在這個世界
這句話指的是基督徒乃是生活在一個不敬畏上帝不認識上帝的社會裡,保羅對提多說,這社會裡不認識主的人,他們道德的情形是「無知、悖逆、受迷惑、服事各樣私慾和宴樂、常存惡毒嫉妒的心」(多三3)。住在這樣的世界裡,保羅勉勵基督徒要豫備「行各樣的善事」(多三1、8),這些善事是重生稱義的果子(多三4~7)。可見保羅希望基督徒以救恩的果子在這世界裡作鹽作光。
b.基督徒不屬這個世界
基督徒雖然住在這個世界,但他的價值觀、道德觀以及生活型態卻要和這世界的人分別出來,即使要受世人的誤會逼迫,基督徒也必須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提後三12),但,這並不是要基督徒過修道院的日子,而是以敬虔、聖潔的生命,如同上帝撒在世人中間的好種子,忍耐著為主發芽、開花、結果。
(4)保羅對奴隸制度的教導
腓利門書是一封簡短卻充滿私人情感的書信,保羅寫此信的目的,在為逃奴阿尼西母向主人腓利門求情。信中保羅沒有直接對奴隸制度提出改革,但在第十六節他向腓利門說:「不再是奴僕,乃是高過奴僕,是親愛的弟兄。」這句話有幾個重點:
第一,奴僕的身分昇華為弟兄:果真如此,即使不廢除奴隸制度,弟兄之情也把奴隸制度所帶來的種種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都消除了,因為弟兄情的髓是彼此相愛。
第二,新生命的弟兄情的根基,保羅之所以希望腓利能以弟兄來接納阿尼西母,這是有基本前提的,這前提是腓利門和阿尼西母都是重生的基督徒(門5、10)。惟有主人和奴隸都是基督徒,才能把奴僕的身份昇華為弟兄。
第三,今天在我們的社會裡,雖已沒有奴隸制度,但弟兄情正是保羅在弗六5~9和西三22~四1雇主與雇工關係的精上帝。保羅所期望的是一個重生的新生命,成為弟兄情的根基,建立起雇主與雇工的倫理關係。
(5)結論
保羅對個人倫理教導的重點在於要求基督徒既然重生,就當披戴基督,活出重生的生命; 他對家庭倫理的教導,強調以自我犧牲的愛作為夫婦、父子、主僕關係的根基;至於他的教會倫理觀,牧者與會友、會友與會友的關係,仍然築根於自我犧牲的愛, 這愛正是重生的果子;在社會上作鹽作光。可見保羅倫理教訓的重點,在於以重生的新生命,活出愛的品格,並以此為基礎,來發展在家庭、教會、及社會的人際關 係,彰顯出基督徒光與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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