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之意義:
一個健全的教會,必須有完備而適合教會辦事需要的會章,最好是注冊成為“法人”(台灣,在別的地方可能是“公司”)。行政便是執行律法性質之規章,推動條例所訂之各種事務﹔在行使行政作用之過程中,可以考驗會章或條例是否適合會友和會務之實際需要。
教會工作如無聖靈帶領是死的﹔但有聖靈而無行政管理,亦是凝滯不會進步﹔有行政的組織,而無具行政經驗的人去推動執行,則有完善的章程亦形同具文。
行政乃是行政機構基愉職務而有的一切功用,是為行政作用。執行事務時,運用科學的原則,以及聖經的教訓,來處理和管理事務,並運用科學的法則,加上經過研討、觀察、分析和証實的結果,以建立一個標準的程序,達到最佳和最高的效率。
二。行政之特性:
行政之職權與作用,是隨行政組織而存在。有行政組織,就必有行政法規之產生。通常此項法規,包括行政事務之法律,及非法律而只屬命令性質之規章、條例、通則等。此項構成行政法之重要部分,亦可作為研究之主要對象。
教會行政組織不大為教會當局所重視的原因有下列三種:
1、一般教會過去多由外國教會的差會資助設立,差會與中國本地教會之關係微妙,在行政組織上並無明確規定,一切措施因人而異,亦無成文之規章和計畫,以致相沿成習,教會工作持續與拓展,乃蕭規曹隨,無人提倡改變。
2、一般教會的所謂敬虔派或屬靈派之工作人員持守傳統的法則,誠恐將屬世的一套施行於教會之中,會產生反效果。
3、一般教會人數不多,會務簡單,多由一位傳道或牧師主持,而執事亦得一、兩位,教會事務多由一人管理,形同家庭,一切措施任由領導者決定,既無會章之設立,亦無會友月會會議。
雖然如此,但上帝卻給予他忠心的管家,運用智慧,厘訂工作目標,並且運用分析、綜合、証實等科學管理方法,把它們付諸實驗和實行,而收事半功倍之效。
許 多時侯,教會的事工,無論在行政方面,傳福音方面,都要在施行的實際情況中,才能明了所訂的條例和工作的目標與方法是否適合應用﹔並慎重研究分析的結果, 將不適用的部分加以刪改﹔有需要合并的,便予以調整﹔需要增加的,便予以補充﹔然後重新組織整理、簡化,務求達到完善而又實用的章程,有效地實行。
總之,世俗的機構有完善的管理規則,按照章程或目標實行,條分理析,秩序井然, 而教會是上帝國的事務,更應有完善的章程和行政事務管理的系統,同心協力去推廣福音,使信徒靈命增長,教會興旺,引多人歸主。